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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华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一般包括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实施、审核及报告、归档、结算、考核阶段。评估人员在执业中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不得逾越或简化评估程序。

第二章项目承接及委派

第三条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阶段主要包括承接人与客户的接触与洽谈、现场调研、风险评价、承接、签约及本公司承做人员委派等过程。

第四条项目承接的责任主要由合伙人(包括高级合伙人、合伙人)担任。承接人在获取市场信息后,应与委托方进行接触与洽谈,了解被评估方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时间要求等,初步评价评估风险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决定项目承接。视客户具体要求,提供资产评估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均有获取评估业务信息并提交评估合伙人组织承接的职责,提交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报告、可行性分析或其他。

第六条合伙人应就本公司评估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人员可供调配的情况、项目本身风险及成本效益等情况,对项目承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确定承接项目。

第七条合伙人确定承接项目后,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或根据情况委托项目负责人以承接人的名义代为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具体条款洽商程序。员工个人承接的评估项目应由合伙人签约。

第八条本公司实行项目委派制,高级合伙人委派合伙人或副总经理为项目合伙人,负责全程跟踪、指导项目实施和解决重大问题。高级合伙人根据项目情况也可由自己作为项目合伙人。

第九条高级合伙人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交项目合伙人,项目合伙人商部门经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和签字评估师后将“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交项目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排项目组成员,填写完整“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后报综合部备案、立项。

第十条综合部收到“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后,及时登记“评估人员动态信息表”。综合部不定期将“评估业务立项统计表”交财务部备案;并视合伙人需要随时提供“评估业务立项统计表”、“评估人员动态信息表”以供安排项目参考。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将签署完毕的评估业务约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交综合部备案。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编号为单独编号。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评估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评估项目的计划、岗前培训、客户培训、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等过程。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接到“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后,根据被评估资产的规模、特点及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对项目组成员实施岗前培训,布置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不论项目大小均应按规定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表”。评估计划由项目负责人制定,根据项目情况于进驻评估现场之前或最迟于进驻评估现场3日内上交,经项目合伙人审批后,交综合部备案。特大型项目或疑难项目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较详细的资产评估操作方案。

未按规定时间报综合部评估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阐述相关理由。综合部会通过打电话、发邮件或其他方式督促项目负责人报评估计划。没有充分理由且经督促后仍未报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将由综合部登记并会影响其年终考核。

第十五条在进场评估前,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评估范围,对企业相关配合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评估的基本原理和流程,明确如何配合评估人员对企业资产进行勘查核实,并收集准备评估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承做项目的特点,对项目组成员实施岗前培训,要求项目组成员熟悉、了解项目概况,做好评估前准备工作。必要时提请综合部组织本公司或行业内专家对项目组成员实施培训。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评估项目的现场工作,并对项目组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评估方法的选用应科学、可行,与评估对象和所收集资料相匹配。对实物资产应进行实地勘查或抽查。对评估对象的产权状况及其合法性应给予充分关注和披露。对评估结果应有分析过程和记录。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根据承做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本公司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决定是否利用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资产评估师应尊重和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是利用专家的工作,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注册资产评估师发表和确认评估结论的责任。对外聘专家编制的工作底稿应进行必要审核,对其他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价值鉴证报告等,在利用时应对其进行审核与评价,发现与自己的职业判断不符事项应及时沟通。

第十九条本公司建立分级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评估工作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以保证评估工作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评估执业规范。督导人员是指对评估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审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高级合伙人、合伙人、副总经理、各级审核人员、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组组长。

项目负责人应对助理人员和专家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定其是否遵守了有关评估工作准则和规范,是否实施了必要的现场勘察和市场调查等评估程序,评估价值的确定是否具有充分的计价依据,以及是否形成了完整的评估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及专业组组长以外的各级督导人员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应到评估业务现场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和审核,以保证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实行重大问题请示制度。对执业中评估人员之间存在的专业分歧或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处理。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超过其执业判断能力或重大风险问题,应与上一级督导人员进行沟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报告审核人、项目合伙人等督导人员提出“资产评估重大问题请示”。

项目负责人应就请示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各级督导人员审核。报告审核人、项目合伙人等督导人员应尽快协商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或解决方

案。

第二十二条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特点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被评估企业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勘查鉴定记录、作价依据、评估结果和编制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及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审核及报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核及报告阶段主要包括总结、审核、报告等过程。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审核制度规定组织项目组成员撰写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并及时上报审核。其中,项目组分组负责人进行评估项目小结,汇总相应评估明细表,撰写相应评估说明;项目负责人进行评估项目总结,汇总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撰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和评估专业组组长在结束现场清查鉴定和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后,应当根据评估程序的实施情况撰写评估项目小结或总结,概括地说明评估计划的执行情况、资产价值的计算与分析情况、项目中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按规范要求撰写评估报告、组织项目组成员撰写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并及时上报审核。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公司指定专业人员的一级审核、项目合伙人的二级审核、质量监管部门的三级审核。各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及评估报告书时,应做出必要的审核记录,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名,最后填写评估报告三级审核声明书。未经三级审核的报告不得出具。

第二十八条评估报告经三级审核后,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发,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第五章工作底稿归档

第二十九条工作底稿归档阶段包括纸质底稿的归档、电子底稿的归档、评估业务台账的填写。

第三十条正式评估报告出具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整理评估工

作底稿,及时归档。一般不需备案的项目应于出具报告90日内将底稿归档,备案项目应于取得备案表复印件半月内将底稿归档;项目负责人应于报告完成后将电子底稿归档,同时完成评估业务台账的填写工作。

第三十一条评估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对评估项目实施后期跟踪,适时了解与本评估项目相关的经济行为的实施情况,成交价与评估结果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等,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提高资产评估业务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陕西华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质量监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华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所有评估公司。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流程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流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doc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下文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 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

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评估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职业道德规范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本公司与全体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形象,保证执业质量,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实事求是地搞好资产评估服务,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系指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准则,提高执业技能,确保执业质量。 四、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实事求是地为委托方提供客观、真实、合法的评估报告,正直、诚实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五、接受委托方委托评估业务时,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本公司独立性的利害关系,本公司不承接该评估业务,本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也不允许发表评估意见。 六、执行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直接或重要间接利害关系,应及时向公司内声明,并实行回避。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允许兼任与其执行的评估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资产评估准则等规范,合理运用资产评估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掌握与运用职业新知识、新技术、新规则,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时,必须根据业务内容和业务助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作出实施计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执业质量,按计划完成任务。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所形成的结论和提出的建议,要以充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 法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下文是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

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条件 第五条团体会员条件: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当然团体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六条个人会员条件: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本会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五)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最全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陕西华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一般包括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实施、审核及报告、归档、结算、考核阶段。评估人员在执业中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不得逾越或简化评估程序。 第二章项目承接及委派 第三条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阶段主要包括承接人与客户的接触与洽谈、现场调研、风险评价、承接、签约及本公司承做人员委派等过程。 第四条项目承接的责任主要由合伙人(包括高级合伙人、合伙人)担任。承接人在获取市场信息后,应与委托方进行接触与洽谈,了解被评估方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时间要求等,初步评价评估风险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决定项目承接。视客户具体要求,提供资产评估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均有获取评估业务信息并提交评估合伙人组织承接的职责,提交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报告、可行性分析或其他。 第六条合伙人应就本公司评估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人员可供调配的情况、项目本身风险及成本效益等情况,对项目承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确定承接项目。 第七条合伙人确定承接项目后,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或根据情况委托项目负责人以承接人的名义代为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具体条款洽商程序。员工个人承接的评估项目应由合伙人签约。 第八条本公司实行项目委派制,高级合伙人委派合伙人或副总经理为项目合伙人,负责全程跟踪、指导项目实施和解决重大问题。高级合伙人根据项目情况也可由自己作为项目合伙人。 第九条高级合伙人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交项目合伙人,项目合伙人商部门经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和签字评估师后将“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交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99号 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区直各有关委、办、厅、局:为了加强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广西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

促进广西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并对全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按企业的产权关系分级管理的制度。 经自治区和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自治区和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涉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场外协议转让的国有产权资产评估项目,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其他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企业的产权关系分别由自治区和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第五条自治区及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治区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集团)总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7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

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09)2914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

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根据国家及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职业道德规 范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本公司与全体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形象,保证执业质量,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实事求是地搞好资产评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系指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提高执业技能,确保执业质量。 四、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实事求是地为委托方提供客观、真实、合法的审计、评估报告,正直、诚实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五、接受委托方委托鉴证业务时,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本公司独立性的利害关系,本公司不承接该鉴证业务,本公司注册会计师也不允许发表鉴证意见。 六、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直接或重要间接利害关系,应及时向所内声明,并实行回避。 注册会计师不允许兼任与其执行的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等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掌握与运用职业新知识、新技术、新规则,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时,必须根据业务内容和业务助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作出实施计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执业质量,按计划完成任务。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所形成的结论和提出的建议,要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但对未审计、评估事项不得以职业身份发表意见,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也不做保证。 十、执业过程中,发现违背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要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十一、执业过程中,要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委托方服务,并应按照约定要求完成委托业务。对委托办理的事项,要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二、为发挥资产评估服务的整体优势,维护整个职业界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要保持与同行之间的良好工作关系,做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交流,相互协作。不诋毁同行,不直接间接地损害同行利益。不雇用正在其他事务所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几家事务所执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十三、执业中,要保持职业尊严,坚持职业道德,维护和提高本职业的形象。要以本事务所名义承揽或办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任何不正当手段承揽或办理业务,不得利用执行业务之便收取礼金、馈赠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个人利益,不得同时从事与职业有利害关系的任何职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公司、本人名义承办业务。 十四、接受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

最新整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涉外合作经营; (三)企业清算; (四)资产抵押; (五)依照国资委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必须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并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淘范文网产评估结果。 第八条公司收到**国资委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项目的查处 第九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总经理室责令改正: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未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3、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评估结果不实的。 第十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第xxxx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提请**国资委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70420 【实施日期】 19970420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强对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为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特制定《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特此通知。 【名称】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题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 6〕49号) (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章名】第二章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拥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三)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五)两个以上专利资产评估模拟案例; (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中国专利局。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理(资产处理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能够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固定资产】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WORD3页)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和各级次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资产评估应遵循真实、严谨、规范、有序的管理原则,由集团公司统一领导,并协调、指导、监督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产评估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条各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凡涉及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股权转让与置换; (五)资产转让与置换; (六)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 (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八)资产涉讼; (九)资产收购; (十)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或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一)集团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七条各单位发生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一)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经济行为的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 (二)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三)拟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被评估资产的财产清单;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归属证明(如<<国有资产占用产权登记证>>等)复印件; (六)拟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 (七)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联营的意向书或意向协定书; (八)属于按<<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制项目,需报送该项目原始投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始投资情况说明; (九)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资产评估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X X X 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

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职业道德规范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注册资产评估 六、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直接或重要间接利害关系,应及时向所内声明,并实行回避。 注册会计师不允许兼任与其执行的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等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

规范。要掌握与运用职业新知识、新技术、新规则,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时,必须根据业务内容和业务助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作出实施计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执业质量,按计划完成任务。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所形成的结论和提出的建议,要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但对未审计、评估事项不得以职业身份发表意 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个人利益,不得同时从事与职业有利害关系的任何职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公司、本人名义承办业务。 十四、接受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 十五、本规范从批准设立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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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质量控制制度 一、为了规范我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资产评估业务,都应遵守本制度,对业务质量进行控制,以保证审计质量和评估质量达到相关准则的要求。 六、本事务所对非审计、评估业务,包括审核、审查、复核等鉴证业务和会计服务、税务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非鉴证业务的质量控制,参照本制度实行。 七、本事务所实行所长(主任会计师)统一领导下的部门经理(注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1.doc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 度1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评估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四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岗位责任制》,履行本岗位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并对本岗位工作任务负责。 第三章业务执行 第五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 第六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

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且当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弥补程序缺失并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逐级汇报批准,由项目负责人协商委托方终止评估业务。 第八条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本单位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是全面负责某项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十条接受评估业务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关情况,关注的事项一般包括:(一)本单位是否具有足够的从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三)委托方是否明确提出预先设定的评估结论或表露出明显的利益倾向。(四)委托方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否仍有不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明显倾向。(五)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由于管理缺陷或诚信缺失等可能影响其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况。(六)评估程序是否能够适当履行。(七)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是否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当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应不得承接评估业务。(一)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具备

资产评估规章制度

篇一:建筑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建设 筑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建设 修建财物评价要进行全面的内部剖析,经过有序的机制建造,全面进步修建财物的归纳办理水平。必须从不一样的办理形式动身,活跃引导财物办理形式和准则立异,全面优化修建财物办理方法,不断进步修建财物归纳办理功率,为财物评价办理准则立异发明杰出的环境。 立完善的修建财物办理准则能够全面进步修建公司的运营办理水平,为修建财物的有用办理发明杰出的条件。修建财物在评价办理中,需求从不一样的办理形式动身,活跃引导修建财物办理向评价形式立异视点改变,因而修建财物的有用办理,为修建财物的全面评价发明杰出的环境。在新的办理形式下,修建公司要从财物评价的整体战略动身,活跃引导公司经过有用的财物评价,不断的防范修建财物危险,进步修建公司的整体运营办理水平。在新的修建财物评价办理形式下,需求不断的进行财物内部办理与建造,引导财物规划优化,进步修建财物评价的准确性,为修建财物的全面有用办理发明杰出的条件。在新的修建财物办理过程中,需求不断的进行修建财物立异,经过对修建财物的运营办理,进步修建财物的保护和办理水平,为修建财物的全面优化发明杰出的条件。 、建筑资产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内涵界定分析 筑资产评估管理中需要不断的进行内涵分析,通过对内涵制度的优化,积极引导建筑资产评估向多元化方向转变,让资产评估成为推动建筑产业发展的动力,同时也能引导建筑企业更好地进行决策,对其经营管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建筑资产评估制度建设需要从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出发,对会计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和控制,全面建立建筑企业内部管理模式,为内部建筑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建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通过有效的资产模式创新,实现资产的全方位评估,为资产的综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建筑企业在管理中需要进行内部会计模式创新,通过有效的会计模式创新实现建筑资产制度建设,对建筑企业的综合性发展会产生重要的意义。建筑资产评估制度建设中需要从内部模式创新开始,积极引导其进行资产优化,通过对资产的有效配置,提高建筑资产的综合管理水平。 、建筑资产评估制度建设的主体研究 筑资产评估制度建设需要对主体进行分析,由于建筑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内部管理制度涉及的主体较多,必须对多元化的主体进行综合分析,主要从企业负责人、审计管理层和内部员工出发,积极稳妥的提高建筑资产的有效管理,为资产的综合评估和科学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建筑资产评估制度建设需要和各个主体的管理目标结合在一起,形成完善的建筑企业管理制度,为建筑企业资产优化和科学评估创造良好的条件。建筑资产评估过程中要完成可靠性目标,资产评估要从优化和可靠性角度出发,积极引导建筑资产评估更加科学合理,为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建筑资产评估要从效益目标管理出发,建立完善的效益管理制度,为资产产生良好的效益创造良好的条件。建筑资产优化管理与资产综合评估是紧密联系的,必须从会计信息管理和财务报告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建筑资产评估的主体出发,提高资产的综合利用效率,为建筑资产的全面优化创造良好的条件。 、建筑资产评估制度建设的风险情况分析 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考验,因此资产管理要从建筑企业的经营情况出发,对各种运营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析,全面提高建筑企业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为建筑资本的优化提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 各种形式的国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 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 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 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 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 企业联营是指国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 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64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单位)及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经营单位负责备案,其中,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评估资产减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2、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3、各委、局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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