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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桂价费字[2004]301号

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桂价费字[2004]301号
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桂价费字[2004]301号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重新核定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

桂价费字[2004]301号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自治区环保局:

你局《关于将调整和补充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试行转为正式执行的函》(桂环字[2003]41号)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补充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92号)下发以来,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该文件试行期已满,经重新审定,现就我区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区环保系统监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接受委托开展服务性监测,可按附表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统一由委托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二、本规定的标准为全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最高标准以内制定当地执行的收费标准。

三、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四、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其它收费

1、误工费:因委托单位原因,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后,不能正常开展监测,委托单位要向监测单位支付每人每天40元的误工费。

2、特殊环境作业费:有毒、有害、微波场及放射性环境作业的,每人每天30元;高温(>40℃)作业,每人每天40元;剧毒、致癌作业,每人每天50元。所收费用中,50%补贴

给作业人员。

3、属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费用按正常收费加倍收取。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 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自治区各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二章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 第四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 第五条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予以公告。 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不得少于3家。预算单位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 第六条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具体流程如下:(一)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开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二)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消防检测收费文件 桂价费[2006]2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物价局文件 桂价费〔2006〕208号 ----------------------------------------------------------------------------------- 关于制定我区建筑消防设施和 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广西消防协会: 报来《关于申请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报告》悉。鉴于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3〕405号)试行时间已到,试行收费标准的制定,促进了我区消防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了消防检测中介行业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区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执行。现将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 凡依法成立并具备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资格的单位,受用户委托,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消防和电气安全检测规范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设施检测时,可收取检测费。

二、检测内容及对象 消防检测分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主要包括普通及安装检测和性能检测。 1、普通及安装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含安装位置、布管布线等)进行检测。 2、性能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检测。 3、下列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定实行消防设施检测:含有消防供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施;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自动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4、对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后的建筑消防设施,当年不再进行性能检测。但建筑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规定定期委托检测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性能检测。 (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主要检测变、配电设备;线路敷设;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的安装以及其它规定需要检测的内容。建筑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检测单位进行。 三、收费标准 (一)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二)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由被检单位与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协商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办[2015]7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12 【实施日期】2015.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财办〔2015〕70号) 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1月12日

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自治区本级安排或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财政厅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2020年市物价局年度工作总结_工作总结完整篇.doc

2006年市物价局年度工作总结_工作总结**市物价局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物价部门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实施各项价格调控措施,深化价格改革,大力清费治乱,强化价格监管,提升价格服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价格环境,也为“十一五”时期物价工作开了个好头。 一、今年以来各项物价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认真落实价格调控措施,保持了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价格调控措施,努力提高市场监管调控能力,市场物价保持了基本稳定。一是认真落实监测报告制度,开展了对农副产品、化肥、成品油、汽车、房地产等38类600多种商品服务价格的常规监测,配合国家出台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及时组织了对成品油、电力等市场供求情况、价格执行情况的重点监测,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期间加强了对粮油、肉禽蛋等农副产品和旅游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上级部门经济和价格决策提供了参考。二是加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力度,完成了政府下达的调节基金征收任务。三是发挥价格政策和信息的引导作用,利用多种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国家价格调控政策,及时发布重要商品的市场供求、价格变动信息,合理地引导了市场供求和社会心理预期。

(二)积极应对资源性价格改革的影响,适时疏导价格矛盾 一是快速反应,多措并举,积极应对油价上涨对公共交通和出租车行业带来的影响。为了缓解3月份国家上调成品油价格的影响,我们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了减免涉及公用客运收费的建议,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协调地税、交通、质监、财政、公安等部门,于4月底取消和减免了部分面向公交和出租行业的收费。5月24日国家再次上调燃油价格后,我们在依法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建立了出租车运油价格联动机制,并适当调整了出租车租价,出租车每车每月可弥补油价支出460多元,有效缓解了油价上涨给出租车行业带来的运营压力,对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对电价作了政策性调整,实现了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同价后,除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外,全市农村其他各类到户电价大幅度降低,平均降价幅度为22.9%,每年减轻农村用电负担约8600万元。三是根据经济发展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供水、天然气、医疗服务、教育、房管、交通、有线电视等领域的部分价费矛盾作了合理疏导,制定或调整了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源水环节和制水环节的结算价格、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培训班收费、房屋档案服务费等,理顺了相关领域的价格关系。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降低社会不合理负担 一是在《200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基础上,继续对市管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同时对上级制定的涉及4个部门的4项收费提出了清理意见和建议。二是完善工作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养对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会[2015]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2.13 【实施日期】2015.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 养对象的通知 (桂财会〔2015〕5号) 各市财政局,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 根据《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规划》(桂财会〔2006〕51号)和《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桂财会〔2014〕41号),我厅经组织专家审核申报材料、量化评分以及统一组织开展面试,顺利完成了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经研究,确定选拔60名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为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养对象(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单位将录取情况通知培养对象本人,并支持培养对象参加集中培训和其他培训活动。按照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规划,培训费(包括讲义费、指定阅读书目的费用等)由财政部门负担,学员交通费、食宿费以及相关补助由学员单位按照差旅费的有关标准负担。 开班仪式拟于2015年5月举办,2015年两次集训将分别于2015年5月和8月举行,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养对象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2月13日 附件: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养对象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及学员询问较多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两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个周期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48课时。如2008—2009年为一个培训周期,2010—2011年为一个培训周期,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在每一培训周期的任意一年参加培训学习。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从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二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如2008年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2009年开始参加2008—2009周期的继续教育,2009年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2010年开始参加2010—2011周期的继续教育。 三、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不要求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培训学习。自毕业第二年起必须按规定参加每周期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为了会计人员能够灵活、方便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今年起增加了在内蒙古继续教育网参加网上培训,各部门、各单位及各位学员可自愿选择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具体事宜请与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联系。 五、会计从业资格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均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证书年审等后续管理部门。 六、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及应届生毕业后,应及时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到工作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程序:1、在内蒙古会计网下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2、持填好的一式三份登记表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 以上说明中涉及到的相关事项,自治区统一执行日期为2010年6月1日,之前的各项政策按各地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9159063.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一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一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桂财综[2015]1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对广西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在全区统一取消一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

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取消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1月9日取消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教育部门 1、区外院校定向生录取费 2、高职升本录取费 3、职(农)中师资班录取费 公安部门 1、办理户口变更更正 2、为单位打印常住户口登记册 3、非刑事案件痕迹检验费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修改2稿)吴江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吴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吴江市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以赢利为目的,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中介等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其所属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事业单位(含企业代管理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必须纳入财政管理。 第五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经营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具有垄断性(包括区域垄断)、强制性、保护性的经营服务收费;重要的公用事业服务收费和重要的公益服务收费;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财政拨款单位的经营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价格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的备案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政府定价行为 第六条政府定价行为包括制定与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浮动幅度、最高限价和作价办法;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和作价办法。 第七条制定经营服务性项目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其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八条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应遵循价值规律,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反映服务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时,应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具体项目由江苏省物价局公布的《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为准。 第十条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后,由制定与调整收费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布。 第三章经营者的收费行为 第十一条经营者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自愿选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消费者接受违背其意愿的服务。 第十二条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物价局上半年工作总结

物价局上半年工作总结 市物价局 2016年上半年,我县按照省、市发改工作会议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为指导,认真落实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等价格调控政策,加快价格改革步伐,提升价格管理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将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落实各项调控措施,确保物价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一是严格落实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定期召开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协调督促财政、农牧、人社、交通、粮食等各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各项综合调控措施,确保我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控制在3.0%以内的目标。 二是积极督促落实蔬菜气调库建设项目。通过我局的协调,该项目已经县政府第四次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办理了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保批复、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项目审批前置性手续。目前,完成土地征用手续,开工建设。 三是继续加强农副产品直销店管理。今年以来,我局继续加强城区蔬菜直销店日常运营监管,增加补助经费。6月初召开了城区农副产品直销店(超市)负责人会议,对半年考核工作进行了通报,对各直销店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各蔬菜直销店累计向城区居民销售蔬菜180吨,减少群众支出4万多元。按照省、市关于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政策规定,2月份起停征了价格调节基金。 二、规范价格收费日常管理 一是完成价费管理"三项目录清单".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大力推进价格行政审批改革和三项目录清单管理。按照省发改委《甘肃省定价目录》的定价权限和价格审批"接、管、放"的要求,结合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编制了《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理出9项《县级政府定价目录清单》和3项《县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通过集中对2000-2015年以来县级审批的价格收费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出与现行法规政策不相适应的价格收费审批文件10份,下发通知宣布废止,并在政务网站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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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标 签】再生资源增值税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财驻桂监﹝2009﹞45号 【发文日期】2009-04-07 【实施时间】2009-04-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提高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再生资源的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范围,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二条 适用退税政策的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士资源厅关于不动产 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不动产登记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收费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收费过程中只能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其他指定的服务及收取费用。 三、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水要求重新测量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第三方权籍调查单位并委托开展权籍调查,费用由申请人与权籍调查单位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协商确定。 四、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测量成果(如房产测绘、勘测定界等) ,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以及依法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分户土地登记的城镇住宅、成套的商业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经确认土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人委托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不得要求权利人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用。为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对于需要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相关工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请政府落实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六、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等。 七、不动产登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展我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业,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收费行为,促进我区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所在城市的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物价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物价部门搞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指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收费,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属于代收代缴等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如水费、电费、煤气费等,应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业主自用部分,按其表计的实用读数计收;公用、自然损耗部分按正常实际发生额由业主分摊。其它公共性服务收费由自治 区制定基本标准,规定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盟市在规定幅度内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核定程序是: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共同协商议定,并向同级物价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 定。 物价部门在核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城市住宅小区除代收代缴服务收费外,其它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及服务收费基本标准规定如下:

物价工作总结及 工作打算

2011年物价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打算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物价局牢牢把握“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促生产、畅流通、增储备、建机制、保民生”,始终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幸福的理念,全力应对凝冻、干旱等自然灾害和物价上涨,着力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有效发挥了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一、2011年价格运行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受凝冻、干旱自然灾害、翘尾及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市物价总体保持较高位运行。根据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数据显示,10月份,我市CPI环比上涨0.4%,同比上涨5.9%,1-10月累计上涨5.9%。综合分析今年以来我市价格运行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CPI始终处在高位运行,并且持续时间较长,但总体保持平稳,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二是结构性上涨仍然十分明显。虽然从构成CPI的八大类来看,虽然不少月份八大类普涨趋势较为明显,但食品类价格上涨依然是拉动CPI上涨的最主要因素。1-10月食品类价格累计上涨14.1%,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4.3个百分点,影响程度达72.9%。其中猪肉价格上涨34.2%,粮食上涨18.6%,菜类上涨7.4%。三是翘尾因素在相当程度上推高了CPI指数。1-10月,翘尾因素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3.04个百分点,影响程度为51.5%。 二、2011年物价工作完成情况 (一)全力以赴,夺取了“一抗三保”的胜利。2011年初,我市遭遇了持续20多天低温凝冻天气,给市场物价稳定带来了巨大压力。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物价局始终按照“用干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凭借一定的场所、设施、工具、专业知识、技能、经营、信息、知识和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服务价格包括中介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其它经营(有偿)服务价格等。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七条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会[2015]2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28 【实施日期】201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 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桂财会〔2015〕22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及中央驻桂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步伐,为实施“双核驱动”构建“三区统筹”和实现“两个建成”战略目标以及打造“五个财政”、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支持,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规划的通知》(桂财会〔2006〕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广西“十百千”

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象的选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要求政治和业务素质好,有较强专业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发挥团队精神,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担任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副职,或者财会业务骨干。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会工作8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四)具有必要的英语基础。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止),身体健康。 鼓励上市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副职,或者财会业务骨干参加选拔。 各市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依据上述条件,推荐1-2名本地优秀企业财会人员参加选拔。 二、选拔程序 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选拔采取个人报名申请→单位审核推荐→全区统一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培养对象60人。 (一)个人报名申请。凡有意参加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选拔的,由本人填写《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选拔培训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互联网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点击“通知公

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5分,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 3、对已下放地方的原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年生产规模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年生产规模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4分。 5、铝厂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5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实施煤电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六月二日内发改价字[2005]754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发展改革委,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物价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内蒙古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地区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105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取消超发电价政策,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2004年6月以来煤价上涨以及取消超发电价对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内蒙古西部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6分钱;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5分钱。 (二)取消蒙西地区发电企业的超发电价政策,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定价。 (三)内蒙古西部电网东送京津唐电网电量的结算电价提高到每千瓦时0.294元,其中电厂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1.07分钱。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自治区促进“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桂商合发[2016]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5.17 【实施日期】2016.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自治区促进“走出去” 专项资金的通知 (桂商合发〔2016〕4号) 各市商务局(委)、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我区“走出去”规模,提高境外项目质量和效益,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海外项目风险防控、创新投融资方式,加强海外项目基地化、园区化建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广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桂财商〔2015〕7号)精神,2016年将对我区企业投保海外项目保险保费以及境外园区项目相关费用予以重点支持。为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或核准)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3.近5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对外投资合作统计资料和境外项目信息。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者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三)项目要求 1.海外保险项目 (1)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2)合同额2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3)在2015年度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以下称“中国信保”)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短期特险或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境外园区项目 (1)境外工业园主办企业累计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含本数,中方实际投资额包括资金、实物和设备、境内外融资、从其他企业的借款,以及历年项目运行投入等,下同),引入企业家3家(含)以上,包括2家以上广西企业。 (2)境外贸易营销中心累计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60万美元,入驻中心基地5家以上,广西企业不少于3家。 (3)境外农(牧)业园区中方实际投资额累计100万美元以上,境外林业园区中方实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应当 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根据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化情况,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按照财政部另行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 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物价局 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

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13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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