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我国历次人口普查数据

我国历次人口普查数据

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报

[昆明信息港发布时间:2010-08-20 15:48:49进入社区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第一次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结果的公报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

一九五三年,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协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指示,结合全国普选,举办了全国人口调查。调查的标准时间是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参加这次调查登记工作的人员共有二百五十余万人。

为了保证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全国组成了各级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并制定了统一的简易可行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严格按照这个办法进行直接调查;但有少数地区不能进行直接调查,而用其他办法进行了调查,其中有未进行基层选举的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待解放的台湾省,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

为了使这次普查资料全面、确实,曾及时组织了抽样复查,对已经调查登记的人口数目的正确程度进行检查。全国范围内共抽查了五千二百九十五万以上的人口(占直接调查登记人口的百分之九),检查的结果是:重复的人口占千分之一点三九,遗漏的人口占千分之二点五五。

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现已全部完成。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调查登记的结果公布如下:

一、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的全国人口总数为六亿零一百九十三万八千零三十五人。其中:

直接调查登记的人口为五亿七千四百二十万五千九百四十人;

用其他办法调查的人口为二千七百七十三万二千零九十五人,内有:

没有进行基层选举的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八百三十九万七千四百七十七人(根据各该地方政府的资料);

待解放的台湾省七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九十八人(根据一九五一年台湾公布的数字);

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一千一百七十四万三千三百二十人(根据华侨事务委员会等机关的资料)。

二、在直接调查登记的人口中:

男子为二亿九千七百五十五万三千五百一十八人,占百分之五十一点八二;女子为二亿七千六百六十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二人,占百分之四十八点一八。

年龄在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为三亿三千八百三十三万九千八百九十二人,占百分之五十八点九二。其中:八十岁到九十九岁的一百八十五万一千三百一十二人,一百岁和一百岁以上的三千三百八十四人,最高年龄为一百五十五岁。

三、全国人口(没有进行直接调查登记的台湾省、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人口未列入)中按民族构成划分:汉人五亿四千七百二十八万三千零五十七人,占百分之九十三点九四;各少数民族共三千五百三十二万零三百六十人,占百分之六点O六。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少数民族有:蒙人一百四十六万二千九百五十六人;回人三百五十五万九千三百五十人:藏人二百七十七万五千六百二十二人:维吾尔人三百六十四万零一百二十五人;苗人二百五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九人:彝人三百二十五万四千二百六十九人:僮人六百六十一万一千四百五十五人,布依人一百二十四万七八百八十三人;朝鲜人一百一十二万零四百零五人;满人二百四十一万八千九百三十一人。其他各族共六百七十一万八千零二十五人。

四、全国人口(没有进行直接调查登记的台湾省、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人口未列入)中按城镇与乡村划分:城镇人口七千七百二十五万七千二百八十二人,占百分之十三点二六;乡村人口五亿零五百三十四万六千一百三十五人,占百分之八十六点七四。

五、全国人口分布情况:(单位:人)

北京市 2,768,149 天津市 2,693,831 上海市 6,204,417 河北省 35,984,644 山西省14,314,485 内蒙古自治区 6,100,104 辽宁省 18,545,147 吉林省 11,290,073 黑龙江省11,897,309 热河省 5,160,822 陕西省 15,881,281 甘肃省 12,928,102 青海省 1,676,534 新疆省 4,873,608 山东省 48,876,548 江苏省 41,252,192 安徽省 30,343,637 浙江省22,865,747 福建省13,142,721 台湾省7,591,298 河南省44,214,594 湖北省27,789,693 湖南省33,226,954 江西省16,772,865 广东省34,770,059 广西省19,560,822 四川省62,303,999 贵州省15,037,310 云南省17,472,737 西康省3,381,064 西藏地方和昌都地区1,273,969 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11, 743,320 合计601,938,035

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报

[昆明信息港发布时间:2010-08-20 15:49:44进入社区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的几项主要统计数字

(一九六四年)

(一)总人口

1964年6月30日24时的全国人口总数为723,070,269人。28个省、市、自治区(按:天津市当时隶属河北省)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为694,581,759人,其中男子356,517,011人,占51.33%;女子338,064,748人,占48.67%。台湾省、港澳同胞和国外华侨等人口为28,488,510人。

各省、市、自治区人口分列如下:(单位:人)

北京市 7,568,495

河北省 45,687,781

内蒙古自治区 12,348,638

山西省 18,015,067

辽宁省 26,946,200

吉林省 15,668,663

黑龙江省 20,118,271

上海市 10,816,458

江苏省 44,504,608

浙江省 28,318,573

安徽省 31,241,657

江西省 21,068,019

福建省 16,757,223

山东省 55,519,038

广东省 42,800,849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845,017

湖南省 37,182,286

湖北省 33,709,344

河南省 50,325,511

四川省 67,956,490

云南省 20,509,525

贵州省 17,140,521

西藏自治区 1,251,225

陕西省 20,766,915

甘肃省 12,630,569

青海省 2,145,6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 270,067

(二) 各民族人口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汉族人口651,296,368人,占总人口94.22%;各少数民族人口39,883,909人,占5.78%。

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有:蒙古族1,965,766人;回族4,473,147人:藏族2,501,174人;维吾尔族3,996,311人;苗族2,782,088人;彝族3,380,960人;壮族8,386,140人;布依族1,348,055人;朝鲜族1,339,569人;满族2,695,675人。

(三)人口年龄

1964年6月30日全国劳动力年龄人口(指男子16至59岁,女子16一54岁)为341,491,424人,占总人口的49.17%。

不满1岁至14岁的人口为280,671,035人,占总人口的40.4%。其中:7岁至12岁的学龄儿童114,287,925人;6岁以下儿童135,422,127人。61岁以上人口为38,171,010人,占总人口的5.5%。百岁以上人口4,900人(男子2,134人,女子2,766人)。最高年龄为150岁,有1人。

(四)人口文化程度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有2,875,401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有9,116,831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有32,346,78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95,824,459人,13岁以上不识字的人口有233,267,947人。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报

[昆明信息港发布时间:2010-08-20 15:50:36进入社区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主要数字的公报

1982年10月27日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我国进行了第三次人口普查。这次普查工作,从一九七九年年底着手准备,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开始全面登记。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族人民的积极支持下,经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深入细致的工作,到七月十日,除个别遭受水灾的地区略有推迟外,全部完成了普查登记,并在七月底以前全面进行了复查核实工作。经过事后抽样检查,证明普查登记达到了高质量的要求。这次人口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现将手工简易汇总的主要数字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全国人口为1,031,882,511人。

大陆29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人口和现役军人共1,008,175,288人中,除西藏自治区交通及为困难的个别地方(28,601人)是利用行政记录材料进行估算的以外,全部以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了直接调查。

台湾省人口和福建省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是按台湾当局公布的数字计算的。

香港、澳门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香港当局和澳门当局公布的数字推算的。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规定,这次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所以,没有对国外侨胞的人数进行调查。

29个省、市、自治区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零时的694,581,759人相比,18年间共增加313,593,529人,增长45.1%,平均每年增加17,421,863人,年平均增长率为2.1%。

(二)性别构成。29个省、市、自治区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519,433,369人,占51.5%:女性488,741,919人,占48.5%。性比例(以女性为100对男性的比例)为106.3。

(三)各民族人口。29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汉族人口936,703,824人,占93.3%:各少数民族人口67,233,254人,占6.7%。

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汉族人口增加285,407,456人,增长43.8%;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27,309,518人,增长68.4%。

29个省、市、自治区的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超过百万的少数民族由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时的10个增加为15个。

(四)各种文化程度人口。29个省、市、自治区人口中,具有大学毕业文化程度的4,414,495

人,具有大学肄业文化程度的(包括大学在校生)1,602,474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66,478,028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178,277,140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355,160,310人。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的毕业主、肄业生、在校生。

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每十万人中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由416人上升为599人: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人,由1,319几人上升为6,622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由4,680人上升为17,75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由28,330人上升为 35,377人

29个省、市、自治区的文盲和半文盲人口(12周岁以上不识字和识字很少的人)为235,820,002人。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文盲和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38.1%下降为23.5%。

(五)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29个省、市、自治区一九八一年出生人口为20,669,704人,出生率为20.91‰:一九八一年死亡人口为6,290, 103人,死亡率为6.36‰;一九八一年自然增加的人口为14,399,601人,自然增长率为14.55‰。

(六)市镇总人口。29个省、市、自治区中,居住在市(不包括市辖县)、镇的总人口为206, 588,582人。其中236个市的总人口为144,679,340人;2,664个镇的总人口为61,909,242人。与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相比,市镇总人口共增加79,485,541人,增长62.5%。市镇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由一九六四年的18.4%上升为20.6%。

(七)人口的地区分布。各省、市、自治区人口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如下:

北京市 9,230,687人(其中9个市辖县的人口3,632,715人)天津市 7,764,141人(其中5个市辖县的人口2,621,576人) 河北省 53,005,876人山西省 25,291,389人内蒙古自治区19,274,279人辽宁省 35,721,693人吉林省 22,560,053人黑龙江省 32,665,546人上海市11,859,748人(其中10个市辖县的人口5,538,876人)江苏省 60,521,114人浙江省38,884,603人安徽省 49,665,724人福建省 25,931,106人(其中金门、马沮等岛屿的人口57,847人)江西省 33,184,827人山东省 74,419,054人河南省 74,422,739人湖北省47,804,150人湖南省 54,008,851人广东省 59,299,220人(其中东沙群岛、南沙群岛的人口暂缺) 广西壮族自治区 36,420,960人四川省 99,713,310人贵州省 28,552,997人云南省32,553,817人西藏自治区 1,892,393人陕西省 28,904,423人甘肃省 19,569,261人青海省3,895,706人宁夏回族自治区 3,895,578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081,681人台湾省18,270,749人香港、澳门地区 5,378,624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4,238,210人

(八)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结果;29个省,市、自治区人口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成后,根据《人口普查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的规定,进行了质量抽查,其结果如下:

人口数:重报人口占0.71‰;漏报人口占0.56‰,重漏相抵,净差人口占0.15‰;

性别:误差率为0.03‰;

年龄:误差率为6.15‰;

一九八一年出主人口:漏报率为1.83‰;

一九八一年死亡人口:漏报率为4. 40‰。

*台湾省人口,是台湾当局公布的一九八二年六月底的数字;福建省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是台湾当局公布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底的数字。

**香港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香港当局公有的一丸八二年六月底的数字推算的。澳门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澳门当局公布的一九八一年人口普查人数推算的。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报

[昆明信息港发布时间:2010-08-20 15:53:18进入社区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九○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

(第一号)

1990年10月30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一九九零年七月进行了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近七百万普查工作人员艰苦努力,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胜利地完成了普查登记任务。经过事后质量抽查,证明登记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主要数据的手工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全国人口为1160 017 381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133 682 501人。这个数据是以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零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采用直接调查登记方法取得的。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0 204 880人①。香港、澳门地区中国同胞的人口为6130 000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零时1 008 175 288人相比,八年间共增加了125 507 213人,增长12.45%,平均每年增加15 688 402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48%。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按户口登记状况分:

常住本县、市,并已在本县、市登记了常住户口的 1 100 727 541人,占总人口的97.37%;

已在本县、市常住一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外地的19 829 712人,占总人口的1.75%;

在本县、市居住不满一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1523 911人,占总人口的0.14%;

普查时住在本县、市,常住户口待定的8164 236人,占总人口的0.72%;

原住本县、市,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238 001人,占总人口的0.02%。

二、家庭户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276947962户,人口为

1 097 781 588人,占总人口(不含现役军人)的97.1%,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96人。

三、性别构成。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为584 949 922人,占51.6%;女性为548 732 579人,占48.4%。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6。

四、民族构成。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 042 482 187人,占91.9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91 200 314人,占8.01%。

同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八年间汉族人口增加了101 602 066人,增长10.80%;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23 905 147人,增长35.52%。

五、各种文化程度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6 124 678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91 131 5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264 648 676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420 106 604人(以上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与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615人上升为1422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6779人上升为80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17892人上升为23344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237人上升为37057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180030060人。同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数据比较,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22.81%下降为15.88%。

六、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至一

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出生人口为23 543 188人,死亡人口为7 045 470人。出生率为死亡率为6.28‰,自然增长率为14.7‰。

七、市镇总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居住在市、镇的总人口为296 512 11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6.23%,其中市的总人口为211 230 050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69%;镇的总人口为85 282 06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54%。

八、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结果。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成后,根据《人口普查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的规定,进行了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抽查的样本规模为173 409人。

抽查的结果如下:

人口数:重登率为0.1‰,漏登率为0.7‰,重漏相抵,人口数净差率为0.6‰;

性别:误差率为0.14‰;

年龄:误差率为3.07‰;

出生人口:漏报率为1.03‰;

死亡人口:漏报率为4.9‰。

抽查结果表明,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

注:①均为台湾当局公布的一九九○年三月底数据。

②香港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港英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澳门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澳葡政府公布的一九八九年底的数据推算的。

③市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下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人口是指下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九○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

(第二号)

1990年11月6日

现将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手工汇总的人口地区分布和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密度、人口自然增长以及市镇总人口数据,公布如下:

一、人口地区分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和现役军人的总人口①为:

北京市 10819407人(其中8个市辖县的人口为3456982人)天津市 8785402人(其中5个市辖县的人口为2930334人)河北省 61082439人山西省 28759014人内蒙古自治区21456798人辽宁省 39459697人吉林省 24658721人黑龙江省 35214873人上海市 13341896人(其中9个市辖县的人口为5127460人)江苏省 67056519人浙江省 41445930人安徽省56180813人福建省 30097274人(其中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为49050人②)江西省37710281人山东省 84392827人河南省 85509535人湖北省 53969210人湖南省 60659754人广东省 62829236人(其中东沙群岛的人口暂缺)广西壮族自治区 42245765人海南省6557482人四川省 107218173人贵州省 32391066人云南省 36972610人西藏自治区①2196010人陕西省 32882403人甘肃省 22371141人青海省 4456946人宁夏回族自治区4655451人新疆维吾尔囱治区 15155778人台湾省③ 20155830人香港、澳门地区中国同胞④6130000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3199100人

二、人口密度。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 118人(含现役军人),比1982年人口普查时的 105人增加了13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密度差异较大,按由大到小顺序排列,每平方公里超过 500人的有上海、天津、江苏、北京、山东、河南 6个省和直辖市;每平方公里在200至499人之间的有浙江、安徽、广东、河北、湖北、湖南、辽宁、福建、江西9个省;每平方公里50至199人的有海南、四川、山西、贵州、广西、陕西、吉林、云南、黑龙江、宁夏10个省和自治区;每平方公里不足50人的有甘肃、内蒙、新疆、青海、西藏5个省、自治区。

三、人口自然增长。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 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按由低向高的顺序排列,低于10‰的有上海、北京、浙江、天津、辽宁 5个省、直辖市,其中上海市的自然增长率最低,为4.96‰;自然增长率在10‰至14.99‰之间的有四川、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北、内蒙、江苏、广西 8个省、自治区;自然增长率在15‰以上的有青海、云南、山西、广东、贵州、甘肃、湖南、陕西、湖北、海南、福建、河南、江西、新疆、西藏、安徽、宁夏共17个省、自治区。

四、市镇总人口比重。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镇总人口⑤的比重为26.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镇总人口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由高向低顺序排列,他们是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黑龙江、吉林、广东、内蒙、浙江、新疆、湖北、山西、青海、山东。其中北京市的市镇总人口比重最高,达73.08%;市镇总人口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高于20%的有宁夏、海南、甘肃、陕西、福建、江苏、江西、四川8个省、自治区;其余8个省、自治区的市镇总人口比重均在20% 以下。

注:

①与尚未同我国解决边界问题的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的人口普查数据,是按实施普查区域的人口计算的。

②均为台湾当局公布的1990年3月底数据。

③香港地区中国同胞的人数,是按港英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澳门地

区中国同胞的人数,是按澳葡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

④市总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下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总人口是指下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九○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

(第三号)

1990年11月14日

现将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手工汇总的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各民族人口(注)公布如下:

汉族 1 042 482 187人

蒙古族 4806 849人

回族 8602 978人

藏族 4593 330人

维吾尔族 7214 431人

苗族 7398 035人

彝族 6572 173人

壮族 15 489 630人

布依族 2545 059人

朝鲜族 1920 597人

满族 9821 180人

侗族 2514 014人

瑶族 2134 013人

白族 1594 827人

土家族 5704 223人

哈尼族 1253 952人

哈萨克族 1 111 718人傣族 1 025 128人

黎族 1 110 900人

傈僳族 574 856人

佤族 351 974人

畲族 630 378人

高山族 2 909人

拉祜族 411 476人

水族 345 993人

东乡族 373 872人

纳西族 278 009人

景颇族 119 209人

柯尔克孜族 141 549人土族 191 624人

达斡尔族 121 357人仫佬族 159 328人

羌族 198 252人

布朗族 82 280人

撒拉族 87 697人

毛南族 71 968人

仡佬族 437 997人

锡伯族 172 847人

阿昌族 27 708人

普米族 29 657人

塔吉克族 33 538人

怒族 27 123人

乌孜别克族 14 502人

俄罗斯族 13 504人

鄂温克族 26 315人

德昂族 15 462人

保安族 12 212人

裕固族 12 297人

京族 18915人

塔塔尔族 4 873人

独龙族 5 816人

鄂伦春族 6 965人

赫哲族 4 245人

门巴族 7 475人

珞巴族 2 312人

基诺族 18 021人

其他未识别的民族 749 341人

外国人加入中国籍 3 421人

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56个民族中人口超过百万的民族由16个增加到19个,他们是:汉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布依族、朝鲜族、满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人口低于100万但高于10万

的民族由13个增加至15个,他们是:傈僳族、佤族、畲族、拉祜族、水族、东乡族、纳西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土族、达斡尔族、仫佬族、羌族、仡佬族、锡伯族;其余22个民族的人口均不足10万。

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8 年间人口增长一倍以上的民族有满族、土家族、仡佬族、锡伯族、俄罗斯族、赫哲族。

————

注:各民族人口均按实施普查区域的人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九○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

(第四号)

1990年11月21日

现将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手工汇总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人口数据公布如下:

一、各种文化程度人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中学(指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初中)及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分别为:

大学中学小学

北京 1006295人 5358300人 2442702人

天津 410120人 3978630人 2603567人

河北 583175人 19618146人 22481188人

山西 397987人 10944738人 10270840人

内蒙古 316557人 7623293人 7165823人

辽宁 1024374人 17067957人 13522660人

吉林 531194人 9619261人 8711123人

黑龙江 753141人 14152494人 12004300人

上海 871786人 6820934人 3026293人

江苏 988448人 23533830人 23329849人

浙江 484950人 12743522人 16439202人

安徽 495926人 14046291人 19486263人

福建 368830人 7165361人 12992258人

江西 373675人 9781475人 15337632人

山东 822606人 27277677人 30600841人

河南 725037人 28742930人 29696419人

湖北 844978人 17284462人 19338488人

湖南 690248人 18548048人 25520177人

广东 840591人 20085401人 25414771人

广西 334276人 10960663人 19028023人

海南 81605人 2155675人 2267779人

四川 1030290人 28967063人 47047108人

贵州 251613人 6015704人 12093646人

云南 298466人 6614354人 14014622人

西藏 12610人 131129人 408384人

陕西 549760人 11053127人 10236293人

甘肃 246988人 5520333人 6516016人

青海 66388人 1160412人 1180613人

宁夏 74904人 1316301人 1367955人

新疆 279599人 4703456人 5520128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数,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422人的有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陕西、宁夏、湖北、青海、内蒙古、江苏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数最多,分别为9301人、6534人、4668人。每10万人中拥

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32805人的有北京、上海、天津、辽宁、黑龙江、吉林、山西、内蒙、江苏、陕西、河南、海南、湖北、广东、山东、河北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10万人中拥有小学及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69862人的有北京、上海、辽宁、天津、吉林、黑龙江、山西、湖南、广东、四川、广西、浙江、江苏、内蒙古、河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文盲、半文盲人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盲、半文盲人口(指15周岁及15周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

北京 941397人

天津 784074人

河北 9292541人

山西 3250647人

内蒙古 3302990人

辽宁 3477917人

吉林 2586729人

黑龙江 3828584人

上海 1472504人

江苏 11555083人

浙江 7236442人

安徽 13725817人

福建 4696636人

江西 6115258人

山东 14233153人

河南 13811537人

湖北 8523751人

湖南 7337976人

广东 6562847人

广西 4482931人

海南 916226人

四川 17413387人

贵州 7861879人

云南 9405812人

西藏 975652人

陕西 5794883人

甘肃 6248625人

青海 1234755人

宁夏 1027035人

新疆 1932992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按由低向高顺序排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88%的有北京、辽宁、天津、广东、吉林、广西、黑龙江、上海、山西、湖南、新疆、海南、河北、内蒙古、福建、湖北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88%,但低于20%的有河南、江西、四川、山东、江苏、浙江、陕西 7个省;高于20%的有宁夏、贵州、安徽、云南、青海、甘肃、西藏7个省、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九○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

(第五号)

1990年12月18日

现将一九九零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手工汇总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住人口中按户口登记状况分组的人口数据公布如下:

常住户口常住户口在外常住户在国外工

在本县、县、市,已离口待定作或学习,

市开户口地一年暂无常住

以上户口

(人) (人) (人) (人)

北京 10168427 519032 33099 48849

天津 8552498 182464 46607 3833

河北 60080183 715490 285218 1548

山西 27768826 762528 226657 1003 内蒙古 20523405 603502 328394 1497 辽宁 38356725 818310 277428 7234

吉林 23879232 499740 276756 2993 黑龙江 33369800 1249673 591666 3734 上海 12672600 543231 59588 66477

江苏 65072234 1292837 679319 12129

浙江 40405016 720322 316131 4461

安徽 55101319 762835 313140 3519

福建 28665822 786276 566630 29496

江西 36830598 570694 307397 1592

山东 82862394 814444 712825 3164

河南 83968922 889874 648973 1766

湖北 52828449 924175 209894 6692

湖南 59733518 720177 203881 2178

广东 59019558 3292637 498365 18676

广西 41404481 600300 239142 1842

海南 6283819 216711 56392 560

四川 105577477 1204659 429891 6146

贵州 31769159 440297 180753 857

云南 36375855 538431 57029 1295

西藏 2126391 62293 7160 166

陕西 32163605 473685 241806 3307

甘肃 21948984 311192 109879 1086

青海 4221439 181011 54265 231

宁夏 4529764 95350 29884 453

新疆 14467041 561453 126067 1217

同第三次人口普查相比,八年间我国各种户口登记状况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发生了变化,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在同一县、市的人由98.86%下降为97.37%,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人(指常住户口在外县、市并已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人和常住户口待定的人)由1.13%上升为2.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人数,同第三次人口普查相比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有广东、北京、广西、海南、江苏、四川、湖南、山西、福建、宁夏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广东由497527人增加到3791002人,增长6.62倍,北京由169868人增加到602131人,增长2.54倍。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1号)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2000年11月1 日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支持配合下,通过近千万普查工作人员艰苦努力,又经过事后质量抽查,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全国总人口为129533万人。其中: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26583万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为678万人。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为44万人。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228万人。

二、人口增长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0时的113368万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13215万人,增长11.66%。平均每年增加1279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07%。

三、家庭户人口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34837万户,家庭户人口为119839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44人,比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96人减少了0.52人。

四、总人口性别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为65355万人,占总人口的51.63%;女性为61228万人,占总人口的48.37%。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74。

五、年龄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28979万人,占总人口的22.89%;15-64岁的人口为88793万人,占总人口的70.15%;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4.80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39 个百分点。

六、民族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15940万人,占总人口的91.59%;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总人口的8.4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11692万人,增长了11.22%;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523万人,增长了16.70%。

七、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