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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修订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认监委修订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10843363.html, 国家认监委修订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质检总局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质检总局第164号令),新办法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依照新《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修订了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的各项申请材料。相关内容请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10843363.html,-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栏目查看下载。自8月1日起,将按照新的材料要求受理有关申请。

自8月1日起,认证机构请登录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10843363.html,“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提交认证规则、分支机构、分包业务等相关信息。

认可监管部

2015年7月31日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10843363.html,/fg/detail2007895.html

认监委认证机构名单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目录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华信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 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 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 东北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中联认证中心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兴国环球认证有限公司 四川三峡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 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国金恒信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天一正认证中心 北京中设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

江苏九州认证有限公司 泰尔认证中心 北京三星九千认证中心 天津华诚认证中心 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神舟时代认证中心 北京外建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华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上海质量技术认证中心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德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泰瑞特认证中心 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 中电联(北京)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挪亚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水源禹国环认证中心 北京恩格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省环科环境认证中心 深圳市南方认证有限公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 北京中物联联合认证中心 北京恒标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健康安全环境认证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5]50号附件12)

附件1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书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印章): 主管部门名称(印章): 申请日期: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表须知 1、本《申请书》须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楚。 2、本《申请书》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本《申请书》“主管部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不需填此项)。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本《申请书》的每一项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如实填写,若出现不真实信息,将记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5、本《申请书》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适用时)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变更、复查和其他申请。

1、概况 1.1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手机: 联络人:职务:固定电话:手机: 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单位的不填此项):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 1.3 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 1.4 检验检测机构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1.5 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5.2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资质认定 首次□变更□复查□其他□ 2.2 已获资质情况: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至:

国家认监委公告第

国家认监委公告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现将已修订完成的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新版规则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旧版规则(编号:CNCA-03C-027:2013)。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于2015年12月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可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方式自然过渡。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使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依据标准对实施规则适用产品范围进行了微调,适用范围描述调整为“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其原始设计的目的是在M、N、O和L类的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增加了部分新的轮胎规格。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新增产品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做好认证实施及宣贯工作。调整新增的产品自2016年1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认证委托,自2018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C12-01:2015) 国家认监委 2015年9月8日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发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有19类132种产品(见附件)。对列入目录内的商品,从2002年5月1日起受理申请,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附件: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一、电线电缆(共5种) 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

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9种) 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继电器(36V<电压£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38号——关于公布2016年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监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38号——关于公布2016年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告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38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6年第38号) 关于公布2016年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启动了2016年“双随机、一公开”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检查工作,按照问题导向和分类监管的原则制定抽样方案,随机抽取认证结果,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质量管理体

系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结果开展了随机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反认证认可法规的认证活动,有关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在陆续查处中。截止到2016年11月底,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已立案或实施处罚13起,约谈告诫认证机构54家次,发出认证监管整改通知书139份。对于检查中发现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涉嫌违反认证认可法规的行为,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将继续依法处理并适时公布查处结果。 国家认监委 2016年12月29日 2016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结果抽查情况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抽查情况 按照问题导向和分类管理原则,从36.24万个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认证结果中,随机抽取1000个认证结果,涉及认证机构89家。 2016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随机抽查情况表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2017年检验检测行业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认实〔2017〕61号)

2017年检验检测行业质量提升行动方案 检验检测是保障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技术支撑,是社会各方共同依赖的质量技术基础,在维护质量安全、保障国计民生、加快技术创新、促进产业进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基础保障和支撑引领作用。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都对检验检测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技术优势,一个领域一个领域地攻克技术难关,助推全面提升质量水平,进一步夯实检验检测质量技术基础,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按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十三五”规划》总体部署,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实现服务粗放型向服务品质型和服务创新型转变,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技术难题攻关,促进产业升级转型,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龙头,利用知识、技术、人才密集优势,从提供单一检验检测合格评定服务向综合合格评定服务以及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发展,提供高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咨询、标准研制等增值服务。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在保障基本检验检测公共服务的基础上,逐步提升检验检测的个性化、智能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解决产品创新和质量提升的技术难题,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实现检验检测行业自身服务质量、能力水平的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保障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在食品农产品、环境、建筑工程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供真实可信的检验检测数据,积极开展检验检测技术研发创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强化风险监测评估。 (二)助力战略新兴产业转型升级。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中国制造2025》,重点关注新一代高端装备、汽车、新材料、轨道交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检验检测,充分利用检验检测获得的第一手质量可靠性数据,帮助企业发现并解决困扰产品质量提升的关键问题,使重点产品的性能稳定性、质量可靠性、环境适应性、使用寿命等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三)促进消费质量提升。以空气净化器、电饭煲、智能马桶盖、智能手机、玩具、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厨具、家具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消费品和跨境电商、网约车等新型业态为重点,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攻关,参与制定先进产品标准,破解检验检测技术瓶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2年第3号 为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的管理水平,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工作,扩大食品出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批准,现将《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 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以及HACCP的认证工作,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扩大食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 管理体系。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HACCP管理体系的验证工作,并根据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出具HACCP验证证书。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HACCP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监督管理HACCP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证工作,负责调整和公布《目录》。 第二章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基础上,建立HACCP管理体系。 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达到以下卫生要求: (一)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 (三)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 (四)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五)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 (六)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 (七)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 (八)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第六条建立HACCP管理体系应当符合HACCP原理的基本要求: (一)进行危害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二)确定关键控制点(CCPs); (三)确定关键限值; (四)建立监控程序; (五)建立纠偏行动计划; (六)建立记录保持程序; (七)建立验证程序。 第七条企业实施HACCP管理体系时,必须由本企业接受过HACCP培训或者其工作

国家认监委与认可委的关系

国家认监委即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CNCA,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他就是总管,上面能查到很多东西,比如通过认证的单位,有资格的认证机构等等。也是一个平台。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唯一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实施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CNAS由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简称为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简称为CNAL)合并而成。C NAS通过评价、监督合格评定机构(如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的管理和活动,确认其是否有能力开展相应的合格评定活动(如认证、检测和校准、检查等)、确认其合格评定活动的权威性,发挥认可约束作用。 这个是国家认监委授权的,就是认可一些机构,单位,证书的。 CQC及其设在国内外的分支机构是中国开展认证工作较早的权威认证机构,几十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认证工作经验,各项业务均成果卓著。如今,CQC在国内外共设有45个分支机构和200多家签约检测实验室,并与22个国外认证机构签署了认证合作协议,拥有7300多名各专业的专职、兼职审核员、检查员和技术专家,同时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完善的服务网络,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周到、高质量的服务。 CQC就是一个认证机构,可以认证很多,比如CCC。CQC.ISO.等属于中国认证机构NO.1了。不过听说很黑,认证的审核老师还要红包。。。 实验室是和CQC合作的,比如做CCC产品认证必须要样品送检,CQC就会指定一个实验室让你送去检测。。。合作关系。认证机构都是第三方。 总的关系基本就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去认证下发证书,证书达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会带有CNAS的标志),在国家认监委CNCA 上公示出来.。。。就这么简单。实验室就是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打工的。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监委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指定检测数据的比对,确定实验室从事特定测试活动的技术能力。 第三条能力验证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操作可行、非营利性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验证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国际准则制定有关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的基本规范和实施规则,统一监管和综合协调能力验证活动。 第五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基本规范和实施规则开展能力验证活动。 第六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并保存能力验证档案及相关记录,包括: (一)实施能力验证的有关文件; (二)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资质证明; (三)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对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确认记录; (四)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名单; (五)能力验证的技术报告; (六)能力验证结果和后续处理文件。 第七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国家认监委报告下一年度的能力验证计划,包括:名称、目的、能力验证的内容和关键技术要素设计、组织单位、实施时间、拟参加实验室的范围和数量、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资质证明和

审核材料等。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经批准的能力验证计划。 第八条能力验证的提供者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技术能力在相应领域和关键技术要素方面领先,并具备可持续性。 第九条国家认监委组织认可机构等有关方面,对能力验证的提供者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的,国家认监委确定其作为能力验证的提供者。 国家认监委鼓励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利用经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能力验证的提供者。 第十条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应当向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 能力验证结果离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一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通报年度能力验证计划的完成情况、能力验证结果、后续处理措施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组织实验室参加境外机构或者国际组织组织的能力验证的,境内的组织者应当事前将有关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包括:组织能力验证的境外机构、能力验证的提供者、能力验证内容和时间、参加实验室范围和数量(境内、外的数量)、能力验证结果的使用计划、交纳的费用、能力验证技术报告(可事后补报)等。 承担境外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的能力验证提供者,也应当将上述有关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第十三条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在能力验证活动完成后向有关方面通报能力验证活动的结果。同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能力验证结果,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能力验证满意结果的实验室名单。

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 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odm模式认证活动开展的条件 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现予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 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二○○九年六月四日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odm模式开展认证活动中的有 关事项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控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 证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包括安防、消防类产品)的实施及管理。odm

模式相关定义如下: odm 生产厂: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持有odm产品初次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组织。 odm模式:odm生产厂依据与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3.职责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odm模式ccc认证过程的认证受理、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证后监督等相关工作。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应履行本规定要求的认证相关责任和义务。 4.odm模式认证申请及受理 4.1以odm模式方式申请ccc认证证书应提交以下资料: 1)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和生产厂与odm制造商的odm协议。 2)odm生产厂与odm制造商关于认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协议。 3)odm产品铭牌(外部标识)、说明书。 4)odm初始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及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5)其它必要资料。 4.2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资料按相关程序进行受理并核查其真实性,根据相关规定核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应确保odm认证证书及认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5.odm认证证书的变更 5.1以odm认证方式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其它生产厂申请认证的依据。 5.2 odm认证产品变更申请须由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提出,经认证机构按相关程序批准后,其它odm认证证书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提交认证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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