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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作纳税调整

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作纳税调整
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作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借款费用账务处理实例

2009-9-23 15:07:12来源:青年人(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9881100.html,) 作者: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9881100.html, 【大中小】【打印】

甲、乙两家企业是关联企业,2008年甲企业投资乙企业700万元,拥有乙企业100%的股份。2009年1月1日,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5%。

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及税务分析如下:1月~6月,每月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税法上的权益投资大于或等于会计上的所有者权益,税法上的权益投资按照取数从大的原则处理。

1月~6月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权益投资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计算,则权益投资为600万元。

7月~12月,每月实收资本6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800万元。

计算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12=(600×6+800×6)/12=700(万元)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万元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2000/700=2.86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2000×5%×(1-2/2.86)=3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假如甲企业实际税负高于乙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甲企业已经将全部利息收入按照高税负交纳了企业所得税,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对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扣除。如果甲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乙企业,则30万元的利息支出不可以当年扣除,也不可以转到以后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乙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借:财务费用1000000贷:应付利息1000000纳税调整:假如甲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乙企业,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70万元,会计上列支的利息为10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此30万元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而是永久性差异,应该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甲企业实际税负高于乙企业,则不产生财税差异,不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甲企业来说,关联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

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说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包括借款方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以及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金额。

假设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5%,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同。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财务费用1000000

假设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期限1年,年利率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财务费用800000

资本公积200000

纳税调整:关联企业之间融资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收入,显失公平。为防止上市公司操作利润,会计上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由此产生的财税差异分析属于永久性差异。

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作纳税调整?

2009-3-12 10:43中国税务报【大中小】【打印】

为扩大经营规模,2008年一家大型工业制造企业向甲、乙、丙、丁4个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修建厂房。具体借款情况为:向甲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6%,付利息60万元;向乙公司借款2000万元,利率为7%,付利息140万元;向丙公司借款3000万元,利率为5%,付利息为150万元;向丁借款5000万元,利率为8%,付利息40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

2008年该企业支付给4家关联方借款利息共计75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0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45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

该企业向4家关联方借款交易中,只有向丁企业借款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规定,其他3家不能提供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此外,该企业和甲、乙、丙、丁4家企业的适用税率分别是25%、25%、24%、15%和15%。

近日,该企业询问,2008年支付的关联方利息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如果该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将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那么,利息支出的规定标准依据是什么?企业又该如何计算这个“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呢?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该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该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的具体计算步骤可分如下四步:

第一步:计算暂时性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1.支付全部关联方利息:60+140+150+400=750(万元)。

2.关联方借款总金额为:1000+2000+3000+5000=11000(万元)。

3.暂时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750×〔1-2÷(11000÷2000)〕=477.27(万元)。根据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非金融企业为2∶1,该企业适用的标准比例为2.

第二步:将暂时性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在各关联方之间分配。

1.支付甲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为:60÷750×100%=8%.

2.支付甲企业利息应分配的金额为:477.27×8%=38.18(万元)。同样计算出乙、丙和丁应分配的利息金额分别为89.11万元、95.45万元和254.53万元。

第三步:根据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率和关联方借款交易的独立性,判断上述暂时性不可扣除利息中永久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1.甲企业税负率和该企业的税负率相同,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2.乙企业税负率低于该企业税负率,且该借款不能提供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乙公司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89.11万元,就是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3.丙企业的情况和乙类似,丙公司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95.45万元,就是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4.丁企业税负率低于该企业税负率,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通过第三步计算出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为:89.11+95.45=184.56(万元)。

第四步:将上述非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中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部分进行调整,剔除此部分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

1.向甲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因借款利率等于银行贷款利率,全部可以扣除。

2.向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40万元,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89.11万元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后,剩余部分50.89万元(140-89.11),因贷款利率7%超过银行利率6%,须调增金额7.27万元〔50.89÷7%×(7%-6%)〕。

3.向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50万元,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95.45万元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后,剩余部分5

4.55万元(150-9

5.45),因贷款利率5%低于银行利率6%,无须调增。

4.向丁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全部关联方借款利息400万元,因借款利率8%超过银行贷款利率6%,须调增金额100万元〔400÷8%×(8%-6%)〕。

通过第四步,将关联方借款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计算纳税,该企业须调增金额107.27万元(7.27+100)。

综上所述,通过第三步与第四步计算,该企业共产生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291.83万元(184.56+107.27)。

如此,该企业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将上述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在费用化与资本化之间分摊。

1.费用化不可扣除的金额为291.83×300÷750=116.73(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可知:利息支出账载金额为300万元,税收金额为183.27万元(300-116.73),纳税调增金额为116.73万元。

2.资本化不可扣除的金额为291.83-116.73=175.10(万元),该企业在备查簿中登记此金额,在建工程的计税基础(利息支出)金额为450-175.10=274.90万元,将来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企业须对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怎样对财务费用进行

检查?

(1)运用核查法检查“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账户,结合每笔贷款的金额、利率、用途、贷款期限和利息支付方式,查清每笔借款资金的流向,核实有无转给其他单位使用并为其负担利息的情况。

(2)检查“财务费用”明细账记录与有关凭证,并与所得税申报资料核对,核实有将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以上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对超过规定列支的利息支出,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作了调整。

(3)对关联方企业间利息支出的检查:第一,审查企业成立章程等,核实企业资金来源、购销渠道,确定企业间是否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是否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以此确认双方企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第二,检查签定的借款合同,明确关联企业投资的性质。第三,检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不超过标准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

(4)检查“财务费用”账户,核实企业核算汇兑损益的方法前后期是否一致,汇率使用是否正确,是否按照月度、季度或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结合对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核查汇兑损益是否计入资本性资产价值。

(5)检查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的“财务费用”账户,对大额支出的资金流向追踪核实,落实是否属于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利息。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怎样对财务费用进行检查?

2009-3-16 14:11【大中小】【打印】

(1)运用核查法检查“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账户,结合每笔贷款的金额、利率、用途、贷款期限和利息支付方式,查清每笔借款资金的流向,核实有无转给其他单位使用并为其负担利息的情况。

(2)检查“财务费用”明细账记录与有关凭证,并与所得税申报资料核对,核实有将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以上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对超过规定列支的利息支出,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作了调整。

(3)对关联方企业间利息支出的检查:第一,审查企业成立章程等,核实企业资金来源、购销渠道,确定企业间是否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是否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以此确认双方企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第二,检查签定的借款合同,明确关联企业投资的性质。第三,检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不超过标准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

(4)检查“财务费用”账户,核实企业核算汇兑损益的方法前后期是否一致,汇率使用是否正确,是否按照月度、季度或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结合对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核查汇兑损益是否计入资本性资产价值。

(5)检查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的“财务费用”账户,对大额支出的资金流向追踪核实,落实是否属于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利息。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2009-3-24 9:12厦门地税【大中小】【打印】

问:我公司2006、2007、2008年亏损,2009年业务开始有起色,请问09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答: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自负法律责任。对企业虚报弥补亏损额的,依照有关税收法规予以处罚。

为减少企业申报弥补差错,对亏损年度的亏损额未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即无地税机关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相关年度税务检查报告的,企业可自愿委托具有办理地税涉税事项审核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以利抵亏的审核报告。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

2009-3-20 15:21中国税务报【大中小】【打印】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公益事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还对公益捐赠事业范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下发的操作性文件再次重申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全额扣除的政策继续有效。

对于公益捐赠事业范围的问题,操作性文件引用了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有关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其具体范围包括四个方面: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符合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用于公益事业等8项条件。同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符合的其他条件。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经向民政部门了解,如果仅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8个条件,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1361家基金会、20.7万家社会团体几乎全都符合规定。为鼓励基金会做强做大,同时考虑到社会团体成立的目的并非从事公益事业,多数是为社会团体本组织内部服务,为引导其从事公益事业,操作性文件在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符合的8个条件外,又增加了年度检查合格、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达3A以上等若干项条件。

对于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权限及程序问题,按照现行基金会、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权限,民政部负责全国性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地方性的基金会由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地方县级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团体的登记,同时考虑目前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实际管理情况,操作性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可按程序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和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

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结合目前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资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监督管理,操作性文件还规定了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评估等级低于3A、申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存在偷税行为等情形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不同,在1年或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此次对公益性捐赠有关问题的明确,使《企业所得税法》体系更完备。

答疑企业所得税五类问题

2009-3-20 14:46中国税务报【大中小】【打印】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上面提到的“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即企业上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各月从业人员人数)÷12,“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20%的税率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具体: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三、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否指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如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是否在预缴申报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暂按《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填报,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予以纳税调整。

四、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管理还是地税管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9年1月1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从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五、企业或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政策措施,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企业汇总个人捐赠款上交时,应要求接受捐赠的机构出具明细捐赠证明或在捐赠票据后附捐赠明细。

个人所得税:同样根据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政策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

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和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2009-3-23 11:37【大中小】【打印】

问: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因此,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内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是不能按与查账征收的企业同样方法进行年终汇算清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的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内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应视其根据何种情形(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总额、经费支出总额)核定的其应税所得率,汇缴方式是不同的。您的第2、3种理解是正确的。

如果是按收入总额核定的其应税所得率,那么年终汇算时,首先汇算本年度全年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适用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的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再减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最终计算出本年度汇算应补(退)所得税额。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在收入确认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政策?

2009-3-16 10:45【大中小】【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这也就意味着纳税人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对纳税人来说,在开展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也就必须注意相关的政策变化,并按照新的政策进行汇算清缴。否则,就会发生差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缴纳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变化是比较大的,这些变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入构成方面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收入构成为: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45号,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收入构成进行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构成则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二、收入形式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税收入的形式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以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未对应税收入的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税收征纳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在确定应税收入时,均包括了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

三、收入确认总体条件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身并未明确地规定收入确认条件。但国家税务

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收入的确认条件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以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则未明确界定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

四、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化

以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对收入的时间进行具体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应税收入的确认进行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一)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的附带条件,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9、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对于商品销售收入以及提供劳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则视情况确认收入实现: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收入计量的变化

以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未明确地规定收入的计量问题。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谓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同时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还进行了补充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六、特殊业务的变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以旧换新、售后回购、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特殊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了明确。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纳税人在进行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注意从以上几方面按照新政策确认收入。

工资薪金何时进行税前扣除?

2009-3-25 10:51河北国税【大中小】【打印】问:如果说2008年12月计提工资08年汇算不能扣除,09年可以吗?如果不行这笔费用就没有了,就差一个月工资。这笔费用要放在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综上,该企业应在工资的实际发放年度计算扣除。

企业开办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2009-3-19 13:29【大中小】【打印】

问:我公司在筹建期间共发生开办费98950元,请问这笔开办费在税前如何扣除?

答: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而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如何在税前扣除,企业可以遵循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处理。

新会计准则在会计科目“管理费用”的使用说明中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东借款给公司协议模板(通用版)

股东借款给公司协议模板(通用版) Template of shareholder loan to company agreement (general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股东借款给公司协议模板(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个月,自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

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第三条、还款期限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贷款方: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向股东借款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总结(结合财会[2012]13号进行专项解读)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增值税计税方法的规定,引入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样新的表述,文字更规范: 1、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相关计税方法可参考小规模纳税人。 本文主要总结试点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及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

注:1.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本概念供参考) 2.营改增应税劳务及增值税税率:①提供有形动产租赁(17%)、②提供交通运输业(11%)、③提供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6%):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 3.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包括以下六类: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②交通运输业服务、③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④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⑤展览业和代理等。具体如下: Ⅰ.交通运输服务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即: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

关联公司借款合同范本标准版

编号:HL202070079 关联公司借款合同范本标准版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 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 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关联公司借款合同 公司借款合同范本一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你的基本信息)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可以约定具体如何归还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么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 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 4、还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如果公司需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根据你和公司的协商进行补充。) 6、违约条款: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写 7、其他:公司借款给你如果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复杂,贷款困难,融资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企业普遍缺乏流动资金,于是不少企业选择了向关联企业借贷,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金紧张情况。本文将根据处理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并结合一则案例,对关联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性以及税务处理问题做一些探讨,以供读者参考。 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表明,国家不再“一概禁止企业间借贷”,而代之以规范化管理,一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依法保护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行为,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另一方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防止企业通过借贷行为非法集资。所以在这种大环境下,只要关联企业的之间的借贷是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用于非法目的,一般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律风险较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这一条文已经明确肯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行为的合法性。 一则案例: A公司、B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B 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 2008年1月,A、B、D三方签订借贷协议,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10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 A、B、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 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按照协议向A公司支付100万的利息,向B公司支付了54万的利息。 一、本案关联企业借贷利息的税务处理分析 1、对A公司支付的利息税务处理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中对特别调整事项进行了规定:

2016营改增测试题及答案

2016营改增测试题及答案 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五项? 二、哪些项目是以扣除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有哪些? 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取得什么样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应自取得 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适用分2年抵扣规定的项目有哪些? 五、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公 式是什么? 六、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哪些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 扣? 七、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八、一般纳税人提供何种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九、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是 多少? 十、出租不动产一般计税的预征率是多少,简易计税的预征率是多少? 十一、一般纳税人在情况下满足何种条件,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十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如何处理? 十四、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十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六、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如何缴税? 十七、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案 一、试点纳税人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五项?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关联企业借款合同范本(标准版)2020

编号:HL202015240 关联企业借款合同范本(标准 版)2020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 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 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关联企业借款合同 借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贷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保证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用于 ______。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 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 ___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__%,逾期贷款加计利息 ______%,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______%。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 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能按时放款,每延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_______元,延期超过___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能按时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_______%作为违 约金,同时还应承担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

最新集团化母子公司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母子公司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于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母公司XXXX实业公司借款5亿元收取利息的涉税分析,贷款利率暂估5%、贷款期限暂估5年、利息收入2500万/年,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税率25%、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财务人员查阅相关文件后,对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涉税情况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间借款利息,其计算因素主要是借款利率和借款金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税法对其利率和借款金额均有限制。 (一)、在借款利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可知: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按(基准利率 6.31%+浮动利率)计算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在借款金额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以及《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规定可知: 1、关联方企业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 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2、XX公司不满足上述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可税前扣除规定,房地产企业允许 税前扣除的借款金额为注册资本(此处假设注册资本等于权益性投资)的2倍,即为8000万元,相应的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为400万元(=8000万×5%)。实际支付利息2500万元,差额为210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需纳税调增525万元(=2100*25%)。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填报时间:2012年3月8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1 2 3 4 1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2 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 # 3 2.接受捐赠收入 4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合折让 * 5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 6 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7 6.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 87.特殊重组 * 9 8.一般重组 * 10 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填写附表七) 11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12 11境外应税所得(填写附表六) 13 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14 13 不征税收入(填写附表一(3)) 1514免税收入(填写附表五) 16 15减计收入(填写附表五) 17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写附表五) 18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附表五) 1918其他 2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211视同销售成本(填写附表二) 222工资薪金支出 233职工福利费支出 24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25 5工会经费支出 26 6业务招待费支出 27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附表八) 288捐赠支出 299利息支出 3010住房公积金 31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3212税收滞纳金 3313赞助支出 34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35 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36 16与为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物费用 37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38 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3919加计扣除(填写附表五) 4020其他 41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42 1财产损失 43 2固定资产折旧(填写附表九) 44 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填写附表九) 45 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填写附表九) 46 5无形资产摊销(填写附表九) 47 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填写附表十一) 48 7油气勘探投资(填写附表九) 49 8油气开发投资(填写附表九) 50 9其他 51 四、准备金调整项目(填写附表十) 52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复计算的预计利润 53 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54 七、其他 55合计 备注:1、标有*的行次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标有#的行次为除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企业填列。 2、没有标注的行次,无论执行何种会计核算办法,有差异就填报相应行次,填*号不可填列。 3、有二级附表的项目只填调增、调减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不再填写。 经办人(签章):陈瑜法定代表人(签章):唐瑞生

借款合同(模板)

借 款 合 同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有授权代理人时):_____________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实际提款日起算)。即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_ 日至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日,实际提款日以借据(详见附件《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_________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计结息 1, 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2、利息计算,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月计算:即按实际提款额 1 /1

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影响

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影响 一般纳税人 (一)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⑴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认证期)(超期的)2011年50号 ⑵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先比对后抵扣”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⑶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注意: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35号。 ⑷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注意:营改增最新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财税2013年106号文件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见《增值税条例》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三条】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项目与进项税额转出: 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建立,关联企业间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现象非常普遍。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大多数关联企业之间拨付资金采取不签订合同亦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方式。当然在上述经济行为过程中,企业一般未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存在的税收问题,而在实务操作中,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资金涉税问题一直备受税务机关关注。本文结合实际,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出发,旨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典型案例:A公司为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均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互为关联方,上述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2012年5月集团公司A公司将16亿元资金分别拨付给B公司、C公司、D公司使用,均未签订借款合同,且A公司不收取利息。2013年2月,A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调账通知,对其进行税收检查。随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企业做出认定,认为A公司将资金16亿元出借给关联方使用,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确认所得,同时按照贷款年利率7%核定A公司该笔业务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在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税企存在分歧。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无息相互融通资金行为,因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利息收入并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则坚持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无偿借款给关联方使用实际未取得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依据 税务机关核定利息收入的主要依据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及营业税法等相关规定。 首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

依据债资比例判定借款利息扣除

依据债资比例判定借款利息扣除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款业务,在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借入方实际税负高于(或等于)境借出款项的关联方的情况下,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扣除? 对此问题,大部分人理解为按“2∶1”的标准执行,即以接受投资额的2倍为限额,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借款金额不超过投资额2倍的,借款利息可以扣除;超过投资额2倍的借款所对应的利息不得扣除。比如,甲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有关联企业C公司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甲企业向C公司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有人认为,允许扣除的利息只能按2∶1确认,只能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进行扣除。企业向关联方借款,超过投资额2倍以上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真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笔者认为绝非如此绝对和简单。 债资比例决定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额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

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标准比例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已经明确,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有关税法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关联债资比例与利息扣除额度的计算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 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

(完整版)股东借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股东借款合同 《股东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年 月日在苏州吴江区签订: 贷款类型:股东借款 贷款人: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借款人: 邮政编码:住所:邮政编码:519031 法定代表人: 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 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1.1 定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 下规定的含义: (1)本合同/《股东借款合同》:系指贷款人与借款人签署的编 号为【】的《股东借款合同》及其任何修 改、补充和附件。 (2)借款人:系指

(3)交易文件:系指《股东借款合同》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本 合同项下贷款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合称及对前述法律文件 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 (4)提款日: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每一笔借款而言,是指 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发放该笔贷款的日期,具体以该笔贷 款发放的划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5)结息日:(1)贷款存续期内每年的月日、月日; (2)贷款终止日;(3)提前还款日; (6)结息期:指自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个结息日(包含该日) 至下一个结息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就贷款 合同生效时而言,首个结息期为贷款发放日(包含该日) 起至贷款发放后第一个结息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7)到期日:指本合同第6.2款约定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 贷款本金之日。 (8)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9)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规范性文件。 (10)元:系指人民币元。 (11)工作日:系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任何一 天。 第二条贷款用途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如未能,借款人需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还款通知书 后十个工作日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计息周期按放款日至实 际还款日计算。

营改增之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DOC)

一、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申 报示例 (一)销售新、老不动产(非自建)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企业,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案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销售2016年6月后新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5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购进原值4500万元,预征率5%;本月还购进办公用电脑、家具等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认证。 【相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转让以下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①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②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应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应适用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1+5%)ⅹ5%,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销项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ⅹ11%

进项税额=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适用税率)ⅹ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预缴税款=(5550-4500)÷(1+5%)ⅹ5%=50万元 销项税额=5550÷(1+11%)ⅹ11%=550万元 进项税额=1170÷(1+17%)ⅹ17%=170万元 应纳税额=550-170-50=330万元 【报表填写】 1、将本期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在第4项“税率11%”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的第1栏“销售额”内填入不含税销售额50000000元,第2栏“销项(应纳)税额”内填入计算的销项税额5500000元;在第4项“税率11%”的“合计”下的第9栏“销售额”内填入不含税销售额50000000元,第10栏“销项(应纳)税额”内填入计算的销项税额5500000元,第11栏“价税合计”内填入价税合计金额55500000元,第12栏差额扣除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0(如图1) 图1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本期

关联公司之间借款合同范本

关联公司之间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 ____ 。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为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9881100.html,)/合同范本/借款合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XX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文件,对XX年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扣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近,四川吉祥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张某打电话询问笔者,该集团下属的房地产公司XX年1月向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一笔3年期借款XX万元,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XX年借款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XX]3号)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 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全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其物业管理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房地产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房

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考虑到关联方借款的特殊性,此笔借款不完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张总监询问关联方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关联方借款还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 笔者查阅相关的文件,对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涉税情况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间借款利息,其计算因素主要是借款利率和借款金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税法对其利率和借款金额均有限制。 (一)、在借款利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可知: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按8%计算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在借款金额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营改增后 是否选择一般纳税人有讲究

营改增后是否选择一般纳税人有讲究 5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后,我们是选择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好呢,还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好呢?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政策终于落地。但是,面对新政策需要一个消化吸收的过程,特别是对于新纳入的四大行业更是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也依然在困惑着一些纳税人。有人问:我们是一家以建筑业为主的小型公司,并开设有一间零售建材配件的小门店。现在以缴纳营业税为主,零售部分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后,我们是选择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好呢,还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好呢? 这个问题包含的内容比较庞大,涉及具体情况的可能性比较多,很难有一个比较清晰地回答,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测算和规划。虽然现在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方案已经出台,但由于市场对营改增的适应有一个过渡期,对于后续的影响还比较难以把握,所以需要有具体的经营数据和企业面对的实际市场的情况,才能进行精准的预测。但有几个点是可以明确的: 一、达到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按照规定时限内未及时纠正的,则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符合

规定情形的,达到标准的也不是一定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纳税,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但都需要将选择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指连续12个月销售总额超过规定标准。具体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销售收入50万元,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经营销售收入80万元,应税服务收入500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选择纳税人类型的参考依据 1、税负率的参考依据 在考虑选择是否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时,主要需要考虑的是取得进项税额的比重有多大,也就是说增值税税负率的高低。这可以通过模拟税负率与征收率进行比较:如果税负率大于征收率,自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划算;反之,如果税负率小于征收率,自然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划算。 税负率=(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销售额×100% 当然,如果需要更细致的测算,要同时考虑征收率和税负率对价税分离的不同影响,但相对来说这个影响比较小。 2、需要考虑自己的行业特点 如果属于餐饮娱乐等生活性服务行业,从增值税的安全性和属于终端性消费的角度看,许多经营项目即使消费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可能也不允许抵扣,也就是你开具的是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消费者来说没有什么区别,那么只需要

股东借款给公司协议(协议范本)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股东借款给公司协议(协议范 本)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股东借款给公司协议(协议范本) 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个月,自2020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第三条、还款期限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方:贷款方: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向股东借款的税务风险 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

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说明

(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上面,当然,这里的调整,有调减,也有调增。相对于调增项目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二、扣除类项目:这个是纳税调整的核心,对任何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除非你没有任何业务发生(即填报数据都为0),否则必存在调整。下面就这个项目的调整谈其中几个既常见又重要的指标。(一)、福利费支出:按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支出只能按全年实际工资、薪金发生总额的14%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增,并且也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依据同上,不超过2.5%,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三)、工会经费:扣除依据同上,不超过2%,超过部分,作纳税调增,并且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四)、业务招待费:按年度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营业(销售)收入(这里的收入指的是业务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之和,营业外收入不作为计算依据)的5‰比较,取两都中的小者,将实际发生和招待费与较小者比较后的差额填列,十有八九都有调增。(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营业(销售)收入15%为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可对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六)、捐赠支出:须符合捐赠规定的条件,以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限额扣除,超过部分,调增,且不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七)、利息支出: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调增,且不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以上列举几个常见的调整项目,实际中还有更多的调整明细。也有调减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是免税的项目,企业收到的时候是作纳税调减项来处理的,等等。而第三大类资产类项目的扣除则更严,,你会计上计提多少跌价准备、财产损失等都没有用,因为它们都要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批认可才行,这个程序更难走。上面提到的文件及表格,你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里面的“政策法规”栏里面找,也可以将年报A类表(查账征收类企业)下载来研究。其实从本质上来讲,税法这样规定,是基于确保税收收入的目的的,简单讲了,收入你不能少确认,而成本费用扣除等你不能多列支,纵然让你列支,税收法规也是有扣除限额的。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集中反映了企业核算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项目,所有的纳税人都必须填报本表。包括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和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以及纳税人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其中,广告费支出、工资支出、折旧、摊销以及呆(坏)账准备金等通过附加明细表,详细地反映计算过程。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的当期毛利额也在本表填列。 本表的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标准本期税前应扣除的金额,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该行的扣除限额均为0;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本期发生数”扣减“税前扣除限额”,“本期发生数”小于“税前扣除限额”的,“纳税调增金额”均为0。第3列41行“纳税调增金额”等于主表第14行。 主表与本表的关系: 主表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41行3列。 其他附表与本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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