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国家
标准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类
【文号】劳人护(1983)37号
【名称】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国家标准的通知
我部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3〕263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为GB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该《标准》自1984年3月1日起施行。《标准》文本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请各地区、各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执行该项《标准》做好准备工作,贯彻执行时应以出版社《标准》文本为准。
【章名】附一: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Techniealsafetycodeforhandheldmotoroperatedtool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787-83(国家标准局1983年发布1984年3月1日起实施)
为了防止手持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工具)在使用中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本标准对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作出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1.分类
工具接触电保护分为:
1.1Ⅰ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联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1.2Ⅱ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外壳Ⅱ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
1.3Ⅲ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2.设计、制造
2.1工具及其所配元件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或专业标准的规定。
2.2工具及其所配元件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国家或专业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获得批准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2.3工具在出厂时,必须附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有独立的章节说明工具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内容应包括必须注意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3.选购和储运
3.1工具的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选购和使用经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工具。
3.2工具在正常运输中必须保证不因震动、受潮等而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
3.3工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
3.4工具必须由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负责保管,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
4.安全技术管理
4.1工具的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包括:
4.1.1贯彻执行本标准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的要求。
4.1.2监督、检查工具的使用和维修。
4.1.3对工具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技术教育。
4.1.4对工具引起的触电事故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4.1.5必须按照本标准和工具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实际使用条件,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
b、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c、工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d、工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
e、操作者注意事项。
4.2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工具使用、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5.工具的合理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