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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和成品储存卫生及个人卫生和健康要求。

第三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

第六条化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产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当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区规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当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上风向侧。

第八条生产车间布局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设置原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专用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有关环保、卫生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三章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车间净高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地面应当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当有坡度,不积水,在最低处设置地漏。应当有翻碗或者蓖盖。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四壁及天花板应当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应当便于清洁消毒。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5米。

第十五条人作人员和物料均须经缓冲区进入或者送入生产车间。

第十六条生科车间通道应当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生产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第十七条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应当彻底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当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人为污染。

第十九条生产区必须设更衣室,室内应当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应当配备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类别及工艺的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二十条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必须有空气净化或者空气清毒设施。

第二十一条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紫外线消毒的,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离地2.0米吊装。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立方米。

第二十二条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20lx,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40lx。

第二十三条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水质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能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固定设备、电路管道和水管的安装应当防止水滴和冷凝物污染化妆品容器、设备及半成品、成品。提倡企业生产自动化、管道化,设备密团化。

第二十六条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应当光滑,便于清洁和消毒。化妆品生产工艺流程应当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二十七条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当妥为保存,保存期应当较该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以及其他有害物品均应当有固定包装和明确标识,储存在专门库房或者柜厨内,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厂区内应当定期或者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

第三十条生产区厕所设在车间外侧,必须为水冲式,有防臭、防蚊蝇昆虫等措施。

第四章卫生质量检验

第三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卫生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卫生质量检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条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五章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其容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易燃、易爆品、有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原料、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存放并明确标识。危险品应当严格管理,隔离存放。

第三十五条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应当储存于成品库,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不得相互混杂。成品库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易腐、易燃品。

第三十六条库存物品码放时应当离地、隔墙,其距离不得小于10厘米,留出通道,并定期检查和记

录。

第三十七条仓库要有通风、防鼠、防尘、防潮、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六章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者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九条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培训合格证。从业人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第四十条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第四十一条直接与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

第四十四条不得穿戴生产车间的工作服、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如厕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六年下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03_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学习笔记(二)化妆品定义和分类

《条例》学习笔记(二)化妆品定义和分类 在《条例》中,与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相关的条款主要是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需要关注的配套文件主要是《化妆品分类规范》或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有四个要点。 1. 化妆品的定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新《条例》与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相比,有部分词语改动,最明显的是“消除不良气味”从新《条例》中删去了。 我不认为可以简单理解“消除不良气味”功效的化妆品从化妆品范围里被剔除了。 以“消除不良气味”为功效的化妆品在全球许多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化妆品定义的变动只是不突显这个功能。下面会讲到除臭类产品的具体情况。所以单看《条例》第三条定义,变化并不明显。 2. 化妆品的分类 第四条(部分)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部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第七十七条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按照条例原文简单归纳,可以形成下面的表格,以区分化妆品与非化妆品,以及化妆品中的特殊与普通两类。

化妆品卫生标准

修改记录 目录 ..

人员卫生规 (3) 生产车间更衣规 (5) 工厂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6) 车间生产环境消毒灭菌制度 (8) 拆包间卫生规 (9) 半成品贮存间卫生要求 (10) 灌包装卫生要求 (11) 周转筐管理制度 (13) 下水道清洗消毒标准 (14) 仓库卫生要求 (15) 管道清洗消毒标准 (17) 储罐清洗消毒标准 (18) 非生产区员工及参观人员卫生要求 (19) 人员卫生规 1 目的 规员工个人卫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 ..

2 围 适用于所有生产车间。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制度的完善、修改及培训、执行。 4.2 质检部:负责按此标准进行检查、监督。 5 容 5.1、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或可能接触化妆品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每年必须体检一次。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5.2、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做到“四勤”:勤剪指甲(不得长于2mm)、勤理发、剃须、勤换衣、勤洗澡; 5.3、生产人员进入车间不得佩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等; 5.4、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经换鞋、更衣、洗手、消毒、烘干等过程,工作衣要求钮扣齐全并穿戴整齐,对个人衣物必须完全遮盖;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从事灌装操作的须佩戴口罩,口罩须将鼻子盖住。 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洗手: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手脏时。 5.5、进入洁净区前的清洗消毒:①用流动清水清洗双手,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的部位,并仔细检查手臂、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②将手彻底风干;③用75%酒精喷洒手部消毒。清洁消毒完毕后方可进入洁净区。 进入洁净区后需保持手部的洁净,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不得裸手随意直接接触化妆品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有不卫生的动作或习惯; 5.6、工作期间生产人员手部有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须戴乳胶手套才 ..

化妆品种类分类[指南]

化妆品种类分类[指南] 一)按使用目的分类 清洁化妆品用以洗净皮肤、毛发的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基础化妆品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化妆品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疗效化妆品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等。 (二)按使用部位分类 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 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三)按剂型分类 液体化妆品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等。乳液蜜类、奶类。 膏霜类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 粉类香粉、爽身粉。 块状粉饼、化妆盒。 棒状口红、发蜡。 (四)按年龄分类

1(婴儿用化妆品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2(少年用化妆品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3(男用化妆品男性多屋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五)按生产过程结合产品特点可分为七类 乳剂类指各种膏霜蜜。 粉类各种香粉、爽身粉。 美容类指唇膏、眼影、睫毛膏、指甲油等。香水类香水、古龙水、花露水。 香波类指香波、浴液、护发素。 美发类指染发、烫发、定发用品。 疗效类添加药物的化妆品。

企业标准化概述

企业标准化概述 第一章企业标准化概述第一节企业标准化的概念企业标准化是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搞好生产、管理、技术和营销等各项工作为主要内容,制定、贯彻实施和管理维护标准的一种有组织活动。 企业标准化是指为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尤其要包括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制定、发布企业标准和贯彻实施各级标准的过程。 注2:标准化的显著好处是改进产品、服务和过程的适用性,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成功。 第二节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 ___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制定企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结合企业标准化工作特点,企业标准化工作基本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企业标准化工作涉及到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关系到产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许多方

面。认真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是做好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保障,也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保证。 2、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企业来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与企业有关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一经纳入企业标准体系都具有约束力,也必须执行。 3、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依据。现代企业不仅其产品(或服务)要严格执行标准,而且对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实现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4、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科学技术运用,分工越来越细、协调面越来越广,对生产、经营管理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岗位操作要求越来越高,而且对这些要求要进行定量化、标准化,便于掌握、实施和检查。这样在企业除了原有的技术标准以外,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就普遍推行了。所以,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是企业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的需要。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中防晒霜部分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中防晒霜部分

四、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 Tests in vivo of UV Protection Efficacy of C osmetic Sunscreens 1 原则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应符合国际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原则,要求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采取必要的医学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利益。 2 范围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定义的防晒化妆品,目前可检验的项目包括防晒指数(SPF值)测定、SPF 值防水试验以及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的测定。 3 检验结论及报告要求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检验应给出具体检验结果或结论。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受试物通用信息包括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试验目的、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和结论。检验结果部分一般用表格表达,应包括受试者一般信

息、测试条件、标准对照样品、全部原始测试数据以及统计结果。检验报告应有检验者、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一)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测定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测定防晒化妆品的SPF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防晒产品防晒指数的测定方法(Testing Procedure,Federal Register,21 CFR. Part352. 70-73,1999) (2)国际SPF值测定方法(欧洲COLIPA、南非CTFA和日本JCIA)(International Sun Protection Factor (SPF)Test Method,2006) 3 定义 3.1 紫外线波长 短波紫外线(UVC):200nm~290nm 中波紫外线(UVB):290nm~320nm 长波紫外线(UV A):320nm~400nm

公司工厂车间生产线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标准范本_1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4847 公司工厂车间生产线安全用电管理 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公司工厂车间生产线安全用电管理 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电气线路使用中的基本要求 ⑴使用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要及时更换。 ⑵不准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到作为保护线用。 ⑶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 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将插头(座)内保护接地给予工作中性线连

接一起。 ★用电设备基本安全要求 ⑴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⑵电器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⑶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电缆或护套软线做电源线,同装设漏电保护器。 ★电器火灾的预防 ⑴正常使用时会残生飞溅火花、灼热飞肖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如电砂轮、电锯、电热炉等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封、隔离措施。 ⑵当发生电器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使用相应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WorldTradeOrganization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的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单纯以清洁为目的的香皂不纳入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应当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按照标准进行管理。 第九条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美白新原料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新原料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原料有关信息。 第十条新原料经注册或者备案后投入使用的,新原料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3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及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新原料,国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中防晒霜部分

四、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 Tests in vivo of UV Protection Efficacy of Cosmetic Sunscreens 1 原则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应符合国际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原则,要求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采取必要的医学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利益。 2 围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定义的防晒化妆品,目前可检验的项目包括防晒指数(SPF值)测定、SPF值防水试验以及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的测定。 3 检验结论及报告要求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检验应给出具体检验结果或结论。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容:受试物通用信息包括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试验目的、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和结论。检验结果部分一般用表格表达,应包括受试者一般信息、测试条件、标准对照样品、全部原始测试数据以及统计结果。检验报告应有检验者、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一)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 1 围 本规规定了对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测定方法。本规适用于测定防晒化妆品的SPF值。 2 规性引用文件 (1)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防晒产品防晒指数的测定方法(Testing Procedure,Federal Register,21 CFR. Part352. 70-73,1999) (2)国际SPF值测定方法(欧洲COLIPA、南非CTFA和日本JCIA)(International Sun Protection Factor(SPF)Test Method,2006) 3 定义 3.1 紫外线波长 短波紫外线(UVC):200nm~290nm 中波紫外线(UVB):290nm~320nm 长波紫外线(UV A):320nm~400nm 3.2 最小红斑量(Minimal erythema dose,MED):引起皮肤红斑,其围达到照射点边缘所需要的紫外线照射最低剂量(J/m2)或最短时间(秒)。 3.3 防晒指数(Sun protection factor,SPF):引起被防晒化妆品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MED与未被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MED之比,为该防晒化妆品的SPF。可如下表示: 使用防晒化妆品防护皮肤的MED SP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防护皮肤的MED 4 SPF测定方法 4.1 光源:所使用的人工光源必须是氙弧灯日光模拟器并配有过滤系统。 4.1.1 紫外辐射的性质:紫外日光模拟器应发射连续光谱,在紫外区域没有间隙或波峰。 4.1.2 光源输出在整个光束截面上应稳定、均一(对单束光源尤其重要)。 4.1.3 光源必须配备恰当的过滤系统使输出的光谱符合表1的要求。光谱特征以连续波段290 nm~400nm的累积性红斑效应来描述。每一波段的红斑效应可表达为与280nm~400nm

自动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认定标准

自动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 智能(互联)工厂认定标准 (试行) 一、自动化生产线 (一)装备设备 使用成套自动化设备(装备、装置)替代传统设备或人工作业组合,设备(装备、装置)应具有自动识别、检测、传感等功能,能够实现物料上下料、传送和储存等工序的自动化。流程行业应设立中央控制室,连接每一台设备,确保设备都是在线模式,并监控设备运转参数。 (二)管理系统 生产采用单独的控制系统,实现关键工序设备自动控制,各装备之间能够实现连续运转。流程行业采用DCS、SCADA等生产过程控制与调度自动化系统。 (三)信息传递 采用先进的工业通讯方式,在生产线内实现生产数据的采集、监控和传递。离散行业采用DNC(分布式数控)、SPC(过程统计)、RDC(物流运输系统)和RFID(射频识别技术)、条形码、二维码等技术,实现对生产线的制造、刀具、设备、质量等进行控制与数据采集。 (四)效益情况 生产效率提高15%以上,生产人力资源减少20%以上,产 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11

品质量稳定性得到提升,安全生产得到有效保障。 二、数字化车间 (一)建模仿真 采用三维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有限元分析(CAE)、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设计和工艺路线仿真、可靠性评价等技术,对车间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进行模拟仿真并建立数字化模型,建设虚拟车间。产品设计全部采用以上数字化技术,建立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等。 (二)装备设备 在采用自动化生产线的相关设备基础上,车间内应用智能数控设备、传感识别技术等先进装备和工业控制系统(ICS),实现规划、生产、运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相关数据进入企业核心数据库。 (三)管理系统 建立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计划、排产、生产、物流、设备、质控等全过程闭环管理,并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产品数据库管理(PDM)、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集成,实现各生产环节的智能协作与联动(PDM 、PLM仅限离散行业)。 (四)信息传递 建立车间级的工业通信网络、部署工业级终端,实现系统、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22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和成品储存卫生及个人卫生和健康要求。 第三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 第六条化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当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区规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当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上风向侧。 第八条生产车间布局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设置原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专用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有关环保、卫生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三章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取消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核备案制,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分类管理。 一、分类原则 (一)依法依规,确保安全。在遵循现有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产品安全风险程度,可能对人体带来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二)科学分类,合理定位。以产品具有或宣称的使用目的为分类的主要依据,以产品采用的原料、适用人群等内容为参考,科学合理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分类。 (三)分类管理,提高效率。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调整有关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将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类),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进行管理。其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备案制。取消现行审核备案制。 二、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 (一)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或具有去头屑、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等作用的发用类化妆品。 (二)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具有减轻或减缓眼袋、祛痘或抑制粉刺、抗皱等作用的化妆品。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管理。 (三)除臭化妆品是指具有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化妆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

(四)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的化妆品。具有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管理。 (五)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或屏蔽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的化妆品。通过紫外线作用达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管理。 三、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一)纳入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具有或宣称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作用或去头屑作用的发用类产品,纳入育发化妆品; 2. 具有或宣称抗皱、祛痘或抑制粉刺、减轻或减缓眼袋等作用以及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 3. 具有或宣称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产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纳入除臭化妆品; 4. 具有或宣称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 5. 具有或宣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作用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 (二)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和儿童等特殊人群使用的产品,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 用于口唇(不含色素的产品除外)或眼部的产品(眉笔类产品除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3. 使用纳米、基因等新技术材料作为原料的产品,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附表: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列表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范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审批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范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化妆品原料以及化妆品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引用文件 欧盟化妆品规程, 76/768/EEC及其2005年11月21日以前修订内容(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 76/768/EEC, and amendments until 21November 2005)。 化妆品卫生规范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一般要求 4.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4.2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产品要求 5.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 或500CFU/g。 5.1.2 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 5.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5.1.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或100CFU/g。 5.2 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限量,mg/kg备注 汞1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40 含醋酸铅的染 发剂除外 砷10 化妆品卫生规范原料要求

化妆品分类标准

化妆品分类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其他回答共1条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化妆品 中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 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 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 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 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 标签的形式 4.1 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 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 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 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 基本原则 5.1 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 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 必须标注内容 6.1 产品名称 6.1.1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 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 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6.2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 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2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3 内装物量 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 6.4 日期标注 6.4.1 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 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 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6.5 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6.6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号。 6.7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6.8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 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7 其他 7.1 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 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 1 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有关行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化建设。 3.2 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4 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 行。 4.2 建立和保持 . . .

化妆品卫生标准(DOC)

修改记录目录

人员卫生规范 (3) 生产车间更衣规范 (5) 工厂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6) 车间生产环境消毒灭菌制度 (8) 拆包间卫生规范 (9) 半成品贮存间卫生要求 (10) 灌包装卫生要求 (11) 周转筐管理制度 (13) 下水道清洗消毒标准 (14) 仓库卫生要求 (15) 管道清洗消毒标准 (17) 储罐清洗消毒标准 (18) 非生产区员工及参观人员卫生要求 (19) 人员卫生规范 1 目的 规范员工个人卫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 2 范围

适用于所有生产车间。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制度的完善、修改及培训、执行。 4.2 质检部:负责按此标准进行检查、监督。 5 内容 5.1、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或可能接触化妆品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每年必须体检一次。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5.2、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做到“四勤”:勤剪指甲(不得长于2mm)、勤理发、剃须、勤换衣、勤洗澡; 5.3、生产人员进入车间不得佩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等; 5.4、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经换鞋、更衣、洗手、消毒、烘干等过程,工作衣要求钮扣齐全并穿戴整齐,对个人衣物必须完全遮盖;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从事灌装操作的须佩戴口罩,口罩须将鼻子盖住。 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洗手: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手脏时。 5.5、进入洁净区前的清洗消毒:①用流动清水清洗双手,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的部位,并仔细检查手臂、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②将手彻底风干;③用75%酒精喷洒手部消毒。清洁消毒完毕后方可进入洁净区。 进入洁净区后需保持手部的洁净,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不得裸手随意直接接触化妆品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有不卫生的动作或习惯; 5.6、工作期间生产人员手部有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须戴乳胶手套才可接触化妆品和原料。不得随意进出各自的工作现场,进出各车间应随手关门,尽可能减少出入次数。因需要离开生产车间上洗手间,必须脱掉工作服、鞋、帽,

化妆品知识点汇总

1、化妆品定义 ? 化妆品广义是指化妆用的物品,具体来讲主要是指为了清洁和美化人体、增加魅力、 改变容貌、保持皮肤及毛发健美而涂擦、散布于人体或用类似方法使用的物品。 2、如何正确选择和使用化妆品 ? (1) 根据皮肤类型,油性皮肤选少油化妆品,干性皮肤选多脂化妆品; (2) 注意皮肤防晒,在日光下选择 SPF 值适宜的防晒霜; (3) 注意化妆品的使用方法,搽用前温湿敷皮肤有助于皮肤吸收; ⑷防止化妆品过敏,勿随意混用。 3、 化妆品功效 ? (1) 清洁功效 (2)保护作用 ⑶营养作用 (5)辅助治疗作用 4、 皮肤老化的原因 ? 年龄 遗传 化学物质 营养 内分泌 5、 紫外线 ? 短波紫外线(UV-C ) 180~280nm 中波紫外线(UV-B ) 280~320nm 长波紫外线(UV-A ) 320~400nm 一般认为:UVC 不会晒黑,会引起红斑,但太阳光中 UVC 到达不了地球表面; UVB 会引 起红斑,经常暴晒会损害 DNA ; UVA 穿透力强,产生很多生物学效应,使皮肤变黑、色素 沉着、皮肤老化,可引起皮肤癌,可引起自由基和活性氧化物。 6、 皮肤老化的预防 ? 防治各种疾病 保持精神愉快和乐观的情绪 加强劳动保护 科学合理地使用化妆品 7、影响乳状液稳定的因素 ? 1界面张力 2复合膜强度 加入表面活性剂可以降低体系的能量表面能,因此可以使 表面吸附膜的强度越大, 则表面粘度越大,泡沫寿命越长。 液体粘度越大,液膜中的液体越不易排出,液膜厚度变薄 4?表面张力的修复作用 表面活性剂吸附于气泡液膜的表面,有反抗表面扩张或收缩的能 力。 5?气体通过液膜的扩散 由于毛细管压力的存在, 小气泡中气体的压力比大气泡高。 气体自 高压的小气泡中透过液膜扩散到大气泡中,造成小气泡变小或消失,大气泡变大或破坏。 6?表面电荷的影响 气泡液膜的表面带同种电荷,相互排斥可以防止液膜变薄。 9、 两种洁肤机理 ? (1) 表面活性剂型:通过乳化作用去除污垢 (4)美容功效 精神 日光照射 4液珠大小及其分布 5相体积比 3界面电荷的作用 6乳状液的粘度 7温度的影响 8、影响泡沫稳定性的因素 8粉末乳化剂的稳定作用 ? 1?表面张力对泡沫稳定性影响 泡沫更加稳定 2?表面黏度对泡沫稳定性影响 3液体黏度对泡沫稳定性影响 速度越慢泡沫寿命越长。

冲压生产线相关设备验收行业标准

冲压生产线相关设备验收规范 范围 1 本规范规定了冲压生产线相关设备(大型设备),如大型机械压力机、油压机、自动化生产线等验收工程,验收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模具工装厂商、大型汽车覆盖件生产厂家的设备验收及资料的提供。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验收程序:验收方式分预验收和终验收,3A在买方到场的情况下,预验收在卖方的制造工厂进行,终验收在买方的生产工厂进行。B.设备的验收标准: 1.买卖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及技术资料。 2.设备的静态精度检查标准 3.设备的运转可靠性(通过空运转、生产试运行来评价) 4、相关中国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卖方提出并经买方确认的技术标准。 5、各台设备可分别实施初验收。 6、卖方卖出的设备中,如存在规格相同、功能相近的可取1台实施初验收。 3.1预验收: 压力机3.1.1

?在供方工厂内进行。 ?预验收对象:所购压力机。 ?验收内容:压力机几何精度、位置精度、动态精度,确认压力机功能以及满负载工作测试,并由供方出具出厂检验报告;核对压力机备品、附件清单。 ?时间:在发货前3~4周,由设备购买方到供方工厂进行为期2周的预验收。3.1.2 自动化 ?在供方工厂内进行。 ?预验收对象:所有的自动化设备。 ?验收内容:自动化系统的几何精度、位置精度、动态精度,确认自动化系统的功能以及满负载工作测试,并由供方出具出厂检验报告;核对自动化系统备品、附件清单。 ?时间:在发货前,由设备购买方派人员到供方工厂进行详细的预验收。 3.2终验收: ?在购方工厂内进行。 ?验收对象:压机和自动化系统所有的内容。 ?终验收内容与预验收相同。 ?双方技术协议所规定的所有内容。 ?在购方正式批量生产3个月后进行,以生产一个班次合格品为最终验收合格。 4验收工程、验收要求和检验方法 (1)外观检验a、设备表面不应有图样未定的凸起、凹陷和粗糙不平,板料 和铸造的门、盖接合处不应有边缘不平整现象。 b、设备所有零件和附件的未加工面、应根据表面情况打底漆。打底漆前应仔细去除铁锈、型砂、油污及其它污物。涂漆表面应完整、光滑、均匀和色调一致,不应有斑点、皱纹、气泡和粘附物。 c、设备及附件的油漆颜色应符合有关规定或技术协议的要求。 d、电气线路、气体管路、润滑系统和液压的外部管路,应沿外轮廓安装,不应与其它存在相对运动的零部件发生摩擦。 (2)机械压力机主要参数的验收规范 序基本值/容差(或检验方法实测检验工程判断备注号求)要 1 示公称压力kN 器显压力传感用/公称压力~%+10或对照压力曲线图规协或技术议(0)定 2 如连要求术按技协议型类要求按技术协议杆/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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