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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范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范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范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治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依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纳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淌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阻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难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要紧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依照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操纵。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觉异常或专门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关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接着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能够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讲明缘故。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讲明书的要求;

(二)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阻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

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公布使用。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不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讲明的项目,能够简单的文字讲明现场检验状况;遇专门情况,可填写“因……(缘故)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依照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讲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讲明;既无

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讲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得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能够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能够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同意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差不多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只同意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不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录:1.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2.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录1:

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规则 Lifting Appliances Installation, Modernization & General Overhaul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6年3月23日

前言 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2013年3 月,起草组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2013年5 月,起草组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修订增加了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简易升降机的有关要求,细化了起重机械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的要求,调整了监督检验的范围,完善了监督检验结论的判定原则,更新了有关内容,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尹献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吴峰崎徐彬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溢坚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竟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郭宁潮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卫东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邱思明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刘大宝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作业,并对其安装质量负责。 2、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根据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负责。安装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检验验收,经双方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首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还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请监督检验。为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安全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4、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及时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及检验检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经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检测。未经定期检验或者经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6、每班作业前,司机应对制动器、钢丝绳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时,应及时排除。 7、工作结束或暂停作业后,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至零位,断开主电源,锁好电闸箱。 8、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轨道等必须做可靠的重复接地,在附近建筑物的防雷保护范围以外的起重机卸应按地区雷日年平均天数和架体的高度设置防雷装置,避雷针、引下线、接地体连接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的接地体可共用。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附件B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不适用于叉车) B1 技术文件审查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上一个周期定期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齐全,符合规定,并且存档保管; (2)存在雷击可能的起重机械有避雷系统有效的证明。 B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械外观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符合规定; (2)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红色障碍灯有效; (3)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应当采用防爆型。 注B-1:以下各个检验内容中的所指的检查,对检查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为宏观检查。 B3 司机室检查 对于设置司机室的起重机械,应当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有良好的视野; (2)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 (3)流动式起重机各手柄、踏板在不采用刚性保持装置时能自动复位,并且在中位不因震动产生离位; (4)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 B4 金属结构检验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发现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等要求时,应当予以报废;(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3)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整间隙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测量。 B5 轨道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存在明显松动,是否影响其运行。 B6 主要零部件检查 B6.1 总的要求 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外,对吊具、钢丝绳、滑轮、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B6.2~B6.5的要求。 B6.2 吊具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529-1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在施工现场顶升、锚固、拆卸等,以下同),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作业,并对其安装质量负责。 2、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根据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负责。安装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过安装单位

TSG Q7012-2007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2-2007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监督检验规则 cran Installation reform & maintain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月日

目录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1) 附件 A 实施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4) 附件 B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大纲 (8) 附件 C 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 (10) 附件 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14) 附件 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15) 附件 F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 (16) -2-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工作,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 实施施工监督检验(以下简称施工监检)的起重机械范围,依据《实施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但是按照本规则没有实施施工监检的其他类型、品种的起重机械,可以直接进行使用登记。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施工监检,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施工监检不能代替施工单位的自检。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施工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工作的技术依据主要是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从事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起重机械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二)施工合同; (三)施工计划。 第六条监检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本规则和起重机械的状况制定监检工作方案(或者监检作业指导书,以下简称监检方案),安排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5-6-6 ?【失效时间】 ?【全文】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国家标准局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985年6月6日,国家标准局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 1.1 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 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 焊条应符合GB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 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 司机室 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 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立方米(250kgf/平方米)的静载荷。1.4.3 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doc 37页)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doc 37页)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Regulation for Perio dicity Inspection of Lifting Appliances (二次修订版2011年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草案。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 号文征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7年1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的目的、性质、适用范围、检验周期、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俞中建梅水麟李鸣吴峰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洪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葛翔 江苏省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分院孙小伟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佛山分院李松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丁家宝 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郭鹏伟翟让 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 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杨清泉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85

国家准标局1985-06-06发布,1986-04-01实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 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 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 GB 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 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司机室 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 2.5KN/m2(250kgf/m2)的静载荷。 1.4.3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小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室底部无碰人危险的起重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保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维修说明;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

(五)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一)施工告知证明; (二)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 (三)施工质量证明; (四)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第九条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报检指南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检指南1、工作程序和要求: 1.1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流程 1.2申报条件: 申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督检验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施工单位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施工设备参数在许可资质范围内; 2.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3. 新安装的起重机械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 该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要求; 4. 对移装的,应是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的起重机械,要求限定 在同个产权单位内移装; 5. 二手起重机械的移装(即不同产权单位的移装),应已办理了二手起重机的相关手续; 6.所改造或重大修理的起重机械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或按温质 特函【2013】5号文件执行; 7.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

8. 现场监督检验时,该起重机械已由施工单位按TSG Q7016-2016或相关标准自检合格。 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 1.3申报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受理单》(1式2份)并 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 等许可证明; 4.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5.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6.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7.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 上述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提交资料如有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院。 申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资料要求,见附件1; 申请机械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资料要求的,详见附件2。 受理单请从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网站(网址:)下载中心自行下载或从办事大厅或县区窗口领取。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

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零部件检验、整机试验、缺陷及其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发表日期:1986年4月1日发布单位:北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GB981《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司机室 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立方米(250kgf/平方米)的静载荷。 1.4.3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底部都无碰人危险的起动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示范文本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起重机械) 1、目的 为使特种设备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 特种设备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 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规定,起重机械应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施工升降机每1 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 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3、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4、定期报检制度 4.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4.3起重机械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验规程

FEE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二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_第1部分(GB6067[1].1-2010代替GB_T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6067.1-2010代替GB/T6067-1985 自2011-6-1起执行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金属结构 4机构及零部件 5液压系统 6电气 7控制与操作系统 8电气保护 9安全防护装置 10起重机械的标记、标牌、安全标志、界限尺寸与净距 11起重机操作管理 12人员的选择、职责和基本要求 13安全性 14起重机械的选用 15起重机的设置 16安装与拆卸 17起重机械的操作 18检查、试验、维护与修理 19起重机械使用状态的安全评估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安全防护装置在典型起重机械上的设置 参考文献 前言 本部分的3.1、3.3.3~3.3.11、3.4、3.5、3.6.4、3.6.5、3.7.1.2、3.7.1.4、3.7.2.3、3.8、3.9、4.1、4.2.1~4.2.5、4.2.6.1~4.2.6.4、4.2.6.6、5.1、5.5、5.6、5.8、5.9、5.11~5.13、6.2、7.6~7.8、8、9、10.1.4、10.1.5、13.3~13.5、13.7.1、13.7.2、15.3.3、16~18为强制性条文,其他为推荐性条文。 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由以下7个部分组成: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流动式起重机; ——第3部分:塔式起重机; ——第4部分:臂架起重机;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第6部分:缆索起重机; ——第7部分:轻小型起重设备。

本部分为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本部分与GB/T 6067-1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部分对起重机械及各零部件的安全要求均进行了细化,将原标准中有些属于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删除; ——增加了起重机械的标记、标牌、安全标志、界限尺寸与净距的安全要求; ——增加了起重机械操作管理要求; ——增加了起重机械人员的选择、职责和基本要求; ——增加了起重机械的安全性、选用、设置、安装与拆卸、操作、检查、试验、维护与修理、使用状态安全评估等的要求; ——删除了“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常用简易起重设备”的有关要求;——删除了表1~表5、表7~表15以及表16(部分内容);将表17改为表A.1。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7)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振华港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国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所、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尤建阳、崔振元、陶天华、王中平、王福绵、路建湖。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GB 6067的本部分规定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检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桥式和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及轻小型起重设备的通用要求。对特定型式起重机械的特殊要求在GB 6067的其他部分中给出。本部分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甲板起重机及载人等起重设备。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问题,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械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606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893 安全色 GB/T 3323 金属熔化焊焊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2005,EN 1435:1997,MOD) GB/T 3811-2008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 4842 氩 GB/T 5117 碳钢焊条(GB/T 5117-1995,eqv ANSI/AWS A5.1:1991) GB/T 5118 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1995,neq ANSI/AWS A5.5:1981) GB 5226.2-2002 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32部分:起重机械技术条件(idt IEC 60204-3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新乡市长城有限公司

目录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 序、禁止行为等) 三、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制度 四、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度 五、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 六、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八、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 十、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救援演练制度 十一、安全管理记录包括: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日常检查和自行检查记录等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 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1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规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征求意见稿。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其公民的意见。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7年12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被检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调整了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洪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 国家电力公司郑州机械设计研究所司健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李曙光 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邱洪伟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检中心李岳伟 西南交通大学程文明 上海竟力机电工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竟辉 徐工集团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刘木南 太原重工起重机分公司张莉茹 上海振华港机股份有限公司田沛清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俞中建吴峰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葛翔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以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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