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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的经济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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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的经济法维护

作者:曾迪

来源:《商业时代》2014年第10期

内容摘要: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要求任何法律部门为其贯彻落实开辟道路,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在保障现代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也实现着宪法中的公民权利。经济法对宪法权利的维护存在细化维护与转化维护两种方式。本文以结社自由中的消费者结社权为例,将宪法权利如何在经济法中加以落实进行解读,再次印证经济法对宪法权利的维护是有路径可循的。经济法的权利维护与宪法精神一脉相承,经济法的权利本身来源于宪法,并将之运用到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运行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宪法权利结社自由经济法消费者结社权

宪法权利经济法维护的一般性问题

同世界各国宪法相同,我国宪法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并在宪法条款中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单独放在第二章的重要位置。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概括性、纲领性决定了宪法条款只能限于一种宣言式的宣告,要在实践中运用还依赖于各个部门法的具体规定。经济法无疑是其中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最有力者,并与其他部门法一起维护公民权利。

宪法权利,又可称为宪法上的权利,是宪法所确认并保护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宪法权利包括宪法文本中规定的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公民的自由权、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又可称为公民权、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狭义的宪法权利有时也可称为自由权利,是近代宪法理论确立的国家不应干预的主体权利,也是抵制政府侵犯的个体权利。狭义的宪法权利是消极的,是不受政府干涉的自由与豁免,也是抵制政府侵犯、保护少数的道德权利,须依靠司法救济予以实现。广义的宪法权利不仅包括消极权利,还容纳了积极权利,后者需要国家积极立法来促成这类权利的实现。本文中所言的宪法权利则是广义上的概念,既包括消极权利也包括积极权利。公民的自由权、政治权和社会权在不受政府及他人的干涉的同时,法律赋予其具体的权利予以保护,如消费者结社权、劳动休息权等。

宪法权利经济法维护的必要性分析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主要采用较为宽松的授权性规定,授予公民享有平等权、人格尊严权、结社自由权、劳动权等权利。但宪法规范中往往只存在规范的主体、规范的客体、规范的对象、规范的范围,而缺少对于违反宪法规范所应承担法律后果的内容。经济法作为国家适度干预市场经济之法,在维护公民经济民主权利方面有具体规定,将宪法权利经济法维护时的适用主体、适用条件、行为模式、行为后果这四个部分在经济法条文中明确列出。宪法权利经济法维护的必要性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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