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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jynrm证券_交易重点知识总结(省纸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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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o Ge Tech

第一章

第一节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证券交易的特征表现在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三者是相互联系的。

(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1990.12.19上交所1991.7.3深交所

1999.7.1《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2005年10月修订

2005年4月底,开始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是一项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三)证券交易的原则

证券交易的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为保障证券交易功能的发挥,以利于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三个原则。

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国际上,1934美国《证券交易法》

公平原则: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

公正原则: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二、证券交易的种类

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种类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

(一)股票交易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表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股东可据以获取股息和红利。

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上市交易】,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柜台交易、店头交易】。

(二)债券交易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

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

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

的债权债务凭证。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主要有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三大类。

(三)基金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

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公开发售基

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的基金。【间接投资方式】

从基金的基本类型看,一般可分为封闭

式与开放式两种。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

格,是通过对某一时点上基金份额实际代表

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

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而确定

的。

开放式基金行情发布系统中,最新价揭

示的是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的净值。

开放式基金的买价和卖价:在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减一定的手续费。

(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包括权证交

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可转换

债券交易等。

1、权证交易。

按权证所买卖的标的股票来源不同,可

分为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认股权证(股本

权证)一般由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发行,行权

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售予认股权证的持有

人;备兑权证通常有投资银行发行,不会增

加股份公司的股本。

按持有人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认购

权证[看涨期权,权证持有者有无限获利的可

能]和认沽权证[看跌期权,权证持有者损失

可能无限大]

按权证持有人行权的时间不同,可分为

美式权证[失效日前任何交易日]、欧式权证

[失效日当日]、百慕大式权证[失效日之前一

段规定时间内]等

2、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

[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

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金

融工具的标准换协议]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

让活动。

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

股权类期货三种类型。

3、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

[合约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在约定日期

内享有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合约卖方买卖某

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契约]为对象进行的流

通转让活动。

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金

融期权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

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等。

4、可转换债券交易。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

性。一方面,在发行时是一种债券,债券持

有者拥有债权,持有期间可以获得利息,如

果持有债券至期满还可以收回本金;另一方

面,可转换债券也可在规定的转换期间内选

择有利时机,要求发行公司按规定的价格和

比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持有者还

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将其抛售来实现

收益。

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

关系,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

易和期货交易。

(一)现货交易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二)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两者都是现在定约成交,将来交割。但

远期交易是非标准化的,在场外市场进行;

期货交易则是标准化的,有规定格式的合约,

多数在场内市场进行。

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以通过交易获取标

的物为目的;而期货交易在多数情况下不进

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

易、平仓了结。

(三)回购交易

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

债券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属于货

币市场。[从性质上]

(四)信用交易

2005年10月重新修订后的《证券法》

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

规定。因此,信用交易在我国已可以合法开

展。

四、证券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

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

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

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

《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

有下列条件:

⑴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

程;

⑵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

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

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⑶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

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⑸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⑹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⑺其他条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

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

管理;其他【之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亿元;之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5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六、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其作用在于:一是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二是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服务。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它交易场所两大类。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市场,又称“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⑴提供证券交易的

场所和设施;⑵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⑶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⑷组织、

监督证券交易;⑸对会员进行监管;⑹对上

市公司进行监管;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⑻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⑼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

项:⑴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⑵新闻出版业;

⑶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⑷为他人提供担保;⑸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

制两种。我国上交所、深交所均采用会员制,

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

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其可下设其他专

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立总经理,负责日

常事务。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任免。

(二)其它交易场所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

证券交易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在证券

交易市场发展的早期,店头市场[又称柜台市

场]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

近几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

要的场外交易市场。目前,主要参与者有:

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

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债

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债券交

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公开报

价{单边报价、双边报价}、对话报价]、格式

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2002年6月,商业银行的债券柜台市场

开始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以机构投资者

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柜台交易面向全

社会各类投资者扩展。

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应履行职能:⑴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

设立;⑵证券的存管和过户;⑶证券持有人

名册登记;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

算和交收;⑸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⑹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⑺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

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业务收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证券

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第二节证券交易程序和交易机制一、证券交易程序

证券交易程序,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已上市证券所应遵循的规定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阶段。

(一)开户

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开立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经纪商

(二)委托

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证交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口头报价、书面报价和电脑报价三种。我国均采用电脑报价。

从各国地区情况看,一般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有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根据买卖

证券的方向,有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如果

允许买空卖空,则有买空委托和卖空委托;

根据委托价格限制,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有些国家(地区)还有止损订单和止损限价

订单;根据委托时效限制,有当日委托、当

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

等。

证券经纪商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后,

首先要对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

审查,合格后,将指令内容传送到证交所进

行撮合。“申报”“报盘”

(三)成交

在做市商市场,证券交易的价格由做市

商报出;投资者接受做市商的报价后,即可

与做市商进行买卖,完成交易。

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各

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

优先原则】

(四)结算——清算[包括资金清算和证

券清算]、交收

二、证券交易机制

(一)证券交易机制目标

1、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

2、稳定性,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

3、有效性,包含两要求:证券市场的高

效率和低成本

(二)证券交易机制种类

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

易系统和连续交易系统;从交易价格的决定

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系统和报价驱动系统。

1、定期交易系统:第一,批量指令可提

供价格的稳定性;第二,指令执行和结算的

成本相对比较低。

连续交易系统:第一,市场为投资者

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第二,交易过程中可

提供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2、指令驱动系统【订单驱动市场】:第

一,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

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是其他

投资者。

报价驱动系统【做市商市场】:第一,

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第二,

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与其他

投资者不发生直接关系。

第三节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席位

一、会员制度

沪深证券交易所通过接纳证券公司入会,组成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组织。

证交所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包括总则、会员资格管理、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等。

(一)会员资格

一般来说,证交所是从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入会的条件。沪深证交所对此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有:

⑴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

地位的证券公司;

⑵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

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⑶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⑷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

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⑸其他条件。

(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沪深基本一

致】

1、会员的权利。⑴参加会员大会;⑵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⑶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

提议权和表决权;⑷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⑸

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

督;⑹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2、会员的义务。⑴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⑵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

行证券交易所决议;⑶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

事证券交易活动[深交所无此规定];⑷维护

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

市场的稳定发展;⑸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

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

册;⑹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有

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三)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1、证券公司将一系列相关材料报送证券

交易所。5%

2、证券交易所会员受理。20个工作日

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四)日常管理

定期报告义务:每月前7个工作日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五)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1、监督检查。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会员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行为。

可采取的措施:⑴口头警示;⑵书面警示;⑶要求整改;⑷约见谈话;⑸专项调查;

⑹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⑺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监管,按照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2、纪律处分。

会员:⑴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⑵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⑶暂停或者限制交易;⑷取消交易权限;⑸取消会员

资格。【后三项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会员高管:⑴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⑵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5个

工作日

(六)特别会员的管理

条件:依法设立且满1年;承认证交所

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其

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

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代表处及其

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1、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

⑴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⑵向证券

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⑶接受证券交易所提

供的相关服务。

2、特别会员应承担的义务:

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

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⑵执行

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

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变更报告;⑶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

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

务;⑷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缴纳特别会员费及

相关费用。

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处分【警

告、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取消

会籍等】

二、交易席位

(一)交易席位的含义及种类

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

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

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交易席位的分类:

第一,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不同,可分

为有形席位[场内报盘“红马甲”]和无形席

位[场外报盘]。

第二,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品种不同,

可分为普通席位(A股席位,可从事A股、

债券、基金等证券买卖)和专用席位。【深交

所:A股普通席位、B股席位和特别席位{国

债、基金特别席位、股票质押特别席位和代

办股份转让专用席位}】

第三,根据席位使用的业务种类不同,

可分为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

1、取得席位的条件:第一,具有会员资

格;第二,缴纳席位费。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取得B股席位,必须

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经营许可

证;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必

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

格证书。

2、取得席位的申请程序。

3、取得席位的批准程序。

4、交易席位的使用。席位不得退回,但

可以转让。

5、交易席位的变更。

(三)交易单元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交易单元

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

2、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功能)

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

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

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

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赚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

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

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

介;第二,提供咨询服务。

二、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一)经纪关系的建立

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入市应事先

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即经纪关系的

建立过程包括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

须知》,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开

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

金台帐等。

1、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实际上起到了投资者教育的作用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

律文书

3、开立资金台帐。

(二)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⑴选择经纪商的权利;⑵要求经

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委托业务的权利;⑶

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⑷

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⑸寻求司法保护

权;⑹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义务:⑴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了解投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⑵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⑶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⑷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⑸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⑹接受交易结果;⑺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⑴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⑵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

利;⑶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义务:⑴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⑵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⑶坚持了解客户原则;⑷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⑸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但监管、司

法机关与证券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⑹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⑺不接受全

权委托。

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做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十条】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第二节 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账户管理 在我国,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可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证证券账户。 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划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 股账户;自然人证券账户{A 字头}、一般机构证券账户{B 字头}、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D 字头}等】、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B 股账户;境内{C90}、境外{C99}】、证券投资基金账户{F 字头}和其他账户等。 {字头指沪市}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到指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2、真实性。 (三)开户证券账户的要求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受理。 1、境内自然人开户要求。先开立B 股资金账户,再开立B 股账户 2、境内法人开户要求。【提交材料】 3、境外投资者开户要求。 ⑴一般境外投资者开户要求。外汇资金账户【沪:美元,深:港币】 ⑵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要求。委托

托管人为其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4、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要求。 2004.12.01必须直接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四)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 证券账户持有人在挂失补办新号码沪市账户卡前,应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办理

证券账户冻结手续,并领取该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五)证券账户查询 查询开户资料免收费,查询其他内容则按规定标准收费 二、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

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 证券登记是确定或变更证券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和债券登记等,按性质划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 (一)初始登记 1、股份登记。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增发

新股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和配股登记等。

⑴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新股登记 ⑵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 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将其拟分配的红利转增为股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指股份公司将公积金的一部分按每股一定比例转增为股本。

对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登记,是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中红利分配方案确定的送股比例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按照股东数据库中股东的持股数,主动为其增加股数,从而自动完成送股(转增股)的股份登记手续。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送股申请,于权益登记日登记送股。

⑶配股登记。 权证发行登记 2、基金登记。 3、债券登记。

(二)变更登记【证券过户登记和其他变更登记】

1、证券过户登记。【按引发变更登记需求的不同】

⑴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⑵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公司购并、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而发生的记名证券在出让人、受让人或账户之间的登记变更过程。

2、其他变更登记。包括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创设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引起的变更登记

(三)退出登记 三、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

证券托管,一般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一般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在账户记录上,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一般以证券公司为单位。 方式:电脑记账

对存管后的证券,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不签发实物证券,而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指定交易

不得撤销情形:⑴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⑵撤销当日有申报;⑶新股申购未到期的;⑷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⑸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2、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转托管可以撤单

自动托管,随处同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T 日成功转托管的证券,在T+1日可以卖出。

第三节 委托买卖

一、资金存取 中国证监会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由证券公司负责客户的证券交易以及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清算客户的资金和证券以及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清算客户的资金和证券;而由存管银行负责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并为证券公司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法人资金结算交收服务的一种客户资金存管制度。

原则:“保护客户资产安全,便利投资者交易,有利于证券行业创新,防范证券系统风险向银行系统转移”

特点:多银行制;券商是会计,银行是出纳;证银分别保有客户资金明细账,银行提供另路查询和负责总分核对,全封闭银证转帐等。 按照现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式的一般模式,存管银行为投资者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资金存取}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同时,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设立一个客

户证券资金台账。

证券公司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和存管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 二、委托指令与委托形式

(一)委托指令

基本要素: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和其他内容。

1、数量: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注:在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

注—— 上交所: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1000元面值债券/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1000元标准券/手;深交所债券交易100元面额/张,100元标准券/张。 深交所: 键。一般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

率国债

⑶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

⑷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8位]计算;交割单四舍五入,留2位

⑸计息原则:算头不算尾

上交所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深交所仍采用全价交易。

※最小变动价位——

上交所: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

回购<0.01>;基金、权证<0.001>;B股<0.001

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0.005>

深交所: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

交易<0.01>;基金<0.001>;B股<0.01港元>

(二)委托形式

1、柜台委托

2、非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传真委托和函电委托、自助终端委托、网上委托等

三、委托受理

(一)验证

验证主要对证券委托买卖的合法性和同一性进行审查。

验证的合法性审查包括投资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和投资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二)审单

审单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

性。

对全权委托或记名证券未办妥过户手续

的委托,证券营业部一律不得受理。

(三)验证资金及证券

四、委托执行

(一)申报原则:“时间优先、客户

优先”

(二)申报方式

1、有形席位申报。场内交易员

2、无

形席位申报。

(三)申报时间

交易日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

证交所公告的休市日,证交所市场休市。

上交所竞价交易申报时间:9:15~9:

25、9:30~11:30,13:00~15:00;每个

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

上交所不接受撤单申报。

深交所竞价交易申报时间:9:15~11:

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

25、14:57~15:00,深交所不接受撤销申

报。9:20~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

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做处理。

五、委托撤销

(一)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

撤销委托。证券营业部申报竞价成交后,买

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二)撤单的程序

对委托人撤销的委托,证券营业部须及

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第四节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

(一)价格优先(二)时间优先

二、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方式

(一)集合竞价

确定成交价的原则:⒈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⒉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⒊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二)连续竞价

1、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⑴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⑵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

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

价格为成交价;

⑶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

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

价格为成交价。

2、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

格范围。10% 5%

中小板3%

3、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

价格范围。

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⑴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交所还包括封

闭式基金];⑵增发上市的股票;⑶暂停上市

后恢复上市的股票;⑷其他。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集合竞价阶段有效

申报:

⑴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

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⑵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

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

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

格限制。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连续竞价阶段有效

申报:[即时揭示]

⑴申报价格不高于最低卖出价110%且不

低于最高买入价90%;同时不高于最高申报

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70%

⑵无买入申报价格的,最低卖出价格、

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

格;

⑶无卖出申报价格的,最高买入价格、

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

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⑴股票上市首日发行价900%以内,连续

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⑵债券上市首日发行价上下30%,连续

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10%;非首日开盘开盘集合竞价为前收盘10%

⑶质押式回购非首日开盘集合竞价为前

收盘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

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⑴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⑵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三、竞价结果

(一)全部成交(二)部分成交(三)不成交

四、交易费用

(一)佣金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

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2002.5.1起A股、B股、基金的交易佣

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

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

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二)过户费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

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属

于登记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公司在同投

资者清算交收时代为扣收。

上交所A股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

起点为1元;深交所免受A股过户费。

B股称为“结算费”上交所为成交金额

的0.5‰;深交所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

高不超过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三)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A股和

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

率分别征收的税金。单边卖出1‰

第五节特别交易规定和交易事项

一、大宗交易

沪市——9:30~11:30、13:00~15:30,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盘状态的证券深市——9:15~11:30、13:00~15:30,交易日全天停牌的证券

每个交易日的15:00~15:30,证交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上交所:⑴A股单笔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⑵B股单笔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⑶基金单笔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⑷国债及债券回购单笔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交易金额不低

于1000万元;⑸其他债券单笔应当不低于

10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深交所:⑴A股单笔应当不低于50万股,

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⑵B股单笔应

当不低于5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港

币;⑶基金单笔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交

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⑷债券单笔应当不

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⑸债券质押式

回购单笔应当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

元面额为1张),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⑹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

不低于500万元,且其中单只不低于20万股;

⑺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

不低于500万元,且其中单只不低于100万

份;⑻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

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其中单只不低于1.5

万张。

二、回转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

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

出。过去,我国B股曾经实行T+0回转交易

制度。而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债券

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

日起回转交易(T+1)。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

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一)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

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

限制为5%。

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8】

(二)其他特别处理

其他特别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

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

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

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

者注意风险。

四、中小企业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

规定

深交所2006年11月制定

(一)退市风险警示{7种情形}

(二)暂停上市(5) (三)恢复上市(5) (四)终止上市(8)

五、开(收)盘价、除权(息)等交易事项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交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证券停牌时,证交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由撤销申报。

(三)除权与除息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

我国证交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 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除权(息)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在证交所的交易时间,若发生异常情况,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非交易所能够控制的其他情况而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交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10%

六、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新增】

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

(一)交易商【交易商、一级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交易时间——9:30~11:30、13:00~14:00

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涨跌幅限制10%

报价交易【匿名或实名】、询价交易【实名】

第六节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一、交易信息

(一)即时行情 集合竞价期间——

沪市: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深市: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二)证券指数【派许加权综合指数】 上交所:上证综合指数、上证A 股指数、上证B 股指数、新上证指数、上证180指数、上证50指数、上证红利指数、上证基金指数、上证国债指数、上证企债指数等

深交所:深证成分指数、深证综合指数、深证A 股指数、深证B 股指数、深证100指数、深证新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基金指数等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交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⑴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⑵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⑶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

⑴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⑵ST 股票和*ST 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⑶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⑷其他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公布以下信息:⑴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⑵股份统计信息;⑶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二、交易行为监督

《证券法》: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可采取下

列措施:⑴口头或书面警示;⑵约见谈话;⑶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⑷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⑸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⑹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在我国,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启动于2002年年底。2006年8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又重新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投资管理办法》。

(一)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应遵循持股比例限制:⑴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⑵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 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交易管理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 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 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证交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予以减持,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证交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

逾期未处理的,证交所及中国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与操作规范

一、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营业部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业务操作的合规性以及结算风险等。主要内容和要求【18】

二、证券营业部经纪业务的基本操作规范

营业部经纪业务的运作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标准化的经纪业务操作规程,规范经纪业务操作程序,并合理、有效地组织实施来实现的。经纪业务操作规程是确保营业部经纪业务各环节顺利运转及规范运作、减少业务差错、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制度。

(一)经纪业务操作规范管理的一般要求

1、前后台分离和岗位分离。

2、重要岗位专人负责,严格操作权限管理。

3、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4、营业部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业务档案。

5、证券公司总部应加强对营业部业务运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二)经纪业务主要环节的操作规范 1、证券账户管理。代理开户、挂失补办、资料变更、账户合并、账户注销、非交易过

户 2、资金账户管理。

3、证券委托买卖。

4、清算交割。

5、投资者教育及咨询服务。※ 第八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办理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时,由于种种原因而对其自身利益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按风险起因不同,代理买卖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等。

(一)法律风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二)管理风险

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违章操

(三)技术风险

电子信息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或在容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软硬件】

一般而言,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不必承担责任。

二、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的防范

防范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主要是必须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合理、合法的操作,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操作水平与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证券交易过程中的差错。

(一)法律风险的防范

⑴最根本就是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意识;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⑶加强业务管理和各业务环节的控制,强化岗位制约和监督,做到遵章守纪、规范操作。

(二)管理风险的防范

⑴严格操作规程;⑵提高员工素质【良好的工作态度、较为熟练的技能、较丰富的证券知识】;⑶严格内部管理;⑷提高差错或纠纷的处理效率。

(三)技术风险的防范

交易场所、信息系统的条件、数量和质量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3、证交所的监督。

4、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⑴证券公司报告制度⑵信息披露⑶检查制度

(二)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9】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违反经纪业务的处罚:警告、罚款、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第三章 经纪业务相关事项

第一节 股票网上发行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和类型

股票发行是股票交易的前提。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

股票网上发行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优点:经济性、高效性。

(二)网上发行的类型

1、网上竞价发行。国际证券界发行证券的通行做法“招标购买方式”

在我国,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则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优点:市场性、连续性

缺点:股价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增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2、网上定价发行。即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

区别与竞价发行:一是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二是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定价[抽签]竞价[价格优先同价位时间优先]

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设定价格区间;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通过向投资者在价格申购区间内的询价过程]、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将发行总量中一定比例的新股(也可能是全部新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都属于网上定价发行模式。

2004.12.7中国证监会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

2006.5.19深交所、中结2006.5.20上交所、中结→恢复了新股发行现金申购制度 二、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

(一)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上海1000股,深圳500股

2、申购次数。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其余申购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新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3、申购配号。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二)操作流程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股票同时进行。这样,对于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1、投资者申购。申购当日(T+0)

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申购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

4、申购资金解冻。T+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再划付给主承销商。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5、结算与登记。主承销商在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3、网下股份登记

(四)网上增发新股的申购

第二节 分红派息、配股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一、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流程

1、A 股现金红利、送股日程安排: T-5日前送交申请材料;T-3日前,做出答复;T-1日前,进行公告申请;T 日是公告的刊登日;T+3日是权益登记日;T+4日是除息日;T+8日是发放日。

2、B 股现金红利、送股日程安排: 股权登记日是T+6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T+11日。

未办理指定交易及暂无指定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B 股投资者,其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流程

1、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确定。R 日为股权登记日

2、分红派息公告。R-3日[工作日]

3、股票股利的派送规则。R+1日红股入账

4、现金股利的派送规则。公众股的现金股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派发。R-1日上市公司划至中登深指定账户;R+1日划至证券公司清算头寸,再划至股东资金账户。 二、配股缴款

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的过程。

(一)配股权证及其派发、登记

A 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

(二)认购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 1、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2、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认购期:5个工作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一)沪、深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沪:交易系统。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股票简称;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深:交易系统和互联网。36+原代码后四位;对同一议案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不合规的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买入、价格代表议案[99代表全部]、股数代表意见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投票系统基于互联网

自信注册→柜台激活[免费]

第三节 基金、权证和转债的相关操作 一、开放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深、沪分别于2005年7月13日、7月14日开始实行开放式基金场内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

1、基金份额的认购。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

投资者认购申报时采用“金额认购”方式,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买卖方向只能为“买”。

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更改或撤销,但已受理除外。

2、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撮合交易时间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份额的转托管。T+2

开放式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不能够申请转托管。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9:15~11:30、13:00~15:00当日15:00前可撤销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了解)

2004年 LOF 深交所 (一)发售

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1000或其整数倍,且最大不超过99 999 000份

(二)开放与上市

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不受理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T+2日份额可用;T+N 日赎回资金可用[2≤N ≤6]

(四)交易

100或其整数倍 最小变动价位0.001元 涨跌幅10%

(五)转托管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了解)

2004.11.24上交所2006.2.13深交所ETF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权证的交易与行权(新增内容)

2005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文件对我国权证产品的运行进行了规范。

(一)权证的发行上市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二)权证的交易

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以及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禁止事项【5禁】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

(三)权证的行权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五、可转换债券转股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

⑴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证交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⑵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

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而具

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

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在转换期中,可转债

的交易照常进行。

⑶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

票。

⑷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

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

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

⑸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

手,当次转股初始价格为每股10元。那么,

该投资者可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

为:转债手数×1000÷初始转股价格=

100×1000÷10=10000(股)

⑹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⑺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

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节代办股份转让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2001.6.12中国证券业协会2002.12.27《试行》

代办股份转让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我国开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初期,主要是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的问题,以后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也可以进入这一系统进行转让。

(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主办券商业务可以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

1、主办业务范围

⑴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

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

责任和义务;

⑵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

宜;

⑶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

报告;【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⑷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⑸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

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

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

⑹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

事项;

⑺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代办业务范围

⑴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

户;

⑵受托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

宜;

⑶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

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

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

⑷根据转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

助调查指定事项;

⑸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资格条件

(一)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业务应具备的条件【12】

4、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

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6、最近2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管理部门,由公司

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管负责日常管理,至少配

2名承销资格人员,其余均有从业资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

理;

(二)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未依法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

三、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投资者必须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法人投资者在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

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

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

分类转让。

股东权益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不予确认的部

分后为正值;净利润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正值。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上午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

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

股。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

的5%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

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

点。

推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一可以发挥证

券公司的中介机构作用,在对拟挂牌公司的

尽职调查、推荐挂牌和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

露督导等提供专业报务;二是可以充分利用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现有的证券公司网点体

系,方便投资者的股份转让;三是可以为投

资者提供高效率、标准化的登记和结算服务,

保障转让秩序;四可以依托代办股份转让系

统的技术服务系统,避免系统的重复建设,

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和风险,减轻市场参与者

的费用负担。

股份报价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区别:

⑴挂牌公司属性不同。

⑵转让方式不同。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

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⑶信息披露标准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基本参照上市公司的

标准。股份报价转让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

其信息披露标准要低于上市公司的标准。

⑷结算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

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方式和资金存管方式相

同,采用多边净额结算,通过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和代理证券公司完成股份和资金的交

收。

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业务资格

及推荐挂牌、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和终

止挂牌等几个方面。

第五节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一、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称为“介绍经纪商”。IB】

在我国,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所谓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就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一)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

合条件【7】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

规定标准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

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

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2、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9】

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

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

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二)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

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⑴协助办理开户手续;⑵提供期货行情信息、

交易设施;⑶其他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理期货公司、客户收

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

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2、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

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应载明事项:

⑴介绍业务的范围;⑵执行期货保证金

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⑶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⑷客户投诉的

接待处理方式;

⑸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⑹

违约责任;⑺其他。

三、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

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

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

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

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公示信息:⑴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⑵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的名单和照片;

⑶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

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⑷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⑸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⑹其他。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

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

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

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

担保。

第四章证券自营业务第一节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

1、证券自营业务的四层含义:

⑴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⑵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

经营行为;

⑶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

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⑷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

券账户中进行。

2、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

一类是上市证券,另一类是非上市证券。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

市场【债券,询价交易】或证券公司营业柜

台【非上市的债券】实现。

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自

营买入行为,如在股票承销中采用包销方式

发行股票时,若未能全额售出,按照协议,

余额部分由证券公司买入;配股过程中,投

资者未配部分,如协议中要求包销,也必须

由证券公司购入。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一)决策的自主性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二)交易的风险性

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

承担

(三)收益的不稳定性(因为有风险性

存在)

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第二节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善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定。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机构——最高管理机构;

自营业务部门——执行机构

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1、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格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

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

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

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2、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

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

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

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

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

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

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

程序等。

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

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

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

并强制留痕。

4、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

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1、法律风险。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行为

2、市场风险。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

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

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3、经营风险。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管

理不善或内控不严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监控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100%;

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200%;

③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

过净资本的30%;

④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

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

算风险准备。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①建立防火墙制度。严格分离

②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

限控制。

③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

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④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

统。风险监控

⑤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

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

制。

⑥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缺陷的纠

正与处理机制。

⑦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⑧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

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

具稽核报告。

⑨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

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

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

觉接受外部监督。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负责部门、报

告流程和责任人。

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1、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⑴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⑵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⑶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⑵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⑶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⑷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

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

他人员;

⑹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

关人员;

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人。

(二)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其他

二、禁止操纵市场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机构或个人利用其

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

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

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

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

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具体操纵行为包括:

⑴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

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

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⑵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

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

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

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⑷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⑴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

营业务;

⑵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⑶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

者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

发行的证券;

⑷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⑸将自营账户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⑹其他。

第四节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

(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律管理

⑴在思想上提高认识,自觉地不利用内

幕信息从事证券自营买卖,维护市场的正常

交易秩序;

⑵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与自营业

务决策的人员分离;

⑶严格保密纪律【不泄露、不利用、不

打听】;

⑷加强员工内部管理

2、加强监管

二、法律责任

(一)《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3】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

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

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

足10万的,处以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

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交所

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足3

万的,处以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直接负

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

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三)《证券法》的有关规定【4】

(四)《刑法》的有关规定【3】第五章资产管理业务第一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

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三种:为单一客户

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

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

项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

特点:

⑴单一性“一对一”;

⑵定向性【具体投资方向在合同中约

定】;

⑶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

营运作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基金、上市企业债、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权益类证券及股票型基金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0%】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特点:(新增内容,注意多项选择题)

⑴集合性“一对多”;

⑵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⑶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⑷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⑸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

管理业务

特点:

⑴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

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

⑵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⑶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

条件:【6】

⑵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

⑶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

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

5人

⑸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2、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9】

3、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

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⑵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

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

元;

⑶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⑷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的行为;

⑵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⑶应当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不得从事】

⑷应当依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客户进行经营运作;

⑸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

⑹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资产

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二、证券公司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

规定

⑸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

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点)

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

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

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

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

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

扣减。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⑺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

批准决定之日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

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

作。

⑻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

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

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

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

用于回购。

⑼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

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

值的10%。

三、客户资产托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

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

进行托管。

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名称—资

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和资金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第三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二)健全内控、规范运作

(三)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

(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合法,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在合同中对此做

出明确承诺。

(四)客户资产托管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

户也可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

券账户。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

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证证券交易所专用证

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

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

易所备案。未报备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

交易。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

(九)业务档案管理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基本事项:【13】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证券公司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客户

资产交还客户。

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

权利与义务

客户可以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

构查询。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二)合

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三)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四)科

学、严密的投资决策

(五)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六)合

理的规模控制

(七)完备的合规检查(八)科

学的风险评估

(九)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十)建

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

第四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内控制度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制度,即应当制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由结算部门负责。

(二)推广安排

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四)登记、托管与结算

(五)席位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

上交所: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

1个专用交易单元。

深交所:1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

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单个会员管理的由同

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

当使用同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六)投资组合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

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的约定。

因外部因素致使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七)流动性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情况,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

融工具,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

2、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合

理、公开的原则,对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

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

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

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事宜做出明确约

定。

3、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

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份额的转让事宜,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信息披露

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

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费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

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

一份为原件)【9】

(二)受理

(三)审核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项内容】

9、投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行

为:

⑴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⑵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

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⑶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⑷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1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⑸证券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

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P194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

管机构和单个客户三方签署。【签署内容】

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

权利与义务

1、客户权利:

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

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⑵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

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⑶知情的权利。

2、客户义务:

⑴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⑵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⑶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⑷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

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

及其他费用。第五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

⑴挪用客户资产;

⑵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

⑶未经客户允许,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⑷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⑸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⑹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

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

户利益。

⑺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

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

⑻利益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

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导、诱导客户;

⑼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

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

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⑽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

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⑾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

业务混合操作;

⑿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

的最低限额;

⒀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

⒁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

产管理业务;

⒂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

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

⒃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

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1、法律风险。

2、市场风险。不可预见和控制因素导致

市场波动,造成亏损

3、经营风险。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造成

损失

4、管理风险。管理不善、违规操作

(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8项】

2、“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

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

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4、客户应对客户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

性做出承诺。

7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

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

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六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职责

二、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2、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上报备案。

3、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

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

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4、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

情况进行年度审计。60个交易日内

5、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

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

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少于20年

6、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

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7、证券公司集合资产业务制度不健全,

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治标不符合规定,

或者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采

取下列监管措施:

⑴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

规检查报告;

⑵对公司高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

档案;

⑶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

要求报告处分结果;

⑷其他。

8、证交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

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

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处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法律责任

(一)《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

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新增

内容】P204-205

第六章融资融券业务第一节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

司;

⑵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

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

理风险;

⑶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

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

形;

⑷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

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

在12亿元以上;

⑸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

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⑹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

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

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⑺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

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

金和证券。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规定的申请

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

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

意见。

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

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

资融券交易权限。

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开展试点业务的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⑵必须经评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

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们之间的融资融

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⑶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

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

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

券。

⑷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

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

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公司

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

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

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

一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

按“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

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

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

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

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

业务操作。

⑸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

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

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

等方面相互分离。

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

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

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

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

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

门。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一)证券公司的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

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

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

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

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

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

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

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

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

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

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

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和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

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

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交易担保证券

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应当

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

(二)客户的账户体系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一)客户的申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

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产证明、住址证明等客户征信所需的相关材料。

机构客户还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后应按公司规定的

审核、审批流程对客户进行征信、评估和授

信审批。

(二)客户征信调查

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

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

式予以记载、保存。

调查内容包括:客户基本资料、投资经

验、诚信记录、还款能力、融资融券需求。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

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一般主要包括一下几方面: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

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

2、账户状态。

3、信誉状况: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

4、资产状况。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

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

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

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合同中载明的事项【20】:

5、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

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只能开

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8、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额

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及

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并载入以下内容:

⑴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⑵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

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二)风险揭示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注意的

几点内容:

1、提示客户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

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

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

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2、提示客户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

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3、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

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

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

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

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4、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

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

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

会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5、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

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

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券

成本增加的风险。

6、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

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客户将

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

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7、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

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客户将可

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

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8、客户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

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

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9、提示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

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客户将信用账

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10、除上述9项风险提示外,各试点证

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融资融券

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

授信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固定授信方式,即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并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二是非固定方式,即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客户可根据需要依法使用和偿还,并按实际使用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

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

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

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

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

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

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

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

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

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

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

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

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交易

所债券回购交易。

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

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

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

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10、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

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

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

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

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二)标的证券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

券,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

下列四大类证券: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条件:

⑴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⑵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

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

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

值不低于8亿元。

⑶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⑷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其基准

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

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

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

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

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

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

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

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⑸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⑹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⑺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一)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

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

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

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

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

最高不超过90%。

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

最高不超过80%。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

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

算率,但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交

易所规定的标准。

(二)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

不得低于50%。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

(四)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

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

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

的担保物。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该

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

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该期限不得超过

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

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

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

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权益处理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

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

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

的原则处理。

(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

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

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

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的处理

涉及的利息税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

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客户的身份计算。

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应当

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客户。

(三)其他权益的处理

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四)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

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

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

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

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

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

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

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

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

公司和融券客户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九、信息披露与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

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

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

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一)客户信用风险

(二)市场风险

(三)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

(四)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因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业务经营损失的可能性。

(五)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中断、失效而导致承担客户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或无法收回到期债权的可能性。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控制

(一)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

1、【信用评估】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度和权限。

2、【合同管理】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

3、【保证金控制】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4、【强行平仓】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

制平仓制度。

(二)市场风险的控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

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

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

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

入,并向市场公布。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

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

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

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并向市场公布。

3、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

可采取的措施:

⑴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⑵调整可

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⑶调整融资、

融券保证金比例;⑷调整维持担保比例;⑸

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

易;⑹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交易;⑺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4、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

失,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

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采取措施:

⑴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⑵调整可冲

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⑶调整保证金

比例;⑷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三)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的控制

1、证券公司要根据自有资金和证券状

况,在净资本总额和比例符合监管要求、保

持正常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

确定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融资融券业务总

规模一旦确定则不得随意扩大,并需通过技

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

2、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授信和融出资金、

证券均应由公司总部统一控制和办理,严禁

分支机构擅自对外办理相关业务。

3、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范围内:

⑴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

资本的5%;

⑵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

资本的5%;

⑶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

只股票总市值的20%。

(四)业务管理风险的控制

1、制定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

规范、风险管理措施等,并加强对相关业务

人员进行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2、对重要的业务环节【如征信调查、合

同签署、开立账户、担保品审核、授信审批

等】,实行双人双岗复核、审批,并强制留痕。

3、公司总部对业务经营情况、主要风险

指标和每个客户的账户动态进行实时监控,

并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发现问题按相关规

定及时处置。

4、公司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对营业

部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稽核。

(五)信息技术风险的控制

1、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技术系

统,包括日常业务运行系统、容错备份系统

和灾难备份系统,并制定完善的备份方案和

应急处理预案。

2、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技术系统日常运

行管理制度,加强系统日常维护,确保系统

正常运行。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融资融券业务管理

部门和营业部对备份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演

练,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相关内容、熟

练应急操作。

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

(一)交易所的监管

(二)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

(四)客户查询

(五)信息公告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

证交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始前予以公告。

(六)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法律责任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

办法》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新增

内容】

1、证券公司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

者证券从业资格:

⑴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

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⑵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

情况不相适应;

⑶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

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

示投资风险;

⑷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

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

必备条款;

⑸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

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

询制度;

⑹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担保账户

内的资金、证券。

2、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

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

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⑴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违反规定运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

金、证券;

⑵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

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⑶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

现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

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章债券回购交易第一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

而资金的贷出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

资金融出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

从而获得资金融入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

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是一种短期抵

押融资行为,即是一种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

资金的信用行为,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

融资方式。

自1997年6月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

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

券回购业务;商业银行间的债券回购业务必

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

场外进行。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

回购交易。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券种

主要是国债和企业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证券回购券

种主要是国债、融资券和特种金融债券。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

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条

1、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必须信誉高、流

动性好。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

抵押券主要是在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和信用等

级在AAA以上的企业债券。将回购的券种

局限于国债和一部分债券是由这些债券本身

的特点所决定的。

2、在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

保在回购成立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

机构保留存放的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应大于融

入资金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

罚。

3、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除上述条件外,有关部门及交易所还对回购交易的禁止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

⑴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械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或作其他用途。

⑵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按规定用以回购交易的债券应是属于自己的债券)。

⑶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这是由回购期限、回购资金属性所决定的。从回购期限来看,一般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从回购资金属性来年,主要是为解决短期流动需要。短期资金的长期使用必然会带来信用混乱。

(二)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国债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企业债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

1、报价方式。以年收益率作为回购交易

的报价方式

2、申报要求。债券回购交易双方在报价

时,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数值,可省略

百分号(%)。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

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

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5月8日起实施)规定,债券回购

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⑵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⑶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

其整数倍;

⑷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

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元;

⑸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

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报价变动为0.01或其整

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

为合计面额1000元(即1手)及其整数倍。

(四)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标准品

1.标准券、标准品种的概念。

所谓标准券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由

证券交易所或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

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

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

的标准化债券。

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是

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的折算率折合相加而

成。or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

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

行融资的额度。

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4年9月、

1995年7月取消原按券种、回购期限分设回

购品种的方法,设立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

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国债回

购标准品种。

2.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

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包括:

⑴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⑵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上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回购双方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

押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正回购方

和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1、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正回购方的权利:①按合同约定获得

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②收取回购期间所

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③在到

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赎回同品种债券。

⑵正回购方的义务:①按合同约定,及

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②在首次

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③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

算额支付款项。

2、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逆回购方的权利:①按合同约定的券

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②回购期拥有债券

质权;③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

期资金清算款项。

⑵逆回购方的义务:①按合同约定,及

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

认指令;②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

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③在到期交割日,

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

券。

(四)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

品种及交易单位P244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

1天,最长为1年

2、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期限(1997

年)是: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

月、3个月和4个月,共计7个品种,最长

不得超过4个月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

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

1万元。

(五)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询价

交易方式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

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询价交易三步骤:自主报价、格式化询

价、确认成交

自主报价分为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

单边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金

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而面向市场作出的公开

报价。

双边报价是指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

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

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

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

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

未按规定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交易一

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

撤销。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

行确定。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

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

(六)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违规

行为及处罚

禁止行为:

⑴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⑵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⑶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⑷操纵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

虚假价格;

⑸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

果;

⑹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薄记系统

造成破坏。

第二节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含义

区别质押式回购于初始交易时正回购方是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而不是抵押冻结,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

买断式回购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⑴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价格;

⑵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⑶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由于引入做空机制,买断式回购交易可

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升息预期下,逆

回购方可以通过卖空交易卖出所融入的标的

券,待价格下跌后买回原券并到期还券,在

回购期间内高卖低买所得差价即构成融券卖

空交易的盈利。对于债券持有人来说,可以

通过套期保值交易将所持债券余额与买断式

逆回购下的融券卖空操作匹配,多头头寸与

空头头寸对冲,规避所持债券余额的市值波

动风险。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9】

1、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券种范围与用于现券买卖的债券相同。

2、买断式回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3、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4、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

5、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6、进行买断式回购,交割时应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

7、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8、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越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

9、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

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回购业务

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

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

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

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

2、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

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

券的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

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

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3、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

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

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

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

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4、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上

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

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

购的业务信息。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

管与处罚

1、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

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

算的日常监测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个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

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监督。

3、进行买断式回购,还应遵守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4、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46条处罚。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业务基本规

我国第一个买断式回购国债:2004年12

月6日上市的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大

宗交易系统】

2005年3月21日上市的2005年记账式

(二期)国债【竞价交易系统】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规

定与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

1、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2、交易所会员参与国债买断式回购引入交易权限管理制度,即并不是所有会员均可参加买断式回购交易,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经过核准的会员公司才可以自营或代理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

3、上交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

目前,用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有“04国债(10)”“04国债(11)”“05国债(1)”和“05国债(2)”等4种,推出的回购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回购品种。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报价方式

1、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⑴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

(净价)进行申报。

⑵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

出”

⑶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⑷交易单位:手

⑸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⑹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

1000手、最大50000手

2、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

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五)交易费用

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

(六)履约金制度

1、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

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

比率缴纳履约金。

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

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

得动用。

2、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

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

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3、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

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七)仓位控制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

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

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

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

业务。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

算原则

“一次成交、两次清算”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履

约与违约

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

有。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

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双方违约: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

资金回购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

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

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

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

交收后,方可撤消指定交易。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不

履约申报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

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

报不履行回购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

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参与人远程

操作平台“PROP”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

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

违规处罚【5】

1、投资者违反仓位控制规定,会员不予

限制的;

2、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

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3、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

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4、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他违规行

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交易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有

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

式回购交易。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

停牌、复牌和终止

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交易所以通

知形式发布。

第八章清算与交收第一节清算与交收的含义

一、清算与交收的概念

(一)清算、交收的定义

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

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证券交易的清算】;

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收回债务、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

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付差额的轧抵及资金汇划。

证券交易的交收指介绍参与人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即买方支付一定款项以获得所购证券,卖方支付一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交收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证券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二)清算和交收的联系与区别

1、清算与交收的联系

从时间发生及运作的次序来看,清算是

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

成。

2、清算与交收的区别

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轧抵

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净额,并不

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则是对应收、应付

净额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

二、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

从结算的时间安排来看,可以分为滚动

交收{广泛采用}和会计日交收。

我国内地市场目前存在两种滚动交收周

期,即T+1【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

与T+3【B股、A股新股】。

三、清算、交收的原则

(一)净额清算原则

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就是在一个清

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记

其各笔应收、应付价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

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

后的净额。净额清算又分为双边净额清算和

多边净额清算。

目前,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多

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

净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可简化操作

手续,提高清算效率。

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

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

清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清算证券

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证券才能合

并计算。

(二)共同对手方制度

在我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事实上是作为证券市场中央结算系统各参

与方的共同对手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结果

及其他非交易数据,与结算参与人之间进行

资金的多边净额结算。

(三)银货对付原则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目前,银货对付已经成为各国(地区)

证券市场普遍遵循的原则。

(四)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券商、客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

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

算交收。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的证券划付,

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

收,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结算

参与人资格。

四、结算账户的管理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要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规定,存放在

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以及非交

易结算汇划过程来形成的资金。资金交收账

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一)结算账户的开立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

应当提交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等材料。

结算参与人同时应在中国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

(二)结算账户的管理

1、结算备付金账户计息。

结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

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算

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

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的,中国

结算公司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

分段计算。

2、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⑴最低备付的含义。最低备付指结算公

司为结算备付金账户设定的最低备付限额,

结算参与人在其账户中至少应留足该限额的

资金量。最低备付可用于完成交收,但不能

划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

⑵最低备付的调整。公式:

“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暂定为20%;

“上月证券买入金额”包括在证交所上

市交易的A股、基金和债券二级市场买入金

额,债券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到期购回

金额,但不包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

在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中国结算公司

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

新核算、调整。

⑶纳入最低备付计算的交易品种。具体

包括:A股、基金、国债、企业债、国债回

购、企业债回购交易清算。

⑷最低备付不足。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每日(包括节

假日)日末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不得低于

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最低结算备付金可用于应急交收,但如

日末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低于其最低结算备

付金限额时,结算参与人应于次一营业日补

足。

(三)结算账户的撤消

结算系统参与人无对应交易席位且已结

清与登记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后,可申请

终止在登记公司的结算业务,撤销结算账户。

第二节我国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

中在结算公司开立账户来进行的。

T+1清算——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 股例行日交割是指交割日为(次日)

一、上海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罚息1‰】

结算参与人在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时应确认该账户核算的席位名单。这是法人结算确认书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法人结算清算路径变更的具体依据。

所谓清算路径,是指某一个席位的所有证券买卖是并入哪一个证券营业部,并进而并入哪一个结算会员进行清算。

(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同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流程

1、交易日(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当日交易成效数据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按照净额结算原则,对所有结算单位当日的证券买卖进行轧差清算,并产生清算金额(清算金额=净卖金额-净买金额)。在净额结算方式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买卖各方的交收对手方。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进行中央清算

时同时计算有关费用,产生各结算单位的实

际应收、应付金额。

实际应收应付金额=清算金额-交易经

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其他应付

费用

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清算完成后,

通过远程数据通讯方向向结算单位提供当日

清算数据汇总表,列示结算单位当日对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应收、应付资金数额,即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结算单位发出结算指

令。

5、结算单位依据结算指令完成资金交

收。

(二)资金交收

资金交收首先满足二级市场交收,然后

满足一级市场交收。

资金交收具有终局性和不可逆转性。

(三)资金划拨

1、划入资金

2、划出资金

二、深圳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

算与交收【罚息1‰】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由其托管人作为中

国结算上海或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

接与结算公司办理其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结

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托管人

应当缴纳结算保证金

托管人应当在结算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

择1家,开立1个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

得低于结算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

结算公司依据T日清算数据,于T日当

晚对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

额进行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证券交收;T+1

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⑵T+1日交收时,暂扣托管人指定的、

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120%的证券。托管人在

2个交易日内补足透支款本息及罚息的,结

算公司向托管人交付暂扣的证券。否则,结

算公司将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托管

人的透支。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本息及

罚息的,差额仍违约的托管人追索。

⑶要求透支托管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

有关责任方盖章的资金交收透支责任确认

书,将该透支事件在托管人业务不良记录中

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

控对象的依据。

⑷通知透支托管人向结算公司提供财务

状况说明,提出弥补透支的具体措施,将该

托管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密切监测其财务

状况。

⑸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透支托管

人所托管合同投资者的证券买入,同时将有

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我国B股的清算与交收模式

一、上海市场B股清算交收【T+3清算】

B股结算会员分基本结算会员和一般结算会员。

交收采用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结合的制度。

(一)净额交收

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不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净额结算

1、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B股交易数据,根据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00前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结算费用及结算金额】。各参与人可据此与其各营业部进行二级清算。

3、净额结算交易无需进行交收指令对盘,完成交易的结算参与人必须无条件履行

交收责任。

(二)逐项交收

对境外结算参与人以及境内结算参与人

的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逐项结算。

1、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接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B股交易数据,根

据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

数据清算。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00

前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交收通知

书包括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

据、交易结算费用及结算金额。

3、结算参与人须对其交易进行交收确

认。证券公司参与与最迟需T+2日13:00

之前,托管银行参与人最迟需于T+3日13:

00之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结算交

收指令。

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交收指

令于T+2日14:00之前完成所有交收指令

的预对盘,并将预对盘结果发送给相关参与

人。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核对预对盘结果文件。

如果有未匹配成功的指令,结算参与人应及

时查明原因并可最晚于T+3日12:00前将

修改后的交收指令发送至结算公司。最终交

收以截止时间前的最新交收指令为准。

5、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13:

00进行最终对盘处理,并在14:00前向结

算参与人发送T+3对盘结果文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对对盘成功的交易按交收指令完

成交收,对对盘不成功的交易实行待交收处

理。

(三)具体程序

1、交收流程。

⑴境内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在其备付

金账户中完成。

⑵境外参与人必须在交收日12:00[银

行到账时间]之前将当日交收应付款汇至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银行账户。

⑶当日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完成后,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参与人发送交收确认

书;结算参与人应根据交收确认书向投资者

做出B股交易交收的最后确认。

2、待交收处理。

对买入交易,券商须在当日承担交收付

款责任;对卖出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将相应款项冻结在券商资金账户中,并冻结

待交收对应股票,在交收最终确认后,完成

资金和股票的正式交收。

3、透支处罚。

每天按透支金额的5‰收取罚金

二、深圳市场B股清算交收模式

只采用净额交收制度

交收过程存在一类指令和二类指令。

第四节我国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归属不同。

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

交收

2006.2.6中国结算公司《债券登记、托

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重点完善了质押式债券回购制度,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建立了债券回购质押库存制度,进

一步明确了回购业务中的质押法律关系。

二是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改变了以

往按证券公司席位进行回购交易的做法。

三是建立了债券余额查询系统,使投资

者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免受侵害,并抑制个

别券商挪用客户债券从事回购融资的行为,为监管机构加强对券商违规行为的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新老划断”

2006.5.8债券现券业务和证交所新推出的新代码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执行该实施细则。

对证交所原挂牌代码的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各结算参与人以其2006.1.25收市后的未到期融资回购规模为上限,在1月25日至5月5日期间,可以按现行回购业务规则在到期日滚动续做,对超过上限的部分中国结算公司做欠库扣款处理。

1、初始清算交收。

2、到期清算交收。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3、质押券管理。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

4、违约处理。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

5、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单位债券的面值折算成债券回购业务标准券代表的金额的比率。

⑴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和公布。

①对已在证交所上市的、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和其他债券,由中国结算公司在每星期三收市后根据“公式一”,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品种(该星期新上市的债券除外)在下一个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是指该星期至少有1个交易日未休市,以下简称“适用星期”)分别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②对新上市债券,按照“公式二”计算。

国债:计算参考价×93%÷100 企业债及其他债券:计算参考价×

90%÷100

计算参考价——发行价格;未载明

发行价格,为面值。

⑵融资额度的计算。

① 某客户持有上交所上市96国债(6)现券1万手。该国债当日收盘价为121.85元,当月的标准券折算率为1:1.27。该客户最多

可回购融入的资金是多少(不考虑交易费用)?

因为回购可融入资金的额度取决于客户持有的标准券库存数量,而与其持有现券当时的市值无关。所以,

该客户回购可融入资金量=1 000×1.27(万元)

注意与持有数量及当月的标准券折算率有关,而与当日收盘价无关。

② 某证券公司持有一种国债,面值500万元,当时标准券折算率为1:1.27.当日该公司有现金余额4000万元。买入股票50万股,均价为每股20元;申购新股600万股,价格每股6元。问:为保证当日资金清算和交收,该公司需要回购融入多少资金?库存国债是否足够?(不考虑各项税费)

计算如下:

应付资金总额=买入股票应付资金+申购新股应付资金=1000+3600=4600万元

需回购融入资金=4600-4000=600万元 该公司标准券余额=500*1.27=635万元>600万元

库存国债足够用于回购融入600万元。

③ 某证券公司持有国债余额为A 券1200万元,B 券4000万元,两种券的标准券折算率分别为1:1.15和1:1.25.当日该公司上午买入R028品种5000万元,成交价格3.50%;下午卖出B 券4000万元,成交价格126元/百元。问:回购交易资金清算?国债现货交易资金清算?该券商国债标准券是否欠库,如欠库计算应扣款金额?当日资金清算净额?(不考虑各项税费)

计算如下:

回购交易清算:应收资金=5000万元 国债现货交易清算:应收资金=4000万元*1.26=5040万元

是否欠库及欠库扣款清算:当日现货库存=1200+4000-4000=1200万元

标准券余额

=1200*1.15=1380万元

标准券库存

余额=1380-5000=-3620万元

∴该券商国债标准券已欠库,该欠

库金额即为应扣款金额3620万元。

当日资金清算金额=应收资金-应付资金=5000+5040-3620=6420万元(当日应收金额)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清算与交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二、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一)开立交收账户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与到期结算。

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资金和证券的交收。同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现有结算备付金账

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此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结算系统名义,开立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和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分别用于核算和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扣的交收担保品、交收透支后的待处分证券。

(二)买断式回购交易初始结算 (三)初始结算的待交收管理 (四)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 +1日14:00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五)履约金返还[谁履约归谁;都不履约归风险基金]

第五节 我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清算与交收

一、交收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负责结算参与人之间的EIT 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资金结算,并分别设立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与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结算参与开立证券和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包括ETF 份额和组合证券的资金净额交收;证券交收账户(指担保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包括ETF 份额及组合证券在内的待交收品种的证券交收,该账户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二、ETF 认购的清算与交收

(一)基金认购方式

基金认购方式可分为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组合证券认购和网上组合证券认购四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组合证券认购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组合证券进行的认购。

网上组合证券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组合证券进行的认购。

(二)网上现金认购资金结算流程 投资者通过结算参与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结算参与人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

(三)网下现金认购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有效认购资金的结算,不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

(四)组合证券认购

1、组合证券认购的冻结。

2、组合证券认购份额的确定。

3、组合证券认购冻结期间的股票权益归属。

在认购的股票过户前,股票权益属于认购人。

(五)ETF 发售失败的协助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返还认购资金的责任 三、ETF 二级市场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T 日担保交收证券的交易,不区分证券品种,对交易应收、应付资金轧差计算,确定一个资金清算净额。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按清算净额进行资金交收。ETF 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净额,并入当日其他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净额之中,于T+1日一并进行资金交收。

ETF 份额与组合证券之间转换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即ETF 份额净值与对应的组合证券的市值、现金代替、现金差额之和相等。

(一)清算

1、T 日交易所传输的ETF 份额交易、申购、赎回成交数据;

2、基金管理人T 日15:00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报送的T-1日ETF 资产净值和现金差额数据。

(二)交收 1、资金交收。

2、ETF 份额和组合证券交收。四、风险管理

(一)结算资格管理 1、仅于符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完成申购、赎回结算

2、上交所将拟成为基金代表证券公司的名单知会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其中有资格成为申购、赎回结算

参与人的代办证券公司的情况反馈上交所。

3、对结算参与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可以要求其定期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报送财务报表。

(二)证券待交收管理 (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1、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结算参与人应当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和最低结算备付金。

2、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及其调整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规定执行。

3、T 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请交易所对有待交收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名下相关证券账户限制转指定。

4、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并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申购、赎回业务资格。 第六节 我国权证的清算与交收

权证是指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

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

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

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

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在权证清算交收模式上,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总体来说是一致的。对于权证的二级市场市场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充当“共同对手方”提供交收担保。对于权证的行权,则均不充当“共同对手方”,而由权证发行人身身通过提交担保物来保证权证持有人可以成功行权。

在权证二级市场交易的交收和行权交收过程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贯彻了“银货对付”原则。区别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二是行权交收期不同。

首先是“待交收”制度方面的差异。①在该制度下,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进行“待交收”处理,即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 日日终结算备付金账户内有足额款项可以支付投资者买入的权证,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即在T日日终将权证经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过户到买方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如果没有,则推迟到T+1日日终办理交收。如果T+1日日终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款项,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应向结算参与人交付

权证,并最终过户到买入投资者证券账户;

如没有足额资金,则按照“银货对付”原则,

暂不向违约结算参与人交付对应的权证。②

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则未实行“待交收”

制度,所有权证二级市场交易均在T+1日日

终按“银货对付”原则办理交收。

其次是行权交收期不同。上海市场,行

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而在深圳市场,行权

交收期为T+1日日终。

一、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

(一)直接参与结算

初始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从结算备付

金账户直接扣收)

(二)代理结算

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权证结算资

格的结算参与人可选择代理结算模式,通过

具有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代理权证交

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

(三)担保结算

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权证结算资

格的结算参与人可选择代理结算模式,通过

具有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代理权证交

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

二、权证结算

(一)总体框架【“银货对付”原则】

对于权证交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

为共同对手方,实行T+1日担保交收;对于

权证行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行T+1日

非担保全额逐笔交收。权证交易和行权的证

券、资金最终交收时点均为T+1日16:00。

(二)清算

1、权证交易的清算。

2、权证行权

的清算。

(三)交收

最终交收时点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先完成T日权证交易的最终交收,再进行权

证行权的最终交收。

1、权证交易的交收。

2、权证行权的交收。

⑴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⑵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①认沽权证②认购权证

三、违约处理

(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未完成权证

交易资金交收,出现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的,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采取措施:

1、扣划待处分权证;

2、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下一交易日起限

制相应的权证买入交易,并暂停该结算参与

人权证买入的结算服务;

3、对透支金额按1‰日利率收取违约金。

(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补购,卖空

金额的1‰卖空违约金】

1、权证卖空。

2、标的证券卖空。

(三)待处分权证处置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T+2日起处置专

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待处分权证,处置所得

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交收金额。

第七节融资融券业务的清算与交收

一、资金清算与交收

二、证券清算与交收

三、证券划转指令处理

1、投资者申请从普通证券账户提交担保证券,或申请将担保证券返还至普通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向登记结算公司发送担保证券提交或担保证券返还指令。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2、证券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融券时,可

以向登记结算公司发送融券券源划入指令。

3、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归还其原先融券卖

出的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发出还券划转

委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向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还券划转指令。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指令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划转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并相应维

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重点

4、投资者买券还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

借入证券数量的,证券公司应当向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余券划转指令。

5、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

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

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

6、证券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公司截止接

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发出证券划转

指令。

7、登记结算公司收到证券划转指令的当

日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

转处理,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

券交收锁定之后的证券进行划出处理。如果

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证券账户中可划出

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该笔证券划转指令无

效。

四、交收违约处理

第八节证券营业部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结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核心内容:证券公司负责客户证券交易的委托、清算与交收,担任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会计记账主体,并向存管银行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明细账;存管银行负责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承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资金交收的划转和客户资金存取的职责,并为客户提供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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