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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暂行规定

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暂行规定
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暂行规定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建设(1996)624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一、1997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工程特锛、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二级以下及其他项目是否实行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是在设计单位法人的领导下,依法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注册建筑师有资格做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建筑专业负责人,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权力,并具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在过渡期内凡属一级以上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建筑专业负责人;对于一些特殊性质或工业民用界限属难于确定的工程,在其他专业注册制度未建立之前,单位法人可根据工程性质和需要安排非注册专业人员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在实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的地区,民用建筑工程四级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专业负责人。

(四)在涉及有关规范、工程安全、公众利益等技术问题上,当注册建筑师与单位最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分歧、不能协调解决时,由所在单位法人裁定,并向当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设计项目的代审、代签

(一)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后,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实行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中,具有相应设计等级资格而暂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允许实行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制度。

(三)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设计单位内注册建筑师的分布情况,按行政区域就近指定代审、代签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内由法人指定代审、代签注册建筑师。

(四)在代审、代签设计项目中,设计单位之间应签定代审、代签的有关合同。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违纪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五)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应从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开始直至全过程。

(六)代审、代签的设计文件,除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外,还应加盖代审、代签单位的出图章和指派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

(七)代审、代签单位负责代审、代签项目的技术规范性审核责任。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的技术职责范围:工业建筑项目,为建筑专业负责人;民用建筑项目,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八)高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由低设计资质的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

(九)对于极少数边远地区无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单位,如其“过渡期”时间需延长,须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十)代审、代签合同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离退休人员执业

(一)注册建筑师离退休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方可受聘设计单位继续执业。

(二)注册建筑师执业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如接受其它单位聘用,须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并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有关工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对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册建筑师服务期限和流动

(一)注册建筑师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执业应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同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两年。聘用期内注册建筑师调离聘用单位到其他设计单位执业,新聘用单位和原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

(二)设计单位被吊销单位资格或破产后,原单位法人应在本单位被核销后一个月内将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等上交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受聘到其他设计单位重新注册的申报或审批工作。

六、注册建筑师在工业建筑项目中签字范围

(一)工业建筑项目中凡属独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分列项目,由注册建筑师按项目负责人岗位负责并签字。

(二)工业建筑项目中工业建筑工程,注册建筑师按建筑专业负责人岗位负责并签字。

(三)工业建筑工程中,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权限范围,按工程分类标准执行。

七、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设计文件范围

(一)注册建筑师应在其负责岗位上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二)注册建筑师应在以下设计文件图纸(底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民用建筑项目,做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总说明目录、设计总平面图、设计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工业建筑项目,做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应在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及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八、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签字审查制度。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注册年度向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提供本地区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签字图样目录,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报建时审查。从1997年1月1日起,凡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报批有关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扩初及施工图设计等)没有同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的,规划部门和施工管理部门不予审查批准实施。

(二)注册建筑师执业情况备案制度。注册建筑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须填写《注册建筑师执业登记表》,年检时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其报批设计文件中须加盖中方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九、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条文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注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13日(中央法规)

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条件

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没有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申报注册,所需材料:

备注:1、注册申请表(变更外省的三份,A4纸正反两面打印),其余资料一式一份

3真真的心,想你;美美的意,恋你;暖暖的怀,抱你;甜甜的笑,给你;痴痴的眼,看你;深深的夜,梦你;满满的情,宠你;久久的我,爱你! 4、不管从什么时候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以后不要停止;不管在什么时候结束,重要的是结束以后不要后悔。爱情来了,你还在犹豫么? 5、美女,我注意你好久啦,就是不知道怎么表白。我翻来覆去,思来想去,最终想到一个大胆的办法,我要俘虏你的心,让你爱上我。爱上了吗? 6、对你的爱意,早已飞过万水千山,飞到你眼前,请你睁开眼,仔细看认真听,我的眼睛为你明亮,我的嗓音为你歌唱,来吧,让我们一起舞动爱情之歌! 7、爱你没商量,你的眼睛眨一下,我就死去,你的眼睛再眨一下,我就活过来,你的眼睛不停地眨来眨去,于是我便死去活来! &因为深爱,找不到词汇诠释,因为深爱,找不到言语概括,因为深爱,只能发条短信,轻声说一声我爱你”这不是三个字,而是一辈子! 9、我对你的心是鲜啤酒,清澈甘冽;我对你的情是葡萄酒,味美甘甜;我对你的爱是刀烧酒,热情浓烈;醉倒在怀,无限爱恋。 10、人生短短几十年,不要给自己留下了什么遗憾,想笑就笑,想哭就哭,该爱的时候就去爱,无谓压抑自己。人生的苦闷有二,一是欲望没有被满足,二是它得到了满足。 11、一片琼花天庭落,万里江山披银河,冰凌也有相思苦,写意窗花含泪说,昙花一现夜梦短,早有晨光盼春歌。想你,我的心会和你一起启程,祈祷每一个黎明。 12、戒指好比爱情,戴在手上,也是戴在心上;伤在心上,便也伤在手上。不敢碰的,是那心里的伤;不愿摘的,是那难舍的爱。 13、在追求爱情的列车上,透过车窗,可以欣赏到许多优美的景色,但是,请不要留恋,因为终点站才是真正的目的地。但愿我能够成为你永远的终点站! 14、爱一个人真的好难,让我欢喜让我忧!如果不让我去爱你的话,我会更难受,更彷徨。所以为了我自己,我还是爱着你吧! 15、诚挚的微笑,每一次心跳,或许寂然无声,却胜过虚幻的海誓山盟;真情的碰撞,灵魂的契合,或许不够浪漫,却胜过无数的真情告白。 16、此时此刻我又想起了你,想你的感觉是一种酸酸的痛!不能打电话告诉你,只想用文字亲亲你!记住爱你的人始终是我! 17、爱你一万年,夸张!爱你五千年,无望!爱你一千年,荒唐!爱你一百年,太长!接连爱你七十年,只要我身体健康,就是我的强项! 18、如果不爱你,不会为你守着誓言,如果不爱你,不会承受一切的罪恶感,如果不爱你,不会因你而绽放幸福的光彩。 19、一个犀利并朦胧眼神,传递心中纠结情感,我们的距离愈近或愈远。发条简朴并低调的信息,尽享真情互动,指尖点点,送你的却是心中真情满满。 20、上帝给了我这份缘,所以我每天都在天堂。生活里因为有了爱,所以我身边幸福弥漫。日子里面有了你,所以天天我都很美。

2019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0页word资料

2009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部门。 A.民法 B.商法 C.经济法 D.诉讼法 2.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 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3.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是()。 A.合同 B.扶养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4.根据《物权法》规定,下例关于抵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 B.即使抵押物财产出租早于抵押,该租赁关系也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物 C.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D.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5.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转让,自()起发生效力。 A.买卖合同生效 B.转移登记 C.交付 D.买方占有 6.某工程项目建设工期为三年,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开工前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A.20% B.30% C.50% D.80% 7.建筑施工企业确定后,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激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施工许可证 D.安全生产许可证 8.按照建筑法规定,以下正确的说法是()。 A.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允许所属法人公司以其名义承揽工程 B.建筑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之上承揽工程 C.联合体共同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1.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 2.建筑设计(知识); 3.建筑结构; 4.建筑物理与设备; 5.建筑材料与构造; 6.建筑经济、施工及设计业务管理; 7.建筑方案设计(作图); 8.建筑技术设计(作图); 9.场地设计(作图)。 单科成绩有效期为8年! ! ! 8年之后,如果有一门没过的话,就作废了! ! ! 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报考条件概述 虽然每年的资格考试要求都略有变动,但是一般而言报考资格方面的变动大都是紧跟上一年的,因此我们总结了最新的报考资格条件,希望能为有志于通过次考试的人士贡献微薄之力。

一、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①本文附件二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②不具备本文附件二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b.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注意:“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本文附件三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 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施工合同,甲建设单位应于2009年9月30日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2010年6月1日,乙单位向甲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则就该项款额的诉讼时效()A.中断 B.中止 C.终止 D.届满 2.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期为()年。 A.1 B.2 C.3 D.4 3.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效力最高的是()。 A.行政法规 B.司法解释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4.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而发生的债称为()之债。 A.合同 B.侵权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5.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时设立。 A.合同签订 B.备案 C.交付 D.登记 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建造师注册类型的是()。 A.初始注册 B.年检注册 C.变更注册

D.增项注册 7.某建设工程预计建设工期13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单位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A.20 B.30 C.40 D.50 8.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是()。 A.正在建造的航空器 B.土地所有权 C.生产原材料 D.荒地承包经营权 9.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三个序列。 A.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B.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C.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D.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10.根据工程承包相关法律规定,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 A.可以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B.可以另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C.只能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 D.可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1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 A.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的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B.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 C.须经过招标人的同意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 D.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开标的时间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开进行。 A.任意时间 B.投标有效期内

职业认知报告(建筑师)

职业认知报告(建筑师) 职业描述: 建筑师(Architect):从事建筑项目设计、建造及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总称,他们具体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又因负责城镇规划设计、建筑物、公路桥梁等构筑物、铁路工程、风景园林、港口机场等不同的项目而不同。建筑师的工作主要是设计建筑物,绘制建筑设计图。具体的工作有与建筑委托人研究协商建筑物的类型、风格和规模,并准备有关设计、材料、建筑费用和建筑时间的资料;收集有关土壤、结构、电学、力学等技术资料;研究、设计建筑物的布局、内部设置、设备安放、水电系统、环境美化等;绘制建筑设计图等。 建筑师既是艺术家又是工程师,他的作品需要工程师从力学角度计算,选取合适的工程材料才能实现,有的建筑师的设计过于超出现有的材料能力限制,则无法实现为真实的建筑。建筑师的设计也必须能说服投资方的赞成,才能付诸实现。一栋建筑的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建筑师需要介入其中的每一个阶段,而且要在每一个阶段里,发挥最为关键的作用。 职业的核心工作内容: 接受工程投资方(即通常所说的甲方)的委托,对建筑进行建筑专业的图纸设计,并协调整合结构、机电、工艺等各专业的图纸,形成可供施工的图纸提供给投资方,在国外,建筑师还在项目过程中对项目整体负责,在包括投资建议、设计、招标、施工方面作为投资方的代理者管理和指导项目,在技术、经济、功能和造型上实现建筑物的营造。建筑师通常为建筑投资者所雇佣并对其负责而不是建筑施工者。 职业的发展前景及对社会和生活的影响:发展前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师这一行业会越来越长吃香,尤其是有创意和专业素养的建筑师 对社会和生活的影响: 1.建筑师的社会地位体现在建筑商品形成的全过程,并能使开发活动更具人性化。作为用户个性化实现的桥梁,建筑师解决了投资的短期行为与建筑使用价值长效性之间的矛盾。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

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7-7-4 16:39 【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市[2007]171号 发布日期:2007-7-4 执行日期:2007-7-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制定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附: 注册建造师 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 序号工程类 别 项目名称单位 规模 备注 大型中型小型 1 一般房 屋建筑 工程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 筑工程 层≥255~25 <5 建筑物 层数 米≥10015~100 <15 建筑物 高度 米≥3015~30 <15 单跨跨 度 平方米≥30000 3000~ 30000 <3000 单体建 筑面积住宅小区或建筑群 体工程 平方米≥100000 3000~ 100000 <3000 建筑群 建筑面 积其他一般房屋建筑 工程 万元≥3000300~3000 <300 单项工 程合同

额 2 高耸构 筑物工 程 冷却塔及附属工程平方米>3500 2000~ 3500 <2000 淋水面 积高耸构筑物工程米≥12025~120 <25 构筑物 高度其他高耸构筑物工 程 万元≥3000300~3000 <300 单项工 程合同 额 3 地基与 基础工 程 房屋建筑地基与基 础工程 层≥255~25 <5 建筑物 层数构筑物地基与基础 工程 米≥10025~100 <25 构筑物 高度基坑围护工程米≥83~8 <3 基坑深 度软弱地基处理工程米≥134~13 <4 地基处 理深度其他地基与基础工 程 万元≥1000100~1000 <100 单项工 程合同 额 4 土石方 工程 挖方或填方工程 万立方 米 ≥6015~60 <15 土石方 量其它挖方或填方工 程 万元≥3000300~3000 <300 单项工 程合同 额 5 园林古 建筑工 程 仿古建筑工程、园林 建筑工程 平方米≥800200~800 <200 单体建 筑面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的古建筑修 缮工程 平方米≥200<200 无 修缮建 筑面积省级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的古建筑修缮 工程 平方米≥300100~300 <100 修缮建 筑面积 其它园林古建筑工 程 万元≥1000200~1000 <200 单项工 程合同 额 6 钢结构 工程 钢结构建筑物或构 筑物工程(包括轻钢 结构工程) 米≥3010~30 <10 钢结构 跨度 吨≥1000100~1000 <100 总重量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对注册建筑师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将于1997年1月1日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该项工作刚刚起步,在注册建筑师人员数量较少,勘察设计市场较大,勘察设计单位成份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要达到《条例》和《细则》所规定的规范化、法制化的标准还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为加强过渡期(自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内勘察设计市场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注册建筑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条例》和《细则》的基本原则,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1997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二级以下及其它项目是否实行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是在设计单位法人的领导下,依法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注册建筑师有资格做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建筑专业负责人,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权利,并具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在过度期内凡属一级以上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建筑专业负责人;对于一些特殊性质或工业民用界限属难于确定的工程,在其它专业注册制度未建立之前,单位法人可根据工程性质和需要安排非注册专业人员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在实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的地区,民用建筑工程四级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需由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专业负责人。 (四)在涉及有关规范、工程安全、公众利益等技术问题上,当注册建筑师与单位最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分歧、不能协调解决时,由所在单位法人裁定,并向当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设计项目的代审、代签 (一)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后,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实行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中,具有相应设计等级资格而暂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允许实行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制度。 (三)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设计单位内注册建筑师的分布情况,按行政区域就近指定代审、代签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内由法人指定代审、代签注册建筑师。 (四)在代审、代签设计项目中,设计单位之间应签定代审、代签的有关合同。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违纪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五)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应从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开始直至全过程。 (六)代审、代签的设计文件,除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外,还应加盖代审、代签单位的出图章和指派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 (七)代审、代签单位负责代审、代签、项目的技术规范性审核责任。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的技术职责范围:工业建筑项目,为建筑专业负责人;民用建筑项目,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 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 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 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2020年注册建筑师考试报考指南:考试简介

2020年注册建筑师考试报考指南:考试简介 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 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国家对从事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 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群体的综合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 装修设计,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 从事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 实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 格制度。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 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级别分一级建筑师和二级建筑师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 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9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8年。 北京地区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管理工作由北京市 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注册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实施。一 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 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有效期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 注册建筑师业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 委员会负责。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 目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 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 下项目;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实行设计。二级注册建筑 师的注册工作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汇编完整版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 行规定汇编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筑师资格证

建筑师资格证 建造师资格认证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 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建造师分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共设4个科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为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及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矿山、公路、水利水电、电力、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注册建筑师考试复习资料:建筑设计4 : ·2010二级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施工辅导精选 ·2010年一级建筑师声学知识练习题 ·一级建筑师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练习 1. 宋代的建筑的书是《营造法式》作者李诫 2. 木结构正式采用统一模数制的是宋代,以‘材’为单位 3. 清朝颁布《工程做法则例》,改宋式的以“材、挈”为模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斗口 为模数

关于2017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关于2017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证书(鞍山考区)发放的通知 2017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鞍山考区)开始发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生需携带填写完整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粘贴一寸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两张、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两寸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一张。 二、有免试科目的考生还需按报名时符合免试条件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应证件和证明。 三、特别提示 1、原《鞍山考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停止使用,一律使用本通知所附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件); 2、2001年后取得学历的考生,需提供在验证有效期内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及以前取得学历的考生,需提供学籍档案原件(毕业生登记表和学习成绩单原件)或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中专学历,需提供学籍档案原件(毕业生登记表和学习

成绩单原件)或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3、单位或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报名时单位或主管部门公章,工作有变动的,可加盖现单位或主管部门公章,暂无工作单位的,在此栏填写本人现无工作单位。 4、取得资格名称栏填写本次资格考试名称; 5、代取证书的需提供代取人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在外地的,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具取证委托书。 6、此表机打手写均可,若有其它不明之处可取证时现场填写。 请考生于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19日,到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公共服务大厅7号窗口办理(节假日不办公)。 联系电话:5541439 5526858 5571233 附件:1、《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2、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处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接收申报材料的时间 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今年首次申请建造师注册限于注册一个专业。我厅接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的时间为6月10日至20日。 对于申请人同时申请注册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或申请增项注册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20日至 30日。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要求 1.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2.《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初审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excel格式); 3.建造师注册人员的申请材料(含申请表、附件材料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造师注册初审意见表),每个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单独装在一个档案袋中。 上述第2款要求报送的表格应按照建造师的级别、专业情况分别打印(审核不合格人员放在本级别、本专业汇总表最后面),并对人员进行编号。第3款要求报送的申报资料应严格按照汇总表进行编号,使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一对应。 三、其他要求 由于今年建造师注册工作时间要求很紧,任务繁重,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贯,认真把好汇总、审查关,按时报送本地建造师申报材料,确保今年建造师注册工作顺利完成,实现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平衡过渡。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第三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建设厅负责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厅审批。军队系统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受聘于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网上及书面申请资料应当同时上报。 第六条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一套;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和附件材料二套;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一级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另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版.pdf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版)》 编制说明 按照原人事部和建设部印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的规定,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于2017年4月起对2014年发布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18年2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通过。 执业资格考试是对执业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一种考核,是人才选拔的过程,也是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的过程。考试大纲是考试命题的指导性文件,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复习备考的依据。此次考试大纲的修订遵循“以素质测试为基础、以工程实践内容为主导”的指导思想,坚持“与工程实践相结合,与考试命题工作相结合,与考生反馈意见相结合”的修订原则,力求在素质测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切实选拔出具有较好理论水平和施工现场实际管理能力的人才。 考试大纲分“综合大纲”和“专业大纲”两部分。综合考试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建造师在建设工程各专业实际工作中需要掌握的通用知识,它在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各个专业工程实践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综合大纲包括《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个科目。 专业考试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建造师在专业建设工程实际工作中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它在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各个专业中的运用较为单一、有较强的专业性。专业科目大纲《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共分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10个专业。 本大纲中难免有不完善之处,请批评指正。 大纲编码说明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对专业、级别以及章、节、目、条用编码的形式表示,编码长度为8位。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位为级别代码,用“1”或“2”表示,“1”表示一级,“2”表示二级。 ●第二位为专业代码,用字母表示,分别为: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说明

苏州市建科职业培训学校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说明 一、注册管理: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三)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二、注册证书: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三、申报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要在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凡是不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表,一律不能上报。 2、资格证书要将带编号页和相片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新身份证要将反正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劳动合同要用劳动部门制式合同,内容填写要规范,其中自申报注册之日起,原则上聘期不少于一年,不能使用简单的聘用协议。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一致的要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市级管理锁进入管理系统,看到本区域内上报人员及企业的各项信息。网上材料与书面材料要统一,二者缺一不可。 5、申报专业的问题过去报考时分14个专业,现已合并为10个专业,详见《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 6、同时申报两个专业以上的问题如同时申报建筑、公路工程专业,按上报材料分数多的专业要求申报。 四、上报要求 1、将所有专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装订在一起,每个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单独装在一个档案袋中,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汇总表(企业)的顺序进行编号打包。 2、将所有专业申请人的申请表1份,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汇总表(企业)的顺序排列,不用装订,放档案袋中。 3、对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要将每个人的申请材料单独装在一个档案袋中,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汇总表(专业)的顺序进行编号打包。 4、所有申报企业均按企业所在地上报材料。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不合格的人员材料,也要上报,将核验不合格的人员放汇总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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