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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律的概念》后对法之定义思考解析

读《法律的概念》后对法之定义思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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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命令说之不足

(一)本书的任务

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推进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社会现象的理解……阐明法律思想的一般框架。”(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序言,第1页)法律的概念是法律科学中第一个基础性的概念,前人已经有不少工作,哈特教授的新意在于试图运用实证分析,尤其是语义分析方法对法律的概念重新作一思考。

他首先对前人的思考作了一些批评,认为他们的工作虽然曾经有重要价值,但仍然不足以成为法律的概念的最好定义,这些观点都过于简单化、极端化了,而哈特希望能够对法律的概念中的复杂性有更多的包容性。他列举出的这些观点有:官员决定说,法院判决说,法规说,制裁说。哈特对这些理论作了这样的恰当评价:“与其说它们是冷静的定义,倒不如说他们是对那些被过分忽视了的法律真理的巨大夸张,其光芒使我们得以看见法律之中的许多隐蔽之物,但是,这种光芒如此之强,以致于使我们对其余的东西视而不见,并因此使我们对法律仍然没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见解。”(第2-3页)这一评价既说明了这些理论的独特价值,也指出了其不够充分的原因。因此,哈特将在此基础上起步,继续思考法律的概念。

哈特给自己提出了这样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第14页)他的工作也由此开始。

(二)法律命令与指令

哈特首先分析命令说。他发现,其实命令说所指的命令并不是一切命令,“它非常强烈地暗示某种组织的存在,这种组织具有相对稳定的等级结构”。(第21页)因而,“发布命令是典型地对人们运用权威而不是运用施加伤害的权力,虽然它也可能与伤害的威胁相联系,但是一个命令主要不是诉诸畏惧,而是诉诸对权威的尊重。命令这个概念与权威有着极强固的联系,它远比强盗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更接近于法律。”(第21页)因此,以与命令说最相近似的刑法来看,命令也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威胁。“这种标准的形式——刑事法规也不例外,在法律的所有种类中,它最类似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在两个方面表现出它的普遍性。一方面,它指出一个普遍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它又把这一模式适用

于一个普通的角色群,属于该角色群的人们被期待着能够注意到这一行为模式适用于他们,他们应该对之加以遵行。”(第22页)这样,它可以分析出两种不同的内容:普遍的行为模式和普遍的效力。“这个普遍服从的事实却展现了法律与强盗的命令之间的决定性差别。法律具有相对持久和稳定的特点,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纯粹暂时性的支配地位,则很自然地被看成是与法律相反的一致。”(第25页)

因此,将命令说简单化,等同于强盗的命令,是不能包括命令说这样的内涵的。因此,通过分析发现这个命令是“以威胁为后盾的、被普遍的服从所支持的普遍命令。”(第25页)这样就将命令说推进了一步,它是不能被简单化为强盗命令的。至此,哈特得出一个初步结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将是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发出这种命令的人既可以是主权者,也可以是服从于主权者的那些下属们。”(第27页)

(三)法律的多样性

以上文所得出的初步结论(我们仍称其为“命令说”)为基础,哈特继续分析法律的的概念。首先,“命令说”似乎更接近于刑法,但是在法律体系中刑法之外,还存在许多的其他法律,这样命令说遇到了第一个局限,它不能说明刑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哈特说:“刑法及其制裁与我们的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至少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这种普遍命令与侵权法之间也存在着某种类似之处,……但是,还有其他重要类别的法律,因为它们执行的是完全不同的社会功能,所以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全然无共同之处。”(第29页)与强加责任和义务的“命令说“相反,存在着授予权力的法律,一方面,它授予个人以权力。“这种法律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是通过授予人们以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利和义务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他们愿望的便利。”(第30页)“如此授予个人的以合同、遗嘱、婚约等方式形成与他人的法律关系的权力,是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最大贡献之一。”(第30页)另一方面,它也授予官方以权力。“它所授予的法律权力具有公共或官方性质,而非私人性质。这种权力在司法、立法和行政这三个部门(统治权力习惯上、虽然是含糊地分为这三个方面)到处可见。”(第31页)因此,虽然法律通常更多地显示出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还是存在着授权性。“授予和界定立法权力之行使方式的规则和至少类似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刑法规则之间存在着重大区

别,尽管它部分地被上述复杂情况所遮蔽。”(第33页)命令说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因此一个法律的概念还没有达到。

哈特批评了简单化的做法,他们为了达到一个一般的法律的概念,削足适履,将不属于制裁的法律或者附会为制裁,或者将其剔除出去,以使命令说能够成立。例如凯尔森认为“法律是规定制裁的主要规则。”(第37页)“授予私人法律权力的规则只不过是真正完整的法律——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不完全的部分而已。”(第39页)哈特对此类做法提出批评:“它们以曲解不同类型法律规则所执行的不同社会作用的极高代价,来换得这个模式的一律,他们将所有的法律都归并到这个模式之中。”(第40页)

另外,哈特还分析了习惯这种法律渊源。通过对“命令说”的分析,哈特发现了“命令说”的三个困难:第一,即使是刑法,虽然强加义务,但同时也约束立法者;第二,强制性规范之外,还存在授权性的规范;第三,“命令说”不能说明习惯这一法律渊源。(第50页)这样就将“命令说”的缺陷显示出来了。

(四)主权者与臣民

1、服从的习惯与法律的连续性。命令说不能说明人们服从习惯的来源,人们为什么要服从一个命令?“一方面是,单纯的对立法者下达的命令的服从习惯,不可能授予新的立法者任何继承原立法者、并在其位置上下达命令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原立法者的习惯服从其本身不可能表明或建立任何假定,即新立法者将被服从。……必须存在着对这样一个规则的接受——按照该规则新立法者有资格继承前任。”(第57页)因而,一个新立法者所具有的立法权力是来自于法律制度中存在着的规则,这一规则使其具有了这样的权力。“为了认清这种规则是如何解释立法权的连续性,我们只需注意,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一个新的立法者开始立法之前,就显然存在着一个公认的规则——它赋予新立法者作为一个阶级或某一世系的一员接任后进行立法的权利。”(第60页)

2、法律的持续性。但是还有另一个问题,如何解释旧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对新立法者来说,仍然是一个法律?也就是说法律为什么具有持续性?“它们作为法律的地位归因于如下事实:它们是由根据现在的接受规则,其立法活动具有权威性的人们制定的,而与这些人仍活着或已死去无关。”(第66页)

3、对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主权者的假设存在问题。常常认为主权者是拥有绝对权力的人。哈特分析之后,认为存在着对主权者的如下限制,主权者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只是这些限制并不上法律方面的限制。主要有五个方面:“第

一,对立法权的法律限制不是由某种责任、即设定给一个立法者的服从某个最高立法者的责任构成的,而是由赋予他立法资格的规则中所包含的无能力构成的。第二,为了确认一个有意图制定的法规是法律,……我们必须证明,这个有意制定的法规是由根据一个现存的规则被赋予立法资格的立法者制定的……第三,为了证实我们面前存在着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我们不得不证实的仅仅是,赋予该立法者资格的规则不授予更高权力给在其他领土上也有权力的那些人,……第四,我们必须在法律上不受限制的立法权和尽管受限制,但在该制度中有最高性的权力之间做出区别……第五,即最后一点,立法者的服从习惯至多具有某种间接证明的意义,而限制该立法者立法权能之规则存在与否则具有决定意义。”(第72-73页)

经过分析之后,主权者的概念就得到了明确的内涵。绝对的主权者的概念代之以一种授权规则。“即主权者学说不仅在细节上是错误的,而且命令、习惯和服从等简单观念也不适合于法律分析。相反要求的则是授权规则的观念,即可能有限制地或无限制地授权在某些方面有资格的人们遵循一定程序去立法这样一种规则的观念。”(第79页)

因而,通过这样的分析,原来的法的命令说的法律概念存在着的含糊、简单化、绝对化、不周延地方面都暴露了出来。这样,旧的法律命令说虽然有很大影响,但是它是不能作为法律的概念的。至于法律的概念是什么,这就是下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一)法律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在上文的基础上,哈特提出一个新的法律假说。“按照可以被认为是基本的或第一性的那类规则,人们被要求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另一类规则在某种意义上依附于前者或对前者来说是第二性的,因为它们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第一性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第一类规则涉及与物质运动或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类规则提供了不仅引起物质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和变更。”(第83页)即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1、义务不同于强迫命令。哈特重点分析了义务的概念。“某人被迫去做某事与他有义务去做某事”之间显然是存在极大的差别的。一种强迫性命令显然不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如强盗的命令,它只能是针对具体的人,而且只具有暂时的强制力量。而与此不同的是,“某人有义务或受制于义务的陈述意味着规则的存在”,(第87页)因而了就表明了一个法律秩序的存在。

2、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哈特分析了对待法律的两种不同态度: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因为就规则来说,有关的可能是:或者仅仅作为一个本人并不接受这些规则的观察者,或者作为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的一个群体成员。我们可将这引起主张分别称为‘外在观点’和‘内在观点’。”(第90页)

3、法律的要素。是什么构成法律的存在?哈特认为简单社会中存在的规则就是第一性规则,然后分析这种第一性规则组成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可能出现的缺陷,他认为存在如下三方面的缺点:第一是不确定性。“这种由简单的第一性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中的缺陷,我们可以称之为它的不确定性。”(第94页)第二是静态性。“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并没有有意识地通过清除旧规则或引进新规则而使规则适应正在变化的情况的手段”。(第94页)第三是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这种简单的社会生活体制的第三个缺陷是用以维护这些规则的分散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如果没有专门受权去最终地和权威性地确定违犯规则的事实的机关,这些争论将无休止地进行下去。”(第94-95页)

第一性规则存在问题,所以需要引入第二性规则来加以弥补其缺陷。(第95页)具体来说,要引入如下三个第二性规则,即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对第一性规则体系的不确定性的最简单的补救,就是引入我们称之为‘承认规则’的东西。这将具体指明某一或某些特征,一个拟议中的规则拥有这些特征,就可以被决定性地认为这一群体的、由它所施加的社会压力为后盾的规则。”(第95-96页)“对第一性规则体制的静态性的补救在于引入我们称之为‘改变规则’的东西……正是依据这种规则,而不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立法制定或撤销的观念才得以理解……这种规则除了具体规定谁将立法外,还可以以或多或少硬性的措辞规定立法时应遵守的程序。”(第97页)“对简单的第一性规则体制的第三个补救,即旨在补救它的分散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而作的补充,是由授权个人对特定情况下第一性规则是否已被破坏的问题作出权威性决定的第二性规则构成的。最原初的审判形式就在于这种决定,我们将把授权作出这种决定的第二性规则称为‘审判规则’。除确认谁去审判外,这些规则也将规定审判应当遵

循的程序。”(第97-98页)而审判规则事实上也是一个承认规则。“授予审判权的规则也是一个承认规则,它通过法院的判决认定第一性规则,而这些判决也就成了法律的‘渊源’。”(第98页)

按照哈特的理解,什么是法律,不是简单地给出一个定义就算结束,而是要具体地分析每一个问题。哈特认为,“在阐明法律的概念中,应当给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以中心地位。”(第111页)他就指出了以第一性规则作为法律定义存在的三个问题:不确定性,什么是法律,法律的效力来自何处?静态性,已经具有效力的法律如何继续具有效力?什么时候它才不具有效力?社会压力无效性,究竟是否存在法律,怎样能够进行判断?谁来判断?

法律的要素: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第一性规则存在的缺陷引入弥补缺陷的第二性规则不确定性:什么是法?承认规则:立法规则

静态性:什么是现在的法?改变规则:法律的修改、废除

规则

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谁来决定

什么是法,怎样决定?

审判规则:法院审判规则

(二)法律制度的基础——承认规则

1、承认规则与法的效力。就第二性规则来说,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一类规则。因为,决定一个法律制度中规则的效力的就是承认规则。任何规则只有在通过了承认规则的承认之后,它才取得一个法律的正式地位。所以,承认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规则。然而,承认规则是一种什么规则呢,它怎样赋予法律规范以效力呢?

首先,承认规则并不是一个规则,而是确认一个法律制度具有效力的整体性的办法,它是一个基本事实。“就大部情况而言,承认规则不是被陈述的,但其存在是通过法院或其他官员、私人或私人顾问确认特殊规则的方式显示出来的。”(第102页)“在一个有各种不同的法的‘渊源’的现代法律制度中,承认规则相应地比较复杂:即确认法的标准是多重的,通常包括一个成文宪法,立法机关的法规和司法判例。”(第102页)

其次,承认规则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但是它的效力来源是不能追问的,它只是一个假定。“承认规则是一个最终的规则:像通常一样,在标准是依照相对从属和优先的地位排列顺序的地方,其中之一将是最高的。承认规则的最终性和其标准之一的最高性的观念最值得注意。”(第106页)“一个规则之作为该体系成分的资格,取决于它符合承认规则提供的一定的标准。提供标准的这个承认规则本身的效力不发生此类问题;它既不是有效力的,也不是无效力的,而只是被认为这样使用是合适的。隐晦地说‘它的效力是假定的但不能被证明。’”(第109页)“承认规则只是作为法院、官员和私人依据一定标准确认法律这种复杂而通常又协调的实践而存在。它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第111页)在这里,我们又看到了与凯尔森同样的解决办法。即对于法律效力的来源,对于实证法学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这已经涉及到对整个法律制度的评价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已经越出了法律的界限,成为一个价值问题。将其作为一个假定已经足够解决法律制度内部的诸法律问题,至于其他的问题可以留给其他学科的专家去解决。

2、怎样证明承认规则的效力。“把承认规则称为‘法’的论据是,为确认这个制度的其他规则提供标准的规则,可被认为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确定的特征,因此它本身值得称为‘法’;把它称为‘事实’的论据是,主张这样一个规则存在,实际上是对一个实际发生的事实作出外在陈述,这个事实涉及‘有实效的’制度的规则被确认的方式。”(第112页)

因此,只要存在一个基本被承认的秩序,那么这一秩序的主权者所制定的法律就应当具有合法的效力。而在有效和无效之间存在着许多的过渡带,在什么地方划定一个界限认为现在的规则已经成为法律,这纯粹是一种决断,是一个假定。而对此问题的研究,已经越出法律科学的范围,如上所说,还是承认这一假定的效力就可以了。毕竟,最常见的还是一个稳定的法律秩序,而不是革命。“只要由这个制度的效力检验标准的有效法得到大多数居民的服从,这就是我们为了确定一个特定法律制度存在所必须的全部根据。”(第115页)

在此基础上,哈特指出了法律制度存在的条件。“一个法律制度是存在的这种论断是一个两面性的说法,它既期望普通公民的服从,又期望官员把第二性规则作为公务行为的重要的共同标准来接受。”(第117页)即公民的守法和政府的守法,才能形成一种法律秩序。

(三)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

即使承认规则已经确定了什么是法律,但是仍然存在着究竟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因为,仅仅赋予一些规则以法律的地位尚不充分,还不能用它来解决法律问题。主要的原因,哈特称之为法律存在着“空缺结构”。所谓空缺结构,一是指语言的不确定性,“边界上的不确定性是在有关事实问题的任何传递形式中使用一般分类词语都需付出的代价。”(第127页)二是指人的理性的局限性。“重要的是认识到我们为什么即使作为一个理想也不应当抱有这样的观念:一个规则应详尽无遗,以使它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件总是预先已经确定,在实际适用中从不发生在自由选项中作出新选择的问题……因为我们是人,不是神……其一是我们对事实相对无知,其二是我们对目的的相对模糊。”(第128页)由于这样两个原因,或者我们不能事先知道,或者我们不能准确表述,因此,已经存在的规则总是不够用,不一定能很好地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因此承认规则在此遇到了困难。

哈特批评那种坚持规则的完全效力的做法,认为它没有意义。(第129页)他指出,“事实上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以不同的方式协调两种社会需要。一是需要某种规则,……二是对某些问题需要留待精明的官员的选择来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在其出现于具体案件时才能适当地评价和解决。”(第130页)也就是说,需要有规则,但是由于存在空缺结构,更需要人的灵活性,包括法官和行政官员的司法和执法。“法律的空缺结构意味着的确存在着这样的行为领域,在那里,很多东西需留待法院或官员去发展,他们根据具体情况在互相竞争的、从一个案件到另一个案件份量不等的利益之间作出平衡。……在规则范围和判例理论留缺的领域,法院发挥着创制规则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由行政机构在制定可变标准方面执行的。”(第134-135页)认为规则一经制定就凝固不动的观点是没有意义的,只满足了概念主义的愿望,却解决不了现实问题。事实上,法律原则等技术都是解决空缺结构的一种发明。如适当注意原则,“这项技术把在以不同形式出现的社会目的之间作出合理平衡的任务交由个人,而个人则服从法官的校正。在此情况下,在一个标准被官方规定之前个人被要求服从一个可变的标准;而在他们违反了这个标准时,人们才事后从法院得知……标准。”(第131页)虽然如此,并不否定承认规则的基础性地位,因为毕竟任何法律制度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具有规则,其次才是对规则的执行和灵活的变通。“法院把法律规则不是作为预测,而是作为判决中必须遵循的标准,法律规则虽有空缺结构,却是明确得足以限制(虽不排除)法院的自由裁量。”(第146页)

三、正义、法律与道德

(一)正义与道德。

对法律制度的正义要求始终存在。如奥古斯丁所说:“没有正义而充斥着强盗团伙的国家是什么?”(第154页)但是正义问题毕竟和法律总是有很大不同。“以正义为名进行的批评并不限于特殊案件中的适法,而且法律本身常常被评论为正当或不正当。”(第159页)

正义的标准对法律来说是一个更为严格的标准,而且是几乎达不到的标准。“我们可以理智地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正义的而是好法,或因其是不正义的而是坏法;但不能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良法而是正义的,或因其是坏法而是不正义的。”(第156页)

最成问题的是正义标准常常不具有可操作性。“当我们从适法的正义或不正义问题转向用正义或不正义的术语对法律本身进行批评时,明显的事实是法律本身不能确定个人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第159页)因为正义与否要联系具体的情况,而这对法律来讲是过于复杂而无法做到的。不仅如此,“有关联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标准是可以随着特定的人或社会的根本道德观而变化的。”

(二)道德和法律的不同之处

因此,正义和法律虽然有着联系,但更多的是其不同。“任何社会能够负担的法律强制的数量都是有限的,即使在道德过错已经发生的时候。相反地,法律可以因社会一般福利的理由强制伤害他人者作出赔偿,尽管人们认为它在道德(作为正义的道德)上是不适当的。”(第163页)法律的强制性需要运用社会资源,而达到什么程度才值得动用社会强制力量,是需要考虑社会的承受力的;而一旦法律作出决定,则并不太多顾及道德的考虑,因此会有双方冲突的情况。

哈特认为道德和法律的区别有四个方面:一是重要性,道德被看作某种应予维持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东西。“就所有法律规则的地位来说,其重要性并不象道德规则的地位那样突出。”(第171页);二是非有意改变;道德不同于法律会因人的主观意图而制定或废除;三是道德罪过的故意性;在罪过方面,那种简单的法律控制外在行为,道德负责内在态度的内外之分是可以采用的,人们一旦尽了自己的主观努力,则无论有何种后果,在道德上它是没有过错的,这明显不同于法律;四是道德强制的形式,它的强制主要是良知的惩罚。(第170-176页)(二)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这样,“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第182页)法律

总体上肯定要反映道德要求,而且在常识中也往往被映证,然而,二者毕竟不是同一个东西,因此,个别的法律规则可能并不符合道德要求。

1、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法律的发展同道德有着密切关系,因此,法律的进步也同它所促进道德的水平有关系。整体来说,法律一定要反映基本的道德要求,这些要求同时也是法律。“这些规则确实构成了已进步到法律和道德区分为不同社会调整形式之阶段的一切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这些以有关人类、他们的自然环境和目的的基本事实为基础的、普遍认可的行为原则,可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第188-189页)哈特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内容列举。他分析了人类五个方面的特点,根据这些特点,一些基本的自然法最必须的。

人类的特点和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人类的特点相应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1、人的脆弱性;限制暴力杀人和施加肉体伤害

2、大体上的平等必须有一种相互克制和妥协的制度

3、有限的利他主义限制人的侵犯倾向

4、有限的资源某种最低限度的财产权制度

5、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在一个强制制度中的自愿合作

2、法律效力和道德价值。法律具有效力和法律的道德价值并不相同。因为,“一个拥有法律的社会生活包括从接受行为规则的内在观点看待法律规则的人们,……该社会也包括那样一些人:因为他们是触犯规则的坏人或是该罐的纯粹无助的受害者,这些法律制度必须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而强加于他们;他们仅仅把规则作为一种可能惩罚的渊源而予以关心。”(第197页)可见,社会中人们对法律所持态度是截然不同的。“从第一性的义务规则是唯一社会控制手段的简单形式的社会,迈入具有集中组织的立法机关、法院、官员和制裁的法律世界,是在付出一定代价下得到它的实质性进展的。”(第197页)

由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联系并不牢固,有时候会出现背离道德的法律,但是一般来说,人们可以忍受,但是如果在比较严重地违背人们的正义观念和道德价值的时候,这就要求赋予人们以一定的行动自由。“为了使人们遇到官方滥用权力时视觉清晰,最需要的肯定是他们应保持这样的观念:把某种东西认定为法律

上有效力,这并不包含服从的问题;无论官方制度所拥有的最高权力或权威多么辉煌,它的要求最终必须服从道德的审查。”(第205-206页)

按照哈特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它还分析了国际法。这涉及到第三个问题,规则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法律?因为国际法究竟是不是法律一直有争议。哈特的主要观点简述如下:怀疑国际法效力的原因是用国内法标准来评价国际法;国际法缺乏有效的制裁;但是国际法仍然可以成为主张利益的根据和理由。主权国家的主权概念给国际法带来了混乱,应当批判主权概念;国际法规则是客观存在的;国际法正在发展之中。

总之,通过对命令说的分析,哈特指出了命令说的不足;因而提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相结合的法律概念说,而对第二性规则中承认规则和审判规则用了相当的篇幅;通过分析法律和正义、道德的关系,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通过对国际法的分析,肯定了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同时指出它处于发展之中。这样哈特就完成了自己预定的任务。

于当今社会,“法律”一词早就深深嵌入日常生活的语汇中,然而当人们使用这一词语时,“法律”究竟意味着什么?这就很难回答清楚,或许根本就不能回答清楚。然而针对法理学家来说这又是一个必须阐释的问题,他们不得不去挖掘潜藏在“法律”这个名称下面更多指谓,以还原“法律”一词所本来标记的对象。或许可以用这样一个比喻来表达笔者对“什么是法律”的观点:“法律”一词好比一头大象,而我们都是一群盲人,关于这个大象具体的轮廓,我们有两种途径去把握,通过其他触摸了大象的人的教导,或者通过自己实际触摸去感受(这是少部分人所采取的途径),但无论如何,很可惜,我们都很难真正描绘出大象的具体轮廓,于众多触摸了大象的人中,可能哈特关于大象所做的描绘,能够最好地然而也只能是模糊地勾勒出大象的轮廓,关于大象的轮廓,仍然会有人去继续描绘,或明或暗,结果未知。

比值法在定义物理量中的应用

比值法在定义物理量中的应用 一、前言 物理概念是构成物理知识的基础,学生正确理解、掌握物理概念是学好物理的前提和基础。平时在教学中只有让学生搞清楚引入物理概念的真正意图,才能使学生主动深入地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才能使学生真正掌握物理概念的内涵。在学生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和应用的过程中,渗透着物理研究的科学思维和科学方法,因此选择合适的引入物理概念的方法是至关重要的。在初中物理学中引入概念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用比值法定义物理量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研究方法,它在整个初中物理学中具有很典型的意义。 二、比值法 比值定义物理量的方法就是指在定义某一个物理量的时候采取比值的形式定义的,即将某一物理量作为分子,另一物理量作为分母,把得到的比值定义为新的物理量的一种方法。如密度的定义是单位体积某种物质的质量,是将物体的质量作为分子,物体的体积作为分母,得到的比值定义为该物质的密度,其定义式为ρ=m/V。 比值法通常适用于物质的物理属性,物体的某种特征等的定义。它的主要特点是:被定义的物理量本身与定义它的物理量无关,而是由其他物理量决定。如物质的密度是由物体的质量和物体的体积的比值定义的,但物质密度的实质与物体的质量和物体的体积都无关,物质的密度是由物质的种类决定的,有时也与物质的状态、大气压等有关。再如匀速直线运动中的速度是由物体运动的路程和物体运动的时间的比值定义的,但匀速直线运动时的速度的大小与物体运动的路程和运动的时间都无关,它是恒定不变的。 三、教学模式 下面以热值为例说明用比值法定义的物理量的教学模式。 (1)现实背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家庭中的燃料也在悄悄变化,由木材演变为煤球,进化为煤气,现在天然气也走进了千家万户,燃料变化的主要原因是质量相同的不同燃料完全燃烧时放出的热量不同。 (2)引入意义:为了反映燃料的某种物理属性。 (3)定义:1kg某种燃料完全燃烧放出的热量叫做这种燃料的热值。 (4)定义式:q=Q/m (5)单位:热值的单位是:J/kg (6)决定因素:①燃料的热值与燃料完全燃烧放出的热量和燃料的质量无关,与燃料是否被完全燃烧也无关;②燃料的热值只与燃料的种类有关; (7)常见燃料的热值及其物理意义:如汽油的热值为4.6×107焦/千克。其物理意义是1kg的汽油完全燃烧放出的热量为4.6×107焦。 初中物理中比值定义的物理量还有:速度、密度、压强、功率、机械效率、比热容、热值等,所有的用比值定义的物理量的教学都可以按照上述模式进行。 四、几点补充: 1、不能将比值法的公式纯粹的数学化。在建立物理量的时候,交代物理思想和方法,搞清概念表达的属性,从这些量度公式中理解它们的物理过程与物理符号的真实内容,切忌被数学符号形式化,忽视了物理量的物理意义,在教学时一定要从公式中揭示所定义的物理量与有关物理量的真实依存关系和物理过程,防止学生死记硬背和乱用。由欧姆定律I=U/R可以推导出公式R=U/I,但是不能单纯从数学角度得出导体的电阻与导体两端的电压成正比,与导体中的电流成反

内容分析法(整理)复习过程

内容分析法(整理)

内容分析法(整理) 1.定义: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2. 在内容分析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中,众多研究者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进入内容分析研究领域,做出了杰出贡献。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理论研究的开展,产生了许多关于内容分析的定义。 1952年,美国传播学家伯纳德·贝雷尔森(Bernard Berelson)将内容分析法定义为“一种对具有明确特性的传播内容进行的客观、系统和定量描述的研究技术”。 霍尔斯蒂(Holsti)在对包括书面和口头的所有交流方式进行深入研究后指出:“内容分析法是系统地、客观地描述信息的特征”。同时为内容分析确定了三个主要目标:描述传播特征,推测传播者的意图以及传播效果。 定义二:“内容分析是为了测量某些变量而以系统、客观和定量的方式来研究和分析传播过程的一种方法。”(Kerlinger) 定义三:“内容分析是一种揭示社会事实的数据调查方法,在这种方法中,通过对一个现存内容进行分析而认识它所产生的联系、发送者的意图、对接收者或社会情境的影响。”(阿特斯兰德) 为了克服以上定义“过窄”、“有局限性”等缺陷,美国学者克里朋多夫给出如下定义:

内容分析是系统、客观和定量地研究传播信息并对信息及其环境之间的关系做出推断。 这个定义简洁地包含了一些内容分析法的基本概念:数据、情境、研究目的(推论)、信度(可重复)和效度。 3.应用领域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主要以各种文献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方法。早期的内容分析法源于社会科学借用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进行历史文献内容的量化分析。 二次大战后,新闻传播学、政治学、图书馆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与军事情报机构一起,对内容分析方法进行了多学科研究,使其应用范围大为拓展。 4、内容分析法的特征 作为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内容分析法在很多方面都不同于传统方法,例如,从方法属性看,它虽然被列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但明显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渗透影响;从方法特点看,它既有独特的个性,又处处显示出交叉性、边缘性、多样性……从以上定义来看,众学者基本认同内容分析法具有以下三个关键特性。 1.系统性 是指内容或类目的取舍应依据一致的标准,以避免只有支持研究者假设前提的资料才被纳入研究对象。因此,首先,被分析的内容必须按照明确无误、前后一致的原则来选择。选择样本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每个项目接受分析的机会必须相同。其次,评价过程也必须是系统的,所有的研究内容应以完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合同法同步练习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项选择题 1.【答案】A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排除A项。(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解析法

解析法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1).理解解析法的基本概念。 (2)学会选择恰当的算法并综合应用各种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2、过程与方法 通过实例,掌握用解析法设计程序的基本思路;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通过问题和算法分析过程,促进逻辑分析能力的提高。 (2).培养根据算法写出程序代码并上机调试程序的能力。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理解解析法解决问题的思想; 难点:列出求解问题的解析式或方程(组); 三、教学资源: 大屏幕电子白板、多媒体课件 四、教学过程: (学生探讨并分组讨论) 【探讨问题一】:使用一根长度为L厘米的铁丝,制作一个面积为S的矩形框,请计算出满足这种条件的矩形的长和宽。 (要求:列出求解问题的方程式并编程实现。) 【提问并小结问题一的探讨】 (让学生明确建立数学模型、写出求解式的重要性) 1.分析问题:本例问题可归结为求解一元二次方程的根。设矩形宽为x,则长为L/2-x,

则列出方程:x(L/2-x)=S 即:x2-1/2*L*x+S=0 (让学生通过分组讨论探究,明确设计算法如何从已知条件入手来逐步求解问题的方法)2.设计算法: (1)输入长度L; (2)输入矩形框面积S; (3)计算D=L*L/4-4*S (4)若D>=0,则计算方程的两个根并输出,否则输出“找不到”。 (引导学生编写程序代码并上机调试,理解如何根据算法编写程序) 3.编写程序: 4.调试程序: 【探讨交流解析法概念】 (让学生阅读P98,并结合该实例总结解析法的基本概念) 解析法:综合运用数学、物理、化学等各学科的知识来分析问题,寻求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抽取出数学模型,得到解决问题的解析式,然后设计程序求解问题的方法。 【探讨问题二】:小球弹跳问题(见P99):小球从10米高处落下,每次弹起的高度是下落高度的70%。当小球弹起的高度不足原高度的千分之一时,小球很快停止跳动。计算小球在整个弹跳过程中所经历的总的路程 (要求:分组讨论,用解析法求解问题,利用已学物理、数学知识综合分析,写出解析式和算法设计步骤,并编程、上机调试程序。) 【小结问题二的探讨】:选取小组中调试出的典型程序,由该小组选一名成员讲解其设计思路、过程。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学生总结反思】: 【作业:】 计算从y1年m1月d1日起,到y2年m2月d2日之间的天数。

人力资源——工作分析概念整理

工作分析 工作分析概述 1.工作分析概念 职位分析,岗位分析或职务分析,指的是获取与工作有关的详细信息的过程,是对各类工作岗位的性质,任务职责,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及任职者承担本岗位任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的过程。 分析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前提,也是各项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必须依据的文件,其分析质量对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工作分析的内容一般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一是确定工作的具体特征,二是明确工作,对任职人员的各种要求,即工作规范条件。 根据这些工作信息,制定出工作描述和工作规范两类的文件,工作描述是有关工作本身的文件,他明确工作的内容,职责和环境。工作规范是有关完成该项工作的人员资格的文件说明,完成该项工作的人员应该具备的知识技能能力和其他工作规范。 工作分析要根据工作目标,工作流程,组织战略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放下需要进行工作分析。 ①工作组织建立,工作分析首次被正式引入。 ②在工作岗位产生时。 ③当工作由于新方法,新工艺或新系统的产生,而发生重要变化时。 工作性质发生变化的时候,最需要进行工作分析。

1.2工作分析的作用 工作分析对人力资源管理者的重要作用 工作分析被称为人事工作者所从事的所有各种活动的基石。几乎所有人力资源计划或方案甄选,绩效评价,培训和开发,工作评价,薪酬决策,职业生涯规划,工作设计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等,都需要通过工作分析获得某些类型的信息。 1、工作分析是招聘和甄选工作的基础,人力资源的招聘和甄选工作就是试图识别和雇佣最合适的求职者。 2、工作分析为培训和开发方案的制定奠定基础,无论是哪种方案都需都需要培训能够明确认识到被培训的工作需要完成哪些任务,也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培训,能够为雇员有效的完成工作做好准备。 3、工作分析为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基础。绩效评价工作的目的是通过获取每位职雇员完成工作的状况方面的信息,奖励那些绩效好的雇员,使他们继续保持这种绩效模式,同时也促使那些绩效水平较差的员工改进绩效。 4、工作分析为报酬决策奠定基础,大多数组织都会把每项工作对组织的相对价值或重要性作为薪金比率的基础。 5、工作分析为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奠定基础职业生涯规划的内容,就是把个人的技能和愿望与组织内已经存在的或者将来会出现的机会匹配起来。 6、工作分析为人力资源规划奠定基础,在人力资源规划过程中,规划者首先要分析一个组织在某一动态环境中的人力资源需求,然后再通过执行某些相应的活动来帮助组织适应这种变化。 1.3工作分析对直线管理者的重要作用 1、管理者为了了解工作的流程,就必须要掌握与自己所管理的工作群体中的所有工作相关的详细信息。 2、管理者需要通过了解工作要求来做出明智的雇佣决策。

解析函数

第2章 解析函数 2.1 解析函数的概念及C-R 条件 复数作为复数域的向量,是一维向量,或复数是复数域上的一维线性空间. 2-1 ()f z 在000i z x y =+点可导的充分必要条件是( ). (A )在00(,)x y 点,u v 可导,且满足C-R 条件,即,u v u v x y y x ????==-????在00(,)x y 成立 (B )()f z 在00(,)x y 点的一个邻域内可导 (C )在00(,)x y 点,u v 可微,且满足C-R 条件 (D )在00(,)x y 点,u v 具有连续的偏导数,且满足C-R 条件 解 由上题的推导过程知,若()f z 在0z 点可导,则,u v 在00(,)x y 可微,且 ,.u v u v a b x y y x ????==- ==???? 在00(,)x y 点成立. 反之,若,u v 在00(,)x y 可微,且满足C-R 条件,则 ()i f z u v z z ??+?=?? i()(||)(i )i(i )(||) (i )(||)x y x y x x x x x u x u y v x v y o z z z u x y v x v y o z z z u v z o z z z ?+?+?+??=+ ???+?+?+??=+ ??+??=+ ?? 故 0() lim x x z f z u iv z ?→?=+? 选(C ). 2-2 若22 2 22,0(,),(,),()i 0,0xy x y x y u x y v x y xy f z u v x y 2?+≠?+===+??+=? ,则函数() f z ( ). (A )仅在原点可导 (B )处处不可导 (C )除原点外处处可导 (D )处处可微 解 (,)u x y 在原点虽有 0y v x y ??==??但不可微;而除原点外,u v 可微但不满足C-R 条件,因此,()f z 处处不可导. 选(B ). ()f z z =如此简单一个函数却处处连续但不可导! 2-3 若2 2 ()()i(32)f z x y ax by cxy x y =-+++++处处解析,则(,,)a b c =( ). (A )(3,2,2) (B )(2,3,2)-- (C )((2 ,3,2)- (D )(2,3,2)- 解 由C-R 条件及 2,2,3, 2.u u v v x a y b cy cx x y x y ????=+=-+=+=+????故2,2, 3.c a b ===- 2-3 若22 ()i f z xy x y =+则()f z ( ). (A )令在直线y x =上可导 (B )仅在直线y x =-上可导 (C )仅在(0,0)点解析 (D )仅在(0,0)点可导

(完整版)比值定义法(好)

比值定义法 小学就学除法,但高中大多数学生对除法的意义以及意义的延伸,却很少去问津。很多小学生都知道“去书店买书,算一下每本书的单价”,而高中学生却轻视了这里面思想方法的问题。 然而我们教师在教学中,特别是在用老教材时,感到有些难度、颇费口舌。新教材很好:在处理电场强度概念时候,在分析出电场力F与电荷量q成正比后,直接给出F=Eq,后面接着指出其中的E是“比例常数”,是“与电场有关的”比例常数,它反应了电场的性质,电荷放到不同点,发现E不同等。之后,引出E的概念,定义它为E=F/q。由“与电场有关”到“它反应了电场性质”再到“比值定义法”──单位电荷量在该位置的受力。这种思维过程,不但使问题简化,而且显得很自然、能使学生更深刻的理解比值定义法。 一、“比值法”的定义 比值定义法,就是在定义一个物理量的时候采取比值的形式定义。用比值法定义的物理概念在物理学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比如速度、加速度、密度、压强、功率、电场强度、电势、电势差、磁感应强度、电阻、电容等等。 比值法就是应用两个物理量的比值来定量研究第三个物理量。它适用于物质属性或特征、物体运动特征的定义。由于它们在与外界接触作用时会显示出一些性质,这就给我们提供了利用外界因素来表示其特征的间接方式,往往借助实验寻求一个只与物质或物体的某种属性特征有关的两个或多个可以测量的物理量的比值,就能确定一个表征此种属性特征的新物理量。应用比值法定义物理量,往往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客观上需要,二是间接反映特征属性的的两个物理量可测,三是两个物理量的比值必须是一个定值。 比值法适用于物质属性或特征、物体运动特征的定义。应用比值法定义物理量,往往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客观上需要,二是间接反映特征属性的的两个物理量可测,三是两个物理量的比值必须是一个定值。 二、物理量系统归类 加速度a=(Δv)/(Δt) ;电场强度E=F/q;电容C=Q/U;电阻R=U/I;电流I=q/t;电动势,ε=W/q;电势差U=W/q;磁感应强度B=F/(IL)或B=F/qv或B=Φ/S。 中学物理中应用比值法定义的物理量很多,现将它们收集整理成下表,供同行在教学中参

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分析方法的概念及意义_0

---------------------------------------------------------------最新资料推荐------------------------------------------------------ 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分析方法的概念及意义 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分析方法的概念及意义概念:基本分析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分析方法的概念及意义概念:基本分析又称基本面分析,是指证券分析师根据经济学、金融学、财务管理学及投资学的基本原理,对决定证券价值及价格的基本要素,提出相应的投资建议的一种分析方法。 其基本内容包括: 宏观经济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 技术分析是以证劵市场过去和现在的市场行为,为分析对象运用数学和逻辑的方法,探索出一些典型变化规律,并据此预测证劵市场未来变化趋势的技术方法。 意义: 基本分析: 在实践中,进行基本分析的方法和内容主要是从宏观经济分析、中观经济分析、微观经济分析三方面进行。 这三个方面的分析对投资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证券投资基本分析中,宏观经济分析的作用是对国家经济变化的把握,及时发现经济发展趋势,为证券投资规避系统风险提供保障。 中观经济的分析有助于投资者进一步对国家的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进行深入了解,把握好投资对象的行业背景,在具备投资价值的投资对象中更好地选择具有发展前景的证券进行投资。 1 / 22

对微观经济进行分析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提高中长期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减少盲目性。 投资者在进行中长期投资之前总要了解证券的风险性、收益性、流动性和时间性。 而这些与国家的宏观发展趋势、行业发展方向、公司自身经营状况有密切联系。 技术经济: 技术分析能比较直接地考虑问题,通过技术分析指导证券买卖见效快,获得利益的周期短。 此外,技术分析对市场的反应比较直接,分析的结果也更接近实际市场的局部现象。 简答题: 1.简述 KIF。 答: 是合规的外国机构,是一种有限度的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管理者为了对外资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 使之与本国经济发展和证劵市场发展相适应,对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分析投资基金与股票的区别。 答:

函数概念及解析式

函数的概念及解析式 【复习目标】 1. 理解函数的概念; 2. 掌握函数的表示方法; 【知识梳理】 1. 设A 、B 是____的数集,如果按某种对应关系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那么这样的对应叫做从A 到B 的一个函数。 2. 函数的三要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常用函数的表示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分段函数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础达标】 1. f(1-x)=x 2,则f(x)=____________, 2. 若f(x -221)1x x x +=, 则f(x)=__________. 3. 已知f(x)=11+-x x ,则f(x)+f()1x =_____________. 4. 若f(x)=x 2-mx+n,f(n)=m,f(1)=-1,则f(-5)=____________. 5. 已知)3(4 1)(,2)(2+=+=x x g a x x f ,若g[f(x)]=x 2+x+1,则a=_____________. 6.已知f(1-cosx)=sin 2x ,则f(x)=________________. 【典型例题】 例1.求函数解析式 ⑴.求一次函数f(x),使f[f(x)]=9x+1; ⑵.设二次函数()y =f x 的最大值为13,且3(1)5f f ( )=-=,求()f x 的解析式. ⑶.已知2(31)23f x x x +=-+,求(1)f x -=. ⑷.已知2 21)1(x x x x x f ++=+,求f(x);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 一、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法理学(法的概念)模拟试卷1

法理学(法的概念)模拟试卷1 (总分:7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6,分数:32.00) 1.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历史上,认为法律就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的思想家是( ) (分数:2.00) A.卢梭√ B.霍布斯 C.洛克 D.孟德斯鸠 解析:解析: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法律就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 3.古代的思想家里,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四种的是( ) (分数:2.00) A.亚里士多德 B.西塞罗 C.奥古斯丁 D.托马斯.阿奎那√ 解析:解析:中世纪基督教思想的集大成者托马斯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四种。 4.法的规范性是指( ) (分数:2.00) A.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 B.法向人们提供一个评价人们是非的标准 C.法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 D.法总结和概括统治阶级的胜利成果 解析:解析:法的规范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法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是反复适用的。故本题选C。 5.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 C.任何情况下法的实施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 D.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惟一力量 解析:解析:法本身只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故B项错误;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保证手段,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借助强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法的实施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等多种手段来保证,故CD项错误。 6.在封建社会,君主的诏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在现代国家中,宪法是根本法,这表明( ) (分数:2.00) A.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与国家直接相关√ B.法律制度和法的形式受国家形式的影响 C.法为确认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所必须 D.法为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须 解析:解析: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7.法不同于同一上层建筑中思想意识和政治组织形式的特征是( ) (分数:2.00) A.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内容分析法

摘要:内容分析法是一种有效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并且在许多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特别是经济管理领域。本研究对其定义、特点和概念框架进行了阐述,且就其在企业管理领域中的现状进行了阐述,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内容分析;概念框架;应用方法 1. 引言 内容分析是一种集定量和定性为一体的研究方法,就其定义而言,许多学者从其自身研究的角度进行了阐述,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 2. 内容分析法的特点 总体而言,韦伯从文化研究的角度,指出了内容分析方法所具有的五大优点[3]: 1)内容分析法的操作对象,是基于人类交流的文献来直接加以操作的;2)同时对文献进行定量和定性操作;3)由历史文献所产生的文化指标,构成了可以跨越数个世纪之久的可靠资料;4)文化指标可用来对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变迁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定量的评估;5)产生的是“非干扰性变量”,因而不至于使得研究对象受到干扰 这里特别提到了文化这一指标,是由于格伯纳将内容分析法用于建立文化指标,以从事他的“涵化分析(cultivationanalysis,也被称为教养分析)”,且作为传播效果方面一个里程碑式的研究,文化指标这一优点得到了许多传播学学者的认同。内容分析的“非干扰研究”这一优点,对于系统性的研究非结构浩繁资料而言,被广泛认可,并且这一研究特点是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所不具备的。 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尤其局限性,内容分析方法也不例外,李本乾教授就将内容分析方法的局限概括为以下两点: 1)不能作为推断媒体传播效果的惟一依据 2)研究结论受制于所使用的定义和分类构架 3.内容分析法的概念框架 内容分析法的概念框架可以从6个方面来概括,即文本、研究问题、情境、分析构念、推论及验证证据 3.1 文本 文本(text)是经过阅读和重构后的产物,是基于人、且因人而异的表达符号(symbolic qualities),而内容分析就是从文本开始的。一方面,分析者大多数面对的是单向传播的资料,比如,新闻记者按照自身的理解、思路和意图所攥写的报道。另一方面,内容分析者需要考虑到文本的来源,如作者、传播者,是否已经意识到分析者所要考察的内容,而对文本内容进行故意扭曲。例如,访谈者如果意识到了访谈结果对其产生的影响,就会选择性地来回答问题,如此就需要分析者从访谈者自身利益的情境出发,来理解访谈者的回答。 3.2 研究问题 研究问题是内容分析者需要从文本中推论出来的目标。通常,对于这些问题,内容分析者在研究的初期,就会有几个无法确定的备选答案。而内容分析就是为了得到这种文本之外的“言外之意”,研究者从文本出发,推论的是文本外的特征或文本外的现象。内容分析者先确定研究问题,而后开始着手调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效率。带着问题分析文本总是更有效率;二是作为实证基础。以分类和统计为基础的一系列总结是围绕文本特性的归纳,离开了溯因推论,它们本身无法解答内容分析的研究问题。 3.3 情境 情境是分析者自己构建的关于文本的概念环境,文本只有在使用它们的情境中才具有意义。内容分析的“言外之意”一定是依托于为了解答研究问题构筑的情境之上。不同领域的内容分析者都有其情境限定的体系,此外,资料的作者、受众、其他受益人也有其情境限定

浅析什么是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

浅析什么是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 一、法律概念分析的意涵 法律的概念分析作为法律哲学的一种研究方法是随着现代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在法律哲学中的应用而出现的,是哈特《法律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Law) 开创了自觉地对法律进行概念分析的先河。在论证的结构上,本部分首先介绍Scott J. Shapiro 关于law、the law 和law的明确区分,然后再分析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及其后记( Postscript) 中所隐含的区分,以此来总结法律是什么?这个提问方式或概念分析指的是什么。下一部分再讨论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论证及法律实证主义的回应,主要是哈特的回应。这两部分内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分别讨论概念分析是什么和不是什么。首先从《法律的概念》开始讨论关于law 的各种用法的微妙含义。 二、概念分析与语词分析: 对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回应 Brian Bix 认为,概念性定义( conceptual definitions) 瑐瑥可以指向三个不同的对象: ( 1) 追踪并解释语言用法( linguistic usage) ; ( 2) 发现一个概念的重要性( significance) ,而这个重要性隐藏在我们关于用法的实践与制度中; ( 3) 概念性定义也能够强加一个道德的标准,而这个 意义; 第二种主要涉及到对实践的总结与判断,在道德上至少是

有可能( 或意图) 中立的; 而第三种则对道德判断是开放的。Brian Bix 指出,概念分析与用法相连,但是这个联系是松散的。尽管如此,但是也会导致混淆,即认为讨论法律是什么?就是探寻语言的用法,这就是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论证。这个论证实际上就是认为,实证主义把What is law?与What is thelaw?等同起来,而德沃金认为这样是行不通的,它无法解释并解决法律中 样的主张吗? ( 一) 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论证 德沃金为论述的需要而建构了一种他所批评的靶子,即法律的单纯事实观点( the plain-factview of law) ,他把其描述为: 法律只是依赖于单纯历史事实( plain historical fact) 的事物,关于法律的唯一明智的分歧是关于法律机构在过去实际上所做之决定的经验分歧( empirical disagree-ment) ,而我称之为理论分歧( theoretical disagreement) 的东西被认为是虚幻的,且最好被理解为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而非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看法。德沃金还认为,他在《法律帝国》中所举的四个样本案例似乎构成了单纯事实观点的反例: 在这些案件中的论证似乎是关于法律的,而非关于道德或忠诚或修补( not morality or fidelity or repair) 。因此我们必须提出关于单纯事实观点的如下挑战: 为什么这一观点坚持[理论分歧的]出现( appearance) 在此仅是一种幻觉呢? 某些法律哲学家提出了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 (二)特点 1、合同是一种协议。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单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构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①道德义务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可能成为所谓情谊行为。例如,朋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显然不存在使对方产生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被请之人至多享有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请求补偿车费、请求支付购买礼物所支出的费用。②事实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事实关系变动的事实与合同无关。例如,占有属于事实而非权利,交付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关于占有变动的意思一致,但因该意思指向事实关系变动而非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因此不属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同。应予注意者,《合同法》并未否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属性,只是这些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合同效果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例如甲出卖某物于乙而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

分析法学派概念

分析法学派基本观点:以功力主义和实证主义为基础,注重对实在法的概念和逻辑的分析,找出法律的正确适用。 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 分析法学派产生背景:18世纪中后期,法国正处于大革命的前夜,美国忙于独立战争,德国甚至还是一个四分五裂,邦国林立的版图,没有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只有英国在1689年光荣革命以后,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大刀阔斧的重商主义政策刺激了国内经济和海外贸易兴起,圈地运动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本,并使得失去土地,背井离乡的农民成为了资本家们现成的大量劳动力,海外殖民运动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市场,产业革命的一切条件都逐渐成熟。1765年瓦特划时代的伟大发明蒸气机开启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篇章,工厂手工业逐渐为机器大工业所取代了。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一个人都疯狂地前往东方寻找黄金”。在产业革命的疯狂氛围中,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着变化,人们不再关心自然法中的永恒正义是什么,法律应该是怎么样丝毫提不起他们的兴趣,正如边沁的话:“说起自然法,它只不过是空洞的术语罢了。”人民只想着作为现实行为规范的实在法如何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为追求更大利益开辟道路。抽象的自然权利衰落了,功利主义成为了不可阻挡的社会思潮。而此时边沁为代表的与功利主义密不可分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 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

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工作范文]

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 一、水泥购销案 建筑公司向四家水泥厂所发电文内容具体确定,并标明一经承诺原意受此约束,故构成要约。甲水泥厂余10月11日以吨价310元,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故建筑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接受水泥并支付货款,否则应对甲厂承担违约责任。丙水泥厂10月,15日以吨价320元,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由于改变要约中的价款,故属于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未成立。建筑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丁水泥厂于10月20日像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超过了邀约的有效期限,故构成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围城里。该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天鹏洗衣机 1、洗衣机厂的发函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洗衣机厂的发函内容符合要约的定义。 2、商场的回函属于反要约。因为在回函中商场对洗衣机厂发出的要约的价格做出来变更,即做了实质性的改变,

故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3、商场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是承诺。 4、合同并未成立。因为洗衣机厂提出要求商场自行提货,不是承诺,而是要约。在这个要约中设定了承诺的期限,而商场并未在承诺期限的范围内发出承诺,故合同不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应判决商场败诉 三、20xx年棉纱案例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份合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被告没有履行其作为债务人的义务,被告当然应向原告负责。 既然根据两份合同,棉纱厂都负有向原告交货的义务,那么原告有权直接请求第三人(棉纱厂)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损失;而根据份合同,被告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在贸易商场及棉纱长都应向原告负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它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对原告来说,不能因为贸易商场及棉纱厂都应当负责,而使其获得双倍赔偿。 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1.2.1函数的概念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为( ) A .y =f (x )与y =f (t )表示同一个函数 B .y =f (x )与y =f (x +1)不可能是同一函数 C .f (x )=1与f (x )=x 0表示同一函数 D .定义域和值域都相同的两个函数是同一个函数 解析:选A.两个函数是否是同一个函数与所取的字母无关,判断两个函数是否相同,主要看这两个函数的定义域和对应法则是否相同. 2.下列函数完全相同的是( ) A .f (x )=|x |,g (x )=(x )2 B .f (x )=|x |,g (x )=x 2 C .f (x )=|x |,g (x )=x 2 x D .f (x )=x 2-9x -3 ,g (x )=x +3 解析:选B.A 、C 、D 的定义域均不同. 3.函数y =1-x +x 的定义域是( ) A .{x |x ≤1} B .{x |x ≥0} C .{x |x ≥1或x ≤0} D .{x |0≤x ≤1} 解析:选D.由? ???? 1-x ≥0x ≥0,得0≤x ≤1. 4.图中(1)(2)(3)(4)四个图象各表示两个变量x ,y 的对应关系,其中表示y 是x 的函数关系的有________. 解析:由函数定义可知,任意作一条直线x =a ,则与函数的图象至多有一个交点,对 于本题而言,当-1≤a ≤1时,直线x =a 与函数的图象仅有一个交点,当a >1或a <-1时,直线x =a 与函数的图象没有交点.从而表示y 是x 的函数关系的有(2)(3). 答案:(2)(3) 1.函数y =1x 的定义域是( ) A .R B .{0} C .{x |x ∈R ,且x ≠0} D .{x |x ≠1} 解析:选C.要使1x 有意义,必有x ≠0,即y =1x 的定义域为{x |x ∈R ,且x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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