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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其软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1年2月) 2011-02-23

久其软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1年2月) 2011-02-23
久其软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1年2月) 2011-02-23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2011年2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4)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8)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9)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10)

第六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下属公司及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事件的人员均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督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1、发生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任何担保的。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标准;

3、未达到第1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通过新股发行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股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或1/3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等发生重大变化);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修正盈利预测;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

5、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12、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条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下属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资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秘书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制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及履行审批程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报告义务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秘书办理相关信息汇集、整理、管理、跟踪和披露等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知道该事项发生或拟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需提交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八条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公司、下属公司及公司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持“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以内。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六局发〔2011〕313号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或各二级单位等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或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二级单位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工作。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工作。 第五条下列人员为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及领导班子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公司各派出机构负责人; (五)上述单位或公司指定的日常联系人。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及各派出机构负责人、各二级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名部门主任级别人员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日常联系人,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副主任作为本部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日常联系人,日常联系人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并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如日常联系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具体工作。公司各部门、各二级单位的办公室或相关的专门机构

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资有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试行)【模板】

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资有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信息报告流程,做好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是信息归集、分析和反馈的责任主体,负责工作职责内公司信息的归集、分析,负责及时、全面、真实的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公司信息分类及传递 第四条定时信息 定期信息是指记录公司某一时间段内业务变化状况的周期性信息,是通过月报或周报等形式定期流转的总结性文件。 第五条即时信息 即时信息是指记录常规动态业务变化状况的信息,是通过快报形式流转的文件。公司即时信息包括: 1、公司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 2、公司战略规划及期间调整; 3、公司项目投标信息; 4、公司合同签约信息; 5、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第六条突发及预警信息 突发及预警信息是指描述或预警公司各类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它是通过快报形式流转的文件。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负责将定期信息、即时信息和突发预警信息的内容、时间书面送达主管领导,同时报送电子邮件。 第八条信息提供单位要坚持以下原则: 1、及时性原则: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信息送达。 2、准确性原则:应根据事实制作信息,不得含糊其辞或加入主观臆测。 3、完整性原则:为了提高决策质量,信息中对发生事件的描述应连贯、完整。对于即时类信息,初次上报时优先保证其及时性,同时应通过后续信息上报保证其完整性。如有信息传递对象遗漏、内容残缺、错误等情况,接收者有责任指出问题并追踪更正。 4、扁平化原则:除了必须经过审批才能发出的信息,其他所有信息应一次性传递至所有指定对象。 5、保密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对所传递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未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信息传递第一责任人,并应指定专人进行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传递工作,在信息传递中,若发生问题,影响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信息传递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资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兼并收购、业务分拆、战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预算等在内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公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该等信息很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事件、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事项向总经理办公室汇报并交由总经理办公室处理,涉及董事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须予对外披露的事项在向公司总经理并向董事长汇报后安排披露工作;需要披露的事项根据《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凡公开披露的公告应在披露时同时报送董事会、监事会阅知。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诊断不明、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时了解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依据《全国死因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本院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填写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及根本死因。 4、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联、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5、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6、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内部控制手册-公司内部信息沟通.doc

内部控制手册-122企业内部信息沟通1 12.2企业内部信息沟通 1.1 概述 规定了XX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总部及其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是指XX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参股或控股)或托管或由上海XX 有限公司托管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管理,旨在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内部信息沟通流程,保证公司各项信息传递高效、准确。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XX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总部及其下属公司。 1.3 相关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反舞弊工作条例 XX保密条例 举报投诉及举报人保护制度 XX应急预案。 1.4 职责分工 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投诉处理的跟踪及反馈。

接口部门:负责与本接口单位的投诉处理的跟踪及反馈。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在信息沟通中不符合事项的改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内、外部的信息沟通、信息的宣传。 1.5 流程图 12.2 企业内部信息沟通 审计监察部 责任部门相关部门信息接口部门 落实、执行 收集信息 开始 是 回复相关部门 归档保管 是否需要传递 否 归档保管 R2/R6

R3-4 R5 建立内部报告 流程 建立舞弊处理 程序 建立反舞弊举报投诉机制 R1 建立舞弊案件处理报告 内部报告保密 R7 R8 R10 R9 结束 1.6 控制目标 序号《内控手册》唯一具体控制目标编号控制目标目标类别

1 12.2-CT1 确保建立合理规范的内部信息报告流程经营效率目标 2 12.2-CT2 确保信息沟通及时准确经营效率目标 3 12.2-CT3 确保内部信息得到及时处理经营效率目标 4 12.2-CT4 确保信息报告机制能有效发现舞弊行为经营效率目标 5 12.2-CT5 确保内部资料不被泄露经营效率目标 1.7 控制矩阵 风险编号风险描述 对应控 制目标 编号 关键控 制措施 编号 关键控制措施 不相容 职务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一、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健康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幼 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当地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内容,从政策、经费、 人员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决策 提供科学依据。 ,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健 康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等 工作。建立妇幼健康信息管理科,选派懂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统计分析的人员 充实到工作岗位,信息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定,原则上县级1,2人。信息管理科要 配备专用计算机,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对相关数据按国家保密规 定处置。 ,三,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 完善各机构妇幼健康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时限将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县妇幼 健康服务机构。 二、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内容,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均要启用全省统一的妇 幼健康信息登记表卡册和妇幼健康年报调查表,表卡册由各级自行印制。“三网监测”及各类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信息由信息管理按照项目要求,完成信息的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及考核等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

,一,建立原始登记,包括分娩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孕产妇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登记、孕产妇传染病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等。 ,二,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按月上报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三,配合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死亡孕产妇调查,提供死亡孕产妇病历、抢救记录等医疗保健资料,做好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及评审工作。 三、做好妇幼健康台帐管理及质量控制 ,一,村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全村,社区,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妇幼保健工作台帐,按月实施质量控制后,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二,乡卫生院要建立全乡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等管理台帐,按季度开展信息质量控制,上报湖南省孕产妇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湖南省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到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三,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建立全县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儿童死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台帐,每季度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参考范文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参考范文 撰写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参考范文 信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信息管理的内部控制,保证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公司通过信息化系统所产生的信息数据数据。 第三条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防止公司信息系统被非授权地访问、使用、泄露、分解、修改和毁坏,从而保证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追责性,保障信息系统能正确实施、安全运行。 第四条信息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务于企业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第二节分工及授权 第五条对操作人员授权,主要是对存取权限进行控制。设多级安全保密措施,系统密匙的源代码和目的代码,应置于严格保密之下,从信息系统处理方面对信息提供保护,通过用户密码口令的检查,来识别操作者的权限;利用权限控制用户限制该用户不应了解的数据。操作权限的分配,以达到相互控制的目的,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六条本公司信息系统针对不同部门、不同人员、不同分工进行授权。不同人员的对同一数据的权限不同。根据实际情况,人员对数据又分为管理权限、操作权限、查看权限等。对人员新增授权需经授权人员 第 2 页共 5 页

所在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对其授权。 第七条为了保证信息数据完整性、可追溯性,信息系统所有用户对信息数据没有删除权限,只有作废权限。第八条信息部门需要加强信息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信息及时清理或截图上报。第三节控制措施第九条建立严格的信息流程,不同节点的操作人员不同。不得有一个人具有一个流程的全部操作权限。第十条对数据库进行严密的加密算法,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对数据库进行异地备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确实需要查询以前数据或对以前发生的数据进行存取的,由需求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有权机构或人员批准后,由办公室与有关部门相结合,对相关人员暂时授权,对历史数据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对其权限及时收回。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信息管理由公司各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各个机构是否设置了符合管理需求的岗位,职责分工是否明确,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二)审查操作人员的权限分配是否合理,有无超越权限范围,不 第 3 页共 5 页

企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2016年10月) 第一条为确保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交易决策的科学、规范和正确,保障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借贷;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七条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参照第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领用发放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疗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医疗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录。 三、各临床科室由各科医师领用,进行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四、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使用登记制度 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该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三、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四、医疗科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辖区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及网络报告工作等。 二、乡、镇卫生院要明确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流程,按要求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实行网络报告: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30天内完成报告(原始信息如实录入、网络报告包括查重、补报)镇卫生院在7天内通过网络审核确认,并进行死因信息的审核、订正。 三、对收集的死亡信息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四、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上交到区疾控中心。 死亡信息核实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对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认真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二、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门人员及时收集院内死亡的信息,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三、乡、镇卫生院负责死亡报告工作的医生,对在家中死亡,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实调查或入户调查,并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及网络报告卡中填写调查记录。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定期与当地派出所、计生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二、乡村医生(个体医)要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个案数据),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疾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食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模版

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规章 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健康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其它的重要交易。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六)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及相关等事项。 (七)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十)公司回购股份有相关事项。 (十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xx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公司的股权结构或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4.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确保重大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服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特制订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一、会审方式 对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会审,分别以局业务例会、局办公会的形式进行。 对国土资源重要业务工作,以及内部规范管理工作,一般以局办公会议和专门小组的形式研究会审。会审会一般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会审会一般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也可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会审会对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在会审结束后指派专人予以处理。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以文字形式整理下发或存档,作为部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及内部运行程序的执行依据。 二、会审内容 根据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的要求,凡属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地政地籍、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地质矿产和矿产管理、行政执法、组织人事和财务以及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过集体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1、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分解,重大建设用地项目预审; 2、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3、出让地块方案; 4、各项管理制度; 5、重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 6、大宗土地转让变更,处理政策规定; 7、地类及地权调整方案; 8、本局独立处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方案的审定; 9、土地利用调查及地籍调查、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审核; 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11、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及开发、复垦经费的使用、分配;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 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 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 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2、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 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不能错项或漏项。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缩写 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 1. 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 2. 死亡病例编码(报告)负责人在接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

书后,应在7天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死亡病例编码 3.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 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 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 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 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精心整理信息披露制度

山东天领担保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天领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天领担保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成员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公司内部信息共享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综合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作为一名企业经营者,首先要考虑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企业管理制度,进而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另外,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对于一个企业的成败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现将企业内部综合管理制度简易范本归纳、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一、管理大纲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纪律。 2、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损害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3、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5.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做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6、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二、员工守则

7、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8、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9、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10、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11、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三、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2、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13、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二)定编 、公司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14. 15、因生产及业务发展原因、各部门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要求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三)员工的聘用 16、各部门对聘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有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17、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国有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模版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全面承担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铁”)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中铁股份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或所属各子、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中国中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或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全资子公司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是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办事机构、各分公司指定的专门 机构具体承担本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第六条下列人员为本报告所称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各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日常联系人。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日常联系人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董事长、各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各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ZZ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ZZ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ZZ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之事项为“重大”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官方解读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的有关精神,推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近日,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0〕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同时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开展2020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制度》和《通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财政部出台《管理制度》的有关背景。 答:自2012年财政部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规范》),特别是2020年财政部牵头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制定的《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各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并在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按照中央提出的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建立内控报告制度,促进内控信息公开的改革任务和要求,2020年以来,财政部对我国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根据《指导意见》和《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向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内控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基础性评价、课题研究、专家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管理制度》,以规范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提高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质量,促进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问:《管理制度》和《通知》起草发布的过程如何? 答:《管理制度》和《通知》从起草到发布,大致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 一是启动阶段。2020年初,财政部会计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体系研究课题组,启动了《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2020年上半年,课题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初步明确了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总体要求、报告机制及形式等内容。 二是调研阶段。通过向各地区、各部门发函,全面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进展情况、有关经验做法、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以及工作建议意见等,为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和开展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

世纪瑞尔: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1年2月) 2011-02-15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O一一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3) 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8) 第四章相关责任 (9)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第四条所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 公司应从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确认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重大事项报告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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