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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年河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类青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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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3]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增长最快的一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将达到9万多人,比2002年增加3.5万人,今后几年还将持续增长,毕业生就业问题将更加突出。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一)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生力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努力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各用人单位要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氛围,真正把高校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高等学校预防腐败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高等 学校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意见 党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设提升到了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并列的历史高度,更加突出了预防腐败在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局中的位置。明确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是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指导思想上的重大升华,是对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近几年来,我省高等学校预防腐败工作基础比较扎实,没有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但从全国来看,教育系统特别是高等学校职务犯罪呈现出易发多发的趋势,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有效预防腐败,势必败坏高校的形象,影响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大业。因此,一定要把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作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关心和爱护干部出发,从对党的教育事业大局负责的高度出发,切实把预防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2抓紧抓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意见》,把预防腐败放在全省教育工作大局中来考虑,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紧紧抓住高等学校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积极探索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我省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经过全省高校的共同努力,到2010 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实现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明显增强、反腐倡廉氛围更加浓厚、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进一步强化、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预防腐败效果更加明显的目标,使高校反腐倡廉建设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工作原则 1 、全面贯彻中央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思路。即:坚持方针,构建体系,拓展领域。坚持预防和惩治两手抓、两手硬。坚持把预防腐败纳入惩防体系建设之中,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不断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坚持从源头上拓展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2 、坚持创新预防腐败工作的方式方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本校实际出发,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努力使预防腐败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3 、坚持依法治校,构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新机制。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预防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 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5]4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09 【实施日期】200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 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妇儿工委、省妇联《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

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幼儿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幼儿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做法,将公办幼儿园推向市场,甚至出售;有的地方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有的地方幼儿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小学化”的倾向。为加快我省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1]1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精神,现就我省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全省幼儿教育要形成以政府办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和中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到2007年,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有示范性幼儿园、每个乡镇有中心幼儿园,全省建设100所左右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O一3岁婴幼儿入托率达到20%以上,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9/6,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全面提高O一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到2010年,全省O一3岁婴幼儿入托率达到30%以上,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以上。 2、各市州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到2010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规划。原则上,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

河北省教育厅申请书模板

附件2 河北省教育厅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申报书 申报课题名称 首席专家 所在学校(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2014年9月 1

申请人承诺: 本人对所填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若填报失实或违反规定,申报单位和首席专家将承担全部责任。如获准立项,本人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教育厅有权使用本表所有数据和资料。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2

填表说明 1、“基本信息表”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课题名称——与封面同; 主题词——按研究内容设立。一般不超过3个主题词,词与词之间空一格; 涉及学科——一般不超过3个; 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要填写详细地址,必须包括街(路)名和门牌号。注意请准确填写有效联系方式,尤其是手机和电子邮件; 预期成果——指最终成果形式,可选报1-2项。字数中以中文千字为单位。 2、本表各栏除特别规定外,均可以自行加行、加页。 3、本表所列经费单位,一律为万元。 4、其他注意事项,详见各表脚注。 3

申报材料之一 目录 《申报书》封面 一、基本信息表…………………………………………………() 二、研究队伍情况………………………………………………() 表 1. 首席专家情况……………………………………………()表 2. 主要成员情况(之一)………………………………………()表 3.课题组其他成员情况………………………………………() 三、所在院、系、所情况…………………………………………() 表 4.申报课题研究的院系或研究机构……………………………() 四、课题论证………………………………………………………() 表 5.研究意义………………………………………………………()表 6.研究现状………………………………………………………()表7.总体框架、研究目标和基本内容……………………………()表8.子课题结构和主要内容………………………………………()表9.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和调研计划……………………………()表10.拟突破的重点、难点及主要创新之处………………………()表11.研究文献资料、数据准备情况及仪器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五、课题研究时间和研究成果……………………………………() 表12.研究任务分工…………………………………………………()表13.计划完成时间及研究进度……………………………………()表14.研究成果的形式、完成时间及使用去向……………………() 六、申报课题的经费预算及用途………………………………() 七、其他有关材料…………………………………………………() 表15.学校担保意见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表 16.有关部门与学校对申报课题进行合作研究和成果推广的意向(选填)……………………………………………………………………() 4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doc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 冀教师〔2013〕3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于2013年评选一批特级教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一线做出显著成绩的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在职教师和教育研究人员。 二、评选时间 2013年特级教师评选工作10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 三、评选推荐名额 2013年河北省特级教师分配评选推荐名额160名。 四、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具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 谢谢观赏

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参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崇高的师德修养。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具有强烈的敬业意识和甘于奉献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3、关心、爱护、尊重、帮助学生,对学生全面负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与全体学生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为文明,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5、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凡有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擅自在校外办学或者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兼课、兼职,或者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受教育者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辅导者,一票否决。 (二)文化修养和业务能力。 1、模范执行《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专业水平受到同行、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认同。 2、有过硬的教学基本功,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谢谢观赏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冬季学校安全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63号

承德县教育局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 冬季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承教安字[2014]63号 各学区中心校、直属校(园)、民办校(园)、校外托管机构:现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冬季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冀教安〔2014〕5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落实。 一、强化学校消防安全管控工作 冬季是各类火灾的多发、易发期。各单位按照12月9日下发的承德县教育局关于印发《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承教安〔2014〕62号)要求,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治“三大”活动。要通过安全教育课、消防安全专题讲座、组织紧急疏散演练、宣传橱窗、手抄报等途径,营造浓郁教育氛围,提升师生疏散逃生能力;始终坚持“隐患即是事故”的理念,通过拉网式、全方位的排查和集中彻底地整改,全面消除火灾隐患和危险因素。 二、做好应对极端恶劣天气工作 进入冬季,出现极端恶劣天气的几率加大。各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优化应对恶劣天气的紧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密切关注气象部门预警信息,采取及时取消户外活动、调整上下学时间、组织学生转移等措施,确保不因自然灾害导致师生人员伤亡。 三、加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监管 近日,山东省连续发生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交通事故,给我们

敲响了警钟。各单位尤其是寄宿制学校,认真贯彻承德县教育局《关于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承教安〔2014〕6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摸排底数、健全管理台账、强化交接手续、加强与交警部门协调联动,坚决杜绝和遏制涉校涉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凡未落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校车及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安〔2013〕30号)和《关于开展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治理月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抓好学生心理教育和疏导 当前临近期末,学生心理焦躁、疲惫,极易导致打架斗殴行为。各单位要动员和组织广大班主任、科任教师、宿舍管理人员深入教室、宿舍,做细、做实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情绪疏导,及时化解学生面临的学习压力、情感问题。要充分发挥学生信息员的作用,出现打架斗殴苗头,做到早报告、早处置,争取工作的主动权,密切关注特殊体质及存在心理障碍的学生,坚决避免因学生体质及心理问题引发安全责任事故。 附件: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冬季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冀教安〔2014〕50号) 2014年12月17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学校退费规定

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 印发《关于中小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冀教财[2004]50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小学校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发生退还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行为,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 一、为规范中小学学校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学生退学或转学等原因发生退还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河北省境内各普通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改制的公办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适用本规定。 三、学杂费等费用,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收取的学费、择校费、寄宿生的住宿费以及学校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它费用。 四、学校退费计算以学期、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等不同收费方式和学生在校时间为标准,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按照一定比例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到学生提出转学、退学申请之日的期间)。 五、学生按照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转学、退学的,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向学生退还全部或部分学杂费等费用。 六、学校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 1、按学期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 2、按学年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7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 3、一次性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9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不足一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不足一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60%;学生在校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40%;学生在校时间两年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七、对于报到前学生预交当学期、当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前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后退学的,学校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八、学生缴纳的课本费等代收费用、服务性费用,学校已购买实物或已提供服务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应将购买的课本等实物发给学生。学校未购买实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九、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使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全部学杂费等费用。 十、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复学后,学校按学生所在新班级学杂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十一、学生患有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者学生死亡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当学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其中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十二、学生因自费出国等原因中止在学校学习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十三、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或者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十四、本文在校时间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期限以内不含本数,期限以上的数字含本数。 十五、本文中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六、河北省境内的各民办、其它部门、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 学研究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1]5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09 【实施日期】2011.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5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切实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先导作用,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与保障性作用,是实现教育内涵发展、改革创新的驱动力,是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的智力支持。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落实《规划纲要》的迫切需要,是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教育科学研究的基础性地位,发挥教育科学研究的引领作用,全面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二、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为每个人的终身发展奠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理念,突出重点、服务大局、贴近基层,着力于基础性、前瞻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研究,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师服务、为丰富教育理论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目标。围绕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工作,创造出一批具有龙江特色、实效性强的科学研究成果,并加以推广应用。加强教育科学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都市教育局 江教中〔2007〕25号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中、完中: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高度重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与新课程的推进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学生整体素质提高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抄报:扬州市教育局,江都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各片督学 江都市教育局2007年12月27日印发责任校对:邱云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基〔2007〕32号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今年9月和10月,省教育厅组织专门力量,先后对各地开展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抽查。从总体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对这项工作比较重视,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动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和学校在重视程度、组织水平、操作规范和评价过程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需要认真加以改进(附《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抽查情况》)。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是在高中课程改革背景下推出的一项评价改革的重大举措,它不仅对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起到重要导向作用,而且也为学生参加高考提供多方面素质发展的信息,克服了传统的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为单一评价手段的弊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评价的基础性工作,深刻领会、正确把握评价标准和规定,客观公正地评价好每一个学生的每一项素质,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_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体育教师教学工作运动服发放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从教基通[1]

从教基通[2009]37号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 体育教师教学工作运动服发放的标准等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体育教师教学工作 运动服发放的标准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黔教体发[2009]190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体育教师教学工作 运动服装发放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学校体育教师工作服△通知 抄送:县政府办、县财政局 贵州省教育厅 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黔教体发[2009]190号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体育教师教学工作运动服装发放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教育局、财政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9号)中提出的“学校要按照《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规定》解决体育教师服装费,落实体育教师户外工作的相关待遇.”要求,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现将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体育教师教学工作运动服装发放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小学校专职体育教师(包括每周承担体育课8节以上的兼职体育教师)教学工作运动服装,按每人每年1套短衣裤、1双运动鞋,两年1套长衣裤,三年1套绒衣裤,按期发给教师,供教学、课余训练等工作使用。服装采购方式及标准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采购服装标准原则上为中低档价位的国产运动服装,其中每年一套的短衣裤不得超过100元,运动鞋不得超过120元,两年—套的长衣裤不得超过180元,三年一套的绒衣裤不得超过2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教师教学工作运动服装费用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粤教体[2006]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宝安区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深宝教〔2006〕74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通知》的要求,区教育局将对街道、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登记造册。请街道所属学校、幼儿园于9月22日前将名单(每校一人)报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汇总后于9月26日前报局安全办(街道也要上报街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直属学校、幼儿园直接于9月26日前报局安全办。(表格附后) 宝安区教育局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宝安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登记表 街道 学校 报告人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备注 关于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粤教体[2006]59号 各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6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是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及其职责,切实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

中共河北省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的暂行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专职辅导 员行政职级晋升的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08年10月21日作者: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编辑录入:codes】冀教政 体[2008]60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4号)精神,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教政体[2007]6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把辅导员队伍建设列入我省高校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和职业化发展,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二、岗位设置 各高等学校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内,合理调整岗位资源的配臵,原则上按1:200的师生比配备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实行职级制,设立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辅导员岗位,其中处级(含副处级、正处级)岗位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数的10%。专职辅导员岗位职级与学校其他岗位职级同等待遇。

三、晋升原则 (一)突出辅导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及其工作实绩; (二)强调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基本年限。 四、基本要求 (一)政治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能够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精。具有扎实深厚的业务素养,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胜任新的任务。 (三)纪律严。严格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坚持原则,秉持公正,能够自觉维护全局利益。 (四)作风正。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立德树人,能够处处体现为人师表的品德风范。 五、任职条件 (一)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工作年限条件 晋升副科级辅导员,专科及以下学历者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本科学历者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硕士毕业生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晋升正科级辅导员,本、专科学历和硕士学历者须任副科级辅导员两年以上;本科学历和硕士学历者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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