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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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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税收服务

1.1第一章登记

登记是指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将涉及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所有登记事项进行梳理,形成的一系列功能的组合。登记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行为纳入税务管理的标志,是税收管理的基础。通过采集户籍信息数据,建立登记信息库,为税源监控提供基础数据源。

登记包括设立登记、扣缴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重新税务登记、报验登记、证件管理、自然人登记、自然人变更、自然人注销、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项目登记、项目变更、项目注销、报告备案登记等17种业务,涵盖44种业务操作。

由于登记是依纳税人申请而发起的所有登记类业务的组合,其办理效率直接关系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满足纳税人简便、快捷的基本服务诉求,体现“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纳税服务理念,登记涵盖的所有业务功能,就业务流程而言,均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内进行了合理简化,变事前审核为事后监督考核,按照宽进严出的原则重新梳理,除注销登记外,其他登记业务均改为即办事项。

1.1.1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

理的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等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登记、个体经营登记、临时经营登记、应办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登记。

1.1.1.1单位纳税人登记

1.1.1.1.1业务概述

单位纳税人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单位纳税人办理登记。

单位纳税人登记适用于: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其他发生纳税义务的组织和单位。

1.1.1.1.2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1.1.1.1.3业务流程图(略)

1.1.1.1.4业务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书面申请

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DJ001),提供附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口头申请

纳税人提供附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受理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资料录入登记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DJ001),送交纳税人确认。

(三)网上申请

纳税人直接在网上登记相关事项,打印《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DJ001),提供附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信息录入完毕,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未发生变化,仅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行政区域码变更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

四、收取工本费

对于经过审核,符合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条件的,制作《税务证件发放表》(DJ531),明确核发的登记证件类型和数量,并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五、证件打印

在收取工本费后,按照《税务证件发放表》(DJ531)确定的税务登记证件种类和数量打印证件,发放纳税人。

六、资料归档

将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DJ001)和附报资料传递档案管理岗进行归档。

七、后续处理

(一)告知纳税人进行应税财产登记,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应税财产项目(土地)登记表》(DJ518)、《应税财产项目(房屋)登记表》(DJ519)、《应税财产项目(车辆)登记表》(DJ520)、《应税财产项目(船舶)登记表》(DJ521)。

(二)告知纳税人于开立银行帐号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告,报送《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DJ042)。

(三)告知纳税人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DJ043)。

(四)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1.1.1.1.5风险提示

一、纳税人风险提示

(一)逾期办理税务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风险提示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设立登记;

(二)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办理设立登记;

(三)对逾期未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未进行处理;

(四)手续不齐全办理工本费优惠备案;

(五)税务人员主观人为错误造成税务登记证件作废。

(一)书面申请

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DJ003),提供附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口头申请

纳税人提供附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受理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资料录入登记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DJ003),送交纳税人确认。

(三)网上申请

纳税人直接在网上登记相关事项,打印《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DJ003),提供附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

二、受理审核

(一)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设立登记的范围。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设立登记范围的,告知纳税人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GG003)给纳税人;

2.如果纳税人存在注销登记记录,告知纳税人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3.如果纳税人存在登记记录,告知纳税人已办理登记,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报验登记”;

4.如果纳税人存在非正常记录,告知纳税人办理“非正常解除”。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附送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关复印件是否均已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

1.对于表格填写完整、规范,附送资料真实、齐全的,经办人员在《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DJ003)上签章,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进行信息录入。

对于接收口头申请的,经办人员审核附送资料,符合规定的直接录入登记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DJ003)交付纳税人签章确认。

对于接收网上申请的,经办人员直接导入纳税人已登记信息。

2.对于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将资料当场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GG002);

3.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经办人员不必录入登记信息,直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GG001)给纳税人,告知纳税人7个工作日后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制作《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DJ509),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信息传递调查核实岗。

调查核实岗自接收调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办税服务厅根据反馈结果及时办理。对于疑点消除的,直接录入登记信息;疑点未消除的,将资料退回纳税人,告知纳税人重新提供。

(三)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申请。如果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经办人员在录入登记信息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证件领取通知书)》(GG013)给纳税人,告知纳税人接收处理后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进行违法违章登记,电子信息传递违法违章环节进行处理。

三、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信息录入完毕,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纳税人识别号。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

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为:业主(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00、01、02……)。

四、收取工本费

对于经过审核,符合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条件的,制作《税务证件发放表》(DJ531),明确核发的登记证件类型和数量,并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五、证件打印

在收取工本费后,按照《税务证件发放表》(DJ531)确定的税务登记证件种类和数量打印证件,发放纳税人。

六、资料归档

证件发放完毕,将《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DJ003)和附报资料传递档案管理岗进行归档。

七、后续处理

(一)告知纳税人进行应税财产登记,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应税财产项目(土地)登记表》(DJ518)、《应税财产项目(房屋)登记表》(DJ519)、《应税财产项目(车辆)登记表》(DJ520)、《应税财产项目(船舶)登记表》(DJ521)。

(二)告知纳税人于开立银行帐号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告,报送《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DJ042)。

(三)告知纳税人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报送《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DJ042)。

(四)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1.1.1.1.6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DJ003);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五、外国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国地税联合办证的,上述表格和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纯地税管理纳税人,上述表格和资料复印件提供1份。

1.1.1.1.7涉及文书

1.1.1.1.8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1.1.1.9涉及岗位

税务登记管理岗。

1.1.1.1.10风险提示

一、纳税人风险提示

(一)逾期办理税务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风险提示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设立登记。

(二)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办理设立登记。

(三)对逾期未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未进行处理。

(四)手续不齐全办理工本费优惠备案。

(五)税务人员主观人为错误造成税务登记证件作废。

1.1.1.1.11业务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领取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或者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而未经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书面申请

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DJ004),提供附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口头申请

纳税人提供附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受理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资料录入登记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表(适用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DJ004),送交纳税人确认。

(三)网上申请

纳税人直接在网上登记相关事项,打印《税务登记表(适用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DJ004),提供附报资料,到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受理审核

(一)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设立登记的范围。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设立登记范围的,告知纳税人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GG003)给纳税人;

2.如果纳税人存在注销登记记录,告知纳税人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3.如果纳税人存在登记记录,告知纳税人已办理登记,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4.如果纳税人存在非正常记录,告知纳税人办理“非正常解除”。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附送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关复印件是否均已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

1.对于表格填写完整、规范,附送资料真实、齐全的,经办人员在《税务登记表(适用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DJ004)上签章,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进行信息录入。

对于接收口头申请的,经办人员审核附送资料,符合规定的直接录入登记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表(适用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DJ004)交付纳税人签章确认。

对于接收网上申请的,经办人员直接导入纳税人已登记信息。

2.对于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将资料当场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GG002);

(三)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申请。如果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经办人员在录入登记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登记,电子信息传递违法违章环节进行处理。

三、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信息录入完毕,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纳税人识别号。

应办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识别号为:业主(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00、01、02……)。

四、资料归档

将《税务登记表(适用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DJ004)和附报资料传递档案管理岗进行归档。

五、后续处理

告知纳税人进行应税财产登记,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应税财产项目(土地)登记表》(DJ518)、《应税财产项目(房屋)登记表》(DJ519)、《应税财产项目(车辆)登记表》(DJ520)、《应税财产项目(船舶)登记表》(DJ521)。

1.1.1.1.12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岗。

1.1.1.1.13风险提示

一、扣缴义务人风险提示

逾期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人员风险提示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扣缴登记;

(二)扣缴义务人提交资料不齐全办理扣缴登记;

(三)对逾期未办理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未进行处理;

(四)未按规定打印扣缴登记信息。

1.1.1.1.14关联业务

1.1.1.2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登记

1.1.1.

2.1业务概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1.1.1.

2.2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1.1.1.

2.3业务流程图

1.1.1.

2.4业务流程

一、申请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DJ015),提供附报资料。

二、受理、审核

(一)审核扣缴义务人是否属于扣缴登记的范围。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扣缴登记范围的,告知扣缴义务人不需要办理扣缴登记;

2.如果扣缴义务人存在已办理税务登记,进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登记环节。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GG003)送达给扣缴义务人。

(二)审核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附送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关复印件是否均已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

1.对于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扣缴义务人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将资料当场退回扣缴义务人,并一次性告知扣缴义务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GG002)送达给扣缴义务人;

2.对于表格填写完整、规范,附送资料真实、齐全的,经办人员在《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上注明受理日期,加盖签章,进行信息录入。

(三)审核扣缴义务人是否逾期申请。

如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扣缴登记,经办人员进行违法违章登记,电子信息传递违法违章环节进行处理。

三、扣缴证件打印

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打印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给扣缴义务人。

四、归档

将纳税人填报的DG015《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和附报资料传递档案管理岗进行归档。

1.1.1.

2.5提供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1.1.1.

2.7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1.1.

2.8涉及岗位

税务登记管理岗。

1.1.1.

2.9风险提示

一、扣缴义务人风险提示

逾期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人员风险提示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扣缴登记;

(二)扣缴义务人提交资料不齐全办理扣缴登记;

(三)对逾期未办理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未进行处理;

(四)未按规定打印扣缴登记证件。

1.1.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也就是变更税务登记。

1.1.

2.1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分为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变更与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变更两类情况。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是指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准予其办理变更登记及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活动。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变更是指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准予其办理变更登记的活动。

变更税务登记适用于纳税人识别号不变的变更登记。

1.1.

2.1.1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分为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变更与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变更两类情况。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是指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准予其办理变更登记及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活动。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变更是指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准予其办理变更登记的活动。

1.1.

2.1.2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

1.1.

2.1.3业务流程图

1.1.

2.1.4业务流程

一、申请

(一)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DJ011),提供附报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提供附报资料。

二、受理审核

(一)审核是否属于法定变更登记范围: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法定变更登记事项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GG003)送达给纳税人。

2.如果纳税人是非登记状态,告知纳税人办理单位纳税人登记、个体经营登记、临时经营登记或应办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登记。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附送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关复印件是否均已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

1.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GG002)送达给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DJ011)填写不规范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通知重新填报。

2.对于表格填写完整、规范,附送资料真实、齐全的,经办人员在《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DJ011)上注明受理日期,加盖签章,进行信息录入。

(三)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变更。

如果纳税人逾期办理变更,经办人员进行违法违章登记,电子信息传递违法违章环节进行处理。

三、证件收缴

如果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并且已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则收缴旧税务登记证件。

四、收取工本费

对于经过审核,符合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条件的,制作《税务证件发放表》(DJ531),明确核发的登记证件类型和数量,并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对于符合减免工本费条件的免予收取工本费,登记《工本费优惠备案表》(DJ506)。

五、证件打印

在收取工本费后,按照《税务证件发放表》(DJ531)确定的税务登记证件种类和数量打印证件,发放给纳税人。

六、资料归档

将纳税人填报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DJ011)和附报资料传递档案管理岗进行归档。

1.1.

2.1.5提供资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四、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五、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六、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七、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国地税联合办证的,上述表格和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纯地税管理纳税人,上述表格和资料复印件提供1份。

1.1.

2.1.6涉及文书

1.1.

2.1.7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1.

2.1.8涉及岗位

税务登记管理岗。

1.1.

2.1.9风险提示

一、纳税人风险提示

(一)逾纳税人逾期变更税务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税-最新税收征管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即财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财税审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

告,避免造成财税风险。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

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平朔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工作,规范来宾接待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特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各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会议费等其他接待费用。 一、接待权限 1、为统一接待标准、避免多重管理,公司来宾接待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 2、按照对口原则,公司行政工作来宾由公司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党群工作来宾由党委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需公司级领导出面陪同的,由领导批示后安排陪同。 3、来公司办理日常单一业务的来宾,经公司领导批示并报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备案后,原则上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各二级单位来宾由本单位自行接待。 二、接待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所指接待范围包括:中煤集团公司内部来宾,各级政府来宾,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其他社会团体及外宾。 (一)餐饮标准 1、中煤集团公司内部领导和人员在平朔公司工作时,一般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安排、业务对口部门

1-2名人员陪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可安排在平朔宾馆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 2、地方政府厅局级(不含)以下来宾到平朔时,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或略高、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必要人员陪同。 厅局级(含)以上来宾到平朔时,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 3、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接待,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业务对口部门1-2名人员陪同。 4、以上用餐标准除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外,在平朔宾馆自助餐一般按60元/位、桌餐视人员数量和级别按500、1000、1500元/桌三个档次安排,酒水饮料以山西地方产品为主。不配置香烟,午餐一般不得饮酒。 5、在朔州以外地区安排招待的,经公司相关领导批示后,按当地平均水平执行,但一般不得在五星级酒店或高档酒楼用餐。 (二)住宿标准: 1、凡是集团公司总部和地方政府来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由平朔公司办公室统一在平朔宾馆安排住宿。集团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住宿执行集团统一标准。政府机关副厅局级(副市级)以上领导安排套间。政府机关副处级(副县级)以上领导安排单间。一般来宾安排标间。 2、集团公司二级单位,以及其他参观、考察、业务交流、商业协作的外部来宾,一般自行安排住宿。如情况特殊需平朔公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2009]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材料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2-

收征管法工作正式启动。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 -3-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共15页文档

[2009]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材料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收征管法工作正式启动。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 第 1 页

关于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关于税收征管中的两个热点难点问题的思考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变,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的问题。现就加强税源管理和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谈点看法: 一、税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局调查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问题: 1、漏征漏管、虚假停(歇)业、税负不公现象仍然存在。集贸市场税收增长与市场发展的现状不相适应,税收负担明显偏低,管理不规范、税负不公,偷税现象仍较突出。据我局征管部门反映,我局的税务登记信息与工商、地税部门登记信息比对,有较大出入。发现漏征漏管户比较集中的地方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个别纳税人利用虚假停(歇)业进行偷税,个体税收“双定”定额有的明显偏低,税负不公现象仍然存在。发票使用率及普通发票的管理水平较低,个体户不开具发票而使用收据的现象较为普遍,假发票、收据、白条不断侵蚀发票的应用领域,对个体户开具的发票无法进行比对,“以票管税”的制衡机制尚未建立。 2、直接从事税源管理的人员偏少。调查显示,我局直接从事税源

管理的人员只占区局人员的23%,最少的区局只占17%。在全部40名管理员中,有的还承担着局内的其他工作。全局40名管理人员共管理着2016家企业和6683家个体户,平均每人管理企业户50多家、个体户167家,其中相山区局管理员每人平均管理企业和个体户达259家,人均管户最少的区局平均每人也要管100户以上。 3、管理方式不够科学精细,效果不佳。主要是还没有建立针对行业特点和税源实际的税源管理制度,对废旧物资收购和利废企业、粮食企业、煤矿生产与销售企业等行业特点鲜明的纳税人没有一套针对性强的管理措施和办法。纳税评估工作没有走出新路子,多是就申报数字进行审核,缺乏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深度不够。在评估工作安排上,多是谁管理谁评估,不考虑工作量和实际情况,有异常就评估。2005年,全局评估企业2279家,发现问题的只有121家,占5.3%,而这121家有问题企业还不完全是涉及税款的问题。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管理还多为手工操作,没有建立有网络系统支持的管理员工作平台。 4、税源管理考核不完善,激励作用不强。主要是考核指标没有真正反映税源质量情况,比如申报真实性、纳税评估实效以及管理员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指标还没有纳入考核范围与个人收入挂钩;各单位对管理员的考核量化程度不够,多是注重差错考核和按级别分配,没有按照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考核原则进行量化考核,管理员管理纳税人的多少、管理质量的高低还没有在收入分配上得到体现,考核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核心环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2012-04-09 12:49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部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税务稽查工作按照业务环节和特点区分,主要包括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管理、审理管理、执行管理和协查案件管理、举报管理、大案要案管理、稽查与管理衔接等内容。 1.1 案源管理 一、业务概述 案源管理是按照税务稽查计划,采用资料分析、指标计算等方法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筛选和确定。主要包括稽查管辖、稽查计划、案件来源及确定、案源处理、案源监控、催办、督办等内容。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 2001]49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 2002] 362 号);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 2009]157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 2004] 123 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稽查管辖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在所属国家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无法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2.对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确定的,逐级报各自所属的同级税务局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报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后确定管辖的稽查局。 3.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复杂程度以及查处难度等 情况,统一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 4.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 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1)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金额; (2 )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3)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4)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5)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6)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二)稽查计划 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有计划地实施税务稽查,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 检查次数,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检查计划。 2.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于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年度检查计划,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检查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局的税收专项检查安排,本级税务局 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年度检查计划可以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3.各级国税局稽查局依照年度税务稽查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按月编制具体实施检查的分户计划。 (三)案件来源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对所

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并规范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管理,以“厉行节约,合理开支,严格控制,超标自负”为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组件厂)(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定义 3.1 业务招待 业务招待是指公司为维护政府关系、公共关系、客户及供应商关系、投资者关系等,促进业务开展,顺畅内外部沟通,提升本公司整体竞争力所开展的有利、有必要、有节制的招待活动。 3.2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因开展业务招待活动,发生的有正规、有效发票可以证明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就餐费、住宿费、礼品娱乐费、差旅交通费,因招待领用的酒水、饮料及香烟等。 第四条:职责 4.1 经办人员 业务流程经办人员负责发起并跟踪业务招待流程,事前根据本制度5.2及5.3规定的业务招待标准和适用对象对应申请,并对费用发生金额及可能的重大差异负责。 4.2 审批人员 根据授权审核申请人员提起的业务招待流程,对其申请的费用总金额、接洽对象、事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合理控制预算,减少不必要的接待,避免铺张浪费,控制陪同人数,降低招待费用支出。 4.3 总经办 4.3.1 总经办为公司业务招待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

4.3.2招待烟酒统一管控。用于招待的烟酒,由总经办统一采购,并保存入库。 4.3.3 饭店、宾馆实行定点制度。总经办根据业务招待需要,遵循就近、节约原则,提起新增供应商维护流程,经总经办领导批准后,与饭店、宾馆签订合作协议,并执行协议价格。 4.3.4 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时预定,保持沟通。 4.4 财务部 根据本规定以及LGi·M-CW-12《财务管理制度》,对发起业务招待的人员提交的费用报销流程以及提交的相关发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报销或无效、虚报、冒领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细则 5.1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5.1.1、严格执行分档次接待原则,各档次选定1-2家酒家、宾馆,对应接待。禁止越档次接待。 5.1.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业务单位的领导因公来访,一律由总经办负责对口安排接待。 5.1. 3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事前审批,预算控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先行消费后补申请流程。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报备。 5.2 业务招待费的基本标准 5.2.1 招待费标准:就餐及住宿标准分为A、B、C、D、E五个档次。发生的其他类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财务.税务]税收征管法题库

[财务

《税收征管法》题库 一、案例分析:(共50题) 1、案情:某税务所在2001年6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星星商店(个体)2001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01年6月13日作出责令星星商店必须在2001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星星商店自2001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1年6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 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2、案情:某税务所2001年6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 税务登记。6月14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1年4月24日办理工商 营业执照,4月26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6月16日作出责令为民服 装厂于6月2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

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 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案情:某基层税务所2001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01 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 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8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大众饭店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的罚款。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 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的罚款。”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 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

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6583401

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 目的:为规范中心各类业务招待行为,切实厉行勤俭节约,提高费用使用效益,加强公司费用管理,严格控制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的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管理原则:先申请、后执行;预算总额控制;对口接待,专款专用,全程监督。 第条接待计划(接待方案)的拟定与接待分工: (一)接待计划(接待方案)包括迎送、陪同人员、日程、交通工具、 食宿安排,以及领导会见、宴请等内容。 (二)上级领导及相关单位领导来中心的指导、考察等接待工作,由办 公室根据相关规定,经中心领导的批示拟定接待计划,报请领导审批后 由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承办。 (三)其他业务部门人员的接待工作,经中心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 后,由业务相关部门负责接待,需要的物资(票务、宾馆及酒店预定、 会场需用物资等)可由办公室按接待部门交至的《业务招待费申请单》 的领导批示,配合接待部门提前做好统一安排。(讨论是否需要接待计 划) 第2条业务招待费用定义: 业务费:是指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购物卡及因业务 需要赠送的烟、酒、茶叶、其他纪念品等。 招待费:是指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就餐费、娱乐费用;因业务需要 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参观费、旅游费等;因招待 领用的酒水及香烟等。 第3条使用范围:与开拓市场、维护客情关系、打通项目渠道等相关的主管单位、客户以及其他外部关系单位所发生的应酬、招待费等费用。(不包 含市场公关费) 3.1 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来我司检查、指导、协调工作;

3.2 兄弟公司的领导、职工因公来我司考察、联系业务、洽谈工作; 3.3 外单位来公司或与相关单位联系业务、洽谈合作事项; 3.4 其他因公需要招待事项。 第4条使用原则: 4.1 业务招待费应坚决贯彻“可接待可不接待,不接待”,“可发生可不发 生费用,不发生”,“态度热情,费用从简”的原则。 4.2 陪同人员坚持适度从紧原则,原则上不能超过需接待人员的1/2。(原则 上不能多于需接待人员) 4.3 严格执行规定限额和招待标准,分档次接待原则,坚决控制非业务性接 待,严禁随意超标进行业务招待,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经请示总经理 同意后方可进行招待,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章费用发生具体规定 第5条费用申请制度及审批流程:业务费用实行事先申请,事中控制,事后报销。 发生招待费前应由具体业务承办接待部门先填写“业务招待费申请表” (附件一),注明接待原因、被接待对象及级别、接待地点等内容,并 根据招待对象进行费用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财务部审核,公司总 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6条招待物品的采购:为降低业务招待费成本,原则上由办公室根据常规招待需求统一竞价采购,并由专人进行物品与台账管理,凭《招待物品购 买申请表》(物资采购申请单)(附件二)与采购发票到财务报账。 6.1 招待物品的领用:由具体业务承办接待部门经办人根据已审批的《业 务招待费申请表》填写《招待物品领用单》(附件三),并由物品保管 人和办公室主任签字,方能对领用的物品到财务办理核销手续。 6.2 各业务部门在接待工作中或外出联系工作需使用的必要招待物品经办 公室主任同意,可到物品管理员处签字领取。一次领用价值超过600 元的招待物品,需总经理批准。 6.3 上级委托我公司承办的各种会议需使用招待物品,统一由办公室根据会

征管流程图

税务登记管理 (一)开业登记 1、新办内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承办地点:西城区经济服务大厅 承办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申请新开业企业持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持有关部门批件复印件。(2)、公司章程。(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财务主管、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 (4)、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自有房产证明复印件;无自有房产的需持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承租个人房产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7)、非独立核算企 业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统一核算证明并加盖上级主管纳税代码章(原件)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总机构在外埠的,分支机构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时 需由总机构出具核算。证明原件,并附总机构法人执照及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审核 征管流程图 税务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收 件后对企业填报的登记表及附 报资料进行对照复核,对企业 递交的证件及附件的有效性与 合法性进行确认, 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录入微 机。 登记证工本费,制作《税务 登记证》及副本发放纳税 人。 收款发证

2、新办涉外企业税务登记 承办地点:西城区经济服务大厅 总承办时限:即来即办; 受理申请 新开业企业持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分公司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批复,分公司同时提供总公司的合同、章程及批复 (3)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公司提供总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5)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或护照,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帐户及验资报告原件,分公司提供总公司的拨款证明及分公司的开户许 可证 (7)企业注册地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收费发证 税务登记收费窗口工作人 员按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的 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 费,制作《税务登记证》 及副本发放纳税人。

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规 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控制业务招待费超支,禁止铺张浪费,实现降本增效,特制定本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使用原则和范围 1.业务招待费本着“必需、节俭、适当”的原则使用。 1.1要体现:该招待的要热情招待,充分表达对来宾的礼节。 1.2要做到:热情有礼貌,大方不俗套,体面不浪费。 1.3通过认真搞好业务招待,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彰显企业文化理念。 2.业务招待范围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供应商、银行、税务、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考察、调研等;公司上级领导以及其他所需招待的客人。业务招待费用具体包括就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和会务费、庆典费、馈赠礼品、办公接待等有关费用。 3.业务招待费的报销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4.用于业务招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按照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二、就餐费使用规定和标准 1.内部食堂招待: 1.1在公司食堂招待客人就餐,或安排客人免费就餐、吃工作餐,以及因突发事件员工加班误餐公司安排工作餐等,实行《公司内部招待就餐审批单》制度,由经办人履行报批程序,综合部办公室确定就餐标准,公司领导签批后安排。 1.2一般性业务招待原则上在公司食堂(二楼)接待就餐,目前新办公楼未建好,可视情安排在一般排档就餐。由各部门负责人向对口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综合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待标准。在公司食堂招待客人时原则上不允许上烟,招待用酒水价格要控制在40元/瓶以内,公司陪同人员不应超过2人。

税收征管流程重组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征管流程重组的实践与思考 孙云峰 重组税收征管流程是在当前信息化条件下改进税务管理质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主要措施。它是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从纳税人需求出发,以业务流程为再造对象,按照团队式管理的原则,通过CTAIS上线,对征管流程进行了归并、整合、分解,建立“以流程为导向,以工作流为载体,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的流程化管理格局。但是,软件上线以后,征管流程粗放、管理职能交叉、基础管理弱化等问题还普遍存在。下面,笔者就结合工作实际对征管流程重组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税收征管流程重组的现实分析 (一)税收征管流程重组后取得的成效 1、岗位职责得到进一步明确。业务重组后,对岗位和职责进行了调整,根据全市统一的征管岗、职、责体系,我局明确了业务科(室)、办税大厅、税务分局(所)的日常管理职能,使各个部门各施其职,每名税务干部都知道该“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实现市局提出的“四个统一”目标,即统一表证单书、统一征管业务流程、统一基层征管机构设臵、统一征管信息采集手段。 2、提高了办事效率,优化了纳税服务。一是通过减少办税审批环节、简化办税审批资料、实行限时服务承诺,提

高了办事效率,实现了纳税人不需申请的事项不申请、重复性资料不报送、税务机关不需下户调查的事项不调查、不需审批的环节不审批的服务要求。二是通过归并窗口职能,提供“一窗式”服务,将所有面向纳税人受理的事项,全部集中在办税服务厅内统一办理,提升了纳税服务的层次和水平。 3、有效的克服了征、管、查之间的业务衔接问题。流程重组借助网络手段,实现了税收业务和信息的跨时空结合,既改变了原来全职能税务所诸事统管的状况,又克服了机构间业务衔接的矛盾,使分工更合理,职责更明确,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 4、有利于解决税收执法环节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制约。一是建立税收管理事务的流水作业,改变了以往计算机模拟手工流程的低效做法,可以实现更深层次的专业化。二是将执法权力通过信息化进行分解运行,可以准确掌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运用和义务履行情况,明确界定双方责任,减少人为因素,从而真正体现“依法治税、从严治队”。 5、有利于实现人力、物力资源的优化配臵。一是结合每个干部的知识结构、能力特点及其岗位要求,按能定岗,并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使每个人的工作从狭窄的、以任务为导向的劳动转变为多方面的劳动,实现横向发展、知识拓展,

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最新

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控制业务招待费超支,禁止铺张浪费,实现降本增效,特制定本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使用原则和范围 1.业务招待费本着“必需、节俭、适当”的原则使用。 1.1要体现:该招待的要热情招待,充分表达对来宾的礼节。 1.2要做到:热情有礼貌,大方不俗套,体面不浪费。 1.3通过认真搞好业务招待,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彰显企业文化理念。 2.业务招待范围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供应商、银行、税务、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考察、调研等;公司上级领导以及其他所需招待的客人。业务招待费用具体包括就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和会务费、庆典费、馈赠礼品、办公接待等有关费用。 3.业务招待费的报销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4.用于业务招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按照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二、就餐费使用规定和标准 1.内部食堂招待: 1.1在公司食堂招待客人就餐,或安排客人免费就餐、吃工作餐,以及因突发事件员工加班误餐公司安排工作餐等,实行《公司内部招待就餐审批单》制度,由经办人履行报批程序,综合部办公室确定就餐标准,公司领导签批后安排。 1.2一般性业务招待原则上在公司食堂(二楼)接待就餐,

目前新办公楼未建好,可视情安排在一般排档就餐。由各部门负责人向对口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综合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待标准。在公司食堂招待客人时原则上不允许上烟,招待用酒水价格要控制在40元/瓶以内,公司陪同人员不应超过2人。 1.3外来宾客到公司联系业务需要招待的,第一天按照职工就餐标准免费就餐,第二天需继续就餐的,餐费自付。 1.4.1总公司总经理等高管级领导在公司食堂就餐,由公司综合部办公室安排就餐,根据情况可以安排吃招待饭或职工餐。 1.4.2总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员工来公司办理业务,三天以内按工作餐标准凭综合办发放的用餐券免费就餐,从第四天开始按本公司员工就餐标准凭就餐卡自费就餐。 1.5因突发事件,公司安排员工加班误餐,可在员工食堂安排工作餐,餐中不得消费烟酒,其标准不得突破每人每餐10元的标准。 2.外部招待: 2.1确需在外部招待的每位就餐者就餐标准在50元以下的一般性招待,由综合部统一安排就餐地点,公司分管领导根据客人情况具体决定招待标准,原则上不允许消费招待烟与高档酒。 2.2确需在外部招待的每位就餐者用餐标准在50元以上的招待饭,要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招待费审批的领导同意方可安排。 3.严格控制馈赠礼品,对特殊情况确需馈赠礼品,必须由部门申请、分管领导核实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买。 4.坚持对口接待。各接待部门或接待者要严格控制宴请规模

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一、《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均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解缴滞纳金。 二、《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一)关于执行费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等则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所发生的费用在查封、扣押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予以扣除。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也有相应规定。 (二)关于新增“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税务总局批准。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二者存在差异。 三、《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未做规定的问题 (一)报告制度。《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此项规定。 (二)关于新增“制作现场笔录”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其中第七项要求制作现场笔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总局文件均没有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制作现场笔录。 (三)关于新增“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遵守一定的程序,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总局文件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四)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

【财务培训讲义】税收征管法复习讲义及参考答案

【财务培训讲义】税收征管法复习讲义及参 考答案

习题答案 单选题 1、新《税收征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赊第二十一次会议于(答案:C)修订通过。 A、2001年2月1日 B、2001年3月15日 C、2001年4月28日 D、2001年5月1日 2、(答案:A)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A、法律、行政法规 B、国家税务总局 C、省级税务机关 D、主管税务机关 3、国务院(答案:C)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A、财政主管部门 B、审计主管部门 C、税务主管部门 D、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4、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答案:B)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输税务登记。 A、15 B、30 C、60 D、90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答案:C)日内

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A、10 B、15 C、30 D、60 6、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答案:B)。 A、注销税务登记 B、变更税务登记 C、开业税务登记 D、注册税务登记 7、发票的管理办法由(答案:A)规定。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部总局 D、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8、法律、行政法规法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称为(答案:D)。 A、纳税人 B、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 C、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D、扣缴义务人 9、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答案:A)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省级税务机关 10、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办理税务登记申报之日起(答案:D)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A、5 B、10 C、15 D、30 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

增量房(新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业务流程综述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增量房(新房)交易税收 征管系统主要业务流程 一、总体业务流程 (一)开发商代收税款业务流程: 开发商项目登记(内网)—项目审核(内网)—税款代办认定(内网)—项目信息采集(外网)—项目预售许可证登记(外网)—房屋销售信息采集(外网)—代办税款(外网)—增量房代办税款下账(内网)—汇总缴款单缴款确认(内网)—增量房征收开票(内网)—完税信息补充说明打印(内网)—增量房汇总结算(内网)—发票信息采集(二)拆迁购房人申报缴纳税款业务流程: 开发商项目登记(内网)—项目审核(内网)—税款代办认定(内网)—项目信息采集(外网)—项目预售许可证登记(外网)—房屋销售信息采集(外网)—增量房减免税审核录入(内网)—增量房交易申报(内网)—增量房征收开票(内网)—完税信息补充说明打印(内网)—增量房汇总结算(内网) 二、具体业务流程 (一)开发商代收税款业务流程 1.开发商项目登记 登记开发商已取得一书五证,待销售或正在销售的房产

项目信息。 开发商应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一书五证,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信息登记。税收管理员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基本证照及一书五证,在本模块中点击“新增项目登记”,录入开发商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 2.项目审核 市局对各基层局已登记的房产项目进行审核分配。 基层局完成开发商项目登记后,市局把未审核的项目审核分配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市直征局所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均审核分配到市直征局管理,其他各基层局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审核分配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局进行管理。 本行政辖区内的项目审核到其他地税局管理的,开发商必须先到该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成为该局的正式管辖户后才能进行后续步骤的操作。如果已经在该局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则无需再重新办理。 各基层局登记录入的项目信息在未通过市局审核之前可以删除,通过市局审核后就不能再删除。 3.税款代办认定 认定开发商是否具备为购房人进行税款代办业务的资格。 市局完成对项目的审核后,基层局税收管理员通过本模

2018最新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

2018最新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又到了每日范文模板时间,今天给大家带来了一些关于2018最新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的非常好的范文,在工作中我们需要总结计划的地方有很多,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赶紧跟一起看看,参考一下吧! 招待费管理制度 招待费管理制度 一、为做好来客的接待和招待工作,保证正常的业务往来,严格管理招待费用,特制定如下招待费管理制度。 二、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或来局办事的工作人员确需在局就餐的,均应先请示局长,得到同意后到指定饭店就餐。特殊状况下 机关招待费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旗委、旗政府《关于改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和《新州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来客一般不予招待,严格控制加班工作餐。特殊状况需要招待就餐或用工作餐的应请示主要领导。严禁娱乐招待,午后不准喝酒。 二、用餐标准。工作餐一般每人、每顿不得超过30元。来客就餐,本着节约的原则,按必须层次订餐,既让客人满意,又不浪费。

三、接待范围。实行对口接待的原则,减少陪客人员。一般状况下可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并规范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招待费适用范围 业务费:是指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及因业务需要赠送的烟、酒等。 招待费:是指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就餐费、娱乐费用;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在公司食堂招待时发生的就餐费;因招待领用的酒水、饮料及香烟等。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 业务招待费应坚决贯彻”可接待可不接待,不接待”,“可参与可不参与接待人员,不参与”,“可发生可不发生费用,不发生”,“态度热情,费用从简”的原则。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原则 1、按照公司签定职责状时下达的年度指标,在限额内使用业务招待费,严禁超支现象发生。所有的招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2、招待费由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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