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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二年。广告经营者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字样应显著,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字体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

第十三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四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广告目录或索引应当为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其所对应的广告内容必须能够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针对特殊群体需要发布中外文对照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

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

第十七条

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征得上述场所管理者的同意。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第十八条

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由原登记机关撤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票据、包装、装潢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含有广告内容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公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新变化2005年年底新颁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在印刷品广告市场引起了的不小风波,特别是对于近年来刚刚兴起的所谓dm杂志,即“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新的《管理办法》给予DM身份,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并对这个新兴媒体赋予了新的责任,以对它的行为进行准则性限制。“DM”这两个字母在中国也不是刚刚才出现的,总局显然是在总结这几年来中国DM刊物市场的经验教训出台这个新办法,但是作为市场争战主体们,仍然心存疑虑,“办法”是否就是针对“固定形式印刷品”——“DM刊物”?还是另有含义?“DM”到底为何许人应该姓甚名谁?还是只是一个“标志”随便贴?国家对它将采取如何态度管限?本文就是国家工商总局权威人士做出的相应回答。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修改后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改的第一批广告管理的单项规章。《新办法》调整了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管理方式,强化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全面地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做出规定。《新办法》与原《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相比,

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管理规范三类印刷品广告

原《办法》是以规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法规,即“凡通过张贴、摆放、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散页、张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新办法》则明确规定:“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产品与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同一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产品与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同时《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还补充规定:“票据、包装、装潢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含有广告内容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管理”。

因此《新办法》主要管理和规范以下三类印刷品广告:

1)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

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基本特征是广告主自己承担印刷品广告的发布费用(包括印刷、制作、发送等费用);广告主发布印刷品广告的目的是为推销或介绍自己的产品与服务;广告主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可以自行或委托广告经营者通过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送印刷品广告。如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宣传自己某一品牌的化妆品而销售柜台摆放的海报、单页或宣传册等,都属于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

2)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基本特征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广告经营者经登记许可后,方可利用这种形式发布的印刷品广告;广告经营者把众多广告主的商品与服务广告汇集成专集,发布不同广告主的广告信息;广告经营者可以把专集装订成册或折叠成页,这种广告专集有固定的名称、固定的规格、固定的样式,是一种可以连续发布广告的媒体,属于直投广告的一种形式;广告经营者既是这种广告媒体经营者,又是媒体广告发布者,承担广告审查责任。但一大型超市为介绍自己所经销的商品,定期或不定期向消费者邮寄有关超市促销活动的宣传册,虽然也有固定的名称、规格和样式,但由于是宣传自己所经销的商品,这种形式印刷品广告仍属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

3)特殊形式印刷品广告(即含有广告内容的票据、包装、装潢以及说明书等)

目前大量的票据、包装、装潢以及说明书也成为广告发布的载体,如一些门票、登机牌、出租车发票的背面以及包装箱(袋)、产品装潢标签、说明书上都有广告宣传内容或用语。这些作为印刷品广告的特例,也纳入印刷品广告管理的范围,参照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管理规定进行规范。

属于《新办法》管理范围的“印刷品广告”包括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特殊形式印刷品广告。

《新办法》给已经约定俗成的所谓“DM”取了中国式名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并予以户口表明身份。然而费解的是把它定位于“直投广告”的一种,但是目前国家对于直投广告又有何比此更硬的明文标准?

二、调整了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方式,取消八类印刷品广告的登记制度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4年6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500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正式明确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取消八类特殊商品与服务印刷品广告的登记。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原《办法》中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印刷品广告强制登记的规定。《新办法》只保留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基本准则和特别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广告主必须在印刷品广告上标明“广告”字样。《新办法》虽然取消了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管理制度,但广告主或受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应当依照《广告法》和其他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本单项规章规定,对印刷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广告发布前的审查责任。广告监管机关将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等方式,对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进行事后监管,查处违法印刷品广告。

三、保留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许可,强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内容和形式的监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作为直投广告的一种形式,把众多广告主的商品与服务信息汇集成专集,装订成册或折叠成页,有目标地发送给特定的消费者,方便了消费者保存和查询广告信息,因而这种广告媒体在国外很早就出现并流行至今。而国内这种形式印刷品广告直到1998年初才开始兴起,并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发展到全国,逐渐在广告市场中形成了一定规模。原《办法》仅对这种形式印刷品广告做了原则性登记规定,缺少对其外在形式和广告内容的规范,给认定和监管这种广告媒体带来难度。《新办法》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保留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管理,明确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许可条件、程序、名称、样式和内容要求以及监管措施,《新办法》是一部以规范管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为主要内容的部门规章。

《新办法》有关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规定主要有:

1.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许可与登记程序的规定

(1)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具备的条件。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是国务院以发布决定方式设定的行政许可。既然是行政许可项目,就要通过规定一定的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从事某种行为,限制不符合条件的人从事某种行为。因此,根据近几年国内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市场情况,为促进和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展,《新办法》第八条设定了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条件。

(2)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登记许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作为一项行政许可项目,除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许可条件外,还要明确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以及决定期限和有交期等,《新办法》第九、十、十一条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广告经营者符合规定的条件,经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应在规定时限做出许可决定,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二年。同时,《新办法》改变原《办法》两级登记和发布地域的限制。凡经登记许可后,广告经营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2.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许可与登记程序的规定

(1)标明的事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作为一种印刷品广告,也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印刷品。与有主管、主办单位发行的报纸、期刊不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由广告经营者经营和发布,广告经营者是这种广告媒体的发布者和经营者。因此,《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号、统一标志DM(Direct mail advertising)等事项,以表明其为广告印刷品。

(2)固定的名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作为一种直投广告,广告经营者可以利用这种广告媒体,针对特定的目标群体连续提供广告信息服务。为区分不同广告经营者提供不同的广告信息服务以及发布不同的固定形

式印刷品广告,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登记许可,广告经营者可以使用一个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名称,同时为避免全国范围内因名称相同造成的混乱,《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由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三部分依次组成。

(3)固定的样式。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发布媒体,是经广告监管机关许可核准发布广告的合法媒体。由于可以发布多期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每期规格、名称、样式应一样,名称字样应显著,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字体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新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除首页规定位置应标明事项外,其他部分应为广告版面,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导语等印制在首页上,并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外在形式上区别于报纸、期刊。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内容与语言文字的规定

(1)内容的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除外在形式上与报纸、期刊有区别外,还在内容上有本质不同。报纸、杂志等是大众新闻媒体,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附带广告信息;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广告媒体,全部内容只能是广告信息。因此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内容除必须符合真实、合法要求外,不得有非广告信息内容,不得以第三人的角度,以采访、报道等新闻宣传题材发布广告,混淆新闻宣传与广告宣传的界限。因此,《新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是对《广告法》第十三条、《新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的延伸,是为防止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办成类似报纸、杂志的出版物。

(2)语言文字的规范。广告经营者发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一般都针对明确的目标群体,有清晰的目标市场定位。随着国内外游客和外籍在华工作人员的增多,外文广告市场需求扩大,这类特殊群体迫切需要外文刊物包括外文广告了解国内市场信息。鉴于我国已制定《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和文字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此,《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可以发布中外文对照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但不得违反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

4.固定形式印刷品经营行为的规定

(1)不得超越许可的事项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登记许可后,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每期广告,不得随意变更、改动,并应当接受广告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对未按核准的事项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向广告监管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新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2)不得转让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因此,《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属于一种广告发布媒体,它的发布经营者可以委托其他广告公司承揽广告业务,发布经营者和广告公司之间是广告代理关系,各自收取的是广告发布费和广告代理费。如果广告经营者把广告发布和经营承包给他人,只收取固定数额的管理费或承包费,而没有印刷、制作、发送等成本的支出,则是变相的转让。

尽管总局的权威人士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广告发布许可与登记程序、广告发布许可与登记程序、发布内容与语言文字以及经营行为的规定做了全面而细致的解释,特别是对“非信息内容”,但是,我们仍然要问:为什么“DM”在业内被认为是一种媒体、一种营销手段,却被当作一个“标志”,而被误解为商标、品牌可以随意粘贴。

四、简化了处罚条款,明确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许可后的监管措施。

《新办法》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但简化了相关处罚条款,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规定了处罚的最高金额和处罚种类,以便于实际操作。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加强许可事项的后续管理,新《办法》第二十条对撤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许可的情形作出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由原登记机关撤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第三十

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目前,在业内(而且大部分是做DM的人),很多人把DM刊物称为城市时尚杂志,也就是说它还是属于杂志的一种,只是经营模式上做了些小动作——以内容和“精准定位”来吸引更多的广告取得替代发行的收入,也为此被打为无名无份的私生子。

在中国,无论是dm杂志还是邮政或者看好中国大好前景并有大举措的外资企业在DM业务上都有些箭在玄上不得不发的势头,一方面,来自市场——眼球经济的压力,看官们对这些接收率越来越高的信息表现的不同心理接受状态;一方面来自广告主的压力——广告主的科学投放观念越来越强,对媒体价值不再深信不疑;另一方面,恐怕现在很多人还觉得不是那么强烈的就是外资公司所带来的压力——他们拥有成熟的运作和丰富的经验以及雄厚的资金背景,使得本土公司难以望其项背。国家出台的相关行政法规在立足本土国情,并不断致力于完善使得与协调市场主客体行为、状态,以更有效地管理市场,引导市场的发展,当然市场的多变性要求它相应、及时地做出改动,《新办法》的出台不到一年时间,就有消息称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召集人马研究DM广告市场发展情况以制定更为符合市场发展且更为严谨的法律法规,我们也期待它的出现来管理引导这个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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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管理制度

印刷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节约成本,规范公司印刷品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印刷品分类 1、常用印刷品:信纸、信封、便笺、单据、表格、名片等。 2、其它印刷品:宣传资料、手提袋、员工手册等。 二、印刷品印制权限 1、公司所有印刷统一归口质管部,部门提出印刷的质量要求。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在外印刷,否则所发生费用不予报销。 2、质管部负责印刷时,应会同财务部寻找几家印刷厂家作参照,做到“货比三家”,然后确定质优、价廉、服务优良的印刷厂家,打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3、对于公司的大宗印刷业务(一次性印刷费在元以上的),质管部应与印刷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印刷合同并报总经理审批。 三、印刷品申请 1、部门要求印刷时需填写《印刷品申请单》,并附所需印刷物品的样本、数量及需求日期。 2、印刷品需再版印刷前都必须再次进行印刷申请。 3、《印刷品申请单》需经部门负责人和质管部审核并签字确认,质管部根据申请内容报总经理批准。 四、印刷品管理 1、质管部应在部门要求印制日期前完成印刷品的印制工作,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同时通知所用部门签字领用。 1/ 2

2、行政仓库管理员每月对印刷品库存量作一次盘点,并做好汇总报质管部经理。 五、印刷品费用报销 印刷品费用的核报,统一由质管部办理。报销时应附上相应费用的发票、《印刷品申请单》、《印刷合同》、确定印刷厂家的报告,然后报财务部核准,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附件:1、《印刷品申请单》 附件一:《印刷品申请单》 印刷品名称 部门经办人 印刷品内容 (样本) 部门负责 人意见 总经理意见 .数量需求日期质管部 意见 (具体内容附后) 2/ 2

中心印刷品的管理规定

XX中心印刷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统一印刷品的采购(印刷)、保管、领用、统计核算等工作,规范印刷品的使用,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医院所有印刷品 第三条定义:对内对外使用的各种批量印刷品,如检验报告单、B超单、双面心电图申请单、处方纸、病假证明书、治疗单、内服药标签贴纸、内服药袋、中药袋、(疫苗)须知、门诊病历、血压卡、居民健康档案、信笺纸、信封等。 第四条后勤部门负责院内所有的印刷品的经费预算安排、申报工作以及集中订制、保管、发放工作。 第五条院内各科室需要使用上述印刷品请提前一个月向后勤部门提出申请,便于统一安排采购或印刷工作。 第二章计划、采购 第六条计划申报:印刷品需求计划由各科室负责人(科长)提前一个月向后勤科室申报,申报印刷品名称、数量、规格等要件,必要时请提供样版以供参考。除遇国家法定节日暨长假(如春节长假),要结合考虑印刷厂工作安排,增加印刷品需求计划,以免在使用时出现衔接间断。其余正常时间应按计划申报印制,防止印刷品数量过多造成积压和浪费。 第七条印刷品采购流程:印刷品采购前应在货比三家(比质量、比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有计划的印制,过程中坚持“计划、适用、透明”的原则,应节约使用采购印刷资金,严格参考执行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条审批权限:印刷品印制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千元以上的,须报告经院长批准才能进行印制,防止盲目印制采购,避免采购工作中的漏洞。 第九条新增、更换印刷厂家的时候,需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增加或更换。同时,要求印刷厂提供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税务证、银行开户证、印刷资格许可证等作资料留存备查。 第三章验收、登记、管理 第十条严格验收:采购人员应对照印刷厂的送货单,对每一种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严格查验,在确认相符的基础上签名验收,保留一份单据,便于日后与印刷厂结算、开具发票时核对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印刷品入库:根据发票清单上的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逐项入库登记,印刷品核算采用一次摊销法。当月入库当月出库一次摊销,在次月10日前将核对正确的印刷品出入库统计表(电子版及纸质版)交财务科,及时送交,及时核实,真实反映印刷品情况。 第十二条领用登记:设立专用登记领用簿,领取人领取印刷品必须做好领用日期、物品名称、数量、签名的登记,方可领取印刷品。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领取印刷品的,但签领手续必须当日补齐。 另外,规定以旧换新的印刷品,必须出示用完的旧印刷品,才可领取新印刷品。 第十三条定期领用统计:次月10日前,通过登记簿中领用记录,统计每月各科室领用的印刷品消耗明细表(电子版)报送财务科一份,次年10日前,将各科室全年领用的印刷品消耗明细表(电子版)报送财务科一份。务必确保领用消耗印刷品的准确性,经财务科核对后,用于对个科室进行成本考核。 第十四条库存管理:须定期或不定期盘点,使保持合理的库存数量,避免囤积,以减少资金占用和保证正常使用。同时,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风险隐患。 第四章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后勤负责解释。

化妆品产品营销推广方案

水之雨系列化妆品营销推广方案 目录 一、市场分析 (一) 企业目标和任务 (二) 市场现状与策略 (三) 主要竞争对手 (四) 外部环境分析 (五) 内部环境分析 二、营销组合战略 (一) 营销目标的确定 (二) 市场定位 (三) 营销组合策略的应用 1、产品策略 2、价格策略 3、渠道策略 4、促销策略 5、公关营销活动 三、行动方案 四、费用预算 五、效果预测 资料来源 附件一 摘要:本推广方案主要针对市场而作,水之雨作为一个新产品进入市场,通过活动策划推广要获得稳定的客户群和市场占有率,同时入驻大型商超和屈臣氏等,水之雨同时还要拓展销售渠道,提高对消费者的精品服务。 本方案在细致的市场调查和认真的分析的基础上,抓住了女性对健康自然肌肤的心理追求,与水之雨所宣扬的“纯净自然,关怀尊重”相吻合。通过这次推广,让女性消费者了解水之雨系列产品、认可水之雨品牌,接受水之雨系列产品。

一、市场分析 <一>、企业目标和任务 水之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凭借其不断创新与追求完美品质的经营理念,在国内迅速崛起。公司采用国际上最优良的原料、先进的设备,选拔最优秀的人才作为发展后盾。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不断更新,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并启动了富有竞争力优势的连锁店项目。成为目前首屈一指的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化妆品公司之一。 1、企业目标:成为化妆品行业的一流企业 实现这个宏伟目标是我们水之雨人的使命之一。从公司创业之日起,水之雨就树立起了自己的使命:“缔造美丽而不懈努力”。作为国内专业的化妆品生产、营销企业,水之雨不断深入探索化妆品新技术领域,视“美的事业”为己任,不断创新,持续进步。与此同时,公司始终将宣扬“美丽兼具涵养”的新时尚纳入企业目标,让社会充满“美”,让社会和谐发展,这是水之雨能够存在并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2、企业任务 实现多品牌、多渠道的发展模式,并以塑造“美丽兼具涵养”的新形象为基础,着力培育核心竞争力,成长为科技、时尚、美丽的化妆品产业优秀民族品牌,并实现快速稳健的可持续发展。 3、品牌展望 作为一个民族品牌,董事长侯军呈先生在新的一年,更加注重对产品影响力的投入,全国一线城市的商超启动,大S更加代言了旗下的优雅彩妆,为水之雨增光填色,摇旗呐喊。 <二>、市场现状与策略 1、中国化妆品业发展状况 被称为“美丽经济”的中国化妆品产业,经过20多年的迅猛发展,现今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中国的化妆品市场是全世界最大的新兴市场,在短短的20多年里,中国化妆品产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从简单粗放到科技领先、集团化经营,全行业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极富生机活力的产业大军。化妆品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越来越多,名目繁多的化妆品品牌层出不穷,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国内亦涌现出一批以美加净、六神、大宝、郁美净、舒蕾、欧珀莱、隆力奇等为代表的优秀民族化妆品品牌。 化妆品市场是个成熟的市场。目前市场上高、中、低档各种产品俱全,且各自拥有自己固定的消费群体。消费者从十几岁接触化妆品并逐渐形成自己的“化妆观念”,选择自己喜爱的品牌,这一切一但形成,就会在消费者自己心中形成堡垒,没有强大的外力,很难改变。这使新品牌挤入市场有相当大的困难。 2、国内外化妆品推广策略比较 国内的化妆品公司非常热衷电视广告,原因可能是觉得大众化的产品就的靠大众传播去支持,所以每天我们看到了许许多多不怎么样的化妆品广告,但基本

印刷管理制度

印刷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统一归口公司的各项印刷品的印刷管理,同时合理的规范公司各项印刷品的申报审核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品的分类、申请、印刷、入库、发放及报销管理等; 2.2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 3 术语 印刷品:这里指的印刷品指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 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4 职责 4.1 印刷品需求部门负责提出印刷申请,提供印刷品样件与印刷标准要求,负责新印刷品样件的验收; 4.2 办公室审核印刷品的用途、数量及内容、价格; 4.3 品牌公关部负责联系对外印刷业务,印刷品的数量及整体质量(报废率抽检)验收入库及使用中质量问题的跟踪处理; 4.4 申请部门对送交的样品进行核实和确认; 4.5 仓库负责印刷品的入库、保管、发放及通知使用部门及时领用; 5 印刷品的申请 5.1 需求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库存情况及时填写《吉奥印刷品申请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二联办公室,三联印刷厂),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由经办人报备至办公室(同时提供设计原稿或标准样件)

5.2 办公室主任审核其印刷品的价格、使用范围、需求数量及内容有效性(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类、行文规范类、法律法规类等规定的); 5.3 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交品牌公关部,由印刷品负责人员联系对外印刷业务同时核算成本价,最终经行政副总审批同意后落实实施。 6 印刷品的印刷、入库验收及发放 6.1 品牌公关部接到《吉奥印刷品申请单》后,由印刷品负责人联系印刷厂家,原则上至少联系两家,以最优价为合作对象; 6.2 新印刷品应由印刷厂家先提供样件,由品牌公关部确认后经申请部门验收签字方可进行按实际数量印刷; 6.3 印刷过程中对于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印刷品应由印刷品负责人监印,印刷后要对印刷样件进行封样或现场销毁; 6.4 印刷后物资由印刷品负责人员对需入库印刷品进行验收,仓库根据《吉奥印刷品申请单》为其办理入库手续; 6.5 印刷品入库后,仓库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部门领取所需印刷品,未申请部门如需求经申请部门同意后方可领用。 7 印刷品的报销 7.1 对于有经常性印刷需求部门的印刷成本控制额度由财务部进行即时监控。 7.2 印刷厂家开具印刷品的增值税发票需办公室审核后交财务部审定,经行政副总批准后予以结算。 8 罚则 9 附录 9.1 相关文件

化妆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化妆品广告监管现状之国内国外比较解读

化妆品广告监管现状之国内与国外比较 国内化妆品广告监管现状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除明确规定了广告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真实性原则外, 还明确规定了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例如禁止对化妆品的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作虚假夸大宣传; 禁止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化妆品效用; 禁止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 禁止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禁止含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内容等。 我国的违法的化妆品广告主要涉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产品功效诉求承诺的虚假夸大。如某去屑洗发露在广告中承诺“头屑不再来” ;某祛痘类产品的广告词保证“用 XX, 痘痘不再长, 1天小, 2天少,一周见成效” ;某洗发水宣称“紧急修复严重受损发质,只需 14天” ;另一洗发水宣称“一次就能有效去除头屑” 。等等。这些充满诱惑的广告词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科学原理。专家们根据科学原理指出, 头屑是人体正常的分泌物, 洗发产品最多帮助减少头屑而无法承诺“头屑不再来” ;同样,去痘产品也无法保证“痘痘不再长” ; “修复受损发质”则更是目前医疗手段都无法实现的。这些广告用语都涉嫌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 二是产品功效画面演示的虚假夸大。某化妆品广告中用以演示证明的模特儿不断“变脸” 。效果完美呈现,前后判若两人。然而,这种视频中强力美白透亮的效果究竟是真实场景的还原反映还是通过“数码技术加工”的拼接产物 ? 类似的画面演示直接影响着消费者对产品功效的理解和对消费的选择, 这类违法情况以视频广告为主, 而且不仅仅局限于化妆品广告, 这些违法广告往往在设计制作阶段就已经误入歧途, 对广告合法的表现形式存在根本的误解, 超越了广告艺术性和真实性的原则边界。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六十八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五条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非广告内容。 第六条印刷品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有固定名称的印刷品广告,固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广告”字样。 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由广告发布地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续发布固定形式(固定名称、固定规格)的印刷品广告,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刷品广告发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载明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名称的申请报告;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需提交广告样式;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 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第

专业化妆品广告设计

xxxx/ 一.关于士觉 1.士觉介绍——深度化妆品设计 十二年,专注一件事——化妆品视觉形象服务。 我们用直指人心的视觉语言,表达和传播品牌/产品信息,令消费者获得良好品牌感受,同时将品牌/产品价值植入消费者心中。 我们主要为化妆品行业客户提供产品市场定位、包装设计、广告形象及终端的解决方案,将细致配合到产品上市、入市、成市过程中的每一个视觉点,使视觉形象在众多对手中脱颖而出。为拥有雄心的中国化妆品企业提供专业、高效、高质的视觉形象服务。 2.士觉架构 3.士觉精锐 二.士觉视界 只有着眼未来才会有未来,只有立足未来才会有发展。 我们用心和手的距离创造无尽的空间,与您共勉。 1.士觉思域 以市场为中心,销售为主要目的,先思考再执行——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式。 我们善于聆听:聆听能使我们发掘不同观点、不同意见,客观而全面的了解客户及市场的需求。 我们重视每一个结果:一个品牌是否能成长,重要的是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成果——如何做和为此做了什么。 承诺是我们的动力,当很多人在为自己失信于人寻找借口时,我们在为诺言不懈努力地克服困难。 我们的成功源自于杰出的团队:我们所有人为士觉能成为一间世界级的专业公司而拼搏奋斗着。 2.士觉使命 使命之一:帮助中国化妆品企业提高形象及销售业绩,为企业与消费者找到直指人心的视觉G点,使消费者获得良好品牌感受的同时,将品牌/产品的价值植入他的心中。 使命之二:更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搭建一个有效沟通的视觉平台,帮助解决在信息传达中的障碍,在进行品牌推动之前打好基础,赢在起跑线。 3.士觉角色 士觉,“士”者“仕君者”也。 士觉作为专业的化妆品广告公司,为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客户,提供创新而专业的视觉形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六十八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五条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非广告内容。 第六条印刷品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有固定名称的印刷品广告,固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广告”字样。 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由广告发布地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续发布固定形式(固定名称、固定规格)的印刷品广告,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刷品广告发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载明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名称的申请报告;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需提交广告样式; (四)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七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对广告主核发《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具有设计、制作广告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可以直接印制印刷品广告。 未有广告设计、制作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经广告经营者代理方可印制印刷品广告。 第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印刷品广告前,应当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发布印刷品广告时,《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将广告品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管理制度】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精品资料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9772679.html,)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

印刷品管理规定

印刷管理规定1.0版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讲义、海报、宣传册等的印刷管理,确保教学办公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教学、办公及其它用的印刷品管理; 三、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需印刷物品的计划、申请工作;服务中心资料组讲义员负责印刷的联系、检查检收与发放等管理工作,行政部负责印刷厂选择、对账结账工作。 四、内容: (一)各相关部门需在每月做好印刷计划申请; (二)需印刷制品的部门应核对版次、样式、内容等确认无误后交由讲义员;(三)行政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印刷需求做出月计划,由部门经理审核后交财务部上交总经理批准; (四)总经理批准后,讲义员联系印刷厂进行印刷; (五)收到印刷厂商送交的印刷品后,讲义员认真检查所交物品是否与样品或要求相符、数量是否足够,确认无误后,收货并入仓库; (六)通知相关部门领取所申请的印刷品,同时做好发放记录。 五、细节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讲义和印刷品的统一管理,规范公司印刷品的设计制作、采购、验收、保管管理,保证公司教学及办公的正常开展,控制办公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印刷品,指公司在教学和办公中需要印刷使用的讲义、海报、宣传册等,不包括随材类资料。 第四条教研部要按规定时间组织编写、审阅并按时交稿。如拖期交稿,不能保证印制时间的后果自负,但最迟应在使用前半个月交稿。

课上讲义的印数,由学科负责人根据招生数量协商确定,并在明细单上签字确认。 公司现有海报、宣传册,由学科编辑部统一负责设计;需要印刷时,由设计人员提交法务内容审核流程,内容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印刷。填写《印刷申请单》,注明需印刷的理由、资料名称、印刷数量和交货期限等,并附设计制作的格式样本,报本部门主管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印刷。 第五条行政部根据批准后的《印刷申请单》,联系印刷单位,根据其报价、印刷质量、信誉、服务态度、交货期等,确定印刷单位、印刷费用等。 第六条确认样品和印刷单位交付印刷后,讲义员负责催货、供货跟踪、到货确认和入库协调工作。 第七条印刷单位完成印刷送货后,讲义员必须对印刷品的内容、格式、印刷质量、数量等进行核对和确认,确认无误后由收货人签发《印刷品验收单》,同时办理清点、入库。 第八条印刷单位提供印刷明细对账单,讲义员核对印刷明细及数量,行政部核对单价、总金额,发起印刷品结账流程,协调印刷单位提供发票结账付款。 讲义印刷申请表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__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 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 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 __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 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固定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2004-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

化妆品虚假广告

0 龚嗣忆化妆品虚假广告广告学2008届2班——————————————————————————————————————————————化妆品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三种典型虚假宣传案例分析 2008届2班 0 龚嗣忆随着电脑技术、拍摄技术的革新、文化思想的进步,广告效果也越来越炫目,夸张。宣传手段也愈发多样。为了吸引大众的注意夺人眼球,许多广告也开始打起了《广告法》的擦边球,有些甚至超过了底线,其中不乏知名品牌。“满嘴打包票”、“效果立竿见影”,“特技过炫失去真实感”……在追求广告效果的同时,各大品牌各大广告公司也要注意以基本的《广告法》和各领域的广告条例为基础。创意不一定要违规,创意不一定要虚假。真实的创意才更新引人。以下举例了3个大牌广告案例,违反了《广告法》以及相关管理条例。夸大宣传效果 ?违规关键词:头屑不再来、痘痘不再长、一周见效、全天防护…… ?典型案例:CC焕颜祛斑精油 ?案例时间:2010年4月 ?广告类型:影视、官网宣传 ?影视出处:贵州科教健康频道,贵州大众生活频道,贵州法制频道 (来源官网截图) (来源官网截图)

违规内容:化妆品广告中出现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内容。广告中出现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内容。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化妆品广告中以消费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违反相关条例: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六)项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第八条第(二)项对化妆品广告出现有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从CC焕颜祛斑精油从官网就不难发现他的违规违法之处“可圈可点”,“7日呈现匀净白嫩”“焕颜美白不反弹”等等无稽之谈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官网上。在影视广告中更是多处夸大使用效果,欺骗蒙蔽消费者。 “瑞士焕颜祛斑精油比膏霜类产品渗透性高8-10倍……瑞士CC焕颜祛斑精油完全渗透至240微米皮肤基底层……(旁白):使用一只多年的色斑开始变淡,面积逐渐缩小,皮肤白皙度平均提高2到6度,水分含量提高50%以上。”这些“绘声绘色”的数据根本无从考据,运用这些具体数据也违反了化妆品广告的相关规定。 “美容专家吉米:瑞士焕颜祛斑精油完全是由植物的花瓣、果实高精度萃取,不含任何化学成分,安全性达到食品级。不要说涂在脸上,就是喝都没有问题。就像喝水吃玫瑰花瓣一样安全。瑞士CC焕颜祛斑精油安全性毋庸置疑瑞士CC焕斑精油百分之百花瓣果实萃取,纯植物不含任何化学物质,天然安全。”搬出美容专家“吉米”来个人担保,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广告中声称的“就是喝都没问题”没有经过任何科学认定其安全,如此违规宣传将会造成严重后果。 从官网到影视作品中,不停出现明星和名人,用明星名人效应担保此款化妆品的效果。这不仅违反了化妆品广告相关规定,也让人对他们产生诚信危机。对于这款负面新闻频发的产品,明星代言也需要本着良心,以诚为本。 未经审批涉及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 ?违规关键词:保健、固发、研制专利…… ?典型案例:“霸王男士固发强根洗发液”和“霸王男士固发去屑洗发液” ?案例时间:2010年3月产品上市 ?广告类型:产品包装广告 违规内容: 该公司生产的“霸王男士固发强根洗发液”和“霸王男士固发去屑洗发液”;两款产品在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坚固发根、韧发防落、专为男士油性头屑头痒及易掉发质研制”等字样,虚假宣传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 相关条例: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企业管理规定

印刷品管理资格条件 一、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三、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四、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印刷品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一、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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