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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合同签订应注意的关键点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应注意的关键点

1、合同报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关税)

报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关税),报价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包括一切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2、价外费用为含税价

在报价总额(含增值税)以外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费用,依据税法规定,视为价外费用(含增值税)。

2、委托收款/委托付款

甲方以汇款/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甲方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委托第三方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发票开具要求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5、分期付款

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发票风险考虑,在甲方实际收到乙方的货物时,乙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6、质保金

需要提醒甲方的是,质保金的扣留会影响到增值税开票金额。乙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需要甲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7、分批交货

需要提醒甲方注意的是,分批交货会影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点。为了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务必做到“三流一致”,应当在收货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三流统一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付甲方。如果本合同项下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乙方需

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

9、退货

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甲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10、违约金

关于价外费用的定义,违约金如果构成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则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金额,需要补开发票。

11、需要增加的条款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说明: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甲方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甲方有利。必要时,甲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12、不可抗力的解释修订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安排不周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说明:根据合同法现行规定,税收政策的调整不能视作不可抗力。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此类纠纷,在此作出明确约定。)

13、合同附件需提供乙方营业执照、资质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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