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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专业合同法作业答案

合同法作业答案

一、单选题(共9题,每题3分,共27分)

1. 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B)。[教材第4章第7节]

A. 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 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 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 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2. 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C)。[第3章第2节]

A. 自愿原则

B. 合法原则

C. 诚实信用原则

D. 协商原则

3. 负有后履行义务的甲,发现先履行义务的乙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可以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甲的这一权利在合同法中称为(B)。[教材第5章第3节]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 先履行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D. 先诉抗辩权

4. 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D)。[教材第1章第2节]

A. 甲和丙

B. 乙和丙

C. 甲、乙、丙

D. 宏都干洗店和丙

5.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不正确的表述是(D)。[教材第6章第1节]

A.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B.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C.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D.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6. 根据《合同法》,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视为(B)。[教材第15章第2节]

A. 定期合同

B. 不定期合同

C. 合同不成立

D. 合同无效

7. 合同约定由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认可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理论称这类合同为(A)。[第11章第4节]

A. 试用买卖合同

B. 样品买卖合同

C.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D. 竞争缔约买卖合同

8.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B)。[教材第4章第1节]

A. 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的缔约目的

B.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C. 虽未合意但已有协议

D. 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必要条款业已达成协议

9. 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予以接受的,该合同(A)。[2章4节]

A. 有效成立

B. 可变更、可解除

C. 无效

D. 可撤销

二、简答题(共7题,每题5分,共35分)

10. 简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之义务。[教材第15章第2节]

答案要点:(1)依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之义务;(2)妥善保管租赁物;(3)不作为义务;(4)支付租金之义务。(教材P297)11.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教材第2章第2节]

答案要点:(1)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做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分。(教材P37)

12.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教材第11章第1节]

:答案要点:(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教材P245)

13.简述承诺的要件。[教材第2章第3节]

答案要点:(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5)承诺必须表明已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教材P44)

14.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教材第9章第7节]

答案要点:①归责原则的区别;②举证责任不同;③责任构成要件不

同;④免责条件不同;⑤责任形式不同;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⑦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教材P225)

15.简述合同关系之构成。[教材第1章第2节]

答案要点:(1)合同关系之主体:合同当事人;(2)合同关系之内容: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3)合同关系之客体: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之指向对象。(教材P11)

16.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教材第2章第5节]

答案要点:(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教材P54)

三、论述题

17.(论述题)论合同解释时所应遵循的原则。[教材第10章第3节]答案要点:(1)对用语按照通常涵义作理解的原则;(2)目的解释原则;(3)整体解释原则;(4)习惯解释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不利于起草者之原则。(各点应展开论述)(教材P234)详细答案:合同解释,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一是合同的内容存在遗漏,二是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前后矛盾。合同解释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1、对用于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的原则。也就是说应当按照一个合理的人的标准进行解释,首先要确定哪些内容属于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其次,如果词句是一般的用语,就应当按照一般的通常的含义来理

解;第三,应当充分考虑谈判的过程、交易的习惯、履约的准备和履约的过程等多种因素。

2、目的解释原则。解释合同应当首先判断当事人的目的。第一,如果某一合同既可以被解释为有效,也可以被解释为不生效,则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按照有效来解释;第二,应考虑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第三,要考虑当事人双方而非一方缔约时的目的;第四,不必完全拘泥于合同条款中所使用的文字,而应当对该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第五,如果当事人在有关合同文本中所使用的用词的含义各不相同,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

3、整体解释原则。又称为体系解释,指将全部合同的条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来解释。第一,当事人使用了多种语言订立同一合同,及时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各合同文本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推定各个文本所使用的词句具有相同的含义;第二,如果增加了特别条款,则特别条款的效力可以优于一般条款的效力;第三,手写条款优先于印刷条款;第四,概括性词语的外延应视作仅包括与特殊列举事物相类同的事物;第五,大写数字的效力优先于小写数字;第六,合同中有多个条款表达同一内容,含义更为明确的条款优先。

4、习惯解释原则。指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交易习惯的含义予以明确。第一,按照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理解的习惯来填补漏洞;第二,如果地区习惯和行业习惯发生冲突,应当确定行业习惯优先;第三,地区和行业习惯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发生冲突,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为准。

5、诚实信用原则。第一,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缺乏规定或者条款本身不明确,则应当按照一个诚实守信的人所应当作出的理智的选择进行解释;第二,该原则一般是在上述其他原则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才采用的;第三,按照道德标准来确定合同的内容。

6、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的原则。首先应当考虑如果是在两个专门从事某种交易的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由于他们具有充足的只是了解情况,如果对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也不必对一方进行特殊的保护;另外,对于格式条款,应当将该原则作为首先适用的原则,且不必考虑当事人是否都是商人;而对非格式条款而言,首先应当适用其他的原则来解释合同,只有在其他的原则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适用;同时,还应当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为商人等情况。

18. (论述题)试论合同法基本原则。[教材第1章第4节]

答案要点:(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各点应展开论述)(教材P18)

详细答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包括:

1、合同自由原则。一是确定当事人的合法和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二是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具体表现为: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忠实义务、

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遵守允诺的义务;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3、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之外,还应履行附随义务;4、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5、在合同终止方面,合同关系终止,也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

3、合法原则。一是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当事人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

4、鼓励交易原则。一是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二是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三是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四是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五是合同订立之都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六是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七是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八是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19. (论述题)试论委托合同之特点。[教材第23章]

答案要点:(1)以信任作为基础;(2)标的是委托事务;(3)通常受托人以委托人之名义及费用处理委托的事务;(4)可有偿也可无偿;(5)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各点应展开论述)20.(论述题)试论合同法与物权法之区别。[教材第1章第3节]

答案要点:(1)物权法调整财产占有关系,合同法调整财产之流转关

系;(2)物权法保护物权,合同法保护债权;(3)物权法反映了社会的阶级关系,但合同法却没有;(4)物权法反映特定社会所有制关系,但合同法却有国际性;(5)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合同法采取合同自由原则。(各点应展开论述)(教材P17)

四、案例题(共2题,每题9分,共18分)

21. (案例题)2017年2月2日,东方公司与西北公司签订了买卖钢材的意向书,其中规定:“西北公司向东方公司购买三级螺纹钢100吨,由西北公司到东方公司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该意向书签订以后,东方公司多次去电催告西北公司提货,西北公司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2017年2月底,东方公司将100吨三级螺纹钢派车送往西北公司,西北公司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书,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经协商,西北公司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自己的仓库予以保管。2017年3月1日,东方公司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30吨,西北公司承认其因急需原料已用了30吨,另外70吨拒绝接受。东方公司认为西北公司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北公司支付全部的100吨钢材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2017年2月底,东方公司将100吨三级螺纹钢派车送往西北公司时,西北公司是否有权拒收货物?(2) 2017年3月1日,东方公司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30吨。此时,东方公司主张西北公司支付全部的100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如不能,东方公司能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3)如果2月中旬时,西北公司已决定放弃购买钢材,但因为得

知竞争对手西南公司也打算向东方公司购买该批钢材(东方公司只有100吨三级螺纹钢),于是故意不告知东方公司放弃购买钢材的决定。此时,东方公司可否要求西北公司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4)(接第3问)如果2月中旬时,三级螺纹钢价格是每吨4200元,2月底时价格是每吨3900元,且100吨三级螺纹钢的运费是3000元,那么,在2月底时,东方公司向西北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多少?请说明理由!(学习教材总则部分内容以后再做)

标准答案:问题:(1)2017年2月底,东方公司将100吨三级螺纹钢派车送往西北公司时,西北公司是否有权拒收货物?有权拒收,因为两者间合同未成立。意向书不能代表合同成立。对买卖合同而言,当事人、标的物与价款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双方连价款都未约定,买卖合同未成立生效。(2) 2017年3月1日,东方公司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30吨。此时,东方公司主张西北公司支付全部的100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如不能,东方公司能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买卖合同未成立。违约(保管合同)与侵权竞合。既可以主张违约,也可以主张侵权。(3)如果2月中旬时,西北公司已决定放弃购买钢材,但因为得知竞争对手西南公司也打算向东方公司购买该批钢材(东方公司只有100吨三级螺纹钢),于是故意不告知东方公司放弃购买钢材的决定。此时,东方公司可否要求西北公司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可以。东方公司可以要求西北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西北公司的行为符合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应承担缔约过失。(4)(接第3问)如果2月中旬时,三级螺纹钢价格是每吨4200元,2月底时价格是每吨3900元,且100吨三级螺纹钢的运费是3000元,那么,在2月底时,东方公司向西北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多少?请说明理由! 100*

(4200-3900)=30000元。运费不可以主张!

22.(案例题)2013年9月3日,北大公司与西南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主要内容:约定由北大公司提供7台最新款的Macbook Air,单价1万元,总价7万元。质量及技术标准按苹果公司提供的标准执行,三包1年。合同生效后一个星期内交货。需方指定运输方式且承担运费(如未指定则默认京东快递)。按苹果公司提供的标准验收,异议期是1个月。预付款是2万元,其他款项于收货之后15日内结清。合同签订后,西南公司于同年9月5日支付货款2万元,北大公司分别于同年9月7日、9月9日通过京东快递向西南公司发远3台、4台Macbook Air,西南公司于同年9月13日支付货款2万元。同年9月21日,西南公司致电北大公司,称有两台Macbook Air损坏,影响使用,请北大公司解决。北大公司当天即回电,承诺先调换2台给西南公司,并要求对方如期付款。此后,北大公司未调换,西南公司也未再付款。北大公司诉至法院,要

求西南公司支付余款且承担逾期利息,西南公司则反诉要求北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北大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西南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且承担逾期利息?(2)西南公司可否要求北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可以,责任形式有哪些?(学习教材总则部分内容以后再做)标准答案:问题:(1)北大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西南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且承担逾期利息?根据《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北大公司交货不符合约定,因此西南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是,本合同项下标的物是可分的,且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因此西南公司只可以对北大公司不合格货物对应的价款予以拒绝,因此,西南公司只有权决绝支付2万元货款。因此,北大公司有权要求西南公司支付1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2)西南公司可否要求北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可以,责任形式有哪些?根据《合同法》第107、15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本案中,北大公司交货不符合约定的“苹果公司提供的标准”,因此,西南公司有权要求北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西南公司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北大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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