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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检察职能与保障民生、服务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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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检察职能与保障民生、服务经济技展

张曦汪炎平

摘要本文指出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应当与服务民生、发展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在经济发展中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检察职能保障民生服务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5.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意见》,要求全国检察系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将自身职能与经济发展直接联系在一起,并提出为经济平稳发展服务。如何服务是新时期履行检察职能之关键,自然也成为检察人所面临的新课题。

一、检察职能保障民生、服务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

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是人民群众的最大期盼。当前处于矛盾凸显、犯罪高发、案件非常多的特殊时期,人民检察院不仅要将案件稳妥地处理好,同时还要使“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得到贯彻执行,“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i一为检察工作给予司法保障的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应当特别强调保障民生。就保障民生的内涵而言,在检察工作当中,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审理具体案件等一系列方式加以体现、加以落实。从司法解释来讲,对涉及到民生的案件,注重加强司法解释对全国检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在司法解释当中,如果遇到民生与发展和其他方面发生冲突的时候,就要向民生保障这方面加以倾斜。切实关心群众疾苦,纠正检察机关的职能与民生建设联系不紧的认识。

发挥检察职能为保障民生和经济发展服务,首先必须深刻认识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增强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经济平稳发展事关民主的根本问题,所以在履行检察职能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核心任务是保障民生。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思想的“官重民轻”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要将树立检察机关服务民生建设大有作为的观念,克服片面执法的思想,首先要改变重打击轻保护、重惩治轻预防、重办案法律效果轻办案社会效果的旧观念,树立检察机关服务民生全方位保障的观念:其次要改变离开自身职能谈服务民生、离开职责搞民生建设等不切实际的做法,树立检察机关立足本职服务民生的观念。

从检察机关的工作面来看,与法院等其他基层政法机关相比,基层检察机关没有更基层的机构设置,与老百姓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看似履行检察职能与民生的关系不是很强,但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变化,我国老百姓衣食住行等已基本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能否不断满足其安全、社交、尊重等需要就十分关键。检察机关虽然不具有直接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职能,但却能够通过履行检察职能,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规范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生工作中,应立足检察职能,努力提高执法办案的工作水平,以执法办案的实际成果促进民生问题的改善和解决。通过执法办案,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也是严重影响民生建设的社会治安问题、腐败问题以及其他与检察职能有关的社会热点问题。检察机关不能单纯就案办案,而应积极探究和拓宽服务的内容和路子,加强综合调研,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探索、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等有关单位提出防范措施和预防对策,在深入实际调查中拓宽新形势检察工作为服务当前地方经济发展的新途径。

二、保障民生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之路径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不仅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职责,更要全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把服务经济建设在首位。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坚持公正廉洁执法、创新检察工作。

(一)科学定位检察职责:化解社会矛盾之关键

检察机关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要注重法律政策效应,纠正偏差,力求社会效果。解决矛盾纠纷必然涉及到法律、法规和政策,检察机关执行法律,履行法律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张曦、汪炎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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