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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政治制度之比较

中日政治制度之比较

纵观历史,中国与日本的关系一直都是十分微妙的,亦敌亦友,时合时分。中日两国的近代虽然都是充满激烈政治斗争并发生政治大变革的时代,但两国的政治领域因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的差异而呈现出了不同特色,并深刻影响者各自的近代化历程。

所谓政治制度,意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各类政治实体加以遵循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它是整个社会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与社会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在一起规范着社会成员(包括社会组织)的行为,以确保整个社会有序生存、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它以规范国家政权行为的准则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包含那些本身虽非国家政权,但与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其他政治实体(政党、公民等)的行为准则”。

1.有关国家元首

日本国存在着一个有着特殊身份的人——天皇,有着崇高的地位。这个特殊的身份从何而来呢?日本人认为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义务,并且他们把这“义务”分为了两种:一种是欠父母的恩——“孝”,一种是欠天皇的恩——“忠”。日本臣民愿意用自己的行动直接向天皇尽忠,也对天皇下达的命令身体力行。比如战争时代,日本士兵认为在战场上拼杀到底的人才是英雄,他们宁愿战死沙场也绝不会投降,因为他们骨子里认为这是对天皇无上的忠诚。二战结束后至今,日本的天皇仍然作为国家领袖而存在,受到日本国民的尊敬与爱戴。日本宪法对天皇的规定有:天皇是日本国家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形象;天皇可以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和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虽然如今看来,二战之后天皇就丧失了实际权力,但就此规定来看,天皇是当然的国家元首。

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国,国家元首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他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中国国家主席一半都身兼三职:国家主席、军委主席、党总书记。文革时期,国家主席职位有过空缺,一度被废除。1982年的宪法经过三次修正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以确立。中国国家主席的职权大概可以概括为4点:⑴公布法律权⑵发布命令权⑶任免权⑷荣点权。但其实主席一职并没有实际权力,其实际权力来自于其他职务,自江泽民开始,国家主席与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三职兼任因此握有实权。再次之后的两任国家领导人也就承此惯例,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元首。

2.有关执政党

日本有执政党和在野党之分,执政党一般在民主党和自民党中产生。在现行的日本国宪法下,众议院与参议院共同组成两院制的日本国会。众议院的480名议员中,人数最多的党派为执政党。而从立法机构的制度细节上看,日本一直有内阁大于国会的传统。国会众议院议员任期为4年,但内阁总理大臣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进行选举。众议院议员的人气为四年,参议院议员任期是6年。众议院是主要的立法机关,参议院基本起牵制作用,众议院通过后,参议院可以否决或提修改意见,但如果遭到否决,众议院只需过三分之二就可以强制执行,只是需要等30天。这样一来,只要一个政党在选举中取得多数,就可以施行自己想要的政策。而这种政策制定权一旦比较稳定,加上日本国民的意识形态方面比较薄弱,只重视小范围利益,多数党派就可以利用自己的政策制定权在下一次选举中拉到选票。在议会提案方面,由于执政党内部委员会的强势,使得日本国会很少否决内阁提案。因为内阁提案很多是文官系统整理出来的,首先经过执政党党内部的委员会通过,到国会时由于执政党还是多数党,就不会再有障碍了。因此日本政党环境也会促进一党连续获胜,在单一不可让渡制的选举制度中,很容易长时间把握一定的选票,让自己连续获胜。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基本内容就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各民主党派为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是亲密合作的友党关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在多党合作制度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显示出独特的政治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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