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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浅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浅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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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 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 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因此,“国家 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 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 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2)适度干预是以保护竞争为目的的干预。无论如何,干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竞争、促进竞争,而且是公平的竞争。适度干预是排斥那种出于个别特殊目的或不正当考虑的干预的。(3)适度干预是干预手段应法定。我们可以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或法律手段及这几种手段的综合对市场运作进行干预,但是,每一种手段都应是法定的而不是长官个人意志的结果。(4)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程序法定。干预的程序必须法定,这里既有法治的要求,更有基于对“正当程序”利于吸收当事人不满及更易获得真正服从的考虑。同时,干预程序的法定将使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摆脱干预主义的恣意。(5)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范围法定。适度干预不是对市场运作过程的一切细节平均用力,而是根据市场的客观缺陷,进行适度的介入。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 【摘要】法律原则是组成法律的必不可缺的一个要素,而经济法作为我国七大部门法之一而单独存在,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其极具特色、与众不同的确立标准和价值,在此基础上,笔者将经济法基本原则总结为三个,即: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及适度干预原则。 【关键词】法律原则确立的标准价值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产生时间远远晚于其他部门法,是一个刚独立不久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原则一直被学界密切关注并引起了一波又一波的讨论。个人认为,首先搞清楚法律原则的定义、特征,然后根据经济法的特质来探究其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一、法律原则的定义和特征 我国著名学者文显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种原理和准则,具有综合性与稳定性,以规则的基础或本源作为存在目的。晖认为,法律原则的定义应该区分外部和部。从外部来看,法律原则是指:依据产生的社会事实,表现出通过一种符号来展现事物规定性的

公共化以及国家化,从而在更宽广的围,通过某种形式来调整公共社会关系。从部来看,法律原则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被视为领导地位的行为准则,并且将所有规则串联起来,具有统摄作用。 法律原则的特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分别来体现:1、纲领性。当具体案件的法律规则缺失时,法律原则就会被法官拿过来直接使用,作为依法判决的法律依据。2、融贯性。法律原则无所不在,它体现于每部法律的方方面面,渗透在每个法条当中。3、号令性。也就是说法律原则体现的是法律所要表达出来的本质。 4、抽象性。法律原则“追根溯源”,它表达的不是显而易见的浅显的外在,而是从法的精神出发,提炼挖掘出法律应有的精髓。 5、稳定性。法律原则经过长期的总结和实践终究会被确定下来,之后便不会轻易更改,故其具有可预测性,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准和对案件的把握程度进行自由裁量。 二、经济法原则的确立标准 首先,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只是一个定语,核心词汇还是法律原则,也应该满足“高度标准”,也就是说,要达到高度的规。从一个角度来说,要展示出经济法的目的理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又要总领一切具体规则。经济法基本原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 〔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的、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国家通过对公平、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于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和调控,形成社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既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2、经济法对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追求是其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 效益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勃兴之时。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开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因此,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要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这种社会效益,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其它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①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 3、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摘要:相较于民法和刑法而言,经济法的基础原则并没有像这些部门法一样确定,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典,无法明示出来。本文简要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进行概述,在概述中引出经济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并对这三大原则从内涵和价值意义上做以分别论述。 关键词:基本原则经济法理论体系 一般而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明确表示在法典之中的,但是源于经济法没有制定法典,因此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始终以学理的形式存在,并且这些关于基本原则的学理研究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体系建立完善的重要标志,如果缺乏统一的原则认识,既不利于发经济法具体条款的颁布和实施,同时也不利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建设的完善。由此,明确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无论在立法还是实践中都有其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始终贯穿经济法立法和实践中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是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同是也是经济法精神价值的主观反映。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本质和宗旨所在,而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和社会市场,将所有的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营造出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为目的,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体现的是经济法最基本的本质所在,同时包含了经济法最基本的三个原则,也就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能够始终贯穿整个经济法理论体系,在每个经济法的法域中都可以适用,而在不同的法域中,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的侧重也都有不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社会经济的两极分化,侧重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从而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原则中的主体中包括国家,因此也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发展的适度干预,既体现了责任和权力之间的统一,同时也反映了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原则。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的平衡和谐,不仅是这一基本原则的关键词,同时也要贯穿经济法的始终,这一原则突出反映出对市场规制的一种要求,也包含了某些学者所提出的维护公平竞争和平衡协调原则。无论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还是营造和谐社会经济环境原则,都是为了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这一原则的前提和保证,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发展的最终目的,同是也是经济法本质的体现。 二、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1、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如何评价分配经济资源的合理性,在历史上有不同的认知。早期的封建社会,认为将社会资源按照社会地位的不同来实现经济资源的不同分配是最为合理的,这是当时社会发展程度的必然认识。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以后,经济资源的分配的提出标准则是按照各自的资本来分配,从考虑社会地位到考虑个人所拥有的资本,这种对于经济资源分配合理性的标准无疑是个极大的进步,但是按资本分配也存在相应的弊端。按资本分配一方面会带来贫富分化日益严重,产生较为激烈的社会矛盾,同时也会带来频繁的经济危机,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至于空想社会主义中按需分配的理论构想,由于完全脱离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因此根本无法在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得以实现。 2、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3、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出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联合国的会议报告上,目的就在于维护现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反展。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社会发展史上的又一次的理论升华,不仅突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二)﹑调制适度原则: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注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直接相关的。这样的调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法的宗旨。 (三)﹑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这与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除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外以外,在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认为还应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应包括: 首先:捉进社会和谐、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原则: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可以说是突飞猛进,我国的国民生活也得到了相应提高,但是并不表示我国的经济已经达到可以保证满足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基本需要,也不能为眼前的经济指标而跨跨其谈,因为我国毕竟只是发展中国家,而且人数众多,地区性贫困还存在,区域性不平衡还很严重,故而经济法的任务可以说是任重道远。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在中央对国家政策的计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确定标准出发,进行探讨,希望有所裨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历年来,学者一直在进行认真地研究与思考,争论颇多,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的定论,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问题,同时也隶属于法理学研究范畴,它是法的原则的外延。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讨。

法的原则是法的重要的组成要素之一,对于法律来说,法的原则是其发挥规范作用的基础,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是法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原理。张文显教授曾经在某个观点中指出,原则不事先设定任何种类的确定的或者市具体的事实与状态,和法律规则不同,法的原则一般也不固定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当然更不会规定因为行为所导致的可能的法律后果。 有些法的原则对于现存的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而有些法的原则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的社会关系设定某些法律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对于国家政策的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相关制度与机制来说,法的原则在二者中间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法的原则的存在不仅对于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有着明显的作用,并且在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的过程之中,法律原则还可以指导法律适用者进行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推理,从而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部门来说,是起到统领和指引作用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属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2、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6、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7、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

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产品。包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触及农产品和不动产。 1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15、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16、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 17、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论述题 1、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白润东法学(2)班学号:20102010201 摘要 每个部门法因其基本任务和调整对象的不同,各有其独特的基本调整原则,它体现着该部门法最基本的价值,并可作为克服该法律局限性的工具,它是各部门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

(完整word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把资源优化配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基本的要求。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个根本性改变,这种转变又集中表现为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说要取决于资源配置的状态。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调节机制的核心是资源配置机制。 在资源配置方式上,大体上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以计划为主的配置方式,其显著特点是行政权力因素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它的典型形式,是通过国家计划特别是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其主要出发点是企图通过国家的计划干预,解决经济短缺等问题;另一种是以市场为主的配置方式,其显著特点是价值规律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作用,其典型形式是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的发展,主要出发点是试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解决供需矛盾。 我们认为,历史证明了以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优于以计划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而我国现在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经济。这就是说,我们在强调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时候,也不能忽视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通过能够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宏观调控法律机制,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源配置行为;三是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四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解决资源浪费、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外部性问题。这就决定了我们要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中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实现生产要素和生产关系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要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中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的发挥,比如通过制定财税法、金融法等,保证国家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这表明我们的所有经济法律、法规,都必须贯彻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今后衡量一个经济法律制定得好与坏,最关键的就是要看这个法律、法规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起促进作用还是起阻碍或破坏作用。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因为经济法就是为了适应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形式。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恰如其分的介入状态。衡量国家干预是否适度的最根本的标准是要看这种干预是促进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 国家在多大程度上,用什么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各国有各国的政策和法律,就是在一个国家之内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范围和方法也是不相同的。整个说来,无非有三种情况:一是“过多”干预。通常在国家经济状况比较恶劣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这种势头;二是“过少”干预。一般在国家经济状况良好的时候,容易出现这种情况;三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更多的国家都在从过多和过少干预的教训中走出来,寻求这种“适度”的干预,我国大体上也经过了相似的历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一方面表明国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对经济生活进行过多的干预;另一方面也表明国家不能完全放弃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

经济法基本原则解读——以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为例

经济法基本原则解读——以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 为例 法1106 1104000602 乔剑玮 内容摘要:经济法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创立一直受到包括民法和行政法研究学者的诘难,并与另一门新兴法律部门——社会法纠缠不清。经济法学者一直致力于严格区分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并且逐渐建立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在经济法体系中,整体观作为核心本位思想,在经济法的研究发展方向上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本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体系中最基础的基本原则环节中的原则之一的“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进行探究,从而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并在此原则研究的基础上对经济立法和经济法执法制度等相关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法律起源社会利益整体利益 绪论 经济法的定义,学术界比较赞成的是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其产生的时间,存在着众多争议,而其产生的地点,即经济法词源之所在一般认为来自法国,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再起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分配法与经济法”[1]的论题。但是,在古代高度集权的封建社会,无论是否有“经济法”这个特定名词的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真正的设定出一部纯粹的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或法典,因为国家的经济在那是看来都是统治者操纵和摆布的工具。 因此,经济法真正产生发展直到成熟应该是在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而对于中国,毋庸置疑的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中国获得巨大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事情,具体的说,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的事情。1984年10月,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的规模,中共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面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是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①。在这一时期,国家在企业组织管理、社会团体管理、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例如《财政法》、《预算法》、《金融法》等等。而经济法学这么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借此机会,也伴随着经 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摘自人民网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数据库.

经济法教程课后答案及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 经济法的特点是什么? 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 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哪些? 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 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3. 什么是经济权利?什么是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如何?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据经济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责任。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互依存。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经济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4.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的当事人。 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5. 什么是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综合统一性。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及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多样性所决定的。 双重处罚性。双重处罚性体现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公正性与严格性,对于制裁经济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6. 试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对其行为多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则。 经济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等。 行政责任。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可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对违反经济法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四章公司法 1. 简述公司的分类。 根据公司股东责任范围,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根据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考试题:阐述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阐述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1、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过程,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 2、它具备以下特性: (1)国家干预性,产生和形成于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特殊领域之中,非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全局性,贯穿于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既包括立法的原则,也包括执法的原则; (3)决定性,必须对经济法的内容和体系具有决定性作用,体现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存在地位; (4)指导性,必须对经济法的实施具有指导和推进作用。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概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⑴协调经济原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市场经济的生机来源于竞争,由于自由竞争自身并不具备连续性,自由竞争按着优胜劣汰的法则,会出现强大的垄断势力,导致市场失灵。实行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相结合,是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两者的结合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既要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其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的积极作用。又要更好地体现政府存在的价值.。“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⑵利益兼顾原则。经济法保护一切合法的经济利益。既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有利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利益兼顾要正确处理以下四种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⑶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治理等社会性问题。持续性原则的核心是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必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山东政法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系部经济贸易法学院 年级2007级 专业法学 班级法学5班 学生姓名于龙 学号07204020213 指导老师王瑞洲院长 2011年3月6日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经济法基本原则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因此,随着我们对于经济法的研究不断深入和变化,我们要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进一步的认识。 关键词: 经济法;法律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和谐社会 一经济法现状以及经济法概念诸说 如今,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它从原来的民商法中分离出来,是因为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只要是有自己的特定调整对象,那么它就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来说,中国学者就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等①。上述诸多观点,虽然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经济法分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市场规制方面,经济法一些法律规范有利于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的有序平衡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宏观调控方面,当国家的金融、货币、税收等出现问题的时候,经济法会起到宏观调控的功能,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关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经济法既有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调整横向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公法,侧重于调整政府平衡协调济生活中发生的政府与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强调政府与商事主体间责、权、利、效的一致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以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对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即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之一。在经济法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它们有机联系地统一整体为一部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 探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凭借法理关于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是构成法的三要素,没有具体法律规则时,可以藉助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法律现象,此即法律原则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调控能力之功能和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亦即在经济法的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中所应遵循的基本的法律原则。精确定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经济法运行的基础;同时,

在经济法的执行过程中,坚持一定的原则也是贯彻执行经济法的基本保证。 一经济法现状以及经济法概念诸说 如今,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它从原来的民商法中分离出来,是因为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只要是有自己的特定调整对象,那么它就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来说,中国学者就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等①。上述诸多观点,虽然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经济法分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市场规制方面,经济法一些法律规范有利于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的有序平衡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宏观调控方面,当国家的金融、货币、税收等出现问题的时候,经济法会起到宏观调控的功能,国家的经济稳定发展得到保障。 二法律原则层次论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所下定义,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

(完整版)经济法作业-答案

《经济法》作业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和地过程中依法( C )的当事人。 A.享有经济权利B.承担经济义务C.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D.享有经济权利或承担经济义务 2、公民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行为使公民成为( C )主体。 A.民法B。民法和经济法C.经济法D。民法或经济法 3、经济管理主体主要为( B )。 A.国家权力机关B。政府C.特殊企业D。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4、下列事项中,一般不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是( D )。 A.企业内部组织B。私营企业C.个体工商户D。党团组织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ABCD )。 A.企业B。供销合作社C.国家机关D。个体工商户 2、以下属于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内容的是(ABCD )。 A.经济性行业组织法B。中央银行法C.特殊经济组织法D。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组织法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体系:是指反映国家协调、干预市场经济的各方面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其划分往往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相呼应。由于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应该采取如下结构:市场主体管理法、市场运行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经济法学体系。 2、经济法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由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不同的渊源,组成了经济法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令、办法、规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签订的或者承认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等。 四、简答题 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试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方面,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经济行政法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只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此说的最大问题在于它认为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以行政手段调整为主的关系。此种观点已为主流观点所摒弃。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主要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整对象不同。第二,调整手段不同。第三,价值取向不同,第四,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所以行政法是关于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充分关注的应当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这与行政法起源于授权与控权法的历史和逻辑一致。行政法不关注行政行为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之间并无内在逻辑联系。此外,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和金融调控、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等历来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私法人公法化的内容。 2、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义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它具有如下特征:其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经济总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其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管理对经济法最根本要求的反映;其三,经济法基本原则表现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意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1)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一原则应当作为经济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是经济法的永恒追求,既是经济法的源头,又是经济法的终点。(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它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有承受的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利益与效益必须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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