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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苏力之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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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苏力之“本土资源论”

——以《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为中心苏力教授无疑是中国法学界公认的最具争议的法学家之一,他提出的一系列观点、主张与“主流”认识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独具特色、自成一家。留美回国之后,苏力教授出版了一系列专著(应该说是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就是其中的一本,因这些专著中所提出的观点与人们通常接受的法治观念“格格不入”,带有强烈的颠覆色彩,并引起了学术界的轰动,进而引发了一场关于中国法制建设道路选择的争论,邓正来先生06年出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近期顾培东先生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都可以看作是这一争论的延续。在这个过程中苏力教授本人也饱受抨击和非议,被认为是一位极端保守主义者。因与政府的距离太过接近,很多人甚至认为苏力丧失了一个知识分子应有的独立品格而奴化为“御用文人”。本文并不试图对苏力教授本人进行评价(但笔者并不认同学界某些以法治的卫道士自居的,整天沉溺于宏大而虚幻的法治理想国中不能自拔而不去思考或无能力去思考、不屑于思考、不敢于思考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可行进路而靠“意淫”来满足对这种理想的追求的学者对苏力教授的攻击,尽管这是你的自由),而是对《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一苏力教授的代表性著作的一些观点进行梳理,并就其中的某些问题提出自己的想法或是疑问。

一、方法论上的超前性和新颖性

作为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引入到中国法学的代表性人物,苏力教授在这一文集中也集中体现了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尤其是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运用,从而使得整个文集在方法论上具有了某种超前性、新颖性,甚至某种程度上的优越性(我不赞同那种认为运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就一定比从法学本身研究法学具有某种天然的比较优势的观点,这里只针对苏力教授的这一文集),不落俗套,不就法律论法律,从而打破了中国法学界长期以来狭隘而僵化、沉闷的研究局面及由此制造出来的本就少的可怜、还重复率(也许“复制率”更为贴切)如此之高的知识产品的生产状况,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本文集应该是中国法学界交叉学科研究的一个开创性同时也具代表性的成果,这也算是苏力对中国法学的一大贡献(苏力教授在自序中发问,“什么是你的贡献”,而这就是你朱苏力的贡献)。

比如说,作者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作者并没有使用政治学上或者中国传统法理学上的法律概念,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阶级意志的体现。而是从社会学的意义上理解法律,认为“法律是与人们具体现实的生活方式无法分离的一种的规范性秩序”(自序Ⅵ)、“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修订版第7页),而道德、习惯、乡规民约等同样具有这样的功能,法律与道德、习惯等都只是社会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作用于人们的思维活动,

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是社会规范的下位概念。这种意义上理解的法律便不具有对习惯的天然优越性和合理性,从而奠定了作者对国家法与民间法相互关系的基本态度和处理模式。这也是作者整个文集重要观点的前提和基础。再比如作者对在市场不发达的简单社会中,习惯对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所起到的作用的分析(第9页),同样运用的是社会学的方法。

同时,著作中也大量地单独运用经济学或者交叉运用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在此不一一列举。

这些对中国法学界来讲还比较生疏的研究方法的运用很具启发性,对我们以更加开阔的思维思考法学和社会生活本身很有助益,值得我们深入借鉴,并在不久的将来做出超越!

二、作者对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选择的探讨

由于本书是以文集的形式存在,各篇之间的独立性很强,各编的独立性更强。本文只就第一编——变法与法治中的“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再论法律规避”四篇文章进行评论。因为这几篇文章主要反映了苏力教授对其认为的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建设所面临的首要和基本的问题——如何处理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关系问题的一个宏观把握和基本立场,正如苏力本人所言,“这一编的文字反映了我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想法和我研究问题的指导思想”(自序Ⅵ)。因此也是本文的主要分析对象。

下面笔者将从作者思考的动因、前提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三个方面来评价作者的思想。

(一)作者思考的动因——“什么是你的贡献?”

“什么是你的贡献?”这是作者自序的题目。这一题目初看起来怎么都找不出与法学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如作者所言倒跟小说、散文或杂文更具联系。这也许是法学家的文学情结的体现吧!

作者在这篇自序中向自己、向整个法学界乃至整个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界发问,什么是你的贡献?什么是你对世界学术的贡献?“在借鉴了这一切外来的知识之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或之后,世界也许会发问,以理论、思想和学术表现出来的对于世界的解说,什么是你——中国——的贡献?”(自序Ⅱ)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作者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强烈的反思意识、不安于现实的进取心态和社会责任感。在学术界整体性地沉浸在由法律移植所带来学科建设的不断健全和法治实践不断推进的历史性成就中时,作者以一种超越常人的眼力洞察到中国的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在世界学术之林中所担任的令人心酸的、与中国的大国地位极不相称的角色。作者认为,“一个国家的学术理论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相联系(尽管不一定成正比)”(自序Ⅱ脚注)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虽然实现了经济的腾飞,国际影响力也大幅度提升,但是这并没有带动中国学术理论的成熟和影响力的扩大。相反,我们仍然在进行着先辈们未竞的事业,大量地引进、大量的移植,唯西方法治马首是瞻,宗西方法治为正统,亦步亦趋于西方法律观念、法律制度的每一步转变。我们对西方的迷信达到了一种危险的地步,西方学者因其是西方的,所以其思想具有了天然的合理性,也因此

成为我们观点的佐证,成为我们论证的依据。学术界的所谓争鸣、批判与反批判只不过是不同的学者在西方学界那卷帙浩繁的学术著作中变换着挑选出自己熟悉或自认为熟悉的学者观点作为自己观点的支撑,并且都认为这种支撑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及真理性是毋庸置疑的,以此进行的没有任何焦点的貌似激烈、实则自说自话的所谓辩论。到最后,我们会发现,这根本不是中国学者而更像是外国学者在争论。

我们的整个学术界严重的缺乏自身的独立性。也许学术本身就应该是相互学习、互相借鉴的,本无独立性的可言。但是为什么我们只能做那个等待别人提出新的观念、新的思想,然后再引进,再为别人进行宣传、提供脚注的人,而不是那个被研究的人呢?的确,正如徐国栋老师在他的成名作《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所提到的,世界上大部分人都是平庸的,大部分人所做的工作都只是研究、宣传、推广另一小部分人的思想。那么我们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这一小部分人就只能由西方学者所垄断?泱泱华夏,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培养出我们自己的大师,提出我们独立而独到的理论?现在我们学界公认的大师级学者所做的工作大部分仍然只是外国法治思想的引进、宣传工作,苏力本人也不例外。这里面固然有人才培养机制自身的原因,但我认为学者自身的学术惰性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对此,本文不做详细评论。

正是认识到这一问题,苏力才认为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做出我们自己的贡献,“这种贡献并不是以我们的经验、体悟为目前主要是由西方学者提供的理论、模式提供一些脚注,充实或补充他们的理论框架;而是一种真正的无可替代的贡献。”(自序Ⅲ)这种“无可替代的贡献”就源自于我们的历史和这个变革的时代给我们提供的一个“学术富矿”,这个富矿有可能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所以我们要着眼于中国的社会生活、社会现实和社会背景来全面考虑中国的法制建设。(自序Ⅵ)这是作者写作这些文章的动因和出发点。

苏力的这一观点被邓正来先生批评为一种“为贡献而贡献”的学术观点。对此,笔者完全不能接受。学术本身就是要贡献社会的,那学术为什么就不能追求对社会的贡献呢?这一在邓正来看来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的观点在笔者看来总比那些“为批判而批判”的学术观点来得更实在、更有意义。至少他在努力寻找另一条道路,这条道路可能并不可行,但是至少他可以使人民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正统的束缚,而更加关注、更加注重研究生活中的那些被精英们有意无意地忽视或不屑于关注的问题。

(二)道路选择的前提——法律多元及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法律多元、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是作者思考的两个前提,前者又是后者的前提,从这两个前提出发,作者提出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设想——在保持国家法的权威的同时,更多地关注民间法,保持两者的良性互动。

法律多元问题是作者在“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两篇文章中提到的,尤其是后文。

法律多元是法人类学家、法社会学家经常提及的一个概念。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界定法律,法律具有很宽泛的外延,国家制定法当然是法律,而能够调整人们行为的道德、习惯、

惯例、乡规民约等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法律。总之,它们都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而存在,所不同的只是规范性的程度不同而已,而这在社会学家看来并不具有本质的区别。法律多元在私法领域是一种被广为接受的观念,《瑞士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把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一种。如台湾“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这个意义上的法律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意志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及奥斯丁的主权者命令说存在着截然的不同。因为法律多元的存在,国家制定法不具有脱离习惯惯例而存在的独立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者批评了那种“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模式”(第3页),企图运用一两部国家法就能够强制性地改造社会的法治观念和现实的“变法”模式,即所谓的“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道路,认为这种观点犯了“唯意志论”的错误,并从英法两国革命对法制建设的截然不同的影响来分析这种模式并不总是成功的。而那些所谓的法律移植成功的亚洲国家的成功只不过是一种表象,它们的法律运作还是根植于其本土的习惯和民众的法治观念。由此,作者提出了一个待论证的结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第6页)。

作者着力强调法律与社会生活中的习惯和惯例的良性互动,“这不仅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需要各种习惯惯例才能起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许多法律往往只是对社会生活中通行的习惯惯例的确认、总结、概括或升华。”“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其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第10页)因此诞生于本土的大量习惯惯例就是我们建设现代化法制所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法治建设借助本土资源是法律制度在变迁的同时获得人们接受和认可、进而能有效运作的一条便利途径。”(第16页)而自清末变法以来,我们恰恰忽略了本土的传统,一味地追寻发达法治,而这一忽略就是一百多年!

作者认为虽然在某些领域并不存在所谓的习惯惯例,或者即便存在也不会被视为法律的渊源,但是当国家制定法与人们一般的法治观念、法感情不相一致、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的情况下,就会衍生出另一套为社会所接受的解决纠纷的规则(笔者把它理解为第二性的习惯),即所谓的“民间法”(这是作者在论述法律规避时引导出来的概念,笔者认为,从作者的思路来看,这只是狭义上的“民间法”,更广义的“民间法”包括了作者所论及的习惯惯例)。于是便产生了法律规避现象。而从作者的思路中似乎可以推知法律规避是国家制定法与广义民间法之间的积极冲突,而消极冲突就表现在基于民众的消极抵抗导致的国家制定法实施的有效性遭到削弱。作者具体分析道,“由于中国现代化的目标模式,中国当代国家制定法的基本框架以及许多细节,更多的是依据近代以来从西方传输进来的观念,更多的是借鉴了西方的法制模式;但中国广大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受之制约的人们的行为方式却还是比较传统的,人们所惯以借助的民间法更多是传统的,尽管这种状况已经并仍在发生变化。这就意味着,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在某些时候、某些问题上必定会发生冲突。”(第68页)

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存的现象,尤其是狭义民间法的存在,是我们法治建设不得不

考虑的一个问题。当法律规避大量存在,狭义民间法成为社会生活常态时,国家制定法的权威就会丧失殆尽。因此国家法与民间法合则两利,不合则两伤。由此作者得出第三个结论。

(三)解决冲突的思路

作者最后提出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的思路:在保持国家法的权威的情况下,以同情理解的方式更多地研究民间法,促成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妥协和合作,以此逐渐形成一个与中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制。

三、笔者的问题

笔者阅读了作者的这几篇文章,觉得很是困惑,认为很多基础性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比如以下几个: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是否真实存在、在哪些领域存在,民间法在多大的范围内有效

作者认为从西方传输进来的法治观念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冲突,但是作者在文章中并没有做出实证分析,作者似乎认为其所提出的这一观点是一个毋庸质疑、毋须论证的事实。但是作者所言及的冲突到底在哪些领域存在,中国的老百姓对哪些西方法治观念不能接受?在处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时,我们是否存在民间的习惯惯例,如果存在又是怎么运作的?这些问题不解决,其他的问题也都仅是理论假想而已。理论是要指导实践的,如果我们连在哪些领域存在冲突都不清楚的话,还怎么去促成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妥协与合作呢?而这似乎不是作者研究的重点,作者把这个球抛给了其他人。在笔者有限的了解范围内,除了民国时期在官方主导下进行了一次大范围的民商事习惯法采录,并有《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问世以外,新中国成立以后只有谢晖等人于2002年创立了《民间法》学刊,从事这方面的研究。

虽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或许过分夸大民间风俗习惯的地区差异性,但是这种差异毕竟是客观存在的。国家法与这种民间法是否存在冲突,存在多大程度的冲突,这种冲突是否达到民众所不能接受的程度。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另外,国家法适用的统一性与习惯的地区差异性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也决定了在国家法吸收民间法方面功能的有限性。当然,这也仅仅是理论上的推测。在笔者看来,那些现代社会才形成的部门法领域(如经济法、社会法)可能并不存在这种所谓的冲突。因为这些社会关系在中国的传统社会根本就不存在,民间也不会有所谓的习惯惯例,一切对所有人都是新的,国家法在这里起到的仅仅是塑造社会的功能。而在刑事、民事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等中国传统社会即产生的领域中可能的确存在着冲突。这些都是需要进行实证分析的。或许把这些问题交给部门法学者去完成更为合适。

(二)立法是否应该过于迁就现实,立法在某些领域是否敢于、能够迁就现实,民众的遵守是否具备国家法做出让步的正当性

尽管立法不应该过于超前,但是立法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立法能否稳定存在就在于立法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否具有必要的张力,只有这种必要的张力的存在,立法才不会

因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僵化、漏洞百出以至于频频被修订。所以立法需要保持对社会现实的关注,但也必须保持对现实的距离,不能过于迁就现实。否则立法的社会塑造功能就会丧失。

我们的社会中的确存在众多的习惯惯例,有些习惯的影响力甚至相当普及和顽强,比如女儿不继承遗产、养儿防老等等。但是一项规则是否可以因其得到了人们普遍自觉不自觉地遵守就具有了当然的合理性,从而应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由法律加以确认,或者法律至少不应该做出相反的规定呢?当然,从法的实效的角度来看,如果不这样的话,这一项法律有可能会被架空而丧失它实际的约束力。这也是我们的法治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

但是实践中我们的立法机关是否敢于对习惯做出让步?我们的法学界又是否敢于做这种论证和宣扬呢?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很多为人们所遵守的规则是不能暴露于阳光下的。就像电视剧《蜗居》中宋思明所阐释的一样,贪污受贿、包养情妇早已成官场潜规则。娱乐圈中也盛行黑恶势力恐吓、要挟、性交易,这也是得到了大部分人遵守的。那么我们的法律是否应该将其合法化呢?如果不应该,我们的依据又是什么?养儿防老是大多数中国人所信奉的,在我们的观念中,我们希望多生,尤其是儿子,虽然市场经济的冲击迫使我们少生,但大多数中国人都还是希望最好能有两个孩子。那么我们是否就应该改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呢?作者书中所提及了这样一个例子,费孝通先生在1936年做了一项调查,在1929年即生效的民国民法保障了男女平等的继承权,但是7年之后就费氏所调查的那个村子,几乎没有任何变化。(第15页)其实就算在过去了大约一百年的今天,女儿不享有继承权也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实,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那么我们的法律是否应该接受这个社会现实以保障法律适用的有效性呢?

毫无疑问,我们通通不敢这么做,不能这么做。在作者的文章中我们发现,作者在不厌其烦地强调如何保证国家法实施的有效性,保证一项法律得到人们接受和认可而不是仅仅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推行的重要性。当然,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不是全部。一部法律的制定、一项制度的建构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予以确定,而不能仅仅注重这个一方面。

(三)解决冲突的思路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很显然,作者是认识到上面的问题的,所以作者才提出要保证国家法的权威,确保国家法对民间法的渗透、影响和改造。由此,我们不由得发现作者思路中的矛盾。作者最后是从实然的角度来界定国家法的,即我们应该确保现行国家法的权威。但是按照作者的理解,现行的国家法并没有做到对民间习惯惯例的吸收,它的施行是缺乏社会基础的,而更多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那么如何才能确保权威性呢?如果国家法做到了,又谈何对民间法进行改造呢?

在保持国家法权威的前提下,促成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协调与合作。这一解决问题的思路过于抽象原则。或许这正是法理学的特点,细化留给部门法去吧!

以上是笔者对苏力教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的就本土资源的几篇文章进行的大致的梳理,并对其中的一些观点进行了评价。并认为本土资源似乎也不是一条可行的道路。才疏学浅,不当之处,敬请苏力教授原谅!

法理学讲义大纲

第一讲何为法律 视频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 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 视频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视频5、6 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

第四讲法律的起源( 视频7、8 一、前提条件 1.劳动分工 2.剩余劳动 3.国家分工? 二、新问题 1.代理问题 2.信息问题 3.意识形态问题 第五讲法系问题 视频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 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

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3、14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 第八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 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 视频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利维坦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中国的经验

第十讲利维坦问题 视频19、20 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 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 魅力型政治 传统型政治 法理型政治 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 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 视频21、22 一、职业 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 三、核心主张 1.法律的治理 2.司法独立 3.法律形式主义 4.法律论证及推理 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频23、24 一、概述 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 三、制度需求 四、法律制度供给

城乡二元中国的法治背景和前景——评朱苏力新作道路通向城市演讲范文

城乡二元中国的法治背景和前景——评朱苏力新作《道路通向城 市》演讲范文 破产农民经不起章鱼城市的诱惑,结果是自投罗网。 zljTSW*2GYSGGYTSShiJieShiKubilishifaErhalun.htm③乡村的城镇化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客观方向。而城市乡村化则是我臆断的一个概念,含义既指向消灭现行户籍制度后,农民可以永久居住的中国城市,也指向那种“邻居之间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市民社会的疏远和离散现象所造成的“陌生人社会”。 ④七寸是蛇身上的一个穴位,据说抓住这个穴位就等于抓住了蛇的全部。 ⑤我个人认为,自1904年后,中国法学界只是把onstitution解读为民主和三权分立,而忽视了其中所包含的中央与地方分权内涵,严重忽略了国家结构问题的重大政治体制价值,而仅仅只把国家结构问题等同于简单的行政区划,这是一个严重的误读,产生这种误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知识分子比较片面地吸收了宪法民主的反 ****独裁的破坏性功能却忽视了宪法对于现代中国政治的组织和结构功能。而现在现在是到了重新补课的时候了,因为未来中国,也许将是一个名实相附的联邦或者邦联国家——起码在大陆和港澳台之间。 ⑥我写该文章的时候,手里就拿着一份“辽宁省法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年8月在沈阳召开)参阅材料”,此文件是由辽宁省委政法委起草的,拟提请省委、省政府批转,标题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学研究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该文件的第三个大标题“坚持思想解放、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

风,大力推进法学理论研究创新”之下,就写着这样的语句“决不允许散布私有化、多党轮流执政、‘两院制’、‘三权鼎立’等自由化思潮和错误言论”。 ⑦记得前些年国内有家大报开愚人节玩笑,声称科学家培育出了牛肉西红柿,看上去明明是西红柿,吃到嘴里却是牛肉味道,哄得好多人信以为真,包括我在内。 ⑧在40年代解决了遗传的物质基础问题之后,1953年沃森和克里克根据碱基配对规律和DNA分子的X射线衍射图谱等实验结果,提出DNA分子结构的双螺旋模型。模型认为每股DNA链是由许多个单核苷酸借磷酸二酯键互相连接而成,每一个DNA分子是由两条方向相反、彼此平行的多聚核苷酸链组成,两条多聚核苷酸链都以右手螺旋的方式盘绕着同一中心轴,脱氧核糖和磷酸排列在其外侧;两条长链上的核苷酸是相对应的,其内侧的碱基相互配对,用氢键连接起来,即腺嘌呤(A)与胸腺嘧啶(T)借两个氢键连接,鸟嘌呤(G)与胞嘧啶(C)借三个氢键连接,形成一条双螺旋梯形结构,故称为DNA双螺旋。每对碱基都处于同一平面,与中心轴垂直,两个碱基平面相互平行,间距 3.4埃(1埃等于10-10米),螺旋的直径为20埃。DNA分子的长度就用碱基对数目来表示。这个模型合理的解释了DNA分子的复制、转录等过程,巩固了DNA作为基本遗传物质的地位。参见谢培《世纪发现:DNA的魔术》:https://www.wendangku.net/doc/8311299031.html,enbiolog01htm)⑨这是一个传播学术语,大致指信息的制造者或传播者的传播符号设计与信息受众的生活成长背景与接受理解能力之间的交叉地带。凡是在精心设计信息传递符号后先期占领这一交叉地带的信息传递行为就具有了“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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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教授演讲读后感.

朱苏力教授演讲读后感 朱苏力教授演讲读后感 部门老大留的作业,也确是由感而发。看着这么一大篇文字,不发怪可惜的。 读了几遍这篇文章,不知道自己是否真的读懂它了,但是我想说的是:做自己能做的,只是为了在将来某一天能够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妥协也是为了更好的坚持。 人最不能没有或者放弃的就是“追求”这件事了。可以想见,当一个人没有了个人的追求,只剩下妥协的时候,是多么的了无生机和生趣。我不知道那样还会有什么奋斗的支柱。毕竟人不只是为了活着,显然我也没有为了人类社会而活的伟大。 不可否认的是生活总会有种种种种的不尽人意和难以掌控的东西,但是我宁可把它当成黑色幽默戏谑置之,然后拼命的寻找实现自己追求的可能和方式。努力是最不值得吝惜的一件事。当一切都太尽如人意的时候,也就太乏味了。总要不停的挣扎、努力和突破,生活才显得乐趣无穷。 追求也并不一定是多大的成就,多少的丰功伟业,它可以是自己一直想做却不敢做或没有机会做的事,可以是自己一直想涉足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自己在某个领域当中的目标,或者是一种生活状态。总之追求是一件令人开心和兴奋的事,是一场自己与自己玩的游戏。 在朱苏力教授所说的“做自己能做的,而不是想做的”,我想再添加一句苹果公司创始人Steve Jobs的一句“There is no reason not to follow your heart”。

谈到现在的工作,说不上喜欢或者是不喜欢,当初的那份激情也悄悄蜕却,剩下的只是做,为了做好为了学到东西,为了不虚度光阴而不停的努力。当初来公司应聘的时候就有讲过,我是想通过零售行业转做管理,同时在计划学习职业经理人的课程。这一目标没有变,而是将学习职业经理人的课程改为了考在职MBA,虽然只是个雏形,不知道可行性有多大,但我已经开始努力,期限为两到三年吧。说到未来十年似乎太遥远,我无法想见那时的自己会是个什么样子,但是唯一可以肯定的是,那时的我肯定会对本行业有了一个轻易的掌控能力,在行业中能够收放自如,并且处于管理的位置了。 一个公司,一份工作,只要它能够让自己积极奋进,培养自己的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思维,并能够不断的让自己在这个行业中变的丰满,同事和领导能够给自己积极的影响,创造积极的环境,那就是值得去为之付出努力和时间的一家公司和一份工作。当然在这之中,个人的发现的眼光和自己主动的精神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一直以Steve Jobs的一句话警戒自己:Stay Hungry,Stay Foolish。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什么是你的贡献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市中院研究室何肖琬 “什么是你的贡献?”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在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向法学界提出了这一哈姆雷特式的诘问,相信每一个有学术良知的法学家都会在这个问提上作长久而凝重的停留,拷问自己的学术贡献。 那么,苏力自己对法学界的贡献是什么?他从美国留学归来,给我们带回什么法律理念?笔者认为,苏力的价值在于,他没有一味地强调法律移植的重要性,相反,他在法学界强烈主张法律移植,引入西方法治文化的呼声之下,以社会实证分析的视角,独树一帜地提出“本土资源说”,主张挖掘本国“民间法”的法治资源,建构本土化的法律体系,探索有本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苏力的理论明显是受了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梅因以及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兹语),促使法学界重新反思法律移植的可行性,并认识到“民间法”的存在及其潜在意义、“本土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我们对于照搬外来法律,失去民族特色的危险性有了一定程度的警觉和认识。一种非主流法治思想的出现,产生了法治“国际化”及“本土化”两种思潮的交锋、碰撞,也对促进中国法理学的多元化和法学的争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点,对于目前幼稚、不成熟、缺乏争鸣的法学界而言极

为可贵。 更重要的是,苏力为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和思想进路:语境论,提示我们从“当下语境”的视角中理解法律制度与社会。对于当前过于热衷“宏大叙事”、思想进路过于单一化的法理学界,苏力的视角显得另辟蹊径,别具特色(尽管笔者未必同意他诸如“本土资源”、“送法下乡”等论著中的具体观点,也不能同意他在运用吉尔兹的哲学理论对中国本土案例进行剖析时的简单套用)。从方法论层面而言,就是小切口,深分析,对文本与现实事件进行再阐释。比较成功的例子是他对古代包办婚姻所展开的社会—制度学分析(参见《苏力: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以及对延安“黄碟案”的法理学梳理,分析之深入细致,论述之鞭辟入里,实乃法理学思辨模式的经典范例,无论是在方法论上抑或是在逻辑推演上,都极为出色,几乎可以算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范式的一次革新。 但不得不指出,苏力作为一个中国法学家,他捕捉问题的意识,他发掘社会事件蕴含的法学要素的角度,他的思维习惯和逻辑推理过程,都是如此地与众不同——既远离了他的法理学同伴们,也远离了中国当下的具体国情和目标——现代化的演进以及法治化的构建,甚至,在法律基本知识的把握上,苏力还存在着缺陷乃至硬伤。可以说,尽管苏力声名显赫,但他充满个性和个人色彩的法理学却是边缘化的,并非当今法理学的主流和中心。在法律至上等法治理念尚未树立的今天,高举解构法治旗帜的后现代学说显得极为不合时宜。毕竟,当代中国的意识形态里面,更缺乏的是思想资源是建构性的自由主

法理学(朱苏力)讲义大纲

第一讲何为法律视 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 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 视 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 视 5、6 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复仇 复仇的弱点?

复仇弱点之校正 制度化的复仇 法律的发生 第四讲法律的起源( 视 7、8 前提条件 1.劳动分工 2.剩余劳动 3.国家分工? 二、新问题 代理问题 2.信息问题 3.意识形态问题 第五讲法系问题 视 9、10 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 1、12 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 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 3、14 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 第八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 5、16 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 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 视 7、18 问题 二、被遗忘的利维坦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中国的经验 第十讲利维坦问题 视 9、20 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 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 魅力型政治 传统型政治 法理型政治 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

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 视 1、22 一、职业 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 三、核心主张 1.法律的治理 2.司法独立 3.法律形式主义 4.法律论证及推理 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 3、24 一、概述 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 三、制度需求 四、法律制度供给 五、儒家思想(意识形态)作为制度 六、弱点 第十三讲现代化与法治 视 5、26

观美国电影《法官老爹》有感

观美国电影《法官老爹》有感 永不消弭的法官尊严——观美国电影《法官老爹》有感 文·农群惠 汉克是一名非常优秀的职业律师,因与父亲不和,长期在外工作。一日,传来母亲逝世的噩耗,他踏上回乡归途。汉克的父亲是公正严明的法官帕尔默,备受人民的爱戴,而此次汉克回乡期间父亲被指控驾驶车辆谋杀年轻人马克。汉克作为代理人出庭为父亲辩护。通过剧情的推进,案件侦查阶段查明了死者马克是曾被帕尔默法官判刑两次的罪犯,第一次是因为马克威胁要伤害自已的女朋友霍普,帕尔默法官判他监禁三十天。出狱后马克真的把霍普杀害了,帕尔默法官判决其服刑二十年。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帕尔默法官一直声称自己是无罪的,他确信自己没有杀害马克,并不同意汉克以醉驾肇事而非谋杀进行抗辩。因为他在乎一个法官的声誉,不希望让人民认为他是一个酗酒的法官,从而质疑他的职业素养,坚持让汉克为自己做无罪的辩护。然而,在庭审时,一段案发当晚超市的监视录像在法庭播出时,帕尔默法官踉跄两步沉默了,汉克也发现父亲的异样。庭审结束后,帕尔默法官急病住院,汉克才知道在几年前父亲已确诊患了癌症,一直在接受治疗,治疗产生的副作用是出现失忆的状况。在医院,帕尔默向汉克坦言看到录像后他才想起当晚的事情,他确实用车辆撞死了马克。汉克作为一个出色的律师,他希望父亲保持沉默,因为在控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帕尔默法官犯罪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这场官司的胜算很大。 电影最高潮的部分,在最后的庭审,帕尔默法官当庭承认是他故意撞死了马克,全场哗然。而汉克仍没有放弃通过父亲的病情为父亲作无罪、罪轻的辩护的想法。汉克问父亲:'为什么第一次时判了马克三十天,以马克的罪行完全可以判一年。让他冷静也许就不会杀了霍普。'帕尔默法官说出了隐痛多年的想法:'因为看到他就像看到了你,一样的叛逆,一样的轻率,看到他哭让我想到了我的二儿子(汉克),我只想抱住他并告诉他事情本不该这样。如果他迷失了,我想有个人能帮助他,正如我想有人帮助我的孩子一样。'听到这些,汉克问他:'为什么我的记忆中与你的不一样?'帕尔默法官回答到:'看到你我想到了他。'这时汉克流下了眼泪,他终于明白了这些年来为何父亲对他如此严苛及不近人情,皆是因为父亲对儿子的慈念没有重判马克而使年轻的女孩霍普受害。这份纠结于心的愧疚让他对儿子的爱变得很复杂,就如同自己的内心一样复杂,爱、悔、恨交集。 全场的旁听人员及陪审员们都沉默了、感动了。最后,陪审团的判决为一级谋杀不成立。当时场上所有的旁听人员都鼓掌了。其后陪审团认为帕尔默的故意杀人罪成立,法官判决其入狱四年。在场的旁听人员都为这位老法官感到惋惜。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看完这部电影后我陷入了良久的沉思。在影片中通过对一起故意杀人案的侦查、庭审到宣判三个阶段情景的细微描述,向观众传达了两个主题:一是父亲与儿子分别为法官与律师,因职业的立场不同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逻辑思维与职业特征。二是如何通过一个法官的内心、行为、态度作为媒介,让人们见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基于法律准则也基于一颗仁慈的心。也让人们见证,即便是法律的实施者,在犯罪后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邪恶势力与私权利都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进而实现法律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的辩证统一。 朱苏力的《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中写到,美国法律训练属于职业训练,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法学院对学生的主要要求,是了解法律(判例),了解运用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因此,在法学院,从教授到学生,所关心的都是'什么

朱苏力的演讲风采

朱苏力的演讲风采 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朱苏力也许是影响最大也最具争议的学者之一了,不仅它的学术,他的演讲也受到广大学生的追捧。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些朱苏力的演讲风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朱苏力的演讲风采 一、主题鲜明,句句扣旨 主题是演讲的灵魂。所以,演讲者所讲的话题要明确突出,不可含含糊糊,似是而非;对所要阐述的观点和主张,态度要明朗清晰,爱憎分明,决不可吞吞吐吐,模棱两可。这样,听众听完演讲之后,才能理解和接受你的观点,从中受到启迪和教育。在给北大法学院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做演讲时,朱苏力这样讲道: 珍重自己,并不只是珍重身体,更重要的是要珍重自己的才华。在未来的航程上,最危险的并不是漩涡、暗礁、惊涛、骇浪,而是古希腊神话中的塞壬女妖,她用迷人的歌声诱惑那些无畏的水手,最终导致过往船只触礁沉没。而这种诱惑,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间,可能尤为突出。社会旧有的控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功能失调,现代的以法治为中心的社会控制体系尚未完成,因此在这一时期,种种诱惑可能驱使你们用自己的才智以各种名义、甚至以法治的名义干一些不道德的事、违法的事,龌龊的事、卑鄙的事。有的人可能会想,这件事即便做了,也可能不会被抓到,不受惩罚,但是我必须提醒你们,有许多事,如果你的良心不能认同,就一定不要做,一定不能做。 这段话紧紧围绕着"珍重自己"这个主题展开论述,旗帜鲜明地告

诫学生们不要做有悖于良心的事情。他先是以古希腊神话中的人物为例,说明了在以后人生的道路上,我们要经受得住一些无形的但是危害性极大的诱惑;之后,为了更强有力地证明观点,以"种种诱惑……甚至以法治的名义……也可能不会被抓到,不受惩罚"这一递进句式,从反面论述,将造成一些人做出没能"珍重自己"行为的可能性一一列数,把丑话说在前面,起到了启发警示的作用。最后语气坚定地说:"如果你的良心不能认同,就一定不要做,一定不能做",进一步突出强化了演讲的主题,做到了观点鲜明,态度明朗,从而取得了良好的演讲效果。 二、条理清晰,言之凿凿 演讲不讲求条理性,语序杂乱是不行的,演讲者必须合理安排演讲内容,做到言之有序,条理清晰,这样听众才能对演讲的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朱苏力在题为《第一个梦想成真》的演讲中曾这样讲:学习不仅仅是读书和上课。不要把学习仅仅当作一项任务,或是为了分数,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谋杀了你生活的快乐。我说过,不要追求"刻苦"学习,而是要"发现你的热爱"。学习应当是一种享受,一种生活的常态。这里有许多智慧的老师,不仅有本校的,而且有外校的;有许多精彩的讲座,不仅是法学的,还有其他专业方面的。你还应当发现,周围的每个人都会有你不可能一一亲历却是你所需要具备和了解的知识和经验。一次远足也许会令你获得一位良友;一次交谈也许会让你进入一个只能在电视上或书本里接触的世界。大学并不只是校园比中学的更大一点儿,同学更年长一点儿,老师学历更高一

小区物业温馨提示小区物业关于防范台风的温馨提示

小区物业温馨提示小区物业关于防范台风的温 馨提示 模板一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据气象、水文部门预报,台风正逐渐逼近我国沿海,会给本市带来明显的风雨,本市防汛防台形势严峻。在此提醒台风暴雨天气注意以下事项: 1、将窗台、阳台、露台等部位的花盆、建材等容易坠落、受损的物品移入室内; 2、对空调室外机、遮阳棚支架的牢固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时及时加固; 3、离家前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以免下雨、起风时户内进水; 4、台风期间不要在阳台晾晒衣物、棉被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雷雨时尽量不使用室内热水器、电视机、电脑等电器,并拔除电源插头; 6、请及时清理院内地沟、地漏和露台等,以免被杂物堵塞,造成雨水倒灌;

7、台风来临时尽量不要出行,如果恰好在外,则要提防:强风有可能吹倒建筑物、高空设施,吹落高空物品,因此要格外注意高处坠落物体;千万不要在危旧住房、工棚、临时建筑、脚手架、电线杆、树木、广告牌、铁塔等容易造成伤亡的地点避风避雨;门窗玻璃、幕墙玻璃等有可能被强风吹碎,要注意玻璃飞溅;走在路上、桥上、水边容易被吹倒或吹落水中,要避免在靠河、靠湖、靠海的路堤和桥上行走。 8、行车途中如遭遇台风,不仅会雨大路滑、风大易偏、视线不清等,甚至还有可能会被台风吹翻,因此要减速慢行,并尽早选择安全地带停车躲避。停车也要注意不能停在低洼地带,还要避开有高空落物、电线杆、大树等地方,以免出现意外。 如您需要帮助,可随时联系物业服务中心电话:XX(24小时)-XX(8小时)。台风来临时,管理处会安排管理人员24小时值守。 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XX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20XX年X月X日模板二 省气象台预报,受“**”影响,9-12日,福建省、广东省、浙江省等地出现大风暴雨天气,部分地区出现强降雨。在“苏迪罗”登陆后,接下来就是“台风时间”了,未来三天佛山都可能有雷阵雨。 请各位业主/住户做好防御准备:

精彩演讲的三个重点把握

精彩演讲的三个重点把握 精彩演讲的三个重点把握 以朱苏力的演讲为案例: 重点一、条理清晰,言之凿凿 演讲不讲求条理性,语序杂乱是不行的,演讲者必须合理安排演讲内容,做到言之有序,条理清晰,这样听众才能对演讲的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朱苏力在题为《第一个梦想成真》的演讲中曾这样讲: 学习不仅仅是读书和上课。不要把学习仅仅当作一项任务,或是为了分数,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谋杀了你生活的快乐。我说过,不要追求“刻苦”学习,而是要“发现你的热爱”。学习应当是一种享受,一种生活的常态。这里有许多智慧的老师,不仅有本校的,而且有外校的;有许多精彩的讲座,不仅是法学的,还有其他专业方面的。你还应当发现,周围的每个人都会有你不可能一一亲历却是你所需要具备和了解的知识和经验。一次远足也许会令你获得一位良友;一次交谈也许会让你进入一个只能在电视上或书本里接触的世界。大学并不只是校园比中学的更大一点儿,同学更年长一点儿,老师学历更高一点儿。大学与中学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后者是标准化的,而前者高度专业分工的。因此,她更像一个小型的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北大这样的综合性大学,你要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

演讲不仅要对听众进行思想上的启迪,而且要指导大家操作,这就需要演讲时做到条分缕析。在这段演讲中,朱苏力运用了先分后总的讲话顺序。他围绕“学习”这个话题,先分别从学习的方法、学习的状态和学习的范围等三个角度进行细致地阐释,互不重复,层次非常清晰,并且拿老师、学校等作为例证,有根有据,让听众在头脑中立刻就有了一个清晰的概念和轮廓,做到了短小精悍易记忆,印象鲜明好操作,从而受到了启发和教育。此外,在这段演讲的最后,他还运用了对比的方法,为学生们大学四年的学习“任务”进行了总结,明确了观点,使这段演讲真正地做到了言之有序,泾渭分明,从而给听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重点二、感情真挚,朴实动人 在演讲中,情感应该像人体中的神经一样贯穿其始终。离开了情感,演讲只能是“耳边风”。所以,演讲者若能在演讲中表露出真情实感,便可以营造出良好的现场氛围,拉近与听者之间的距离,使之产生强烈共鸣。在题为《你柔软地想起了这个校园》的演讲中,朱苏力这样讲道: 你们千万不要上了某些法学教科书的当,总是刻意地认为这个社会或某个人欠了你什么,觉得这里没有起点公平,那里没有结果公平。如果这样的话,一不小心,你就会把一生都用来挑剔抱怨了。无论是在事业上还是在情感上,生活从来就有许多偶然和意外,幸与不幸,以及许多你所认为的不公平。但是,不管怎样,我们都必须面对,那么此时,我们为什么不从容淡定一些,正如古人所谓的荣辱不惊呢?其实,你走进和毕业于北大法学院,虽然不是纯属偶然,但是也并非天经地义;其中就可能有一丝幸运,

法理学(朱苏力)修正版

xx 教学大纲《法理学》 第一讲何为法律视频 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视频 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 视频 5、6

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第四讲法律的起源(视频 7、8 一、前提条件 1. 劳动分工 2. 剩余劳动 3. 国家统一? 二、新问题 1. 代理问题 2. 信息问题 3. 意识形态问题第五讲法系问题视频 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xx 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 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 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 13、14 六、自由的责任 七、个人主义 八、自由主义的发生九、自由主义对法律的贡献 十、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难题第八讲社群主义法理学视频 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xx 的社群主义问题第九讲xx 法理学视频 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xx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xx 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xx 的经验第十讲xx 问题视频 19、20 一、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 xx 问题二、xx 之后(从人治到法 治) 1. 魅力型政治(人治) 2. 传统型政治(法治) 3. 法理型政治(法治)

物业小区关于台风来临的温馨提示

物业小区关于台风来临的温馨提示 物业小区关于台风来临的温馨提示 模板一 尊敬的业主: 您好!据气象台预报近日有台风来袭,台风将会对本市带来较大影响,管理处提示您做好以下几点: 1、在台风、暴雨来临之前,请收拾、清理好阳台(露台),并将放置在走廊栏杆及窗台上的花盆、衣物等各种物品移至室内,避免坠落伤人; 2、请检查并紧固室外遮阳棚、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及其他物品并妥善停放好您的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慎防财产受损; 3、检查、疏通自用部位的阳台(露台)地漏、下水管道等,确保雨水、污水排放畅通; 4、台风、暴雨天气期间尽量减少外出,关好门窗,关闭电源及燃气,防止发生意外。您确需外出的,请备好雨具,切勿站在迎风口并注意周边险情,慎防“飞来物”或物品坠落倒塌; 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物业服务中心 xx年10月6日 模板二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据气象、水文部门预报,台风正逐渐逼近我国沿海,会给本市带来明显的风雨,本市防汛防台形势严峻。在此提醒台风暴雨天气注意以下事项: 1、将窗台、阳台、露台等部位的花盆、建材等容易坠落、受损的物品移入室内; 2、对空调室外机、遮阳棚支架的牢固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时及时加固; 3、离家前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以免下雨、起风时户内进水; 4、台风期间不要在阳台晾晒衣物、棉被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雷雨时尽量不使用室内热水器、电视机、电脑等电器,并拔除电源插头; 6、请及时清理院内地沟、地漏和露台等,以免被杂物堵塞,造成雨水倒灌; 7、台风来临时尽量不要出行,如果恰好在外,则要提防:强风有可能吹倒建筑物、高空设施,吹落高空物品,因此要格外注意高处坠落物体;千万不要在危旧住房、工棚、临时建筑、脚手架、电线杆、树木、广告牌、铁塔等容易造成伤亡的地点避风避雨;门窗玻璃、幕墙玻璃等有可能被强风吹碎,要注意玻璃飞溅;走在路上、桥上、水边容易被吹倒或吹落水中,要避免在靠河、靠湖、靠海的路堤和桥上行走。 8、行车途中如遭遇台风,不仅会雨大路滑、风大易偏、视线不

《被告山杠爷》观后的法理学思考

《被告山杠爷》观后的法理学思考 一、背景:被告山杠爷是堆堆村的村长,为百姓出谋划策,解纷息讼,通过乡规民约惩治不遵守道德规范的刁民,因此他在这个村里倍受街坊四邻的尊敬和信任,很多人为他鞍前马后,特别是何会计。此事从惩罚措施说起,堆堆村有两种严厉的惩罚措施,对违反道德之人,轻者给村里自费放一场电影,重者五花大绑游村,以儆效尤。堆堆村里某人媳妇翠花对自己年事已高的婆婆颇为不仅不孝顺,而且出言不逊,甚至拳打脚踢,致使自己的婆婆无法忍受翠花的凌辱,在万般无赖之下告到山杠爷处,山杠爷就把她给游村了,性情耿直的翠花不堪忍受欺辱,于是在山杠爷的家门上吊自尽了,最后山杠爷就被刑拘了。 特别提醒的是文学作品不能等同于现实,文学作品毕竟是导演或者作家构思的产物,与我们的现实相差很远,不过它里面所蕴含的价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挖掘,特别是对一个学法律的人来说更有这个必要。其实只要上过大学进入法学院同学都应该知道中外法制史这门课程,有些人偶尔会埋怨到,这东西是古人的事,与我们太遥远了,没有必要花费课时和精力去学习它,一种东西的价值不能以时间的长短为标准进行考量。使得我们更深层次了解我们现行的实在法经历那些阶段以及每个阶段的特征(习惯-习惯法-实在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移植的,是继承的,还是本土所产生的,可以更深的了解一个国家发展的历程①。通过我国历史可以了解到我们国家的刑法史是一 注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05.

部血泪史,经历了罪行擅断和滥杀无辜的年代,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仅凭一纸红头文件就圆满的解决,杀人就如同割韭菜。列入这段分析的目的主要说明特定背景下社会现象。 我是农村出生的,对于偏远农村处理矛盾的机制和规则最熟悉不过了,邻里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诉诸的不是法律,而是寻找在村里比较有威望的长者进行和解,和解的基础是熟人社会的裙带关系和长者的威信。就像山杠爷这样的长者,村里的大小纠纷须得山杠爷事必躬亲,坐在祠堂里就可以解决纠纷,譬如好吃懒做,嗜酒成风的王禄,不仅被山杠爷审讯,而且限制了王禄的人生自由,按照现在的刑法规定,山杠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但在村里人的眼中,山杠爷的行为是正义之举,为大家所能接受的。这也是父权家长制的精神所在,也体现法律与民间的乡规民约的价值冲突。我们面临的是法律与乡规民约的冲突及如何实现实在法和民间法的有效结合问题。 众所周知,法律调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调整人的外在行为。影片中翠花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依照刑法或者民法呢?如果依照刑法,翠花谩骂了婆婆几句,轻微的殴打了婆婆几下,给她强加一个故意伤害或者是侮辱罪,是缺乏构罪的要件,再说了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婆媳之间的矛盾自古以来就有,而且这种矛盾纷繁复杂,没有足够的证据,也没有证人可以作证,因为他们的矛盾发生在一个很小的空间范围内,一般情况下证据不足,于是陷入“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

读朱苏力_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_有感_浅谈法律的多元化问题

2010年01月15日第3期 商品与质量 理论研究 9 读朱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有感 □尚洁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法律是人们在群体生活中的产物,也是在群体生活中得以传承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一种文化的现象,法律的运作反映了一定社会 的文化。这一点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们所意识到并承认。我们也日益意识到由于地理环境、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的不同,因此人们的社会群体的组织方式就会不同。正是因为这些不同也就造成了文化多元和法律的多元。通过对该文章的阅读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实际生活中的法律多元及其互动关系和一些关于法律多元的理论观点。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研究法律多元问题对建设中国当代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关键词:法律规避法律多元制定法民间法中国法制 "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一文出自朱苏力教授于1996年编纂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虽然该书出版已有一些年限了,但书中的一些观点对现在的法治建设还是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本书内容以交叉学科为背景,从浅近的社会法律问题入手,集中讨论了中国当代法律和法学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例如:法律多元化问题。其学术背景涉及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阐述学、语言哲学等。以力求从平易中展现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创造性地把交叉学科的知识引入到中国的法学中来,并融合进中国法学。 作者在文章中具体的阐明了自己对法律多元问题的认识了见解:通过对一"私了"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多元的研究的学术和事件的意义。首先法律多元的研究指出了法律与社会生活方式之间的密切关系,有助于打破统一的法律模式的观念和世界单线进化的观念。法律多元这一概念始于人类学的研究,特别是在西方学者对偶非洲和拉丁美洲的部落居民的文化和法律的调查后产生的。这些学者在许多殖民地或前殖民地发现多种文化以及相应的多种法律体系共存的状态。一方面,殖民者带来了现代西方文化和西方的法律制度,在殖民的建立了据说是更为文明的法律制度;而另一方面殖民地人民并未完全接受强加给他们的文化和法律。在许多地方,殖民地人民仍然习惯于他们的法律文化,一旦发生了纠纷,人们并不是借助那些殖民者给他们带来的、被称之为"原始的"、"低级的"法律制度。这样,在这些殖民地或前殖民地国家就同时存在着并有效运作着两种或几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西方学者将这种状态概念为法律多元主义。[1] 然而,这种文化的法律的多元之一并不限于近代的殖民地社会。殖民地内的法律多元只是许多其它社会内发生的或发生过的法律和文化传播、移植、征服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多元的现象中的一种。因此,法律多元的研究也是对法律文化传播的研究。学者们发现,在许多殖民地社会,欧洲文化并非第一个外来的法律文化。在许多世纪里,许多社会曾为不同的异族所征服,不断有人口的迁徙,也自发地进行法律改革,这些都会造成法律多元的情况。当代美国著名文化人类学家吉尔兹就曾描述了印尼的爪哇岛法律的多元复杂性,这种法的多元是来自中国南方和越南北方的居民、印度和中国的商社、伊斯兰教传播者、荷兰和英国殖民者、日本占领军以及目前的印度尼西亚国家等力量相互碰撞的结果。因此,只要真正对某一社会进行细致的研究,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原来的想法,即一个社会的传统文化和法律在历史上完全没有变化,完全自发地产生,只是一种虚设和假设,是一种浪漫化了的或者天真的虚构。 法律多元是两种或者更多的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中共存的一种状况,因此法律多元的研究必然涉及国家法(尤其是制定法)和民间法的互动关系和国家制定法有效性的发生渠道。法律人类学家指出,在每个社会都有一些组成该社会所必要的次群体,如家庭、宗族、社区和政治联盟这样一些社会单元。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每一次群体中都形成了一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规范或"类法律",并具有自身的特点。尽管这并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但由于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制度的影响,它们却常常模仿或分享了国家的机构形成和符号形成;而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民间法的一些做法也会影响制定法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方式。 在笔者看来,这里的法律多元除了书中作者所说的规范,秩序的多元性外,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还包括在解决法律问题过程中,可以运用不同的规则来解决。这里的规则不仅包括法律、法规等这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解决方式更多的是包含着民间的一些习惯方式,"不成文规定"等等方式。例如: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我们除了可以用诉讼这个"公了"方式来解决纠纷,我们还可以运用人民调解、和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纠纷。运用这些方式来解决纠纷有很多优于诉讼处理问题的地方。这些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多元的解纷方式的程序通常具有简易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相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及迟延等问题,这种特点凸现了程序利益。基于这一特点,多元的解纷机制能够降低当事人和社会的纠纷解决成本,节约和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多元的解纷方式无需机械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变通和交易的空间。第三,纠纷解决主体的非职业化。无论是调解员或仲裁员,乃至小额诉讼和专门法院的"法官",都可以由非法律职业人士承担,并可由非律师代理或者完全由当事人本人进行。这种主体的非职业化,一方面使纠纷解决摆脱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有利于促进当事人本人参与,增加纠纷解决过程的协商性和对话性,并用常识思维改善法律推理的不足;另一方面,由非法律职业的各类专家(包括技术专家、行政专家、行业和特定群体的代表、心理学和青少年既家庭问题专家,等等)参与处理特定类型纠纷,能够将专家优势引进纠纷解决过程,避免法律专家的专业知识欠缺,提高专门性纠纷处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第四,性质和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多元的解纷方式本身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其中以民间性(社会性)为主;无论从机构组织的数量、覆盖面,还是从实际解纷的数量上看,民间社会性解纷机制均占有明显优势,尽管其数量和作用有时很难通过量化指标衡量。各种不同的解纷方式形成了一种功能互补的多元化系统。第五,程序构造的平等性。多元的解纷机制与诉讼程序存在本质区别,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权力化的水平或平等性构造。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多元解纷机制程序中,参与解决纠纷的第三人并非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不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性质和地位;纠纷解决程序的启动,运作和结果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于平和性(非对抗性)。尽管一部分多元解纷机制以追求接近法律的解决为基本指向(司法取向),但也同样会寻求通过互利与平和的程序获得与诉讼不同的结果;更多的多元解纷机制以促成和解以及圆满解决纠纷为取向,双赢(多赢)与平和是其中最受关注的价值,也是当代世界对多元解纷机制最为认同的优势。[2] 事实上,法律多元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转 ——浅谈法律的多元化问题

朱苏力教授给法学院学生推荐的十种书

朱苏力教授给法学院学生推荐的十种书 来自: 逍遥法内(太原) 创建时间: 2010-05-27 11:11:12 朱苏力教授给法学院学生推荐的十种书 一个人喜欢的书是变动的,也应当变动,没有变动意味着人没长进。 我曾经喜欢过文学,尤其是新诗,例如李瑛和艾青的诗,甚至至今喜欢。李瑛写的军人生活和情感不仅伴随了我的军人生涯,而且他对看似无奇的生活的观察力、文学想象力和表现力,善于从小中见大,以及清雄的文词,对于我今天的学术研究都有一种“习性”的养成作用。艾青的开阔、雄浑和壮烈对我的学术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如果说到法学学术著作,对我影响大的中国人的著作主要来自法学之外,主要是有关问题和方法的著作。有: 1.《毛泽东选集》。毛泽东对中国问题的观察和发现,在我看来,是任何一个有志于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都绕不过去的。集中在三点,首先是,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以及解决其问题必须考虑的知识和制度的特殊性;其次是,中国问题与国际问题的交错,即所谓中国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第三,中国知识分子如何研究和解决中国问题。毛的基本命题是正确的,其意义已经为历史所证明,尽管犯了许多实践者的错误。 2.《乡土中国》。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费孝通">费孝通ersonName>先生的这本小册子以及其他著作深刻剖析了中国社会的一系列制度,将许多人们习以为常的制度都作了学理上的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与我们的经验感受非常一致。这本书是任何一个外国学者都无法写出来的。必须是对生活有观察力、同时又眼光开阔的中国学者才可能写出来的。在这种意义上,他的著作是无法替代的。 对我学术影响大的更多是外国学者的著作,主要有圣·奥古斯丁、休谟、马克思、尼采、詹姆斯、维特根斯坦、哈耶克、伽达默尔、福柯和罗蒂。这些学者并不能归为一类,有些甚至有很多矛盾,但一般说来,经验主义特别是实用主义哲学、分析哲学对我的影响比较大。在具体法律制度理解分析上,我最喜欢的是美国法官的一些著作。除了霍姆斯、卡多佐之外,一个重要的人物是波斯纳。 3.霍姆斯的《普通法》以及散见于各种霍姆斯选集的论文、判例和书信。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巨人,知识广博,同时文笔很好,有常识,有英美哲人的智慧、机智、敏锐和怀疑主义。他的《普通法》是对具体法律制度变迁的详细分析,综合了各个学科以及当时还在学科之外的各种洞识,思想开放又有一定之规,敢于且更能够说出一些常人不敢说的“真理”。此书由于太老,谈的又是外国的许多已经消失的制度,许多中国学者未必喜欢读,但是如果要研究法律和制度,特别是英美法,不能不读,尽管不一定需要读完。 4.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也是一位法官的经验之谈,同时是美国司法哲学的经典著作。此书很小,题目似乎也很偏,讨论的是法官的司法问题,但是所涉及的问题却很广。此书与霍姆斯的著作都是文采出众,言简意赅。 5.6.7.8我选择了波斯纳四本书,《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法理学问题》、《法律与文学》以及《性与理性》。这种选择并不是因为波斯纳特别伟大,特别正确,而仅仅因为这四本书分别代表了当代法学研究前沿的四个方面的突出成果:法经济学、法理学、法律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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