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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公告批复及复函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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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公告批复及复函汇总

关于化妆品公告批复及复函汇总

1,化妆品1

1,化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XXXX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XXXX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XXXX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XXXX第2号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检验检疫XXXX第一号令卫生部公告199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199卫生部关于多色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批准瓜子提取物作为化妆品原料的通知法律监督司卫生部关于育空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XXXX版《中国使用的化妆品成分清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发布国际命名化妆品成分(INCI)中英文(XXXX版)通知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系数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检验规程(XXXX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标准(XXXX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标准》的

通知卫生部关于批准高粱红作为化妆品原料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认定化妆品卫生安全检验机构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使用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的通知

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开展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检验机构鉴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包装标签委托加工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使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限量

关于发布《化妆品中11种防腐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吡啶硫酮锌最高允许浓度的补充通知

关于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质认证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贯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标准》等四项卫生标准的通知199 1、化妆品3 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资生堂进口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监督执法的批复化妆品卫生部关于将“沐浴露”纳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调整范围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到期有关问题的请示;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回复

《卫生部关于进口化妆品实施进口卫生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回复

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化妆品检验方法请示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确定防晒产品防晒值

的批复199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的批复

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进口化妆品和国内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目录法律效力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不同意酮康唑作为化妆品原料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贯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宾馆酒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函

1。化妆品4

卫生部公布

(9月21日,XXXX)

经调查核实,河南省镇平县华日化工厂在向卫生部申请除臭化妆品专用化妆品卫生许可证过程中,使用了伪造的检验报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8条的规定,

我司对申报产品不予批准,并对镇平县华日化工厂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产品的卫生许可证。

特此公告

(XXXX 18号)

卫生部

公告

(XXXX 7月5日)

针对当前化妆品的宣传功效、非法宣传功效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识和宣传,加强化妆品监管,现公告如下:

1。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使用、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如

(XXXX第14号)

1和化妆品5

。散落在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头发、指甲、嘴唇等)的日用化工产品。)为达到清洁、消除异味、护肤、美容和装饰的目的,化妆品的宣传应严格按照化妆品的定义进行。

2、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效果,不得暗示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效果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鉴于目前市场

上宣传“抗菌、抑菌、除菌”效果的沐浴露等化妆品,我司重申,自XXXX 7月1日起,新生产的化妆品禁止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等相关宣传材料中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等医疗效果这种在XXXX 7月1日之前生产的化妆品可以一直销售到产品的有效期。

卫生部

宣布

(4月23日,XXXX)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传入中国。为确保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XXXX第1号公告和卫生部XXXX第2号公告,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公告如下: (xxxx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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