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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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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替代SL223—1999)

1 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1.0.10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

意见。

1.0.11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3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

1.0.14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

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4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5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6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0.7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8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见附录C。

2.0.9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

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3 分部工程验收

3.0.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10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 单位工程验收

4.0.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

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4.0.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4.0.5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6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4.0.9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4.0.11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0.12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的规定执行。4.0.14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0.1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5.0.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5.0.3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0.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0.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5.0.6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应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6 阶段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6.1.2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6.1.3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H。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6.1.4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1.5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6.1.6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8.4的规定进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J。

6.1.7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8.5.3的规定进行。

6.1.8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I。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6.2.1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

6.2.2导(截)流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他后续工程继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完成;

3截流设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工程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5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6有航运功能的河道,碍航问题已得到解决。

6.2.3导(截)流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截)流工程是否满足导(截)流要求;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完成情况;

3审查截流方案,检查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5鉴定与截流有关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2.4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6.3.1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3.2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7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8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9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3.3下闸蓄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3.4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3.5拦河水闸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组织蓄水(挡水)验收。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6.4.1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

6.4.2通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引(调)排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的要求;

2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3引(调)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4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4.3通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3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4.4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5.1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6.5.2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应有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代表参加。

根据机组规模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6.5.3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必要时,验收主持单位可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

6.5.4 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2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3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4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5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6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7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

6.5.5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

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2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

6.5.6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

6.5.7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3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5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

11水库水位控制与发电水位调度计划已编制完成,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12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

13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14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6.5.8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2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处理情况;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5.9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已提交;

2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

6.5.10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2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6.5.11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

6.5.12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J;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1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并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2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拖延的原因、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和部分已完成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内容。

6.6.3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并已通过相应的法人验收;

2拟投入使用工程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3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部分工程安全运行(包括采取防护措施);

4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部分工程提前使用协议;

5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6.4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检查工程的调度运用、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讨论并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6.6.5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M;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也是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交接和项目法人

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的依据。

6.6.6提前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如有单独的初步设计,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第8章有关规定进行。

7 专项验收

7.0.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7.0.2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7.0.3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7.0.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复印件。

8 竣工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8.1.2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L。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1.3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8.1.4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8.1.5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8.1.6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8.1.7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详解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 竣工验收应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水库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6.1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注1]。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注2];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注3]。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注4];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注5];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详见附件6-2、6-3) 注: 1、若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请查阅《关于加强我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桂水技〔2010〕19号)文相关条款。 3、此处专指档案专项验收。 4、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 5、除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合格外,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项目也必须全部合格。 6.2 竣工验收的组织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注: 大型水库一般指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县(市、区)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 中型水库一般指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县(市、区)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 小型水库由各市水利局定。 6.3 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范本

竣工验收报告范本 竣工验收报告范本 竣工验收报告不会写?没关系,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竣工验收报告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竣工验收报告范本1 委托人: 委托人联系电话: 被委托工程验收单位: 工程验收参验人员: 委托人: 监理人员: 工程验收地址: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北京市标准《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xx 工程概述: 此工程两室两厅一卫,建筑面积37平方米,层高2.8米装修工程。 验收结论: 一. 该工程装饰面层多处空鼓、开裂(见委托单示意图 ③⑤⑧⑨⑾),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9.0.2腻子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腻子与基体结合坚实、牢固、不起皮、不粉化、不裂纹。 二. 一厅门及门框油漆有刷纹、流坠(见委托单示意图⑿),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9.0.3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漏刷、脱皮和斑迹,清漆木纹清晰,大面无裹棱、流坠和皱皮,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五金、玻璃洁净。

三. 一厅地砖空鼓率20.8%,二厅地砖空鼓率12.5%及卫生间墙砖空鼓率5.98%(见委托单示意图②⑩⒀),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8.1.4墙地砖铺贴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单块板边角空鼓率不得超过数量的5%。 四. 墙体电源线未套线管直接埋入抹灰层内、顶部电源线分线处接头未入线盒(见委托单示意图⑦),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3.0.2电气布线宜采用暗管敷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导线距电话线、闭路电视线不得少于50厘米,吊顶内不允许有明露导线,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 五. 给水管未做固定,管路弯曲(见委托单示意图⑥),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2.0.2管道安装应横平坚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阀门、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防腐漆。 六. 卫生间坐便器,下水口周边有渗水痕迹(见委托书单意图①)因无水源,无法做通水试验(固该项结果有水源后待定)竣工验收报告范本2 一、工程完成情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核定总投资1006万元,其中:国债资金投资7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06万元。该水库除险加固的主要内容为:①、大坝前坝坡1563高程以上改为浆砌块石,加固上游坝坡,在大坝左坝肩心墙与溢洪道右侧墙接触面的齿墙后增设一道砼防渗墙;②、加固溢洪道及下游河道治理;③、更换弧形工作门及平板检修门,更换弧门启闭机;④、加固改造上坝及进库公路;⑤、增设大坝观测设施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工程于xxx年5月31日开工建设,xxx年6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3个月,除险加固工程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草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x 号代建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代建委托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的规定,本着有利操作、、、有利监控、职责、程序明确、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制订如下方案:一、组织安排、分工职责(一)、组织与安排由东恒国际集团代建办(以下简称代建办)牵头并组织安排竣工验收工作,拟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有:省发、省财、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海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二)、分工及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相关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1、现场验收组现场验收组由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代建办的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质量实施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2、资料验收组资料验收组由代建办、省发、省财、审计部门等单位派遣专业人员组成,由代建办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工程决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规定审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资料(按工程性质的区别,准备不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审查工程计量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等资料,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程序(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在自检时,施工单位应充分听取监理、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意见。完成初验存留问题的整改或达成一致意见后,施工单位向代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东恒代建办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替代SL223—1999) 1 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完整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2008-06-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 章15 节146 条和25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 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次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施工管理工 作报告 (封面) 审定: 校审: 编写:(施工单位全称)年月日 1 工程概况 1.1 地理位置及施工范围 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的干支流左右岸、市县及地名、工程起止桩号或坐标、距主要交通(铁路、公路)线的距离等。 1.2 工程任务 按初设文件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编写。即受益区域的保护面积、人口、耕地、国家重要设施、排水或引水流量和总量,以及灌溉、除涝、供水、发电、生态等效益指标。 1.3 施工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工程项目(单位工程或标段工程)内容,招标工程量、中标合同价及工期等。 1.4 场区水文气象条件 气候特点,平均年气温及最高最低气温,雨季及霜期,风速风向、平均日照。年降雨量及汛期来水量、泥沙等情况,地下水及其与季节的关系。 1.5 工程地形及地质条件 按设计文件简述地形、地质条件,建筑材料的位置、运距、物理力学特性、含水量等。 1.6 工程等级及特点 1.6.1 工程的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次要建筑物级别。 1.6.2 施工的难点或有利条件,按对招标文件理解进行叙述(并包括施工期间的实际水文与气象情况描述及其对施工的影响、地形条件对施工场地布置、设备布置的影响)。 1.7 工程建设相关单位(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地方政府) 2 工程投标 2.1 投标准备工作 2.2 投标书的编制编制依据、原则等。

2.2.1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原则及依据 2.2.2 投标报价编制的原则及依据。 2.3 开标、中标与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投标书送达及开标、评标过程中的澄清和承诺,中标通知及签订合同情况。 2.4 投标书、合同主要标的及承诺 3 施工总布置、总进度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3.1 施工总体布置 3.1.1 布置原则 3.1.2 施工用水、电等及附属设施布置 3.1.3 料区布置 3.1.4 施工道路和通讯的布置 3.1.5 施工场地总体布置图及说明 3.2 施工总进度 3.2.1 施工总进度计划 根据工程施工的工期、任务、难度,结合施工部位、施工项目、相对独立性等情况,找到工期控制点,拟定施工总进度计划,确保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的施工任务。 施工队伍进场时间。 为确保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主体工程开工、完工时间。 施工总进度表 单位或分部工程名 称开工时间(年月日)完工时间(年月日)备注计划实际计划实际 附横道图或网络图。 3.2.2 分阶段施工进度计划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_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_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目次 1 总则 (88) 3 分部工程验收 (88) 4 单位工程验收 (89)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89) 6 阶段验收 (89) 6.1 一般规定 (89)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90) 6.3 枢纽工程下闸蓄水验收 (90)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90)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91) 86

附录Q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94) Q.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94) Q.3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95) Q.4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95) Q.5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96) Q.6 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96) Q.7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6) Q.8 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97) 附录T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97) 87

1 总则 1.0.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颁布以来,在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验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2006年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按上述要求对原规程进行修订,形成本规程。 1.0.2本规程的适用范围虽限定在财政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但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大中小型具体划分标准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有关规定,或按照国家依据工程投资规模划分大中小型工程的标准执行。 小型工程在参照执行时,验收资料制备可以适当简化,或将有关报告内容合并,在保证验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1.0.3按验收主持单位进行验收工作的分类,主要是为了落实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1.0.4项目法人作为施工合同主体,其验收工作应以施工合同作为依据。 1.0.5 比原规程增加了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的要求。 1.0.9现实中,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就将工程投入使用,造成重大事故的实例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出现,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本条强调必须要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阶段施工。 1.0.12 提供资料是指需分发给所有技术验收专家组专家和验收委员会委员的资料;备查资料是指按一定数量准备,放置在验收会场,由专家和委员根据需要进行查看的资料。 1.0.13原规程关于验收资料的纸张规格为16开。按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本条明确采用国际标准A4的纸张规格。 3 分部工程验收 3.0.1本条与原规程的主要变化是,为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将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由必须参加验收,改为自愿参加验收。 8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 规程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 主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9年4月1日

1 总则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doc资料

水利水电工程 乐山市市中区高中-山珍水库灌区“五小水利”及生态治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鉴 定 书 乐山市市中区高中-山珍水库灌区“五小水利”及生态治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水利水电工程 乐山市市中区高中-山珍水库灌区“五小水利” 及生态治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项目法人:乐山市市中区山珍水库管理所 设计单位:乐山市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乐山市聚能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质量监督机构:乐山市市中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站 项目主管部门:乐山市市中区水务局、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运行管理单位:乐山市市中区山珍水库管理所 验收时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验收地点: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土主镇、青平镇、凌云乡 乐山市市中区高中-山珍水库灌区五小水利及生态治理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前言 验收依据:乐山市市中区高中-山珍水库灌区五小水利及生态治理合同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等相关规范规程、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组织机构:乐山市市中区高中-山珍水库灌区“五小水利”及生态治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乐山市市中区山珍水库管理所主持,验收工作组由乐山市市中区水务局、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乐山市市中区发改局、全福镇人民政府、乐山市市中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站、乐山市市中区山珍水库管理所、乐山市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乐山市聚能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13人组成,曹忠文同志担任验收工作组组长。 验收过程:于2016年11月30日,对乐山市市中区高中-山珍水库灌区“五小水利”及生态治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验收工作组听取了各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建设情况和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到现场检查了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核查了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相关档案资料,经讨论并最终形成了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一、合同工程概况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 1、新版标准规范编制提出“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 2、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 验体。 4、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6、抽样检查:按照规定的抽样检查,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 目中,按检验批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7、抽样方案:根据检测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8、观感质量:通过观测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测,并应共同确认。 12、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对重要的检测 项目当(尚)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测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经实践检测的有效的抽 样方案。 13、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1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17、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 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 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 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 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 应予以验收。3、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 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 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 验收。 23、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doc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时间:1999-3-19 文号:水国科[1999] 118号 1 总则 2 分部工程验收 3 阶段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竣工验收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返回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申请工程验收报告格式

申请工程验收报告格式 【文章导读】验收报告主要内容是简要说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计划任务书和核准单位及批准文号,批准的建设投资和工程概算(包括修正概算),规定的建设规模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包干协议等主要内容。下面是为您整理的申请工程验收报告格式,供您参考和借鉴。 (一)概述 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建设依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内容、参建单位、主要项目及重要临建设施的建设过程等。 (二)工程建设管理 1、项目单位组织机构及工作情况。项目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地方政府等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简述。 2、招投标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等招投标情况,中标单位的资质、承担的主要任务等。 3、设计变更管理:实施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有关情况。 4、安全质量管理: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质量控制措施、事故处理结果、文明施工等。 5、投资管理:投资来源、投资控制措施、批复概算与实际执行情况、年度计划下达及完成情况、概算调整情况。

6、进度管理:主要工程节点计划控制目标和实际执行情况,进度控制措施等。 7、合同管理:签约单位的履约情况、合同价款结算方法及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至竣工时有无工程款拖欠情况等。 8、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征地与移民安置能否满足建设进度要求,有无违反政策情况,批准的征地与实际征地、有关征地手续办理情况、征地及移民安置费用的使用情况等。 9、创新成果:项目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技术创新(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管理创新等成果。 10、廉政建设:廉政措施及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等。 11、其它:信息管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历次验收情况 历次交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等结论及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四)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决算审计的开展情况和审计结论。 (五)工程试运行 工程观测分析成果、工程试运用和效益发挥情况等。 (六)工程建设管理体会及建议 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及管理过程,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教训、体会启示,对今后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提出建议等。

房屋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为统一园区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观感质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制定本交房标准。 各房屋工程竣工验收除应满足国家现行质量验收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外,还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建设完成标准 见交房标准。 二、楼地面 1、水泥砂浆(或混凝土)面层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2、地面方正,误差不超过10㎜;阴阳角线顺直整齐;各功能房间标高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控制在3㎜以内。 3、卫生间:楼地面坡度、坡向合理,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卫生间与相连接(无防水要求)的楼地面之间的高差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得小于30㎜,高差线应顺直。 4、相邻房间楼地面之间有高差的,其高差线应顺直。 5、面层表面拉毛,要求色泽纹理一致;面层密实,无空鼓、裂纹、起砂及粘结污染,表面整洁。 6、室内洁净无垃圾、无异味。 三、室内墙面、顶棚 1、抹灰层无空鼓、起砂,面层无裂缝、爆灰、污染现象且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2、顶棚、墙面的表面平整度及墙面的立面垂直度允许偏差控制在3㎜以内,达到高级抹灰要求(二次吊顶的空间除外);房间净高满足设计要求,其同一房间内的高低差控制在10㎜以内;同一自然间内房间应方正,其房间长宽两端尺寸偏差应控制在10㎜以内。 3、各阴阳角方正、顺直,无破损、无明显修补现象;各护角、空洞、槽、盒周围的表面平整、界面线条顺直;管道后面的抹灰层表面平整。 4、卫生间面层:水泥砂浆表面拉毛,要求颜色均匀、抹纹一致。 5、除卫生间以外的其他房间,面层为混合砂浆原浆收面(或以图纸设计、售房合同为准),要求表面颜色均匀、无抹纹。外墙、顶棚不得有渗水现象。 四、门窗工程

19990401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on Water Resources an Hydroelectric Development SL223-1999 主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网页制作:中国水利科技信息网 1999-03-19发布1999-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的通知 水国科[1999] 118号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主持,以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修编完成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 原《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SDl84—86同时废止;《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275—88在水利行业停止使用。 本标准自1999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前言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是对原SDl84—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的修订。

修订SDl84—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 ——《水利产业政策》;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 16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想定》(水建[1997]339号); ——SL01—97《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SL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取得的成果; ——如何制备验收文件和资料。 对SDl84—86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扩大适用范围,修改名称; ——对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单位工程验收,修改并补充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内容; ——增加和修改有关验收报告和鉴定书的编写规定; ——增加有关验收资料清单目录; ——取消竣工图纸资料编写的规定。 本规程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规程主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唐涛宁远曹为民张立争吴健 目次 1 总则 2 分部工程验收 3 阶段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竣工验收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办法

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简化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并保证工程验收质量,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验收。对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政府验收包括: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由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等。 1.0.4 工程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doc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安徽省水利厅 2005年3月 ××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封面)

施工单位全称 年月日 审定: 校审: 编写:

目录 1 工程概况 1.1 地理位置及施工范围 1.2 工程任务 1.3 施工项目基本情况 1.4 场区水文气象条件 1.5 工程地形及地质条件 1.6 工程等级及特点 1.7 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2 工程投标 2.1 投标准备工作 2.2 投标书的编制依据 2.3 开标、中标与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2.4 投标书、合同主要标的及承诺 3 施工总布置、总进度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3.1 施工总体布置 3.2 施工总进度 3.3 工程完成情况 4 主要施工方法 4.1 施工准备 4.2 施工导流 4.3 土方开挖 4.4 石方开挖 4.5 土石方填筑 4.6 钻孔和灌浆 4.7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 4.8 砌体及抛石 4.9 金属结构制作安装 4.10 机电设备安装

4.11 原型观测 4.12 建筑装修 4.13 其他施工方法 4.14 施工科研及新技术运用 5 施工质量管理 5.1 质量保证体系及实施情况5.2 质量事故(处陷)及处理 5.3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6 施工安全管理 6.1 安全生产目标 6.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6.3 安全管理措施 7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1 文明施工 7.2 环境保护 8 价款结算与财务管理8.1 价款结算 8.2 财务管理 8.3 盈亏分析 9 经验与建议 10 附件

1 工程概况 1.1 地理位置及施工范围 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的干支流左右岸、市县及地名、工程起止桩号或坐标、距主要交通(铁路、公路)线的距离等。 1.2 工程任务 按初设文件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编写。即受益区域的保护面积、人口、耕地、国家重要设施、排水或引水流量和总量,以及灌溉、除涝、供水、发电、生态等效益指标。 1.3 施工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工程项目(单位工程或标段工程)内容,招标工程量、中标合同价及工期等。 1.4 场区水文气象条件 气候特点,平均年气温及最高最低气温,雨季及霜期,风速风向、平均日照。年降雨量及汛期来水量、泥沙等情况,地下水及其与季节的关系。 1.5 工程地形及地质条件 按设计文件简述地形、地质条件,建筑材料的位置、运距、物理力学特性、含水量等。 1.6 工程等级及特点 1.6.1 工程的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次要建筑物级别。 1.6.2 施工的难点或有利条件,按对招标文件理解进行叙述(并包括施工期间的实际水文与气象情况描述及其对施工的影响、地形条件对施工场地布置、设备布置的影响)。 1.7 工程建设相关单位(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地方政府) 2 工程投标 2.1 投标准备工作 2.2 投标书的编制 编制依据、原则等。 2.2.1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原则及依据 2.2.2 投标报价编制的原则及依据。 2.3 开标、中标与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投标书送达及开标、评标过程中的澄清和承诺,中标通知及签订合同情况。 2.4 投标书、合同主要标的及承诺 3 施工总布置、总进度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3.1 施工总体布置 3.1.1 布置原则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替代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 2008-××-××发布 20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ICS ××.×××.××× ××× 备案号:×××××—××××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的通知 水国科 [2008] 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编号为SL 223—2008,代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1999。 本标准自2008年月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〇八年月日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章15节146条和25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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