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对小额过期药品怎么处理合情合法

对小额过期药品怎么处理合情合法

对小额过期药品怎么处理合情合法
对小额过期药品怎么处理合情合法

对小额过期药品如何处理合情合法

在基层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乡村卫生所、诊所等检查时,有时会遇到一些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对这种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当按照劣药论处,是毫无疑问的。但问题在于,这些药品的货值太小,如几角钱一盒的针剂、一块钱一瓶的片剂等,根据规定,不能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但是如果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则要经过很多的环节,执法成本太高,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按使用劣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面对这种情况,笔者曾将涉案药品当场销毁,进行批评教育,但却收效不大,而过期失效药品对群众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笔者担心,长此下去,会助长这种不良现象。请问:面对这种情况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观点一:多措并用,方可根治

药品实行有效期管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涉药单位必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药品质量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关联,一粒(支)药使用不当,致人死亡的案例并不鲜见,那么一粒(支)假劣药品,轻者影响治疗效果,重者使人伤亡。因此,即使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小,也不能忽视,更不能姑息。对此,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应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充分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予以根治。

行政手段:一是加强宣传。向广大群众宣传什么是过期失效药品以及过期失效药品的危害,让他们掌握识别过期失效药品的方法,进而抵制这种药品。二是加强教育。与卫生部门联合召集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强调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学习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三是及时将问题单位及相关人员通报卫生部门。

经济手段:建议医疗机构加强药品管理人员工作考核,对工作失职造成“药品过期失效”的人员,实行惩戒,赔偿损失。具体可根据经济损失大小和社会影响后果,确定惩戒幅度。

法律手段: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继续在临床使用,毫无疑问地属于主观故意,因此,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这里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另一种情形是已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遇有第一种情形的,笔者认为除了运用行政、经济手段外,应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可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当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类案件因涉及到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目前只能适用一般程序。至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可建议法律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作进一步的规定,如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遇有第二种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因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江苏省高邮食品药品监管局戚小梅

观点二:责令改正,监督销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能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予以没收的处罚决定,但按一般程序查处,确实程序复杂,费时长,执法成本高,在边远偏僻乡镇、村尤为如此。笔者认为对此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一是现场充分取证,完备手续。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或按指纹。填写《超过有效期零星药品现场检查清理登记表》(自制补充执法文书),并让当事人签字或按指纹;必要时,对超过有效期的零星药品拍照作为证据封存。

二是责令改正,监督当事人当场销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监管部门不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但执法人员需当场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销毁劣药不属行政处罚的种类,因此,为防止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离开后继续销售使用劣药,执法人员可当场口头要求并监督当事人现场销毁超过有效期的零星药品,但执法人员不宜直接经手销毁。三是修订有关法律。建议修订《行政处罚法》时,在该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对从包装、标识等直观上能认定、且数量零星(标价100元以下)的假劣商品,行政执法人员在充分取证、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当场依法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黔江区分局许成贵

观点三:根据检查情况确定

对乡镇卫生院、乡村卫生所、诊所等基层医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如果发现有过期失效药械,执法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决定如何处理。

首先看这些过期药品的存放位置。这样做,可以证明如下事实:一是如果这些过期的药品存放在医院(概指话题中的“诊所”等医疗单位)药品库房的货架或药房内,则应参照《关于医疗机构采购未经注册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理意见》(国食药监市[2006]655号)的规定,对医院采购或存放这些过期药品的现象应当视为医院的使用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二是如果这些过期药品放在医院专设的“不合格品区”,则应检查医院对这些不合格药品的处置记录情况,以此印证这些过期药品的真实身份(包括数量、品名、批号和处理结果等信息)。对此,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医院的上述记录情况进行一一核对,在确认医院的处置记录与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情况相一致时,便可初步排除医院有使用这些过期药品的行为,由此可按未使用过期药品论处,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药品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记录》中将这一情况注明,并由当事人在《监督检查记录》中签字认可,以便日后的监督与复查。

其次看这些药品的过期时限。这样做,可以说明以下问题:一是如果这些药品的过期时间较长(从药品包装标明的有效期上可以准确地判断),执法人员就应着手调查这些过期药品的购进、验收、入库、库存和使用等情况,同时,应调取该药品使用时的“处方笺”,以“处方笺”为突破口,从失效期限开始推算这些过期药品在“处方笺”中使用的数量,再结合库存量与购进量,便可计算出医院使用这些过期药品的总量。一般来说,过期时间越长,医疗机构的使用量就会越大;反之,使用量就会较小。在计算货值金额时,要将已经使用的和库存的(包括现场查获的)过期药品,一并作为货值金额进行计算。同时,对涉及的“违法所得”,可依据《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按“处方笺”中使用这些过期药品时产生的全部收入计算医疗机构的“违法所得”。有了这些基本要素,执法人员就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行为进行处罚。需注意的是,如果医疗机构在长时间内使用这些过期药品,则主观上明显存在故意,而客观上已经造成更多患者使用劣药的既定事实,这些因素都是对其予以从重处罚的基本情节。二是如果这些药品的过期时间较短,比如才过期一两天,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笔者还是倾向于给予责令改正,并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对过期药品的处置工作。这样处理的原因有三:其一,因为过期时间很短,患者使用的概率相对较低,没有造成实质的危害;其二,通过核查“处方笺”和数量等环节,可分清“工作疏忽”与“主观故意”的本质区别;其三,现有法律法规未对这一现象作出具体的处理原则之前,执法人员就要看少量且过期时间很短的这些药品是否已经用于患者身上?是否已经造成社会危害?是否有意而为之?这些都是判定“罚”与“不罚”的基本因素。但即使这样,执法人员也应将上述三个原因如实记录在《监督检查记录》中。

四川省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局邓代江

观点四:完善法规制度是关键

造成过期药品屡罚屡有的主要原因是药品使用者不重视药品的管理,不重视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法律规制不足。《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都规定了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要做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并要建立药品保管制度,保证药品质量,但是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致使法律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不足。此外,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保管这些前期环节中的不法行为既无审批规制又无处罚规制,

不像对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设置了GMP、GSP,从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就通过认证严格规制。当前,虽然某些地方性法规参照《药品管理法》规定GSP的方式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做了一些突破性尝试(如《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但这不是普遍现象;再加上对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比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种类完善,对医疗机构同性质违法行为仅有警告的处罚措施)。以上制度缺陷都造成了医疗机构对药品管理的不重视,如不完善,将不能从根源上扭转医疗机构重医轻药的观念。

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庄栋凯

首先,对于医疗机构使用小额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如话题中所言,医疗机构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已经构成了使用劣药违法行为,对此,《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做了相关规定。应当明确的是,对于违法行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而不是以货值金额大小为依据,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在目前缺乏其他有效手段的情况下,对于使用劣药这一类性质严重的涉药违法行为,如其不具备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必须依法予以处罚;否则,很难起到法律的惩戒作用。

其次,应在相关法规中增设声誉罚种类,以弥补现有行政处罚在惩戒作用方面的不足。所谓声誉罚,又称申诫罚或精神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其特点在于使行政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惩戒,以引起其警惕而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新违法,其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声誉罚与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一样,都属于行政处罚的表现形式。从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涉药法律法规来看,目前我国对涉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包括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三种,其中声誉罚只规定了警告这一种。如前所述,由于财产罚受货值金额大小影响、行为罚受情节严重与否限制、声誉罚的警告仅限于对违法者的警告,现有的涉药行政处罚种类往往达不到惩戒、教育、震慑的作用。鉴于声誉罚的特殊作用,建议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对《药品管理法》等涉药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增加涉药违法行为声誉罚,如通报批评,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及信息予以公开,扩大社会影响力,真正起到行为罚让其“不敢为”、财产罚让其“不能为”、声誉罚让其“不愿为”的作用。

另外,在目前法律尚未对涉药违法行为规定如通报批评等声誉罚的情况下,为尽快杜绝使用劣药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健全涉药违法行为曝光公开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依公民申请或媒体基于知情权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曝光、披露相关违法信息,达到与声誉罚“异曲同工”的作用。但要注意公开的形式、内容、对象和对信息使用的限制,避免擅设行政处罚,侵犯当事人的声誉权。

山东省五莲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李军

从法律完善的角度,笔者认为,必须从经济制裁上着手,加大处罚力度,具体可考虑修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即根据过期失效药品金额的多少设定两种情况:过期失效药品货值在200元以下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在200元以上的,可以处以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这种建议是基于两种考虑:一是在实际执法中发现过期失效药品的货值金额一般情况下都比较小,但对于农村医生,处罚几百元钱足以使其高度重视。二是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其下所列的第(七)项即是: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实,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过期失效药品基本上是同一个概念,既然《食品安全法》中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以明确规定如此处罚,《药品管理法》为什么不能对过期失效药品进行类似的规定呢?

河南省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高长智

笔者认为,要杜绝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的行为,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从严管理。一方面要提高处罚力度,参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如发现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药品,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实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进行强制认证,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把好药品质量关。

福建省德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叶培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警告和罚款两类行政处罚,对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在基层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没收库存药品和违法所得的案件,但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小,适用一般程序增加了行政成本,给基层执法带来很大的困扰。因此,笔者建议将上述条款做如下修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警告;(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三)没收公民货值金额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非法财物;(四)没收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违法所得”。

广东省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李智

观点五:以“质”论罪,处罚到人

看到这个话题,笔者想到法律上的一个罪名“抢劫罪”。法官如何给犯罪嫌疑人定性“抢劫罪”呢?根据已有的案例来看,法官判定一个人是否犯有抢劫罪,不是看他抢劫财物的多少,而是看他是否存在抢劫行为。换句话说,只要存在抢劫行为,那么抢劫1分钱和抢劫100万元,性质都是一样的,没什么区别,只不过情节严重程度不同罢了。所以,法官对待这种犯罪嫌疑人都是按照其性质的恶劣程度,在定性“抢劫罪”的基础上再决定判处的具体刑罚。同理,一盒几角钱的针剂,或者一块钱一瓶的片剂,如果它们过期失效,那么,其就与成百上千元的过期失效针剂或药品没什么区别,都是过期的“假冒伪劣”药械;如果给患者使用,都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它们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性质是一样的,既然如此,执法人员何不借鉴法官判定“抢劫罪”的做法,不看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药品货值的大小和数量的多少,而是按照其违法性质进行处罚即可。

此外,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存在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的不良现象,和其负责人有着密切关系。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一个医疗机构工作搞得好,固然有其负责人的功劳;反之,出现使用伪劣药品等违法行为,其负责人也脱不了干系。所以,要想刹住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药品的歪风,必须从其负责人着手,让其承担第一责任。如何承担?笔者认为就是要处罚到个人,即一经发现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失效药品,不能笼统地对单位开个处罚单就了事,而应在处罚单位的同时,还应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对医疗机构使用货值小、数量少的过期药品这一违法现象,应当采取以“质”论罪,处罚到人的办法,才能对违法者产生威慑,进而制止违法行为。

四川省南充市市民李旭

简评

破解法律瓶颈

切勿就事论事

□徐进王永红

小额过期药品屡禁不止的情形,笔者也不止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够全面,简单执法难以解决深层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可见,行政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通过惩戒违法行为人促使其改正违法行为,不再重犯。而很小数额的罚款,既达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也难以显示法律的威严,还会浪费执法成本。面对这种状况,执法人员应认真分析违法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避免执法方法简单机械。二是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能适应执法实际需要。对于小额过期药品的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太过复杂,适用简易程序属于违法执法。因而,多数执法人员选择口头批评教育,责令自行销毁,不予行政处罚。虽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这种对简易程序的立法设定,已经不符合执法实际的需要,急需修改。三是部门规章制度缺失,对法律难以处理的轻微违法行为缺乏制约措施。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只针对较大范围、较大影响、较严重的涉药问题作了规定,由于立法程序严格,周期较长,即使所立法律存在缺陷,修订也非朝夕之事。所以,针对药品市场监管中的具体问题,部门规章或相关制度应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而实践中,这样的规章或制度缺失,导致了类似小额过期药品处理的尴尬。

针对货值金额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但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执法成本高,又影响执法效率的情况,笔者提出以下三点意见建议:

第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帮助行政相对人解决深层次问题。小数额过期药品问题屡禁不止,对药品经营企业而言,肯定存在GSP规范执行不好,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等问题。因此,执法人员应当跳出就事论事、急于处罚的思维定势,对发现较小数额的过期药品首先应当通过批评、帮助、教育等形式,教育行政相对人认识到小问题后面的大漏洞,帮助其严格落实GSP规范。除责令其对过期药品当场自行销毁外,一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作为将来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理的前置程序;对于处罚后重犯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合并作出处理。对医疗机构而言,反映出其对药品养护不够重视,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具体可分情况处理:对公立医疗机构可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内部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理;对小型医疗机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卫生监督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尽快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行政处罚法》的建议。省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多调查研究,倾听基层呼声,帮助一线执法者破解执法难题。对类似话题中这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检验、货值较小、危害不大的劣药案件,基层监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遇到法律瓶颈时,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法律修改建议。比如,将简易程序规定为“货值在50元以下的,执法机关可以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这样既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又可以避免适用一般程序执法成本过高的问题。

第三,学习借鉴其他部门的做法,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途径。等待法律法规解决每一个具体问题,是不现实的。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怎样才能既合法又合理,是困扰各行各业的一个普遍问题,各个执法部门都在寻找好的解决办法。公路交通部门就采取了累积扣分吊证的办法作出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有诚信等级评价等措施,但相比较而言,诚信评价缺乏必要的强制力。因此,建议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借鉴公路交通部门的做法,联合卫生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将诚信等级评价和换证、认证结合起来,对那些多次小额经营过期失效药品导致诚信等级评分较低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作出不予换证或不予认证的规定。另外,可以根据诚信等级对不同诚信等级单位实施不同的监督频次,让违法者认识到小问题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而自觉杜绝违法问题的产生。

(作者单位:甘肃省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河北省衡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郭雷;安徽省怀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陈金杰,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郭明飞;广东省广州市增城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胡才富;江苏省金湖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倪友香,宜兴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唐振宇;吉林省通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徐绣文;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李民;河南省清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李娟;山东省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岳学祥等读者也来稿发表了他们的见解,因版面所限,来稿无法一一刊登,在此致以谢意。

医院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篇一: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1、凡接近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2、有效期药品的贮存,应有明显标记《有效药品一览表》,效期不满三个月的药品应及时与临床科医生联系使用或医药公司更换。 3、发药,使用效期药品,要坚持近期先出,的原则。超过效期的药品应及时报损处理。 4、报损药品销毁时必须在相关领导带头下至少5人签字见证销毁全过程。 5、若因玩忽职守,造成药品过期、霉烂、变质,追究保管员责任。 6、凡药品失效、霉变、昆虫咬。除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应查明原因,再填写报损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报损。若因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者,负责人要酌情按比例赔偿。 7、报损院领导批准后,必须交药品会计办理一切手续。 川办医院 篇二:过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 医院 过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 医院各科室:

为落实公司“三基”工作精神,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经医院药事委员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我院《过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公布,请医院各科室遵照实施。 一、过期药品 1、药房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过期药品工作。 2、药房所有工作人员均有监督、查看过期药品工作的义务。 3、过期药品应有6个月、5个月、4个月、3个月、2个月、1个月过期预警表单统计,并告知主管院长、药品管理及采买人员、门诊及病房临床医生,尽量使用或退换货。 4、过期药品过期后应在药品过期当月填报药品过期处理单,并详细分析过期原因、过期责任人,不得延期填报药品过期处理单。 5、3个月内即将过期的药品,可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给予使用医生1%的鼓励。 6、经鼓励后使用的药品,原则上不得重新列入一般药品采购目录,特殊情况可由科主任提出使用计划,并注明理由,方可按特殊药品采购。 7、药房可拒绝效期在6个月(含)内的药品出库。 8、没有出现在过期药品预警表单的药品,若过期,则由药房负责负担该批药物全部经济损失。 9、药品采购量明显大于申请量的,以申请量的110%为基数,由采购人负担其多出部分损失;采购量在申请量90%-110%范围内,可免除采购人责任,过期量小于申请量20%的可免除申请人责任,过期量大

企业销毁过期药品损失扣除须先报批案例

企业销毁过期药品损失扣除须先报批案例 某制药企业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年度内曾按合同约定回收一批超过保质期的已售药品,与一些过期的库存药品一起进行了销毁。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了解到此情况,认为在增值税方面企业未对销毁存货按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转出,而所得税方面也未按规定对所发生的损失进行审批即自行扣除,因此,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予处罚。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比如生产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等;所谓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对照该规定分析可知,虽然该制药企业销毁过期存货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但此类销毁可能不完全等同于条例细则中所说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一般是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尤其出现较大批量的过期存货,不可否认是存在经营管理方面问题的,因而应该认定为非正常损失。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实际上,在增值税方面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目的是要确定相关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对于一般企业的存货,虽然变质但仍能按原用途以较低价格变现(低于正常销售价格但高于残值变现),这种情况下,该批货物仍然未实际退出流通环节,从理论上说其价值损失(正常销售价格与变价之间的差额)应视为正常经营损失,而像药品、食品等一旦过期、变质后则无可利用价值的产品,实际上已经退出流通环节,而从原理上说其所包含的进项税却

过期药品回收处理

过期药品回收处理 贾怡静 1346821 1盒24粒装的阿莫灵胶囊,只用了2粒,24粒装头孢拉定胶囊一粒不少,原封未动。“医生开药都是整盒、整瓶地开,吃不了就只能剩下,最后丢掉,”广西东兰县隘洞镇农民韦义华每隔一年都会清理出大约半抽屉过期药品。他告诉记者,农村没有垃圾桶,处理这些过期药品的办法就是直接丢到路边。 我国《药典》明确规定,一旦过了有效期,药品就成为劣药,不仅意味着药性失效,有些还可能发生霉变。若大剂量地服用,不但达不到预期的疗效,还有可能加大药品的毒副作用,服用后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同时,过期药品还明确被归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重要环境污染源之一。 针对此问题,本人设计了农村过期药品回收项目。因对本地状况了解更多,本人将药品回收项目实施地点放在本人家乡。 第一步:组建过期药品回收团队。团队成员中应有当地人,并有成员对药品知识有一定了解,届时开展药品回收工作将避免很多阻力,更易被本地民众接纳。 第二步:共同商讨项目开展计划,书写项目计划书。 第三步:据项目计划书确定项目运行所需费用。 第四步:借助医疗单位影响力。以合作社为项目工作开展的主要根据地。通过同当地医疗合作社洽谈,获得他们的有效支持和配合。 第五步:初期,过期药品有害性宣传。与广播站合作,借用政府广

播站每天定时宣传药品知识(药品知识通过网络获得),讲解过期药品的危害性,使人们提高安全用药意识以及对过期药品的警惕性。并请广大群众将家中过期药品放置医疗合作社。同时对所回收药品所属家庭做记录。另外,在医疗合作社张贴过期药品危害宣传海报进行宣传。 第六步,四天后,通过广播告知近期要去各家各户回收过期药品,让各家将过期药品与未过期药品进行分类。 第七步:通过对前段时间药品回收情况的统计分析,开展进一步回收工作。小组成员一人留守,其他人对未将过期药品放置合作社的家庭进行走访,回收药品,同时发放过期药品危害宣传单,让其了解过期药品未及时处理的不良后果。并告知,之后如果有过期药品,可自行放置医疗合作社。 第八步:药品处理。事先了解医疗合作社过期药品处理情况。若其处理科学。则将药品交由合作社统一处理。否则,联系医院药房进行处理。 之后三年内。每年定期组织过期药品回收。三年后,每隔两年组织过期药品回收。提高民众过期药品处理意识,培养民众处理过期药品习惯。以此方式,保障民众身体健康。 补充:若资金充足,在项目运行过程中,主动上交过期药品的家庭可给予一定奖励。

过期药品销毁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过期药品销毁制度 目的:明确报废药品销毁工作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办法。 范围:确认报废的药品。 责任:药库。 内容:1.销毁申报经过财务部核准后,已作报废确认的不合格药品和已作报损的破损药品及其包装,要定期清理和集中销毁。在集中销毁之前,药剂科要监督仓储管理部门填报《药品销毁申报表》并附《报废药品明细表》。 2.销毁周期为了及时清理库房不造成废品堆积、占用场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报废药品的集中销毁工作。在此期间,药监局有统一行动要求时,按统一部署执行。 3.销毁监控药品在出库销毁之前,必须在质管部的监控下对账请点药品实物,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失导致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销毁处理一定要在有安全保卫部门监督下,考虑防止环境污染,远离市区及人口居住区和风、水上游;采取捣碎、焚毁、深埋等不留后患的有效措施进行销毁。药剂科必须从出库到销毁结束全程监控。 4.销毁记录上述报废药品销毁的过程中,药剂科必须监督各环节准确记录并签字。审核、报批的原件交财务部作核销凭据;药剂科负责以复印件和全程记录文件资料,在事后三日内整理存档,保存期不少于3年。 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凡出现破损、变色、发霉、虫蛀、过期失效等质量问题的药品,一律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二、原包装缺损的药品,应由供货商负责调换补货。1、发生在各药房的原包装破损的药品,由药房凭残损包装向药库索补。药库将残损包装集中后统一向供货商索补。

2、原包装短缺的药品,不管是发生在药房或药库,均需二人以上证明,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向供货商索补。 三、破损、霉变、过期失效药品,药库及各药房汇总填写报废单,报废单须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及报损总金额,报损原因等,经质量管理小组查验签字,报药剂科主任审核签字,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待批报废药品,应单独集中存放,并有明确标示。 五、经审批报废后的药品,一律集中存放,待药品质量与监督管理小组组织统一销毁。 六、报废药品应严格管理,及时监督销毁。防止流入社会,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七、对已过期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由保管员、药品会计填写药品销毁单,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及院长同意后方可销毁。 八、销毁的药品要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下药品名称、规格、批号、销毁数量、销毁原因、经手人、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监督人等内容。 九、在进行药品销毁时,必须至少有两人在场,及时在药品销毁登记本做记录并有两人签字。 十、对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销毁,要上报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由药监局监督销毁 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一、不合格药品的确认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 2、假药、劣药以及“三无”药品。 3、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药品。 4、包装说明及其标识内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和《GMP》规定的药品。 5、其它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过期药品销毁制度

过期药品销毁制度 目的:明确报废药品销毁工作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办法。 范围:确认报废的药品。 责任:药库。 内容:1.销毁申报经过财务部核准后,已作报废确认的不合格药品和已作报损的破损药品及其包装,要定期清理和集中销毁。在集中销毁之前,药剂科要监督仓储管理部门填报《药品销毁申报表》并附《报废药品明细表》。 2.销毁周期为了及时清理库房不造成废品堆积、占用场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报废药品的集中销毁工作。在此期间,药监局有统一行动要求时,按统一部署执行。 3.销毁监控药品在出库销毁之前,必须在质管部的监控下对账请点药品实物,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失导致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销毁处理一定要在有安全保卫部门监督下,考虑防止环境污染,远离市区及人口居住区和风、水上游;采取捣碎、焚毁、深埋等不留后患的有效措施进行销毁。药剂科必须从出库到销毁结束全程监控。 4.销毁记录上述报废药品销毁的过程中,药剂科必须监督各环节准确记录并签字。审核、报批的原件交财务部作核销凭据;药剂科负责以复印件和全程记录文件资料,在事后三日内整理存档,保存期不少于3 年。

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凡出现破损、变色、发霉、虫蛀、过期失效等质量问题的药品,一律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二、原包装缺损的药品,应由供货商负责调换补货。 1、发生在各药房的原包装破损的药品,由药房凭残损包装向药库索补。药库将残损包装集中后统一向供货商索补。 2、原包装短缺的药品,不管是发生在药房或药库,均需二人以上证明,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向供货商索补。 三、破损、霉变、过期失效药品,药库及各药房汇总填写报废单,报废单须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及报损总金额,报损原因等,经质量管理小组查验签字,报药剂科主任审核签字,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待批报废药品,应单独集中存放,并有明确标示。 五、经审批报废后的药品,一律集中存放,待药品质量与监督管理小组组织统一销毁。 六、报废药品应严格管理,及时监督销毁。防止流入社会,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七、对已过期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由保管员、药品会计填写药品销毁单,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及院长同意后方可销毁。 八、销毁的药品要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下药品名称、规格、批号、销毁数量、销毁原因、经手人、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监督人等内容。

过期药品的危害和处理方法

过期药品的危害和处理方法 由商康医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1750203.html,)整理发布! 一般药品都会标注有效期,如果哪种药品包装上连有效期都没有,那大家就需要谨慎购买了。有效期是这个药品在一定的保存条件下保证药品质量的期限,如果保存条件有差异,则应该相应的缩短保存期限。 我国暂时还没有对有效期的标注规则进行统一规定,所以各个药品厂家可能对有效期和失效期有不同的标示。商康医药网在这里介绍三种常见药品有效期标注方法,告诉您怎么来推算它的失效日期。 1、标明失效期日期,如果标注“失效期2012年10月”,那么该药只能使用到2012年9月30日,10月1日就过期不能用了; 2、标明有效期的日期,如“有效期至2012年10月”,那么该药可以使用到2012年10月31日。11月1日就过期不能用了; 3、标明有效期限,如果标注“生产日期2012年10月,有效期3年”,那么该药只能使用到2015年9月30日。 过期药品的危害 药品的有效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限制的,这就是药品的标签及说明书中所指明的贮存条件。每种药品的有效期是指在特定的贮存条件下能保存的时间,一旦贮存条件发生了改变,药品的有效期就只能作为参考,而不是一个确定的保存时间了。一旦药品从原包装内分出,如拆开了盒子、打开了瓶盖等开始使用时,这类药品就应及时使用,不再适于长期保存了,因为这时的条件已不再符合制定有效期

时的条件。 比如一般眼药水的保质期是1年或2年,如果不开封可以一直存放,开封后,使用期限最好不要超过一个月。所以,消费者在使用药品时,应尽量做到打开了原包装的药品及时使用,否则,即使未到药品标注的失效期,药品都有可能失效变质。 对于过期几天的药,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外观和气味没有改变,就可以继续服用。这种侥幸做法很危险。因为,多数药物生产出来后,药效就会慢慢降低,根据相关标准,药品的药效降低到一定程度,即被认定为失效。像阿莫西林、诺氟沙星等抗菌类药品,药效减低的速度比较快,如果超过有效期,服用后将没什么疗效,还有可能耽误病情。 一旦过了有效期,药品变质过程十分迅速,有效成份下降,并出现发霉现象。如果是西药的话,化学结构还可能发生变化,分解成其他产物,而这些分解的产物对身体会产生不良反应。患者服用这样的药品,不仅没有治疗效果,还会造成意外的伤害。而像艾洛松等外用药物,如果超过有效期仍继续使用,很有可能导致皮肤过敏,四环素片可能会影响肝功能,还有些药品可能会导致休克。 上述不良反应不一定人人出现,但是为了安全起见,对于过期的药物,绝不能手下留情,即使外观、气味无改变,也不能继续吃。此外,买药、用药前,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看清药品有效期,而且一定要记得清理家庭药箱,将过期药品请出去。

关于过期药品的处理及危害的调查报告

过期药品处理方式及其危害的调查报告 摘要:药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药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是,随着药品使用量的增加,过期药品数量也在日益扩大,如果对过期药品处理不当,势必会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危害。为此,我们组织了此次调查活动,以了解部分地区居民家庭关于过期药品的处理方式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从而提高居民安全用药和正确处理过期药品的意识,并发现问题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过期药品处理方式危害安全用药 正文: (一)据统计,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存有储备药品,其中30-40%的药品超过有效期三年以上,82.8%的家庭没有定期清理药品的习惯。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目前药品不良反应案例中,有近1/3是由过期药品或药品保存不当引起。我组成员调查的地区过期药品存放量并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农村居民使用过期药品以及随意处理过期药物的比列大大高于城镇居民。使用过期药品不仅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且乱认过期药还会造成环境污染。 (二)基本情况: 调查时间:2012年8月15-8月22日 调查地点:新疆托克逊县,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涪陵区白涛街道、璧山县、巫溪县、北碚区、永川区何埂镇,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玉津镇等十多个地区 调查组员:孙艳婷、黄锐、杨波、周学玲、陈亚、陈矗、陈芳、陈虹、陈华、陈国茂、邓宇轩、白涛、蔡茂璐、周小华、曹春梅、高磊、高盼盼 调查对象:居民、药店、医院、诊所等 调查方法:抽样调查 调查方式:问卷调查、访问、上网 调查内容:药品的基本情况(如家庭储备药等)、过期药品的处理方式、过期药品处理不当所带来的危害 (三)综合上述调查地区,调查结果及分析如下:

过期药品处理调查报告

题目:郴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处理情况的调查 摘要:药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药品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是,随着药品使用量的增加,过期药品数量也在日益扩大,如果对过期药品处理不当,势必会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危害。为此,我们组织了此次活动,以了解郴州居民家庭关于过期药品的处理和方式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和社会坏境的影响,从而提高居民安全用药和正确处理过期药品的意识。 (一)前言 据统计,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存有储备药品,其中30-40%的药品超过有效期三年以上,82.8%的家庭没有定期清理药品的习惯。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目前药品不良反应案例中,有近1/3是由过期药品或药品保存不当引起。我组成员调查的地区过期药品存放量并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农村居民使用过期药品以及随意处理过期药物的比列大大高于城镇居民。使用过期药品不仅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且乱认过期药还会造成环境污染。 (二)调查内容 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它是控制药品质量的指标之一。大部分有家庭储备药品的习惯,有很多人小伤小病都是依靠家里常备用药,由于感冒药消炎药等价格相对比较便宜,有大多数人一买就一把,“以备不时之需”是人们的一贯思想。但是,却很大一部分人没有经常查看堆积药品的习惯以至于药品过期。只有少数的人会经常查看药品。有极少数人从来不查看。 关于药品放置,80%左右的家庭都将药品集中放在抽屉,盒子或箱子里,15%的家庭集中摆放在桌面上,仅有5%的家庭随意摆放。其中还包括没有药盒只剩药板和药瓶。过期药给患者带来的直接影响是药品安全问题。这其中涉及药效的降低和毒副作用的增加。维生素过期可能发生氧化分解,硝酸甘油等急救药品可能受温度影响失效。如果过期后再服用这些药品,不仅可能发挥不了作用,还可

科室药品出现过期的PDCA

科室急救备用药品过期的质量改进 一、现状分析,找出题目 1、背景透析准备室的药品管理一直是我科的管理盲区。由于科室工作的人员较少,工作量大及血液透析工作的特殊性,一直未固定专人对透析准备室及治疗车内的药品进行定期清点,只是由治疗班护士每日进行清点与交接,护士长月质控管理。而治疗班劳动强度大,护士每日一换,故存在护士责任心不强、未按时整理或流于形式的现象。在2015年3月护理部质控检查工作中,质控老师在透析准备室内发现3支备用的去甲肾上腺素过期,被“单否”,检查为“不合格”,得分82.49%。 2、制定目标:针对以上情况,我科室质控小组展开分析与讨论,决定对该问题进行整改,保证药品无过期。 二、分析产生题目的原因 使用头脑风暴法,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急救备用药品过期的原因分析表1 急救备用药品过期的原因分析图2 三、要因确认 根据原因分析,确定问题的主要原因为:1、管理知识缺乏 2、责任心不强 3、护士长未定期检查 4、无专人管理

5、存在不必要的药品存储 6、药品使用拿取放置随意 四、制订措施和计划 1、组织全体护士学习药品管理制度及新的安全用药检查标准。 2、建立科室备用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将药品领取使用规则写入管理制度中,并组织所有护士学习,保证人人知晓。 3、加强护士责任心教育,说明药品管理的重要性,保证药物按时清点、提前更换、使用有序。 4、建立护士、质控小组、护士长三级质控体系,仍由治疗班护士按职责清理药物,质控小组、护士长定期督查,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5、根据科室情况,由急诊1护士负责急诊当月的药品管理,保证药品管理人员相对固定,责任落实、方便督查。 6、减少科室备用药的种类及数量,同急救药品定基数管理,建立交接班本,班班交接,用后及时补充,保证使用。 7、保证药品到科室及即检查有效期并立即写在药品盒上,药品采用右进左出、后进前出、先到期先使用的原则,保证药品使用有序。 五、执行计划 六、检查计划实行的结果 科室急救备用药物过期的质量改进进度表

中医院过期药品销毁制度

中医院过期药品销毁制度 目的:明确报废药品销毁工作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办法。 范围:确认报废的药品。 责任:药库。 内容:1.销毁申报经过财务部核准后,已作报废确认的不合格药品和已作报损的破损药品及其包装,要定期清理和集中销毁。在集中销毁之前,药剂科要监督仓储管理部门填报《药品销毁申报表》并附《报废药品明细表》。 2.销毁周期为了及时清理库房不造成废品堆积、占用场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报废药品的集中销毁工作。在此期间,药监局有统一行动要求时,按统一部署执行。 3.销毁监控药品在出库销毁之前,必须在质管部的监控下对账请点药品实物,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失导致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销毁处理一定要在有安全保卫部门监督下,考虑防止环境污染,远离市区及人口居住区和风、水上游;采取捣碎、焚毁、深埋等不留后患的有效措施进行销毁。药剂科必须从出库到销毁结束全程监控。 4.销毁记录上述报废药品销毁的过程中,药剂科必须监督各环节准确记录并签字。审核、报批的原件交财务部作核销凭据;药剂科负责以复印件和全程记录文件资料,在事后三日内整理存档,保存期不少于3 年。

嵩县中医院过期药品销毁制度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凡出现破损、变色、发霉、虫蛀、过期失效等质量问题的药品,一律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二、原包装缺损的药品,应由供货商负责调换补货。 1、发生在各药房的原包装破损的药品,由药房凭残损包装向药库索补。药库将残损包装集中后统一向供货商索补。 2、原包装短缺的药品,不管是发生在药房或药库,均需二人以上证明,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向供货商索补。 三、破损、霉变、过期失效药品,药库及各药房汇总填写报废单,报废单须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及报损总金额,报损原因等,经质量管理小组查验签字,报药剂科主任审核签字,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待批报废药品,应单独集中存放,并有明确标示。 五、经审批报废后的药品,一律集中存放,待药品质量与监督管理小组组织统一销毁。 六、报废药品应严格管理,及时监督销毁。防止流入社会,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七、对已过期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由保管员、会计填写药品销毁单,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及院长同意后方可销毁。 八、销毁的药品要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下药品名称、规格、批号、销毁数量、销毁原因、经手人、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监督人等内

过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

过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

过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

医院 过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 医院各科室: 为落实公司“三基”工作精神,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经医院药事委员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我院《过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公布,请医院各科室遵照实施。 一、过期药品 1、药房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过期药品工作。 2、药房所有工作人员均有监督、查看过期药品工作的义务。 3、过期药品应有6个月、5个月、4个月、3个月、2个月、1个月过期预警表单统计,并告知主管院长、药品管理及采买人员、门诊及病房临床医生,尽量使用或退换货。 4、过期药品过期后应在药品过期当月填报药品过期处理单,并详细分析过期原因、过期责任人,不得延期填报药品过期处理单。 5、3个月内即将过期的药品,可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给予使用医生1%的鼓励。 6、经鼓励后使用的药品,原则上不得重新列入一般药品采购目录,特殊情况可由科主任提出使用计划,并注明理由,方可按特殊药品采购。 7、药房可拒绝效期在6个月(含)内的药品出库。

8、没有出现在过期药品预警表单的药品,若过期,则由药房负责负担该批药物全部经济损失。 9、药品采购量明显大于申请量的,以申请量的110%为基数,由采购人负担其多出部分损失;采购量在申请量90%-110%范围内,可免除采购人责任,过期量小于申请量20%的可免除申请人责任,过期量大于申请量20%的,多出部分由申请人负担其损失。 10、药品申请人确定为临床医生的,以申请采购计划单为准,无单据的,申请人应为药房人员或药品采购人员. 11、新特药在出库后,1个月无使用或较少使用的,要及时通知药品采购人员,进行退货。 二、破损药品 1、药房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破损药品工作。 2、药房所有工作人员均有监督、查看破损药品工作的义务。 3、所有破损药品必须当日填写破损药品处理单并分析原因。 4、破损药品进行月度汇总。 5、破损药品若为非人为因素,应及时通知医院药品管理及采买人员,当场确认并签字。 6、破损药品若为人为因素,责任人应原价赔赏,以门诊收费单据为准,特别贵重药品可报院长办公会研究解决。 7、所有破损药品应有影像资料及实物,无影像资料的,视为人为破损。

过期药品的危害及处理_刘迅

社区临床实践的支气管狭窄范围较长,常多个支气管受累,而支气管肺癌 的支气管狭窄范围有限,为不规则狭窄;EBTB管壁增厚主 要有粘膜病变造成,内径缩小,但支气管外径一般不增大, 局部无肿块,而中央型肺癌支气管内外径均伴软组织密度 影,以腔外偏一侧为主要软组织肿块多见;EBTB常有支气 管播散中央型肺癌局限于一个肺叶或肺段,周围卫星灶少 见[6]。结节病:结节病通常累及声门上气道,罕见累及声门 下区及支气管,与EBTB不同。淀粉样变性:淀粉样变性可 显示广泛的气腔狭窄,从气管向下多发结节突起,诊断需要 病理活检。急慢性支气管炎:可有咳嗽咳痰症状与EBT B 相似,但急性支气管炎X线表现可无异常,症状在短期内可 好转消失,慢性支气管可显示肺纹理增粗紊乱,紊乱但无结 核病灶,主要依靠痰菌的检出与EBTB鉴别。 3.4误诊分析病例初始有6例在CT上误诊,后经病理 或诊断性治疗证实为EBTB,总结误诊原因如下:于支气管 内膜结核的临床症状不是很典型,影像诊断医师的经验不 足,对此病认识欠缺,导致误诊;医生不重视痰检及纤支镜 的运用,或者是痰菌检查的阳性率太低;CT机器太陈旧,无 法提供能有效观察的图像。 综上可见,CT和纤支镜各有优缺点,CT是一种无创性 影像学检查方法,操作简单,患者易耐受,显示气道异常的 准确性很高,能全面观察肺部病变,看到管腔增厚、狭窄阻 塞、病灶数量、范围、淋巴结肿大、肺内伴发病灶,但是,CT 检查不能对病变做出确诊;纤支镜检查可以直观了解支气 管粘膜改变并予以分型,可以取细胞学、病理学活检确诊, 且阳性率高达85%[7],但对于气道狭窄或有活动性出血、 高热等弱体质、不能耐受的患者无法进行检查,需要CT检 查拟诊,将CT及纤支镜有效结合起来,配合好实验室检查, 可以明显提升我们诊断该病的水平,在临床上取得极好的 效果。 参考文献: [1]张建华,方伟,等.已致肺不张的支气管内膜结核与中央型肺 癌的影像鉴别诊断[J].广东医学,2006,27(4):530. [2]王巍,王安生,庄玉辉.支气管结核诊断治疗近况[J].中华结 核和呼吸杂志,2000,23(5):306-307. [3]李铁一.中华影像医学呼吸系统卷[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 社,2002:67-69. [4]张虹,叶敏和.支气管内膜结核纤维支气管镜下的形态表现 [J].临床内科杂志,2008,25(3):195. [5]刘芳,韩萍.支气管内膜结核的CT表现[J].临床放射学杂志, 2004,23(16):475-476. [6]李铁一,冀景玲,葛立.35例肺结核的CT误诊分析[J].中华放 射学杂志,2000,34(9):588-590. [7]L ee J H,C hung HS.B ron choscop i c.rad i o l og i c and pu l m onary f unction eval uation of endob ron c h ial tubercu l osis[J].Resp i rol ogy, 2000,5(4):11. (收稿日期:2009-02-22) 过期药品的危害及处理 刘迅,丁晓明 (泰安市中心医院,山东泰安271000;泰安市肿瘤医院,山东泰安271000) [中图分类号]R9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4208(2009)07-0084-02 过期废弃药品是指超过药品使用期限的或因其他原因 不可使用需报废的药品。我国对于过期废弃药品的处理非 常重视,已将其列入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6。 1过期废弃药品的危害 过期废弃药品含有多种化学元素成分,有些含有砷、汞 等重金属。药品废弃以后,有的分解成新的物质单元,有的 则仍然保持原有形态作为残留物质被释放到自然环境中。 这些残留物质在自然界中少则需要几年、几十年,多则甚至 几百年才能被完全分解。废弃药品进入自然环境中后,由 于仍具生物活性,一些具有强烈毒性和致畸、致癌、变态作 用的药品,对周围环境造成潜在的危害。它们会对水源、水 生生物、土壤、土壤微生物、昆虫及动植物等造成再次危害 人类的影响。 过期废弃药品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1.变态反应、过敏 反应与细菌耐药性。废弃抗菌素通过食物链可引发过敏反 应、中毒现象或使机体产生耐药性,使敏感菌产生耐药性,使 药效下降。2.致畸作用、致突变作用和致癌作用。一些废 弃药物如:丙咪唑类抗蠕虫药对人体潜在危害是致畸作用和 致突变作用。雌激素、砷制剂、喹恶啉类、硝基呋喃类、硝基 咪唑类药物都已证实有/三致0作用,喹诺酮类药物个别品种 已在真核细胞内显示出致突变作用。磺胺二甲嘧啶等一些 磺胺类药物连续给药可诱发啮齿动物甲状腺增生,并有有致 肿瘤倾向。链霉素具有潜在的致畸作用,这些药物引发动物 体细胞发生突变,从而对生育及后代造成危害,并造成遗传 疾病。3.激素作用。废弃激素类药物,会影响人体正常激素 水平、功能,并有一定的致癌性,可表现为儿童早熟、肥胖儿。 儿童异性化倾向、肿瘤等B-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引发急性 中毒,出现头痛、心动过速。狂躁不安、血压下降。氯霉素蓄 积造成慢性中毒,引发再生障碍性贫血。 2过期废弃药品的来源 过期废弃药品的主要来源有:1各药品生产企业因生 产计划不当、产品质量缺陷、销售渠道不畅等造成的过期废 弃药品。o各药品批发企业、药店、医疗单位中产生的过 期、破损、变质药品。使用注射器、输液器、输液容器中残存 药液也是过期废弃药品的重要来源。?家庭中因储备药品 过量,无妥善管理药品的知识和习惯,也成为废弃药品来源 之一。据统计我国每年产生过期废弃药品超过数十万吨。 对过期废弃药品大多采用毁型、填埋、焚烧等方式处理,有 些甚至采用与普通垃圾一起抛弃的方式。 84 社区医学杂志2009年第7卷第7期

过期药如何处理

2014申论模拟题: 过期药如何处理? 材料一 现在,但凡谁有点感冒发烧、不舒服,都会选择去正规医院求医治病,只要对症下药,一般用不了多长时间就会药到病除。不过,前不久,荆州市公安县章庄铺镇的田大妈也因为头晕去了一趟医院,结果病没治好,反倒弄的田大妈现在连医院都不敢去了。 自从上个月20号出院以来,田大妈在家里已经躺了半个多月了。老伴只好整天守在屋里照顾她。在上个月17号,田大妈因为眩晕综合症到当地的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由于舍不得每天几百块的药钱,田大妈住了没几天就要求出院。出院时,田大妈的主治医生一共给她开了五盒药,要求田大妈按时服用。就这样,田大妈仍然坚持服用了一盒多药,到了第六天实在扛不住了,仔细拿起药一看,吓出一声冷汗。谭师傅注意到,医生在给老伴开的五盒药中,除了一盒药在保质期内,其它四盒药的有效期均在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随后,谭师傅立即找到县人民医院讨说法。然而谭师傅对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的回复并不满意,这药毕竟过期了一年多,何况还是出自正规医院,所以田大妈现在才会恐医,病情越来越严重。 材料二 回家看望感冒发烧的老父亲,崔先生突然发现,父亲正在吃的退烧药已经过期两年零九个月了。崔先生为老人检查他们的药箱发现,家里“囤积”满满一箱子的感冒药、肠胃药、止泻药还有止痛药中,至少有三分之一都已经过期了。昨天记者到7名老人家中探访,在他们的药箱中都发现了大量已经过期或者过期时间难以判断的药物。老人告诉记者,主要是因为药品包装上标注的有效期和生产日期字体太小,他们看不清楚。再就是他们不知道那些已经过期的药物该如何处理。 在其他四户老人家的药箱里,记者都发现了大量过期药物,其中最多的是各种的感冒药、退烧药和消炎药,其次是止泻药和肠胃药,第三位的是止痛药,甚至有的老人家中的碘酒也都过期了,过期药物占所有药物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相反老人们常年吃的降血压降血糖的药物则很少过期。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很多药物的“年龄”不详,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都印在外包装盒上,老人为了存储方便,早就将外包装盒丢了,很多药物的塑料包装上只能看到生产批号,找不到生产日期,无法

药品过期销毁制度

目的:明确报废药品销毁工作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办法。 范围:确认报废的药品。 责任:药库。 内容: 1.销毁申报 经过财务部核准后,已作报废确认的不合格药品和已作报损的破损药品及其包装,要定期清理和集中销毁。在集中销毁之前,药剂科要监督仓储管理部门填报《药品销毁申报表》并附《报废药品明细表》。 2.销毁周期 为了及时清理库房不造成废品堆积、占用场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报废药品的集中销毁工作。在此期间,药监局有统一行动要求时,按统一部署执行。 3.销毁监控 药品在出库销毁之前,必须在质管部的监控下对账请点药品实物,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失导致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销毁处理一定要在有安全保卫部门监督下,考虑防止环境污染,远离市区及人口居住区和风、水上游;采取捣碎、焚毁、深埋等不留后患的有效措施进行销毁。药剂科必须从出库到销毁结束全程监控。4.销毁记录 上述报废药品销毁的过程中,药剂科必须监督各环节准确记录并签字。审核、报批的原件交财务部作核销凭据;药剂科负责以复印件和全程记录文件资料,在事后三日内整理存档,保存期不少于3年。

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凡出现破损、变色、发霉、虫蛀、过期失效等质量问题的药品,一律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二、原包装缺损的药品,应由供货商负责调换补货。 1、发生在各药房的原包装破损的药品,由药房凭残损包装向药库索补。药库将残损包装集中后统一向供货商索补。 2、原包装短缺的药品,不管是发生在药房或药库,均需二人以上证明,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向供货商索补。 三、破损、霉变、过期失效药品,药库及各药房汇总填写报废单,报废单须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及报损总金额,报损原因等,经质量管理小组查验签字,报药剂科主任审核签字,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待批报废药品,应单独集中存放,并有明确标示。 五、经审批报废后的药品,一律集中存放,待药品质量与监督管理小组组织统一销毁。 六、报废药品应严格管理,及时监督销毁。防止流入社会,危害人民群众健康。 七、对已过期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由保管员、药品会计填写药品销毁单,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及院长同意后方可销毁。 八、销毁的药品要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下药品名称、规格、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