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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占有的案例

有关占有的案例
有关占有的案例

不动产

1.甲有一房,租给乙,租期两年,期间,甲又将房卖给了丙,

并进行了房屋登记。

甲将房屋卖给丙,并进行了房屋登记,丙遂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但在此之前,乙基于租赁合同这一债权关系,对房屋享有租赁使用权,就一般情况而言,物权相对于债权具有优先效力,但此种情况属特例,应当遵循“买卖不破租赁”

的规则,故乙仍有权对并主张其租赁使用权。

2.甲向乙借款80万,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

记,三个月后,甲又将房屋租给不知情的丙,租期两年,一年后,乙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

这种情形属于先抵后租,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实现时,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但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丙不能继续租住房屋,但乙拍卖时,丙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甲有一房,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

而后,甲又将房卖给不知情的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首先应当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地役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让)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甲将房屋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是未办理房屋登记,乙

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甲乙之间的房屋租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乙享有合法的债权。故虽然乙不能基于物权获得救济,但是他可以向甲主张债权请求权,让甲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因甲丙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进行了房屋登记,故丙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里体现了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原则。

4.甲有一房,租给乙,租期两年,期间,乙又将房租给了不

知情的丙。(占有连续)

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基于与乙的租赁合同,甲又是房屋的间接占有人,乙基于租赁合同是房屋的直接占有人。

丙能否取得房屋的租赁使用权取决于甲的意思表示,若甲同意,丙即获得房屋的租赁使用权,成为房屋的直接占有人,甲不得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甲不同意,丙相对于甲来说是无权占有人,甲可以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5.甲有一房,租给乙,租期两年,租期届满,乙拒绝交房,

并把它又租给丙。

甲对房屋的占有在乙拒绝交房时被侵夺,故甲可以向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乙可已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自己的占有移转给甲,也可以向丙要求要回房屋,以现实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

乙将房屋租给丙,丙遂成为房屋的特定继受人,这里就要分析并是否为善意。若丙为善意,甲对丙便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此时甲无法通过占有保护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行使物上请求权;

若丙为恶意,甲对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6.甲有一房,租给乙,租期两年,租期届满后,乙拒不交房,

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进行了过户登记。

甲将房屋卖给丙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甲即丧失了对房屋的占有,丙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故乙对房屋的霸占行为实际成为对丙的占有的侵夺,丙可以对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当然,亦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7.甲有一房,租给乙,租期两年,租期届满,乙拒不交房,

乙又将房租给丙,租期两个月,租期届满后,丙又拒不交房。

甲对房屋的占有在乙拒不交房时被侵夺,乙的占有又被丙侵夺。因为乙丧失了对房屋的实际占有,故甲无法向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儿乙作为被侵夺人,可对侵夺人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但这并非终局性的,房屋的是所有权人是甲,甲虽无法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但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并且既可以向丙,也可以向乙行使。

动产

1.家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据为己有,并将手机卖给不知

情的丙,丙拿到手机太兴奋一不小心将手机到地上摔坏了。

手机作为甲的遗失物,甲对其的占有已从手机不在其控制范围内开始就完全丧失了,只享有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乙将手机据为己有,卖给不知情的丙,丙遂成为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故不需为此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2.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据为己有,将手机租给丙使用,

租期一年,丙想试试手机的抗击打能力,遂从十层台阶将手机扔下,结果手机屏幕被摔碎,五个月后甲发现丙持有自己的手机,请求丙返还手机。

若丙为恶意的占有人,则在返还手机的同时,向甲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若丙为善意,且为他主占有,作为承租人,附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当妥善保管手机,避免其受不必要的损害,但丙却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将手机摔坏,具有明显的过错,给甲造成损害失,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并对其进行赔偿。

3.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捡到据为己有,并将其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六个月后,甲发现,请求丙返还手机。

丙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且作为质权人,对手机无使用权且具有保管义务,若手机在此期间手机因一般使用磨损、折旧,并虽无有过错,担仍需对甲进行相应的赔

偿;若手机在此期间因不当使用给甲造成损失,丙有过

错,应对甲进行赔偿。

4.甲将手机借给乙,被丙偷走。

甲的间接占有被丙侵夺,故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同时甲作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也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是是手机的所有权人。

乙的直接占有被丙侵夺,故乙对丙也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5.甲的手机被乙偷走,乙还没玩几天又被丙偷走。

甲的占有被乙侵夺,若手机仍在乙手中没有被丙偷走,则甲当然可以对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但是乙对手机的占有又被丙侵夺,丧失了对手机的现实占有,故甲不能再对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但可以基于手机所有人的身份,对乙、丙任何一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乙的直接占有被丙侵夺,可以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这里不分乙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但这并非终局性的,最终还是应回归到手机所有权人甲的手中。

6.甲的手机被乙偷走,乙将手机租给了丙。

甲的占有被乙侵夺,乙为侵夺人,乙将手机租给了丙,丙为特定继受人。这里需要区分丙是善意还是恶意。若丙为恶意,则甲对丙有权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善意,则甲对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但可以基于手机所有权人的身份,对乙或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乙是手机的间接占有人,可以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向甲移转占有,也可以直接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拿到手机后再议现实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

7.甲公务出差,住在丙酒店一晚,第二天早上因起晚,走得匆忙,将手机忘在了酒店,一路狂奔,好不容易赶上火车,一摸口袋才发现手机没带。而这时,手机已经被酒店清洁的大妈乙发现并据为己有。

就在火车启动的时候,手机已经脱离了甲的控制,就算甲有三头六臂也不能让火车为他一个人停下,甲即丧失了对手机的占有。而大妈乙虽持有手机,但是并未取得手机的占有,而由丙酒店取得,因为酒店房间属封闭空间,乙为占有辅助人而非占有人,故甲只能向丙酒店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另外,在刑法上,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8.(占有改定)甲于2014年10月1日将自己的手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再借用4个月,但甲却于11月1日擅自又将手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同时约定由甲借用2个月.

在有权处分的场合,占有改定可以导致所有权的移转;无权处分的场合,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甲于10月1日将手机卖给乙,乙即取得了手机的所有权,而甲只是手机的直接占有人而无处分权,故将手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此时占有改定不能善意取得,故不论丙是善意还是恶意,都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但若甲与丙约

定的借用期届满,即2015年1月2日,甲将手机通过显示交付的方式交到了丙的手中,丙这时便可以取得手机的所有权(善意取得)。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实例演示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案情介绍】 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A。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骤。 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请求权的主体。谁向谁提出请求,也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二是主张,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内容。三是法律规范,即请求权的基础。 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请求权。第一,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断请求权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请求权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即谁向谁提出什么请求?这是分析问题的前提。第二,对请求权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通盘进行检索。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契约上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请

幼儿园大班区域活动案例分析

幼儿园大班区域活动案例分析 一、案例描述 区域活动开始了,孩子们根据自己的喜好自由的选择了不同的区域开始玩游戏,我发现构建区一个人也没有。于是,我说:“创 想区谁愿意去玩啊?”可是没有人理睬。也许是幼儿光顾着玩游戏没有听见吧,于是我耐心地提高了嗓门:“今天谁愿意去玩纸箱啊?”这时,孔妍举手说:“我去吧。”后来有几个幼儿也陆续的响应T,要去构建区玩。 构建区“纸箱加工厂”的游戏开始了,从窗口望去,孔妍等几名幼儿都在玩,可是一会儿游戏就结束了。见此情况我就从头到 尾把整个游戏的过程和玩法讲给了她们听,并给她们几个人分配 了不同的角色,在我的辅导下创想区里的“纸箱加工厂”总算顺利 的开展起来了。在区域活动进行到一半的时候,我发现构建区里 乱成一团,跑过去一看,正在玩开“小汽车”的游戏呢。看到我来又赶紧玩起了纸箱,嘴里却不停的说一点都不好玩。 二、分析 区域活动本身具有自由、自选、独立而协作的优势,可今天构建区在没有人的情况下是老师介入,和幼儿商讨后幼儿才去游 戏的。根据孩子的反应我做了以下的原因分析:

㈠投放的材料的问题 1.在投放材料的过程中,发现幼儿的兴趣已经不高了,没有及时的调整材料,材料也比较单一。 当幼儿对某样事物有着浓厚的兴趣时,便能在活动中保持愉快的情绪,处 于积极主动的探求状,态兴趣是幼儿学习的原动力,而幼儿的能力与水平又是制约其发展的影响因素。当幼儿觉得游戏也就如此时,她们就会失去活动的兴趣,也就不愿意再玩了。 2.投放材料时没有考虑到个体差异。每个幼儿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这些个体之间难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而幼儿教育要允许幼儿以适合自己的方式、速度去学习、探索,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个幼儿都能体验到成功。活动区投放的材料不能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是按从简到繁,从易到难的方式进行有计划的投放,维持幼儿持久探究的兴趣。 ㈡教师的指导在区域活动中,教师是观察者、引导者。我们支持、鼓幼励 儿自发地探索和操作材料,根据幼儿在区域中的表现,随时给予一定的帮助、指导。我们建立区域活动常规,引导幼儿自主地进行区域活动,培养幼儿自主自律能力。我的指导对于幼儿来说没有具体的评价,幼儿在游戏中没有兴趣,出于我的威严才继续游戏的,没有足够的空间给他们,应该给予鼓,励为幼儿轻松和谐 的环境。 创 三、对策与思考

所有权的类型

所有权的类型 李绍章 一、所有权类型化概述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的类型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规范。 (一)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 按照同一物上是否可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形式都是单一所有权,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存在着双重所有权形式,英美信托制度信托财产所有权也被学者称为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利益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客体,所有权可以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洗衣机的所有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关于此,在第三节和第四节还专门有介绍。 (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划分,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等。 (四)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

按照财产所有制形式,所有权可以分为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公有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私营企业或者私营团体财产所有权;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是指含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混合形式,本质上仍然可以分别归属于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 (五)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主体之数量,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单独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为单一的所有权,这是所有权的常态;共有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最新物权法论著常以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来进行分类研究,这也是物权法草案的一种分类规范。笔者在本节也主要介绍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二、国家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由于国家所有权所处的历史条件与政治环境不同,功能各异,为国家所有权下一个抽象的、统一的定义诚非易事。民法学界也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对此积极探索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笔者认为,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界定国家所有权的定义不应脱离民事权利的视角,鉴于此,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国家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到国有财产的界定、运用和保护。

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 案情: 1999年12月3日,湖南永丰公司与浙江顺风公司签订了新闻纸造纸机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永丰公司向顺风公司提供造纸机一台,型号LQZ324G1575MM,单价为218万元。技术参数:车速90-180米/分;日产量15吨/天。永丰公司负责免费安装。顺风公司按月分期付款:12月底付40万;1月底付50万;发货后付50万;安装后付36.2万;安装调试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21.8万元。合同定金20万元,签约后立即支付,且定金到后合同生效。产品保证期限为一年。设备由永丰公司代运,运费由顺风公司承担。同时,双方又订立了四份附件,永丰公司提供价值585382元的通用产品,顺风公司承担该产品安装费1万元。合同订立后,顺风公司即支付了定金20万元。2000年4月底,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顺风公司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运行正常,同意接受。20 00年9月1日,双方为了设备质量及付款问题再次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对造纸机的多余设备退还给永丰公司;永丰公司应在9月15日前派

员共同主持调试纸机,并在9月底前使新闻纸日产量15吨;顺风公司在对方解决纸机遗留问题后,在200 1年4月底前付清全部余款。补充协议签订后,永丰公司派人进行检修,双方对此作了二份纪要,双方一致确认:未最终解决“提高车速,使日产量达到15吨”。2001年4月,永丰公司副总等来浙江签署了一份备忘录,顺风公司当日支付了5万元。6月顺风公司为减少损失,自行将该纸机全部拆除。顺风公司共支付货款1722492.05元。 2001年9月,永丰公司起诉顺风公司,要求支付未付货款1073902.95元,代运费、安装费76596.71元,违约金745875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顺风公司提起反诉,以该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判令退还全套设备(含通用设备);返还货款1722492. 05元,安装费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629659.15元。 争议焦点: 经过审理,合议庭对本案是否存在产品不符合约定、责任归属以及应否退货等问题都达成了共识。但对被告是否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对被告未按时付款是否已经构成违约存在分歧。有的认为,被告未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的则认

区域活动案例分析

区域活动案例分析 阶段幼儿游戏情况分析: 在之前的游戏中,我观察到随着孩子们的游戏主题的展开,他们的游戏情节开始复杂起来,游戏经验也得到了不断积累。孩子们的交往也摆脱了对现有游戏玩具的依赖,开始与同伴进行言语的交流。娃娃家游戏中“爸爸”、“妈妈”会想很多相似于成人在家庭中所做的事来模仿,如买菜、烧饭,招待客人。 会带娃娃去看病,在家中还会开生日会等。爸爸还会穿上工作服煞有其事的去上班。他们游戏角色越来越逼真,游戏行为也形象具体起来。其次在每次游戏前孩子们也从原先挣抢角色到开始互相讨论、协商各自的角色,如孩子们会表示以换班的办法轮流担任角色,或是角色谦让给没做过的一方来做。他们绝大多数对自己所扮演的角色有浓厚兴趣,能主动地投入,并能按事先商讨好的角色的任务去游戏,有时还会创造性地发展一些。如在小舞台游戏中,孩子们会分配好主持人、小演员这些角色,主持人维护好舞台的次序,为演员报节目,同时随着游戏情节的扩展还相继出现了一些设计演出票、宣传广告等金点子。但在游戏中也逐渐出现幼儿解决困难的能力较薄弱,游戏的独立性还不够。 角色游戏计划: (一)预估游戏主题内容:娃娃家、小饭店、医院、小舞台、理发店、小工地、医院。 (二)环境材料介绍: 1、超市游戏 除了为孩子提供了工作服、货品外我们将认知活动的内容隐含在所提供的游戏材料之中,使幼儿通过操作主动获得多方面经验。如在小超市中我们在货架上标上了一定数量的图形,让幼儿练习物数一致的摆放货物。 2、筑工地游戏 在建筑工地游戏中我们为孩子们提供了多种拼插积木还收集了半成品和废旧物品,让幼儿在宽松愉快的情境下选择游戏材料,使他们进行创造性构建。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后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3月1日甲交琴时,向丙表示,欲借用5天,丙表示同意,并支付价金。甲于3 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交付。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变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事实。 答:①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属于继受取得,法律事实为其父的死亡,甲取得A琴的所有权; ②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并顺利完成交付,法律行为为买卖行为,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了丙; ③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属于无权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善意取得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丁取得A琴的所有权。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与丙:甲将A出卖于丙,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向丙借用A琴5天,丙同意,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如甲到期不归还A琴,丙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甲主张权利。 甲与丁: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二、2006年2月1日,甲价值2万元的翡翠被乙盗走。乙以3000元的价格出让给翡翠鉴定、雕刻师丙。试依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 1.2008年2月7日,甲发现丙占有该翡翠,甲能否向丙主张返还?为什么?答: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因有二: ①在本案例中被盗翡翠价值2万元,丙属于专业人士具有判断该翡翠价值的能力,应知3000元的价格不合理,可判断此物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得对抗甲的所有权。故丙不能取得翡翠的所有权,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 ②虽然2008年2月7日距离被盗之日2006年2月1日已经过去了两年,但是在我国无偿回复请求权是要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因此本案例中起算点应是2008年2月7日,甲并不会因为

不安抗辩权案例

不安抗辩权案例 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 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 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 于同年9月 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 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的提出」 本案主要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 区分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 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 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 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 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 务交付货物。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 整顿,因此可明知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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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大班区域主题活动案例分析 一、案例描述: 区域主题活动开始了,本学期我班开展的是小叶子摄影楼主题活动。孩子们根据自己的喜好自由的选择了不同的角色进行游戏。我发现后期制作区一个人也没有,我说:“制作区谁愿意去玩啊?” 也许是幼儿光顾着在玩游戏没有听见吧,于是我 耐心地提高了嗓门:“今天谁愿意去给相框、模型小汽车进行装饰制作 呀?”这时,琪琪抬头看了我一会儿,举手说:“我去吧。”后来有几个幼儿也陆 续的响应了,要去制作区玩。 制作区的活动开始了,开始几名幼儿都在专心手工制作,可是一会儿就结 束了。见此情况我就给她们几个人重新分配了任务,在我的辅导下,活动总算又顺 利的进行起来了。在制作活动进行到一半的时候,我发现制作区里又乱成一团,跑 过去一看,皱纹纸,剪刀,硬纸板扔的桌上地下到处都是,孩子们看到我来了又赶 紧认真制作起来了,嘴里却不停的说一点都不好玩。二、分析 区域主题活动是提供给幼儿一个自我发现,自主学习以及和同伴进行合作游 戏的活动形式,它灵活多样,能开发幼儿潜能,满足每个幼儿的不同发展需要, 是最受幼儿欢迎的活动之一,可今天制作区在没有人的情况下是老师介入,和幼儿商讨后幼儿才去活动的。根据孩子的反应我做了以下的原因分析: (一)投放的材料的问题 在投放材料的过程中,发现幼儿的兴趣已经不高了,没有及时的根据主题活动的延伸,根据孩子来自生活中的兴趣与需要,选择与之相关的材料,材料也比较单一。当幼儿对某样事物有着浓厚的兴趣时,才能在活动中保持愉快的情绪,处于积 极主动的探求状态,兴趣是幼儿学习的原动力,而幼儿的能力与水平又是制约其发展的影响因素。当幼儿觉得游戏也就如此时,她们就会失去活动的兴趣,也就不愿意再玩了。 投放材料时没有考虑到个体差异。每个幼儿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这些个体之间难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而幼儿教育要允许幼儿以适合自己的方式、速度去学习、探索,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个幼儿都能体验到成功。 (二)教师的指导 在区域活动中,教师的角色定位更要体现出她是幼儿发展的支持者,合作者,

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合同法案例1

合同法案例 1、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A牌电热水器,500元/台,乙回邮件称“如果400 元/台,则购买200台,卖方收到邮件后10日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但本公司现货只有100台,另100台1个月后送到”,乙方未回复。甲方派业务员李某将100台货品送到乙处,乙方验货后按400元/台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100台20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违约,遂派人20天时将另100台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代表只好将热水器存放在丙方仓库(仓储公司),入夜大暴雨,机器全部毁损,甲诉至法院。 (1)寄价目表——要约邀请(2)乙方发电邮——要约(3)甲回电邮——新要约 (4)乙未答复——合同不成立(5)甲送100台乙接受——以行为承诺,合同成立 (6)甲另送100台乙拒,合同不成立(7)甲丙仓储合同成立,丙应承担赔偿责任。大暴雨不构成不可抗力。 2、(后履行抗辩权案例)某医院与东方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建一大型综合性 门诊楼工程。双方合同中约定,工程于2009年5月4日开工,医院负责工程现场三通一平,但此项工作迟迟没有完成,致使工期拖延一个月。医院请求法院认定建筑公司违约,要求赔偿,问法院应否支持医院的主张? 答:东方建筑公司不违约。并且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窝工、停工损失。 3、(不安抗辩权案例)甲乙双方1月1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方卖给乙方1批设备,总价620万元,约定1月15日交货,1月20日付款。甲方交货后,乙方认为质量较好,又于1月18日与甲签订另一笔购货合同,设备价值500万元,约定2月10日交货,2月30日付款。后至2月10日,甲方拒绝交货,因为乙方一直未付第一笔货款,乙方欠缺信用。甲方主张是否成立?如乙方支付第一笔货款,并对第二笔货款提供担保,甲方应否付货? 答:成立(举证责任);应该付货。 4、抗辩举例:甲卖给乙价值10万元的电器,乙收货后发现该批货无安全认证标志,即以 甲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由拒付货款,并准备退货,如果此时甲债权已转让给丙,则乙对甲的抗辩以可向丙行使吗? 抵销举例:甲乙双方根据承包合同,甲欠乙100万元工程款,乙与丙协商,将债权转让给丙。后丙向甲主张100万元债权,但甲向丙发出书面抵销通知指出,乙公司尚欠甲公司60万元误期损害赔偿费,在债权转让之前已到期,因此只能向丙支付40万元。丙反对,称此乃另一法律关系,与己无关,丙的反对是否有效? 5、(后履行抗辩权)甲方2005年1月将办公楼建设工程发包给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三通一平”于2005年6月完成。乙方2006年8月交工。但甲方“三通一平”工作至2005年9月才完成,乙方公司此时得以进入工地。至2006年8月,乙方不能按期交工。请问,乙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答“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有权顺延工期(行使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顺延工程日期,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方式。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6、(不安抗辩权案例)甲方、乙方在1月20日签订了合同,由甲方卖给乙方一台价款为620万元的机器,交货时间为1月25日,付款时间为2月25日。1月25日甲方交货后,乙方认为机器质量很好,又于25日与乙方签订合同,再购买一台机器。发货日期为3月25日。乙方2月25日未付款。至3月25日,甲方公司可以乙方公司未支付第一份合同的货款为由拒绝第二份合同的发货,因为乙方欠缺信用。 应注意的问题: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对方提供担保,应当履行。

区域活动案例分析

区域活动案例分析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教育教学案例 区域活动案例分析 活动设计背景: 随着年龄的增长,中班幼儿的游戏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这为幼儿社会交往能力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游戏能力与水平有了很大的发展,与同伴的合作性游戏也逐步发展。中班幼儿相对来说已经积累了一些有关角色游戏的知识经验,游戏内容开始向广泛的社会生活扩展,在游戏中喜欢模仿接近的、熟悉的成人生活。他们游戏的目的性、计划性、独立性增强了,角色间的关系更复杂了,游戏中的合作意识增强了。在游戏中,他们能够自主选择伙伴、发展情节,充分运用玩具开展游戏,并广泛地与同伴交往。介于他们喜欢摆弄各种小工具拆螺丝的兴趣,我设计了角色区《亲亲宝贝修理部》。 案例描述: 《宝贝修理部》是我们新开设的活动区,我们请家长配合收集了一些废旧的小型家电,以及钳子、扳手等一些修理工具。材料非常简单,很好收集,起初这些简单有趣的活动材料非常吸引孩子们,引起了他们极大的兴趣,也带给了他们游戏的快乐。每次活动会有5名孩子进入,一名幼儿扮演店长,两名幼儿扮演工作人员,剩余两名幼儿扮演顾客。在游戏中他们试着模仿生活中这些真实的场景:顾客来了,店长主动迎接,与之交谈,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修理,负责维修的孩子就拿着工具拆拆装装,随意摆弄着。 又到了区域活动时间,孩子们根据自己的喜好自由的选择了不同的区域开始玩游戏,我发现角色区里一个人也没有。于是,我说:“修理部谁愿意去玩啊”可是没有人理睬。也许是光顾着玩游戏没有听见吧,于是我耐心地提高了嗓门:“今天谁愿意去角色区玩啊”这时,杜佩萱举手说:“那我去吧。”后来有几个幼儿也陆续的响应了,要去角色区玩。修理部的游戏开始了,从外边望去,杜佩萱等几名幼儿都在玩,可是一会儿游戏就结束了。见此情况我就从头到尾把整个游戏的过程和玩法讲给了她们听,并给她们分配了 不同的角色,在我的辅导下角色区里的游戏总算顺利的开展起来了。在区域活动进行到 一半的时候,我发现角色区里乱成一团,跑过去一看,他们正在玩开“打电话”的游戏呢(因为我们投放的有手机在里边)。看到我来又赶紧玩起了,可嘴里却不停的说一点都 不好玩。

商法所有权转移案例

★案例★(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1、天津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由天津发运电脑5000台到广州,预计7月27日货物可以抵达广州。货物启运后,同日天津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7月14日广州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发电子邮件通知天津公司,要求购买该批电脑。7月19日,双方在网上就电脑价格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为了稳妥起见双方又于7月22日用传真互致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书。7月29日,货物抵达广州后,广州公司提货时,发现因轮船底舱进水,部分电脑包装有海水浸渍痕迹,影响正常销售。广州公司提出,电脑在运抵广州之前已经进水,据此要求天津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7月20日轮船经过青岛海域时,曾遭受台风侵袭,此事可能是轮船货舱进水的原因。 【问题】 1 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成立,于何时成立? 2 对于这批电脑的损失,何方应承担风险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涉及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通常称为路货买卖。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运输物,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以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路货买卖较一般买卖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2)出卖人把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以及货物的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收益。正由于路货买卖的上述特点,有关路货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各国立法例上往往采取“在买卖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原则,也即买卖成立之后,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给买方,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 2、Shared Imaging(SI)是一家美国公司。该公司从德国的Neuromed公司购买移动磁共振成像仪(MRI)。买卖双方一致认为,该设备在装运港装运时还处于运转良好状态,但在到达最终目的地时受损。修复该产品需支付28.5万美元。两家美国保险公司预支修理费对买方进行了赔偿,并作为买方索赔的代位人对卖方提起诉讼,主张货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贸易合同的交货条款是CIF 纽约港,买方安排并支付结关和运至卡尔马特市(Calumet City,美国的最终目的地)的费用。在付款条件之前有一项说明,“检验合格后接受”。合同规定MRI产品的所有权在Neuromed收到买方所支付的全额货款之前仍旧归卖方。SI公司预付了定金,但在MRI运抵卡尔马特市之前并未支付全部货款。 【问题】纽约联邦法院所面临的问题是:货物损毁的风险何时转移到买方? 谁承担这批货物的损失? 【案例评析】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CIF 指的是包括货物成本、保险费加指定目的地运费在内的目的港到岸价格。可是,UCC仅适用于两个美国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当合同涉及到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时,CISG 就高于UCC了。美国和德国(以及其他60多个国家,但不包括英国和日本)均为CISG的缔约国。因此,纽约联邦法院决定采用CISG 条款来裁定买方和卖方究竟谁应该承担MRI 货损的风险。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指定何国法律为适用法律,但双方的营业地点位于两个不同的CISG缔约国内,而且没有就排除CISG的适用性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法院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相关的法律应用

蓝月亮洗衣液市场占有率调查报告(完成稿)

调查报告

摘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洗衣要求越来越高,对洗涤用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洗涤产品种类不断增多,并且逐渐朝着绿色环保、功能化、专业化、系列化的方向发展,洗衣液这类洗涤用品符合这一要求。深谙于洗涤之道的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秉承“一心一意做洗涤”的理念,将国际尖端技术融入中国人的生活,成为洗涤行业的潮流代表。作为国内最早从事家庭清洁剂生产的专业品牌,蓝月亮系列产品体现了“轻松清洁,解放劳力”的宗旨,塑造了品牌独具的“高效、轻松、保护”的鲜明个性。十多年来,蓝月亮产品广泛地进入中国人的家庭,赢得了大众的真诚信赖。与国际洗涤业发展同步,为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尽力,蓝月亮人,追求不息!在蓝月亮洗衣液四度蝉联洗衣液“冠军大奖”,引领液体洗衣新时代下,我们小组决定运用本学期学习的市场调研知识对蓝月亮洗衣液市场占有率在苏州横塘范围内的消费者展开调查。

目录 一、调查项目简介 (1) 1、调查目的及意义 (1) 1.1调查目的 (1) 1.2调查意义 (1) 2、调查时间及地点 (2) 2.1调查时间 (2) 2.2调查地点 (2) 3、调查对象及样本量 (2) 3.1调查对象 (2) 3.2调查样本量 (2) 4、调查方式 (2) 二、调查结果分析 (3) 1、调查数据分析 (3) 2、调查结果分析 (14) 三、附录 1、问卷 (15) 2、数据 (16)

一、调查项目简介 1.调查目的及意义 1.1调查目的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洗衣液产品已由过去单一的洁净功能发展成多功能型,具有去污、除菌、柔顺、护色、护肤、易漂洗等各种功能。伴随着品牌数量的集中爆发,领先品牌的集群优势也逐步显现。根据尼尔森2010年年末的数据显示,该品类里销售Top5品牌共占据六成的市场份额,其中的冠军品牌蓝月亮更是凭借44%的市场份额,牢牢占据中国洗衣液市场的头把交椅。为了验证蓝月亮洗衣液市场占有率的领先地位,以便能够完善自身产品,更好的为用户提供服务,我们做此调查。 1.2调查意义 蓝月亮在衣物洗涤剂的大举进军,给国内洗衣剂市场带来了新的竞争活力,也必将加快行业的洗牌和升级。因此,了解蓝月亮洗衣液在市场上占有率下的顾客认知度和满意度,让顾客能够更明确的选择值得信赖的洗衣液品牌,更深层次的了解蓝月亮洗衣液和不断拥护使用蓝月亮洗衣液。

企业十种常见的合同风险及相关案例

企业十种常见的合同风险 从法院审理的涉及企业合同的案件来看,常见的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例如:某机器厂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系列生物工程制品。签订协议后,某机器厂先期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技术使用费。但对方却未履行义务,一走了之,人去楼空,致使某机器厂的投资无法收回。 问题二: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问题三: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医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经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方高呼上当。 问题四: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

(完整版)幼儿园大班区域活动案例分析

幼儿园大班区域活动案例分析 一、案例描述: 区域活动开始了,孩子们根据自己的喜好自由的选择了不同的游戏区域,我发现益智区一个人也没有。我说:“益智区谁愿意去玩啊?”也许是幼儿光顾着在玩游戏没有听见吧,于是我耐心地提高了嗓门:“今天谁愿意去玩迷宫、棋子和拼图啊?”这时,宋佳凯抬头看了我一会儿,举手说:“我去吧。”后来有几个幼儿也陆续的响应了,要去益智区玩。 益智区的游戏开始了,开始几名幼儿都在玩,可是一会儿游戏就结束了。见此情况我就给她们几个人重新分配了角色,在我的辅导下,游戏总算又顺利的开展起来了。在区域活动进行到一半的时候,我发现益智区里又乱成一团,跑过去一看,玩棋子的在堆高,拼图的正在玩撒雪花的游戏呢。看到我来了又赶紧玩起来了,嘴里却不停的说一点都不好玩。 二、分析 区域活动是提供给幼儿一个自我发现,自主学习以及和同伴进行合作游戏的活动形式,它灵活多样,能开发幼儿潜能,满足每个幼儿的不同发展需要,是最受幼儿欢迎的活动之一,可今天益智区在没有人的情况下是老师介入,和幼儿商讨后幼儿才去游戏的。根据孩子的反应我做了以下的原因分析:(一)投放的材料的问题 1、在投放材料的过程中,发现幼儿的兴趣已经不高了,没有及时的根据主题活动的延伸,根据孩子来自生活中的兴趣与需要,选择与之相关的材料,材料也比较单一。 当幼儿对某样事物有着浓厚的兴趣时,才能在活动中保持愉快的情绪,处于积极主动的探求状态,兴趣是幼儿学习的原动力,而幼儿的能力与水平又是制约其发展的影响因素。当幼儿觉得游戏也就如此时,她们就会失去活动的兴趣,也就不愿意再玩了。 2、投放材料时没有考虑到个体差异。 每个幼儿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这些个体之间难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而幼儿教育要允许幼儿以适合自己的方式、速度去学习、探索,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个幼儿都能体验到成功。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 +-- 十三李某加工他人的物品引发的所有权争议案张某出国前,将价值500元的一段硬木交给李某保管。李某发现该木头很适合雕刻,就把该段硬木雕刻成一件艺术品,经专家评议,价值在1万元以上。张某和李某对这件艺术品的归属发生争议。若张某将该艺术品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问题】 1.对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所有权归属争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原始取得,还是传来取得? 【答案】 1.该硬木因加工归李某所有。李某应当给付张某500元,张某如还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李某赔偿。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原始取得。 【解析】 1.在他人的物上进行加工,如果双方对加工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的,一般依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的价值而定其归属。本题中,经加工后产生的新价值远远大于原物的价值,所以加工物应该归加工人李某所有,但是李某应该赔偿张某的损失。

2.因为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所以张某出卖该艺术品应该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因为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王某是善意、无过失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王某可以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王某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取得的,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 案例十四赵平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案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1 999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

超市粮油产品市场占有率调查报告

超市粮油产品市场占有率调查报告 1

武汉超市粮油产品市场占有率调查报告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央和各省市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年。粮油行业关乎国计民生,如何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求新思变,下面这份调查或许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一、基本情况 1、调查时间: .7.19—— .7.24 2、调查目的: 摸清武汉超市粮油品牌及其市场份额,为公司相关产品进军市场提供数据参考。 3、调查对象: 武汉大小超市共16家,如下: 家乐福光谷店、麦德龙古田四路店、沃尔玛宗关店、卜蜂莲花竹叶山店、好又多长青店、大润发循礼门店、中百仓储后湖店、武商量贩广埠屯店和中商平价长丰店9家大超市,以及中百超市的7家分店。 4、调查方法: a、从抽样调查到典型调查。经过抽样调查——即9家大型超市的调查,摸清市场上的主要品牌,然后经过典型调查——即7家中百超 2

市的调查,立足本土,搜集大量数据,最终筛选出米、油、面品牌的前三甲。 b、以实地调查为主,文案调查为辅。无论是产品摆放、包装还是产品上架率,都是必须”脚踏实地”一眼一眼”瞄”出来的。至于品牌方面的基本信息、产业结构乃至业界评价和口碑,则是在网络上就能通晓一二的。如此结合,虽不至于逻辑严密无误,也算有理有据,调查结果也更有说服力。 二、行业概述 粮油行业的产品主要是米、油、面,下面分别进行说明。(市场占有率算法,见附录) 1、米,根据中国<大米国家标准>规定,按类型分为籼(xiān)米、粳(j īng)米和糯米三类,其中,籼米就是人们一般所说的南方米,粳米就是常见的东北米。所谓的”香米、贡米、富硒米、珍珠米”这些都是生产者根据大米的外形、特点、加工工艺以及营销需要进行命名的,是商品名称,并非国家规定的名称。 近年来,进入品牌时代的大米市场正向着无公害、营养高、口感好、方便实用方向发展,精制米、小包装米、免淘洗米在市场上十分畅销,相对普通大米有很强的竞争力,市场的潜力很大。 经过调查,武汉大米市场分别由国宝桥米、中粮集团(福临门、五湖、屈家岭、金俸皆为中粮子品牌)和北大荒米业占据头三甲位置, 金健米业紧随其后。见图如下: 3

抗辩权的分类及例子

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抗辩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两类: xx 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一)xx 抗辩权 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举例: 诉讼时效已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 (二)延期性抗辩权 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它包括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担保法上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如: 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 万元,没有约定先交钱再拿货还是先拿货再交钱。因此若甲不给价款,乙就有权不给钢材,乙行使的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的说他们应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例如:

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 万元,约定乙先交货,甲再给钱。如果乙不能按时交货,甲就有权拒绝给付价款,或者,乙只能交约定钢材二分之一的货物,甲也有权拒给货款,甲行使的就是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例如: 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 万元,甲先交钱,乙再发货。交货之前,乙厂发生大火,甲有证据证明乙厂不能按时交货,而且乙也没表示可以提供担保,甲出于对自身货款安全的考虑,就有权拒付价款,甲在行使不安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 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 万元,丙作为甲的保证人,在甲不能及时交货的时候承担保证责任。正好甲破产了,尚未清算,没能力给付价款,此时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不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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