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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338(91) 新增SOLAS公约第II-1/3-12条“噪声防护”(中)

MSC.338(91)  新增SOLAS公约第II-1/3-12条“噪声防护”(中)

附件1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A–1部分 船舶结构

1在现有第3-11条后新增第3-12条如下:

“第3-12条–噪声的防护

1本条应适用于1600总吨及以上的下列船舶:

.1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

.2如无建造合同,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32018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

主管机关认为符合某一特定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者除外。

2对于2018年7月1日以前交付和:

.12014年7月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且在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2如无建造合同,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应采取措施1将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减至主管机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如果不能充分减少该噪声,应对过度噪声源进行适当绝缘或隔离或,如果该处所要求有人值班,提供噪声庇护所。如必要,应对被要求进入该类处所的人员提供听力保护器。

3船舶的构造应按《船上噪声等级规则》降低船上噪声并保护人员免受噪声伤害。该规则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337(91)决议通过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但该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VIII 条有关适用于除第I章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就本条而言,虽然《船上噪声等级规则》视为强制性文件,但规则第I章的建议性部分应视为非强制性,条件是该建议性部分的修正案应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通过。

4尽管有本条1的要求,本条不适用于《船上噪声等级规则》1.3.4所列的船型。”

C部分机器设备

2 现有第36条予以删除并留白。

1参见本组织A.468(XII)决议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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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公约VI-2修正案及导则的中文版-CCS 通函

CCS技术通告 (2015年)技术通告第19总第180号 2015年6月25日 (共1+8页)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本社验船师、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外贸港口 关于IMO通过SOLAS公约第VI章修正案(装货集装箱装船前重量 验证要求)和发布《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MSC.1/Circ.1475) 的信息通告 为提高集装箱的海上运输安全,IMO在SOLAS第VI章中增加装货集装箱装船之前进行重量验证的要求,形成SOLAS VI/2(货物资料)修正案,于海安会第94次会议通过MSC.380(94)号决议(附件1),将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实施。 为配套实施上述SOLAS VI/2条修正案,IMO于海安会第93次会议(MSC 93)批准了MSC.1/Circ.1475通函《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以提供验证载货集装箱毛重的通用方法。集装箱验证毛重的要求适用于所有载货集装箱(按SOLAS III/2定义的短程国际航行的由拖车或平板运输车载运的集装箱并通过滚装船运输的情况除外)。 《导则》提供了如何理解和和应用SOLAS VI/2修正案的指导。按照SOLAS 确定的责任原则,托运人负责获取并提供集装箱毛重的信息;如果船长或其代理及码头代表没有获得经确认的集装箱毛重信息,装货集装箱不应装船。 验证方式之一是用经过校验和认证的设备对集装箱进行称重;或者用经过装箱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的称重方法对集装箱的所有包装和货品的重量分别进行称重后加和。 货物托运人应该确认经验证的总重量并在运输单证中进行声明。运输单证应由托运人授权签字,并且在装货集装箱装船前交给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及码头代表。 具体内容可参见附件2。 本通告在本社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910709422.html,)上发布,并由各分社转发所辖区域内的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和外贸港口。 附件1 MSC.380(94)号决议-SOLAS公约第VI章修正案 附件2 MSC.1/Circ.1475-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1991年05月23日颁布,1991年05月23日实施 目录 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第2条货物资料 第3条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积载和紧固 B部分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谷物运输 第8条定义 第9条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名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题注】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5.3 SOLAS公约

5.3.1 SOLAS 74 公约的演变及重要修正案 71. A Convention about safety of life at sea was adopted in 1974 which included a new amendment procedure, according which an amendment shall enter into force ______. A. after being accepted by more than two thirds of the Parties B. after being accepted by more than half of the Parties C. within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with no objections D. within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with no exceptions 72. We generally take the convention of safety of life at sea adopted in 1974 as a completely new convention. The reason is _______. A.it included the amendments agreed up until that date B.it included none of the amendments agreed up until that date C.it required two thirds of the Parties’ acceptance for a amendment to enter into force D.it included a tacit acceptance procedure 73. The SOLAS Convention in its successive forms is generally regarded as the most important of all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ncerning the ______ of merchant ships. A.pollution B.economization C.efficiency D.safety 74. SOLAS Stands of ______. A.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the Life at Sea B.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from ships C.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Sediments D.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5.3.2 SOLAS 公约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75. The SOLAS Convention is the mai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_______. A.about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B.covering safety of life C.about marine D.about ship and port security 76. According to SOLAS 1974, as amended, the shipowner or any person who has assumed

最新solas公约汇总

2011S O L A S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英文) 颁发部门:伦敦 发布日期:1974-11-01 生效日期:1980-05-25 目录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 第二节检验与证书 第三节事故 第二章甲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分舱与稳性 第三节机电设备 第二章乙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 第三节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四节货船的消防措施 第五节油船的消防措施 第六节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 第三章救生设备等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限客船适用 第三节仅适用于货船 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 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定义 第二节值班 第三节技术要求 第四节无线电日志 第五章航行安全

第六章谷物装运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 第三节谷物装置及其固定 第七章危险货物装运 第八章核能船舶 附录证书格式 各缔约国政府, 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 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

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法律、规则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 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 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第四条不可抗力情况 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第五条紧急情况下载运人员 一、为了避免对人命安全的威胁而撤离人员时,缔约国政府可准许它的船舶载运多于本公约其他规定所允许的人数。

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

附件1 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第五章) 集中检查活动指南 目的: 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编第五章航行安全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除了包含一系列新的修正案外。还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安装下列设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此次集中检查会战应保证: ●各尺度船型船舶所载设备与有效法定证书一致,并配有相关记录; ●相关设备具有适用的型式认可证书并有效运转; ●船长及值班驾驶员熟悉有关驾驶台设备; 本指南提供了对SOLAS公约第五章集中检查会战的帮助,此外,港口国检查官还应参考以下文件: SOLAS 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及第I章第9条 STCW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第I/4条和第I/14条 PSCC 35/2002/02*电子海图的港口国检查指南 PSCC 38/2002/02*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的港口国检查指南 仅用于参考目的的有关信息: 以下决议和通函仅用于信息参考目的,可由船旗国编制相关指南参考之用,而不应被港口国检查官作为规则来应用或解释。 A.601(15)航行操纵信息的提供和显示 A.708(17)驾驶台能见度及功能 A.817(19)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操作标准 A.893(21)航行计划编制指南 A.916(22)有关航行事件记录的指南 A.917(22)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上操作使用指南 A.956(23)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上操作使用指南的修正(A.917(22)号决议)MSC/Circ.1079 客船与搜救方合作计划指南 MSC.1/Circ.1222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和简单航行数据记录仪年度测试指南 MSC/Circ.627 驾驶台能见度 MSC/Circ.171(79) 1974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通过 MSC.1/C.1224 SOLAS公约第V章的统一解释(备用磁罗经) *参照巴黎备忘录相关文件

实施有关救生艇钩的SOLAS 公约和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 317(89) 2011年5月20日通过 通过关于74 SOLAS III/1.5 条的修正 海上安全委员会, 回顾了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关于本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进一步回顾了公约第VIII(b)提及对公约规则(除第1章外)的修正程序, 在第89次会议上,考虑到该公约修正案已经根据公约VIII(b)(i)进行了散发, 1.根据公约VIII(b)(iv),通过了对公约的修正,修改文本见本决议附件; 2.根据公约VIII(b)(vi)(2)(bb), 本修正将被视为于2012年7月1日被接受,除非在该日期前超过1/3的公约缔约国或合计商船队拥有不少于50%世界商船总吨位的缔约国通知反对该修正案; 3.邀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到本公约的VIII(b)(vii)(2)的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 的规定被接受后,应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4.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VIII(b)(v)的规定,将核正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载的修正案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的非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各成员国。 附件: 对74 SOLAS 公约的修正 第三章 救生设备和布置 第1条 – 适用条件 在现有第4条后加入新第5条 “5 尽管有4.2条的要求,对所有船舶,在不迟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计划进坞期内,但无论如何不迟于2019年7月1日,不满足《救生设备规则》4.4.7.6.4至4.4.7.6.6要求的救生艇有载释放装置应更换成符合《救生设备规则》的设备。* ” * 参见“救生艇释放与回收系统评估和更换导则(MSC.1/Circ1392)”。

关于《SOLAS公约》和《IAMSAR》第Ⅲ卷的修正

关于《SOLAS公约》和《IAMSAR》第Ⅲ卷的修正 1、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3届会议通过的MSC.239(83)和MSC.240(83)号决议,有关修正案将于2009年7月1日生效。 (1)MSC.239(83)决议-附件2对《SOLAS公约》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VI货物装运,及附录证书的修改。 (2)MSC.240(83)决议-附件3对《SOLAS公约》附录证书的修改。 2、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4届会议通过的MSC.256(84)、MSC.257(84)和MSC.258(84)号决议,有关修正案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1)MSC.256(84)决议-附件对《SOLAS公约》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及附录证书的修改。 (2)MSC.257(84)决议-附件对《SOLAS公约》第XI-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的修正。 (3)MSC.258(84)决议-附件对《SOLAS公约》附则的修正。 有关《SOLAS公约》的修正内容,请参阅IMO《第83届至第8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3、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海事组织(IMO)共同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已经完成国际航空及海上搜救手册(IAMSAR)第I、Ⅱ、Ⅲ卷2008 修订案。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第85届海安会颁布的第MSC.1/Circ.1289 通函,IMO按决议A.894(21)规定的程序采纳了上述《IAMSAR》手册修订案并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生效执行。船长可按MSC.1/Circ.1289内容对船上配备的《IAMSAR》第III卷进行修正,以避免修正案生效后PSC检查可能遇到的麻烦。 有关《IAMSAR》第III卷修正内容见附件。

2006年7月1日将生效的SOLAS公约最新修正案

2006年7月1日将生效的SOLAS公约最新修正案 第九部分 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1. SOLAS 公约2003 年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142(77) 第五章-航行安全第2 条-定义增加了“船长”的定义,定义说明“船舶长度是指它的总长”。第22 条-驾驶室可视范围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船长45m以上改为55m 以上。第28 条-航行活动的记录在日报告方面增加了新的段落,修正案要求所有500 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超过48 小时的船舶,应每天向公司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位置、船舶航线和航速、以及其它影响到船舶航行或正常安全操作的外部或内部详细情况。修正案旨在解决船舶营运人向负责该航线上的有关方面提供有利信息的责任问题。 2. 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152(78) SOLAS 第III 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19 条应急训练与演习修改了第19.3.3.3 条,放宽了载员试验的要求,允许弃船演习中,降落救生艇时不搭载操作人员,但应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习。第八部分 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 18 . 第20 条使用准备、维修保养和检查第20.3 条中增加了“ 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MSC/Circ.1093)进行”条款。第20.6 条在每周检查中,增加将每周的检查报告记入航海日志;明确检查项目具体要求;增加了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位置移至下水装置可操作的位置的要求。第20.7 条月度检查,增加所有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位置移出的要求。第20.11 条降落设备也要求按照I/7 或I/8 条的要求在年度检验(原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7079-交通运输部

附件4: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2004年12月9日以海安会第MSC.170(79)号决议通过)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2条-定义 1 在现有第13款后新增第14款如下: “14 散货船系指第XII章第1.1条定义的散货船。” 第18条-客船和货船水密门、舷窗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 2 该条第2款由下文代替: “2 在客船和货船上,水密门应作水头分别高达舱壁甲板或干舷甲板的水压试验。如因可能损坏绝缘件或舾装件而未对个别门作试验,可代之以按门的类型和大小对个别门作原型压力试验且试验压力应至少与预定安装位置所要求的水头相符。原型试验应在门安装之前进行。门在船上安装的方法和程序应与原型试验所用安装方法和程序相符。每扇门在船上装好后,应检查其是否在舱壁和门框之间正确就位。” 第45条-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 3 在标题后增加以下文字: “(本条第10和11款适用于2007年1月1日后建造的船舶)”。 4 现有第10款由下文代替: “10 电气设备不应安装在任何可燃混合物气体易于积聚的处所内,例如,主要用于储存蓄电池的舱室、油漆间、乙炔储藏室或类似处所,除非主管机关认为,这些设备: .1 是操作所必需的; .2 属于不会点燃有关混合物气体的类型; .3 适合于相关处所;和 .4 经适当证明在可能遇到的尘土、蒸汽或气体中使用是安全 的。” 5 在经修正的第10款之后增加新的第11款如下:

“11 在液货船上,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得安装在危险场所,除非它符合不低于本组织接受的标准*”。但是,对于该标准未涵盖的场所,不符合该标准的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可安装在危险场所,但要进行主管机关满意的风险评估,以确保其具备等效的安全水平。” 6 将现有第11款重新编号为第12款。 第III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31条-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7 在现有第1.7款后增加新的第1.8款如下: “1.8 尽管有第1.1款的要求,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第IX章第 1.6条定义的散货船应符合第1.2款的要求。”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19条-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 8 在第2.5款,现有第.1项的文字由下文代替: “.1 一台电罗经或其他装置,以通过船载的非磁装置确定和显示船舶首向,能由舵工在主操舵位置清楚识读。这些设备还应将船舶首向信 息发送到第2.3.2、2.4和2.5.5款所述的设备中;” 第20条-航行数据记录仪 9 在现有第1款之后增加新的第2款如下: “2 为了协助事故调查,货船在从事国际航行时,应按下列要求装配一台VDR,它可以是一台简易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 .1 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20,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2006 年7月1日后的首次计划的干坞检验,但不得晚于2009年 7月1日; .2 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3,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0 总吨的货船,2007年7月1日后的首次计划的干坞检验, *参考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的标准,IEC60092-502:1999‘船舶电气装置-液货船’。 **参照海安会第MSC.163(78)号决议-船载简易航程数据记录仪(S-VDRs)性能标准。

MSC.350(92)SOLAS修正案

海安会MSC.350(92)决议 (2013年6月21日通过)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适用的公约附则修正程序, 在其第92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1.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于2014年7月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3.提请SOLAS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应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5.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I章 救生设备和装置 B部分 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 第19条—应急培训与演习 1 现有2.2和2.3文本由如下替代: “2.2对预定船上乘客超过24 h航行的船舶,应在开航前或开航后立即集合新上船的乘客,并向乘客介绍救生衣的使用方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 2.3每当新的乘客上船时,即应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后向乘客作一次乘客安全简要介绍。介绍应包括第8.2条和第8.4条所要求的应变须知并应以一种或几种乘客易懂的语言进行宣讲。宣讲应使用船上的公共广播系统或其他等效的方式,该等效方式至少应使在航行中尚未听到的乘客易于听到。介绍可包括在上述2.2要求的集合演习之内。可使用资料卡或标贴,或船上图像显示屏显示的视频节目作为简要介绍的补充,但其不可以替代宣讲。” 2 在现有3.2后新增3.3如下: “3.3具有围蔽处所进入或救助职责的船员应参加船上每2个月内至少举行一次的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 3 现有3.3和.3.4分别重新编号为3.4和3.5。在重新编号的3.4.2中,引述的条文号“3.3.1.5”由“3.4.1.5”替代;在重新编号的3.4.3中,引述的条文号“3.3.4和3.3.5”由“3.4.4和3.4.5”替代。 4 在重新编号的3.5后新增3.6如下: “3.6 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 3.6.1 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应以安全的方式计划和执行,并视具体情况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建议案1中提供的指导。 3.6.2 每次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均应包括: .1 检查并使用进入所需的个人保护设备; .2 检查并使用通信设备和程序; .3 检查并使用测量围蔽处所内空气的仪器; .4 检查并使用救助设备和程序;和 .5 急救和复苏技术的指导。” 5 在4.2.3末尾,删除“和”;在4.2.4末尾,句号“。”由文字“;和”替代;在4.2.4后新增.5如下: “.5 对于围蔽处所的相关风险和安全进入围蔽处所的船上程序,应视具体情况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建议案①中提供的指导。” 6 在5中,在“消防演习”后插入“、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 1参见本组织以大会A.1050(27)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围蔽处所建议案》。

SOLAS74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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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生效SOLAS公约重要修正案和强制性法规

2020年1月1日生效SOLAS公约重要修正案和强制性法 规 据悉,有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的一系列重要修正案和按该公约规定的各种强制性法规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它们包括以下方面: 一、海安委(MSC)第96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 有关SOLAS公约第III / 3和III / 20条款修正案,使有关救生艇和救助艇、下水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全面检查、操作测试、大修和修理事项成为强制性要求。 有关SOLAS公约第II-2/13条款修正案,将疏散分析(evacuation analysis)要求扩大到所有客船,不仅对滚装客船。(有关新的和现有客船疏散分析的修订指南也获得批准)。 有关防止喷头内腐蚀和堵塞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第8章修正案和包含有关直升机设施泡沫灭火设备强制性要求的FSS规则新第17章。 二、海安委第97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 SOLAS公约关于防止噪音第II-1/3-12条款、关于消防第II-2/1和II-2/10条款以及关于对不受制于国际检验散货船和油轮期间强化检查项目规则(ESP 规则)货船有关协调检验时期的新XI-1/2-1条款的修正案。

2008年完整稳性国际规则(IS 规则)修正案,其有关从事锚泊处理作业和从事拖牵包括护航拖牵和吊升作业的 船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其为计算阶梯宽度明确了船员在公共场所分布事项。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其使IGC规则中有关驾驶室窗户防火等级要求与SOLAS公约第II-2章中相关要求相协调。 三、海安委第98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 有关SOLAS公约第II-1章节的一套修正案,其有关分舱和破舱稳性。继对SOLAS公约第II-1章节作实质性审核后,制定了这些修正案,尤其侧重于新客船事项。海安委通过了SOLAS公约有关分舱和破舱稳性第II-1章节的修订注释和有关客船水密门航行期间可予开着的修订指南。 有关车辆运输船定义的SOLAS公约第II-2/3.56条款修 正案,并通过了有关其货舱消防安全要求的SOLAS公约第 II-2/20.2条款新规则。该货舱所包含车辆分为在其油箱内具有燃料供其自身推进的车辆、特别是在货舱内不使用其自身推力的车辆。 有关SOLAS公约第II 2/9.4.1.3条款修正案,以阐明有关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和船上载运60多人(但不超过240人)的特殊用途船舶的窗户防火完整性要求。

SOLAS公约2006修正案

No. 116 Jul. 1, 2008关于执行SOLAS公约2006修正案(MSC.216 (82))生效的通告 各船东、船舶管理公司: SOLAS公约2006年修正案MSC.216 (82)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同时生效的还有消防安全规则(FSS)、救生设备规则(LSA)、高速船安全规则(HSC)等修正案,请各船东、管理公司注意下列事项: 1.SOLAS第II-1/3-2条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自该日起签订建造合同(或者 于2012年7月1日交船)的所有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150米及以上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不管是否专用压载舱)均须在建造中按照MSC.215(82)的标准敷设保护涂层,并要求在整个营运周期内验证涂层的有效性,如果无效应要求修理,IMO还在制定有关的营运检验指南,目前系参照IACS的REC 87的要求进行检验。应注意IACS成员已对2006年12月8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CSR船舶提前实施了这一要求,这些船投入营运以后应注意涂层良好状况的保持。 2.SOLAS第II-2/ 1.2.2.5, 5. 3.1.3.2, 5.3.4条,关于客船舱室阳台的防火措施,有下面 两个追溯性要求: a)用于分隔或遮蔽舱室与阳台的衬板、天花板及部分舱壁或甲板应使用不燃材 料; b)阳台内的饰物和饰品(R5.3.4所述范围)应使用不燃材料,除非被压力水雾 系统和固定式探火系统所防护。 2008年7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的客船,应在2008年7月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客船安全证书的检验之前满足要求,按照SPS规则的要求,对于50人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其防火的要求应满足SOLAS公约对客船的要求,因此应在2008年7月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的检验之前满足要求。 3.SOLAS第III/ 6. 4.3条,明确了所有船舶的居住处所和船员正常工作处所均应能

1988年SOLAS公约修正案无线电设备配备一览表

1988年SOLAS公约修正案无线电设备配备一览表 设备配备要求 为了适应GMDSS的要求,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88年对SOLAS公约进行了修正。GMDSS已于1992年2月1日起生效并到1999年2月1日将完全实施。根据1988年SOLAS 公约修正案,GMDSS规则适用于所有超过300总吨的货船和在国际航线上航行的所有客船。GMDSS的宗旨是,根据船舶航行的海区,强制其配备该海区要求的通信设备;而不是根据船舶的吨位来配备其通信设备。当GMDSS完全实施后,可进行迅速可自动报警的GMDSS设备将取代海上传统的莫尔斯无线电报通信设备。 一、GMDSS船用设备 1988年SOLAS公约修正案第C部分规定了GMDSS船舶应配备的设备要求,以及在各个不同海区航行的船舶应配备的不同设备要求。下面列出的设备是为便于理解船舶配备设备的范围。 1.A1海区 (1)VHF无线电话装置;(2)在70频道上具有DSC功能的VHF;(3)VHF的DSC值守接收机;(4)两台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5)NAVTEX接收机;(6)如果超出NAVTEX 覆盖区域,增强群呼(EGC)设备和打印机;(7)漂浮式卫星EPIRB,或能在VHF的70频道上发送DSC遇险报警的VHF EPIRB;(8)到1999年2月1日前,要求配备的2182kHz值班接收机。 2.A2海区 (1)VHF无线电话装置;(2)在70频道上具有DSC功能的VHF;3)VHF的DSC值班接收机;(4)两台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5)NAVTEX接收机;(6)如果超出NAVTEX覆盖区域,增强群呼(EGC)设备和打印机;(7)漂浮式卫星EPIRB;(8)到1999年2月1日前,要求配备的2182kHz值班接收机加上自动信号发生装置;(9)带有DSC的中频无线电话设备;(10)专用在2187.5kHz频率上的MF值班接收机;(11)中频DSC编码/译码器(这可与上述第(9)和(10)项组合在一起)。 3.A3海区 (1)VHF无线电话装置;(2)在70频道上具有DSC功能的VHF;(3)VHF的DSC值班接收机;(4)两台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5)NAVTEX接收机;(6)如果超出NAVTEX 覆盖区域,增强群呼(EGC)设备和打印机;(7)406MHz漂浮式卫星EPIRB;(8)到1999年2月1日前,要求配备的2182kHz值班接收机加上自动信号发生装置;(9)带有DSC的中频无线电话设备;(10)专用在2187.5kHz频率上的MF值班接收机;(11)中频DSC编码/译码器(这可与上述第(9)和(10)项组合在一起)。(12)国际海事卫星移动地球站(INMARSAT MES),或用(13)项设备代替;(13)中频/高频加上DSC扫描值班接收机加上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 4.A4海区 (1)VHF无线电话装置;(2)在70频道上具有DSC功能的VHF;(3)VHF的DSC值班接收机;(4)两台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5)NAVTEX接收机;(6)406MHz漂浮式卫星EPIRB;(7)到1999年2月1日前,要求配备的2182kHz值班接收机加上自动信号发生装置;(8)带有DSC的中频无线电话设备;(9)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10)中频/高频DSC扫描值班接收机。

关于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精)

! "#$% 关于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II-2章新增内容的提示 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II-2章(以下简称新II-2章较之现行II-2章(以IMO 颁布的SOLAS公约2001年综合文本版本为准在内容上有不少补充和增加。补 充的内容主要来自IMO颁布的对II-2章的统一解释,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消防系统、消防用品和装备。这些补充和增加的内容分别包含在新II-2章和与之配套的消 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中,为了避免在贯彻实施新II-2章中遗漏新增补的要求,特编制本通函对新II-2章和FSS规则中补充和新增的内容予以提示。具体提示 方式为: 标下划线的条款:表示由统一解释变为公约正式条款的内容。如: 排气 导管应设有检查和清洁孔。检查和孔的位置应靠近挡火闸。 在其条款号上加阴影的条款:表示该条款为新增内容。如: 年月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还应符合: 在条款号的左面打了粗的短黑线条款:表示执行中可考虑以统一解释为依据。如: 4.1电取暖器 另外,MSC/ 的条款号与新章的条款号的对应关系可参见本通函所附“现行公约章的统一解释(MSC/ 、、、与新章 条款对照表。” 本通函仅起标识提示作用,所涉及公约文本内容均以正式出版物为准。审图、

验船人员可参照本通函在相关出版物上作出相应标识。 本通函使用中遇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技术处反馈沟通。 CCS Circ.017 No.067 Page 1/1 一、新章中补充和新增内容的提示 公约年修正案 第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 部分——通则 第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 年月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还应符合: 本条、和 ,第至条, 条以及除第和条以外的部分的相应要求; 第和条仅适用于新的装置;和 对于总吨及以上客船,不晚于年月日满足第条的要求。 对液货船要求的应用 本章对液货船的要求应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 ,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和石油产品或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产品的液货船。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目录 第Ⅰ章总则 B部分检验与证书 第7条修正条款客船的检验 第8条修正条款货船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检验 第9条修正条款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 第10条修正条款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 第12条修正条款证书的签发 第14条修正条款证书有效期限 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D部分电气装置 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 第43条修正条款货船应急电源 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 第6条修正条款通信 第10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 第38条修正条款救生筏的一般要求 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第Ⅳ章无线电通信(替代文本) 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第2条名词和定义 第3条免除 第4条功能要求 B部分缔约国政府承担的义务 第5条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 C部分船舶要求

第6条无线电装置 第7条无线电设备——通则 第8条无线电装置——A1 海区 第9条无线电设备——A1 和A2 海区 第10条无线电设备——A1 、A2 和A3 海区 第11条无线电设备——A1 、A2 、A3 和A4 海区 第12条值班 第13条电源 第14条性能标准 第15条维修要求 第16条无线电人员 第17条无线电记录 第Ⅴ章航行安全 第12条修正条款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 第14条修正条款助航设备 第21条修正条款国际信号规则 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GMDSS)修正案 (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 会议于1988年11月9日通过) 第Ⅰ章总则 B部分检验与证书 第7条客船的检验 将本条之(b)(i)和(b)(ii)中的第二句的文字“无线电设备、机动救生艇的无线电报设备、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救生设备、防火、探火及灭火设备、雷达、回声测深仪、陀螺罗经、引航员软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它设备”改为“无线电设备(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无线电设备)、防火和消防安全系统及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航海出版物、引航员登船装置及其它设备”。

SOLAS公约年生效一些新规定

SOLAS公约年生效一些新规定 SOLAS公约2008年生效一些新规定SOLAS公约2006年修正案MSC.216(82)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同时生效的还有消防安全规则(FSS)、救生设备规则(LSA)、高速船安全规则(HSC)等修正案,船东、管理公司应在执行中注意下列事项:1.SOLAS第II-1/3-2条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自该日起签订建造合同(或者于2012年7月1日交船)的所有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150米及以上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不管是否专用压载舱)均须在建造中按照MSC.215(82)的标准敷设保护涂层,并要求在整个营运周期内验证涂层的有效性,如果无效应要求修理,IMO还在制定有关的营运检验指南,目前系参照IACS的REC87的要求进行检验。应注意IACS成员已对2006年12月8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CSR船舶提前实施了这一要求,这些船投入营运以后应注意涂层良好状况的保持。 2.SOLAS第II-2/1.2.2.5,5. 3.1.3.2,5.3.4条,关于客船舱室阳台的防火措施,有下面两个追溯性要求: a)用于分隔或遮蔽舱室与阳台的衬板、天花板及部分舱壁或甲板应使用不燃材料; b)阳台内的饰物和饰品(R5.3.4所述范围)应使用不燃材料,除非被压力水雾系统和固定式探火系统所防护。

2008年7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的客船,应在2008年7月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客船安全证书的检验之前满足要求,按照SPS规则的要求,对于50人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其防火的要求应满足SOLAS公约对客船的要求,因此应在2008年7月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的检验之前满足要求。 3.SOLAS第III/6. 4.3条,明确了所有船舶的居住处所和船员正常工作处所均应能够听到通用应急报警系统的警报的要求。 4.SOLAS第III/14.1条,明确了对于气胀式救助艇,应在任何时候保持充气状态。 5.SOLAS第III/19.3.3.4条的修订内容:对于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应在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的弃船演习时要求船员登上救生艇就座并系好安全带,开始降落程序直到释放救生艇(不必进行实际放艇,艇钩不必释放)。然后救生艇可仅乘载必要的操作人员释放,或使用满足LSA规则 6.1.4要求的辅助降落方式降落入水(乘载或不乘载操作人员均可),这两种情况下操艇人员均应在水面上对艇进行操作。在不超过6个月的间隔期内,救生艇均应乘载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按海安会通函1206号中的指南进行模拟降落下水。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均应配备自由降落救生艇,2008年7月1日及以后船舶应更新ISM体系文件,执行新的要求,并在船上的航行日志和有关记录中体现,船上应通过增加演习来熟练掌握上述要求。 6.SOLAS第III/20.4条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MSC 94/21/Add.1 Annex 7, page 1 附件7 第MSC.386(94)号决议 (2014年11月21日通过)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还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本公约附则(除第I章条款外)适用的修正程序, 认识到由于对极地营运船舶及其系统和操作的额外要求超出本公约和其他有约束力的相关国际海事组织文书的现有要求,因而有必要为这些船舶规定一个强制性框架, 注意到本委员会第MSC.385(94)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极地规则》)与安全有关的规定, 还注意到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67届会议上,批准了拟在其第68届会议上通过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修正案,并还将审议通过《极地规则》的环境保护规定, 进一步注意到本公约的修正提案使对《极地规则》的安全规定的使用成为强制性要求, 在其第94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将于2016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其商船队总和占世界商船总吨数不少于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本组织秘书长其反对该修正案; 3请《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将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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