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0622号
致: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的委托,指派龚星铭律师、李丹玮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四川路桥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的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四川路桥董事会于2019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11647817.html, )上刊登了《四川路桥建
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
四川省成都市西安北路二号芙蓉花园F 座五楼 邮编:610072 5502,BuildingF,FuRong Garden,No.2,Xi’an North Road,Chengdu,Sichuan Prov.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 :(028)87741838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5项,分别为:
1、《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变更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变更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2019年12月27日下午14:30在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四川路桥十楼会议室召开。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路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513,840,808股,占四川路桥股份总数的41.9285%。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3名,代表股份13,692,077股,占四川路桥股份总数的0.3792%。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合计67名,代表四川路桥股份1,527,532,885股,占其股份总数的42.3077%。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四川路桥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云先生因公出差未能亲自出席,经过其他董事过半数选举董事甘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的时间、地点举行,并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四川路桥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四川路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四川路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第2项《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第3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为特别决议、非累积投票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第4项《关于变更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第5项《关于变更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为普通决议、非累积投票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路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