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土地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论土地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论土地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论土地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论土地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刘远熙

【摘要】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而土地流转依法、合理、有序进行是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关键条件。土地流转也是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内在要求和农业发展的现实要求。由于存在行政强制、社会服务不到位、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等不利因素,致使土地流转存在诸多问题,并给农民土地权益造成很大损害。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充分发展村民民主、减少行政干预、加强服务管理,是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得以保护的关键环节,也是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土地流转,流转方式,权益,保障

一、土地流转深入发展的必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开始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此举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解决中国农民温饱问题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发展现代农业的经济形势必然要求农地依法、合理、有序地流转并向深入发展,继而实现农村经济的再次飞跃。

1.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应然要求

公民的私人财产权既包括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公民个人合法取得的公共财产(如土地等)的使用权。就制度安排与设计而言,公民财产权的确立与保护是法治的基石,财产权也是公民自由发展的基础。“一言以蔽之,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屏障、市场经济的核心、社会繁荣的枢纽,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是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堪称孕育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温床。我们必须善待财产权,充分保护财产权。”〔1〕

依法处分是权利的应有之义。处分权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通过这种处分权能的行使,当事人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事实上,不仅仅是所有权,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在内各种财产权都内含了处分、转让的权能。

2.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多元化,须要发展规模集约化经营的现代农业。要发展现代农业,需要主客观条件的满足,而土地流转则是关键条件。因一些地区人均占有耕地非常少,一家一户不适宜规模经营。因此,这些地方只有搞土地流转,才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大发展。

3.农村发展的现实要求

从我国现实看,土地流转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补充、协调、稳定土地承包政策的要求。一是中国农村改革步伐加快,特别是农业税的免除和粮食等农产品价格大幅攀升,农民种地收入成倍增长,由此导致了土地占用的严重不平衡,并由此造成村民社会保障难、济困扶贫难等许多新问题,加剧了农村利益群体的对立,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土地合理流转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同农户之间土地占用不均的问题。二是实现无地农民问题有限解决的可能性。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农户对土地的渴望,减少了无地人口家庭与其它农户土地占有的差距。

二、土地流转的现行法律根据

土地流转深入发展具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随着1982~1986年“五个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并实施,在我国农村初步构建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经营权、鼓励合法流转”的土地制度框架。〔2〕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

的宪法修正案写入“家庭承包经营”,使其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文件)提出,“在原定耕地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随后,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试点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等一系列法规政策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经营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土地制度正式确立。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土地征用、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其引发的纠纷成为普遍现象。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探索征地制度改革经验,同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三、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村土地流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土地流转还处于探索阶段,受思想观念以及流转环境的影响,农村土地流转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1.政府和部分村干部不当干预造成承包土地流转不能正常进行

部分乡镇政府和干部,为了己之私利,缺乏行政指导意识,对承包户自主经营权干涉较多,通常是采用行政强制方式更改承包合同,合同期未到,强行收回或另行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之名强迫农户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用行政命令强迫农民进行经营,甚至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受到侵害,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另外,我国法律对农村承包合同的重要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将农村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要经过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即要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决定。但是,部分

村干部却根据个人好恶、亲疏擅自进行发包。从近年来审理的承包合同案件情况看,因违反民主规定原则造成解除合同的案件占相当的比例,造成土地流转困难。

2.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目前,土地流转大多是农户间自发进行的,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采取口头协议进行土地流转的仍然占很大比例。而经过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或签证及公证机关公证后流转的土地很少。在一些地方即便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出现纠纷无法追究责任且大多数流转地没有登记并进行公证,也缺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而且对于农村流转地价的评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导致农地转让的随意性和无序性。”〔3〕另外,虽然各地都强调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但这一原则很难完全贯彻。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经过农户的同意,将土地流转第三方经营;部分村组干部不尊重农民意愿,直接充当土地流转主体;个别乡村组织甚至越俎代庖,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这些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既导致承包关系混乱,也容易引起土地矛盾和纠纷。

3.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缺乏保障

一是强制流转现象违背了农民意愿。个别地区没有认识到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在工作中还存在“错位、越位”的现象。在土地流转问题上,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化操作方式,出现强制性流转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土地流转缺乏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在土地流转前,缺乏对种植大户和企业业主农业经营能力的资格审查和评估,更没有让承租方交纳经营风险保证金;在土地流转后,流转业主一旦经营上出现失误,无法履约,常常给参与流转的农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后,又没有有效的补偿办法,风险由农民承担。三

是农民的流转收益缺乏增长机制。在流转合同的约定上,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一般是一旦确定基本不作改变,流转期间不再调整租金,流转收益没有随经济的不断发展得到相应增长。此外,某些地区还存在着土地“二次流转”现象,致使农地资源长期闲置和原出租方利益受损。

4.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及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

土地流转与土地市场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土地市场的发育与完善,健全的土地市场能为土地流转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使土地流转更趋合理化。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机制没有建立,政府干预多,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严重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一方面,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土地流转的对象和范围选择余地小,往往出现农户有转让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出让者的现象。即使实现了土地流转,也往往局限于村内或亲朋之间,使土地效益得不到最大限度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程度、规模和效益,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区域范围。另一方面,目前很多地方在土地流转方面还没有完善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代理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及土地保险机构等,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健康有序进行,从而严重制约了土地交易市场的发育。需求的规范化与土地交易的零散性之间的矛盾突出,土地很难以较为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中流转。

5.部分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解除,土地流转受阻

在实践中,分为几种情况:一是有的农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转包,从中渔利。二是故意拖欠承包费,村组也不进行催收。三是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承包的土地改变使用方式或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破坏了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了集体的利益。

在土地流转中上述问题的存在,给农民的正当权益造成很大损害。一是农民的知情权得不到尊重。部分村干部在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封闭信息,私下操作,财务不公开,村民缺乏表达意见和意愿的机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难以得到财产处置时的收益。二是由于现行法律对“国有”和“集体”土地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致使集体土地的流转不能按照市场规律运作,流转收益往往低于可比区位的国有土地。三是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一方面,政府暗中参与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往往收取较多的流转服务费。其实,政府的职责是管理流转市场,维护公平竞争,使相关权利人的相关权益得到保障,无权直接参与收益分配。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组织内部分配制度不明确,村组干部再分配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时往往践踏民主,独享收益分配决定权,决定流转收益的分配方式、分配金额,严重侵吞部分农民的应得收益。四是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得到合理保护。往往表现在剥夺出嫁女、离婚女和丧偶妇女的合法经营权,这一部分人中,在原居所或新居所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原土地承包合同尚未到期,由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承包的土地,从而使她们丧失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剥夺了其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土地流转,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建议

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且对农民权益影响重大,决不能对其放任自流,必须予以规范。为此,需要从政策法规、限制行政强制、强化村民自治、优化管理服务等方面努力。

1.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一是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区分国有和集体。《物权法》39条

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说明法律规定直接存在冲突,需对限制农地的内容进行修改,以促进土地流转的发展。二是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地位,允许借助转包、出租、抵押、折资入股等形式实现不同农地不同主体间的合理流动。三是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出台促进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有针对性解决规模化流转困难问题。

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应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以及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让农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增强承包农户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正确行使权利,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发生。

2.减少非法干预,强化政府机构和村组干部的指导作用

政府机构和村组干部在协调、指导土地承包合同工作中,要提高素质.依法行政,规范自身行为,指导农户正确行使土地的流转权利。首先.政府和村组应明确自己的角色和法律地位,摆正和农民的关系。若时刻以农民利益为主,处处维护农民利益,就会更快促进土地流转发展。其次,充分发展村民民主,强化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既然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了这些内容,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就应该负责落实,引导农民自我依法决定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情。目前,农民不是不想行使这些权利,而是没有行使权利的保障机制,民主权利受到侵害

救济渠道不畅。一旦村民实现自治,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行政强制,土地才会在更大程度上按村民意愿流转,村民才能享受实实在在的利益。

3.培育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市场

推进土地流转,就要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建立严格而规范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一是建立农地流转交易所。通过交易所,将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等方式,进行多种方式流转,使固化的土地资源动起来,实现农户和业主的有效对接。二是建立农地流转信息网络,使广大农户和有意投资农业的经营者能及时、准确获取可靠信息,沟通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切实解决农地流转信息不畅、配置不佳的问题。三是建立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和指导机制。“因地制宜地建立多元化的流转价格体系,通过土地流转价格来调节土地的利用结构。同时,根据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土地受让方的投资变化,在研究受让方承受能力的情况下,适时进行流转价格的调整,以便更好地反映土地的动态价值变化”,〔4〕从而建立健全农民土地流转收益增长机制,保障农民收益能随经济的不断发展得到相应增长。

4.强化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

政府要加强土地流转管理,特别是要处理好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与保护基本农田的关系,处理好土地开发与保护群众权益的关系,把各种流转方式纳入规范化管理,确保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一是要切实做好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农户在农地转让中的主体地位,禁止村级组织代替农户或超越农户对外签订流转合同,依法保障农户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二是强化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引导土地纠纷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三是正确认识承包者与发包者在土地流转中的行为。对因外部承包引起的纠纷,建议在承包合同的订立中要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等,用招标方式订立承包合同的要遵守相

关法律规定;对因内部承包引发的纠纷,如单方解除合同、将承包地收回抵作公款或者是行政干预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的行为,建议要对症下药,因事制宜,由司法机关、乡镇政府、村组共同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农户解决实际困难,切实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但是,对引起纷争诉之法院的,要正确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侵害农户利益的,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发生的土地流转,应一律宣布无效,对土地流转中转包费、租金、转让费、非法截留和扣缴的个人或组织,应当退还土地收益者。

5.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收益分配机制的确定有利于农民权益保护的明晰化,重点应理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农民是土地产权的主体,分配比例应向其倾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提取部分收益用于村内公用事业的发展;政府作为服务者、指导者,可以税费的形式获得部分收入作为管理费用和支持特定事业的建设,调节土地走向和保证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总体规划,但比例不宜过大。同时,要健全可行的收益分配操作程序,避免因收益分配过程中程序不明确而暗箱操作损害农民权益现象发生。

﹡本文系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项目“乡村民主政治发展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编号:B543)的部分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刘武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解读对私有财产的“傲慢与偏见”[J].鹏程,2003,(04).

〔2〕王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30年:回眸与瞻望[J].中国集体经济,2008,(08).

〔3〕刘启营.新形势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路径分析[J].农业经济,2009,(04).

〔4〕王春超,李兆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困境:来自湖北的农户调查[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4).

作者单位:商丘师范学院政法

关于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问(精)

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问题 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问题 作者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迟菲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因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权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然而,对于这一资源优仪配置方式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八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但遗憾的是,在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纷纷立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之时,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依旧停留在对国外立法的概述与总结上,尚未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质性的研究、讨论。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数据库一词并非我国自创的词汇,而是随着计算机一同输入我国。其英为原称database。在传入后,我国计算机界一直将其翻译为“数据库”。但从其英文本义及法学角度分析,称其为“资料库”更为合适。对于数据库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一般意义上的定义:信息的集合即为数据库。

2、计算机行业:存储于计算机中,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大量信息集合,该信息集合可被有条件的调用。 3、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数据库是指独立的作品。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的汇集,这些独立的作品,资料或其他材料以系统的或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法单独得到。 4、美国HR2652、HR354提案:以信息汇集代替数据库,定义为“为了把分散的各条信息集中在一处或通过一个来源,以便使用者可以得到它们的目的,被收集和整理了的信息。” 5、我国学者: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统一体;其内容是版权作品或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们信息材料,可以通过由子手段或其他手段首独进行访问从而满足用户需要(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知识产权文从P311董炳和著、郑成是主编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9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上述定义涵盖范围差异极大。其中,外延大的当属一般意义上的定义及美国的定义。外延小的为欧盟及我国部分学者所下定义。二者差别主要在于整理、系统化及条理化上。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大量信息的集合为数据库,那么,是否只有经过整理的、系统化及条理化的集合才能定义为数据库呢:由于定义只是对一个事物质现实情况的描述。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察数据库的现实情况。 从现实情况出发,有必要对数据库的发展作一回顾。在数据库产生初期,人们为了工作方便,将一定的数据进行整理,并进行排列,形成一种系统。此时,计算机并未出现(如电话号码本。在这一时期,只有被整理、编排过的信息集合才被称为数据库,一堆零散的信息是无法构成数据库的。但随着计算机的出现,对数据的排列,查询均由电脑完成。此时,数据在磁盘上的排列是由计算机完成的,人并不干予当选据的排列,在互联网高速发展并进入人们生活后,这一状况又有了重大改变。储多数据集合,如客户信息、股票市场信息是通过网络自动收集的在客户提交基本情况信息或通过股

农村土地流转原因、问题及对策浅析

农村土地流转原因、问题及对策浅析摘要: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去了,我国大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高速发展阶段,进入了传统形式农业向现代农业进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时期,解决土地流转问题也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经营权与所有权问题、权利流转受限,流转合同简陋,耕地面积减少等诸多问题。本作者对此浅析提出从法律,社会认知,整体规划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土地流转节约型社会现代农业农村土地制度 土地,从古至今都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流转制度,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仍处于起步阶段并受到很多桎梏和限制。现如今提倡的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个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而其中重要的是要解决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稀缺资源问题。 “土地流转将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华南农业大学教授罗必良认为,一方面通过适当的土地集中和合理的土地置换,可以减少农村居民点由于住房过度分散所造成的土地浪费,推进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有利于提高农民非农转移劳动力的稳定性,从而有利于城乡二元体制弱化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此外,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是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而宅基地及其建筑物的流转和抵押,无疑会有力推进农村金融及农村土地的资本化与市场化。由此看来,高效集约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是现实与未来发展的需要,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经过资料调查显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致有下4方面的原因: 1、土地承包经营曾属于高成本,低收益。农业税免征之前,农民由于承包经营土地的负担重,收益相对较低,承包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不高。因此许多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亲友或其他农户,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投股或参股。这是过去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2、由于二、三产业的发展,劳动力大量转移出去。土地执行二轮承包时依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使得原本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这导致大量劳动力大都向本地农村二、三产业或向外地转移,转移的劳动力中有一部分带动全家劳动力转移,此时便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第七章 独特的徽商文化

第七章独特的徽商文化 学习目的: 徽商作为一支重要的商帮,其商业资本之巨,活动范围之广,经商能力之强,从业人数之多,在商界首屈一指。徽商发展的历史,可以为现代经济提供一些值得重视的借鉴。在本章我们将要探讨徽商兴起的原因,徽商的主要特点,了解徽商经营的行业,以及徽商的影响,思考内涵丰富的徽商精神给我们带来的宝贵的精神财富。 学习要求: 1、了解徽商兴起的原因、徽商的主要特点。 2、对徽商从事的主要行业:盐业、典当业、茶叶业、木材业的经营情况有一个一般的了解。 3、重点思考内涵丰富的徽商精神 学习建议: 1、结合教材自学和课外延伸阅读,了解徽商的辉煌历史。 2、要结合徽商成功的具体事例,对徽商的特点、徽商精神的内涵做深入的了解和体会。 3、如果有可能的话,组织学生到徽州进行“徽商文化游”,通过实地考察,感受徽商文化的丰富内涵。 一般了解:徽商兴起的自然条件与历史背景。 一、徽商兴起的自然条件 徽州自古以来,缺乏发展农业的基本条件,是迫使徽州人大量外出经商谋生的基本原因。古代徽州地处皖南崇山峻岭之中,这里没有成片的耕地,即使有,“也非善耕作之地”,粮食产量普遍较底。山多田少,土地瘠薄,农业收入不足以自给,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徽州人不得不走出丛山,经商谋利。 徽州虽然“粮不足”,可是物产丰富。异常丰富的土特产品向徽州人展现了一条现实的出路——以商代耕,不少人最初就是以贩运土特产品起步的。丰富的物产加上便捷的水陆,大大刺激了徽州人经商的积极性。

二、徽商兴起的历史背景 明朝中叶以后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扩大、江南城镇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赋役折银制度的推行,为徽州人经商提供了极好的社会条件。社会分工的扩大促进了商品的广泛流通和各级市场的繁荣,从而为商人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江南城市的繁荣和市镇的兴起为毗邻的徽州人经商提供了便利。 明代盐法变革给徽商的发展壮大带来了契机。折色开中后,徽州人成批地来到两淮、两浙,从事盐业的经营,并逐渐取代山西、陕西商人而占据了盐业经营中的优势地位。明万历四十五年,明政府又率先在两淮盐场推行“纲运制”,徽商就以同乡和同族结成纲帮运销食盐,从而获得了垄断两淮盐业的世袭特权。掌握:徽商经营的主要行业盐业、典当业、茶叶业、木材业的基本情况。 一、徽商经营盐业的基本情况 盐业是徽商经营的最主要行业。从成化、弘治之际到万历中叶,是徽州盐商发展的时期。这时徽州的黄氏、汪氏、吴氏等家族中都有许多人以业盐两淮而致富。 清代的徽州盐商更是发展到鼎盛,湖北的汉口号称“江广总岸”,是湖广地区行盐的总枢纽,而汉口恰恰是徽州盐商称雄的地方。江西销盐数额仅次于湖广,而江西也是徽州盐商势力很强的地方。可以说凡是淮盐营销的地方,几无不有徽州盐商的足迹。两淮总商的一大半都是由徽人充任的。 二、徽商经营典当业的基本情况 徽州六县之中,以休宁人经营典业者最多。徽人开设的当铺遍及全国各地,苏浙一带经济发达地区的典当业几为徽人所垄断。徽州典商的兴盛还表现为徽典财力的雄厚和规模的庞大,有些徽州典商因其雄厚之财力,一人开设典铺多达数十百处,使用许多人员为其经营管理。 徽州典商大多采取减息让利、博取信誉的措施,以争取顾客,对于无力偿债的人,徽商甚至焚券弃债藉以“市义”。经营典业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否则难免受骗上当,以致亏本折利,无法经营。徽州典商世专其业,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为这一行业中的佼佼者。 三、徽商经营茶叶业的基本情况 徽州所产的茶叶数量多,质量好,花色齐全,名茶众多。这就为徽州茶商提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焦璐.doc

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焦璐 - 论数据库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 焦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它的产生背景是信息爆炸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在信息的使用者享受着方便、快捷、全面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信息的收集、发布者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于是,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引起了诸多 方面的重视。我在此讨论的是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 一、数据库的定义及简介 数据库(DATA BASE)一词是随着计算机的应用和进一步发展而出现的。为了迅速、准确地从大量相关数据中提取所需信息,计算机界在不同的阶段发展出不同的“数据管理”模式,既人

工管理、文件管理和数据库系统管理,区分这三个阶段的主要标志是数据和对之进行管理的文件系统之间的独立程度。可以说,数据库就是在解决数据对程序的依赖中产生的相对独立的文件。在计算机技术界,对数据库的定义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结合”。数据库可以是原创的“独立作品”,也可以是编辑作品。但在网络上,数据库多半为开放式动态式数据库。如:通过完整详实的气象电脑模型来对实际天气状况进行模拟,既是一种人工智能所合成的多媒体数据库。另一种开放式数据库是由计算机的使用者来控制的,通过事先安装的数据库支持软件,不同的人针对需要输入不同的数据、信息,制成自己所需的数据库或者即使催同一数据库,由于个人所输入的指令不同,终端机屏幕上所显现的形式也会不同,这种开放式的由用户控制的数据库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千差万别。 二、数据库保护的国际准则 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国际公约如下: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如下:“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该规定说明汇集本可以受到保护,并可以推定保护水平是一般情况下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予以的水平。

论土地流转的现实意义

土地流转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摘要:伴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逐步提升,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转移,在农业产业经营发展和兴起的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在此过程中、土地的流转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并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鉴于此、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土地转让经营权的有效、合理流转。在增加农民的收入的基础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有序的发展。让农村土地走上健康、合理的持续发展道路就显得很有意义。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经济;发展 土地流转指的是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在拥有土地承包权限的情况下,把使用权出租或者转让给其他的个人或者组织,简单的说就是转让使用权和保留承包权。当前,随着农业技术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提高,在农村农业产业化不断兴起的发展历程中,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使用权限规模在不断的扩大,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与此相关的土地纠纷,引发了众多的社会问题。 1土地流转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减少了农村土地浪费弃耕的面积 首先土地流转对有地无能力或者没时间耕作的农户的的土地有效的整合利用起来,使土地不会出现浪费的情况。第二是土地流转解决了农户偏远种地的问题。多数农户土地离居住地相对较远,耕种起来及其的不方便,进行生产相对困难,通过土地流转能够很好的解决这样的问题,第三土地流转在条件允许的地方整村推进,在合理安排农户二次就业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给种植大户。不仅能够提高更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增加了流转户的经济收入。 1.2改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准 在土地流转范围较大的地方,可以探索“一个村子一个品种”的种植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区域,可以从所流转土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出结合自身条件的种植产业,比如:水果种植、药材种植、和蔬菜种植等,在提升种植业的效益的同时,也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 2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传统观念的影响,流转水平不高 土地对农民的生活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和提供就业的功能,就目前情况来说,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还没有一个完善的运行机制,农民在没有得到实实在在地保障下,不会轻易的离开土地,更多的农民恋土情节比较严重,把土地当做自己的命根子来对待,认为只要拥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一定的保障。也有农民担心政策会发生变化,对农村的土地流转所涉及的所

徽商文化

学号:20114513 姓名:汪山班级:11级信管2班 徽商文化 徽州,一个充满了魅力的地方,位于新安江上游,古称歙州,又名新安,宋徽宗宣和三年,改歙州为徽州,从此历宋元明清四代,统一府六县,辖境为今黄山市、绩溪县及江西婺源县,行政版图相对稳定。徽州是徽商的发祥地,明清时期徽商称雄中国商界500余年,有“无徽不成镇”、“徽商遍天下”之说。 徽商,即徽州商人,徽商始于南宋(1127年-1279年),发展于元末(1271年-1368年)明初(1368年-1644年),形成于明代中叶,盛于清代(1644年-1840年)中前期,至中晚期日趋衰败,前后达六百余年,称雄三百年,在中国商业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徽商与徽商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徽商的发展促进了徽商文化的形成和发扬。徽商文化有着几方面内容:新安理学、徽州戏曲、徽州书画、徽州风景。徽商文化由南宋的兴盛到清朝道光年间的衰退,这是徽商文化作为一种文化产物,有它的创造性进取性和历史必然性。 徽商作为中国十大商帮之一,其商业资本之巨,活动范围之广,经商能力之强,从业人数之多,在商界首屈一指。徽商不仅以自己的杰出实践实现了雄踞中国三百余年事业的辉煌,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史上的一大奇迹。 徽商之所以能称雄商界数百年,成为全国十大商帮中之翘楚之一,是与它的贾而好儒的本质特点分不开的。徽商的贾而好儒首先表现在其思想观念上的崇儒重儒。如在黟县古民居村落西递村有这样一幅楹联“读书好,营商好,效好便好;创业难,守成难,知难不难”,从中便可看出徽商对儒与商的看重。徽商贾而好儒还表现在他们的实际行动上,即不少商人致富后,或弃贾业儒,或弃贾就仕,不少徽商甚至选择了一条捐赀买官的道路。植根于厚实新安文化土壤之上的徽商,作为一个整体文化素质较高的商帮,他们在商业活动中大多自觉用儒学思想来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讲究义利之道,见利思义,以义取得利,讲究诚信商德,不欺妄奸诈,货真价实。他们善于把握商机,权衡大道,在商海竞争中技高一筹。他们大多在致富后重视文化建设,捐资兴学,刻书藏书,修方志,邀讲学,培养子弟读书入仕,谋求政治地位的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地方论的繁荣,孕育了一大批国家的杰出人才。自明清以来,徽商以自身的开拓进取创造了辉煌业绩--商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目前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三个并存”: ★暴力拆迁与报复拆迁并存; ★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并存; ★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并存。 3、新出台的法律与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发生冲突,制定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已成必然。2004年《宪法》第20条、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42条、第148条,对房屋征收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日期:10/18/2006 09:40:39]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理事会: 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第57条第2款,第66条及第100条a款,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根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条约第189条第6款中的规定的程序: (1)鉴于数据库目前在所有成员国尚未受现行法律的有效保护;鉴于即使在已提供保护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各种不同的特点; (2)鉴于各成员国法律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的这种差异对内部市场在数据库方面的运行,特别是对自然人和法人在欧盟内依据统一协调的法律自由提供联网数据库产品和服务方面具有直接和消极的影响;鉴于随着个成员国在这一国际化趋势日益显著的领域推行新的立法,这种差异将变得更加显著; (3)鉴于目前存在的影响内部市场正常运行的差异应予以消除,并且防止产生新的差异,面对于那些不影响内部市场运行或共同体信息市场发展的差异,则不必消除或加之防止; (4)鉴于个成员国依照其立法或判例法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鉴于倘若个成员国在法律保护范围和条件上的差异继续存在,这种未加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妨碍数据库产品或服务在欧共体内部的自由流通; (5)鉴于版权仍然是给予创作数据库的作者专有权的一种适当形式; (6)鉴于尽管目前尚未建立协调一致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或判例法系统,但仍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防止对数据库的内容进行未经许可的撷取与/或反复使用; (7)鉴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而他人却可以远低于独立制作其所需要的费用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库; (8)鉴于对数据库内容未经许可的撷取或重复使用会造成严重的经济与技术后果;

有关有关土地流转的论文

有关有关土地流转的论文—— 土地流转的论文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开辟农民增收新途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取消农业税之后对农村改革和发展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三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近年来,吉林市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环节,是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手段。以土地流转为突破口,推进农业向规模化、区域化、专业化、标准化、社会化发展的新一轮农村改革,对于加快吉林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1.吉林市土地流转的基本状况 截止2009年底,吉林市有1384个村都发生了土地流转,流转农户38506户,占总户数的7.0%;流转面积3.6万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 6.7%。目前,吉林市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转包、转让和出租。其中以转包(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户,承包方与发包方原承包关系不变)形式流转的面积为30062公顷,占总流转面积的83.5%;转让(原承包户有了比较稳固的非农经营项目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

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经营)面积为2237公顷,占 6.2%;出租(农户将土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面积为3059公顷,占8.5%。三种流转形式占总流转面积的98.2%。 1.1土地流转的主要特点 1.1.1流转规模日趋扩大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务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劳务输出规模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开始离开土地,走出家门寻找致富门路。劳动力外出是流转土地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吉林市有些少数民族村,几乎户户有人外出打工,有的是全户外出打工,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呈逐年扩大之势。 1.1.2流转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除一般农户外,还有农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也参与到土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中。大户经营比较好的如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的高太日通过转包形式,经营土地40多公顷,种植水稻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如吉林东福米业公司、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公司通过租赁、返租倒包等形式,将土地集中起来,发展有机水稻,实现规模经营。 1.1.3土地流转呈现一定规律性流转规模与各地的劳务输出、劳动力转移的工作和人员数量,与畜牧业和农业发展呈正比关系。如舒兰市的33个朝鲜族村,3.7万人依托国外亲属关

研究徽文化的现实意义

研究徽文化的现实意义 5月3号,我去参观了徽文化博物馆,可以说这次之行真的让我终身难忘。因为我在这里亲身体会到了古老的徽文化。 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徽文化以及研究它的现实意义。 徽州文化是一个极具地方特色的区域文化,其内容广博、深邃,有整体系列性等特点,深切透露了东方社会与文化之谜,全息包容了中国后期封建社会民间经济、社会、生活与文化的基本内容,被誉为是后期中国封建社会的典型标本。学术界对其的研究,至少经历了大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更趋火热,逐渐形成了一门相对独立的地方学--"徽学",被誉为是并列与敦煌学和藏学的中国三大走向世界的地方显学之一。 我认为徽州文化虽然是地域文化,但它代表着中华文化在南宋以后的发展,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主流文化的特征。如今,研究徽州文化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明清时期的徽州,呈现出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面貌,认真研究和总结,对于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会有所启迪:一、徽州保存了大量的契约文书,这些契约文书反映了徽州人所具有的契约精神。无论是土地买卖,过继子女,遗产分割,乃至演戏酬神,徽州人都要立字为据,这些契约文书,显示了民间百姓们明确的契约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律手段和儒家伦理精神相辅相成,使这个处于山区的民间社会保持着良好的和谐状态。二、徽州村落建设注重“风水”,依山傍水的徽州村落,鳞次栉比的房

屋,纵横交错的巷道,既考虑到取水、排污、防火、防盗等多重因素,又考虑到生活起居的方便实用,体现出人与自然的谐和,追求的是适合生存、布局合理、富有美感的人居环境。这是注重“风水”的积极意义。三、徽州的宗族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非行政组织。它提倡封建伦理,需要批判,但是它也发挥着调节社会的功能,例如重视族中子弟的教育,接济贫弱,禁止赌博等不良行为,禁止滥砍滥伐,提倡爱山护林等等。从实施手段上看,它也不是行政命令式的强制执行,而是以宗族或村民公约的方式,让族众和村民自觉参与、自觉执行。这些民间主张和实施途径,有助于社会更加和谐。 另外,徽州文化从根本上体现出中华文化的本质特征,儒家文化的命脉贯穿在徽州文化的各个方面,是中华文化的典型和标本。扬弃其糟粕,继承和汲取其精华,对于团结全球华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积极的意义。徽州人重视宗族,重视血缘宗亲。明清两代,徽州及其邻近地区的许多名族大姓的子弟因为经商迁徙到全国各地,进而遍布全球,现代文化名人胡适、陶行知等都是从徽州文化圈走向全国乃至世界的。挖掘、研究和宣传徽州文化,发挥徽州文化所蕴含的精神力量,对于联络海外华人的民族感情,增强民族凝聚力,团结广大海外侨胞共襄复兴中华民族的大业,也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 总之,徽州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它的内涵极其丰富。虽然徽州文化不可避免地也有着许多封建性的糟粕,但只要我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前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之后,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

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l条和37898条。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先后共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工作组在研究、起草条例和分析、处理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力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还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关键词:数据库法律版权著作权 摘要 随着计算机行业及互联网络的发展,由大量信息汇集而成的数据库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目前,美国已经 成为数据库的收益大国并从这一行业掘到大量黄金。一个成功的数据库,虽不一定具备独创性的编排,但无疑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开发成本有时十分巨大。数据库的一次开发、多人多次使用符合市场经 济的资源配置原则,因此发展迅猛。但是,由于组成数据库的信息多不符合“作品”的条件,且大量的数据库 也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因此,许多数据库无法以版权进行保护。在这种法律真空下,各个国家采用了不同 的方法予以补救,许多国家已单独立法。我国在这方面还很落后,虽然我国新著作权法将“汇编作品”予以明 确,并包含了由不符合“作品”条件信息组成的数据库,但这一层面的立法显然与数据库的发展不相适应。这 一状况必然影响我国数据库行业的发展,从而带来部门经济的落后。本文通过对数据库定义的论述、数据库的 特点及分类、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的介绍与评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介绍与评析,提出了我国目 前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并提出了仍需解决的问题,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我国法 学界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重视。 正文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 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 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 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 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因 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使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然而,如果这一资源优化配置方式得不到 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 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几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 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分析[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分析——以滕头村为例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承包户依法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处置,获得收益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重要的物权变动行为,它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对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发展农村经济,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一)土地经营没有统一规范的流转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流转程序,流转多发生在农户与邻村的农户及亲戚之间,流转时签订合同的比例较少,大多数情况下是口头约定。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形式主要是土地的转包,并且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没有显著差别。(朱震宇(2009)) 在一些调查的数据来看,在实施农村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会出现流转规模小,流转操作程序不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不健全、流转合同不完善,承让方没有后盾支援,少数流转土地改变用途等现象,给流转工作带来了不好的困难。(陆冬妹唐康元陈爱平文克莲(2010))在流转过程中则会出现多数农地流转无书面合同,流转的主题不明确,合同部规范,同时存在流转市场化程度低,耕作的规模流转难度大,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主开发资金匮乏。(甑靖(2010)(二)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大,范围不广 随着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加快,我们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不断扩大。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从1984年的2%发展到2002年的4.8%。 据统计,广东、江苏、湖南、安徽4省的流转耕地占各自耕地的比例均较低,但不同省份流转规模又有差异,主要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规模要高于经

关于徽商文化

徽商文化 C31214081 李浩 我这是第一次接触徽商文化,以前知道有晋商。上过桑老师的藏书文化后,通过阅读书籍,上网查询等途径慢慢的知道了徽商。 徽商,即徽州商人,发展于元朝,形成明朝,在清朝慢慢盛行,发展成为中国的十大商帮之一,实力与山西的晋商相抗衡。 徽商文化出现的区域主要是在古徽州区域,而不单单是安徽,古徽州包含现今的安徽黄山市的歙县、屯溪、徽州区、祁门、休宁、黟县、太平;宣州的绩溪县;江西的婺源县。 徽人的思变精神是徽商能够源远流长的最本质的原因。他们敢于打破“重农抑商”的偏见,冲破世俗的桎梏,使得徽商能能够鼎盛。 徽商具有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徽商往往是官商一体,徽商一旦发迹,衣锦还乡,大兴土木,建楼院、祠堂,修路桥、会馆,以荣宗祖,壮大势力;特别热衷于兴院,开学堂,办试馆,培养封建人才,巩固宗法统治。明、清时徽州名臣学者辈出,仅仅有五个小县城的进士就有两千多人,造就了诗书礼仪之风,培育了竞相怒放的徽学之花,给后人留了异彩纷呈的人文景观和历史景观。 此外,徽商之所以能称雄商界数百年,成为全国十大商帮中之翘楚之一,是与它的贾而好儒的本质特点分不开的。徽商的贾而好儒首先表现在其思想观念上的崇儒重儒。如在黟县古民居村落西递村有这样一幅楹联“读书好,营商好,效好便好;创业难,守成难,知难不难”,从中便可看出徽从对儒与商的看重。徽商贾而好儒还表现在他们的实际行动上,即不少商人致富后,或弃贾业儒,或弃贾就仕,不少徽商甚至选择了一条捐赀买官的道路。 植根于厚实新安文化土壤之上的徽商,作为一个整体文化素质较高的商帮,他们在商业活动中大多自觉用儒学思想来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讲究义利之道,见利思义,以义取得利,讲究诚信商德,不欺妄奸诈,货真价实。他们善于把握商机,权衡大道,在商海竞争中技高一筹。他们大多在致富后重视文化建设,捐资兴学,刻书藏书,修方志,邀讲学,培养子弟读书入仕,谋求政治地位的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地方论的繁荣,孕育了一大批国家的杰出人才。自明清以来,徽商以自身的开拓进取创造了辉煌业绩--商业的繁荣和文化的成就,同时形成了一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2010年4月(中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张 磊 摘 要 本文对数字图书馆的核心——数据库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分析,在现有法律制度架构下对数字图书馆各类型的数据库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策略。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数据库 著作权法 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56-03 数据库已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网络化、动态化的数据库的开发与利用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础。随着计算机存储技术的不断提高和网络的推广,信息的存储、复制和交换的成本变得十分低廉,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中各种大型数据库的不断出现,在使信息资源流通更为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由于数据库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储信息资源,数字信息易为复制,且复制物与原件在内容品质上均为相同,因此其被侵害的几率远较传统存储媒体为高。如何解决数据库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已成为图书馆学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对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对数据库提供特殊权利保护的特别立法模式。其二是通过综合运用现行法律对数据库提供适当保护的模式。已有不少学者对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很多真知卓见的立法建议。但法律制度的构建并非是一夕之功,新的法律制度从论证、拟定、修改、颁布到实行需要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笔者拟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架构之下,结合立法例和司法实践对数字图书馆各类型的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分别提出相应的策略。 一、书目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图书馆已从传统的纸质文献信息中心发展成以数字信息中心为特征的数字图书馆,但是传统的纸质文献馆藏规模仍是衡量一个图书馆藏书建设工作的主要标尺,也是图书馆开展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作为指明馆藏文献信息的书目数据库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系统中仍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书目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