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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发达国家跨境电子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欧美发达国家跨境电子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欧美发达国家跨境电子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状况 自1993年起,我国陆续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其中可以看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踪影和雏形。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受欧美国家影响,金融消费者的理念被进一步引入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监管机构比以往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出台了若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监管政策与办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制度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国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法规体系、金融环境不够完善。目前尚无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能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无法兼顾银行消费的特殊性,故很多规范都难以适用,针对性不强; 银监会系统出台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 新出台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指引》立法层级较低,缺乏消费者维权的具体途径和明确的处罚条款,操作性不强; 新引进的金融消费者

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尚未真正发挥效能权益保护外部监督评价体系欠缺。 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尚未成熟。为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2014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从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等五大方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但上述考核评价办法中制订的金融服务行业评判标准制度、事后评估及纠正机制等尚处于探索阶段。其中各项监管检查仍以传统现场、非现场的听取报告、举行会谈等“运动战”方式进行。上述方式费时、费力,且受人为主观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的效率及客观性。 缺乏解决消费者投诉、纠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目前消费者纠纷解决主要途径是向银行投诉以及诉讼。而银行在处理投诉时,其“运动员”及“裁判员”双重身份难以确保纠纷处理客观公正。司法救济耗时长,成本高。因此我国在银行投诉与诉讼之间尚缺乏第三方调解解决机制。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分别确立了投诉受理机制,但其处理方式仍是转办、督导和发挥监管职能,不直接做出定性和裁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完整word版)跨境支付基本情况介绍

跨境支付基本情况介绍 一、跨境支付发展历程 (一)初创期:1999 - 2004 我国第三方支付开始于1999年,首信、环迅等第三方支付公司于当年成立。2004年底支付宝成立标志着行业初创期结束。期间,第三方支付主要在做银行网关和一些便民增值业务,用户访问往往只能使用IE 浏览器,支付体验很差。 (二)发展期:2005 - 2011 2005年之后,国内一系列支付平台建立起来,第三方支付在自己的优势领域不断尝试。2005-2011年期间是第三方支付发展的黄金时期,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的态度发展很大改变,决定最终实施牌照制。在2011年5月发放第一批牌照。这个阶段最大的创新是支付宝发明快捷支付,成功率由原来的60%上下增长到快捷支付的90%以上,且有了良好的支付体验。 此时的支付平台架构模式称为账户支付模式,就是买卖双方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会员、建立新账户并充值,资金流从用户银行卡划转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银行账户,即现在的备付金账户,用户消费时从虚拟账户进行扣除,并不涉及到实体资金的划转。该模式模仿了美国第三方支付PayPal。

(三)博弈期:2012 - 2016 2012-2016年期间是博弈期,支付公司跟监管方和传统金融的关系非常微妙。监管态度摇摆不定,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先叫停二维码支付,最终又放开,让二维码支付变成移动支付体系的有效补充,也让中国的移动支付誉满全球。 这个阶段最大的创新是2013年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它将货币基金份额包装为账户余额进行支付,余额宝支付实际包含两个子交易:货币基金份额赎回交易和余额支付交易,而余额支付交易流程与账户支付的处理流程是一致的。 在这个阶段,支付系统架构变成金融账户的支付模式,除了支付渠道、余额账户和清结算体系,T+0货基、理财等金融产品也被包装到了支付产品体系。 (四)成熟期:2017至今 2017年至今,国家政策逐渐明晰,相关条例不断完善。网联成立之后,所有线上支付全部要借助网联,同时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趋于固化,领头羊就是支付宝、微信、银联三大巨头,小型支付公司只能错位发展,要么待价而沽。 2017年以后,原来一直在默默发展的跨境支付引起了大家注意,并开始布局海外,由于国内业务已经快到天花板,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都在积极进行海外布局,把中国领先的移动支付复制到全球。 二、跨境支付内涵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篇一: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作为一家商业银行,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针对此项工作我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综合管理部部、综合业务部部、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同时我们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部门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

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

跨境电子商务研究论文

跨境电子商务研究论文 跨境电子商务研究论文 摘要: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迅速发展,随之也产生了相关的支付风险。首先,本文通过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引出跨境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其次,着重分析其支付的风险问题,并对风险的解决措施提供相关建议,再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支付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最后,探讨了在新常态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问题。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支付风险;新常态;跨境结算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现状分析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交易双方为主体的一种支付结算手段,其伴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而发展。近些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日益发展壮大,支付方式也随之多样化。而互联网的出现,为支付方式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目前,PayPal作为世界第一的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2010年,阿里巴巴和海外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PayPal联合宣布,双方达成战略合作伙伴。我国的跨境电子支付结算体系正处于发展阶段。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的风险主要体现于信用风险、网络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管理风险等方面。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方式的特殊性,使得交易的真实性难以确定,并且虚拟化的交易带来了一系列单据审核的困难。本文主要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支付风险进行相关的研究与分析。 (一)信用风险

由于跨境的货物贸易可能造成款项已付而货物未收,或者货物已发而款项未收等现象,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其监管也只是停留在虚 拟的层面上,很难确定交易的实际情况,因此,对于交易双方而言,都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可能承担着对方违约的风险来进行交易。另外,在此引入第三方介入也是存在诸多困难的。比如PayPal在针 对海外贸易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对其他国家有意偏袒,使得我国企 业在面对海外贸易时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及信用风险得不到保障。 (二)网络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是通过互联网的渠道来支付钱款的,因此在交易转账的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网络安全问题,比如遭受黑客攻击, 数据系统遭到损害,使得大量内部数据被泄露或者篡改。另外,由 于支付的虚拟化,会造成相关的交易单据审核产生困难。 (三)法律风险[2]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涉及多个国家,因此在支付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纠纷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中会增加其跨境支付的法 律风险。例如在跨境电子商务中退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各国的法 律会偏向于保护本国的企业,可能会造成交易中的某一方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跨境的支付结算会伴随着资金到账时间问题,一般资金不能立即到账,需要经过结算银行购汇或结汇支付,一般支付平台完成交易 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可能会导致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 比如,企业需要交易所得的货款来支付职工工资、生产产品、购买 原材料等,但是由于资金在支付过程中停滞了一段时间,那么就会 造成企业的经营周转出现问题,造成了企业经营的流动性风险。 三、风险的解决措施 针对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一系列风险,企业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防范风险: 第一,对于信用风险,可以建立信用机制,针对失信的交易方纳入信用黑名单中,限制其跨境交易范围。第二,对于网络风险,可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我行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我行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化工作。及时上报各种典型案例。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

网上银行与电子支付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网上银行与电子支付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100724 李季 摘要:2012年11月11日,仅仅一天通过网络商家的价格策略,网络支付的交易额达到惊人的191个亿。而这191个亿都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电子支付的,我国的电子支付已经进入到快速的成长期,而在这个时期内网上银行所面临的发展不容乐观,我国网上银行所隐含的风险、网上银行所面临的发展问题都急待我国更加完善网上银行法律法规来促使我国的网上银行健康良性的发展。 关键词:网上银行电子支付良性发展 (一)我国电子支付的现状和面临的风险 从字面的定义来看,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从交易上看,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又称“网上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我国的电子支付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安付通、电话银行、手机支付、快钱、贝宝、电子支票、移动支付、手机钱包信用卡、借记卡、充值卡、网上银行等都属于电子支付的范畴。 随着我国物联网的普及率的逐年提高,互联网正在逐步走进我们的生活与工作。根据CNNIC最新发布的数据,我国网上用户年增长80.9%,在所有应用中排行第一,网上支付渐渐成为了社会大众生活

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之一。与此同时银监会数据也显示,2008年国内网上银行交易总额已达300万亿元,占整个银行业务总额的30%目前,国内银行早已开始重点部署电子银行战略高地,纷纷跑马圈地,尽可能开展各种电子支付业务。在业务形态上,电子银行也已经深入到物流、教育、航空、旅游、游戏、IDC、保险、公共事业缴费等众多行业之中,争取以最便捷全面的服务争取更多的客户,国内各大银行纷纷将其作为在重点业务之一,尤其是中小银行,更是大力发展电子银行弥补自己在网点柜台的不足,将其作为拓展客户提高利润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典型的块状经济特征,东南沿海属于较发达地区,北部与中部属于快速发展地区,西部则相对落后。电子支付也面临着安全问题: 1、信息安全具体的表现有:窃取商业机密;泄漏商业机密;篡改交易信息,破坏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接收或发送虚假信息,破坏交易、盗取交易成果;伪造交易信息;非法删除交易信息;交易信息丢失;病毒破坏;黑客入侵;各种网银大盗、黑客木马程序和网上钓鱼、病毒或恶意代码的攻击;软硬体和应用程序存在漏洞;密码网上传输容易截获;假冒等。 2、交易安全包括交易的确认、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款的支付等方面的安全问题。通过网上虚假交易套取现金、通过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以刷卡消费的名义直接套取现金。 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由于支付企业竞争的无序,留下了一些安全的隐患;同时由于支付产品的同质化和盈利模式的单一,更导致近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_光华管理课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B 2. 银行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形式使消费者接受一些前提条件或附加条款,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C 3. 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信息安全权 B 公平交易权 C 财产安全权 D 依法求偿权 正确答案: C 4.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将面临最高()万元的罚款。√ A 30 B 40 C 50 D 60 正确答案: C 5. 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这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D 6. 金融机构,因为消费者的种族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受教育权 B 知情权 C 受尊重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7. 以下行为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是()√ A 办理转账等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一张本行的银行卡方予以受理 B 未经同意,强行开通网上银行 C 办理贷款时指定评估中介机构 D 办理贷款时,强制购买保险 正确答案: A B C D 8. 金融消费者对不能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会产生不满,主要表现为()√ A 服务等候时间长 B 不按时服务

银行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的几点想法

支付业务发展的几点想法 根据自己到基层了解的情况,结合互联网上找寻的先进经验,对照领导对支付业务发展要求,现谈几点想法,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建议行社成立专门的企业策划部,为行社发展做好策划方案。企业策划部在先进企业发展中起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今行社业务发展越来越快,面对的客户群越来越复杂,建议每个行社成立企划部,企划部按日、月、年做好策划工作。就如今年省联社要求各行社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所有行社都只把省联社下发的电子文档直接打印出来,实在的就找个基层网点摆张桌子组织人员发宣传单,有的就在办公室拍个照片ps处理一下应付上报材料和照片。其实这要活动稍微策划,把宣传资料丰富,如年末打印成挂历日历,夏天时制成宣传小扇子,成本不会增加多少,但效果绝对两样。还可以在城市公交站点冠名上做工作,如XX农商行旁的公交站点抢冠名权,提高行社知名度。甚至要摸清城市发展规划以合理布局营业网点。行社为转型发展很有必要招聘或培养这方面人才,有效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夯实综合柜员应知应会知识及操作水平等支付业务基础。行社应采取有效考核措施,促使员工积极学习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柜面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例如可以实行综合柜员

等级管理制度,调动一线操作员积极性。先在有条件的行社做柜员等级管理试点,把0.2个效益工资系数作长期和定级奖励,通过学习和考试提高积分,每积满10分给0.1个系数,上限为0.2分,或者可以用积分换现金奖励,每分50-200元,每个员工1月内最多考试2次,每年最少考试4次。通过组织技能比武等活动,带动员工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或采取个人优劣直接关联团队考评方式,进而培养其集体主义思想。 三、支付管理部门人员积极主动做市场调查,开发新的中间业务产品。一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多与一线员工沟通,从平时工作中收集了解客户的需求。二是采取“两扫五进”走访小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和外部环境打交道,通过谈话、收发调查表多种方式掌握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开发支付产品。如代收物业管理费、公交卡代办、智慧城市支付功能。 四、多收集问题,积极向省联社提出支付结算系统建设性意见。如在柜面支付时候可以采取指纹支付方式(替代密码支付),解决老年人密码记忆差的问题;手机等移动支付可选择增加指纹或瞳孔、人脸识别等安全验证方式以提高移动支付的安全系数。

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探析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的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

探析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的法律体系及 监管问题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探析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的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得益于产业升级转型、国家政策支持和信息科技日新月异等利好因素的影响,跨境电子商务呈现井喷式的高速发展。根据《202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20年我国的进出口交易总规模达到26.43万亿元,其中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万亿元,同比增长33.3%,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5.89%,占比同比上升3.99个百分点。跨境电商的发展离不开跨境支付的支撑,跨境支付市场已成为极具潜力的经济金融增长点。 跨境支付是指交易双方借助境内外的支付清算系统,通过特定的结算方式实现资金在两个国家或地区间的转移支付行为,包括跨境电子支付、跨境转账汇款和境外线下支付。其中,跨境电子支付形式多样,主要模式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网上银行、信用卡和移动手机支付为主。截至2020年8月,全国已有112家企业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互联网支付业务资格,各类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断涌现,以其跨境便利性、支付低费率、交易灵活性得到广大境内消费者的青睐。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属于新兴产业,发展时间短、速度快,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跨境属性体现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

层面的联系和冲突,支付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本文从法律角度界定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以境内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跨境交易为例,研究整个过程中各方法律关系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隐患,并提出相关的法律监管和政策建议,旨在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为促进跨境支付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二、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界定及法律关系分析 (一)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界定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的概念界定涉及到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和跨境三个方面,电子支付的法律界定基于不同的适用对象而产生差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属性体现了其法律界定的特殊性,跨境特征则决定了电子支付服务在跨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协调性问题。 1.国内界定。电子支付界定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以下简称《支付指引》)第二条的规定,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主要类型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支付指引》规范的对象是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具有一定市场信誉和资金实力、且独立于商户和银行、为境内外的消费者提供支付、转账、结算等服务的支付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属于该指引的适用范围。 第三方支付服务界定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20)(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

互联网支付业务

一、互联网支付业务流程分析 (一)业务模式 在基于Internet的电子支付过程中,主要涉及如下角色:客户、商户、支付服务方(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总体结构示意如下:客户是支付过程中,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企业; 商户是支付过程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企业,或者给买卖双方提供撮合的交易平台; 支付服务方是支付过程中,给客户及商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视不同情况,可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 具体而言,如果客户通过银行直接完成支付,则支付服务方为银行;如果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转结银行完成支付,对商户而言第三方支付公司为支付服务方,对银行而言第三方支付公司为商户,银行为支付服务方。 总体业务流程为:客户通过游览器访问商户的网站,选择商品并结账;商户记录客户的订单,按照支付服务方的格式组织报文并提交;客户在支付服务方完成付款过程;支付服务方把支付结果通知商户的网站;商户为客户提供商品/服务,如下所示: 该流程图具体说明如下: 用户在商户网站等选购货物,并申请使用互联网支付; 商户生成订单,并送给支付平台,将用户转向网络支付业务系统; 支付平台收到订单请求后,返回给商户订单已接收; 用户在支付平台上选择互联网支付的银行,使用银行卡进行互联网支付; 网络支付业务系统记录用户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并将用户转向给相应

支付系统: 支付平台把扣款信息发送给银行,并引导用户到银行(和实现方式有关);用户在银行完成卡、密码等信息输入,完成付款;银行把支付成功的信息反馈支付平台、用户; 支付平台向用户提供支付界面;用户完成账户、密码等信息输入,完成付款; 支付平台将支付结果通知反馈商户,商户收到支付成功通知后进行发货处理; 根据商户结算周期与商户进行资金清结算,风险识别通过后,将资金结算到商户之前关联的银行账户。 (二)资金流说明 买方和卖方的最终资金来源在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若买卖双方在开立支付账户,则通过资金交易的触发,产生账户之间资金及权益所有权的转移,在不发生充值和提现、退款的情况下,在备付金银行账户的资金不发生转移;若为银行账户支付模式,则通过网关将买方通过备付金银行账户转移至,由根据约定的交易指令或交易周期将资金转移至卖方银行账户。 买方可以用其管理的银行卡向其支付账户进行充值;也可以将充值的金额从其支付账户返回到其关联的银行卡。 买方可以用其支付账户完成代收付资金的支付,系统内部将支付资金从买方支付账户转移到卖方的支付账户;买方也可以申请退款,系统内部将支付资金从卖方的支付账户返回到买方支付账户。 买方可以用其银行卡通过互联网支付完成代收付资金的支付,系统内部将支付资金从买方银行卡转移到卖方的支付账户;买方也可以申请退款,系统内部将支付资金从卖方的支付账户返回到买方银行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11553291.html,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金融周刊》2015年第42期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

农村信用联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农村信用联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方案 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吉银监办发 [xx]137号“吉林银监局办公室 __xx年吉林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安排 __”要求,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对金融消费者维权建议或投诉进行合理、快速解决,保证各项经营活动有序进行,伊通联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组织 为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开展,伊通联社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负责维权建议或客户投诉的接待、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室对建议或投诉问题的解决及建议或投诉结果的反馈。 二、工作职责 为维护金融消费的公平和公正,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预防为先,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原则,重点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享受金融服务权等权利的保护工作。 县联社理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终责任,经营班子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直接责任,党群工作部负责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工作的接待、协调解决、结果反馈及考评,总部前台部室经理及基层信用社主任是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营业网点(营业厅)负责人是客户建议及投诉的管理人员,网点大堂经理为指定的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建议及投诉接待、处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__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 __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 __证券法》、《中华人民 __保险法》、《中华人民 _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 (三)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金融消费者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 服务的计价标准、内涵实质、计罚息措施、风险说明或者政策法 规依据等信息的,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或相关文本进行解释说明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全面提供详细的说明; (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 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电子支付对我国支付领域的影响

电子支付对我国支付领域的影响 一、什么是电子支付: 所谓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网络,使用安全的信息传输手段,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二、电子支付的产生背景: 我国的电子支付建设起步较晚,发展水平同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但我国近年来推广电子支付的力度较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施了如“三金工程”等一系列信息化工程和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为电子支付的应用提供了很好的基础。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也建成了多个电子支付结算系统。 1.银行卡系统 20世纪90年代前后,我国的商业银行就先后建立了各自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银行卡支付系统,但银行卡只能在本行进行支付结算。从1993年起,政府就开始进行银行卡垮行信息交换中心的建设,并于1997年开通运行。2002年3月份,中国银联股份公司成立,这标志着我国银行卡垮区域的互联互通确立了统一标准。通过银联卡可方便快捷地进行垮行操作。同时,各银行发行的银行卡都已经开通了在线电子支付功能。 2.电子汇兑系统 电子汇兑系统是用电子手段处理资金汇兑业务的系统,可以提高汇兑效率。目前的电子汇兑系统主要在银行专用网上运行。 电子汇兑系统一般采用多级结构,由全国、省级、城市和县级处理中心构成。银行营业点接受客户的汇兑请求后,将相关票据以电子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处理中心,再由当地的银行营业点面向客户办理取款手续。目前,三分之二以上的异地支付业务都通过电子汇兑系统来完成。 3.网络银行系统 我国的网络银行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的。当时,随着Internet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银行开始通过Web页面向用户提供银行业务。目前,网络银行提供的业务主要有在线电子支付、账户余额查询、转账、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到目前为止,已经有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建立了自己的网络银行系统。 4.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 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英文缩写为CNAPS)把商业银行(如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支付服务系统和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清算服务系统二者整合在一起,通过这个统一平台,可以提供支付、清算、金融经营管理和货币政策等多种功能,该系统是我国全面实现金融电子化的奠基石。 5.邮政金融系统 邮政拥有遍布全国城镇、农村的营业网点,因此它开办金融业务有着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 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ⅩⅩ市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负责辖区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在具备条件时,可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

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 (三)指导金融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舒兰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舒兰市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负责辖区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在具备条件时,可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

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 (三)指导金融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

中国电子支付的趋势与未来展望

中国电子支付的趋势与未来展望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支付服务的分工细化正在改变支付服务市场的传统格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能够创造出新的支付方式,也意味着会产生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不同经济体新型支付方式、服务提供者以及与市场安排相关的安全与效率、公平竞争、消费者保护等政策目标所采取的监督管理方法不尽相同。安全与效率始终都是所有中央银行密切关注的问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中央银行鼓励服务提供者尽可能地提高效率。 一、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趋势支付通常可以划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而非现金支付还可以分为纸基支付和电子支付。就客户使用的支付服务而言,每类支付也可能涉及多种特定的支付方式和市场安排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纸基支付的电子化处理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电子支付的发展。电子支付是以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它所涉及的支付方式包括各种类型的卡基支付、网络支付等。就卡基支付而言,按发行机构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银行卡和非银行卡;按物理介质划分,可以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等。由于尚未建立统一的分类标准,关于电子支付的划分还存在交叉。以移动支付为例,它既可以归属到卡基支付也可以归属到网络支付。 在我国电子支付中,银行卡支付和网上支付已经成为主流。截至2008 年上半年,我国银行卡的发卡数量超过16 亿张,环比增长2.2%,同比增长25.4%,是2006 年同期的1.6 倍。银行卡消费初步实现了从“借记卡消费”向“信用卡消费”的延伸。银行卡消费金额(剔除房地产、大宗批发等交易)占社会消费品总额的23.4%。银行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农村地区银行卡业务也得到迅速发展,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成果显著。截至2008 年上半年,共有17 个省(市、自治区)4.5 万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点以及 1.5 万个农村地区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迅速发展必将推动广大农村地区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 近年来,我国网上支付也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2008 年二季度,网上支付业务超过5.9 亿笔,金额逾75 万亿元,同比增长43.9% 和58%。每笔网上支付的平均金额超过了12.7 万元。与票据相比,网上支付在交易笔数、交易金额两个方面都已明显超越(2008年二季度,票据业务2.1 亿笔,金额60 多万亿元,每笔平均金额近30 万元)。这些数字不仅反映了银行业将传统的现金管理业务通过因特网延伸到了客户的办公室所取得的成绩,也反映了银行业与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合作成果。就我国支付体系发展全局来说,我国电子支付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从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战略部署看,扩大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会拉动支付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因此,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必将成为我国支付服务市场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金融机构第三方电子货币支付服务的挑战 随着对支付清算业务的深入了解与把握,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逐渐尝试直接提供支付服务。这种情况在多用途储值卡的发展过程中尤为突出。为了吸引更加广泛的客户群体使用多用途储值卡,这类服务提供者还称其为“电子货币”。某些公司甚至将自产自销的“令牌(Token)”命名为“虚拟货币”,模糊了人们关于货币的认识。 从支付服务看,第三方提供的电子货币服务无外乎卡基支付服务和网络支付服务。卡基支付服务主要使用卡中的储值来替代传统的纸币和硬币,因而方便了面对面的小额支付。同样地,基于网络或者软件设计的服务产品,最初主要用来方便开放网络中的小额支付。就非现金支付工具来说,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货币服务仍旧居于补充地位。国际社会从上世纪90 年代中期开始非常关注电子货币的发展。十国集团中央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还多次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全球范围内的调研活动。其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对货币政策和铸币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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