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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

购进、收货、验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购进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质量,把好购进、收货、验收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质管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业务采供部、收货员、验收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内容

3.1严格按照公司《药品业务购进管理制度》规定,从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或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此类药品。

3.2收货员按照公司《药品收货、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进行收货,对其中有冷藏要求的药品按冷藏药品有关规定收货。

3.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质量验收由专职验收员负责,实行双人验收。验收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4 验收人员严格按照公司《药品收货、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验收,对其中的冷藏药品按冷藏药品有关规定验收。

3.5验收时应按照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分类,对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3.5.1、验收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3.5.2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3.5.3验收外用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3.5.4验收进口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

3.5.5验收到货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有同批号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需电子扫描药品电子扫描入库

3.5.6对销后退回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验收人员应按《退货药品管理制度》和《药品收货、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和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3.6 对验收不合格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报质管部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通知业务采供部处理。

3.7 验收员在计算机系统做好“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质量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结论明确。若需打印验收记录均应有验收员签字或盖章验收记录应保存至不少于五年。

3.8 仓库保管员在计算机系统提取验收员做好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质量验收记录”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品种,应予拒收并报质管部。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对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仓库实行科学、规定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储存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质管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仓储部、养护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内容

3.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根据不同的储存要求,分别专柜存放,专人负责,双人双锁管理。需冷藏的在冷库中专柜存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专帐管理。

3.2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并做好记录。

3.3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质管部审核进行重点养护。养护人员应坚持按药品养护管理的程序,定期对在库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与检查,做好养护记录。

3.4在保管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暂停发货,并报质管部处理。

3.5过期、有质量问题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单独存放。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库复核、销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库复核、销售管理工作,防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流入不合法的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质管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仓库保管员、出库复核员、业务销售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内容

3.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和医疗机构。

3.2销售开票人员,首先对客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销售对象合法。

3.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库时应严格实行双人发货、双人复核制度,发货和出库复核应依据销货单所列项目与实物逐项核对至最小包装,需电子扫描药品电子扫描出库。

3.4出库复核人员复核完毕后在销货单上进行双人签字。销货单保存不少于五年。

3.5专职保管人员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销售做好记录,并实行专帐管理。销售记录保存不少于五年。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不流入非法渠道,为保证我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入库的可追溯性和售后质量的可追踪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质管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专职保管员、出库复核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内容

3.1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

3.2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记录保存不少于五年。

3.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必须销售给合法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票据和记录保存不少于五年。

3.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实行专帐管理,对其购、销、流转情况真实记录,做到购、存、销、票、帐、货相符。记录保存不少于五年。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知识及法规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知识及法规 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目录 ----------------------------蛋白同化制剂---------------------------------- 序号通用名序号通用名 1 雄烯二醇 2 雄烯二酮* 3 雄烯二醇(异构体) 4 雄-4-烯-3α,17β-二醇* 5 雄-4-烯-3β,17α-二醇* 6 雄-5-烯-3α,17α-二醇* 7 雄-5-烯-3α,17β-二醇* 8 雄-5-烯-3b, 17a-二醇* 9 雄-4-烯二醇* 10 雄烯二酮异构体 11 阿法雄烷二醇12 倍他雄烷二醇异构体13 雄烷二醇异构体14 倍他雄烷二醇 15 勃拉睾酮16 勃地酮 17 1,4-雄二烯-3,17-二酮* 18 卡芦睾酮 19 克仑特罗20 氯司替勃 21 达那唑22 脱氢氯甲基睾酮* 23 雄-1-烯-3,17-二酮* 24 (Δ)雄烯二醇 25 普拉睾酮* 26 去氧甲基睾酮* 27 双氢睾酮28 屈他雄酮 29 5α-雄烷-3β,17β-二醇* 30 表双氢睾酮 31 乙雌烯醇32 氟甲睾酮 33 甲酰勃龙34 夫拉扎勃 35 孕三烯酮36 4-羟基睾酮 37 4-羟基诺龙38 3a-羟基-5a-雄烷-17-酮* 39 3b-羟基-5a-雄烷-17-酮* 40 美雄诺龙

41 美睾酮42 2a,17a-二甲基-5a-雄烷-3-酮-17b-醇 43 美雄酮44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0)-二烯-3-酮* 45 甲基-1-睾酮* 46 甲基去甲睾酮* 47 美替诺龙48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1-三烯-3-酮* 49 美雄醇50 甲睾酮 51 米勃酮* 52 诺龙 53 19-去甲雄烯二醇* 54 19-去甲雄烯二酮* 55 去甲雄酮56 诺勃酮 57 诺司替勃58 诺乙雄龙 59 19-去甲本胆烷醇酮* 60 环戊丙羟勃龙 61 氧雄龙62 羟甲睾酮 63 羟甲烯龙64 [3,2-c]吡唑-5a-苯别胆烷-17β-4氢吡喃醇* 65 奎勃龙66 司坦唑醇 67 司腾勃龙68 1-睾酮 69 睾酮70 四氢孕三烯酮 71 替勃龙72 群勃龙 73 泽仑诺74 齐帕特罗 ------------------------------肽类激素------------------------------------------ 75 促皮质素76 促红素及其类似物 77 促性素78 生长激素及其类似物 79 胰岛素及其类似物80 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 81 生长因子素 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简介: 1.蛋白同化制剂,又称同化激素,俗称合成类固醇,是合成代谢类药物,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和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制度.doc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制度 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实行国家“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贯彻实行国家“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积极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健康教育。 1.定期对本院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训。 2.根据传染病疫情,适时开展传染病防控救治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应急处置传染病的能力。 3.在病人来院进行保健、诊疗、康复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对病人及家属开展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4.通过专家讲座、义诊、咨询,利用宣传橱窗、版报、图片、健康教育处方等宣传资料以多种途径对病人及公众开展健康教育。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四、实行国家免疫规划制度,按规定开展传染病的预防接种。 五、对传染病遵循“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实行首诊负责制。 六、严格执行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重点传染病监测报告。 七、遵循标准预防和基于传播方式的预防原则,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传播方式,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 八、严格执行医院《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办法》,防止传染病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九、诊疗过程中传染病的防控。 1.按国家要求设置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医院指定的科室进行诊治。不得歧视、推诿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对患有甲类传染病以及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必须安置到医院指定场所进行观察、隔离和治疗。对其他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根据需要按规定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 3.按国家规定对特定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转诊、追踪随访。 4.配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采样与处理。 5.根据需要,按国家规定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公司风险管控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3) 第三章风险辨识 (5) 第四章风险分析 (6) 第五章解决方案 (7) 第六章风险评估报告 (10) 第七章报告与预警 (11) 第八章风险与危机的处理 (11) 第九章监督与考核 (13) 第十章风险管控文化 (14) 第十一章附则 (14)

第一部分风险管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增强公司竞争力,保证公司安全、稳健、持续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按类型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风险管控,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控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控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控体系(包括风险管控策略、风险管控措施、风险管控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控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公司开展风险管控力求实现以下风险管控总体目标: (一)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确保内外部,尤其是公司与股东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包括编制和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 (三)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医药行业相关规定; (四)确保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五)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公司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五条风险管控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风险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1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有效地控制蛋白同化制剂、肽 类激素的购、存、销行为确保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及安全根据《药 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 剂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 发企业管理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191号文件 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及安全管理。三、内容 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管理

1、严格执行公司《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购进程序》及《首营企业、首 营品种审核制度》 2、公司只能从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资格的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前供货企 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公司审核其生产、经营资格的合法性 1、生产企业须提供 a、《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企业注册商标复印件 f、GMP证书复印件 g、供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说明 2、经营企业须提供

a、《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GSP证书复印件 f、供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说明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 3、供货企业销售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供公司审核其合法资质 1、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注明授权范围、被委托人身份证号并有企业 公章及法人签章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生产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前生产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供 本公司审核该具体品种的合法性 1、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 2、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风控流程管理制度(贷前)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严格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持公司安全运营,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风险管理原则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原则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控制业务风险最重要的措施。要在完善各项业务的操作标准流程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公司内部业务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如申报表、资信调查报告、风险预警报告等,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确立,并要求每个环节认真落实。 二、风险控制体系完备,组织构架科学合理的原则 业务风险控制为综合风险控制体系。构建一个公司风险管理部门监管,每一级都具有完整的制度、流程和控制手段,从组织结构上严控业务风险。 三、职业道德教育与奖惩结合的原则 加强对业务从业人员以及负责人的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风险控制意识,增强对公司忠诚度。在业务风险控制中,应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规范性、严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规范制度,严格按各项流程管理的同时,也应注意突出业务快速、灵活的特点,发挥其便捷的服务功能。这就要求业务机构和公司风控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既严格按规章程序办事,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

作灵活性,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和环节,优质高效做好服务客户的工作。 五、综合控制风险原则 业务管理涉及面广,应发挥综合管理的优势,采用各种手段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最大限度控制、减小业务的风险。根据公司业务风险管理需要,公司已制定《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作为公司风险管理最重要的措施,各经营负责人员及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章风险控制贷前程序 适用于大额业务或期限较长业务。 一、准入判断 业务人员接到客户申请后,部门负责人与其到现场进行查看,并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准入条件。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在必要时,可与业务人员同时与客户初步接洽。 二、资信调查 准入判断审查合格的项目,由业务人员进行资信调查工作,并形成 资信调查报告。资信调查报告须经主协办人员、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进 行审核签字确认。经资信调查审查合格的项目,经办人员按公司规定报 送审批。 主要对借款人的收入情况、还款来源等进行系统调查的同时,还要对借款人的信用高低进行评估、财务分析,以确定借款人将来按照合约规定及时偿还贷款的意愿和能力。其内容包括:品德、才干、经营情况、经营环境等,根据分析的结论,确定授信额度,评估还款能力,预测未来盈利趋势,形成贷前调查报告。 三、项目审查

041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1 目的:依法购进、销售蛋白类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保证购进药品质量、正确宣传、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2 依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 2015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及附录。3围:适应公司所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采购、 收货、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销售、 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4 容:4.1 定义 4.1.1蛋白同化制剂又称同化激素,俗称合成类固醇,是合成代类药物,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和减少氨基酸分解的特性,可促进肌肉增生,提高动作力度和增强男性的性特征。 这类药物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常用于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大手术、肿瘤化疗、严重感染等对机体严重损伤后的复原治疗。 4.1.2肽类激素是由氨基酸通过肽键联接而成,最小的肽类激素可由三个氨基酸组成,如促甲状腺激素释放激素(TRH )。多数肽类激素可由十几个、几十个乃至上百个氨基酸组成。肽类激素的作用是通过刺激肾上腺皮质生长、红细胞生成等实现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大量摄入会降低自身分泌水平, 损害身体健康, 还可能引起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 4.1.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部分药品为国家按兴奋剂管制的蛋白同化制剂,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为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处方应当保存2年。药品零售企业 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胰岛素除外) 。 4.1.4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除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 4.1.5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4.2购进管理 4.2.1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的购进指定专人负责, 采购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结构信息编制 采购计划、采购订单,合理进行购进。购进应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应根据《合同法》和有关质量标准, 要求明确质量条款 4.2.2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应从经省级药品监督局批准的具有蛋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的生产 (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属于首营企业的,需按公司的《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质审核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审批,合格后方可与其发生业务往来,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文件名称蛋白类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文件编码起草人起草日期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版本号1 审核人审核日期颁发部门质量管理部 变更记录批准人批准日期分 发 变更日期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

传染病预防措施和制度

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与制度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发生、流行、蔓延和爆发,预防学校发生公共卫生事件,避免或减少对师生的损害,为学生的健康提供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晨午检班级里保证具备几支体温计,供学生测量体温使用。晨午检时间,班主任一定要亲自过问寻查,班级内有无因病缺席的同学,缺席的同学一定要联系他的家长,弄清楚到底患的是什么病。学生在家是否有发热、咳嗽、咽痛、头痛、肌肉酸痛等症状。观察询问每位同学的身体状况,班主任老师要尽早发现本班患病或疑似患病的学生,如果有学生出现发热、腮腺肿大、出皮疹疱疹、咳嗽咳痰频繁、口和手出现疱疹等症状,要及早向学校领导、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有同学感觉不舒服,出现发热、咳嗽、咽痛、出皮疹、出水痘、两腮疼痛肿大、腹泻等传染病症状时,为其测量体温,如果同学出现发热(体温≥37.5℃)(≥38℃),要及早向医务室报告,校医重新为其测量体温,做好登记,患病的学生要尽早隔离去医院治疗,彻底治愈后,持医院诊断书才能返校。 二、晨午检时,班主任要把班级当时因病缺席和在校发热学生的情况尽早报到校领导,早发现、早隔离,及早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不至于大面积流行蔓延。 班主任老师对因病没来上学的同学要随时与之联系,追踪该学生的患病情况,如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要及早向校领导报告,返校时也要持医院诊断证明。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等),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责任人,疫情报告责任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 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原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责任人,疫情报告责任人接到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7修正)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7.11.17 【实施日期】2017.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201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第三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四)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持有者如委托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其药品的,需提供委托出口函。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五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而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国内使用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药品使用数量的测算依据以及使用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和管理该药品保证函; (四)相应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接受使用单位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六条境内企业因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而需要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41797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

传染病防治制度与管理措施

传染病防治制度与管理措施 1、各类工作人员,尤其是医务工作人员必须学好、掌握好,并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 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疾病控制、监督管理人员和政府有关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将最高受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3、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疾病控制、监督管理的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4、预防保健组织或工作人员和医务工作者,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5、每个单位和个人、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及医务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疫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6、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及扩散。 7、控制措施: (1)对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

察。 (3)对传染病病人、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8、每个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接受医保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有责任、有权检查、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9、为了防止传染病的蔓延,保证健康人群免受感染,掌握《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0、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内的行为之一,按《传染病防治法》法规追究其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11、在防治传染病工作中,医务工作人员必须配合、服从,坚决执行上级、本单位本部门的统一领导、统一布置、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积极做好防治传染病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如有玩忽职守者,按《传染病防治法》追究其责任。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流程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流程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主要包括: ? 客户申请 ? 担保立项 ? 项目初审 ? 会议评审 ? 担保审批 ? 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 跟踪监督 ? 解除担保(代偿追偿) 第三章客户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客户咨询和申请由业务部受理,程序是: 1、客户经理与来访客户交谈,根据客户口述的情况,登记《申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同时登录《担保项目审理进展表》和《申保项目受理一览表》。

2、客户经理向客户提供《担保业务指南》并解释有关内容,提出忠告和有关承诺; 3、按照立项条件预审借款主体资格、信用记录、会计报表或有关填报数据以及与借款、反担保有关的证明材料。 4、初步评价立项条件,必要时,进行预审资信测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业务部经理予以立项,通知客户填报《贷款担保申请书》并附报初审有关资料,同时交付评审费;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告业务部经理同意后,回复申保单位;重要项目报告总经理或业务副总后回复申保单位。 第五条立项条件: 1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皆可申请本公司的担保服务。下列企业(个人)原则上不予立项。 1、资信记录不良; 2、有犯罪记录的; 、自然人年龄超过60周岁; 3 4、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5、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申保单位在报送《贷款担保申请书》时应附报的资料(由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 1、企业(个人)贷款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借款人、配偶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人士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复印件)

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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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依法购进、销售蛋白类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保证购进药品质量、正确宣传、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2 依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 2015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 3 范围:适应公司所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采购、收货、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 4 内容: 4.1 定义 4.1.1蛋白同化制剂又称同化激素,俗称合成类固醇,是合成代谢类药物,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和减少氨基酸分解的特性,可促进肌肉增生,提高动作力度和增强男性的性特征。这类药物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常用于慢性消耗性疾病及大手术、肿瘤化疗、严重感染等对机体严重损伤后的复原治疗。 4.1.2肽类激素是由氨基酸通过肽键联接而成,最小的肽类激素可由三个氨基酸组成,如促甲状腺激素释放激素(TRH )。多数肽类激素可由十几个、几十个乃至上百个氨基酸组成。肽类激素的作用是通过刺激肾上腺皮质生长、红细胞生成等实现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大量摄入会降低自身内分泌水平,损害身体健康,还可能引起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 4.1.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部分药品为国家按兴奋剂管制的蛋白同化制剂,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为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处方应当保存2年。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胰岛素除外)。 4.1.4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除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 4.1.5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4.2购进管理 4.2.1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的购进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结构信息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订单,合理进行购进。购进应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应根据《合同法》和有关质量标准,要求明确质量条款 4.2.2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应从经省级药品监督局批准的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 文件名称 蛋白类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文件编码 起 草 人 起草日期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版 本 号 1 审 核 人 审核日期 颁发部门 质量管理部 变更记录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分 发 变更日期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

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目录 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管理制度 二、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三、学校传染病病因排查与登记制度 四、学校传染病康复学生复课制度 五、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与与报告制度 六、学校传染病疫情登记、晨检报告制度 七、传染病防控定期巡检制度 八、学校流行病学调查制度 九、学校定期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十、学校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 十一、学校突发手足口病应急处理预案 十二、学校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预案 十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十四、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组 十五、学校传染病防治应急处理程序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一、传染病防控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人群聚集,流动性大,接触面广,是传染病的易发场所。青少年由于其免疫功能尚不完善,抵御各种传染病的能力较弱,是多种传染病的好发年龄,一旦发生,极易传播和流行,并可扩大到家庭和社会。必须高度戒备地重视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落实组织领导,强化单位及一把手责任制 1、健全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学校主要领导负总责,确保认识到位、职责到位、经费到位、检查到位、奖惩到位。 2、建立“群防群控、盖边沉底”的工作网络,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学校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积极性。 二、落实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1、学校要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 2、充分利用板报、校报、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和社会公共卫生的责任感。 3、教育学生做到“四勤”、“四不”、“一报告”。即:勤洗手脸、勤通风、勤晒衣被、勤锻炼;不随地吐痰、不喝酒抽烟、不共用毛巾、不要过度紧张和疲劳;发现传染病可疑者立即报告。 4、根据传染病流行季节的特点,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两次以预防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病为重点的卫生宣传教育。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家长信等形式,宣传传染病预防知识,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三、落实学校卫生制度,依法治校常抓不懈 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及定期体检制度;重要场所定期消毒制度;课堂、宿舍、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

蛋白同化制剂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 管理办法暂行 局令第25号2006年07月28日发布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局长:邵明立署长:牟新生 国家体育总局 局长:刘鹏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第三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四条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四)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持有者如委托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其药品的,需提供委托出口函。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五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而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国内使用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药品使用数

风险管理部规章制度

风险管理部规章制度 【篇一:某公司风险管理部工作职责和岗位分工】 风险管理部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规范 一、部门职责 (一)业务审批和流程管理 1、参与贸易事项的予审批; 2、参与贸易合同的审批; 3、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 4、对业务部门遵守公司业务流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存货风险管理 1、不定期地现场核查存货; 2、跟踪存货减值并提出处置建议。 (三)授信管理和重要事项调查 1、对拟授信的客户进行调查和走访; 2、对新业务的客户进行信用和履约能力调查和评估; 3、对服务商(物流、仓储)进行信用和履约能力调查和评估; 4、对重大业务亏损、货款预期不能收回和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其他重大业务过失的进行调查。 (四)货物保险管理 负责运输商品和库存商品的保险管理工作,包括: 1、制定和完善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制度,监督财产保险管理制度的执行; 2、预选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与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 公司签订长期服务合同; 3、保险业务的安排和保险索赔工作; 4、向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进行业务咨询; 5、指导下属公司的财产保险工作。 (五)制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1、制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2、检查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指导下属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和法律纠纷的处理 二、部门权限 (一)业务审批

1、有权要求业务部门对报送审批的业务和合同说明情况,补报资料。 2、对不符合要求的业务和合同有权提出意见,对于不按照风险管理 部意见操作的业务和起草的合同,有权提出否决意见。对于风险管 理部提出否决意见的业务和合同,任何人员和部门均无权执行和签 订合同。 3、对于套期保值方案有权提出意见,对于未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操作 的业务,有权提出否决意见。 (二)存货风险管理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存货进行现场核查。 2、对存货进行现场核查时,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 派员协助。 3、有权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存货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4、有权对存货管理的安全性提出意见。 (三)授信管理和重要事项调查 1、风险管理部对重要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应 当予以协助,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所有相关资料和如实反 映情况。 2、有权根据公司与仓储和物流企业的合作情况、企业的资信状况, 对仓储、物流企业的选择使用提出意见。 3、有权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评价有关客户资信。风险管理部对 客户的信用评价应当作为公司有关部门的业务决策参考。 4、对重大业务亏损、货款预期不能收回和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其他重 大业务过失的进行调查后,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5、因重大业务亏损、货款预期不能收回和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其他重 大业务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已经查实责任的,应当作为有关部 门和人员奖惩、聘免的依据。 (四)货物保险管理 1、除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选择、以及重大保险事故的索赔之外,有权自行安排货物保险的各项管理工作。 2、有权指导货物的投保操作工作; 3、有权要求下属公司提供财产投保情况的数据和资料。 (五)制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1、有权调查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被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 2、有权完善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各项风险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第三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四)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持有者如委托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其药品的,需提供委托出口函。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五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而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国内使用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药品使用数量的测算依据以及使用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和管理该药品保证函; (四)相应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接受使用单位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六条境内企业因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而需要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报送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资料。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同意进口的,发给药品《进口准许证》;对不同意进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进口单位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无需办理《进

传染病防治制度与管理措施

传染病防治制度与管理 措施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传染病防治制度与管理措施 1、各类工作人员,尤其是医务工作人员必须学好、掌握好,并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 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疾病控制、监督管理人员和政府有关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将最高受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3、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疾病控制、监督管理的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4、预防保健组织或工作人员和医务工作者,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5、每个单位和个人、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及医务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疫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6、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及扩散。 7、控制措施: (1)对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3)对传染病病人、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8、每个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接受医保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有责任、有权检查、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9、为了防止传染病的蔓延,保证健康人群免受感染,掌握《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0、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内的行为之一,按《传染病防治法》法规追究其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11、在防治传染病工作中,医务工作人员必须配合、服从,坚决执行上级、本单位本部门的统一领导、统一布置、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积极做好防治传染病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深圳市泰源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制度 为防范和控制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经营风险,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担保手续。 1、严格保前审查、保审分离制度,明确责任,堵塞风险漏洞。严格执行保前调查,保中跟踪制度,杜绝人情担保。 (1)被担保企业,除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及从业人员外,还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产品销路好,效益明显,有名符其实的注册资本,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原则上要求企业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2)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50%,在金融部门无不良记录; (3)贷款申请必须如实写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还款计划。 经审查具备以上(1)至(3)项条件方可提供担保服务。 (4)被担保企业必须按申请担保贷款的用途使用资金,定期向担保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报告贷款使用及经营效益情况。 (5)有效担保期间,工作人员加强跟踪监督,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2、严格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3、严格掌握担保额度。重点为本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一般担保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 4、公司对贷款企业实行A、B角审查,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上报意见以后集体进行决策。 二、认真落实反担保措施。

1、按照“四易”的原则〈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确认反担保物。 2、在设定反担保物时,首先以股东和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作抵押,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三、强化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工作人员对由于审查不严、循私舞弊等原因给公司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视其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工作人员违反一次工作纪律,给予警告处分,违反两次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的20%,违反三次予以辞退。 3、在业务工作中,出现一起担保逾期贷款,扣发客户部经理20%基本工资、经办客户经理30%基本工资,其他相关人员扣发效益工资,从应还款月份起直至全部还款为止。 4、出现一笔赔付损失,按20%扣发经理、审查员一年的基本工资,按经理、审查员各20%、其他人员各10%扣减风险金;出现两次赔付损失,经理要引咎辞职,审查员予以辞退。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泰源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日 深圳市泰源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投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规范公司业务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所有融资担保、投资、咨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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