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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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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简答.txt爱情是艺术,结婚是技术,离婚是算术。这年头女孩们都在争做小“腰”精,谁还稀罕小“腹”婆呀?高职不如高薪,高薪不如高寿,高寿不如高兴。1.简述商法的特征①国内法,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②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③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

④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

2.简述商法的各项基本原则:①强化商事组织②保障交易快捷③维护交易安全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它们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特别之处有:①对民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充,变更.②对民法的一般制度进行特殊化处理.③创设民法中没有的特殊制度.二者在法律上的关系:(a)民法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都可以按照民法中的规定进行补充适用.(b)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基本原则.

4.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①都主要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法②都有公法性质。区别:

①调整范围不同;②调整手段不同;(③追求的利益不同.

5.简述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共同点:①它俩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调整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时,劳动法优先于商法.②西方国家的法律将企业主与企业管理的人的关系视为委任关系,由商法调整.将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视为雇佣关系,由劳动法调整.③北欧国家推行“工人资本主义”使其具有雇员和股东双重身份.我国存在职工持股问题使得商法和劳动法有交错适用的情况. 区别:①对雇佣人规定的范围不同.②保护的权益不同

6.商人除具有商法上的资格这一特征外,还具有哪些特征?商人,又称商事主体,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人的法律特征:①有商法上的资格②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③是商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7.试比较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

二者含义不同:前者是指商人依据商业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后者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总称.前者的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上的行为.商人的商事能力始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后者的起止时间对自然人来讲,就是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对法人来讲,是起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只要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取得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8.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相比,具有哪些不同之处?

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①是以营利为目的的②是营业性的③具有商行为能力主体从事的法律行为.

9.试比较商行为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

相同之处:都是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不同之处:①所有商行为都可以通过代理进

行,但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适合代理.②前者是非显名主义.后者是显名主义,③前者不因被代理人的死亡而受

到影响.后者的代理权是以被代理人的存在为前提。④商行为代理人的权限较民事代理人的宽。⑤二者之间无权代理

和越权代理的效力有一定区别。

10.试比较商事留置权制度与民法留置权制度的异同

商事留置权,指在两方商行为中,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留置债务人的物或有价证券的权利.相同之处:①二者都是因债

权而发生.(2)都属于债的担保范畴.不同之处:后者基于平衡原则,强调被担保与留置的标的物必须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而前者基于商事交易高效快捷的要求,仅强调被担保的债权与留置标的物之间的一般关系.

11.商法上的时效制度与民法上时效制度有何异同?

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在法定的时间不行使权利,将产生丧失权利的后果,即这种时效是实体权利的消灭时效.相同点:

二者都是一定时间的经过,某种权利如不行使就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不同点:①商法的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而民法中的时效属于诉讼时效.②商法中的时效较民法中的时效短而且更加严格.

12.试述商行为法律规制中的严格主义的表现形式.

体现:①通过强制性法律规定对某些商行为实行严格规制,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或选择适用.

②商法对某些商行为强行要求必须进行登记或公示,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③认定商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对外观上的关注高于对实质内容上的关注.④商法对商行为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13.简述商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商号,指商人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称号.

法律特征:①是商人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②是商人在营业上的名称,在营业活动中与他人交易时用以签署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名称③商号与组成商号的个人名称相区别.

14.当一个人选择商号时,是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

对于商号的选择,原则上是奉行自由主义.但是法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对商号的选用有特别的规定:①商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②禁止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号.③企业只可以使用一个商号.④公司企业的商号,应根据公司的类别,标注“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15.商人的商号权与一个自然人的姓名权有什么不同?

①商号权指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人取得的对该商号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②姓名权属

人格权范畴。商号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③商号权有排他性。姓名权没有排他性④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姓名权有使用不公开名字的特性.⑤商号权具有可转让,继承的特性.是无形资产.姓名权只有人格权特性,不能转让继承.(6)商号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16.试述商业登记的法律特征.

①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人资格的法律行为;②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③是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果.

17.简述商业登记的效力.

对外登记效力:商业登记既可以使政府对商业活动实施监督和保护,也可以使社会公众了解商人的经营情况,已登记事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未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主观上缺乏善意.

对内登记效力:①设立登记的效力②变更登记的效力③注销登记的效力

18.商法是概念: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与经营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构成商人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从事营利性的行为(2)营房是持续性地从事一项营利行为(3)应当以从事某项营利性的行为为自己的职业;(4)通常来说,应当是进行登记注册的。

20. 商人的分类

(1)根据商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形态为标准,分为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商自然人又称商个人或个体商人,是指依商法规定从事商行为,在商事关系中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商法人又称为“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依商法规定从事商行为,在商事关系中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或“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

(2)依据商人是否必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法定商人,又称为绝对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而设立的商事主体,这种商人以从事特定商行为(又称为绝对商行为)为其主要特征。注册商人是指不以法律特定的商行为为营业内容,而经一般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核准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的商事主体,这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商人。任意商人是指不以营业性活动为其行为的内容,并且可以不进行注册登记而存在的商事主体。

(3)依据商人的基本营业规模,分为小商人和大商人。小商人,又称为“不完全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活动的商人。大商人,又称为“完全商人”,是相对于“小商人”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且规模达到法律要求的企业组织需要具备的注册资金和其他设立条件的商事主体。

21.商行为的分类

(1)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又称为客观商行为,当然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相对商行为又称为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是指商人依法以营业的方式所为的持续性的商行为。(2)两方商行为和一方商行为。两方商行为是指行为的双方主体都是商人的商行为。一方商行为是指商人与非商人之间进行的商行为。(3)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基本商行为又称为固有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活动内直接以营利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比如租赁,买卖等等。附属商行为又称为辅助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营利性内容,但却能够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其营利目的的辅助性的行为.

22. 商法对商行为的特殊规制:(1)商行为的代理制度(2)商事留置权制度(3)商法上的时效制度(4)商行为法律规制中的严格主义

23.商业登记的概念及三方面的法律意义?

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法律意义:1]商业登记是商法对营利性主体的营业行为实施公法和私法控制的前提。2] 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3]商业登记也是保护商人营业活动的有效手段。

24.简述现代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向已深入人心。这种一体化意味着人才,资本,技术,商品,劳务等资本要素在国际上自由流通。经济上的这种需要,必然需要法律尤其是商法(因其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必然走向国际化的道路。人类进入20世纪后,商法国际化的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国际上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商事法律公约,国际性的有关商人规则的法律文件;在商事部门法领域,也制定了一系列统一规则。

25.商号权的法律性质?

商号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从人格权方面讲,商号权是法律赋予商人的与商人共存亡的权利,也是商人具有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从财产权方面讲,商号权与商业信用密切相关,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在商主体破产后,商号权还可以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进行清理。

26.商业登记的范围(2)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

第二章

概念

合伙的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技术﹑资金或实物,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自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的﹑一个人所有和经营的企业。

合伙的分类:a)民事与商事合伙 b)显名与隐名合伙c)普通与有限合伙d)个人与法人合伙e)企业型与非企业型合伙f)登记的与非登记的合伙

合伙协议:指各合伙人间为共同经济目的。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合伙企业财产:是指为经营合伙事务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包括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益。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基础性条件。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是相对于按份共有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两个人以上的人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基于共同关系而对同一个物共同所有权的制度。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一定份额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形式。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概念: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从事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债务的概念:是指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

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退伙:指合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 退出企业, 而引起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

合伙企业解散的概念:是指合伙企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合伙协议终止﹑合伙关系终结,进行清算后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清算人的概念:清算人,是指负责合伙企业清算事务的人。

1.合伙企业不同于其他商业主体的独特之处有哪些方面?

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签订合伙合同而成立②是一种独立的组织,区别于法人和自然人的另一种民商事法律主体③共同出资,共同经营④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2.简述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表现在:①它拥有自己的商号.②它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3)可以用自己商号成为诉讼主体.法律特征:①有相对稳定,具备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②企业存在的基础为各合伙

人之间达成的合伙协议.③资本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④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⑤以营利为目的,属于营利性组织.

3.试述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点.

相同点:①对企业有所有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都不具备法人地位,但可以起字号,区别于公司企业的民商事主体.③

二者设立的程序简单.不同点:①投资人数不同.②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同.③投资权益转移的不同.

4.<<合伙企业法>>立法的特点是什么?

①从主体角度对合伙企业进行规范②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结合③调整对象单一,限定自然人合伙.

5.<<合伙企业法>>的性质如何?

①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但更多是私法规范.②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但强调任意性规范③为行为法与组织法的结合,但更多是组织性规范.

6.试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合伙人符合法定的条件;②必须有合伙协议;(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资金;④合伙企业的名称(⑤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7.简述合伙协议的法律特征.

①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经营营利性事业,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

的②有偿合同.③双边或多边合同.④诺成合同.⑤要式合同.

8.试述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①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的目的和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极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和退伙. ⑧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⑨违约责任.⑩其他约定内容.

9.试述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构成了合伙企业财产的原始部分.合伙企业的收益:①营业收入;②以企业的名义购置的财产;③受赠的财产;④获得的赔偿;⑤合伙企业获得的无形产权.

10.简述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

①<<民法通则>>将合伙财产区分为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②合伙人出资财产的性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以所有权出资的,出资财产应归合伙人共有;如以使用权出资的,该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出资人.还有劳物出资、技术出资等。积累财产的性质:经营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③<<合伙企业法>>关于企业财产性质的规定:合伙人以现金或财产所有权出资的财产,以及以合伙人的名义获得的现金收入或其他财产所有权,属于共有财产.

11.试述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

①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该份额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权利及负担义务的多少.②权利:a].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b].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c.利益分配权.义务:a.按约定出资b.在合伙存续期间不分割合伙财产c].不擅自转让财产份额的全部或部分d].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以财产份额出质.③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同时也有义务分担合伙债务.

12.试述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②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③有权查阅有关文件或资料④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⑤对合伙事务有表决权.义务:①报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②竞业禁止的义务;③维护合伙企业利益的义务;④严格按照委托或决议的要求;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13.试述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①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②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3)由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④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其授权范围内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14.试述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权利称之为合伙人对外代表权.(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代表权范围内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发生法律效力.(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4)如果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害,由合伙企业承担该侵害行为的后果。

15.试述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1)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债务责任.(2)是一种补充的连带责任。(3)是一种无限的责任。(4)是一种对外的责任。

16.合伙人的债权人在行使抵消权或代位权时,受到哪些法律限制?

(1)抵消行使权的限制.抵消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互负种类相同的到期债务,在相等的份额内相互抵消从而使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或部分归于消灭的行为。合伙企业中的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为合伙人个人财产和合伙企业财产分

属不同主体,法律关系不同(2)代位权行使的限制.债权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到期的债权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17.双重优先原则的含义如何?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个人的债务。(2)清偿完企业债务的剩余财产,应当按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3)个人财产清偿完个人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用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18.简述入伙的条件。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3)于入伙后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9.试述入伙的效力。

(1)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原合伙企业因接收新的合伙人而发生变更。

20.简述各种发生退伙的原因。

退伙的种类有:(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3)协议退伙

退伙的原因常见的有:(1)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5)未履行出资义务的;(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21.简述退伙的效力。

(1)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2)对退伙时合伙企业已发生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责任。(3)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4)进行变更登记。

22.试述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经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3.简述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

(1)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合伙企业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业务(3)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该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失。

24.简述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5.合伙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

?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企业所欠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第三章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认缴公司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也称共同设立,简单设立或单纯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也称复杂设

立或渐次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也称复杂设

立或渐次设立)

注册资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时向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总额,它是每股金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它又称为股本总额或资本总额。

授权资本: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以筹集的全部资本。

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在授权资本额限度内发行的股份资本。

实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收到的先进或者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

催缴资本:是指发行资本或者认购资本中尚未缴足股款,需要催缴的部分。

实有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享有并可支配的净资产总额。

公司财产:狭义上是指公司拥有的有形财产的总和;中义上是指公司拥有的有形财产和知识产权的总和;广义上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各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积金:是指为了巩固财产公司财产基础,加强公司信用,于股本之外保留的金额。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只指依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形成公司意志的非常设的机构。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经理 :是主持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固定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峄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股东:是指持有股份公司股份发行的股份的人。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过去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解散:指公司因行政判决,法院判决,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股东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解散决定因而失去法律主体资格的事实。

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的补救措施或制度。

破产整顿: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为了挽救该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按照一定的计划和方案对被申请破产的企业进行整顿,

使企业恢复经营能力的制度。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按照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

破产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不管该债务是否与其债权相同,也不管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期,享有不依破产程序用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别除权:是指就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到清偿的权利。

清算:是指算理已解散的公司的未了事物,使其归于消灭的程序。

简答题:

公司的特征:①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②以营利为目的。③是独立的法人。

④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不同:①二者成立的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为合伙协议。②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属于典型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③合伙企业的组织机构不如公司严格,稳定和明确。

公司法的作用:①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②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需要。③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公司法的特征:①是确定公司法律地位和资格的组织法。②是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行为法。

③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体上午法律。④是传统的商法。主要采取成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②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破产的法律特征:①属于一种法定的偿债手段. ②它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③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是破产制度的宗旨。④严格的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

破产财产的特征:1)是债务人能够支配的财产2)是债务人自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一段时间内仍归债务人支配的财产3)必须是能够依照破产程序进行强制分配的财产4)它的范围一般有法律明文规定。

破产债权的特征:1)属于财产权,但只是对人请求权,相对权,没有直接支配物的效力。2)成立于破产宣告前。3)属于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4)是只能通过破产强制程序才能得到清偿的权利。

公司章程的特征:1)是公司活动的基本依据,对公司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2)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3)在形式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内容上,除了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就其他相关事项做出特别约定或安排。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1)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3)一般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1)是有限责任公司。2)是一人公司。3)是国有企业。

《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规定: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资金。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以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在其本机构中置备外国公司章程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还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4)外国

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未清算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一样,公司也具有民事权利行为能力,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与自然人的完整,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不同的公司只能享有有限的,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公司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外从事经营的,将构成“越权”。

公司资本的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里又分为两种:一个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起来我们国家公司法所说的公司,就这么三种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其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作为公司,它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公司的财产是从哪来的?它是股东投资构成的,但是股东投资构成的公司财产一旦到公司手里,那么公司就对这部分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完全以股东投资形成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和合伙企业就不一样了,合伙企业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债务怎么办?那么就由合伙人来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就不能仅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公司,它完全可以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公司的财产如果不够还债怎么办?不够还了,到此为止,公司的股东不再拿自己的财产为公司承担这个偿债的责任,所以这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公司的财产有多少,还多少。

第二,公司是社团性企业。公司组织上的社团性,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它必须有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构成,所以说这就是一个社团,是由多数人组成的一个社团。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它是由5人以上的股东构成,没有上限的限制,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也同样由多数股东组成,所以说社团性的特征,体现得还是很明显的,主要从人数上来体现的,就是多数人组成。但例外的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有一些涉外的公司比如说外商投资企业,那么一个外商可以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咱们国家,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公司的只限于外商,所谓外商既包括外国人,也包括港澳台的同胞和海外华侨,但是除了这些人外,大陆的自然人,不能设立1人公司,而只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公司是营利性的组织。它的营利性主要体现在,成立公司都不是为了搞社会福利,它都是为了获取利润。那么所谓营利性就是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或物质消耗,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这就是营利性。营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财产,即独立支配的财产;二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1}什么是证券?

证券是指持券人享有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

货币证券:汇票、支票、本标

狭义证券(有价)

资本证券:股票、债券

广义证券:无价证券,股票、公司债券

政府债券: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

金融债券:支票、汇票、本票等

1证券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

②法律特征:a.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即证券的权利表彰性;b.它的营利性,即持券人购买和转让证券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化的投资收益;c.它的流通性,即证券可以在

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和买卖;d.它的合法性,即证券的格式,发行和交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e.是载明券面面值的凭证.

2.简述证券法的特征.(1)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服务、证券市场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总称。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证券法泛指一切与证券法有关的法律规范;狭义证券法仅指以证券法命名的政权法典.(2)特征:a.是私法,但有较强的公法色彩;b.为民事特别法,以调整商事行为为主要内容;c.规范以强制性内容为主;d.为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结合;e.技术性和专业性;f.国际性。

3.简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证券法调整范围既证券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或范围.(1)券发行关系;(2)证券交易关系;(3)证券服务关系;(4)证券监督关系;(5)与证券有关的其他关系;

4.简述股票于公司债券的异同点。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要式证券.公司债券,是指

公司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份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发行公司债券.相同点:二

者同属于有价证券,都是公司筹措资金的一种有效形式.不同点:①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②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③

风险不同.④发行程序不同.(5)代表的财产的性质不同.

5.简述金融债券的法律特征.

金融债券,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债务凭证.法律特征:①发行主体和债务人均为金融

机构;(2)属于一种豁免证券,和政府债券一样;③一般不记名,不挂失,可转让和抵押;④它的利率固定且高于同期存款利率;⑤发行对象一般为城乡人.

6.简述证券法上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证券法上的体现?

证券立法和执法的核心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积极参与者,没有投资者就没有证券市场;另外,基于投资者往往处于弱者地位的事实的考虑,证券法也需要对投资者予以特别的保护.

7.简述自愿原则在证券法上的具体体现

自愿原则,指商事主体在从事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时,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体现:a)当事人有依法进行证券买卖和交易的自由;b)当事人进行证券买卖和交易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自愿的,任何受欺诈、胁迫的意思表示都会导致有关行为无效;c)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证券的品种、数量和价格;d)当事人自愿行为以不违反法

律、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8.简述证券法上公平原则的含义。

公平原则在<<证券法>>上的含义,指参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当

事人作为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参与.其中,不因身份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在法律上区别对待.从权利配置角度体现制度公

平;从平等角度体现机会的公平而非结果的公平.

9.简述证券发行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证券发行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社会投资者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证券的行为.特征:a)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是一种直接融资;b)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对发行人资格条件的限制和对发行条件的限制;c)它的客体是有价证券;d)有较强的技术性和程序性。

10.简述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满足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1.简述证券承销的法律特征

证券承销的特征:a)它的依据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之间达成的证券承销协议;b)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形式;c)它的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

12.什么叫证券承销?我国<<证券法>>对证券承销有哪些主要规定?

它是指证券公司根据与发行人达成的协议,益发为证券发行人代销或包销证券的行为.表现:①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②证券公司应对证券承销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③证券承销的期间和公众的优先认购权;④签定承销协议;⑤证券公司要上报备案.

13简述证券代销及包销的概念及二者的主要区别?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都在承销期结束时将销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选购入的承销方式。

区别:①法律关系不同;②风险不同;③报酬不同。

14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

①法律规定,如上市公司失去了上市条件或者从事了违法行为,由主管机关决定暂停上市。

②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放股息期间、重大信息发布时自动暂停。③证券交易所发现上市证券有异常交易情况的发生需要调查时,可以对该证券作技术性暂停。

15.试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身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④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⑤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件。

16.简述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和方式?内容:①公告招股说明书。②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③财务会计报告。④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方式: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17.简述证券法对禁止交易的行为的主要规定?①操纵市场的行为。②对客户的欺诈行为。③信息误导。④财外交易。⑤挪用公款买卖证券。6)禁止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上市股票。

18.简述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①持有、买卖股票资格上的限制。②持股比例的限制。

19.简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1)它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证券投资者,没有资格的限制。2)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3)它的对象为上标公司依法发行的股份。4)目的是为了控制或者兼并目标公司。

20.简述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则?1)平等对待目标公司所有股东的原则。2)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3)信息公开原则。

21.协议收购有什么法律特征?1)相对于要约收购而言,协议收购较为隐蔽。2)协议收购人可以对目标公司的股东区别待遇。3)协议收购的期间法律未作明确限定4)协议收购可以与其它收购方式同时进行。

22.简述要约收购的法律后果?1)目标公司丧失上市资格。2)变更目标公司的企业形式。3)

收购目标公司剩余股份。4)目标公司丧失主体资格。

23.简述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和组织形式?特征:1)属于法人2)不以营利为目的3)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4)它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组织形式: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制证券交所。

24.什么叫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它有什么法律特征?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由股东投资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2]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在组织形式上表现为股份有限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公司领导机构。

25.简述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的权利:1]参加会员大会。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5]按照规定转让席位。6]对证券交易所的积累享有所有权。会员的义务: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2]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5]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及其他相关义务。

26简述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1]证券交易开户。2]委托买卖。3]竞价成交。4]清算、交割及过户。

27.证券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1]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2]是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3]主要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28.简述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规则?

范围:1]证券经纪业务。2]证券自营业务。3]证券承销业务。4]其他业务。

规则:1]分业经营规则。2]自营业务规则。3]风险防范规则。

29.简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责与义务?

职责: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各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义务: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托管的证券,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出借给他人。2]提供证券登记资料。3]应当采取必要的业务保护措施。4]应当妥善管理原始凭证。5]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30.简述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的作用?

1]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工作可以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成本,保证情报的准确。2]帮助发行人取得较高的发行信誉,为发行人与证券公司订立公正的发行价格提供依据。3]有利于证券公司制定促销计划,确定发行价格。4]降低社会信息成本,便于确定合理的发行条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31.简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的规则?

1]丧失身份。2]保守秘密。3]忠于职守。4]兼业禁止。5]公开透明。

32.简述我国《证券法》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主要规定?

1]具备符合条件的业务人员。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01.简述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①任意性;②平等协商.等价有偿;③高度统一性

02.简述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的关系.

保障前者和维护后者是密切联系的,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前者赋予市场主体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维护合同正义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够根据交易中的具体情况,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寻求最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但只有维护合同正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合同自由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

03.合同法提高经济效率的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

合同本身就是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合同法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作用表现为:①赋予当事人充分的合同自由,完全自愿②确认并保障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③鼓励交易.

04.合同法有哪些基本原则?①平等②自由③公平④诚实信用⑤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05.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内容)有哪些?①合同当事人应当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②裁判者应尽可能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③用来补充和解释法律和合同的缺陷或不明确.

06.合同的特征包括哪些?合同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①行为特征②主体特征③目的特征.

07.合同有哪些主要分类?

①根据是否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名称,可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②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相互承担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③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④根据成立合同是否需履行一定行为可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⑤根据是否需要采取一定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⑥根据合同是否有依附性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⑦根据合同订立的目的可将合同分为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08.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的区分的意义是什么?试举五种典型合同.

凡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一定的合同名称的,为典型合同(或称有名合同);当先上没有明确规定名称的,为非典型合同(或称无名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运输合同等为典型合同;铁路法,海商法,担保法,保险法,专利法等也为典型合同.二者分区的意义:适用的法律不同.前者直接适用法律对之所作的具体规定;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09.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是什么?它们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分类有什么关系?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可以规定合同的性质,从而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将区分的意义具体化,包括:①两种合同的义务内容不同.②对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

10.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区分意义在哪?请试举几例说明.

诺成性合同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被对方同意就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的合同.特点:合同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准.实践性合同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是比较特殊的合同。这种合同,仅有一致意思表示尚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还必须由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二者区分的意义:成立与生效时间不同.后者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告成立;前者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完成其他给付以后才能成立.

11.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概念和区分意义是什么?

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它俩是相对来讲的,没有主合同,就谈不上从合同,相反亦然.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

在于: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才有存在的价值,反之无效.而从合同是否有效,对主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12.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这种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为第三人的合同等,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是向对方当事人而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特点:①合同债务人必须向第三人而不是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②它的结构是基本合同加上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③合同双方在订立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时,征得或不告知第三人都行.④如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履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简述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和区别方法.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者是要约人,相以人是承诺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交易主体希望他人向自己表达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本区别:①要约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向自己发出要约,经自己承诺才成立合同.②要约处于合同订立阶段,要约邀请则处于准备订立合同阶段.实践中的区别方法有:①法律的规定②当事人的意愿③交易习惯

14.简述要约的效力.①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不能轻易撤回,撤销或被变更,限制和扩张.②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承诺权,其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15.简述要约的撤销和要约的撤回的异同.

要约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到达受约人前,宣告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撤回通知只有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否则,要约生效.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者的区别:①发生时间不同;

②法律效力不同;③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在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产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使如此,该撤销要约的通知也不一定产生效力.总之,法律对要的撤回要求比较宽松,而对要约的撤销要求比较严格.

16.简述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间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便成立合同.承诺生效的时间表现为:①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②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的时间;③表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特定接受系统的时间;④表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

17.简述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依据合同的不同形式,合同成立的时间也不同,总的原则是”承诺生效时间合同成立”,但有下列特殊情况:①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时间或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程序的时间为成立时间;②默示合同中表示承诺的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成立时间;③实践性合同以一定行为(主要是支付行为)完成的时间为成立时间.原则上讲,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生效的地点,但针对具体情况《合同法》第34条,第35条作出了具体规定:①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院部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也可另外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18.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包括哪些方面?

1].格式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利用优势地位制

定不公平条款,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那些免责或限责条款,还应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2].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3].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①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裁判者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②如果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裁判者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提出者一方的解释;③格式合同条款与非格式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19.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构成要件:①当事人间存在前合同义务;②一方当事人违反前合同义务并致

合同无效,撤销或不能成立;③对方当事人因相对方违反前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这种损失与相对方违反前合同义务的行为间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前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20.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有哪些?①假借订立合同,来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1.简述合同的生效时间.

两种:①依法成立的合同,其成立时间即生效时间.②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自批准,登记时起生效.

22.简述有效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指能够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合同.其法律效力为:①对合同当事人而言,他们依据合同的约定享有了合同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②对第三人而言,他不得侵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得阻挠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③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3.简述附期限的合同与合同履行期的区别.

附期限的合同指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期限作出特别约定的合同.区别:①附期限决定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与终止,而履行期限决定的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②改选期限是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也是允许的.但在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中,在生效期限到来之前,没有合同义务,也不可能将期限提前.

24.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无效合同指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种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②一方的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③双方当事人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④以全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外,还有两种无效的合同条款:⑦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而不负责任的条款;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不负责任的条款.

25.什么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欺诈合同是在当事人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而又损害当事人一方利益的合同;胁迫合同是指违反当事人一方的意愿而产生的合同.其法律后果有以下两种:①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其目的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话,该合同无效.②以如果是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合同的自由原则,由受损害的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即为可撤销合同.

26.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合同指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但部分无效,有效部分仍能独立存在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此外,合同无效的还可能发生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追缴非法所得收归国有等责任.

27.简述可撤销合同的主要特点及其种类.

可撤销合同又称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从而使其对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其特点为:①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②可撤销合同经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才能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司法机关不可以主动认定;③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是有效合同.其种类可分为:①重大误解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③欺诈的合同.④胁迫的合同.⑤乘人之危的合同.

28.什么是重大误解的合同?重大误解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合同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发生误解.这种误解是当事人自身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可请求变更或撤销.

29.简述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概念.这实际上是一种暴利行为,通常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乘对方急迫或者轻率,无经验,将合同订立得对自己十分有利,而对另一方十分不利,其有利与不利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违背了公平原则.判断合同是否公平,应当以合同订立时的社会具体状况衡量.

30.乘人之危的合同的概念是什么?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某种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况,而在此条件下约定的合同即为显失公平合同.客观方面讲,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要受害人遭受了按时完成,无论该损害是否可以金钱评价,也不论是否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都可认定为乘人之危的合同.

31.效力特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因此其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往往取决于享有某种权利的人的追认与否,所以也有人称之为可追认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效力待定的合同还有产生效力的可能,只要满足法律要求,如权利人追认等,合同就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由合同当事人自己决定;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决定.

32.简述限制民事行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P28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人许可与相对订立的与其能力,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对于这种合同,其效力如何首先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向相对人表示似追认的,合同有效;表示拒绝的,合同无效.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也是为了平衡法定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法律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并非都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

33.表见代理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效力是什么?(书P286)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虽然发球无权代理,但由于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使相对人误以为有代理权,从而由被代理人首先承担行为后果的代理行为.从实质上讲,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但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相对人可以对被代理人直接主张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即要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34.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条件是什么?有三种情况可以使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①权利人追认合同;②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③取得财产的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35.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书P28①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从而使其归于无效或者变更其内容的合同.主要区别:①在合同内容上,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

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无效合同涉及的主要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问题.②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且当事人也可以行使变更权;而无效合同则是当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也不可能在变更和要求确认无效和要求确认无效的问题上进行选择.③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上的限制.

36.简述合同履行原则的基本内容.(书P287)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同权利的行为.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合同履行原则基本分为:①全面履行原则;②协作履行原则;③情势变更原则.

37.简述协作履行原则的基本内容.(书P288)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劳动,同时还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明确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制度方面的具体体现,基本内容:①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以适当的方式受领;②债权人应为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③债务人因故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相互间应当及时通报关于合同履行方面的消息,并且要为对方保守相关的秘密.⑤协助对方履行既然是法定义务,所以,若有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8.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书P29②

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为第三人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应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特点:①合同债务必须向第三人而不是西峡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②这种合同的结构是基本合同加上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③合同双方在订立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时,可以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

39.如何理解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书P29③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说明如下:①由于这种合同是为他人设定负担,所以一般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在签订合同后,应征得第三人的同意.这时第三人就应当履行合同中设定的义务.②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使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并且第三人同意该约定,第三人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③如果第三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管事产膈后是否表示同意,第三人一旦反悔,合同债权人不可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是由合同中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④如果第三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而事后又反悔的,合同债务人可以以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40.合同保全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的制度.其特征为:①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它涉及第三人且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②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履行完毕前,都可以采取合同保全措施.③合同保全旨在保障合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而不在于限制合同债务人的行为.它使合同债权效力得以扩展到第三人.

4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特点:①代位权是合同债权人代替合同债务向该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体现了合同之债的对外效力.②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对此有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③代位权是合

同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债权人行使该权利时并非以合同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出现.④代位权是通过法院允许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4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者代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到合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依法院的判决而产生,对于不同的当事人产生不同的效力.①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②对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效力.③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43.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适用条件为:①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里讲的情势,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这里讲的变更,是指情势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变动.②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履行终止之前.③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则表明他愿意承担该事件发生的风险.④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对于情势变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⑤因情势变更发生了变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

44.双务合同中有哪些抗辩权?其概念分别是什么?(书P290)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抗辩权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其履行债务的主张,要根据一定理由予以对搞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消灭债权人的请求权或使该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延迟.合同法上规定的抗辩权的目的在于延迟债权人的请求权.在双务合同中分:①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人所负债务的权利.②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45.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效力是什么?(书P290)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人所负债务的权利.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是由同一合同产生并且从一开始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如果不产生或者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会发生同样的效果.比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②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即在同一时间相互对待给付.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也以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履行,也可以在合同中不确定谁先履行谁后履行,又方可以同时履行.③双方互负的债务已经到期.同时履行提高效率权的适应,是双方对待给付的交换关系的反映,旨在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务也同时实现.④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这是最重要的条件,如果举不出对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证据,行使抗辩权一方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相反,他的抗辩本身很有可能构成违约.其效力为:同时履行提高效率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行使抗辩权的一方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由于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履行的,该迟延改选遥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46.简述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及其效力.(书P29①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

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行使它条件:①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丧失商业信誉;④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其效力表现为: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直接后果,不是解除合同,而是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不安履行抗辩权消灭,抗辩人应恢复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当对方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没有向抗辩人提供适当担保的,抗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47.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书P29⑤

①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②债务人对第三人必须有债权存在,而且该权利在性质上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③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危及到合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这是代位权行使中最重要的条件.

48.简述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和方式,期限.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者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执法犯法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行使条件:①合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合同债权人债权的行为.②合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债权.④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至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时间.时间:债权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9.简述合同担保的概念及方式.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方式:①人的担保;②物的担保;③金钱担保;④反担保.

50.人的担保的概念是什么?它包括那些形式?人的担保是指在合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它有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实现合同权利的总担保的担保方式.其形式: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等.

59.保证人有那些权利和义务.义务:①代为履行债务.②代为赔偿损失.③代为支付违约金.权利:①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权;②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60.简述保证范围和期间.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此可以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此间,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未向保证人行使保证请求权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61.简述抵押的特点和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抵押权就是主债权人在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就抵押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特点为:①性质上,抵押权是种物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②功能上,抵押权是种从物权,它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依赖于主债权而存在.③结构上,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62.抵押分为哪几种?各自的概念?

①不动产抵押.它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②动产抵押.它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③权利抵押.它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客体的抵押.可

作为抵押客体的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荒" 土地使用权等.④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它是指企业作为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⑤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⑥最高额抵押.它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

63.最高额抵押的特点是什么?

①其抵押担保的债权为奖励债权,而非现在已发生债权.②其抵押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债权.

③仅在最高额限度内债权获得担保.④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常依某种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故为一次登记,既可取得抵押权设立之效果.

64.《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范围和不得抵押的财产各有那些?

抵押范围:①抵押人享有所有权的特定财产.②抵押人享有处分权的特定财产.③抵押人承包的特定财产;④乙方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财产:①土地所以权.②集体土地使用权.

③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由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其他不得抵押的财产.

65.抵押物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②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③林木;④航空器、船舶、车辆;⑤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66.简述抵押合同的概念、内容和形式.

抵押合同是指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为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而就特定财产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得就该财产折价或将之拍卖、变卖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合意行为.

67.抵押的效力.抵押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68.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实现条件:①有效债权的存在;②主债权的存在;③主债权已届清偿期;④抵押权仍有效存在.实现方式:①拍卖;②以抵押物折价;③变卖.

69.抵押担保的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在同一抵押物有多个抵押权时,清偿顺序为:①登记优先原则:经登记的抵押担保债权优先于未登记的而受清偿.②先登记原则:都经登记的抵押担保债权依登记的先后顺序获得清偿.③同位债权公平清偿原则.同时登记或均未登记而同时设定的两个以上抵押担保债权依其比例获得清偿.④设立在先原则:抵押担保债权都未经登记的,先设立的优于后设立的而获清偿. 70.质押的概念和种类.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特定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特定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因此而享有可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质权.分类:依质押的标的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71.质押效力.①对内效力;②对外效力.

72.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范围?①留置质物的权利.②优先受偿的权利.③收取孳息的权利.④转质押的权利.⑤救济质押的权利.⑥请求偿还有关费用的权利.

73.权利质押的效力.

①担保的范围.②对于出质人的效力.③对质权人的效力.

74.留置的概念及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因一定的债权关系而占有债务人之物,在关于该物所发生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可以留置该物,并将该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他人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留置权,它是种法定担保物权.区别:二者的发生根据不同,留置缘于法律规定,质权基于当事人约

商法名词解释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 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 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 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 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 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18.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由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同共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19.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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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商法学》试题及答案

《商法学》试题 试题: 一、简答题:本大题4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其任期。 答: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她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就是什么? 答:(1)证券发行关系;(2)证券交易关系;(3)证券服务关系;(4)证券监管关系;(5)与证券有关的其她关系。 3、简述破产债权的特征。 答:(1)破产债权属于财产权,但只就是对人的请求权、相对权,没有直接支配物的效力; (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否则不能以破产债权对待; (3)破产债权属于无优先受偿的债权; (4)破产债权就是只能通过破产强制程序才能得到清偿的权利。 4、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哪些? 答:狭义的票据行为有:(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 二、论述题:本大题2个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论证券承销的两种方式。 答:(1)论证券承销的两种方式就是指证券代销与证券包销。 (2)证券代销就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出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就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3)证券代销与证券包销的区别如下:①法律关系不同。证券代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就

2008-2010年法学简答论述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7月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试题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41.简述我国依法治国的必要性。3-P91 答:(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42.简述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原则的内容。5-P206-207 答: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 (2)行政处罚由法律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设定,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有权设定的也不得越权设定。 (3)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授权的或者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在法定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除此规定以外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3.简述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7-P322 答: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 44.试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4-P150-153 答: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有两层含义:首先,公民享有的权利的范围是广泛的;其次,享有权利的人即权利主体也是广泛的。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我国宪法不仅赋予公民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这些权利和自由是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因而是真实的。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表现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的统一。在我国,任何人不论功劳多大,职位多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忠实地履行义务,国家决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特殊公民的存在。 其次,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关系。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保证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激发了公民自觉地、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公民也只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从而为实现公民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表现为公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这就是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试题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 名词解释 1.票据P302 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2.表见代理p216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3.背书p309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他是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权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所为的权利转让与的票据行为。 4.国际商事惯例p8 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5.票据行为p305 是指能够直接产生票据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 6.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7. 仲裁p357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第三方进行裁决并执行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 8 国际技术转让p234 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技术转让方将有关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加工方式或提供某种技术服务的系统知识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行为。 9. 国际商法p1 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代理p214 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11 不安抗辩权p183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情形的,可以终止履行。 12 产品责任p193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13 国际商事仲裁p357 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14 专利权 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15 要约p181 又称“报价”或“发盘”,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6 对价 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18 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8 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基本原理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商法名词解释[1]

最重点的名词解释 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19、除名退伙:是指某一合伙人因其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要求而被强制退出合伙企业的退伙。 20、任意退伙:指声明退伙,是指依据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进行的退伙。 2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某种在债务承担方面存在特殊规则的普通合伙企业、 22、有限合伙: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依法设立的一种商业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认缴的出资额危险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3、母公司:指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或资本达到实际控股程度,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控制权的公司。 24、子公司:指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为另一个公司所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其制约的公司。子公司有其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 25、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和控制其他公司的总机构。 26、分公司:指从业务上、组织上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 27、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8、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共同设立,指公司的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购,不同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的设立方式。 29、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30、公司资本:也称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完整word版)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题与论述题

第一章企业法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经济组织、营利性经济组织、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企业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按组织形式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采用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的特征: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特征: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的解散条件: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财产清偿费用顺序: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法定补偿金 合伙企业欠税款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3.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 5.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6.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7.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8.要约的消灭: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9.撤销要约: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 10.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1.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2.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13.已履行的对价: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 14.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 15.不得自食其言: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16.债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直接的目的。 17.禁治产:因精神病或因由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18.法人: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19.契约自由: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订约双方商定合同的内容。 20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指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者在妨碍公共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合同。 21 不道德合同:指那些违反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法院予以承认将会引起正常人的愤慨的合同。 22 诈欺: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故意行为。 23 乘人之危:是利用别人危险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社会公德,乘火打劫,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条件,迫使对方接受,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24 胁迫: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25 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商法重点

商法总论复习 6个名词,6个简答,3个论述 一、名词解释 1商人法立法体系 强调商行为概念的基础作用,以商行为概念确定商主体的范围、商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商法规则并强调商主体资格对于商行为的依存性的体系 2商行为法立法体系 强调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并将其作为商法适用的一般前提、商行为内涵的一般概括、对一切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基本规则的抽象的体系 3折衷立法体系 强调商人的概念与商行为的概念共同做为商法体系的基础并以商行为概念作为商人定义的基础;商人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商行为的具体范围的体系 4民商分立:是指将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法典,民事法典与商事法典各自独立存在。(30) 5民商合一:即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民商之区别,将商事之规定,或编入民法法典之中,或将其制定为民法法典的单行特别法规,在立法逻辑和制度体系上具有内在的适应性。(30) 6注册商人:需要商业登记及有商业登记的强制性义务的商人 7任意商人:不需要商业登记及没有商业登记的强制性义务的商人 8商事能力:商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9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论行为人是否为商主体,也不论是否以营业的方式进行,都必然认定为商行为。 10相对商行为: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以及仅基于营业目的实施时方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11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12资产负债表:比较全面地反映商主体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情况报表。 13商业账簿:指的是商人在营业过程中所设置的以及形成文字记载的一切账务簿册。 14商誉:是指商事主体在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的商业交往过程中逐步累计而成的良好信誉。 15商业名称权:商主体取得的对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别称商号权。 16商事仲裁: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及其书面申请,对其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制度。 17票据: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18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19票据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20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大全

第一编商法总论 四、名词解释 1、商 2、商法 3、商事关系 4、商事主体 5、商人 6、商合伙、7。商法人9、商号 10、公示原则11、1807年法国商法典12。美国统一商法典12、商行为14、商事代理 1、什么是商法?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商法的法律渊源? 3、什么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 的? 6、什么是交易安全原则?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 7、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哪些方面? &简述商主体的特征。 9、中世纪商人法有何特点 10、什么是商人?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 1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 13、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 14、简述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异同。 15、商事合伙的种类? 16、商人与商业辅助人的联系和区别? 17、什么是商行为?广义的商行为包括哪些? 18、简述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其基本分类? 19、什么是单方商行为?什么是双方商行为? 20、单方商行为是否应当由商法调整?为什么? 21、什么是绝对商行为,什么是附属商行为? 22、什么是代理?商业代理的经济意义主要有哪些体现? 23、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24、商事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态? 25、简述商事登记的特征。 26、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 27、简述商业登记的原则 28、简述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29、简述商号权的内容及特点。 30、简述商号限制的内容。 31、简述我国对商号的法律保护? 32、简述商业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33、简述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3 4、什么事营业转让?营业转让中受让人有什么义务? 35、什么是商业账簿?商业账簿有什么意义? 36、商业账簿有哪些种类?设置商业账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7、简述商事帐簿的设置原则。 六、论述题 1、试述商法的调整对象。 2、试论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3、试述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4、论述商法的效益原则。 5、比较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的异同? 6、分析美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体系以及优缺点。 7、比较大陆法系商法立法体例的不同模式? 8、试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裂的立法体例的优劣? 9、试述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与特点。 10、请比较商事主体、企业、公司、商事组织之间的差异? 11、试举出现实生活中的商事经纪组织,并简要描述其特征。 12、商事登记申请的审查方式有哪几种?请简要分析中国的商事登记的规定。 13、区别营业转让与公司合并的区别与联系。 14、请结合案例分析商业账簿制度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15、简述商事帐簿法律关系。 第二编企业与公司法 五、名词解释题 1 .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 3. 合伙企业4、商事合 伙5、有限合伙6、隐名合伙 7。公司法8 。公司9 。一人公司10 .国有独 资公司11 。有限责任公司 12。股份有限公司13。两合公司14。人合公司15。资合公司16。上市公司 17。公司章程18、法定资本制19、许可资本制20、授权资本制21。注册资本22 。发起设立23。募集设立24 、股份25。股票26。股份转让27。股份回购28。股份收购29。股东30 。公司债券31。 公司债32。公司分立33。公司合并34。外国公司35。公积金 六、简答题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设立条件。 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异同。 3、合伙的特点及种类是什么? 4、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 5、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6、简述合伙企业和第三人的关系。 7、与公司相比较,合伙出资有什么特殊之处? 8、简述合伙财产的性质 9、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0、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的执行中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 务? 11、请简要说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在债务清偿方面的相互关 系。 12、合伙人入伙,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13、合伙人退伙的原因有哪些? 14、简述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15、简述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16、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7、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是什么? 1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有哪些? 19、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0、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是什么? 21、退伙的原因有哪些,其效果是什么样的 22、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有哪些相关规定?

商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2年第一学期10级法学专业商法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20分) 1、商法人: 2、公司法: 3、股份发行 4、破产管理人 二、填空题(10分) 1、票据行为的特征有要式性、、无因性、、连带性。 2、商个人的类型在我国表现为三种、个人独资企业、。 3、公司的设立类型有和。 4、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有、准确性、及时性。 5、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和。 三、选择题(20分) 1、甲向某合伙企业购买货物一批,应付价款1万元,该企业的合伙人乙欠 甲1万元,甲的这付款义务,不可消灭的原因是( )。 A. 甲向该企业支付l万元 B.甲以对该企业的1万元债务与乙的债权相抵销 C. 乙向该企业支付l万元,同时了结乙对甲的债务 D. 甲以对乙的债权与该付款义务相抵销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任免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的是( )。 A. 证券业协会 B.证监会 C.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D.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3.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不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是( )。 A. 合伙申请书 B.合伙协议书 C. 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D.合伙人的财产状况证明 4.破产费用不包括( )。 A.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C.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D. 权人交通费 5.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 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D. 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 6.民法上的非票据的资金关系不包括( )。 A. 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B.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所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出票人垫付资金 C. 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D.汇票的誉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 7.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包括( )。 A. 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B,拟定破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C.对外签订合同 D. 接受债权申报 8.保险欺诈不包括( )。 A.投保人故意虚报损失,骗取保险金 B.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C.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D.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 9.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不应执行以下事务( )。 A.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C. 缔结新的合同 D.清缴所欠税款 10.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不包括( )。 A. 企业经营不善 B.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四、简答题(30分) 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哪些? 2、证券承销商的特殊义务有哪些? 3、保险的构成要件如何?

商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 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为之法。 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的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3、强制主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 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4、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5、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6、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的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7、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商事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发生重大情势变迁,或基于不可归责 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事,而是原合同试试的效果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请求对方适当地变更合同,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从而恢复交易的公平性。 第二章商主体 8、商主体:亦称商人、经营者,是指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9、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10、企业:是指以持续性营利活动为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之生产要素的有机体。 11、企业主: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通过第三人经营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是 最典型的企业主。 12、商行为:是指为了经营企业而实施的受伤发点特别规范的行为。 13、商法人:是指依照商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14、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15、普通公司:就是一句普通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6、特殊公司:是指依据特别商事法设立的公司。 17、国有企业:亦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工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8、集体企业:亦称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而设 立的,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营者,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 19、商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21、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活动的 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合资企业,是一种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依法在 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合作企业,是中外合作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一句 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商事组织,属于契约式合作。25、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由其投资的商事组织。 第三章商事登记 26、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 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27、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docx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一、商的概念 (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 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 (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 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市场经济国家】 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 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 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 (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 (二)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三)规范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四)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五)含有公法化因素 商私法中亦有公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六)规范的可借鉴性 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与渊源 一、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的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1)商行为法(2)商人法; 2、民商合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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