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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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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政策解读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死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

三、补助的标准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城镇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时,遗属生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行调整。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条件为准。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临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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