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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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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二0一五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青岛市物业管理协会

本协会名称为:青岛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为:全市物业管理组织(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内和外商在本市设立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自愿结成的社会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协会的性质为:全市物业管理组织(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内和外商在本市设立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社会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维护全市物业管理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给城市居民提供舒适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学习娱乐和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而努力服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严三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

构决策服务,为行业和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维护全市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而努力服务。及时反映广大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成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澳门路121号423室。

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路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的理论和发展方向;

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的理论和发展方向;

(二)参与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论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三)为物业管理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中介服务;

(四)提出物业管理的建议和对策,帮助物业管理组织搞好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进行物业管理信息交流、经验交流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六)承办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编辑出版物业管理读物和本协会会刊;

(七)根据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行业内的重要事件和活动进行调研;

(八)承接上级协会部署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以下两类:

(一)单位会员:其代表是物业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个人会员:从事物业管理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热心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物业管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在物业管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要求加入本协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优先进行法律咨询和获得信息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督促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六)有优先获得本协会会刊物和在本协会刊物登载文章、图片、广告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利益;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

(三)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接受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接受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会章程又不听劝告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撤销其会员资格。会员退会须交还会员证件。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终止事宜;

(四)讨论本协会重大事宜。

(五)讨论本协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并经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工作规划计划;

(九)组织会员单位和个人履行权利和义务;

(十)协调会员单位关系,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与服务。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青岛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并经青岛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可授权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赞助费;

(三)捐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使用:

(一)本协会会议、办公开支;

(二)本协会业务活动、出差开支;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支;

(四)组织专业学习、培训开支;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面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青岛市民政局和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青岛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及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青岛市民政局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须经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协会须经青岛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二00九年七月三日的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二00九年七月三日的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青岛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名11272)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2019年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安排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8813705.html,专业的论文在线写作平台 2019年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安排 2019年市协会在市社团办和市房产局各位领导的亲切关怀和指导下,经过全体会员单位的密切合作,理事会和协会秘书处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使市协会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对市协会2019年工作做如下总结并对2019年工作提出如下设想:一、2019年工作总结根据市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的精神,坚持抓好双向服务、紧密结合行业实际,围绕行业工作的主要问题积极发挥了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和组织优势,使协会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推动我市物业行业改革和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一)搞好协会换届工作根据《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完成了组织各区分会的换届工作,解决了近年来各区分会人员变动较频繁,各区分会领导层人员短缺,而使分会开展工作存在一定困难的问题。组织召开市协会、区分会理事会议、会员会议24次,沟通了行业内的信息交流了工作经验,增强了市、区协会会员单位之间的亲合力。(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工作1、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起草了《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起草了学习、宣传、贯彻《<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工作方案》及宣传画册。3、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一清理、两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活动并注销了19家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责令12家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整改。4、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开展了“市民信得过的物业管理企业”、“沈阳市市民满意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评选活动。5、精心组织积极参加中物协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物业管理发展论坛暨全国物业管理行业文艺调演活动”及“关于征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法律适用研讨会”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六月八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 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 同天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 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

中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历程

中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历程 姓名:那爱慈 宁夏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宁夏银川市 750021 摘要:我国物业管理经过23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已开始进入市场化、规划化、法制化发展的新时期,这 其中经历了很多难题,但是随着国家对物业管理的不断的改进,我国的物业管理已经逐步走向正轨,并涌现 了一批大型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活动主题也趋于理性和成熟。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也在逐步提高,并且 成为房地产以及人们居住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物业管理;发展历程;我国;法治;规范化; 1981年,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成立,这是我国内地物业管理的起步阶段。此后,从深圳到广州,从南方到北方,物业管理公司大量出现。1994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住宅小区应当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物业管理的新体制,为房屋管理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法规依据。1998年8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文本》,建设部制订了《业主公约示范文本》,1999年10月制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这些规范性文件有效地推动了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物业管理企业已超过2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家,一些城市实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达到50%以上。【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20世纪20年代初期,中国沿海及内地大城市的房地产业蓬勃发展,高楼林立。房地产业的发展带动了物业市场的发展。当时已经出现的代理经租、清洁卫生、住宅装修、服务管理等经营性专业公司,形成了中国现代物业的雏形。 2 物业管理的起源 2.1 早期的物业管理 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工业革命的发展,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引起对城市房屋需求的增加,城市原有的房屋设施已远远不能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房屋的空前紧张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房地产开发上建造建议住宅以低廉价格租给贫农和工人家庭。由于设施的简陋, 环境极差,承租人拖欠租金严重,房屋破损问题突出,居住环境恶化,严重影响业主的经济效益。奥维克娅希尔女士为其名下出租物业制定了一套规范租户行为的管理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当地业主纷纷向其学习.这就是早期“物业管理”。1885年,英国政府颁发了世界上第一个对住宅问题产生重要影响的物业管理法令《1885年工人阶级住宅法》.1868年组建房地产专业协会—英国皇家测量师协会,它实际上可视为一个“准”全国性的物业管理协会. 2.2现代物业管理的形成【1】 19世纪末20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出现了如下专业型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的行为组织:①1908年,芝加哥建筑理人员组织(Chicago Building Managers Organization,简称CBM); ②建筑物主组织(Building Owners Organization,简称BOO);建筑物业主理人员协会(Building Owners and Managers Association,简称BOM)。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经济阶段的美国,金融托拉斯和官僚垄断资本的跨国经营积累巨额财富,带来了大规模的国内民工潮,国际移民潮和求学潮,加速了美国城市化和规模化进程,促进了美国高层建筑的发展。高层建筑物附属设备多,结构复杂,防火、保安任务重,大厦的日常管理、服务、维修、养护工作的专业和技术有求大大超出传统物业管理要求。同时摩天大厦的业主常常是数十个或数百个,面临着不知该由谁来管理的难题,于是,一种适应这种客观要求的专业性物业管理机构应运而生。该机构应业主要求,对楼宇提供统一的管理与系列服务,开启了现代物业管理运行的大门。

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物业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并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沟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 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实施前,物业管理区域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中国物业管理的起源及发展

中国物业管理的起源及发展 物业管理是顺应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发展而派生出来的产物,它作为房地产商品的消费环节,是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完善,是适应市场机制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经营服务方式。当它以经营、服务、管理为一体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方式在我国大地上一出现,就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及广阔的发展前景。然而,我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毕竟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在理论和实践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和给予回答。作为一个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的产业,自然备受各方关注。 一、物业和物业管理 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其中,“各类房屋”可以是住宅区,也可以是单体的其他建筑,还包括综合商住楼、别墅、高档写字楼、商贸大厦、工业厂房、仓库等。“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是指房屋室内外各类设备、公共市政设施及相邻的场地、庭院、道路。物业与房地产业既有着本质的联系,又有所不同。房地产业的概念是涵括房地产生产、流通、消费的整个过程的集合概念。物业是房地产进入消费领域的房地产产品,是其中的一个局部。物业管理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照合同和法律,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配套设施及场地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对房屋区域周围的环境、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道路养护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并向住用人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 物业管理的概念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实施物业管理的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认可的专业组织。物业管理组织必须按与物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签订的合同依法进行管理。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服务的对象是人,是以经营的手段进行管理和服务,是集管理、服务、经营为一体的有偿劳动。物业管理是一种社会化的管理活动,其最终目的是方便用户,服务于社会,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同步增长。 二、我国物业管理的由来 我国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改革的推进和深化,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呈狂部突进之势。建设项目之多,建设规模数量之大,建设方式之新,产权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给房地产管理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因此,不管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还是单位自管的,或是街道办事处管的小区和各类房屋,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经费少渠道、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尤其是住宅小区建设,虽然居住条件和配套建设都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导致私搭乱建,垃圾随意堆放,设备残缺不全,管道不通,房屋失修失养等,使小区面貌一年新,二年旧,三年破的问题十分突出。社区管理和服务跟不上,居民意见很大,如:报纸收不到,没有医院,交通不通等。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为解决这些问题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年年都搞综合治理,然而,大都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践证明原来那套行政性的福利型的房地产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对旧的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进行改革。我国各地房屋管理单位、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对住宅小区管理方式进行了各项有益的探索。大庆石油管理局对住宅区实行封闭管理;常州等地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上海的房管所积极转换机制,开展多种经营,为管理经费开辟渠道等。这些措施,虽然对保持小区的环境、改善住宅的维修和养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住宅

2018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1995/07/07【颁布单位】青政办发(1995)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交通、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区(片)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 《办法》发布前,已入住居民、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搞好规划,创造条件,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公寓、商住楼、写字楼、办公楼、别墅区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组团等,亦应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住宅小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实行物业管理的意向。

第五条青岛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设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物业管理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各县级市(含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下同)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管理工作; (三)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标、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 (五)按权限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四区)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初审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三)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招标、招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五)协调本辖区内有关管理部门与住宅小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六条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事业、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对住宅小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事项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管委会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部门职责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部门职责 综合部 1.负责协会重要公文的策划、起草、修改、印发、贯彻及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文件的收文、传阅、落实承办和办结; 2.负责会长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的准备、记录、纪要撰写,会议决定或部署事项的落实及检查; 3.负责协会秘书处年、月、周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分解,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4.负责协会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5.负责协会印章、执照、证书的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 6.负责协会有关证书的年检工作; 7.负责牵头组织协会重大会议和活动; 8.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与绩效考核; 9.负责协会外事和外联工作; 10.负责协会分支机构的联系与工作协调; 11.负责秘书处公务接待与信访工作; 12.负责秘书处办公用品购置与管理; 13.负责秘书处内部学习的组织落实; 14.负责做好秘书处后勤保障工作; 15.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员服务部

1.负责会员的管理与服务。根据协会章程制定落实会员管理办法,做好新会员的发展、入会手续办理和会员会籍的动态管理; 2.负责会员档案建立和保存,会员基本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以及会员数据库的维护;3.负责会员会费的收缴工作; 4.负责会员交流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根据分工,参与筹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会议,为协会与会员搭建交流平台; 5.负责加强与会员的联系,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法律等咨询服务,收集会员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会员信用档案系统管理及投诉处理; 7.负责会员创先争优和示范项目创建等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8.负责协会与各地协会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工作沟通。 9.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宣传信息部 1.负责制定协会年度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2.联系协调相关新闻媒体,负责建立媒体宣传信息沟通机制; 3.负责整合业内宣传资源,组织建立全国物业管理行业通讯员队伍; 4.负责对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社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 5.负责制定协会网络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6.负责协会“行业动态”及协会网站、微博、微信等对外媒体的管理和维护; 7.负责研究制定协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8.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培训部(培训中心)

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

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青价房[2007]13号)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包括非住宅物业和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养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二次供水和电梯运行等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此项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方可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随着物业公司规章制度的完善,保洁的要求也在逐渐增强,那作为保洁领班在2018年的工作中是怎样进行的呢?下面是X精心为您整理的“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1 一年来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经过部门员工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公司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保洁只不过是物业服务管理行业中的一个行当。它体现着行业单位的态洁形象,同时,也经业主、使用视觉感观留下第一印象。俗话说:进门看地面,坐下摸板凳。这就是人们审视卫生状况的习惯心理常态。

回顾一下,我们是这样做的: 一、保洁标准化 在去年的基础上,在新细化工作内容,严格考评大分标准。不同区域,不同部位都有具体的分值考评。这样,便于操作,利于检查。 1.按标准培训,针对岗位轮换和新员工入职较多的实际,实行例会讲理论,在岗做示范的方法进行培训。 班长手把手教,熟练工传、帮、带,发挥班长的业务技能长,调动熟练工的积极性。这样做受培训者也容易接受和掌握,即提高了受培者的技能,有拉近了同事间的距离,一举两得,相得益彰。严把培训关,讲清操作要领要点,做到眼勤手快(即:眼勤看手快做);先粗后细,一步到步,人走物清(即:一次做彻底,人走垃圾、杂物、工具全带走)。 2.按标准去做。 分二,责任到人,签定目标责任书,让员工胸中有标准,日工作表上排列有顺序,操作起来有个准。周师傅就是突

出的一位,大厅的玻璃大门,玻璃幕墙洁净透明,茶几、沙发一尘不染。袁师傅发扬着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楼层保洁清洗垃圾桶,与男性相比,毫不逊色,保持了主楼卫生洁净度。 xx现在是装修期间,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几位师傅也拿标准来要求自觉,向标准去靠拢,尽量接近和达到标准。对他们的工作,只有这样来描述:扫地荡身灰,拖地一身汗。较突出,调人员积极行动,毫无怨言。老范师傅责任的区域是目前最彻底,较洁净的一块,从装修阶段而言,是难以见到的标准典范。 3.按标准去查。 在检查工作中,不去过场。杜绝一糊二混,发现问题即使提出,注意预期轻重,尽量不伤和气,出现反常,多方协助。目的只有一个,标准不放弃。技之一恒的日检查,是保洁标准化不可缺少的措施,只有这样,墙上贴的才不会是一纸空文,区的卫生也才能赢得业主

中国物业管理现状与发展分析

中国物业管理现状与发展分析 引言 我国の物业管理起步于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房地产行业の蓬勃发展,同时在从香港引入内地の一种新の服务行业——物业管理,据中国物业管理行业数据显示:约10500家,其中一级资质:1168家,管理面积:约146亿㎡,从业人员:约700万人,其中全国大概有4万余人获得物业管理师资格。就是这群人为广大业主营造出一个个安居乐业の生活和工作环境,从而为和谐の社会做出一定分量の贡献。 于此同时我国の物业发展在经过一段很长时间の摸索和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物业管理法规、制度の颁布实施,物业管理市场环境日趋成熟,既为物业管理企业创造了发展の机遇,同时使物业管理企业面临着发展の挑战,正朝着精细化の发展方向逐步发展。分化出不同の物业管理服务类型。国内优秀の物业管理企业也越来越重视物业里の品牌建设。随着国内高端房产の涌现,物业这个与房产息息相关の服务行业,也出现了对高端物业の个性化定制の趋势,并时刻以满足物业客户の自尊与服务享受为己任。本文试就物业管理の发展与现状进行分析论证。 2,我国物业の发展现状: 2.1,什么是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の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の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の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の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の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 首先广义の物业管理具有双重性。它是泛指一切有关房地产开发、租赁、销售及租售后の管理和服务。包括房地产开发の早期介入和前期管理,以及房屋及其设备、公共设施の保养、维修、住宅小区の治安、环卫、交通、分送信报、公共绿化,道路养护等公共事务管理内容,范围相当广泛。有の物业管理还兼营小区内の商业服务、搬家服务、家政服务、房屋の装修装饰、房屋租赁等经营性服务项目。 美国の罗伯特.C.凯尔等人著の《物业管理案例与分析》一书中所阐述の物业管理者の基本职能是: 为业主管理物业;(2)为业主创造来自物业の收入;(3)使物业保值增值。 就代表了这种广义物业管理の观点。所以广义の物业管理就包含了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双重属性。 2.2、不完善の物业管理架构: 从体制上考察我国万余家物业管理企业,80%以上の是国有体制;如果我们再从物业管理企业产生の来源来分析,全国有70%以上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自办の企业,20%属于房管所或后勤单位改制,只有10%属于产权自主型の物业管企业。我们以深圳の物业管理公司为例,在深圳18家首批国家一级资质の物业管理企业中,17家是国有企业或者是国有企业参股,只有1家是民营企业,而且,这18家国家一级资质の物业管理企业都是开发商自行开办,这种现象の出现,首先要归结于以房地产の体制内分房等历史发展轨迹,造成了开发商不但要管建设好房子还要管理房子。 2.3逐步完善中の我国物业管理の法律: 从有物业管理の企业开始の十多年の时间里,几乎没有国家级行业法规可以遵循。在退

胶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胶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号)、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胶政发[]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胶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标准》进行自查,根据本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选定服务内容,确定物业公司的服务等级,在充分征求广大业主意见的基础上,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约定与本小区物业服务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向全体业主做出承诺,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与服务相对应的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浮动标准最高不超过。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终约定不成的,业主大会可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可实行业主自治。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通知》公布的服务标准中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其出入证工本费按不超过元收取。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公布的服务与收费标准约定,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而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配备有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的物业,其运行费等应当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定期公布收支账目。滚存使用的运行费用主要包括设备维护费用、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 五、关于住宅小区内停车场服务收费的标准(详见附件三)。 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无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产权人或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胶州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合同中约定。 业主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泊车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泊车位的管理服务费按销售合同约定执行,无合同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其泊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道路、公共场地等公用部分临时划定的泊车位的停车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对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的特种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六、罚则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与收费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性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对选定的服务标准不能全面实施,或实施不到位,或仅在短期内突击实施服务套取分数,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接到举报个工作日内),除加倍扣减相应部分的得分外,还应全部返还业主当月缴纳的服务费,并从次月起,个月内减半收取服务费,个月后重新选定服务标准等级。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 (经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物协”)会员单位管理服务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中国物协全体会员单位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单位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加入中国物协的会员,应当在入会申请中提交履行本公约的书面承诺。 第三条中国物协倡导全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和机构遵守本公约,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物协发布的团体标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认真做好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和交接工作,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条认真遵守信息保密原则,不利用业主的信息,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八条积极参与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互尊互助,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维护行业声誉。 第九条积极参与、配合行业内开展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的采集等工作,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加强对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会员单位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从维护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中国物协理事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十四条中国物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本公约执行的日常工作,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本公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公约经中国物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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