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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点:第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5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6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第8条:“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1.成立要件

(1)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行人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交通工具:不限于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例如,行为人驾驶马车或骑自行车,违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本罪。

(3)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如,车辆超载,出现故障停在路边停车道,后面车辆司机疏忽撞上,发生车祸。虽然超载违章,但与危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4)事故发生领域:公共交通领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5)主观是过失。

①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危害结果有过失。虽然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故意的,但这种故意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只是行政法上的故意。

②故意利用交通工具杀死特定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例如,甲为了杀死乙,故意开车撞死乙,然后伪造成事故现场。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法定加重处罚情形一:“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

这是本罪的情节加重犯。该情节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前提。行为人虽然发生交通肇事,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即使逃逸,也不属于这里的逃逸。

(2)行为人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不能认定为逃逸。例如,甲不知道自己撞倒了人,还继续行驶,不构成逃逸。

(3)“逃逸”的动机可以有多种。例如,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或为了其他事赶时间。如果是为了躲避被害人家属的报复,在报案后暂时躲避,不属于这里的“逃逸”。

3.法定加重处罚情形二:“因逃逸致人死亡”

这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1)“逃逸”的动机可以有多种,不限于逃避法律追究。

(2)“逃逸”的本质是有义务救助被害人而不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这实际上是一个不作为犯罪。首先,作为义务的来源是肇事致人伤害这种先行行为;其次,行为人要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可能性。例如,为了躲避家属报复或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不成立“逃逸”,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3)对“致人死亡”的主观态度,具体包括:

①过失。例如,甲开车撞倒乙,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实际上乙当时没死,导致乙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②故意。这是指故意放任被害人死亡。注意:这里的故意不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不能达到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程度,否则就应单定故意杀人罪。

例1,大街上,甲开车不慎将乙撞成重伤。甲明知自己不抢救,乙可能会死,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乙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是一种间接故意,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例2,深夜雪天,甲开车不慎将乙撞成重伤,乙昏迷在路边雪地里,甲明知自己不抢救,乙肯定会死,但仍逃逸不救助,导致乙死亡。甲的不作为已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4)因果关系。这里的死亡结果与逃逸不救助的行为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也即死亡结果是因为逃逸不救助而导致的。行为人如果不逃逸而及时救助,被害人就可能不会死亡。这也说明被害人要有救活的可能性。如果被害人的伤势非常严重,濒临死亡,行为人再怎么及时救助,也回天无力,那么即使行为人逃逸不救助也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因为被害人已死,不存在救助可能性,行为人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4.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1)如果前面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数罪并罚,而不是只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隐藏”,不一定要移动被害人。在肇事地点,移动汽车遮挡被害人,用树叶、杂物遮挡被害人,将被害人掩埋到泥土中,都是隐藏。

(3)“遗弃”,是指将被害人带到较为隐蔽的场所抛弃,使之彻底丧失被他人救助可能性。

(4)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5.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只是确定行为是否承担行政责任。法院在审理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判断。关键在于判断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如,行为人驾驶没有年检但性能完好的车辆,由于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即使交通部门认定行为人有责任,法院也不能认定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6.乘车人与司机的关系(1)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是一种法律拟制。共同过失原本不构成共同犯罪,司法解释将其拟制成共同犯罪。

(2)司法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注意:在这里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各自承担各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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辈子时光在匆忙中流逝,谁都无法挽留。多少人前半生忙忙碌碌,奔波追逐,后半生回望过去,难免感叹一生的碌碌无为,恨时光短暂,荒废了最好的光阴。

人过中年,不停跟时间妥协,之所以不争抢,处世淡然,完全是经过世故的淬炼,达到心智的成熟。

有朋友问我,怎样写出滋润心灵的文字?是要查字典,引用名言,还是有什么规律?我笑着回,随心随意,不为难自己。你为难自己,就要刻意去效仿,你不随心随意就要被名利世俗困扰,自然心态会有偏差,文字也染上了俗气。

现实生活中,不乏完美主义者,终日在不食人间烟火的意境中活着,虚拟不切合实际。如此,唯有活在当下,才是真正的人生笺言。常常想,不想活在过去的人,是经历了太多的大起大落,不想被束缚在心灵蜗居里的人,是失去的太多,一番大彻大悟后,对视的眼神定会愈发清澈,坦然笑对人生的雨雪冰霜。

对于随波逐流的人们,难免要被世俗困扰,不问过去,不畏将来又将是怎么样的一种纠葛,无从知晓。

不得不说,人是活在矛盾中的。既要简单,又难淡然,挣扎在名利世俗中,一切身不由己,又有那样的生活是我们自己想要的呢?

人前,你笑脸相迎,带着伪装的面具,不敢轻易得罪人;人后,黯然伤怀,总感叹命运的不公平,人生的不如意;常常仰望别人的幸福,而忽视了自己,却不知你与他所想要的幸福,都只得一二,十之八九只有在希冀中追求,不是吗?

人活一辈子,心怀梦想,苍凉追梦,难能可贵的是执着向前,义无反顾,最惧怕瞻前顾后,退缩不前。一生短暂如光影交错,有几个人能放下牵绊,有几个人能不难为自己,活的精彩呢!

我们的一生,是匆忙的行走,谁的人生,不是时刻在被命运捉弄中前行。我想,我是无法和命运抗衡的,却又时刻想做真实的自己。眼下的生活是一面镜子,对照着卑微的自己,心有万千光芒,无法放弃的却总是太多太多。

中年,人生的分水岭,不再有小女孩的浪漫情怀,撒娇卖萌,穿着也越发简单,舒适即可。年轻时可以穿紧身裙,牛仔裤,甚至小一码的高跟鞋,不惜磨破了脚板,夹痛了脚趾,依旧笑魇如花,人前卖弄。年少时,青春做砝码,别人的一句赞美能心头飘飘然,走在马路上,陌生男子的回头率,成了青春的资本,忘乎所以。

年龄越大,对身边的一切似乎没了热情,争吵,攀比,打扮,都没了兴趣。有人说,女人要爱自己,打扮的漂漂亮亮的才行,而我却恰恰相反,正如有一天涂了口红出门,儿子吓了一跳,一句太庸俗,再昂贵品牌的口红你都不适合,让我哑然失笑。原来,他宁愿喜欢素面朝天的妈妈,也不想要矫揉造作的中年妇女,我必须保持最初的简洁,亦或简单。

居家女人虽平庸,却总想活出真我。不喜欢的东西,学会舍弃,生活趋于安静。每天打理家务,照顾子女,空闲的时间看看书,散散步,陪婆婆去买菜,少一些功利心,多一些平常心,生活便达到了想要的简单。

人过中年天过午,流逝的时间不会等我的。不想为难自己了,几十年光阴里,不停做着事与愿违的选择,极力说服自己,多替别人想想,多顾及别人的感受,却忽视了委屈的自己。

我承认,给自己负担,就是难为自己。不愿意放下,就是心态使然。其实,你大可不必为了别人改变自己,为自己活着,才是真理。从今天起,不愿意迎合的人,选择放手;卑鄙下流,虚情假意的损友,拒绝交往,只要随心随意,什么都不是难题。要明白,他们走近你的世界,只想利用你,却从不顾及你的感受,既保持若即若离,又想无偿索求,时刻为难着你,美其名曰这是一份难得的缘

一辈子时光在匆忙中流逝,谁都无法挽留。多少人前半生忙忙碌碌,奔波追逐,后半生回望过去,难免感叹一生的碌碌无为,恨时光短暂,荒废了最好的光阴。

人过中年,不停跟时间妥协,之所以不争抢,处世淡然,完全是经过世故的淬炼,达到心智的成熟。

有朋友问我,怎样写出滋润心灵的文字?是要查字典,引用名言,还是有什么规律?我笑着回,随心随意,不为难自己。你为难自己,就要刻意去效仿,你不随心随意就要被名利世俗困扰,自然心态会有偏差,文字也染上了俗气。

现实生活中,不乏完美主义者,终日在不食人间烟火的意境中活着,虚拟不切合实际。如此,唯有活在当下,才是真正的人生笺言。常常想,不想活在过去的人,是经历了太多的大起大落,不想被束缚在心灵蜗居里的人,是失去的太多,一番大彻大悟后,对视的眼神定会愈发清澈,坦然笑对人生的雨雪冰霜。

对于随波逐流的人们,难免要被世俗困扰,不问过去,不畏将来又将是怎么样的一种纠葛,无从知晓。

不得不说,人是活在矛盾中的。既要简单,又难淡然,挣扎在名利世俗中,一切身不由己,又有那样的生活是我们自己想要的呢?

人前,你笑脸相迎,带着伪装的面具,不敢轻易得罪人;人后,黯然伤怀,总感叹命运的不公平,人生的不如意;常常仰望别人的幸福,而忽视了自己,却不知你与他所想要的幸福,都只得一二,十之八九只有在希冀中追求,不是吗?

人活一辈子,心怀梦想,苍凉追梦,难能可贵的是执着向前,义无反顾,最惧怕瞻前顾后,退缩不前。一生短暂如光影交错,有几个人能放下牵绊,有几个人能不难为自己,活的精彩呢!

我们的一生,是匆忙的行走,谁的人生,不是时刻在被命运捉弄中前行。我想,我是无法和命运抗衡的,却又时刻想做真实的自己。眼下的生活是一面镜子,对照着卑微的自己,心有万千光芒,无法放弃的却总是太多太多。

中年,人生的分水岭,不再有小女孩的浪漫情怀,撒娇卖萌,穿着也越发简单,舒适即可。年轻时可以穿紧身裙,牛仔裤,甚至小一码的高跟鞋,不惜磨破了脚板,夹痛了脚趾,依旧笑魇如花,人前卖弄。年少时,青春做砝码,别人的一句赞美能心头飘飘然,走在马路上,陌生男子的回头率,成了青春的资本,忘乎所以。

年龄越大,对身边的一切似乎没了热情,争吵,攀比,打扮,都没了兴趣。有人说,女人要爱自己,打扮的漂漂亮亮的才行,而我却恰恰相反,正如有一天涂了口红出门,儿子吓了一跳,一句太庸俗,再昂贵品牌的口红你都不适合,让我哑然失笑。原来,他宁愿喜欢素面朝天的妈妈,也不想要矫揉造作的中年妇女,我必须保持最初的简洁,亦或简单。

居家女人虽平庸,却总想活出真我。不喜欢的东西,学会舍弃,生活趋于安静。每天打理家务,照顾子女,空闲的时间看看书,散散步,陪婆婆去买菜,少一些功利心,多一些平常心,生活便达到了想要的简单。

人过中年天过午,流逝的时间不会等我的。不想为难自己了,几十年光阴里,不停做着事与愿违的选择,极力说服自己,多替别人想想,多顾及别人的感受,却忽视了委屈的自己。

我承认,给自己负担,就是难为自己。不愿意放下,就是心态使然。其实,你大可不必为了别人改变自己,为自己活着,才是真理。从今天起,不愿意迎合的人,选择放手;卑鄙下流,虚情假意的损友,拒绝交往,只要随心随意,什么都不是难题。要明白,他们走近你的世界,只想利用你,却从不顾及你的感受,既保持若即若离,又想无偿索求,时刻为难着你,美其名曰这是一份难得的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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