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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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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材包装ATA规范300号

航空器材包装规范

ATA规范300号

1960年8月初次颁发

1996年1月15日重新颁发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

使用本文前请阅读有关文件的重要资料

本文件包括了所涉及题目的推荐规范,并反映其最新发展。ATA并不强制规定使用该规范,你可以决定是否采用文件中的推荐,可以全部采用,也可部分采用,还可根本不采用。

可能在你的业务中运用的惯例、标准或规章规定超过了本文件的推荐要求。你完全可以决定是否继续保留这些惯例、标准和规定,并在业务活动中采用。你完全要承担遵照适用的惯例、标准和规定的责任。这些惯例、标准和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很大变化。

ATA并不担保和承诺本文件中的规范满足你业务的需求,也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决定是你自己作出的,而与ATA 无关。

有关本文件的建议、评述请寄往:

Publications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of America

1301 Pennsylvania Avenue,N.W.

Washington,DC20004-1707

致:ATA规范-航空器材包装的持有人

第18次修订本,1996年1月15日

第18次修订本是规范300号的完全重印,该文件为了和规范100号(制造商技术数据)保持紧密一致,作了重新编排。本修订本是临时性,以便本行业有机会对其条文作出评议和提出意见。

对修订本的意见,包括编排格式,请寄往: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Engineering,Maintenance 7 Material Division

1301 Pennsylvania Avenue,NW,Suit 1100

Washington,D.C. 20004-1707

重要内容

章节/页码变化说明

扉页反映本修订本的变化

有效页码反映本修订本的变化

目录反映本修订本的变化,重新对章编号

第一章(第7页) 导论,取代概述章。包括新增加的第二段——标准的适用和

修订后的有关包装规定代码的第五节

第二章(第8页) 删除了政策节、标准的适用的第二节。增加了有关运输容器

类别的最新术语

第二章(第8页) 修改供应商、制造商提供尺寸资料的规定

第二章(第8-9页) 增加特殊包装规定新的一段

第三章(第10页) 增添次要可修件,删除政策段

第三章(第11页) 第三段有关具体规定被删除

第四章(第12页) 去掉政策段,标准的适用采用最新变化,新增第三段——套

件详细包装标记

第五章(第15页) 删除政策段,增加危险品的定义和分类

第五章(第16页) 新增加法规文献段

第五章(第16-17页) 扩充具体规定段

第六章(第18页) 废除政策段,参考美国试验与材料学会标准

第七章(第22页) 全章新增——有关I、II类可重复使用包装容器的总规定

第八章(第26页) 全章新增——有关III包装容器的总规定

附录一(第27页) 原先有关器材处理设施的附录被删除,代之为附录——标记

(即原来附录二)

附录二(第35页) 原附录三——检验/试验

附录三(第38页) 原附录四——术语

有效页码

章页日期章页日期

有效页码 5 96/11/15 7 24 96/11/15 目录 6 96/11/15 25 96/11/15 1 7 96/11/15 8 26 96/11/15

8 96/11/15 附录一27 96/11/15 2 9 96/11/15 28 96/11/15

10 96/11/15 图IA-1 29 96/11/15 3 11 96/11/15 图IA-2 30 96/11/15

12 96/11/15 图IA-3 31 96/11/15 4 13 96/11/15 图IA-4 32 96/11/15

14 96/11/15 图IA-5 33 96/11/15 5 15 96/11/15 图IA-6 34 96/11/15

16 96/11/15 附录二35 96/11/15

17 96/11/15 36 96/11/15 6 18 96/11/15 37 96/11/15

19 96/11/15 附录三38 96/11/15 图6-1 20 96/11/15 39 96/11/15 图6-2 21 96/11/15 40 96/11/15 7 22 96/11/15 41 96/11/15

23 96/11/15

目录

章节页导论 1

目的7 标准的适用7 概述7 宗旨7 包装规定代码7 修订8 可修件的包装 2

目的9 标准的适用9 特殊包装规定9 消耗件及次要可修件的包装 3

目的11 标准的适用11 套件包装 4

目的13 标准的适用13 套件详细包装标记13 运输包装容器标记13 套件清单14 危险品包装 5

目的15 标准的适用15 法规文献16 具体规定16 易受静电放电影响器件的包装 6

目的18 适用规定18 具体规定18 图例19 I、II类可重复使用容器的一般规定7

目的22 具体规定22 III类容器的一般规定8

目的26 具体规定26 附录一--标记A-1 27 附录二--检测/实验A-2 35 附录三--术语A-3 38

第一章导论

1. 目的

本实用规范对向航空公司发运的零备件包装制定了一整套标准,包含了航空运输业中的设计、开发和购买有效包装的最低规定。在这套标准中,同时考虑了足够的灵活性,以满足包装领域可能的技术发展需要。

2. 标准的适用

每个航空公司有权决定自己是否采用这套标准或是其他的标准来规范来规范其包装规定。在一家航空公司采用本套标准来约束它和供应商的关系前,本标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并不担保或证实运输容器或设计符合本规定。

本标准中有关内容是依据联邦法规汇编或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这些内容将随相应法规的任何修改作相应的修改,以反映法规的最新情况。

3. 简介

ATA规范300按章编写,各章提供可修和消耗元件及附件的包装说明。第一章阐述适用于所有零备件和器材的包装标准,第二、三章分别对可修件和消耗件的包装标准作补充说明,第四章则论述套件的包装标准,第五章提供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法规参考和指南,第六章就静电放电敏感设备的包装和处理作出规定,第七、八章对I、II、III类包装容器作规定。

本规范附录收录了常见的一些说明,并详细列出。它们包括:标记,检验/试验和术语三个部分。

4. 宗旨

本规范的初衷是鼓励商业航空运输包装的开发和标准化,从而:

-以最小的包装重量和体积提供足够的保护,达到对包装的最佳利用。

-确保材料和容器的正确鉴定。

-消除运输环节中由于包装引起的损坏。

-减少打包和开包费用。

-加强包装的环保意识。

5. 包装规定代码

有关航空零备件包装规定的资料应由供应商依ATA规范200/2000向航空公司提供。请查阅规范2000数据大全-国际规范,获取最新的代码和定义的参考资料,包括P-1页上的包装代码。如果航空零备件在运输和存储时的包装、标记、挂签和搬运需作特殊处理时,应作明确说明。这些情况包括当航空零备件是:

?易碎(不能撞击和振动)

?危险器材

?供配套的零件(套件的一部分)

?易受静电放电影响

?易受磁场影响

?有保质期

为补充这些包装规定代码,ATA 规范200/2000中的“首批订货”章要求供应商就所有零备件提供技术和说明资料。

6. 修订

ATA规范300 的修订是由ATA器材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特别工作组进行的。我们鼓励规范300的使用人提供修改建议。有关修改本规范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ATA的工程、维修和器材部。若修改建议被采纳,将作为本规范的修订本形式印发。

第二章可修件的包装

1. 目的

提供有关可修件的包装规定。本规范要求可修件单个包装,且运输容器应能重复使用。

2. 标准的适用

可修件是指从飞机上拆下的器材,并能经济地恢复到完全可用的状态。列入零备件推荐清单(RSPL),并附有翻修手册(OHM)的可修件或列入零备件维修手册(CMM),并有相应的车间可修清单(“T”file)的可修件,应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向航空公司发运。特别说明此项规定是由于需要在运输、搬运、存储过程中对可修件加以保护,直到安装使用该可修件和重复该件的使用周期。

为满足本规范之目的,可重复使用的运输包装容器分为:

I类可重复使用次数最小为100个来回程

II类可重复使用次数最小为10个来回程

III类可重复使用次数最小为1个来回程

上述分类依本规范中制造容器的材料和记述的试验而确定。

若不能在一个运输容器中单个包装一个次要可修件时(由于尺寸小,构造小等原因),允许把它们包装在单元容器中,然后合并到运输包装容器里发运(参见第三章)。

单独包装在单个容器里的项目可以合并为一个或多个集合包装发运。

考虑到包装、运输、搬运和存储的特殊要求,有关附件的各种情况应由制造商提供,因为他们对其产品的了解更多。这些资料应先于向客户发运前就让客户有足够的了解,以便客户有条不紊地作好具体计划和财务计划。资料应包括防振、防磁场、危险品分类和防静电等。

一些零备件可能需要本规范没有指明的额外保护措施。本规范不对在本文件范围外使用额外保护措施加以限制或附加条件。

制造商应印发和提供尺寸(长、宽、高或出于特殊零件构造的需要,提供详细外观图以表明所有的外部尺寸)和毛重以及本规范1.5中规定的相应资料。

除非客户要求使用I类包装容器,依本规范定义的可修件,供应商可采用II类包装容器发运。

供应商收到的I、II类可重复使用的运输包装容器,该容器内的设备将安装于尚未交付的飞机,应保存容器并将其返回容器所有人。当所有人身份无法辨明时,容器应当送至原制造商。

供应商接收航空公司用I、II类包装容器发运到的可修件,应当用原容器向航空公司返回器材,除非该容器被证明不再适用于零备件的保护。在此种情况下,出于该零备件的运输需要,应当更换包装容器。

3. 特殊包装规定

保质期和存储说明

元件或附件制造商必须制定有关其产品保质期和存储的说明,并告之客户。某些器材存储时若暴露于液体、水蒸气、化学气体之中会产生异常变质、腐蚀或化学反应,则必须用气密容

器包装或采用经处理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包装,这种材料和其接触的任何气体都不会产生副作用。每个单元包装的标记必须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磁场

能产生磁场的组件或附件必须采用防护屏蔽材料包装或使用屏蔽材料正确隔离,以防止磁场对相邻项目或器械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当一个零件可能受磁场损坏时,包装容器必须提供必要的屏蔽以阻止外来的磁场源。

易受静电放电影响的设备

易受静电损伤的零件必须依本规范第六章的规定包装、标记或挂签并搬运。

危险品

零件、器材和材料在相应的危险品管理文件中已被注明会对健康、安全、财产造成很大威胁时,必须依本规范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包装。

易碎品

正常运输途中的撞击或振动会对零备件产生损伤时,制造商必须提供有关易碎特征的材料。它包括损伤边界线或推荐的堆码极限以及既定坠落高度的加速度。

含有流体的零备件

当诸如航空油料(喷气燃料)或液压液等流体存在于航空零备件中时,包装容器和/或包装材料必须能够在零备件发生渗漏时防止流出物外泄。永久性附于包装容器或打算重复使用的缓冲材料必须不能吸收流体。

若流体仅在零备件从飞机上拆下后才灌充时,可用件的包装必须提供不可用时的流体填充物。

第三章消耗件和次要可修件的包装

1. 目的

为消耗件和次要可修件提供包装规定。此类包装不要求如第二章那样可重复使用。2. 标准的适用

本规范第一章的所有规定适用于消耗件和次要可修件的包装。

第二章第三段的特殊包装规定也适用于消耗件和次要可修件。

为了确定单个包装中零备件的数量,将消耗件和次要可修件分为A、B两类。若一零备件在下面没有直接涉及,则其分类由其性质和计划用途决定。

A类材料

砂轮(直径3’’或稍大)

轴承及/或更高一级组件含有的轴承

圆切面密封圈、密封圈及垫片

放射性附件

磁性附件

易受静电放电影响附件

灵敏、精密、易碎附件

消毒装置、氧气面罩、头戴式耳机、耳塞

必须包装在一个单元包里的配套器械

有保质期规定的软管

碳密封

内置发动机零件(ATA规范100第72类),即通常分配给车间库房,并利用航空公司设施进行修理(发动机吊架不包括在此类中)。

内置刹车总成零件(ATA规范100第32-40类)

不能弯曲或盘绕的电缆

B类

组合的非精密零备件

原料及大批量零件

汽车工程师协会标准(SAE),空军、海军航空标准(AN),军标(MS),国家航空航天标准(NAS),航空器总标准(AGS)和陆海军统一标准(JAN)的标准件

低价件

纸制品

食品及日用补给品

带有堵头保护的组合软管和弹性管

上述分类描述清单只是提供一个指南,并不限制扩大或缩小范围,以便使用合适的标准惯例。

所有A类器材(消耗件及次要可修件)必须采用III类运输包装容器单个包装,除非本章中有相反规定。

所有B类消耗件可以多个包装在一起。

当适合时,A类器材及次要可修件可以先用单元包装单个包装,然后合并到更大的III类运输包装容器里。只有单元包装容器中的零备件在通常的现场存储和搬运作业中不需要额外的包装措施来防止损坏时,才可接受。

当单元包装容器用于次要可修件时,而该类零备件通常需要向现场基地以外的最终使用人再次运送,此单元包装必须能作为运输包装容器,而不须另加包装。

如果库房向最终使用人的一次标准发料数量总是大于一,可以采用实际的标准发料数量作为一个包装单元。

标准包装数量必须在考虑航空公司的一次发料数量、器材搬运、储存设施采购习惯和运输限制等基础上决定。

此类信息在价目表中发布,并置于适用的有关项目后面。

第四章套件包装

1. 目的

本章是为运送套件时的包装、标记、套件清单提供标准规定。

2. 标准的适用

套件由可修件或消耗件组成,依服务通告(SB)完成改装或使一特殊安装变得较为容易套件可以由一类单件组成,也可能很复杂,由成百类的单件组成。无论何种情况,套件都必须组装、包装和清楚地确认以便所含之物在运输、存储时受到正确保护,并能在有序发料时立即可得,完成维修工作。

套件组成件如符合可修件标准必须依本规范第二章之规定包装。

套件组成件如符合消耗件或次要可修件标准必须依本规范第三章规定包装。

套件组成件已被确认为危险品时,必须依本规范第五章提及的相应管理机构的规定包装、标记。外包装及产品兼容性的额外规定必须给予特别重视。

套件组成件已确认为易受静电放电影响设备时,依本规范第六章之规定包装。

3. 套件详细包装标记

下列各项要求针对所有单元包装和中间包装。请参阅附录二中的标记方法。

(A) 套件件号

(B) 品名

(C) 数量及单位数量

(D) 特殊标记(序号、失效期等)

4. 运输包装容器标记

一套套件包装在一个包装容器里,该包装容器需标示如下项目:

(A) 套件件号

(B) 品名

(C) 数量及单位数量

(D) 特殊标记(序号、失效期等)

例如:件号SB1008967-1

品名控制板总成套件

数量及单位1套

序号NO.09876

一套套件包装在多个包装容器里,对该套件的标记必须包括:

(A) 套件件号

(B) 品名

(C) 数量及单位(1套、2磅等)

(D) 特殊标记(序号、失效期等)

(E) 箱号及总箱号

例如:SB1008967-1

控制板总成套件

1套

NO.09876

总共3箱之第1箱

一套件有多套且包装在多个包装容器里,标记项目按一套件包装在多个包装容器里办理(参见上述规定),并有所增添:

例如:SB1008967-1

控制板总成套件

1套

NO.09876

第二套总共3箱之第3箱

5. 套件内容清单

每套套件都要在包装里比较容易发现的地方附上套件内容清单,该套件内容清单包括:

(A) 套件件号

(B) 组成套件的所有零件的详细件号、品名、数量、单位

套件内容清单采用每英寸12个字符的标准字体和耐久的黑色油墨印制在白纸上。

第五章危险品的包装

1. 目的

本规范的目的是确定有关危险器材和材料商业运输的相应法规文件,以便依照这些法规文件描述器材。法规规定可能在本规范下次修订前就有变动,因此,本规范使用者有责任保证符合最新的法规规定。

危险品包括危险材料、危险废料、污染海洋物和升温物。

2. 标准的适用

本章确认那些在商业运输中能够对健康、安全和财产造成不可估量危害的器材和材料(危险器材、危险物品、受限品),或者本身就有这些用途,这些危险器材和材料都已经运输部长认定。这些器材和材料在联邦法规汇编第49集(49CFR)第171、172、173部作了定义及列出名单,并依联邦法规汇编第49集第171部11条批准的“航空安全运输危险品的技术说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器材及材料包括:

1级危险品(爆炸器材和炸药)

1.1节至1.6节,相容组A、B、C、D、E、F、G、H、J、K、L、

N、S

2级危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制冷液化气和溶剂中的气体)

2.1节(可燃气体)

2.2节(非可燃气体)

2.3节(有毒气体)

3级危险品(可燃和易燃气体)

4级危险品(可燃固体、自燃物和遇湿危险物)

4.1节(可燃固体)

4.2节(自燃物)

4.3节(遇湿危险物)

5级危险品(有毒及污染物)

5.1节(氧化物)

5.2节(有机过氧化物)

6级危险品(有毒及污染物)

6.1节(有毒物)

6.2节(污染物或病原物以及生物制品)

7级危险品(放射物质;任何器材或材料的特定活性大于70千贝克勒尔每千克)

8级危险品(液体或固体腐蚀物)

9级危险品(美国运输部定义的其他危险器材或国际民航组织定义的其他危险物品) 包括:?石棉

?干冰

?救生设施(救生衣、紧急滑梯、充气救生船和救生套件)

?内燃发动机或车辆发动机

?聚合物套管

?电瓶车

?二硫代锌

?液体或固体材料有不卫生、引起麻木或类似特征,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可

能造成不适和影响

?磁性物

?原先运输部分类为ORM-A,ORM-B和ORM-C的,现重新分为HM181

的材料和器材。总的来说,原ORM-A已归为6级危险品,ORM-B归

为8级危险品,ORM-C归为9级危险品

?环境危险材料,包括废物、液体或气体,原来运输部归为ORM-E(不符合

美国运输部/国际民航组织其他任何危险品分类标准,但受美国环境保

护署管理的),当成某一数量、某一个包装,而这个数量或包装达到或超

过在附录A(依联邦法规汇编第49集第172部101条)列出的报告数量

(RQ)

?运输部危险品分类ORM-D级(消费品),在联邦法规汇编第49集第171

部第8条定义

注:美国运输部/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3、7、9级没有作进一步的分类。

某些器材和材料可能被禁止空运,但是某些禁止空运的器材和材料经美国运输部和危险品安全联系行政长官授权,可作例外,经特殊许可或合格许可处理,允许运输。

3. 法规文件

为确定危险器材、危险物品、受限品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修标准,查阅下列法规文件。使用者应确保其查阅的是最新版本。

1.美国运输部(DOT),联邦法规汇编第49集,第100到199部。

2.国际民航组织(ICAO),航空安全运输危险物品技术说明(依联邦法规汇编第49集,第171

部11条批准)。

3.国际航空协会(IATA),危险物品条例。

4.美国运输部联邦航空管理局(FAA),联邦法规汇编第14集第121部133条、第121部

135条、第121部433条、第121部574条、第125部73条、第135部23条、第135部333条和第139部51条

5.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运危险品法(有关海上运输危险品)

4. 具体规定

危险器材或材料、危险物品和受限品必须正确分类、描述、包装、标志、挂签、提供证明,以便在运输时符合有关相应的条例和指示。

包装---总规定

所有危险品必须依本章列明的法规文件规定包装,包括联合国规范包装和非规范包装。

联合国规范包装和非规范包装必须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第3部或国际航空协会危险物品条例第5、10节,或当适用时依联邦法规汇编第49集第171部11条批准的,必须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49集第173部和第178部。

联合国规范包装和具体运用包装(POP)必须与某包装类型的规范相一致,并能普遍按法规文件中确定的运用试验作要求。这些试验规定考虑使用的材料、制造设计以及运送的器材是液体还是固体。试验的严格程度视计划装运物、危险程度、物体相对密度和蒸气压力(对液体)而定。

美国国内有关包装的开发也必须能通过美国运输部的规定,比如振动标准(联邦法规汇编第49集第176部608条)。

运营者所有的器材包装

一些飞机所需的航空零备件和器材依据相关的适航规定和运营规章归为危险品,打算作为这些航空零备件和器材的替换物可以采用容器包装。这些容器是特地设计来运输这些它们,如果这类包装能提供和依相应法规文件规定设计的容器程度一样的保护(参阅国际民航组织第1部,第二章2.3.1(a)段和2.3.2(a)段或国际航空协会危险物品条例2.5.小节或联邦法规汇编第49集第175部10条(a)(2)段)。

一类包装能通过联邦法规汇编第49集178部,或依联邦法规汇编第49集第171部认可的国际民航组织第3部到第7部及国际航空协会危险物品条例第10节规定的试验,则视为能提供同等保护。同等保护程度能给予足够展示,就不必依联合国规范包装规定的包装试验进行试验。

第六章易受静电放电影响设备的包装

1. 目的

本章的目的是为易受静电放电影响设备提供包装规定,同时提供该类设备挂签及搬运说明。

2. 标准的适用

本规范所有相应的包装规定都应另外遵守本章之规定。

易受静电放电影响设备单个包装在恰当的防护包装材料中,并加挂签标明ESDE(易受静电放电影响)的预防性标签。参阅图6.1和6.2。

3. 具体规定

材料

易受静电放电防护可由塑料袋或容器提供,该容器应能导电、静电耗散或抗静电的,有足够的性能对易受静电放电影响设备或组件提供静电放电防护,比如微电子金属氧化物半导体(MOS)、场效应晶体管(FET)和印刷电路板(PCB)。

缓冲材料必须能提供静电放电防护,并不有腐蚀性。

包装材料必须具有最大表面阻抗每平方厘米10-14欧姆---依美国试验与材料学会D257-66检验,和依联邦试验标准101的最大放电时间2秒5000伏静电。

防尘套和连接器防护帽具有导电性能或用塑料制成,该塑料制品对易受静电影响设备提供相同防护。导电套或帽必须标明“具有导电性”。

绝缘或产生静电的材料,比如聚乙烯袋不能作为易受静电影响设备的直接接触包装材料。金属封装设备如有易受静电影响零备件必须在采用聚乙烯袋包装前加裹能导电材料或同等效能的防护套和连接器帽。

设计及制造

包装设计必须考虑在运输、存储和搬运至最终使用者过程中,对电气及电子元件和组件提供物理和环境保护。

基本包装和挂签方法在图6.1中列出。

标志

包装件必须按附录二和本章规定作好标志。

单元包装容器依适当的国际国际公认警示标志挂签和图6.2中标明的相当方法。

易受静电放电影响设备的制造商可根据要求在器件上张贴ESDS警告标志,该标志按图6.1所示靠近件号件号。

搬运

易受静电放电损伤的器件在搬运和包装过程中,当避开可能产生损伤的环境。

包装好的器件如是易受静电放电损伤的设备,必须加贴ESDS标志,以便在搬运中确认其为ESDS器件。

带有防护材料的金属封装电气组件(如黑匣子)无需加装防护套或帽就可安全搬运。

金属封装组件包装在静电放电防护材料中无需加装防护套或帽就可安全搬运。

金属封装组件含有易受静电影响元件,并贴有警告标志表明不得受静电放电影响,除非启封或拆散,可以不用加防护袋、套、帽进行安全搬运。

裸露的易受静电放电影响设备,只有在整个搬运和包装过程中能确保安全的工作环境下,才可进行搬运包装。

4. 图示

易受静电放电影响设备的包装---图6.1

易受静电放电影响设备的标志---图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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