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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1

原告:吴--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一:胡--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543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博斯特xxx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5米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

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xxx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原告认为,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驾驶,且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致使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合计产生费用为391543元(具体算法如下:384993+6550=391543元),就该费用,被告一理应赔偿;因被告一已向被告二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二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

xxxx年一月二十九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2

原告:丛一,男,xx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路。

被告1:倪二,男,xx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路。

被告2:徐三,男,xx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路。

被告3: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崇川区人民东路159号瑞景商贸广场4号楼7楼,负责人:史xx,职务为: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5045.08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4月21日17:30左右,在角通线xx市通州区刘桥镇刘桥街道十字路口地段,被告1倪二驾驶的苏xxxxxxx变型拖拉机车由北向南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方向的原告丛一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丛一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被告1倪二驾驶的苏xxxxxxx变型拖拉机车的所有人为被告2徐三,且向被告3投了保机动车交强险。

xxxx年4月23日,xx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第0319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丛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倪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往xx市通州区第七人民医院及如东县袁庄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被诊断为:右腓骨小头粉碎性骨折、左跟骨不全性骨折。为了使原告尽早康复,原告女儿特向公司申请了两个月事假,在家悉心照顾原告。

上述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都是由原告自行垫付,三被告未曾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xx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也曾于xxxx年4月23日,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因分歧太大,双方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现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标准内容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

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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