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委员会关于向伦修任职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委员会关于向伦修任职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委员会关于向伦修任职的通知

1 / 1 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委员会关于向伦修任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委员会关于向伦修任职的通知厅机关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1]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23 【实施日期】2001.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 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1998年5月以来,根据国土资源部部署,我省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两年多来,各试点单位按照创建工作方案,认真部署,扎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经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组成的检查验收组的检查验收,金坛、张家港、江都、丹阳、邳州、赣榆、东台、金湖、泗洪、昆山、海门、苏州新区12个县

(市、区)达到“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 希望达到“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的县(市、区)要继续抓紧抓实土地执法工作,力争再创佳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学习先进,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新的土地管理法,坚持执行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法制建设,优化土地执法环境,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1998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最近,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的15个县(市、区)进行了检查验收。经严格考评,综合评审,认定金坛、张家港、昆山、江都、海门、丹阳、邳州、赣榆、金湖、东台、泗洪、苏州新区12个县(市、区),符合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对此次检查验收,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专门制定了《江苏省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验收提纲》和《江苏省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验收方法》。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三个方面:一是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二是试点工作中依法管理土地、模范执行法律以及有效保护耕地情况;三是依法行政、及时查处违法用地以及在土地管理中建章立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治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11?35 号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已经2011年3月2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按照《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和进度安排,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并如期完成我省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及指导原则 (二)目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的决策部署及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精神,为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各项土地整治活动,合理布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指导各地规范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有必要开展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有利于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引导资金,规范推进各项土地整治活动,优化用地结构,促进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有利于统筹协调农村土地整治、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有序推进农民居住条件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环境治理,更好地发挥土地整治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中的抓手作用。 (二)指导原则一要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任务安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整治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各地在执行中 1

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容根、木声、罗欧、学亮同志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排印:王玲丽校对:赵红昌共印85份 2

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 3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经营城市,土地收支预算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预﹝2003﹞32号 【发文日期】2003-12-29 【实施时间】2003-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把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作为工作重点,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全省城镇化建设。为了管好用活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面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经费供给方式,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政策,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坚决杜绝“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 (二)专款专用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统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当年支出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收入预算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8]7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3 【实施日期】2008.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 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第二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规定,统一组织,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管理重心下移,自2013年起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年检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9月30日。 (二)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年检年度前勘查许可证已过期,且正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勘查项目,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二、组织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许可证实施年检,为年检终检机关。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终检机关。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年检初审,为初审机关。勘查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涉及县级行政区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初审机关。 (二)终检机关应按照180号文要求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和互检工作,且至少要有一名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三、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终检机关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当年年检工作,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电子文档和年检总结材料(含年检统计表)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各级年检机关除按照180号文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外,仍须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录入年检数据,逐级审核并报送年检信息,网上报送信息应与纸质年检材料一致并同步完成。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中须包含所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的年检初审机关出具的年检初审意见。跨县级行政区域且不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苏国土资函[2005]803号 关于报送《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 注册登记工作总结》的函 国土资源部地勘司: 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要求,我省从2005年6月份起,在全省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呈上,请审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印章)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 登记工作总结 一、工作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精神,根据部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05年6月份起,在全省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由于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措施得力,周密安排及各地勘主管部门和地勘单位支持配合,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主要工作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部地勘司举办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培训班后,我省立即作出安排和部署,并及时向厅领导专题汇报。为加强全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组织领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我省成立了以陶培荣厅长为组长的“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并从地勘处、人事处、财务处、地调院、信息中心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班子,负责此项工作。安排工作场所,落实工作经费,同时聘请6名不同专业的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各地勘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一把手

2020年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总结

2020年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总结 XX年,市建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总体战略,努力抓好城乡灾后住房重建、城乡体系建设、城乡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四大建设”任务,积极推进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全力 推进灾后住房重建,农村住房重建全面完成 (一)农村住房重建基本完成。市农村住房重建总户数(含维修加固)为451633户,其中,314989户维修加固房屋已于XX年全面完成;截至XX年6月底,新建的136644户已建成136048户、占总量的99.56%;已入住105672户、占总量的77.33%。314989户、8.7亿元的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已全部发放到农户;新建补助资金24.013亿元已全部发放到位。 (二)城镇住房重建实现预期目标。截至XX年6月5日,全市城镇维修加固141512套、1537万平方米,已全面完工。全市城镇住房重建42958套、383万平方米,已竣工38769套,建成比例 90.25%。全市城镇住房重建有序推进,进展较好,已建成了幸福家园二期、鱼凫新村、慧民苑、水乡人家、子龙安居房等项目。

(三)农村重建“三清一还耕”工作取得初步成绩。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已到最后决胜阶段,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办和各灾区县(市)抓住“三清一还耕”(清理拆除板房和自建过渡安置房、清理废墟、清理环境,宅基地还耕)这个重点,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全市共还耕宅基地51752亩,完成任务总量的78.15%;共拆除板房97716套,完成任务总量的64.34%;拆除自建过渡房24276套,完成任务总量的81.64%。 (四)城镇重建突出重点,着力打造特色场镇。目前,龙池、虹口、街子、泰安、西岭、花水湾、三郎等场镇重建已基本完成。突出龙门山脉旅游资源丰富的特点,山地特色旅游恢复较快,龙池、虹口等场镇已接待大量游客。其余场镇正在加快推进建设中,预计9月底可基本完成15个特色场镇的打造。 二、构建科学的城镇体系结构,形成组团式城市走廊带 按照田园式城市形态,全域形成组团式城市群走廊带布局的要求,加快中小城市建设发展。 (一)加快中心城区城市重大项目建设。XX年,中心城区以打通断头路、重要出入城通道及地铁建设为主,完善路网结构和优化道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苏劳社[2009]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1-24 【实施时间】2009-01-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7]14号)(附件一),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附件二),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及时到帐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略) 附件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 填表单位:______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单位:万元、人 申请用地单位 申请用地面积 其中:耕地面积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 需安置人口 其中:农业人口 拟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口 已到专设账户保障资金总额 征地报批材料 1、银行进帐凭证 2、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方案

3、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意见(章) 年月日 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意见(章)   市劳动保障局意见(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意见(章) 年月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5]2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4.09 【实施日期】2015.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川国土资发〔2015〕2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住宅用地分类管理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核实已供

住宅用地开、竣工情况,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统计分析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商品住房库存等情况。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任务计划所需用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科学编制今年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按照“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进行归类。分类名单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较大或在建及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市、区),应明显减少新增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必要时可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偏低或在建及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相对较小,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切实做好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努力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伤亡人数和较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为构建和谐西安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行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范围、内容要求 (一)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和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相关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谎报、瞒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建筑安全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 知 (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政务服务中心、技术中心、档案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236号)要求,为进一步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着手,制定2016年度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在各类媒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科教处、政务中心协助。)

(一)出台实施厅新闻发布会制度。 1.制定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布会制度》;(2016年3月) 2.适时召开厅新闻发布会。(全年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系统新闻信息报送、审核、通报机制,扩大信息来源,丰富公开内容。(2016年3月) 二、加强厅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办公室负责) 1.加强对制发文件公开方式的审查,确保该公开的必须公开;(全年工作) 2.举办厅公文写作培训。(2016年4月) 三、推进重点领域征地信息公开。(利用处会办公室负责。) 1.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征地信息公开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对各市、县进一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详细部署;(2016年6月) 2.梳理1999年1月1日以来省批准的征地信息,并在厅网站补录公开;(2016年12月) 3.及时做好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转用审批结果公开。(全年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法规处牵头,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按分工具体承办,办公室协助。) 1.加强省内、厅内出台的对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土资源政策文件解读,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文件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2.转载发布政府、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相关政策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五、推进厅权责清单公布。(法规处会办公室负责。) 1.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我厅权责清单,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 技术质量部 2014年12月

目录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 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DB11/489)。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 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8.24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2〕3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各地通过互联网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行为,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8月24日

附件: 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公平,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在本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注册的竞买人,通过因特网参加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或者拍卖出让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以及出让公告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网上交易。 第五条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法[2009]54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川国土资法[2009]5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厅对各市(州)上报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平衡和调整,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审议后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通知你们,并请将此标准在本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公示期间征集的意见报市(州)政府审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从2010年1 月1日起实施,作为征收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倍数计算方式,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新标准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解决问题的预案,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实施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降低补偿标准。考虑到部分市县原执行的征地年产值比较高,为了不降低标准,目前各地实际实施的年产值标准高于公布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计算方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厅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计算。 耕地等别对应的产值标准将根据农业产值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统计情况原则上每2-3年全省统一更新一次,逐步提高。 各地如要修改标准以及在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过程中有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反馈我厅。 附件:1、四川省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 2、四川省各市(州)征地补偿耕地等级及年产值标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09年11月26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厅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网站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平台、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主阵地、网上政务服务的主渠道。 第三条厅网站应做到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设置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厅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办公室是厅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科教处负责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划、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机关各处(室、局)和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栏目信息提供,并开展网上服务、政民互动和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厅网信办负责统筹网站安全管理工

作;厅宣传中心负责网站内容发布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厅网站与各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协作机制,与政府新闻网站建立横向交流机制。 第二章政务公开 第五条厅网站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厅网站公布。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或厅领导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公开。 厅重要政策文件出台后,文件起草部门要针对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和公众关切问题,在厅网站同步公开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 第六条厅网站政府信息发布、审核采用电子流程,由各单位在电子政务系统发起办理。 第七条各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厅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传统村落修缮技术导则 2018年9月

前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等要求,以及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意见》(建村〔2014〕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和北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京办发〔2018〕5号)等文件要求,为保护北京市传统村落的风貌,规范传统村落中建筑的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安全和居住功能,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的历史和人文信息,避免对传统村落进行大面积建设开发,防止现代风格建筑对历史传统风貌造成破坏,统一北京市传统村落修缮保护工作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这项工作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在总结北京市农宅综合改造技术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传统村落民居的调查研究成果及北京市传统村落的特点编制而成,可为北京市传统村落的修缮、保护提供技术指导。 本导则共分为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传统村落修缮保护与功能提升、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与节能改造、传统风貌建筑结构修缮、其他建筑修缮、建筑风貌改善。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 参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 中国建筑设计院·城镇规划院 编制人员:刘辉陈俞范霄鹏侯兆年高朝暄赵晓敏刘珊鹿静静李小午单彦名冷涛刘震范磊徐立华王汉威邓啸骢王天时赵亮 丁彩虹王满生胡亮霞惠擎宇董硕刘歆一程鑫张志杰审查人员:高小旺朱立新杨旭东荣玥芳郭思维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围 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 (一)申请调查 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权、探矿权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构分别在《四川省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附件1)上签署查询情况。 (二)申请审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8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10.20 【实施日期】2011.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 办办法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82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执法总队: 《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已经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22次厅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交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交给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1.26 【实施日期】2010.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 见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增强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针对一些地方新增耕地质量偏低、承包管理不到位、种植利用效益较差、基础设施管护不力、个别项目区出现失管返荒等问题,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

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增加耕地、促进农民增收的民心工程。在目前我省耕地减少的基本趋势不可逆转、耕地后备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落实土地承包责任,推广种植优质高效农作物,提高新增耕地的利用效益,是我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科学、高效、持续利用我省耕地资源的重要性,将加强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列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部门协作与配合,把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改善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条件,确保补充耕地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农业部门在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审核的同时,要重点做好新增耕地质量验收,指导、跟踪新增耕地种植管理和地力培肥等后续工作。 二、严格质量验收,确保新增耕地具备种植条件 补充耕地质量的好坏,选址是关键。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规定,严格执行园地、山坡地开发的标准,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前期审核时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会农业、林业等部门,聘请水利专家参加,保证补充耕地有水源。要优先选择集中连片、土层较厚的区域进行开发,并根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