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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前的收入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前的收入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前的收入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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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前的收入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在国地税合并后,因税收征管规范的需要,有不少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可能需要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期间的以下三种收入如何处理:工程已完工且已经决算但未收工程款的处理;已经完工且未决算项目的收入处理;未完工的在建项目的收入成本处理。肖太寿博士就以上三个涉税问题的收入处理技巧管总结如下。

(一)核定征收期间,工程已完工且已经决算但未收工程款的处理:开票给发包方按核定征收处理

由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往往会计核算不健全,成本核算不准确,大量的成本没有发票只有白条入成本,所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一旦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在核定征收期间的建筑企业发生的施工劳务已经决算且未收工程款,等到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才收到核定征收期间已决算的发包方拖欠的工程款,建筑企业要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将缴纳缴高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通过从第三方购买的发票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规避税收风险,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与发包方已经工程结算且发包方拖欠的工程结算款,在改为查账征收之前,一定要开发票给发包方按照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结清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期间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收入处理:改为查账征收前进行决算,按核定征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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