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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签管理规范

产品标签管理规范
产品标签管理规范

产品标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产品标签内容符合GB7718要求,加强对产品(不包含半成品)的安全管理,同时使标签审核、使用、变更等工作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标签的管理;

2.适用于本公司外购产品标签的管理。

三、职责

1.工厂技术部负责提供标签的版面内容及部门之间通知;

2.公司品控部负责标签的审核、定版;

3.生产部负责标签的打印质量及数量。

4.现场品控负责定期检查标签使用过程中是否当时生产情况相符状况。

5.标签内容变更涉及相关职责同前述

四、具体内容

1.标签设计内容及基本原则

1)标签内容要符合GB7718。

2)标签标示配料内容必须真实并与产品配料用的原辅料的包装标识一致;

2.标签的审核

1)产品正式上市前3天,技术部将标签初稿完成后,提交公司品控部经理审核并签字(1天之内完成)。

2)技术部在收到品控部经理审核并签字的标签后,将版样传递至生产部,再由生产部指定专人进行打印。

3.标签的保管

1)标签由生产部指定专人打印及管理;

2)标签应有单独的存储空间,并做好备份工作;

标签初稿

函告

标签定稿

标签、说明书管理规程.doc

文件名称 编制人 编制日期 颁发部门 分发部门 变更原因:原文件编号:一、目的 标签、说明书管理规程 文件编号MY1209.019-00 版本新版本 审核人批准人 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质量部执行日期 物流部、质量部 变更内容: 建立标签、说明书的入库验收、储存、发放的标准管理规程。 二、范围 适用于标签、说明书及印刷有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包装材料的管理。 三、职责 仓库保管员、 QA人员、中间站管理员、包装班班长。 四、内容 1药品的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 2标签、使用说明书进厂,仓库应指定专人按企业标准样本检查外观、尺寸、式样、颜色、文字内容 , 并对数量进行准确计数复核。 3质量部门应对每批标签、使用说明书与标准样本详细核对,符合要求后发放检验合格报告。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签应有相应的明显标识。 4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专库(专柜)存放,并双人双锁管理。 5各种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应按批包装指令由中间站管理员领取,仓库保管员按车间填写的领料单定额计数发放,做到计数准确,并填写标签、使用说明书发放记录,领、发料人均应在领料单上签名。 6中间站管理员按企业标准样本,核对内容、数量或批号,并检查印刷质量,做好验收记录,并负责保管。标签、使用说明书须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存放在专柜内上锁保管。填写领用发放台帐。 7包装班班长向中间站管理员领取标签、使用说明书,中间站管理员根据批包装指令单及中间品检验合格单定额计数发放,并填写标签、使用说明书发放记录。

统一规范公司标识牌管理办法资料

统一规范公司标识牌管理办法(草稿案)随着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管理部门及实验室格局均发生了变化,为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以体现崇尚品质的企业文化,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竞争实力,实现与国内卓越、国际领先实验室的接轨,需对公司各部门、各检测室标识牌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标识的管理,使标识牌标准化,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类标识和标识牌制作及管理。 3.类别 3.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3.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 图形文字符号; 3.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3.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 文字符号; 3.5区域划分标识:对样品存放区、设备存放区、各通道的划分线; 3.6铭牌、区域标识牌:对办公区域、工作岗、设备等标识的标志 牌。 4.内容 4.1门牌:分为办公区与试验区,各办公室、检测室用房的门牌要

明确中、英文名称及安全责任人; 4.2实验室制度牌:实验室基本制度包括试验室管理制度、试验工 作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室主任岗位职责、检测工程师岗位职责。(参考:附件1-实验室制度牌) 4.3实验室业务展板:各检测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更换宣传 展板,主要以走廊为主,介绍实验室的基本情况、成果及学科知识简介。内容主要以宣传为主,精选内容,宁缺毋滥。(参考:中心宣传手册) 4.4实验室逃生路线标识牌:由行政部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各检测室 逃生路线图(注明安装位置)。 4.5标识牌:各检测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警示标识牌。(详细 列表见5.标识牌列表) 5.标识牌列表 所:大厅、办公室、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制度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 制度 1

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xxxx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金属结构加工、安装过程的标识管理。二标识方法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文件规定,标识可采用低应力钢印标识法,书写标识法,标签标识法,涂色标识法等。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标识,均不能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当需要时,应对标识情况作以记录,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时, 不允许使用钢印进行标识。 a)厚度小于或等于6mm的钢材; b)不锈钢和有色材料; c)低温产品用钢; 除此之外,还可使用施工记录进行标识。三物资标识 3.1钢材的标识 3.1.1钢板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与涂色标识相结合的方法。在 2

钢板的两端用白色标识出其规格、材质、批号、厂家等,若是成捆到货,在最上一张标识。钢板在分割或打捆时进行标识移置。为区分合金钢板与普板的区别,对合金板进行色标,具体见附表-1; 3.1.2型钢同钢板标识基本一致; 3.1.3钢管标识与钢板标识方法基本一致。 3.2配件标识 3.2.1法兰标识,采用钢印、色标、标牌相结合的办法,到货法兰钢印作为原始标识,色标作为直观识别材质标识,具体色标见附表-1,库存法兰应有标签标识; 3.2.2弯头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表明规格型号、材质,为直观区分材质,用色标作为辅助标识,色标规定见附表-1; 3.2.3螺栓标识,用标签和色标相结合的方法,将颜色涂在螺栓两端具体规定见附表-1; 3.2.4其它不便直接标识配件用标签标识,材质直观区分用色标标识。 3.3其它物资本体有出厂原始的不再对其本体做重复性标识,如有出厂铭牌、出厂钢印、其它出厂标记。 3.4标识控制 1、物资的具体参数标识与材质单、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编 号一致; 2、合格证编号的具体方法; 3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样本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 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 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它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 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 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 如”xx例有效”, ”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 如: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 xxxx) 第xxxx 号”或”卫妆特进字( xxxx) 第xxxx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 xxxx) 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 xxxx) 第

xxxx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 xxxx) 第xxxx 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如: ”卫妆准字xx-XK-xxxx号”)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如: ”卫妆准字xx-XK-xxxx号”) 。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 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 进口商或销售商) 名称及地址、原产国( 实际生产国) 、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 或品牌名) 、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 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它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 即除商标外, 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 能够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 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 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公司标识牌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厂区、车间、办公场所、设备使用等各类标示,使各类标示处于良好状态并充分发挥其警示、提示及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及保障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厂区、车间和办公场所、设备使用等。 三、职责 1、企业管理部负责联系标识牌的制作、核对和取回,确保标识的合理使用。 2、ISO办确认标识制作标准,监督标识的现场保管情况。 3、安环部负责对安全环保类标识的使用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各类标示的使用和保管及更新 5、公司办负责标识牌申请制作的审批。 四、工作程序 1、标识牌的申请制作 国标类安全警示牌(PVC材质)统一采取采购申请,对外制作的标示牌严格按《申请制

作作业指导书》要求申请制作,能够采用自制的统一用A3以下纸张打印过塑张贴。 2、标识牌的管理 1)标示牌不应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示。标示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2)现场安全标示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 3)现场安全标识,不得随意挪动,确需更换场地时,须报ISO办备案后进行更换。 4)市场上购买或视野制作到厂的标识标牌由ISO办和企管部现场确认后录入金蝶K3系统形成区域物品管控 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各类标示的保管与维护,市场部采购或视野制作的标识标牌保管期限为6个月,公司自行制作过塑的标识标牌保管期限为1个月,各部门标识标牌在以上规定期限内出现破损、变形、褪色、丢失等情况按照本条处罚规定执行。 6)各部门区域物品现有的标识标牌出现破损、变形、褪色、丢失凭借标识标牌申请表进行申请,ISO办对现有标识牌规定使用期限进行核实后进行依旧换新,ISO办做好各类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的归口管理并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由ISO办负责人确认不能利用的,可按《固体固废物作业管理》文件要求进行处理;新购买或制作的标识牌按照《标示牌制作指导书》流程执行。 7)在“6S”检查时应对现场的标示牌进行确认检查,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 符合要求时,应通报责任部门及时整改。 3、处罚规定 对所有检查发现标识标牌出现污损、丢失等情况,按原价的130%赔偿并予以50元/处的罚款。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相关文件 ——《申请制作标示牌作业指导书》 MR/ZX-553/02-ISO ——《公司标识标准手册》 七、相关记录 ——《标识牌制作申请表》 MR/ZX-553/02-02 标识牌制作申请表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6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

标识管理规定

编号:SM-ZD-60316 标识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标识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了对产品及原辅材料进行必要的标识,防止不同产品及原辅材料的混用、误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以及有序规范企业的各项工作,特对企业标识做如下规范,希望各部门、车间严格按此规范制定相应的标识规定并在实施中不断寻求改进,以确保企业的各项质量得到保证。 一、原辅材料的标识 1.原辅材料在仓库内应采用挂牌标签标识,标识内容应注明名称、产地、规格。如产品自带上述标识,企业不再标识。 2.原辅材料的标签标识、规格尺寸、纸克重可自选定。 二、产品状态标识 1.印刷车间、装订车间的所有半成品都应用状态标签标识,以表明所处的状态,防止混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2.状态标识的分类及颜色规定: B)合格品:经检验员检验确定合格,可以转序交付的产

公司办公生活标识标牌管理规定

公司办公生活标识标牌 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办公、生活场所标识标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办公、生活场所标识牌板设计制作与设置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及管理程序,营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办公和生活环境,深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形象,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域电商事业部、区县电商管理处的办公、生活场所标识标牌的设计制作和设置管理。 第二章标识牌板分类 第三条公司办公、生活场所标识牌板,按设置部位和区域分为室外、室内两类;按设置使用时限分为长期(3年以上)、短期(1-3年)、临时(1年以下)三种;按使用性质及范围分为公共类和个人用品类。 第三章标识标牌设置标准 第一节公司总部标识标牌设置标准 第四条公司总部办公场所标识标牌设详见附件1。 (一)办公桌面 1.岗位桌牌 (1)规格尺寸:长19.5CM*高10.5CM, (2)制作主材:透明有机牌、相片纸(办公文化用品店采购)。 (3)制作内容:公司logo、公司名称、员工工作照(红色背景)、 姓名、部门、职务及负责岗位内容(内容由人力资 源部提供)。 主要文字字体:黑体、行楷,文字颜色:黑色(4)制作:员工(含新员工和岗位调换员工)到岗后,战略管理中 心企业文化部根据公司VI要求,到指定广告公司进行设 计制作,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和发放。 (5)置放位置:岗位桌牌应置放于办公桌的醒目位置,无遮挡,并 保持桌牌的日常整洁和美观。桌牌如有人为损坏, 战略管理中心企业文化部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发布日期】 2009-10-22(修订) 【生效日期】 2008-09-01 【效力】 【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xxxx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金属结构加工、安装过程的标识管理。 二标识方法 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文件规定,标识可采用低应力钢印标识法,书写标识法,标签标识法,涂色标识法等。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标识,均不能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当需要时,应对标识情况作以记录,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时,不允许使用钢印进行标识。 a)厚度小于或等于6mm的钢材; b)不锈钢和有色材料; c)低温产品用钢; 除此之外,还可使用施工记录进行标识。 三物资标识 3.1钢材的标识 3.1.1钢板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与涂色标识相结合的方法。在钢板的两端用白色标识出其规格、材质、批号、厂家等,若是成捆到货,在最上一张标识。钢板在分割或打捆时进行标识移置。为区分合金钢板与普板的区别,对合金板进行色标,具体见附表-1; 3.1.2型钢同钢板标识基本一致; 3.1.3钢管标识与钢板标识方法基本一致。 3.2配件标识 3.2.1法兰标识,采用钢印、色标、标牌相结合的办法,到货法兰钢印作为原始标识,色标作为直观识别材质标识,具体色标见附表-1,库存法兰应有标签标识; 3.2.2弯头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表明规格型号、材质,为直观区分材质,用色标作为辅助标识,色标规定见附表-1; 3.2.3螺栓标识,用标签和色标相结合的方法,将颜色涂在螺栓两端具体规定见附表-1;

3.2.4其他不便直接标识配件用标签标识,材质直观区分用色标标识。 3.3其他物资本体有出厂原始的不再对其本体做重复性标识,如有出厂铭牌、出厂钢印、其他出厂标记。 3.4标识控制 1、物资的具体参数标识与材质单、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编号一致; 2、合格证编号的具体方法; 3、英文字母对应物资类别如下所示。 物资与英文字母对照表 4、其他按公司公司程序文件执行 根据工程公司对GB8163、GB9948、GB6479、GB/T3092标准的碳钢管道做色 标的要求特补充规定如下: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07-9-6 17:13:08 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xxx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安全色 安全色是表达信息含义的颜色,用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指示等,其作用在于使人们能迅速发现或分辩安全标志,提醒人们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有造成事故危险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所采取的一种标示。此标示由安全色,几何图形符号构成,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特殊标示,设置安全标志的目的,是为了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二、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 ①危险牌示包括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标志等。应设在醒目与和安全有关的地方; ②识别标志应采用清晰醒目的颜色作为标记,充分利用四种传递安全信息的安全色,使员工一目了然。 1. 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图形为黑色,禁止符号与文字底色为红色) 2 .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图形警告符号及字体为黑色,图形底色为黄色)。 3. 指令标志: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的意思。(图形为白色,指令标志底色均为蓝色)。 4.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示目标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标示的底色为红色,文字、图形为白色)。

【实用文档】标签管理办法

新桶标管理规范 Q/ZHS —PK —001—2003 1目的 规范新桶标的领用、保管、使用和鉴定;防止新桶标的非正常使用和流失。 2职责 品控部负责对新桶标进行进料检验和判定,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破损的新桶标进行数量和质量确认。 仓库负责对新桶标的进货数量和发料数量确认,并对退回仓库的数量进行清点。 生产车间负责按要求领用、保管、使用并负责收集生产过程中不合格的新桶标。 3流程 4领用和退仓 4.1每班生产前由制桶车间领班领用。 4.2如因生产计划调整而不能生产则不予考核,必须全数退回仓库。 4.3退仓时必须数量准确无误,保证Q ≤A+B+C ,如果虚报破损,一经查出每次当班罚款50元并追究责任。 4.3.1品控人员应每月至少定期对数量检查核对一次,并进行1—2次不定期的抽查。 4.3.2退仓的新桶标应在下一次首先发出使用。 4.3.3仓库管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监督生产车间在生产结束后将新桶标准时退回仓库,并有权利对不执行的领班和统计员处以10—20元的罚款。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报告品控主管查找原因。 4.4领用时,仓库必须确保数量准确,领用人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出,如有误,由仓库核实补齐。 4.5每班生产完毕新桶标都必须退库,在非生产时间如果检查发现,每张罚款1元。 5生产过程管理 5.1在生产过程中由制桶车间领班亲自保管和分发给操作员。 5.2生产过程中如发现新桶标数量不够,必须报告领班调查并作出说明。 5.3生产过程中的破损由制桶车间领班收集在指定的收集箱内,必须齐全,交品控确认数量和质量。 6不合格管理 6.1经确认的不合格新桶标必须由品控如实登记。 6.2不合格的新桶标由品控亲自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本管理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品控人员负责解释。 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 中山分公司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五日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

现场区域划分及标识管理

区域划分及标 识管理规定 总 则 为加强规范公司厂区及生产现场的铸件、物料、器具、车辆等物品的定置,统一规范现场定置线、标识、提升现场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现场区域,特制 定本办法。 一、 主通道线规划: 二、区域规划: 三、分隔线规划: 四、定位线 五、转弯处倒角标准: 六、定置区域车辆进出口标准: 七、不合格品区规划: 八、车辆定位: 注:宽度:8 cm ;颜色 :黄色;油漆:马路专用漆 个人岗位活动区域请留划1米虚线出入口(参照6) 8cm 标准:区域内分隔线、个人岗位活动区域 区域内 分隔线 10cm 标准:工作区域划分、大面积区划物品存放区划、大面积物件设备存放区域划分 注:宽度:10 cm ;颜色:黄色;油漆:马路专用漆 厂区外围:其它作业区域划线定位 厂区内部:工作区域划线定位、仓库 工作区域 规划线 定位标 识线 12cm 注:宽度:12 cm ;颜色:黄色;油漆:马路专用漆 厂区外围:马路划线定位 厂区内部:通道、行人、车辆行驶路线定位 标准:适用于马路、生产现场、仓库; 10cm 135 o 60cm ① ② 车宽 车长 10cm 10cm 30cm 注:长:依照实际车长, 宽:依照实际车宽,颜色:黄色;油漆:马路专用漆 序号为“宋体”字体,外环内直径为30cm,外直径35cm. 8cm 注:宽度:8 cm ;颜色:红色;油漆:马路专用漆 特别提示:红色的划线仅用于不良品或危险的警示,其他地方不可乱用。 标准:适用于不合格产品存放 不良产品线 注:宽度:8 cm ;颜色:黄色;油漆:马路专用漆 依据存放物品实际尺寸定位(如仓库可依据木托、铁托实际大小) 标准:适用于物品定置管理 30 cm 90 o 8cm 存放的物品 标准:适用于叉车、装载机、小叉车等车类存放地 以上为虚线规格,本规格为标准虚线参照。 用于车间、仓库非主干道区域内可移动物体分隔规划。 标准:定置区域车辆进出口处【采用虚线】。 标准:适用于各拐角处 线宽依照主线实际线宽调整 注:宽度:依照主线实际宽度;颜色:黄色;油漆:马路专用漆

物料标识管理规定

物料标识管理规定版本记录

物料标识管理规定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材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直至出厂,都保持相应的标识,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确保合格的原料才能使用,合格的成品才能出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产品,包括进货物资,生产过程,直至产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 3. 职责 3.1 生产部 3.1.1 负责制定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标识及检验状态标识实施严格管理,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生产部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1.2 仓库负责对所有原材料的标识控制; 3.1.3 生产车间和仓库负责对工序产品及成品的标识控制; 3.2 技术部负责产品质量跟踪活动的控制,发生需要追溯时,组织并协调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并 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 3.4 各部门应熟悉并掌握各类物品检验状态标识方法和意义,严格执行不同状态标识的规定,发现问 题及时进行追踪复查。成品仓库负责产品其标识的核对。 4.工作程序 4.1 原料仓库标识控制 4.1.1 原料仓库管理员根据《采购控制程序》进行收货,并在包装袋/桶上,用标贴的方法进行码堆标识,在检验中的原材料不贴标识或写上“待检”字样,根据原料检验报告,分别使用PASS和UNPASS 标识贴在包装袋/桶上。备料区的零头原料,可直接在所盛放的容器贴上“合格”标识及原 材料编号。根据不同物资进行分开码堆存放。 4.1.2 标识时应注明批次信息,批次编号方式为原料编号+采购批次,标识卡还应有注明原料编号、 产地、合格或到货日期、若该原料具有有效期限的,则需注明,并标明检验状态。 4.1.3 当原料被领入生产时,送料人员应在所领用的每板原料上用笔注明产品编号、生产批号、原料 名称、数量、送料日期等。 4.2 成品仓库标识控制 4.2.1 成品完工后,应在成品包装贴上批次信息,批次信息以生产指令单上为准,检验前应贴上“待检中”标识,待合格后由质量部通知产品合格,摘除“待检中”标识。 4.2.2 成品仓内经检验和试验(复检)判定合格的产品,技术部在“产品送检单”中,填写检索结果并签名。合格的存放于规定的“合格品区”内,并准予出厂;当判定不合格的成品,在没有进行适当处置之前,

6s可视化标识管理规范

说明物品按照“三定”、“三要素”、“三分原则”进行可视化标识,“三定”为定点、定容、定量,“三要素”为方法、场所、标识,“三分原则”为分区、分架、分层 标签(统一制作外)可采用白纸打印后,用透明胶带在表面固定,再用双面胶粘贴。 定位线采用黄颜色即时贴、胶带粘贴或黄颜色油漆定位。 办公桌面最多摆放六件物品,主要为:电脑组件(显示器、键盘、鼠标)、打印机、水杯、台历、电话、文件夹等。卡式桌和新式办公桌表面不得摆放玻璃板,玻璃板上不允许放置玻璃、图片、相片等,最多能摆放一张电话号码表。 特殊单位在进行目录标注时也可按相关的行业标准要求进行。 当制作的可视化管理与本规范不符时,可先行使用(但单位必须统一样式及粘贴方位),在更换时按标准规范要求替换。

做到早期发现异常情况,使检查有 3.通过视觉,形成容易了解问题点,并能容易解决。 1.视觉化:标示、标识与进行色彩管理; 2.透明化:将隐藏的地方显露出来; 1.从远处也能认出; 2.任何人使用也一样方便; 5.能容易知道正常与否,谁也能指出; 6.把作业的地方变成明亮、清洁。

图解 名称区域牌标志编号02 目的有统一规范的标识牌 对象现场区域或楼层标识牌 标准颜色:如图所示 有公司标志,统一题头,统一颜色,统一字体尺寸:长300MM*宽200MM 图解 ***车间 一楼 名称危险区域标示编号03 目的为了使人在出入时注意安全,给危险区域做安全标示。 对象 1. 阶梯、安全扶手、凸出的建筑物柱子; 2. 其他要求安全的地方。 标准 1. 用黄色、黑色线标示危险区域, 6.安全警示标示应是黄底黑字。 2. 黄色与黑色的比率为 1:1; 3. 需要特别出入的地方要标示引导线; 4. 线的宽度50mm,黄黑线条相等; 5. 线的角度:45度。 6.“小心台阶”黄底黑字,170号宋体加粗,12*33cm,“扶好抓稳”为黄底 黑字,100号宋体加粗,21*10cm 25mm 办公区域: 各类台面上仪器:25mm 各类设备:50mm 各类办公桌上物品:10mm 各类消防器材: 办公室: 生产现场: 25mm 50mm 样式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 2009-09-16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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