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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构成及实际控制人认定说明

公司股权构成及实际控制人认定说明
公司股权构成及实际控制人认定说明

公司股权构成及实际控制人认定说明

公司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关系如下:

版本一

依据上述股东持股比例,控股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时)。

版本二

鉴于股东与股东之间于年月日签署有《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股东会决议中以股东的意见为准,股

东在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均与股

东意见保持一致。(公司股权较分散,无控股股东时)。

版本三

依据以上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控股股东为;控股股东为法人股东,该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如下,且该控股股东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

/ 国有控股企业。

本公司确认以上公司股权构成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关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时间:年月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1)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1)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1)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3) (一)控制股份比例 (3) (二)对公司决策的影响 (5) 三、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 (6) (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 (6) (二)共同控制权 (8) (三)无实际控制人 (9) 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0) (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10) (二)国企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2) (三)外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3) 五、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4) (一)保持稳定 (14) (二)不影响拟IPO公司的独立性 (16) (三)规范运行 (17) (四)IPO后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8) 六、因实际控制人原因被否的投资案例 (19) (一)总体分析 (19) (二)案例分析 (20)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①。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 ①如下文所述,在证监会放宽对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的限制后,对于自然人投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很多案例中是重合的。例如,福瑞股份、东方财富等均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列为同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员工股权激励证明书

员工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原始股东姓名或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股权期权激励规定》,甲乙双方就***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 %股权。 第二条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两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连续满三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第三条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第四条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限为两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两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 第五条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六条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万元或者业务指标为。 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 第七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行权价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进展,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尽管不足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阻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操纵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阻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操纵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同意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8.1条:…… (七)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八)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6.2 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 “6.4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股权证明书

股权证明书 股权证明书篇一: 股权证明书股权证明书浙江美合传琪有限公司内容登记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住址: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所在公司名称: 1、股份属性: 本期认购数量: 本期认购价格: 认购日期: 本期股本总额: 变更登记股份属性: 变动内容“ 股权变动情况: 变动后股权价格: 变动后股权数量: 变动日期: 股份总额: 权益股: 管理股“金股:

基准股: 身股: 2、 3、篇二: 股权证书范本股权证书编号: A-002 企业名称: X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 XXXXXXXX 企业注册日: 2017年XX月XX日注册资金: XX万人民币项目名称: XXXX 拟投资资金: XXX万人民币股权人姓名: XXX 所属股权类型: 原始股/XXX 身份证号: XXXXXX出资日期: 2017年XX月XX日股权占比: 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比例为XX% 兹证明_XXXX_是XXXXXX有限公司原始股股东,持上述股份。 企业盖章: 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 年月日注意事项: 1、股权证书为股东持股凭证,股东凭此证享受公司章程和制度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股权证书不得涂改、伪造,私自抵押、转让、买卖无效。

2、股东依据企业章程和公司有关制度转让股权时,须持股权证书和原始股本人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本股权证制作除三处签字外其余地方不得手写。 3、本证书经股权人、董事长签字及加盖企业公章并与董事会留底股权证书一致加盖骑缝章方为有效。一式二份股权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篇三: 公司股权证书股权证书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年月日附: 1、本股权证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他用。 2、本股权证书加盖××××有限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篇四: 股东出资证明书范本股东出资证明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

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深圳)有限公司 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本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是a 投资者(签字): 年月日 备注:示例为某香港自然人a,独资在我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股权关系以实线连接,辅以箭头表示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2.国境线以虚线表示,境外主体应注明注册地或国籍; 3.注明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类型,如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 4.自然人注明身份证号码,公司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新设立类型的股权架构图由投资者签字。时间与承诺书、委托书同一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领取营业执照,无需填写。 ****(深圳)有限公司

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本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是a和b 投资者(签字):年月日 备注:示例为某香港自然人a和台湾自然人b,合资在我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股权关系以实线连接,辅以箭头表示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2.国境线以虚线表示,境外主体应注明注册地或国籍; 3.注明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类型,如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 4.自然人注明身份证号码; 5.新设立类型的股权架构图由2位投资者签字。时间与承诺书、委托书同一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领取营业执照,无需填写。

****(深圳)有限公司 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本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是a和b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示例为某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后,实际控制人为香港自然人

a和台湾自然人b。 1.股权关系以实线连接,辅以箭头表示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2.国境线以虚线表示,境外主体应注明注册地或国籍; 3.注明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类型,如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 4.自然人注明身份证号码; 5.股权转让后的实际控制人架构图由深圳公司盖章,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时间与承诺书、委托书同一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没有,请先到工商办理三证合一。 ****(深圳)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

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 一、判断原则 1、执行事务的权利并不等于决策事务的权利,因而享有执行事务的权利并不必然等于对合伙企业的控制权; 2、需要综合投资关系、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实质影响、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以及是否享有额外的收益分配权利或影响收益分配原则的权利等判断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的控制权归属主体。 在实务中,合伙企业在投资关系、收益分配以及亏损分担以及重要人员的提名和任免的约定往往都相对比较清晰,对于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一般不会构成障碍。而在内部决策机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事项及决议程序往往会加大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判断的难度。 二、申科股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0月28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申科股份:1)结合《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相关依据和案例,进一步补充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是否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2)结合股权结构安排、实际出资人、合伙或者投资协议主要内容、重大事项决策权和否决权、内部决策权限和程序、相关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等,进一步补充披露钟声为华创易盛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及依据。 根据申科股份的公告内容,华创易盛的投资及组织关系如下:

申科股份于2016年11月17日就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就华创易盛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分析总结如下: 一、结合《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相关依据和案例,进一步补充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是否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 1、认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拥有合伙企业控制权的案例 申科股份引用了星美联合等共计25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中对于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的内容,除金新农外,其他24家上市公司公告中均将普通合伙人认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合伙企业关于实际控制权认定的总结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需要综合股权投资关系、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实质影响、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同时法律及合伙协议也可能

股权证明书范本

股权证明书范本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股权证明书 股权证明书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出资日期: 出资金额: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 附: 1、本股权证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他用。 2、本股权证书加盖××××有限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日 篇二:股权证书范

股权证书 编号:A-002 企业名称:烟台市龙泉渔具有限公司地址:烟台龙口市东莱街道东埠村委西企业注册日:2014年04月03日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 项目名称:烟台市龙泉渔具有限公司设立拟投资资金:200万人民币 股权人姓名:XXX所属股权类型:原始股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出资日期:2014年03月27日 股权占比:1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比例为15% 兹证明XXX 先生(身份证号:XXXXXXX)是烟台市龙泉渔具有限公司原始股股东,持上述股份。 企业盖章:烟台市龙泉渔具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年07月18日 注意事项: 1、股权证书为股东持股凭证,股东

凭此证享受公司章程和制度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股权证书不得涂改、伪造,私自抵押、转让、买卖无效。 2、股东依据企业章程和公司有关制度转让股权时,须持股权证书和原始股本人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本股权证制作除三处签字外其余地方不得手写。 3、本证书经股权人、董事长签字及加盖企业公章并与董事会留底股权证书一致加盖骑缝章方为有效。一式二份股权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篇三:股权证书范 股权证书 编号:A-002 企业名称:X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 企业注册日:XXXX年XX月XX 日注册资金:XX万人民币 项目名称:XXXX 拟投资资金:XXX万人民币 股权人姓名:XXX 所属股权类型: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权证明书范本

股权证明书范本 股权证明书范本 篇一: 出资证明书范本出资证明书范本: 一、公司全称: ××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 ××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 ××年××月××日。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 五、公司股东: ××(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核发日期: ××年××月××日(公司印章)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第三,出资证

证明书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 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篇二: 公司股权证书股权证书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年月日附: 1、本股权证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他用。 2、本股权证书加盖××××有限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篇三: 股权证明书股权证明书浙江美合传琪有限公司内容登记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和法律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和法律风险 一、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

为同一人的案例。 二、司法实践如何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 目前法院在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时考量的因素主要有: 1. 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企业实际控制人与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易被怀疑存在控制关系,如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 年10 月做出的《杨某某与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9 ) 鲁0214 民初4669 号] 中,战某某被认定为金狮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裁判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 ……从现有证据分析,被告战某某并非金狮莉公司的股东,但金狮莉公司的股东系被告战某某的父母,……。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战某某系金狮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 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流程是否符合常理 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无任何流程管控,均由某特定人员直接定夺和指挥,是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标准。如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年9 月做出的《济南市历城区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9 ) 鲁01 民终6958 号] 中,认为叶某某并非华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理由是" ……,根据查明的事实,叶某某仅在华信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且华信公司提交的付款审批证据显示,华信公司审批款项有相应的流程,并非叶某某独自审批。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华信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叶某某能够实际支配华信公司,因此,华信公司关于叶某某实际控制华信公司,擅自出借给济南威兰德金属有限公司款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 3. 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是否混同 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混同,则是判定该个人构成企业实际控制人

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

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 与已有法律规定的公司控制主体一样,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治理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一个兜底概念,其目的是为了规制在实际操作中享有权利却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人。因此,规制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意义在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防止出现滥用控制权的情形,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权益。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主要是阐释有关基本概念。 首先,公司控制权是一种能够支配公司资源的权力,经济学和法学基于不同的学科方法对公司控制权的形成进行了不同的分析,并概括出三种配置控制权方式。其次,在了解控制权的基础上,分析实际控制人的特征,确定判断实际控制人的标准,分析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原因。第二章分析我国法律在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法律规范已经开始探索如何规制实际控制人,但是还存在不足,如概念界定不科学,具体制度不完善,责任承担制度不全面等。 第三章主要是阐释规制实际控制人的理论支持。首先,可以从信义义务的角度规制实际控制人,而且实际控制人的信义义务有自己的特点,其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义务内容有所不同。其次,从公司契约论的角度规制实际控制人,发挥意思自治的作用,避免实际控制人以隐蔽方式滥用控制权规避法律。最后,介绍世界上几种主要的规制实际控制人的模式,为我国法律构建提供参考。 第四章主要是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规制实际控制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重新配置公司法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制度内容上,首先完善实体法的规定,清晰界定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明确规定实际控制人的信义义务;其次,切实落实程序法中的相关制度,并增加相关认定程序,同时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再次,依据意思自治的要求,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对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条款,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督;最后,完善救济制度,确定其违反信义义务的审查标准,允许直接追究责任,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引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 摘要: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擅自改变公司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侵犯其他主体财产权的犯罪行为。挪用资金罪要求必须将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或以个人的名义借贷给他人。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非个人目的挪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现代公司治理原则,“挪用”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组织责任。完善产权保护和现代公司制度,必须坚持“公私分明”的原则,准确把握相关法律问题的性质。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产权保护 一、本案的几个基本问题《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借贷”对于理解该条规定比较关键。 首先,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通常被理解为“董事、监事、职工”,“职工”是指行使管理职权或经手、管理资金的人员。如经理、厂长、财务科长、会计、出纳、供销人员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范围主要侧重于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涉及财务工作的部分人员,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到公司的资金,但是资金与其之间没有多大的所属关系。因

而,当他们挪用这些资金为己所用时,实际上侵犯了这些资金所属业主的所有权,具有“盗用”性质。事实上,挪用资金罪也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在秦代,挪用犯罪就被视为“盗”,《睡虎地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就近现代法制而言,先有盗窃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后出现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具有相似性,二者都是不享有资金所有权的人将其为己所用。 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鲜有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与资金所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展开讨论,也鲜有对这种特殊犯罪主体可能涉及到的人员进行细致区分。就衡水电机公司的案件来说,作为相对控股股东、公司负责人吕某,其擅自批准借贷的行为显然与一般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为己所用的行为存在区别。对于吕某批准借贷的行为,需要进行全面和具体的考察,不能仅仅将其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工作人员。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具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特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即将本应用于单位运营和发展的资金用于个人目的,使个人从中受益。同样,“借贷给他人”与“归个人使用”相并列,同属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自然也应该具有个人目的性,这种借贷必须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这与自2000年7月2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是一致的:“公

股权证明书范本

股权证明书范本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年月日 附:1、本股权证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他用。 2、本股权证书加盖××××有限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股权证书 编号:A-002 企业名称:X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 企业注册日: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金:XX 万人民币

项目名称:XXXX拟投资资金:XXX万人民币 股权人姓名:XXX 所属股权类型:原始股/XXX 身份证号:XXXXXX 出资日期:XX年XX月XX日 股权占比: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比例为XX% 兹证明_XXXX_是XXXXXX有限公司原始股股东,持上述股份。 企业盖章: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股权证书为股东持股凭证,股东凭此证享受公司章程和制度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股权证书不得涂改、伪造,私自抵押、转让、买卖无效。 2、股东依据企业章程和公司有关制度转让股权时,须持股权证书和原始股本人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本股权证制作除三处签字外其余地方不得手写。 3、本证书经股权人、董事长签字及加盖企业公章并与董事会留底股权证书一致加盖骑缝章方为有效。一式二份股权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出资证明书范本: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 五、公司股东:××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月××日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 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股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版)》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6)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7)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8)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a.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b.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c.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d.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6)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7)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a.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b.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c.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d.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股权证明书范本

股权证明书范本篇一:股权证明书 股权证明书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出资日期: 出资金额: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 附:

1、本股权证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他用。 2、本股权证书加盖××××有限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日 篇二:股权证书范本 股权证书 编号:A-002 企业名称:X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 企业注册日: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金:XX万人民币 项目名称:XXXX拟投资资金:XXX万人民币 股权人姓名:XXX所属股权类型:原始股/XXX 身份证号:XXXXXX出资日期:XX年XX月XX日 股权占比: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比例为XX% 兹证明_XXXX_是XXXXXX有限公司原始股股东,持上述股份。 企业盖章: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股权证书为股东持股凭证,股东凭此证享受公司章程和制度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股权证书不得涂改、伪造,私自抵押、转让、买卖无效。 2、股东依据企业章程和公司有关制度转让股权时,须持股权证书和原始股本人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本股权证制作除三处签字外其余地方不得手写。 3、本证书经股权人、董事长签字及加盖企业公章并与董事会留底股权证书一致加盖骑缝章方为有效。一式二份股权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篇三:股权证书带背景模板 股权证 编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日期: 股权人名称:

出资金额:地址:注册资本:出资时间:股权占比: 兹证明为股东,持上述股份。 企业盖章:董事长: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股权证书为股东持股凭证,股东凭此证享受公司章程和制度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股权证书不得涂改、伪造,私自抵押、转让、买卖无效。 2.股东依据企业章程和公司有关制度转让股权时,须持股权证书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本股权证制作除三处签字外其余地方不得手写。 3.本证书经股权人、董事长签字及加盖企业公章并与董事会留底股权证书一致加盖骑缝章方为有效,一式二份股权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一)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指持有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依其持有股份服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3、控制权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要求 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首要标准是要求近三年不得发生变化。在现实案例中,有的公司虽然运营超过了三年,但股东发生了变化。 (三)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 直接,间接(通过境外的特别说明) (四)实际控制人的几种情况 1、单一实际控制人 关于单一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持股超过50%;合并持股超过50%;受托持股超过50%;第一大股东(其它股东持股低,法人股东可以合并报表,自然人股东体现实际控制权,包括董事长、董事会人员委派人数、财务)。 小股东是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由小股东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时点在报告期前,且需经过公证;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大股东)在报告期内不能有大的变化;小股东们的锁定期是36个月。 案例一:(真正控制人,资金方还是企业经营者) 某创业者在2003年由于资金问题与一家有实力资金方合作成立公司运营电子业务,资金方为大股东,但是公司一直由创业者经营管理。2008年底公司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上市。由于实际控制人确定存在问题,需进行股权转让,即由资金方将控股权转让给创业者。因为已进入2009年度,如需利用2009年的业绩,则需确定创业者自2009年1月1日起即享有公司相关权利。鉴于管理层未有较大的变化,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权益的享有日。因此,可以确定创业者为实际控制人,但关键是,资金方为法人企业,一直合并报表,则无充分证明。 案例二:(国有企业特殊认定) 湖北一家化工企业,原为国有企业,历经管理层持股,国有股东仍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不足30%,董事长持股18%,其它管理层共计持股30%,其它法人股单独持股均不超过5%。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有三种选择:国有股东、董事长个人、管理层共同控制,如确定董事长,则为小股东是实际控制人。 如选择国有,则从国有管理体制是否纳入国有控股管理,包括合并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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