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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

实施海外PPP项目中BOT、BOO模式下法律风险探讨

在“一带一路”国际战略的指引下,在丝路基金和中国信贷支持下,中国对外投资与建设已经步入快车道,正如火如荼。

由投资带动建设是当今实施国际工程项目的主要模式,在“一带一路”国家普遍开花,其中PPP模式下BT、BOT、BOO的投资与施工的方式最多。为了防止国内企业在海外投资和建设中盲目跟进项目,节约企业投资和建设的宝贵时间,依据中伦律师事务所实施国际工程投资与建设的法律服务经验,提出以下初探。

一、PPP项目的概念

PPP是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形式,是民间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公私合作模式。从传统的社会管理学概念而言,公共设施的投资、运行、维护是由政府行政部门承担。但随着全球人口快速地增长,由政府单一投资公共设施已经严重不能满足国家人口增长的要求、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要求,甚至会影响到国家的战略安全问题。为了解决社会对公共设施的强大需求与政府资金不足的矛盾,世界发达的欧洲国家创造了“PPP”(公私合作)的模式。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机场、港口、码头、收费公路、轨道交通、电站、输变电系统、污水处理厂,甚至医院、学校和监狱等。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PPP是社会管理学下的宏观概念,而具体到所实施的项目本身,PPP是指社会公共部门在合法的授权下与非公共经济组织就提供社会公共设施和服务而建立的公私合作法律关系。在这种合作法律关系中,社会公共部门把投资、建设和/或运营公共设施的权利在一定的期限内,一般采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通过公开、透明方式,有条件的让渡给非公共经济组织。

特许经营“Concession”是中世纪文艺复兴时从法国私人投资为公共提供服务而出现的。19世纪的“特许经营”主要在铁路、燃气和电力系统方面。

1854年,连接地中海与红海的许可经营期为99年的苏伊士运河被公认为是比较成功的特许经营项目,虽然项目的工期和投资远远大于在可研报告中的预期。在法国,特许经营归属于法国行政法管理。根据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PPP项目实施主要包括了BT(建设-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和BOO(建设-拥有-运营)等多种模式。

二、国际BOT项目下的法律风险分析与应对

在国际实施的BT、BOO或BOT项目中,因项目本身跨越不同的国界、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政治体系,项目本身时间特别长,因此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为了方便讨论法律风险,我们用BOT模式作为讨论法律风险的代表。

国际工程项目的成功完成,就必须是项目参与各方都能在参与过程中获得应有的利益。项目的风险必须分配到最能控制该风险的一方来承担。因此,在起草BOT项目协议过程中,有效分配项目风险是项目成功的基础。以下是实施国际BOT项目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 BOT项目立项风险

BOT项目中,在融资开始前,项目的发起人(sponsors)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对项目进行论证,BOT项目立项阶段是从跟进项目直到融资机构介入提供融资为止。

首先项目发起人应核查项目所在国对特许经营的立法,然后是审核项目所在国对项目立项、环境评估的推进力度,再是评估项目所在国就该项目对外公开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因此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公司需要完成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技术的审核评估、环境评估等报告。

发起人需要成立项目联合体,项目联合体属于项目所在地的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联合体与项目所在国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从而看出,项目发起人在这一阶段,投资风险比较大,但一旦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所在国政府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亦可以通过项目转让或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取项目利润。但大部分情况下,项目许可人与项目发起人会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有相应的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项目发起人对股权的出让,防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夭折。

(二) 项目完工风险

一般而言,BOT项目公司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会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也可以是邀请招标的方式)将项目的施工用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Construction)的方式发包给项目发起人中的一方或第三方,从而使项目的完工风险完全落到EPC总承包人身上。EPC合同占据了BOT合同的绝大部分资金,因此控制好项目完工风险,是控制BOT 项目风险的主要部分,其中包括了建设风险、试运行风险和工期风险。

1 BOT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把握:

(1)详细设计风险:设计是否详尽,不但关系到工程进度,而且也关系到是否能有效控制成本;

(2)技术标准与规范风险:遵循何种技术规范与标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质量和项目的造价,因此必须在项目投标时就清楚技术与标准要求;

(3)地质条件的不可预见性风险:在项目招标中,业主会对项目选址提供基本的地质资料,当然业主同时会强调,对所提供的地质资料的完整性、全面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要求EPC总承包商对项目选址的地质条件进行勘察,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因此,EPC承包商需要对一般性的地质条件差异承担责任,若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现了有经验的施工方不可以预见和勘测到的地质条件,则EPC承包商需要与项目发包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4)在施工过程中的自然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自然环境的变化是多种多样的,关键是所发生的自然环境变化是否给履行EPC合同带来巨大的实质性的影响。

(5)项目所在国劳务许可,国际、国内材料采购、进出口许可、税收变化风险;

(6)为项目提供的水、电、道路条件的变化风险;

(7)实施项目成本失控的风险: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和融资机构非常普遍地要求项目建设需要采用EPC方式,这样把项目的成功与失败的责任完全转移给EPC总承包商,这样可以大大降低BOT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的风险。

(8)政治风险与不可抗力的风险:因为大型BOT项目的建设期一般比较长,因此发生政治变故的几率也高,项目投保政治风险保险就显得非常必要。

2 BOT项目完工的试运行风险

项目试运行是项目建设风险从EPC总承包人转移到项目运营维护方的节点。EPC总承包人在成功地满足项目要求指标考核的试运行前,仍然承担着项目失效的风险。因此,在起草EPC合同时,须对项目的测试和试运行(Test and Commissioning)作非常详细测试方法和考核数据方面的约定。

3 工期风险

对于EPC总承包人来讲,除了达到项目要求的技术指标、施工质量之外,就是工期风险。

EPC施工的工期不仅与EPC总承包人有关,而且与项目融资人是否能按期回收其投入、项目发起人是否能按预计的时间开始回收投入及项目所在国政府向社会承诺可以使用该公共设施有很大关系,工期违约也会使BOT项目中项目公司与原料供货方以及与下游产品购买方之间的存在合同违约风险。

(三) 项目汇兑风险

BOT项目投资人,包括项目融资人的回报,须在项目完工后正常运行过程中,用产生的现金流来作为项目的还款和回报保障。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在项目所在国,因此项目发起人所在国与项目所在国之间的汇率与汇兑,也成为BOT项目风险之一。

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所在国经济通货膨胀对项目的营利会产生较大程度的影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胀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项目运行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涨价、甚至建设成本的增加、运营维护成本的增加,从而导致BOT项目产生现金流的降低,增加项目发起人和融资人的投融资风险。

(四) BOT项目运营与维护的风险

BOT项目公司一般会选择有丰富运营类似项目经验的运营商来运营、管理和维护BOT 项下的公共设施,从而使该项目达到最佳设计目标,为投资者赚回预期利益,为项目所在国提供公共服务。但在BOT的长期协议下,社会环境、人力资源、技术熟练程度、原材料价格、零部件的价格等都在发生变化,因此,在BOT项目下,运营与维护又是另外一大项目风险。选择优秀的有丰富经验的运营商,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运营风险。

(五) 市场风险

在BOT项目下,投资人的回报基本上靠项目市场运行而产生的现金流来保障。BOT项目运营原材料投入的价格、劳动力的价格和产成品的价格完成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因此项目发起人选择有经验的咨询公司提供全面的可研分析,是预防市场风险的一种途径。

(六) 政治风险

在实施BOT项目过程中,政治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必须给予充分重视。

1 内乱、战争

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内乱、政权颠覆、政府违约、法律变化等。一般而言,以上风险发起人会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把这一风险推给项目所在国政府,但有些风险也不是政府能够控制的,比如内乱、战争等。

2 合法授权

在政治风险中,首先需要考虑谁能代表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其次是特许经营是否有立法;再次是政府机构改组、政府人员变动以及不同党派的执政,对BOT项目的影响。

控制类似风险的手段一般有:

(1)让当地政府在BOT中有一定的利益;

(2)在项目发起人中争取当地人参与发起和银团贷款;

(3)尽量使国际组织能加入BOT项目中,以降低项目实施的风险。

3 国有化

在政治风险中,当地政府没收BOT项目,也是重要的一项风险。从国际法角度来看,项目所在国政府有权没收或国有化BOT项下的基础设施。但对于发起人和项目融资人来说,必须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约定类似担保和风险防范措施。

若能有国际性组织共同参加BOT项目,这样可以调动国际上各方面的力量对项目所在国施加影响,是项目所在国政府对没收或国有化BOT项目有所顾忌,即使没收或国有化,也需要给项目融资人和项目发起人予以充分的补偿。

4 税法的变化

BOT项目实施周期很长,不能排除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的调整。因此须在特许经营协议中需明确约定税收条件和税法变化后的救济措施。在多数情况下,项目所在国政府会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调整税收的条件和税收变化的比例,这样可以使双方共同承担因税法变化而带来的BOT项目增加的成本和费用。

5 BOT项目中技术要求变化的风险

在实施BOT项目过程中,除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的变化,技术规范、施工标准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需要把技术要求的变化也列入法律变化中加入约定。这样可以防止因技术要求、设计标准变化而导致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6 6 主权豁免问题

主权豁免是指每个主权国家在本国和外国司法下具有一定的豁免权。根据国际法准则,主权国家在本国和外国司法管辖和司法执行中具有豁免权。

主权豁免问题,主要需要审核实施行为人和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主权豁免对象。其次需要在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协议中,需要项目所在国政府就该BOT项目声明放弃主权豁免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放弃司法主权豁免权,不会自动构成对司法执行豁免权的放弃。因此,在特许经营权协议中,需要项目所在国政府放弃司法管辖和财产执行豁免权。

若BOT项目所在国政府对放弃主权豁免权有很大障碍和阻力,那就建议双方考虑采用世界银行下设的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 (“ICSID”)。这个机构可以裁决私人投资公共设施领域的纠纷,且缔约国必须根据所签订的缔约协议来执行该机构的裁决。

7 政治风险保险

面对以上无尽的政治风险,BOT项目发起人,除了在特许经营权协议中最大化地让项目所在国承担责任,另外一个普遍使用的手段是投保政治风险保险。每个国家都有类似政府主导的保险机构。在中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功不可没。

但需要清楚的是,对所有项目而言,保险公司难以提供100%覆盖风险的保险,有相当一部分免赔范围。BOT项目发起人需要明确这部分的风险。若能引入国内与国际共同保险机制对项目进行保险,对降低BOT项目风险会起到很大作用。

8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在国际BOT项目中,因为涉及到非常多的合同关系,每个合同关系都会涉及到适用法律问题和司法管辖的问题。一般而言,特许经营协议适用项目所在国的行政法(每个国家都不同,需要研究其特许经营法),这样一来,BOT项目公司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由当地的行政法来调整。但BOT项目的贷款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融资机构与BOT项目公司之间形成商业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金融机构需要当地政府提供一定的担保,如非国有化,这又是一个商事行为。因此,EPC合同、运行与维护合同、银团贷款协议,可选择不同的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方式。

三、结束语

国际BOT项目涉及的参与方多,合同文件复杂,法律关系错综,项目实施时间长,不可预见的风险层出不穷,聘请有经验的咨询公司和法律团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我们需要相信“只有解决不了问题的人,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中国企业“一带一路”的投资与建设,任重道远,路途坎坷,因此需要中国有志之士的不断认真探索和审慎实践。愿“一带一路”战略为中华民族复兴谱写光辉一页。

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对比

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对比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这些采购方式有何区别?转换又有何要求? (一)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 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优点 有利于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最充分地展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防止和克服垄断;能有效地促使承包商在增强竞争实力修炼内功,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求得节约和效率,创造最合理的利益回报;有利于防范招标投标活动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舞弊现象。 参加竞争的投标人越多,每个参加者中标的机率将越小,白白损失投标费用的风险也越大;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的工作量比较大,耗费的时间长,招标费用支出也比较多。应该肯定,公开招标的优点是主要的,缺点则是次要的,因而在实践中,大力提倡公开招标,使公开招标迅速成为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方式,是符合工程交易发展潮流的。

(二)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特点 (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 (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 (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特点 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PPP项目合同范本(最新整理版)

PPP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政府主体): 乙方(社会资本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怡心湖及中电科园区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政企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本协议由XX县YY镇人民政府 (下称“甲方”),与 (下称“乙方”)于 20 年 8 月28 日在签署 鉴于: (1)经XX县政府批准项目采用PPP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进有实力的投资合作人进行本项目投资建设合作。 (2)甲方于 20 年 7 月 28 日至 20 年 7 月 29 日对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3)甲方与乙方签署《项目PPP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合作进行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合作和运营。 (4)根据本协议约定,由甲方与乙方在项目所在地合资成立项目

公司,XX县人民政府签署《项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规定授予项目公司对本项目投资建设合作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负责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并承担风险。 (5)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作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的原则依据,双方将共同维护和遵守。 甲乙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一、项目内容 1.1项目概况 1.1.1 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成本亿元。项目总体规划用地面积约亩。 1.1.2 项目公司融资利息:项目公司的融资利息以项目公司融资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计入项目公司的投资总费用。 1.1.3项目实施:计划年初开工建设,年初建成使用。本项目项目特许经营期年,其中计划建设期年,运营期年。 1.2项目合作范围 1.2.1 XX县YY镇市镇市政道路建设项目项下的投融资、施工总承包建设、竣工移交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整改修复、项目运营、维护管理等;具体工程范围以本项目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1.2.2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项目合作期间涉及的债务

政府采购方式操作流程图六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

六、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 1 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 采购项目 签订委托协议 接受委托 自行组织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制定磋商文件 磋商 编制并提交 响应文件 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合同履约及验收 确定成交供应商 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申请支付资金 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财政部 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 成立磋商小组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经磋商小组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由高到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能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件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1.特点:公开招标方式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开信息、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正选择以及优胜劣汰的本质要求。公开招标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且不容易串标、围标,有利于招标人从广泛的竞争者中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并获得最佳的竞争效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符合招标项目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受所在地区、行业限制,均可申请参加投标。 2.适用范围: a.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b.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C.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二.邀请招标(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1.特点:邀请招标能够按照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供应状态,有针对性地从已知了解的潜在投标人中,选择具有与招标项目需求匹配的资格能力、价值目标以及对项目重视程度均相近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有利于投标人之间均衡竞争,并通过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实现招标需求目标,招标工作量和招标费用相对较小,既可以省去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程序(招投标资格审查)及时间,又可以获得基本或者较好的竞争效果。 但是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开放度相对较弱;受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对象前已知投标人信息的局限性,有可能会损失应有的竞争效果,得不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和获得最佳竞争效益。有些招标人甚至利用邀请招标之名行虚假招标之实。为此,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b.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c.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PPP项目合同协议书

PPP项目合同协议书 项目实施机构(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社会资本(全称)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为了响应温州市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号召,推进洞头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速度,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乙方为中选社会资本,依法取得了项目投资建设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4]57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性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 项目 工程地点:洞头区本岛

工程内容: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 包括五大类共26个子项目,其中道路工程类2个、道路工程绿化提升类2个、村落环境类10个、节点打造类10个、矿山边坡治理类2个。总投资估算约8亿元(不含征地政策处理费用)。 2016年内需要实施的A类项目:包括一环一轴慢道以及一环一轴慢道周边绿化提升、2个湿地公园等,总投资约4.6亿元。 剩余项目作为后续实施预备项目,成熟一个建成一个,甲方有权减少部分实施内容,乙方不得有异议;分期工程需要建设,须提早6个月告知乙方。 若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部分建设内容未开工,实施内容自动失效,由甲方另行按规定发包,乙方不得提出索赔。 二、合同范围及内容: 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项目的投 融资、设计、建设管理、施工、运营及移交等。项目投融资约8亿元。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按照各子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设定限额,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限额要求设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投资超出限额,超出限额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设计方案在得到甲方认可的前提下,按照程序审批。设计变更必须得到甲方确认后按规定报批。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及流程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 发布日期:2015-07-27来源:网络来源编辑:李香玉 一、引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PPP模式的序幕。 为规范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下称“113号文”);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下称“《PPP项目采购办法》”),对政府采购PPP项目的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 根据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PPP项目的一般采购流程包括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的准备和发布、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成交结果及拟定项目合同文本公示、项目合同审核、签署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的公告和备案等若干基本环节。 然而,对于上述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采购流程,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并未给出进一步的细则行规定。根据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而对于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也仅在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及响应文件评审等几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其他采购环节上的流程,113号文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的现有规定并不能满足PPP 项目采购的流程性规范需要。为此,我们特对113号文、《PPP项目采购办法》、《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文件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旨在厘清PPP项目五种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 二、PPP项目的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113号文、《PPP项目采购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PPP项目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等规定,就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即PPP项目的实施机构,下同)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三、PPP项目采购的基本流程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集中采购模式、分散采购模式、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政府采购中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采购人根据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递交采购需求表。 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受理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分配给上海市政府采购

PPP框架合同(完美版)

洞头区状元南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PPP项目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协议书 项目实施机构(全称):(以下简称甲方)社会资本(全称):(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为了响应温州市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号召,推进洞头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速度,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乙方为中选社会资本,依法取得了项目投资建设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4]57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性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洞头区状元南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PPP项目 工程地点:洞头区元觉街道 工程内容:状元南片未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软基处理工程、状元南片市政道路工程、状元岛河道水系治理工程、相思岙料场开采及边坡治理工程等,但在实施过程中,业主有权减少或取消部分工程,

投资人不得提出索赔要求。 二、合同范围及内容: 洞头区状元南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施工、运营及移交等。项目投融资约160000万元。 三、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12-16年。总建设期8年,分批分期建设,分批验收分期支付服务费。第一批4年为一个建设验收移交周期,运营期8年。第二批建成一个验收一个,运营期8年。 四、项目公司负责人:;水利项目负责人:;市政项目负责人:。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元(人民币)水利工程、边坡治理、景观绿化工程下浮率%,市政工程下浮率%;前期费用资金占用费固定年利率%,单利;工程费资金占用费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单利;项目管理费%,不计息;矿山开采单价元/立方米,软基处理单价元/平方米。 软基处理单价和矿山开采单价为全费用价格(包括税金等一切费用)列入建安费。

几种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具体金额,各个地方不同。湖南地区采购单项或批量货物达到50万元,采购单项或批量服务达到30万元,采购单项或批量工程达到100万元,依法律规定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二、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要求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三、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几种条件: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符合下面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业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一般适应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的确定还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只是后续同系统单位采购同类货物,在确定的供应商(协议供货期限内)中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采购,不需要重新招标。 六、询价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小林《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于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推动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我们通过以下比较分析,对二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范围和执法主体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并为解决法律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为了我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二部法律,有以下五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1、要努力避免因“二法”理解的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工作纠纷、磨擦,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二法”的普遍培训,未经专门培训者,不得从事招标采购业务。 2、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机构,统—协调、指导、监督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逐步消除多头管理、相互冲突,保护和分割市场的现象。 3、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法理顺和完善我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运行管理体系。 4、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包括构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的发包和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交易过程就是工程项目开工至完工的建设全过程,由这一特点决定: (1)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只能按照其技术和管理、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而无法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因而,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排除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监理; (2)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应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相结合,如果将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从工程项目建设的运行、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必将影响工程项目内在技术管理的整体统一,而不利于工程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的有效控制。 5、要改革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使之与未来的政府采购体制协调一致。按照投资科学决策、工程专业管理、政府有效监督,三者正确定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建立省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科学、高效的运行体系,逐步消除项目个人决策、资金分散拼凑、工程临时“指挥”、政府监督缺位的不规范、低效率现象。

政府采购流程图

政府采购流程图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 :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采购对象:货物、服务、工程。 基本概念: (1)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财政部门内部设立的,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和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行政管理机构。该机关不参与和干涉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2)政府采购机关: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3)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4)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5)供应商:是指与采购人可能或者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6)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部门是指编制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监督采购资金的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 (1)采购主体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 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 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几种采购方式对比

询价采购方式 本法第三十二条对询价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作出了规定,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立法目的 询价采购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这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询价就是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应至少有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这种方法,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并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在实践中,政府采购业务很多是通过询价采购方式,但对询价采购操作却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通常是将一些可以招标或者规格标准不统一的货物也实行询价采购方式,这里有制度规定不完善的地方,也有钻政策空子搞种种舞弊行为的现象。所以,必须要严格加以规范。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规定的含义主要是,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是,该条适用情形与其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不尽一致,本条所提的适用情形原则上应该一并考虑,并且适用于询价的产品,主要是指复印纸、饭店服务等类似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正是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具有直接采购、没有竞争的特点,使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也就是说,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的状态,且采购人处于主动地位。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更容易滋生各种不规范行为和腐败行为。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只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采购的项目只有唯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正常因素或非归因于采购人)不能或来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第三种情形是指,就采购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货物或者服务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不能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完整版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完整版) 2016-01-07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早在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就发布了《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由此,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PPP模式的序幕。(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邵学军、李兵) 一、引言 为规范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下称“113号文”);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下称“《PPP项目采购办法》”),对政府采购PPP项目的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 根据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PPP项目的一般采购流程包括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的准备和发布、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成交结果及拟定项目合同文本公示、项目合同审核、签署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的公告和备案等若干基本环节。 然而,对于上述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采购流程,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并未给出进一步的细则行规定。根据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而对于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也仅在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及响应文件评审等几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其他采购环节上的流程,113号文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的现有规定并不能满足PPP 项目采购的流程性规范需要。为此,我们特对113号文、《PPP项目采购办法》、《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

招投标、政府采购各流程时间规定

招标投标(不含资格预审阶段)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招标投标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归纳,提供给大家,希望为您工作与学习带来方便。 1. 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 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 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问题4)。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问题5)。 6. 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PPP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 合同号: 甲方(采购人):签订地点: 乙方(成交供应商):签约时间:年月日根据甲方委托对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磋商编号:)的询价结果,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现依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委托的项目和要求(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列表附后) 2、合同的价款和支付办法: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3、甲方对乙方的要求: 3.1本合同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3.2其他要求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4、违约的责任 4.1未按期履约的违约责任 4.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履约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 同意支付延期履约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履约期还是不予延长履约期,甲方同意延长履约期的,延期履约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履约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履约的合同款中扣除。延期履约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金额的%。但是,延期履约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部分合同金额的%。 4.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履约期按时足额履约的(不可 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金额的%向甲方支付逾期履约的违约金。逾期履约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履约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履约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4.2若乙方不能履约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履约,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履约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履约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3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5、违约终止合同 5.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5.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履约时间内履行合同 约定的服务。 5.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6、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7、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约定 8.1本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 8.3本合同一式五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送福安市财政局、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政府采购流程

一、概念 政府采购流程,是为规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依法、真实、有效进行的环节、步骤和程序。 二、内容 政府采购流程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的组织及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四个主要环节。 三、业务流程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批复各主管部门执行。 (二)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自接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采购的组织和实施 1.政府集中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由主管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集中采购机构汇总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与委托方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包括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方案。然后,由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按照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确定供应商。 2.部门集中采购。符合部门集中采购条件的,由主管部门负责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

具体采购事务可以由财务(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逐级下达到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之后,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确定供应商。 3.单位自行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并按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4.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和付款。 (四)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 采购 方式 比较 因素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适用范围最主要的采 购方式 ①具有特殊 性,只能从 有限范围的 供应商采购 的; ②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的 ①招标后没 有供应商投 标或者没有 合格标的或 者重新招标 未能成立 的; ②技术复杂 采购的货 物规格、标 准统一、现 货货源充 足且价格 变化幅度 小的政府 采购项目。 ①政府购买 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 或者性质特 殊,不能确 定详细规格 或者具体要 求的; ①只能从唯 一供应商处 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 可预见的紧 急情况不能 从其他供应 商处采购

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或者性质特 殊,不能确 定详细规格 或者具体要 求的; ③采用招标 所需时间不 能满足用户 紧急需要 的; ④不能事先 计算出价格 ③因艺术品 采购、专利、 专有技术或 者服务的时 间、数量事 先不能确定 等原因不能 事先计算出 价格总额 的; ④市场竞争 不充分的科 研项目,以 的; ③必须保证 原有采购项 目一致性或 者服务配套 的要求,需 要继续从原 供应商处添 购,且添购 资金总额不 超过原合同 采购金额百 分之十的。

总额的。及需要扶持 的科技成果 转化项目; ⑤按照招标 投标法及其 实施条例必 须进行招标 的工程建设 项目以外的 工程建设项 目。 是否政府默认的采购 方式,不需 需经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 需经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 需经政府 采购管理 需经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 需经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

采购 管理 部门 批准 批准批准批准部门批准批准批准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以招标公告 的方式邀请 不特定的供 应商 以投标邀请 函的方式邀 请特定的供 应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 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 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 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 特定供应商 发布 公告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从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从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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