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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1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1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9 年 7 月 1 日中办发〔 2009〕26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

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

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

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

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

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

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

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

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

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

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

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

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

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

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

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

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

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

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

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

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

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

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

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

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

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

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

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

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

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

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

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

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

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

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 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王泽斌 通过这次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我对此感受颇深,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增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正确对待权力,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明白权力是谁给的,要明白为谁用权的问题。有的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努力得来的;有的认为权力是靠竞争上岗争来的;有的认为是某个领导个人的恩赐。这些认识都是极端错误的。一个人走上领导岗位,获得了一定的权力,尽管和个人努力和领导关心分不开,但归根结底是人民和组织的信任。个人德、才的提高,离不开组织和人民的长期培养和教育。要时刻饮水思源,想到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重托,来源于组织的信任。在掌权后,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真正做到仰不负党,俯不愧民。同时,要明白权力是一种责任。权力意味着为人民服务这一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

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学习,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进步。要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下面这些方面还要进行学习。 一、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 我必须始终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要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抵制住诱惑,保持一名优秀党员的纯洁性 共产党员也是人,要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中纪办发[2003]18号 2003年9月23日)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承担负着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 见 : 一、明确任务,切实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为重点,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新世纪新阶段,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新的实践,坚持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 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不断赋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新任务新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监督, 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正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其主要任务是: 在继续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着重落实 2003 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要求 ( 以下简 称“五项要求”), 即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 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7月12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该试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实施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干部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xx科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施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教育在先,源头防范;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三)强化监督,严肃纪律。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规范从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忠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 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处臵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担保、融资、拆借资金、委托理财、物资采购、招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资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六)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干部的薪酬、奖金、住房等福利待遇; (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与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忠于职守。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经商办企业等私自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在下属单位、关联单位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下属单位、关联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未经批准兼任下属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或经批准兼职而擅自领取薪酬; (四)在业务管理活动中,索要或收受下级单位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六)违反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低评低估资产、低卖高买、转移资

(领导管理技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

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 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020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自查报告

2020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自查报告2020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自查报告根据局机关纪委《关于对2020年省委党内法规评估项目进行自查的通知》要求,公司领导针对《陕西省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内容进行认真学习,围绕《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自查,并深刻反思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1、认真学习《陕西省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章党规,进一步提高自身对反腐倡廉的认识,正确把握好责、权、利的关系,使廉洁从业的观念得到新的提升。 2、不断深化主题教育,持续加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近年来,公司通过“两学一做”、“以案促给”、“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和纪律教育宣传月系列活动,组织领导干部讲党风廉政党课,观看《贪与悔——佳县原县委书记辛耀峰严重违纪违法案的警示》《巡视利剑》等警示教育片;领导干部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主动向全体党员作廉洁从业承诺书;不定期通报领导干部违纪问题案例,始终警钟长鸣;通过这一系列活动营造公司内部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 二、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加大源头治腐力度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省局领导、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凡项目开发、经

营管理中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都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办理,经省局审批后按审批意见办理,坚决杜绝“一言堂”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 2、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新修订和完善了《公司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8项公司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同时加强了财务审批和内审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把规范化管理和廉政建设纳入长效机制。 3、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省局与公司、公司与下属单位分别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根据职责范围和责任分工,按照一级管一级的工作要求,层层抓落实,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 三、狠抓整改落实,注重风险防控 1、按照省局要求,积极开展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整治收受礼金及名贵特产问题、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整治领导干部作风问题等工作,认真对照查摆问题,并积极落实整改,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2、建立《公司党风廉政风险清单和防控措施》,做好风险防控。加强调研,把握好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把握好经济发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加强超前性教育和针对性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从事后查处为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个人有感

廉洁从业 ——读《镜鉴》有感近期企业组织阅读《镜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读本》,让我受益匪浅的同时,也倍感痛惜。痛惜众多央企中的腐败案件发生,不仅葬送了自己的前程,毁掉了自己家庭的幸福,还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人之才能,自非圣贤,必有所短;有所明,必有所蔽。”出自王守仁《陈言边务疏》,意思是说普通的人,本来就不是大智大德的圣贤,所以在他身上就一定有长处,有短处;有些事情看得明白,有些事情看不明白。这句话告诫我们要宽以待人,承认每个人都有不足,都有不擅长的地方。是的,众多企业领导人、企业要员也是普通人中的一员,企业领导人的年轻化发展、专业化发展、加速度发展,势必会造成领导人员中的某些法制观念的单薄、自律意识不够强烈,警惕性不高。也就引起一系列企业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连带受牵连人员的腐败行为。 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良好趋势下,我们静下心来阅读《镜鉴》,所列出的众多案例给我们发出了警示,敲响了警钟。众多涉案人员,初始时期都是勤奋刻苦、洁身自好、清清白白、艰苦创业、自力更生……,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坚持党的纲领和路线,是国家、企业、党的优秀领先者,众多企业人员学习的榜样……,但是在最后

随着时间的潜移默化中,腐败、贪婪、欲望、诱惑侵蚀了他们的思想,在利益和正义的挣扎中,冲破了他们的最后防线,最终走上了不归路,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使自己荣耀的一生变得一塌涂地,成为众多人唾弃的对象,廉洁从业是多么重要的警示灯、导航灯。通过这次企业党委组织的学习,思考众多案例中的涉案人员,使我受益匪浅,有很深的体会和心得: 一、廉洁从业,需要人人遵守。 廉洁从业,不仅囊括了在岗的企业领导人、重要岗位职员、非重要岗位职员、牵连人员,还应从即将踏入企业岗位、离开岗位的党员、非党员,需要大家人人遵守,人人学习。书中记叙了程明洁、尚立雅、王立彬等企业负责人,周爱国、曹峥、肖彬等且重要岗位人员,雷明、朱春城、王巨宾等人丧失理智,心里失衡,未正确履职。可见我们的廉洁从业,人人都要加强,都需要坚定理想信念,拓宽视野,完善相关制度,不仅需要党内人士遵守、党外人士亦须遵守,党内人士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需要起到带头作用,树立企业良好风气,引导企业全体员工有正常的生活圈、工作圈、娱乐园、社交圈。涉案人员受到应有的惩罚,其余人应引以为鉴,更加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严以律己,以预防为主,保持警惕。 二、廉洁从业,需要时时遵守。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 规定 [ 2009-03-04 ]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 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监察部第17号令)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 (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 (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知识

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知识 一、廉洁风险防控相关知识 (一)廉洁风险本质 1、何谓风险?风险的本义是“可能发生的危险”。 2、何谓廉洁风险?廉洁风险是企业职工在履行权力和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的可能性。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监管不到位和个人不能廉洁自律、个人管束不严而可能产生不廉洁行为的风险。 3、何谓廉洁风险点?廉洁风险点是指权力运行流程中可能出现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职工不能廉洁自律有可能产生廉洁风险的具体环节或岗位,这种风险点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它是可能进行防范和控制的。 4、何谓廉洁风险防控?针对廉洁风险制定的防范措施应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从而降低各种违规违纪等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二)廉洁风险特性。 客观性、广泛性、复杂性、隐蔽性、变动性、可控性。 (三)廉洁风险类型及表现。 1、思想道德风险。 基本认识:主要是指企业员工因私欲、私利等自身思想道德偏误或因亲情请托等情节,可能造成自己行为规范或职业操守发生偏移,经营管理行为失控,或授意他人违反职业操守、岗位职

责,导致经营管理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使行为对象的利益受损或不当得益,构成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表现为:放松自我,信念动摇;心存侥幸,自以为是;漠视法纪,胆大妄为;挥霍浪费,放纵私欲。 2、制度机制风险。 基本认识: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确覆盖,工作程序的明确规定,工作时限、标准、质量的明确约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制约,可能造成行使权力失控、职责行为失范,构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表现为:有章不循,执行不力;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监管机制不完善。 3、岗位职责风险。 基本认识:由于职责的特殊性及存在思想道德、外部环境、业务流程和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可能造成在岗位人员不正确或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或不作为,构成工作失职、以权谋私,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国有企业敏感岗位作为掌管权力和资源的关键岗位,其廉洁风险更多更大。 表现为: “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制度机制职责约束不当,造成权限灵活使用;用人不当;以权谋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企业财物。 4、业务流程风险。 基本认识:指企业的业务流程的复杂性或流程设计不完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心得体会 根据集团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活动的安排和要求,我认真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我有所思、有所感、 有所想,对廉洁自律和爱岗敬业精神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廉政建设对每个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廉洁从业,是党的光荣传统和 优良作风,是党的“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 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一、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要自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 巩固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 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 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管得住小节,时刻警醒自己。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是最基本的要求。各方面的案例表明,贪婪的欲望是走上犯罪的罪魁祸首,因此梳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极为必要。翻开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腐败分子的履历,他们走向犯罪的每一个阶段,党中央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告诫。但他们以侥幸的心理撬动了放纵的行为,用膨胀的欲望摧毁了是非的界限,正是由于少了一点自律,多了 一点放纵,最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不难看出,那些以身试法的人问

题就出在世界观、权力观上,出在缺乏自律意识上,是他们自己毁了 自己。因此,作为综合管理部的干部,首先应该将警钟敲给自己,长 鸣不绝于耳,才能有如履薄冰般的谨慎、如临深渊般的警醒。其次,在实际工作上做到遵纪守法,按规章办事,防微杜渐。在对外窗口岗 位工作重要的是面对服务对象时,工作作风如何,服务态度如何,办 事效率如何,直接关系到展示馆的形象。因此,要不断提高拒腐防变 的能力,不断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三、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学习是每一名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 质和能力。不学习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方法就无法改进, 执行政策也就不可能正确。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不静, 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因此,必须经常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廉洁优秀的干部。 四、正人要先正己、做反腐倡廉表率。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如果自己都不正,就没有办法去要求别人、去管别人、去监督别人?所以要把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把企 业的防腐倡廉建设好。 五、自觉接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 廉洁从政,必须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本色。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是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天然屏障,是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的有力抓手。对领导干部来说,自觉接受监督,是加强个人修养 的主要途径,是提升反腐倡廉能力的有效手段。要正确对待监督,把

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简介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意义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2017年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题

2017年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题 一、填空题 1、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中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3、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4、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

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1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1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学习心得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 规定》心得体会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增强企业领导干部人员的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中央出台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是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入开展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步骤。为了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要求而对企业领导人员从业廉洁性提出的一种责任要求、一种行为规范,是在企业内部建立一种监督机制,是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爱护和保护措施。通过学习,我觉得作为一名国有企业干部应时常反思自己,经常用规范和不准检查对照自己,并从以下几方面把好防腐反腐关: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提高自己的思想和精神境界。作为企业干部要以身作则,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模范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学习,放松了自我教育,久而久之就会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思想上就会慢慢放松警惕,贪欲的思想可能就会逐渐滋长。学习对一个干部来说是很重要和必要的,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可不断提高人的思想境界,淘冶人的情操,但有的人平时常以工作忙,没空等理由而不参加集体政治理论学习,这样不利于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一个人经常不学习头脑很

容易产生麻木,逐渐丧失警惕性,从而可能向犯罪迈出第一步。所以政治理论学习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作为一个干部更要挤出时间自觉参加政治学习,这样才能在思想上筑好防腐第一道防线。 二、要端正职业道德思想,增强道德观念。一个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会去干好本职工作,心思也不会放在企业发展上,而是会想方设法如何为自己捞好处,见利就图,有乐就亨,这种人最终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企业。我们作为一名企业干部,能干到领导岗位来之不易,要好好珍惜,不要把领导岗位当作捞钱的本钱,为一时的贪欲而毁了自己。所以一定要端正好从业道德思想,要有道德廉耻观念,严守职业道德底线,在人生上要淡泊名利,淡定从容面对一切;在工作上要向上对得起领导向下对得起员工,尽心尽力为企业发展干好本职工作。 三、要知足常乐,保持平衡心态。作为企业的一名领导人员,个人的收入在企业中属于中上以上的,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知足者为乐,不要一味去攀比虚荣、奢华,欲望是没有止境的。不要老把报酬看得很重。人活着不能一直欲望金钱、一味追求虚荣和奢华,这样会为了一时贪欲而断送前程,连累家庭、老婆孩子。要知足常乐,俗话说:为人不贪一身轻松。 四、要管住小节,守好自己的情操和品质。现在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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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镜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读本体会 读镜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读本体会 读《镜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读本》体会 应省传中心,认真学习《镜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读本》一书;通过学习,我对此感受颇深,使自己的反腐倡廉思想再获升华。增强了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作为电信企业中心经理,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拒腐败。 《镜鉴》一书的”窝案串案案例”中,有”一步之误改写人生-陆峰**等人贪污案剖析”、”内外勾结盗油品以身试法毁前-毛翔等人贪污案剖析”、一起职务犯罪带来的反思-周**、蔡军贪污、受贿案剖析”等等触目惊心的案例、发人深省,特别是周**、蔡军贪污、受贿一案,周**、蔡军在担任公司经理、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指使施工单位人员虚报工程项目做假账套取现金、收取管理费不入账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 周、蔡两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从收取施工单位小恩小

惠发展到做假、贪污,贪欲恶性膨胀;是因为自律意识淡薄,对工厂开展的反腐倡廉教育,制定的相关制度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不把廉洁自律当回事,致使他们突破道德底线,挖企业的墙角,贪污公款,(https://www.wendangku.net/doc/8b12028354.html,)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通过这次反腐倡廉教育,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进步。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抵制住诱惑,保持一名优秀党员的纯洁性,管得住小节,谨防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洁身自爱,抵御住一切不良风气的侵蚀。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最后,作为一名优秀的党员,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要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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