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建设法规第五章

建设法规第五章

建设法规第五章
建设法规第五章

【案例评析】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xx机械厂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工程尽快发挥效益,2003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xx集团第八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小物价上涨的影响。施工方按照机械厂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

当机械厂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一下问题:机械厂原计划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机械厂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由于建设资金短缺,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伍已进场做了大量工作了。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缓期施工”。机械厂将决定通知xx集团第八分公司后,该公司很快送来了索赔报告称:“xx机械厂基建科: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鉴于贵方做出“缓期施工”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报告如下: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工人住宿、食堂、厕所搭建费;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搅拌机、卷扬机租赁费;钢管脚手架、模板租赁费;工人窝工费(接到图纸后时间内);已购运进场材料费;已为施工办理各种手续费用;上交有关税费;共10项合计40.5万元。”机械厂认真核实了xx集团第八分公司费用证据及实

物,同意xx集团第八分公司退场决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二、案例分析

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国家为此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按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规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完成后,才能签订施工合同。而在本案中,机械厂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工程尽快发挥效益,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xx集团第八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xx集团第八分公司为此按照机械厂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而当机械厂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机械厂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与设计概算相差很多的情况,于是不得不作出“方案另议,缓期施工”的决定。xx集团第八分公司因此提出工程索赔,机械厂由此损失40.5万元。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05年4月,某市化肥厂与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化肥厂的一幢职工宿舍楼由xx建筑公司承包建筑与安装的施工工程,化肥厂提供建筑设计图纸,合同中对工期、质量、价款、结算等作了详细规划,并定于2005年7月2日开工,2006年4月8日竣工并验收。

合同签订后,施工顺利,到2006年3月,二层内装修完毕,眼

看大楼就要完工。此时,化肥厂正在着手分房,分到一、二层的职工因多年住房紧张,见内装修完毕,便强行搬了进去,厂领导劝阻无效,便听之任之。以后每装修完成一层,便住进去一层。到4月1日完工时,楼已全部投入使用。

这时化肥厂对宿舍楼进行验收,发现存在一、二层墙皮剥落,门窗开启困难等问题,要求施工单位返工。该建筑工程公司仅将门窗进行检修,但拒绝重新粉刷墙壁,于是化肥厂拒付剩余的5万元工程款。

2006年7月5日,xx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化肥厂付清拖欠的工程款5万元及利息。化肥厂辩称因为发生质量问题施工方应当返工,否则拒付剩余的工程款。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便提前使用,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化肥厂为此拒付剩余5万元工程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建设工程竣工未经验收

发包人就擅自使用,之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且该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根据上诉法律的规定,化肥厂在工程竣工之前就默许其职工搬入宿舍楼强行使用该建筑,出现的“玻璃剥落,门窗关启困难”等问题也并非基础或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所以化肥厂应对该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而不能以此为借口拒付拖欠的工程款。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某建筑设计院承担了xx花园公寓的工程设计工作。在施工图设计中基本保持了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标准,控制了总体规模(600套),其总平面布置、道路、建筑物的层数、层高及总高度以及地下车库、人防设施,均按照原初步设计及市规划局批准的方案设计。由于原初步设计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经开发商同意,设计院在设计中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其中包括:

(1)修改了公寓内平面不合理部分。

(2)电梯间过小的问题进行了调整。

(3)加宽了基础尺寸。

由于进行了上述修改和调整,使得xx花园公寓较批准的规划建筑面积增加了8100平方米。

二,案例分析

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程序的合法化。为适应

市场的需求、增加建筑结构的安全或优化功能,开发商和设计院修改与调整设计方案是正常的。关键的问题是,修改方案是否符合该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否符合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在初步方案确定以后,对原设计所确定的面积、规模、道路等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与调整都需要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加宽了基础尺寸等设计内容的修改,应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所作的重大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本案中,开发商未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而要求设计院直接修改的行为是违法的;设计院直接修改设计的行为,也属于违法的行为,均应得到相应处罚。

工程建设法规与相关知识

工程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掌握容 一、建设施工常用技术规及质量验收规(国家、行业、地方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严守规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呈报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一哦女冠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

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

第一章 1施工企业与保险代理人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工程保险合同,并足额缴付了保 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施工企业发生保险事故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关于该案中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张某应当向施工企业赔偿损失 B.施工企业补缴保费后,保险公司方可赔偿损失 C.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方可给予施工企业赔偿 D.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并可向张某追偿 2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 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A )之债。 A.侵权 B.合同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3甲建设单位委托乙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图纸,但未约定该设计著作权归属。乙设计单 位注册建筑师王某被指派负责该工程设计,该工程设计图纸许可使用权归( B )享有。 A.甲建设单位 B.乙设计单位 C.注册建筑师王某 D.甲、乙两单位共同 4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但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 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B.保证期间与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相同 C.如果甲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免除保证责任 D.如果甲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丙书面同意将主债权转让给丁,则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禁止抵押的有( ABDE )。 A.土地所有权 B.宅基地使用权C.荒山承包经营权 D.学校图书馆 E.被扣押的汽车 6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30万 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买方于6月10日交付了25万元,卖方予以签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CE )。 A.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 B.买卖合同自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自6月1日成立 D.若卖方不能交付货物,应返还50万元 E.若买方不履行购买义务,仍可以要求卖方返还5万元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工程建设法规 课程性质:《工程建设法规》属于专业领域课,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学分:2 适用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检测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 1.前言 1.1课程定位 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课程内容的学习,掌握关于建筑法规及业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树立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属于专业领域课,安排在第一学期学习,为学习建筑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等专业课奠定基础。本课程可作为注册建造工程师考试中相关法规内容的学习和补充。 1.2设计思路 根据建筑工程行业专家对本专业岗位群工作任务及职业能力分析,改革传统教学模式,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相结合,与建造师考试结构和体例相结合,采用理论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案例进行讲解。教学形式必须结合开放教育“自学、导学、助学”的特点,通过学生自学、辅导教师课堂教学、案例讨论和观看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电视录像等形式,提高学生对建筑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本课程学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

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学会其中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能够深入理解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操作程序;能应用相关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找出原因并从中得到启发。 2.课程目标 知识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学习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培养自身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 2.合同法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管理主要的依据就是《合同法》。通过学习合同法,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提高合同管理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3.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建设活动非常复杂以及政府监管严格,因此,建设工程纠纷不可避免。学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能力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会运用所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会工程建设相关的操作程序。 2.合同法 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正确选择使用《合同法》,会有效进行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课程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课程简介 一、课程总述 1.课程性质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各职业岗位工作过程都必须涉及到的内容。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全过程有基本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知识,为学生毕业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2.课程设计思路 本课程设计的思路为: 本课程在学院教师、企业人员对工程施工管理所涵盖的业务岗位群进行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就业为导向,以施工企业安全岗位能力要求为核心,确定课程目标,选取教学内容,按照高职学生认知特点,围绕着安全管理知识理论教学和安全资料应用训练实践教学两条主线,采用行动导向,多媒体课件、视频录像、施工现场秩序、事故案例讲解、安全知识竞赛、项目跟踪与现场管理、现场安全资料填写、整理等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堂与工程现场结合,知识与岗位资格相结合,学与做相结合。以突出对学生知识与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兼顾学生个性发展,使学生尽快适应施工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岗位的环境,从而以最快的坡度来胜任安全管理岗位的工作。 3.课程目标 课程总体目标: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能掌握建筑工程安全的基础理论,编制安全技术施工方案,能够编写安全技术交底。 知识目标: 1、学生有能力根据已学的施工安全技术知识,参与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2、熟悉并运用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进行日常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并能正确处理违规违章; 3、能对班组进行安全生产交底,能对企业工人进行日常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能参与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会写事故报告。

工程建设法规

1、工程建设法规的含义是什么? 答:工程建设法规市值调整、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建设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基本特点:①工程项目固定,施工队伍流动,工程类别复杂,建设条件多变,建设周期长,人、财、物消耗大;②生产活动与交易行为交织在一起;③必须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程序 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答: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对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一般是行为、财、物、智力成果。 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即建设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我国工程建设法规的体系是什么? 答: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5、工程建设法规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答:工程建设民事关系、工程建设行政关系、经济协作关系 6、工程建设法规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是如何表现出来的? 答;建设行政执法: ①建设行政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奖励; ②建设行政检察: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③建设行政处罚: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 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司法: 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仲裁 7、简述工程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法制统一原则、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原则、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8、什么是工程建设程序? 答: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阶段);准备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保修阶段;后评价阶段。 9、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是什么? 答:初步设计文件由:①设计说明书、②设计图纸、③主要设备和材料表、④工程概算书四部分组成。 10、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施工准备(施工招标投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 11、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时候,什么是发包人、什么是承包人?请举例说明。 答:发包人是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管理机构,而承担任务的勘查、设计、施工方是工程的承包人。 12、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①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③合同主体之间具有严密的协作性与连带性;④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建设工程合同按合同的性质、按工程承发包的形式、按承发包工程的计价方式划分,分为哪些种类? 答:按合同的性质划分: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货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笔记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最少考1分)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重点中的重点) 1、法的形式(一是考法的形式的制定机关、二是给定一个具体法律判断属于何种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 (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7)国际条约;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法的效力层级(主要考效力冲突解决的特殊规则,难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3)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4)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和政府相互制约)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试题: 下列法律中,属于行政法的是()。 A、《公司法》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010148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授课单位:商务管理系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日期:杨振伟2012年7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胡莹瑾、郭海霞2012年7月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

工程建设法规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工程建设法规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姓名:张翔 学号:2011878 班级:13级建工5班 2015年12 月20 日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摘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根据当时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实施6年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目前《建筑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目前,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上公布。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笔者对现行《建筑法》的修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的工程项目建没中已广泛实施。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 1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进而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相互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巾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五部一委一局2003年3月审议通过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 1.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2016《建设工程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2016《建设工程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2016年各章分值分布 第一章:单选16分,多选12分,合计28分 第二章:单选6分,多选2分,合计8分 第三章:单选8分,多选6分,合计14分 第四章:单选7分,多选8分,合计15分 第五章:单选5分,多选4分,合计9分 第六章:单选10分,多选8分,合计18分 第七章:单选10分,多选10分,合计20分 第八章:单选8分,多选10分,合计18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为()。 A被告所在地法院 B.原告所在地法院 C.合同签订地法院 D.工程所在地法院 答案:D P336 2.关于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B.仲裁委员会隶属于行政机关 C.仲裁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D.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上诉 答案:A P331.357.361 3.甲施工企业与乙公司订立钢材加工合同,后因供电局无故断电,乙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导致交货延迟,给甲施工企业造成了损失。关于该案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A.供电局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B.乙公司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C.供电局与乙公司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可以要求供电局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答案:B 4.甲施工企业从乙公司购进一批水泥,乙公司为甲施工企业代办托运,在运输过程中,甲施工企业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将这批水泥转让给丙公司,水泥在运输过程中因山洪暴发火车出轨受到损失。该案中水泥的损失应由()。 A.甲施工企业承担 B.丙公司承担 C.乙公司承担 D.甲施工企业与丙公司分担 答案:B P173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 A.受案的仲裁委员会决定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 陈印 目录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民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定义和一般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 (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 (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 (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建设工程法规第一章25分

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宪法相关法 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和自治法 行政关系包括 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内部行政。 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社会法包括 劳动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法律规范。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特别是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 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 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建筑法环境评价法 三大诉讼法和一个非诉讼的程序法: 1、诉讼法:民事、刑事、行政 2、一个非诉讼的程序法:仲裁法 各种法的形式的制定机关 1、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大常委会制定。 2、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规由省(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市(省会、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地方规章 由省(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市(省会、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各种法的形式的外在表现形式 法律—法 行政法规---条例 地方性法规----地名+条例 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地名+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产生分歧如何处理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大于旧,特别大于一般,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则在国务院裁决;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相互牵制)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具备和条件(法人是组织) 1、法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具备的四个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是法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使用总公司资质,但子公司不能用母公司资质) 法定代表人:依法活法人章程行使职权 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总部)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行政(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在的基本主题 2.确立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三、项目经理部: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3.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4.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与第三人打交道 法律特征: 1、代理权限范围内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3、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 4、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即行为要产生法律后果。 二、代理种类 分为:委托代理(建设工程)、指定代理、法定代理(监护人) 三、代理行为的设计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建设法规调整对象,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相关的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经济协作关系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加以调整;民事关系采用民事手段加以调整。 2、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挽着统一的框架结构。 3、建设法规体系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4、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市场经济规律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5、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建设行政执法包括:建设行政决定、检查、处罚、强制执行;建设行政司法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仲裁; 建设许可制度 1、《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三项建筑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的不得开工。 2、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投资额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及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就绪后组织施工之前申领施工许可证。 4、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需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其他条件。 6、到位资金: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以上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施工许可证的期限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几个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终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几个核验施工许可证。此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终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8、从业资格许可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三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企业资质法规 1、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不合格和联系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资质等级应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建筑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才可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1、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的交易行为,工程发包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承包方一般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备供应或制造单位等。 2、《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方式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3、建设工程发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1)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2)承包单位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方范围内承揽工程;(3)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4)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

《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一、基本信息 适用对象:物流管理专业三年全日制高职学生制定时间:年月 课程代码:所属系部:经济系 学分: 2 学时:36 制定人:批准人: 二、课程的目标 1、专业能力目标 (1)具有对物流法相关知识的系统理解能力。 (2)针对物流企业实际经营活动,掌握物资采购、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货物装卸搬运、物流包装配有关的法规。 (3)掌握物流过程中的保险法律规范。 (4)掌握国际货运代理法律规范。 (5)掌握货物海关监管法律规范。 (6)理解物流争议的解决途径。 2、方法能力目标 (1)具有独立运用物流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具有采集使用信息、分析归纳、总结交流经验、技能、技巧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理解能力与表达能力。 (4)具有将理论与实践经验结合运用的能力。 3、社会能力目标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团队意识及妥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3)具有沟通与交流能力。 (4)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5)具有适应环境开拓创新的能力。 (6)具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三、整体教学设计思路 1、课程定位 物流法律法规是物流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及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已步入了快车道,并正从粗放型逐渐进入后工业化发展

时期,物流业也在加速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型。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必然有赖于良好的法律环境作为依托和保障,同时现代物流的发展急需大量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2、课程开发思路 首先,基于“以项目任务活动和企业案例为载体,练就实战本领”的课程理念设计,通过项目任务情境实训,培养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并把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创新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途径,加强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实现学习情境与实际工作实境的零距离对接,融教、学、做为一体。 其次,坚持校企合作开发面向工作岗位任务和过程课程的建设思路。 具体开发思路如下: 1.在专业建设过程中,课程设计的理念与思路能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着眼学生就业岗位,以就业导向和岗位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与企业共同进行课程建设。 2.根据实际企业对信息人员岗位人才的需求,确定其具体岗位,围绕物流法律法规人员岗位群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教学内容设计,确定这些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 3.建立了“以工作任务为核心,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围绕岗位职业能力”的课程体系,充分体现课程职业性,形成了理论教学+校内模拟实训+校外顶岗实训的教学模式,符合了课程设计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 4.根据典型工作任务的要求,依托校内外实践基地,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施物流法律法规的情景、案例、项目导向、工学结合等教学方法。 四、教学内容 1、学时分配

民航法规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航法规与实务》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适用专业:13 级空中乘务专业课程所属系部: 旅游艺术系学时(学分):编写执笔人及编写日期:2015 年3月6日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 一、课程定位 这是一门专业必修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全面认识民航法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民航法规概述、空中航行法律制度、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民用机场管理法律制度、航空运输合同、民用航空保险法律制度、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使学生具备民航法律意识,掌握民航法规知识,熟悉各个民航法规操作流程,成为一名能够适应岗位需求的熟悉各项法规的民航工作人员。 二、课程目标 1、掌握航空法的名称和定义、明确航空法的调整对象和性质、了解航空法的特点。 2、明确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掌握各项领空管理制度。掌握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掌握航空器的过境通行权、海道通行权、公海等区域的航行规则。了解如何对外国航空器入侵进行拦截和处理。 3、掌握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及分类;理解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及登记。明确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掌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4、明确航空人员的概念、掌握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航空器机长的法律

地位。 5、明确民用机场的概念及分类、了解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制度和流程;掌握各项民用机场的使用与管理法律制度、掌握安全检查各项规定。 6、明确航空运输合同概念、特征及分类、掌握各项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掌握各项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明确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 7、了解民航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掌握各项民航保险的种类和具体内容;掌握民航保险的索赔、理赔的原则和程序、争议的判决等。 8、明确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概念、掌握我国《民用航空法》对第三人理赔责任的各项规定;了解航空器噪声、声震和空中碰撞产生的问题。9、掌握民航对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航空器罪、破坏航空设施罪等的处理规定;掌握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罪、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等的处理规定。 10、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2 个关键法规。 三、设计思路 本课程的设计思路为先总体介绍学习内容,让学生对于要学习什么心知肚明。然后逐章进行学习,进入每章学习前,都先给学生一个案例,让学生分析这个情况应该涉及什么法律、应该怎么处理。然后带着学生们的争论和疑问进入章节学习。每章节学习完后再给案例进行处理,并对照开始的想法进行修正。让学生自己利用学到的知识修正自己的想法并解释为什么要修

工程建设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经济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民事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应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建设法规的特征:除具备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行政隶属性、经济性、技术性、政策适时性的特征 ●行政隶属性:(1)授权(2)命令(3)禁止(4)许可(5)免除(6)确认(7)计划(8)撤销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从总体上可包括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次。中央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则包括两个层次: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确定位梯形结构的纵向形式 ●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建设执行法规的具体内容:建设行政决定、检查、处罚、强制执行 ●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存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投资项目建议书,采用初审和终审两级审批制度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大中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可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经主管部门制定,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工程发包和承包有招标投标和直接发包两种形式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资质许可制度包括对资质等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晋升、降级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4.国有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勘察包括编制勘察方案和工程现场勘察两方面 ●设计招标的承包任务是承包者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将业主对建设项目的设想转变为可实施的蓝图 ●开标时不是由招标单位按公布各投标书的报价高低排定标价次序,而是分别简单公布各初步设计方案的基本构思和意图,而且不排定次序 ●评标原则不同:评标时不过分追求完成设计任务的报价额最低,而更多关注于所提供方案的技术先进性、所达到的技术指标、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对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的影响 ●建设活动过程监督检查:1.确立用地红线边界2.复验灰线3.施工检查4.竣工规划验收 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内容可有: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风险管理过程应包括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响应和风险控制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在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时,要坚持4个原则:实事求是;四不放过;公正、

建设法规-第一章练习题答案教学内容

建设法规-第一章练习 题答案

第一章第一节 练习一 1.工程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及其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2.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法律,仅指(A )。 A.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 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 C. 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 D. 《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 3.建设法规指的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专指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 练习二 1.工程建设活动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就是()。 A. 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有关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指标的要求 B. 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规定时间竣工验收 C. 确保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 D. 确保工程建设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保障√ 3.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指的是()。 A. 国家法律 B. 建设法律 C. 国家标准 D. 行业标准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依法行事。√ 5.工程建设活动的核心是()。 A. 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B. 工程的功能 C. 工程的规模大小 D. 工程的成本 6.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这也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练习三 1.建设工程法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五个方面,其中强制作用指的是()。

建筑法规课程标准

建筑法规课程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建筑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建筑法规》 学时:30 考核方式:考查 适用专业:工程造价 第一部分课程概述 一、课程性质 《建筑法规》为工程造价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以我国现行《建筑法》为基本依据,结合二级建造师法规教材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展开论述;以法学原理为指导,按照建筑工程建设顺序依次论述;集中、系统阐述贯穿于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法律关系、制度、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办法,在具体问题的说明中,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分别进行解析。同时,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责任、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作详细阐述。 二、课程任务 以法学原理为指导,按照建筑工程建设顺序依次论述;集中、系统阐述贯穿于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法律关系、制度、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办法,在具体问题的说明中,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分别进行解析。同时,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责任、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作详细阐述。 第二部分职业岗位标准 一、本课程对应的职业岗位 根据工程建设管理过程对专业人才的能力要求,面向涉及工程建设各主体(业主、施工承包商、监理及咨询机构)的基层管理、业务岗位,主要对应有造价员、资料员、财务统计员、施工员、招投标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职业岗位。 二、国家或行业职业标准,技术等级标准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工程质量法》、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劳动法》、《工程建设争议解决制度》

第三部分培养目标 一、情感目标 1.认识法、建筑法、建筑法规、招投标、评标及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养成职业道德意识。 2.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态度,不断学习新的规范知识。 3.培养学生吃苦耐劳和乐观向上的精神。 二、社会能力目标 能正确运用所学习的建筑法规指导实际工作,具备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并遵守建筑法规的规定。 三、专业能力目标 1.掌握法、建筑法、建筑法规、招投标、评标及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2.熟悉合同谈判和工程变更及索赔的处理方法。 第四部分课程内容 本课程分为10个项目,以50个子项目为载体来组织教学,将职业行动领域的工作过程融合在项目训练中,课程项目结构与学时分配见表1。 表1课程内容及学时分配

工程建设法规论文

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法律探讨 2014年10月31日

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法律探讨 摘要: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主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根据当时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实施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研究现行《建筑法》。 关键字:工程建设工程法规建筑法 正文: 一、明确转包的概念,加大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该法的第61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现行的《建筑法》中对禁止转包和对转包的处罚虽然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转包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处罚的力度不够。 明知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处罚的,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仍然明知故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已经很少有那种简单明了、直截了当、明目张胆的公开转包了,承包单位和接受转包单位都在绞尽脑汁采取各种各样的对策以掩人耳目。在此仅举一个例子,甲方是发包方,乙方中标后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当初乙方承诺垫资施工,但乙方在取得承包权后由于根本没有资金,于是私下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丙方。为了逃避制裁,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从表面上看自然不是转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签约之日起丙方的对外身份即为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全部工程施工、管理、垫资等等所有工作均由丙方负责,乙方只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验收时出面盖几次公章,按约定乙方要获得工程结算价款15%的所谓管理费,其实这也就是乙方通过转包获得的利润。乙方为丙方刻制一枚该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以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的身份出现。直到丙方独立地将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因乙方与丙方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发生纠纷时,甲方才知道事实真相——乙方未派出一名管理人员或劳务人员、未投入一分钱资金,而是将整个工程整体都转包给了丙方,全部工程都是由丙方施工完成的。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乙方没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任何工作,实质上乙方就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