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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二期末复习

民法二期末复习
民法二期末复习

《民法二》期末复习题

一、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原材料

500箱,货款25万元。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封存样品为准。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甲提供保证,乙分两次付款给甲。在履行期间,乙先付第一笔货款10万元,甲收到货款后即将第一批250箱原材料运送到乙处。乙在收到货物后,认为不合格,但未及时向甲提出,所生产出的仪器一部分无法使用。在甲交付第二批货物时,由于供货市场出现问题,该批原材料紧俏,甲于是找到乙协商,以不能提供全部货物为由,希望将合同标的换为品质稍差一些的另外一种原材料。乙考虑到自己的生产计划,于是同意了甲的要求。甲、乙之间的协商一直没有通知丙。后来,甲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供货义务,于是甲背着乙与丁达成协议,由丁向乙提供不足的部分。最终,甲、丁提供了全部的货物,但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乙接受了履行,但是以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为由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那么:

(1)本案中合同规定原材料的质量应该如何确定?

(2)本案中乙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合同能否解除?

(3)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

(4)甲、丁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2、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彩电全部运送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全宇公司在S 区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绝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3、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件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于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才到达魏某手中。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件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约完毕后,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问题:

(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4、甲向乙、丙借款。为还欠款,甲与乙、丙约定,以自己的一套住房抵债,将该房产权归乙所有,

再由乙承担对丙的债务。经过协商,乙丙均表示同意。乙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

手续时,了解到该住房被当地人民法院查封,致使乙没有成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也没有偿还丙的债务。问题:

(1)本案中,甲以住房抵偿乙、丙的欠款是否构成代物清偿?

(2)本案中,由乙偿还甲欠丙的债务是否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5、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价值100万元,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先预付货款35万元,其余的65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一年之内付清。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为其提供连带担保,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65万元的债务转移给欠自己7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丙公司对此完全不知情。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65万元的货款及利息,而这时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公司的账户被银行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了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以自己刚刚知道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公司诉诸法院。问题如下:

(1)丙公司保证担保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若乙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戊,而未经保证人丙的同意,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若题中甲、乙约定,预付款35万元为合同定金,且甲已经交付给乙,同时合同中约定如若双方违约,违约金为50万元,那么在乙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甲理论上最多可要求乙给付多少钱?

6、甲于2004年1月16日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之后偿还,利息参照同期银行利率。一年之

后,还款期限已届,甲没有足够的本钱还款。甲的好朋友丙得知后,自愿代替甲偿还该笔欠款,甲欣然同意,双方签订协议。此时,乙已经出外打工,下落不明,于是甲没有将自己与丙之间的协议告知乙。丙于是将1万元款项向当地公证部门提存。乙回乡后,得知该情况,那么:(1)丙可否以债务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偿款?

(2)如果丙答应替甲还5 000元,甲只将这一协议通知乙,而未取得乙同意,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乙已同意甲丙之间的协议,那么丙的提存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乙最晚应于何时领取该笔钱,提存利息归属如何?

(5)如果,乙尚欠丙8 000元,丙能否主张抵销,主张抵销应具备什么条件?

7、甲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1 000

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乙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700元,而且已经通过银行汇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收到电子邮件,10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收到汇款后,甲立即通知乙,货物只能按照单价1 000元出售,请及时补齐货款,货款到位后发货。乙收到甲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单价7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乙的通知到达甲公司后,由于秘书的疏忽,甲公司老板没有及时看到乙的回复,直到10月5日才看到。甲公司老板表示接受乙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书。于是甲公司遂以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10月6日,甲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营业所内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乙公司,同时将元件交丙运输公司交给乙公司。因为此时,乙公司老板在C地出差,乙公司遂派人将合同书送往C地。乙公司董事长于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于之前10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那么:

(1)甲公司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的邮件,以及乙公司的回复分别属于什么性质?

(2)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有合同于何时成立?

(3)若甲、乙两公司未对交付货物地点作约定,如何处理?

(4)如果甲于10月10日将电子元件送到乙处,那么合同于何时成立,合同于何地成立?

(5)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洪水,货物全部毁损,那么货物的损失由谁承担?

8.王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李某借了10万块钱购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的5倍,并由张某提供了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两年后,因为王某没有销售服装的经验,不但收不回成本,而且赔上了多年的积蓄。还款期限到了,李某向王某催要,王某答应说,就是变卖家中财产也要还给李某。后王某在拍卖家中财物时,正好有朋友赵某想买电视机,王某想送个人情,就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而这台电视的正常市场价格为8000

元。两个月后,经核算王某的财产共拍卖了6万元。李某得知王某以较低的价格把一台电视机卖给了赵某后,要求王某把已经卖了的电视机收回,重新拍卖。而王某和赵某均不同意,于是李某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以冲抵债务。此时,王某的另外债权人孙某得知后,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款偿还王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务。李某认为自己向王某请求偿还债务为先,不同意孙某参与拍卖钱款的分配。问题:

1.王某和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李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合同?请说明理由。

3.王某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4.李某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孙某的债权?为什么?

5.如果王某到期拒不还款,李某可否直接请求张某代为偿还王某的10万元欠款?请说明理由。

9、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现问: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10、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牛的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了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马某也提出自己的主张,即因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自己无法偿还购牛款,应予免责,并要求畜牧站支付乳牛的运费。现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涉及哪种合同法律关系?并简答这种合同的法律特征。

2、如何确定本案马某付款的合同履行地点?

3、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5、假设合同约定由畜牧站将良种牛交由司机张某运输,途中张某违章驾驶,发生车毁牛亡,该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二、论述题

1、试论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异同。

2、论述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

3、论述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的条件及行使效力。

4、论债务承担的条件、种类及法律效果。

5、试述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

6、比较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升本民法复习大纲修改稿

专升本民法复习大纲修 改稿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民法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1、涉及考试内容的课程名称: 民法学 2、使用教材: 郭明瑞主编:《民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第二部分:考试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论 1、识记:(1)民法概念(2)民法的基本原则 2、理解:(1)我国民法的法源(2)民法的本质(3)民法的基本原理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识记:(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体系(3)民事义务 2、理解:(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权利主体——人(3)民事权利能力(4)民事行为能力(5)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章民事主体 1、识记:(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出生(3)死亡 2、理解:(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的概念和本质(3)合伙的成立要件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1、识记:(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理解:(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2)意思表示

第五章:物权法原理 1、识记:(1)物权法的概念(2)物权法的特征(3)物权法的趋势(4)物权的客体 2、理解:(1)物权的种类(2)物权法定主义(3)物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5)不动产所有权(6)动产所有权 第六章债权法导论 1、识记:(1)债法的概念和特征(2)债的概念和分类(3)不当得利的概念(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5)缔约上的过失 2、理解:(1)合同的概念与特点(2)合同的生效(3)无因管理的概念(4)无因管理的要件 第七章人身权概述 1、识记:(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2)人身权的分类(3)人格权的概念和种类 2、理解:(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3)肖像权(4)名誉权(5)身份权(6)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第八章侵权行法为概述 1、识记:(1)侵权(2)侵权法(3)侵权的分类 2、理解:(1)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2)无过错责任的适用(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考试形式及考试题型 1、民法学考试总分为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2、考试题型: 选择题(15个,共15分); 名词术语解释(5个,共25分); 简答题(3个,共30分); 论述题(2个,共20分); 应用题或案例分析题(1个,10分)。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期末考试模拟题及答案

试卷代号:209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6—200?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民法学(1) 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4分,共20分) 1.按份共有 2.房屋典权 3.民事法律事实 4.监护 5.法定代理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6分)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2.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和——不得侵犯。 3.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权、——权、——权和——权。 4.民法上的死亡分为——和——。 5.《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时产生,到——时效灭. 7.《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 ——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所有或返还——。8.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2)——· 9.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权、——权和——权. 10.财产所有权形式可以分为——和——两种。 三、选择(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察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 案,多选少选不给分。共20分) 1.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法定期间应自( )起计算。 A. 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之日B.失踪人最后离开居所之日 C. 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D.战争结束之日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 ). A. 企业法人B.国家机关法人 C. 业单位法人D.社会团体法人 3.某纺织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 ). A. 党委书记B.厂长 C. 工会主席D.副厂长 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 A. 诺戍性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 C. 单务法律行为D.单方法律行为 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是( )。 A. 没收 B. 劳动生产 C. 赠与D.取得孽息 6.下列物中,屑于有价证券的是( ). A. 股票B.支票 C. 本票D.发货票 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 ). A. 公平合理B.团结互助 C. 有利生产 D. 方便生活 8.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共同共有的特点有( )。A. 共有财产不分份额B.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C. 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D.共有人平等地承担义务9.下列( )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A.矿藏B.森林 C. 军事设施D.广播设施 10.动产物权包括( )。 A. 动产所有权B.留置权 C. 动产的抵押权D.以国库券作抵押 四、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2.简述滥用代理权的四种情况.五、案例分析(“分) 某电镀厂从2000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2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 1. 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2. 债务由谁承担? 试卷代号:209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民法学(1)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7年7月 一、名词解释(每4分,共20分) 1.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井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二、填空(每空1分,共26分) 1.财产所有财产流转 2.组织个人 3.支配请求抗辩形成 4.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5.资金实物技术 6.法人成立法人终止 7.追缴国家集体第三人 8.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9.抵押质留置 10.单独所有共有 三、选择(每小2分,共2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 1.D 2.A 3.B 4.C 5.C 6.ABC 7.ABCD 8.ABCD 9.ABCD 10.ABCD 四、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是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1分)具体内容包括: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3分) (2)当事人应依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力,加害于他人.(3分) (3)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3分) 2.滥用代理权的四种情况: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2.5分)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2.5分)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2.5分)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2.5分) 五、案例分析(14分) 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为法人合并后,原法人

民事案件庭审提纲.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庭审提纲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査明原告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4、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起立(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审判 长: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岀生年月日、职业 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 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无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无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长,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 条之规定,在本院第X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第三人XXX,(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XXX、XXX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 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 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018事业单位必考《民法总则》的23个考点(精品文档)

精品范文,下载后可编辑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无论申论还是行测,都将围绕这一重大事件展开命题,下面就简要列举重要的23个考点。 ———————————————— 01、签订违反道德的合同自此无效,不留余地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2、“绿色原则”也被列入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03、“习惯”将成为法官除法律之外的好帮手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4、用“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来记录 你来到和离开这个世界的时间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05、胎儿也有权继承财产,受到伤害也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6、孩子以前10岁才能打酱油,现在8岁就可以了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7、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提前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事宜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08、失独家庭的父母可以提前,为自己选定称心如意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

1.民法:民方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 4.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的特点①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③等价有偿(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5.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归属关系—物权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流转关系—债权 6.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7.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和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8.民法的适用范围:①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②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③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9.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10.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11.主要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12.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我国民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立法上的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13.意思自治原则: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所保障的民事主体的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 14.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在交易领域保证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15.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 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 《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第1条,略) 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监护制度改革中,民政部门的地位日益重要,包括申请恢复(第24条)、其他个人或组织任监护人时的同意(第27条、第28条)、监护人争议时的指定及临时监护人(第31条)、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的监护人(第32条)、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36条)。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为监护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如协议监护时(第30条)、指定监护时(第31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第35条,在成年监护时,特别强调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恢复监护资格时(第38条)。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2007年5月13日黎银桂 第三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性质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 一、概念 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三)侵权行为; (四)不当得利; (五)无因管理; (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的设立 3、保证的效力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特征 3、抵押的设立 4、抵押的内容

5、抵押权的实现(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分类 (四)留置 1、留置的概念 2、留置的成立条件3、留置权的实现(五)质押 第五节债的履行 一、概念 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正确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三、债的正确履行(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 四、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履行; (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 一、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三)债的转移的效力。 二、债的终止 (一)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二)引起债终止的原因: 第一、履行; 第二、抵销; 第三、提存; 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 第五、混同; 第六、其他。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了解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无

丁绍宽-民法(侵权物权部分)提纲

第六部分侵权制度 一、侵权的规则原则: 认定过错 过错责任一般过错推定(民通126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推定过错 无过错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民通125条) 公平责任 【2006-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 2、无过错责任原则:注意无过错不等于不可以免责 3、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 (1)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民通意见》155条,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1款第(2)项对其的修正。 (2)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民通意见》156条 (3)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民通意见》157条 二、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1.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区分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 2.因果关系:条件说;必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 3.免责事由: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意外事件、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 4、自助行为 (1)、为保护自己权利 (2)、情况急迫,不及时行使自助行为将使权利无法实现 (3)、实施对他人财产或人身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强制行为 (4)、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处理 5.紧急避险 (1)分析险情引发原因: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原因 (2)根据险情原因,确定责任承担:自然原因,避险人不承担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人为原因,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6、过失相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1)一般侵权,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即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中,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受害人有一般过失,不减轻。 《人身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2017-1学期《民法总则》复习题

《民法总则》 1 / 1 《民法·总则》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 )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典 2、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继承关系 B.合同关系 C.物权原则 D.税收关系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可以撤销 D.效力未定 4、依照法律规定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5、合伙负责任的经营活动,由( )承担民事责任。 A.全体合伙人 B.合伙负责人 C.全体合伙人和合伙负责人分别 D.合伙负责人对内 6、 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A . 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 . 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 . 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 . 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7、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是( ) A.买卖行为 B.租赁行为 C.保管行为 D.赠与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 A . 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 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 立财产代管人 B . 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 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 .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 个月 D . 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 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A . 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 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 . 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 C . 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 留给他 D . A 矿场与B 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3、 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 A . 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 . 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 . 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 . 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4、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 ) A . 法律后果不同 B . 适用条件不同 C . 期间弹性不同 D . 条文表述不同 5、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 A . 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 B .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 . 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 . 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表见代理 2、诉讼时效 3、抵押权 4、合伙 四、简答题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3、债的法律特征。 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五、案例分析题 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 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 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 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 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 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 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 请问: 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 能否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 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六、论述题 试述物权的效力。

民法学期末考试试题与答案

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 民法学 学位考试(A )卷 (适用专业:09法学 考试方式:闭卷 考试时间:120分 ) 共5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 )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 )2、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 )3、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 )4、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某担心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某的房子,但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 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某不需支付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某造成的损失 共 4 页 第 1 页 ( )5、.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打探 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民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也可以将民法视为其他学科 的基础,学通了民法再去学其他学科就会倍感轻松了,关于民法知 识点以及考点的复习更偏重于理解,同时再辅助性记忆,详情请看 下文。 民法备考提示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 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 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民法 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 至关重要。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 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 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 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 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 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 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 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上文说到民法是一个注重理解的学科,所以掌 握民法的逻辑体系至为重要,民法最根本的东西就是意思自治,民 法的逻辑体系就是按照意思表示的逻辑体系展开的,大家在备考的 时候试着按照这一条线把各个知识点串一下,复习起来则较为轻松了;例如,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就是意思表示对法律关系变动 能否产生生作用,所谓代理就是代理人必须代被代理人为意思表示 行为等等。另外,要注意民法新增的知识点,2016年新增《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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