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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0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0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发(2009)61号

发布日期:2010-1-27

执行日期:2010-1-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四条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对违纪违法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应当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节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十九条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错误的;

(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四)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有其他处分不当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因变更而减轻处分或者被撤销处分人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节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私放被羁押人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三条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节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或者收受财物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挪用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条以单位名义集体截留、使用、私分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利用司法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要赞助或者摊派、收取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故意违反规定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四条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放任其特定关系人、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节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造成决策错误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七条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八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九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条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一条在人员录用、招聘、考核、晋升职务、晋升级别、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调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谎报学历、学位、职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或者在离任、辞职、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四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五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用公款出国,或者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六条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节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八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九条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一条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节失职行为

第八十二条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三条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四条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五条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六条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七条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八条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节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因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九十二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故意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三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四条因酗酒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五条违反规定保管、使用枪支、弹药、警械等特殊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六条违反公务车管理使用规定,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七条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八条以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者诽谤、诬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或者殴打、辱骂诉讼参与人、涉诉上访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九十九条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条重婚或者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嫖娼、卖淫、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百零八条本条例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和关系密切的人。

第一百零九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条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法院干部现实表现材料

某某某同志考察材料 某某某同志,男,汉族,生于某年某月,高中文化,现任某法院副科级审判员。 该同志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备了较强的政治鉴别能力和大局意识,政治上追求进步。 该同志具有优良的工作作风,能够勤于思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注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魄力。能够做到理论与实际、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具体的审判工作中,能够正确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严格按审限办结案件,做到了“xx与效率”的结合。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了司法水平,能高质量的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有良好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勤政为民,求真务实,抱着科学的态度和实干精神,兢兢业业。埋头苦干,踏实认真,坚持原则,尊重事实,结合案件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诚心诚意为当事人着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他们办实事,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加大公开审判力度,审判实绩突出。不论是从事审判工作还是其他工作,都能以优质高效的作风去完成,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的新路子,正确处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几年来,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上诉以后,没有一件发还重审或大改判的,案件质量均得到了二审法院的充分肯定,全部维持原判,审理的二审民事近百件,没有一件错案或有其它问题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针对新时期对法官的要求,创新工作,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使法律的xx精神在现实生活中得以体现。在审判工作中能够排除偏见,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具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思维方式,做到了程序xx和实体xx。 该同志能够自觉的遵守中政委政法干警的六条禁令和法院干部“八个不准”,xx已,认真执行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以制度办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了一身正气,xx无私,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的利益,能够以身作则,廉洁xx,管好自己,克已奉公。以“xx和效率”为前提,严格执法,确保了xx,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2005、2006、2007年度考核均为称职。 不足之处: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不够。

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年终工作总结【新版】

编号:_____ 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学校:_________ 教师: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4 页

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xx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帮助、支持下,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现将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在政治理论的学习上,我积极参加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学习教育活动,通过不断的学习教育,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养,使自己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和宗旨;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养成了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健康向上的良好道德品行。 二、严谨细实、勤奋努力、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我追求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注重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讲求工作的原则,把“实事求是,务实创新、细实严谨”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结合实际和办公室工作的特点,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做到了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协调内处关系、综合各方信息,起到了参谋助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严于律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法院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法院 第 2 页共 4 页

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 一、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参照有关法律,结合各类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情节轻重、刑期长短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它反映了人民法院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科学地鉴定和保存好诉讼档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应当从政治、经济、科学研究等方面,从历史和现实使用价值,全面地,慎重地估量每个案件的作用,划定其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具体案卷保管期限的划定,参照《保管期限表》办理。 四、刑事案件中的赃、证物,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退还受害人的以外,民事案件中的权益凭证,在结案后,除应当退还当事人或当事单位的以外,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时间与案卷划定的保管期限相同。刑事案件中的证物,不宜于长期保管的(如血衣、凶器等),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仍依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77号《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中提出的“至少保存15年”的规定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每个案件终审判决结案后的下一年起算。一个人民法院审理的同一被告的累犯案件,或者同一被告的特赦、更审、再审、申诉、加减刑案件,其先后形成的案卷的保管期限,应以最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作为起算的时间;如属于不同的保管期限,应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为保管期限。 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民案件,在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当事人继续申诉形成的档案,可合并原审案卷保管,保管期限与原案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申诉档案,按《保管期限表》的有关规定划定保管期限。

(法院副院长)现实表现、考察材料范文(1)

(法院副院长)现实表现、考察材料范文(1)xx,男,汉族,xx年x月出生,xx年x月参加工作,xx年x月入党,x学院法律专业在职大学毕业,大学,现任xx法院副院长。 政治素质高,党性观念较强。在工作中,识大体,顾大局,不计个人名利得失,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密切联系实际,灵活运用先进思想理念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和处理问题,在大事面前能冷静,难事面前善思考。 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中,敢抓、敢管,善于处理复杂矛盾,快速打开工作局面。由于历史遗留问题,x临街商户多年拒缴土地使用费。主管行政审判工作后,为不影响商户正常营业,在商户不忙时间段带领法官逐户走访,宣传法律法规,动员商户缴纳税费。两年间,受理此类案件x件,全部执结,为国库追缴税费x万余元,促使其它欠费商户,积极主动缴纳了税费。不断加强法警队伍建设,两年来,执行押解、看管刑事被告人x人次,出警执行民事、刑事案件审判值庭x次,中未出现任何纰漏。x年,出警协助x法院押解、看管重大毒品案件被告人x次,圆满完成任务,受到市法院法警支队表扬。经过近两年的警队建设,我院法警队已具备“星级警队”标准,x年x月正式提交申请创建省级“星级警队’工作。

工作作风扎实,责任意识较强。始终保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开拓进取,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充分调动分管庭室干警的积极性,加强与其它各业务庭的沟通联系,促进各项工作和谐稳步推进。加强制度管理,带领各庭室(队)同志进一步制定、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x余项。 公正司法,群众基础较好。始终牢记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灵魂和生命线,始终做到严肃执法、公正办案、清正廉洁、勤奋敬业,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活动,带头为灾区、贫困群众捐款、捐物方。热心帮助同志,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严明的纪律,果敢的办事精神赢得了全院干警的信任,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可。 主要不足:1、工作中有时存在急躁现象。2、与干警思想交流不够,特别对生活困难的干警关心不够。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 (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条 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第八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 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第十条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 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第十三条

法院人员自我鉴定三篇

法院人员自我鉴定三篇 导读:本文法院人员自我鉴定三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 XX年,本人在院庭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学习均有长足进步,现将本人全年的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法院干警,本人在过去的一年中,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积极参加人民法院组织学习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实实在在的教育、警示以及典型案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增强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承担起肩上的责任。 二、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充实自我 为了胜任本职工作,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我能注重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素质。平时我认真学习《四项规则》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规则,不断规范自己的司法行为。为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我还参加电大法律本科的学习,并在本学年通过各项考试顺利毕业。此外,我还能加强体能锻炼,熟练掌握法警技能,全面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三、立足本职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本人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做到踏踏实实,勤勤恳恳。XX年上半年,作为一名驻基层法庭的法警,本人能不折不扣的完成值庭任务,维护正常的庭审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完成庭长及审判人员交办的送达及其他工作。下半年回到法警队工作,在短时期很快进入角色,顺利完成大队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依照《四项规则》等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提押、值庭、临时看管、排妨、送达诉讼文书和协助民事执行等各项调警任务,不怕辛苦,毫无怨言。 四、遵守规章制度,严谨工作作风 在过去的一年中,本人能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条禁令”以及院、庭、队各项规章等一系列廉政制度,特别是在人民法院组织学习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以来,我能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在思想上保持警钟长鸣,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院清正廉洁的形象。 当然本人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人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严格加求自己,改进不足,争取更大的进步。篇二 我是20XX年起任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政工科科长的。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近三年来,自己的思想、工作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现进行自我总结如下: 一、思想方面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和*理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提高了运用马克

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工作计划总结

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本人于20××年9月进入××县人民法院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兢兢业业履职,勤勤恳恳工作,干干净净做事,踏踏实实做人,在上级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帮助下,我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讲原则、顾大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实践,提高道德素养 近年来,我一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理论学习作为自身的重要任务,自觉做到勤学多想,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于20××年12月通过党组织的考察成为中共预备党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坚持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放松,与时俱进地学习研究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当今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能够用法律的理念去指导工作,用法律的思想去谋划工作,用法律的手段去开展工作。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于20××年顺利地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 二、注重求真务实,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我自进入法院以来,先后在办公室和研究室工作,无论在哪个工作岗位上,都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立足本职,开拓创新,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上狠下功夫。在办公室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全院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案办公系统及设备的日常维护。平时耐心细致解答同志们在计算机操作方面的疑问,及时解决各类电脑、网络设备、办案系统软件等设备故障;多次组织全院干警进行审判管理系统、OA办公系统、执行系统的操作培训;并与其他同志配合,共同完成了数字化法庭庭审录音录像工程与全院视频监控工程。在研究室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司法统计、审判管理与全院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对案件审理、执行中的各节点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坚持定期通报各业务庭的司法统计和长期未结案情况,提高司法统计工作质量,保证了司法统计系统与审判管理系统的数据零差错。长期与上级法院协调我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审核复议事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年11月至20××年1月期间曾在高院审管办挂职锻炼,审判管理工作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注重及时把握各部门办案进度及质效情况,对于各项质效数据,每月进行汇总统计,对每个业务庭收结案情况、办案效率情况以及办案效果等具体数据进行全面的统计分析,与年度目标和上年度同期情况进行逐一对比,上报院领导并通报各庭局,为领导的科学决策作数据支撑。在对本院各部门绩效考核工作上,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有部门一视同仁,对于各项质效指标,以司法统计数据为基础,认真核实各项质效数据,真实体现各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2018年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18年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一、加强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审判、侦查、公诉服务,为当事人服务。 二、组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立卷归档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除本院院长外,任何单位、人员借阅卷宗必须填写借卷单并经办公室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四、本院党组成员借阅案卷的,应当办理借阅手续。 五、办案人员因办案需要借阅案卷时,须本人亲自借阅。委托其他人员借阅的,需要填写委托借阅书。 六、案卷必须由正式干警借阅,临时工作人员(包括合同法警)不得借阅。 七、其他单位借、查案卷的,按照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办理。 八、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原则上不得借、查阅。必须办理的,需要经院长批准。 九、律师或当事人等查阅诉讼案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法院指定场所阅看本案案卷。如需要摘抄、复制的,应在档案管理人员监督下在指定地点进行。 十、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借阅期限及时归还。不按时归还的,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催还。案卷被还回时,如发现被拆及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进行调查。 十一、本院办案人员在县内办案需要携带已归档案卷的,应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出县办案需要携带案卷的,必须经院长批准。携带案卷办案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严防遗失、被盗及泄密。 十二、阅卷时不得吸烟,防止烧损案卷。 十三、档案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要超过一个月的,由本案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延长至三个月。仍需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十四、各中层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及借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记入院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成绩。 1、案卷装订不整洁、不规范的,除退回办案庭重新整理外,凡案卷皮、卷内目

法院工作人员精编个人总结范文

法院工作人员个人总结范文 【导语】工作能力在不断的进步中,在以后的岁月里,我的工作一定会越来越努力的,尽量不会出现任何的差错。《法院工作人员个人总结范文》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 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中院的大力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揽,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意识,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以“围绕审判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审判”为党建工作主线,结合“三个干什么”实践讨论活动,不断深化和探索基层党建工作的新路子,党建工作活力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审判工作全面发展,形成了党建、审判工作齐抓共赢的良好局面。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院党员队伍基本情况 我院设立有院党组,配置有党组成员共8名,其中党组

书记1名,内设有15个职能部门,肩负辖区162平方公里、12余万人口的各类一审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现有党总支部1个,总支部委员5名,其中党总支部书记、副总支部书记各一名,党总支隶属******区直工委领导,下属3个党支部,每个党支部均由5个职能部门党员联合组成。现有在编在岗干警53名,其中党员44名,占干警总数的83%,女性党员11名,占党员总数的25%,44名党员中96%达到本科以上学历。由于确保了把支部建在庭上,把党旗插在审判一线上,全院干警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支部的带领和广大党员的带动下,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着自己应有的价值。 二、我院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发挥党组织在法院工作中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院党建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我院不断建立健全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工作。 (一)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明确党组成员的工作职责,细化党支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

法院档案工作总结范文

法院档案工作总结范文 一、提升理解,增强管理 在新形势下做好法院档案工作,对增强法院制度建设,提升法院 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院党组对此项工作给以高度的重视。 增强档案工作领导机构,形成院长具体抓,办公室主任具体干的良好 局面。配备了3名专职档案员,做到了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办,为 档案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了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制 度化建设,我院健全了各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了管理。保证了 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运转,有效地防止不规范借阅、调档现象,确保档 案安全保密。多年来,我院从未发生过一起泄密、损毁、丢失和卷宗 被盗事件。 档案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做到认真执行工作纪律,努力履行工 作职责,按照标准展开档案及库房的环境、卫生及安全情况的检查。 院领导不定时实行检查督促,保证了管理工作的经常性和有序性。在 审判工作中,我院注重档案工作的适时性,平时注意增强档案安全教育,每逢节假日,都要对档案保管工作实行强调和警示。制定了相对 应的措施,切实做好案件的交接、卷宗的交接和归档及保密工作,因 为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使档案工作得到有序展开。 二、高标准严要求,增强归档工作 随着司法透明度的持续增强,对案卷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为保证卷宗质量,我们根据上级的要求,按照装订顺序,装订内容等 项标准,严格实行检查验收。一是增强并完善了案件月归档报结制度。在案件自查中,发现有的案件报结后,卷宗长时间不能归档。针对这 个问题,我院推行了归档报结制度,承办人员当月报结的案件,首先 将装订好的卷宗送交院案件评查室实行卷宗评查归档,并由评查人员 签字确认后报结案,承办人员按收到的结案通知书具体报结案件。院 立案庭按结案通知书统计结案数量,对没有结案通知书的,视为未结 案件,不予结案统计。同时,我院还在年初的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在和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档案 【发文字号】法[办]发[1991]4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1.12.24 【实施日期】1991.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

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法院工作人员自查报告

竹沟法庭“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 活动的自查报告 竹沟法庭围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的主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三化”举措保证审判工作在公正高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法官的业务水平,促进审判质量的提升。 一是理论学习常态化。 对法律法规本身及其立法精神的掌握和了解,是每位法官必备的理论素养,因此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鉴于目前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保险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激增的形势,竹沟法庭将新《保险法》及其《解释一》、《侵权责任法》,以及《合肥市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案件的指导意见》等作为学习重点,按照党员“五带头”的标准,确定党员审判人员先行学习,再结合审判实践,与全庭干警共同剖析,以提升对立法目的的理解和增强对法律条文的运用能力。与此同时,竹沟法庭在原有的对《公司法》及其《解释一》、《解释二》的学习基础上,又确定两名党员干警学习即将颁布的《解释三》和《解释四》。此外,还积极鼓励党员干部加强涉公司类和股权类等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积极提倡本庭法官养成剪辑《人民法院报》的习惯,并定期在本庭的业务学习会上进行交流。

二是案件讨论随时化。 为保证案件的快速审结,对一些疑难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结合当前创先争优活动,竹沟法庭以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公正高效办案,推动科学发展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抓手,经常组织党员审判人员为先锋全体审判人员共同参与的集体讨论,讨论不限时间、不限地点,随时提出、随时召集、随时讨论。案件讨论既解决了个案本身的问题,也大大提高了办案人员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目前,案件讨论在竹沟法庭已经形成常态化机制,不仅是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也积极参与案件讨论。 三是案例反思定期化。案例,特别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改判的案例,对于指导我区的审判工作、拓宽审判人员的思路有着积极的意义。对此,竹沟法庭结合法院文化建设的实际,组织专人将二审法院关于本庭案件的改判判决书送交庭室负责人,由庭室负责人阅后定期组织全庭党员审判人员学习、讨论,从党员思想工作实际、从人民群众期待实际出发,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对审判的案例进行全面反思,提高了基层法官对案件的及时纠偏能力,有力地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

诉讼档案管理操作实务

诉讼档案管理操作实务 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 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是指法院审判人员在一个具体诉讼案件办结后,将零散的、杂乱无章的诉讼文书材料集中收集起来,经过系统整理,按一定规则组合装订成诉讼案卷时,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以及在观察、分析、解决诉讼文书材料管理和诉讼档案实体管理问题时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是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普遍适用的指导原则。我国法院诉讼文书材料数量巨大,种类繁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卓有成效地组织好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必须明确和熟悉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 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由四个相互联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 一、按年度、类别、审级、一案一号单独立卷原则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按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公函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这一原则早在新中国成立时就已在法院确立并付诸实施。

按年度立卷,就是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年度将其分为年度类别进行立卷。按年度分类立卷,可以客观地反映各法院每年度审判案件的数量、特点和逐年发展变化情况,有利于现行利用和归档后提供利用,也与法院工作制度相吻合,同时自然而然地把法院全部案件划分成了各种年度类别。按年度立卷,要求根据案件收案年度编定的案号归入相应的年度,某一年度受理的案件应当集中管理,不可分散,不可将一个年度的案件放入另一个年度之中,跨年度审结的案件,无论何时立卷归档都应列入收立案年度集中管理。 按类别立卷,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分类进行立卷。依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诉讼案件分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大类别。 按审级立卷,是指按照案件所在的审级进行分类立卷。这里的审级指审判程序,一般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等。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审判程序作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按一案一号立卷,是指按照案件在立案部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进行立卷。一个案件在同一审级审理时,只能编定一个案号,收、结案登记薄,案件目录登记表、案件登记表、档案检索目录都应按照立案时编定的案号顺序排列。

法院干警工作表现怎么写

第一篇、法院工作人员现实表现 法院干警工作表现怎么写 ××同志现实表现 ×,男,××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参加工作,历任,现任。该同志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如下 一、讲政治,讲大局,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良好政治素养 多年来,该同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新时期的理论武装头脑,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基础,立场坚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注意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党员形象,思想进步,具有牢固的为人民服务性宗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立场和决心。 二、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该同志宽容大度,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在不同的工作岗位,

都能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能够较好的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对人热情周到。办事情既能坚持原则,又能主动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展现出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 三、工作扎实,业务过硬,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参加工作以来一直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团结务实,清廉为民,在工作中注重学习研究。××工作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 该同志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以政治坚定立德、以廉 洁从政立身、以爱民为民立本,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凡违反纪律、法律及超出原则的事一律不作,主动抵制不正之风,做廉洁勤政的表率。保持了一个共产党员的传统本色。 五、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尽管该同志工作突出,成绩优秀,学风端正,多年来在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进步而后提高,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学习不深不细,理论联系实际还不够深入,解决困难和问题的经验和方法还不够完善等

法院工作人员现实表现

××同志现实表现 ×,男,××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参加工作,历任,现任。该同志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如下: 一、讲政治,讲大局,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良好政治素 养 多年来,该同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新时期的理论武装头脑,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基础,立场坚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注意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党员形象,思想进步,具有牢固的为人民服务性宗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立场和决心。 二、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该同志宽容大度,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在不同的工作岗位,都能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能够较好的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对人热情周到。办事情既能坚持原则,又能主动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展现出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 三、工作扎实,业务过硬,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参加工作以来一直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团结务实,清廉为民,在工作中注重学习研究。××工作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 该同志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以政治坚定立德、以廉

洁从政立身、以爱民为民立本,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凡违反纪律、法律及超出原则的事一律不作,主动抵制不正之风,做廉洁勤政的表率。保持了一个共产党员的传统本色。 五、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尽管该同志工作突出,成绩优秀,学风端正,多年来在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进步而后提高,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学习不深不细,理论联系实际还不够深入,解决困难和问题的经验和方法还不够完善等问题。相信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能够更好的为民服务,做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一名群众满意的人民法官。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以下简称“诉讼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诉讼文书材料。 第三条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诉讼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1-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诉讼档案,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信息化技术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持档案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档案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管理诉讼档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二)制定和完善诉讼档案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各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 (四)开展诉讼档案保管与鉴定、开发与提供利用; (五)开展诉讼档案统计与研究工作; (六)负责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2-

2020法院工作人员个人思想鉴定【精选】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法院工作人员个人思想鉴定》的,好的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整理了一下发到这里 下面给大家带来一篇——法院工作人员个人思想鉴定。 我是20XX年起任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政工科科长的。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近三年来,自己的思想、工作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现进行自我总结如下: 一、思想方面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和邓小平理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提高了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处理法院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从事法院政工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法院政工工作,同时加强个人的主观世界改造。 在县委和法院党组的领导下,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注意与县委和党组保持高度一致,胸怀法院工作大局,创造性地开展政工工作、党务工作和审判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坚持立党为公、司法为民。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增强自己的组织纪律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组的团结和统一,服从党组的分配,认真接受干警监督。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谦虚谨慎,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顺境逆境一个样,经得起组织的检查和实践的考验。坚持做到慎独、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能以集体利益为重,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同志,正确对待群众。年政工科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二、热门思想汇报工作方面 一是牢牢把握队伍建设这个关键。 把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做为推进法院工作的根本动力和保障。先后组织开展了诚信教育、司法为民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先进性教育等活动。教育学习内容紧跟形势,学习形势灵活多样。通过聘请市委党校教授授课,参加省法官学院和县委党校组织的培训,自行组织集中学习、撰写心得体会等多形式、多内容、多层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人、塑造人、引导人。同时,认真组织开展“文明办案优质服务月”活动、“文明庭科室、文明干警”评比活动。法院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再次步入了省级文明单位行列。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精心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等教育整顿活动。组织学习教育力求全面,进行自查自纠深刻,进行整改落实务求实效,得到了省委政法委调研组和省高院“司法公正树形象”检查组的充分肯定。活动开展做法还被省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工作简报采用。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写作一帮一,手拉手”,资助“春蕾”女童等活动。三年来,组织干警累计捐资2万余元用于公益活动。 二是认真组织开展了“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法官”活动。 他采取以考促学,以赛促学,以奖促学,以惩促学的形式。制定学习规划,定期进行全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案件卷宗归档,保障审(执)结案件卷宗保管安全,准确掌握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情况,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院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立卷归档 第一条本院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会议记录诉讼卷宗、报表、照片、会计帐表和各种音像资料等均应立卷归档。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诉讼卷宗,必须齐全完整,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否则,档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应当于结案一个月内归档;各种党政文件留存一式三份,于次年第一季度归档;会计帐表由财会部门保存一年后,编造清册,于第三年第一季度归档;基建资料、图纸等有关材料应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内归档。逾期,档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对各业务部门已办结的各类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每月归档情况,院档案室将在次月初予以通报。 第五条对归档质量不符合规定,经检查后又不改正以及私自留存卷宗或重要文件者按院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档案借阅 第六条本院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本院各部门因案件审理需要调借卷宗材料的,须凭调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单位借调卷宗和档案材料,除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外,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有关单位查阅档案,须持有关介绍信、委托书,填写《查阅登记表》,经过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八条查阅档案材料严禁涂改、圈点、划线、折叠、污染、拆卷或插取文件,违者罚款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查阅档案材料应在指定范围内查阅,不得翻阅无关材料和私自摘录涉及国家机密方面的内容,诉讼卷宗摘抄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及结论性材料。各类案件卷宗

法院工作人员年终工作总结

法院工作人员年终工作总结【篇一】 我院党组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直机关党委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党建带队伍,以队建促审判,深入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不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从而保证了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保证了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锦绣XX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司法保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XX县法院内设机构13个、派出法庭6个,在编干警94人,党支部4个,党员90人,其中在岗党员干警86人,占在编干警总数的%,现有3名以上党员的庭室13个。 二、基本做法与成功经验 1、提认识,强活力 县委下发了《*XX县委关于在创先争优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XX发4号文件后,我院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XX为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各支部书记,副书记为成员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形成了党组书记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支部具体落实,党员干警共同参与的格局。坚持年度工作党建开局,确立了“党建带队建,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于3月6日召开法院党建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党建工作实施,要求各支部和全体党员按照有利于支部发挥作用,有利于开展各项活动,有利于明晰党的建设的各项任务“三个有利于”的要求,切实改进和加强支部建设,把党小组建在庭上,把党旗插在审判一线,同时,不断健全完善并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员“三会一课”制度,丰富、拓展学习内容和形式,大力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党员干部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党员干警的思想觉悟、政治素质、道德水平和服务发展的能力。 2、定载体,求实效 一是开展“牵手共建”活动。今年7月,院长XX带领相关人员深入“牵手共建”对口单位金刚台乡河口村调研,同村两委座谈,了解共建村基本情况,指导科学发展、升级晋档工作,签署了牵手共建晋级目标责任书,以明确双方党建工作目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谐稳定工作目标和关爱帮扶目标。我院挤出资金4万余元,帮助河口村硬化村内道路,整修坑塘沟渠,完善卫生保洁制度,改造卫生设施,使该村的村容村貌有明显改观。二是开展结对帮扶工作。我院31名科级干部与金刚台乡朱裴店村的31名留守儿童结成“一对一”帮扶对子,向学生们赠送书籍和学习用品;制作“爱心提醒”卡到中小学校宣传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三是开展“法官村长”工作。将74名干警分派到全县370个行政村担任法官村长,排查各类纠纷107起,诉前调解民事案11件,接受法律咨询391人次。四是开展党史知识竞赛。6月30日,在建党九十一周年之际,我院组织了“学党史、颂党恩”知识竞赛,在全院掀起了学习党史增强党性的新热潮。五是把创先争优活动与“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有机结合,以营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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