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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体系研究

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体系研究
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体系研究

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体系研究

李健徐文生

摘要:

分析了判断非建设用地纳入规划的因子。从生态性、人文历史性、工程地质性、政策性等几个方面分析了哪些用地是应该作为非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并初步研究了非建设用地规划的指标体系。

关键词 :

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规划指标体系

1. 非建设用地辨别因子

并非所有的不用于城市建设的用地都需要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中来。这种做法从工作量来看,是相当巨大的,从规划效果看,也是多余的。建立有效的非建设用地规划体系,其核心在于如何划分判断哪些用地是应该纳入规划的非建设性控制用地。这需要我们加以研究以建立一套分析判断方法。

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用地作为非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中,首先需要分析作为非建设用地控制而纳入规划的用地应该具有的性质。由于用地性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从不同的方面来分析

非建设用地的因子分析

什么样的地是非建设用地(或者非建设用地具有哪些属性,如何判断那些用的具有非建设属性,或者非建设用地的充分条件,或者非建设因子分析)与建设用地适宜性分析相对的,我们提出非建设用地因子分析,以此来确定哪些地块或区域是应该受到规划保护的用地。

研究中我们认为,具有以下因素,可以认为是我们所谈论的非建设用地。

A、生态敏感区;(生态性因子)

B、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区;(人文因子)

C、地质不适应建设区;(地质风险因子)

D、政策性非建设保护区;(政策因子)

此外,还有一部分用地不包含以上非建设性因子,是可以作为建设用地纳入规划的。然而在一定时期内其开发建设条件不成熟,如果过早地将此类用地用于城市开发建设,会对土地资源造成破坏,分散投资,不利于城市集聚效应的发挥,造成低密度扩张的不经济城市化过程。在一定规划期限内,我们将此类用地列为时效性非建设控制用地,通过设定时间指标和城市化水平指标,来决定此类用地的合理保护(开发)时序,即可认为是非建设的时效性。

1.1 生态敏感因子

需要环保部门的参与来对城市生态敏感区加以界定。生态敏感区对城市自然生态系统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中认为,与城市健康生态环境相关的用地至少包括一下几种类型:1、城市水源保护区,2、城市周边原生或次生森林绿地,3、城市周边湿地,4、各类生态廊道。

1)水源保护区:洁净淡水资源的重要性和缺乏性。洁净淡水资源是城市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对城市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以及长期的发展至关重要。历史上水源的污染和枯竭是很多城市衰落的原因。有学者通过分析北京地区水源保护地的发展与保护问题,提出“密云现象”概念,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洁净淡水是水源保护区的重要资源。由于水源保护而采取的严格生态政策对于水源保护区的发展有两方面影响:不利因素:地方经济发展受限制;有利因素:环境优先得到保护,生态效益、景观效益明显。淡水输入的收益地区对水源保护地资源的合理定价(购买)以补偿这些地方由于保护水资源而带来得损失。

2)森林绿地:为城市碳氧循环保持平衡的足够面积的(城市之肺)。

森林绿地的生态效益主要体现在维持碳氧循环平衡,滞尘、吸收有害气体,减弱噪音,调节城市小气候,消除城市“热岛效应”等方面。基本上对森林绿地的保护是肯定意见。但是实际开发建设过程中森林绿地还是容易收到建设用地侵占。

森林绿地是城市生态系统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城市周边的森林绿地系统给予重视和规划时,应该注重保护性原则,避免过多的人为干预,保持森林绿地的原生生态群落,特别是在恢复性森林绿地建设中,应该以当地自然生态群落模型为参考进行恢复性建设。

3)湿地:为城市自然水循环保持平衡的湿地(城市之肾)。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通过近年来得研究发现,湿地生态效应比人们以前所认识的要大的多。湿地生态系统具有投入小、易维护、自净能力强、生物多样性丰富

城市湿地的作用与效益分析

a. 湿地的生态效益,维持生物多样性。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依赖湿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动植物极为丰富,其中有许多是珍稀特有的物种,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重要地区和濒危鸟类、迁徒候鸟以及其它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地。

b. 调蓄洪水,防止自然灾害。湿地在控制洪水,调节水流方面功能十分显著。湿地在蓄水、调节河川径流、补给地下水和维持区域水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绵”。我国降水的季节分配和年度分配不均匀,通过

天然和人工湿地的调节,储存来自降雨、河流过多的水量,从而避免发生洪水灾害,保证工农业生产有稳定的水源供给。此外,湿地的蒸发在附近区域制造降雨,使区域气候条件稳定,具有调节区域气候的作用。

c. 降解污染物。随着工农业生产和人类其它活动以及径流等自然过程带来农药、工业污染物、有毒物质进入湿地。湿地的生物和化学过程可使有毒物质降解和转化,使当地和下游区域受益。

d. 湿地的社会效益,观光与旅游。湿地具有自然观光、旅游、娱乐等美学方面的功能,中国有许多重要的旅游风景区都分布在湿地区域。滨海的沙滩、海水是重要的旅游资源,还有不少湖泊因自然景色壮观秀丽而吸引人们,辟为旅游和疗养圣地。滇池、太湖、洱海、杭州西湖等都是著名的风景区,除可创造直接的经济效益外,还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尤其是城市中的水体,在美化环境、调节气候、为居民提供休想空间方面有着重要的社会效益。

4)生态廊道:联系各生态区的必要宽度的生态廊道(生态系统的网络化和渗透性)。公路建设过程由于对区域切割,使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形成一个个孤立的生态岛屿,或者由于生产生活活动、城市建设用地扩大等原因,使某物种或某种生态系统与同类物种或生态系统、或与其它物种和生态系统之间的联系被人为切断,或引起交流上存在障碍,从而对物种或生态系统产生影响,使之成为易受影响和破坏的“生态岛屿”,这种现象称为“生态孤岛效应”。这种生态岛屿隔离了野生动物,尤其是陆生野生动物,使其生存环境受限制,种群繁殖受影响,这种“孤立的生存区域”使得动物种群出现近亲繁殖现象,从而对动物的遗传基因造成影响,降低了种群的生存竞争能力,对于某些濒危物种而言,由于种群数量本身已降至濒临灭绝的最低种群数量,“孤岛效应”使种群问及个体间的交流发生困难、甚至被隔绝,从而引起物种退化、繁殖率下降,甚至于无法进行自然繁殖,或在交配期内不能完成交配,从而有可能加速并导致物种的最终灭绝。

对生态廊道的合适宽度的研究

一般地说,廊道规模在满足最小宽度的基础上越宽越好。由于廊道为线性结构,生境的质量和物种的数量都受到廊道宽度的影响。廊道的宽度根据廊道设置的目标而不同。罗尔令(Rohling)在研究廊道宽度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中指出廊道的宽度应在46~152m较为合适。福尔曼(Forman)和戈德恩(Godron)认为线状和带状廊道的宽度对廊道的功能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对于草本植物和鸟类来说,12m宽是区别线状和带状廊道的标准。对于带状廊道而言,宽度在12m 到30.5m之间时,能够包含多数的边缘种,但多样性较低;在61m至91.5m之间时具有较大的多样性和内部种。克萨提(Csuti)提出廊道的宽度的重要性在于森林的边缘效应可以渗透到廊道内一定的距离,理想的廊道宽度依赖于边缘效应的宽度,通常情况下,森林的边缘效应有200~600m宽,窄于1200m的廊道不会有真

正的内部生境。佩斯(Pace)在研究克拉马斯国家森林(Klamath National Forest)中提出,河岸廊道的宽度为15~61m,河岸和分水岭廊道的宽度为402—1609m,能满足动物迁移,较宽的廊道还为生物提供具有连续性的生境。巴德(Budd)在研究湿地变迁时发现,河岸植被的最小宽度为27.4m才能满足野生生物对生境的需求。胡安·安克尼奥·伯诺(Juan Antonio Bueno)等人提出,廊道宽度与物种之间的关系为:12m为一显著阈值,在3~12m之间,廊道宽度与物种多样性之间相关性接近于零,而宽度大于12m时,草本植物多样性平均为狭窄地带的2倍以上。巴德(Budd)等人在研究美国的Bear-Evans河时发现30m宽的河岸植被对河流生态系统的维持是必须的。

综合关于各类生态廊道宽度的研究,可以看出,河流植被的宽度30m以上时,就能有效地起到降低温度、提高生境多样性、增加河流中生物食物的供应、控制水土流失、河床沉积和有效地过滤污染物的作用。道路廊道60m宽,可满足动植物迁移和传播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功能。绿带廊道宽600一1200m,能创造自然化的物种丰富的景观结构。

1.2 人文遗产保护因子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区

类似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中也有保护文物的规划目标,城市规划不仅要服务于建设发展,而且也要致力于保护现有的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文化遗址、建筑遗产、人文遗址遗迹等),以制止对它们的任何改变。城市规划的目标必须是既保护又开发,而文物管理作为一个保护机构,只针对了保护历史遗产这样一个目标。文物管理代表了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而建设指导规划必须要将文物管理与其他公共利益一起进行公平的权衡考虑。最终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区范围的界定需要和文物保护部门协作。除了公众认可的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区本身需要明确界限加以保护外,其周边地区也应划分一定范围的建设缓冲区,以避免景观的突然变化与破坏。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将它们真实的、完整的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指导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做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1)遗址保护区和缓冲区;

2)人文建筑保护区和缓冲区;

1.3 工程地质因子

对用地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分析,确定地质不适应建设区为非建设用地,主要是建设工程成本高,或具有潜在地质危害的用地。

洪水风险区:1998年长江中下游发生洪水,对一些中心城市产生威胁。由于一些分洪区的城镇建设没有有效控制,对防洪产生巨大压力,扩大了洪水造成的损失。分洪区、洪水高风险区的区域宜严格控制为非建设用地。

地质灾害构造区:我国是一个地质灾害多发国家,各类地质灾害曾经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通过地质调查,确定地质灾害构造区为非建设用地,是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造成损失的有效规划办法。(地震带、滑坡体等)

1.4 基本政策保护区因子

政策性非建设保护区

与完全生态区域相比较,农田绿地的制氧量只等效于同等面积阔叶林制氧量的1/5。农业耕作产生一定的水土流失,土地肥力损失,农业作业区作物单一,物种多样性收到影响。虽然与城市建设用地相比较而言,农业用地尚属绿地,具有一定的生态效益,然而生态效率上比森林绿地、天然(人工)湿地类完全生态型的用地低。仅仅从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角度而言建设农业用地不如恢复高生态效益绿地。

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更多的是从国家粮食安全政策上来考虑。此类由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确定的农业用地,在此次规划研究分类为政策性非建设用地。由于基本农田广泛分布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和城市郊区,此次研究所关注的重点是城市远、近郊区中分布的基本农田。这些农田与城市建设用地位置接近,有较方便的交通条件和一定的发展区位优势,地质情况普遍较好,农田保护和城市开发建设之间的矛盾冲突更直接,也更利于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体系中。

1998年,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了几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决定自1999年起付之实施。其目的是要“加大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力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1999)。

在我国围恢复生态环境而执行“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生态退耕政策时,对我国粮食供应安全以及密切相关的基本农业用地保护提出了严峻要求。在城市化快速发展地区,不能靠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来解决城市建设发展用地问题。由于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之间的冲突越来越直接,对这类政策性非建设用地的规划保护更显得重要。

为城市提供必要农产品的基本农业用地(粮食、蔬菜、养殖等)。基本农田所在地,地势平坦,交通较方便,有些地方接近居民点或靠近城市边缘,或处在城市拓展轴线上,若没有明确控制规划,极易被占用。由于涉及到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基本农田的保护需要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考虑。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需要切实得到实施,基本农田总量控制需要达到一定水平,在涉及到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问题时,需要由切实可行的城市规划一级的控制和保护。

1.5 远景发展用地控制分析(时效性非建设用地因子)

远景发展用地控制

远景规划中的预计发展用地,必须保留到开发条件成熟时,才可以用于开发。为将来的发展预留用地,在一定时期内避免资源分散,为更成熟的开发保留用地,避免出现将来开发时无空地,或者必须将不成熟的建设推倒重建造成浪费,或者开而不发,浪费投资,占用土地资源,破坏生态资源。除了原有远景规划预计建成时间,也应该有远景规划开始建设时间。比如,在2050年远景规划中涉及到的城市建设发展用地,预计开始建设时间为2020年,2020年以前此类用地可称之为时效性非建设用地,此类用地不应纳入到2020年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建设用地。

2. 面积指标控制方法分析

(总体,人均、生态容量计算方法等等因素)根据生态容量计算非建设用地控制面积作为生态控制下限。

各类非建设用地控制面积指标:

生态性非建设用地:生态容量计算,耗氧量补偿计算绿地面积容量,生态足迹计算方法;

人文性非建设用地:核心部分经由文物单位认定,缓冲部分视线分析、生态分析确定范围;

工程地质非建设用地:根据地质实测面积,划定危害区、不适宜区;

基本政策(农业用地):上一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规划保护方案,基本农田保护率指标分解;

远景发展用地:对城市化进程的预测,基本经济集聚条件分析,近期、远期及远景城市发展过程预测,发展时序分析。

3. 保护力度指标

非建设用地是城市土地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土地利用环节。非建设的定义表明此类用地在构筑物建筑物建造上的非利用性,并不表示这些用地“封存”起来完全不能利用。非建设用地的首要利用用途就是生态性利用。有此形成非建设用地自身的用地性质以及相关的指标。

用地性质:生态利用:生态保护区

半生态利用:农业、旅游业(分为游览用地和后勤用地)

人文保护利用:遗址、古建区、历史街区

指标:生态保护区:绿化(地)率,最小尺度、生物多样性指标

农业保护区:面积、农田保护率、水土流失率控制、容量

旅游业用地:容量测算、游览面积和服务面积规模比例

结构指标:均匀度,密度,网络化程度。

保护策略区划:严格控制区:禁止一切人工构筑物建筑物,

重点控制区:容积率<0.1,建筑密度<0.05

一般控制区:限制非生态性开发类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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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Technology

2.宋永昌等主编. 城市生态学.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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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如松. 高效和谐—城市生态调控原则与方法. 长沙. 湖南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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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永昌,等.生态城市的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

1999(12)

6.黄光宇.论城市生态化与生态城市.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1999 (12)

网络资源

1.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049654.html,搜索引擎

2.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049654.html,中国城市规划网

3.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049654.html,土人景观网

作者简介:

李健上海翌德国际设计机构,规划师,工程师 lg_tree@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049654.html,

徐文生上海翌德国际设计机构规划师,工程师 xytyxx1976@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049654.html, 未发表于公共刊物,根据李健浙江大学硕士论文片段修改。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2010-05-12 12:43:46| 分类:土地科学|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 级别一二三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1 ≤75 >75.1 ≤90 >90.1 ≤105 >105.1 ≤12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 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指 标 级 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Ⅰ60.1~75.0+0.1~+25.0 60.1~75.0 Ⅰ60.1~75.0>0 Ⅱ75.1~90.0+0.1~+20.0 75.1~90.0 Ⅱ75.1~90.0不限 Ⅲ90.1~105.0+0.1~+15.0 90.1~105.0 Ⅱ75.1~90.0-15~0 Ⅲ90.1~105.0不限

Ⅳ105.1~120.0+0.1~+15.0 105.1~120.0 Ⅲ90.1~105.0-20.0~0 Ⅳ105.1~120.0不限 >120.0 Ⅲ90.1~105.0<0 Ⅳ105.1~120.0<0 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I.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18.0~28.0 工业用地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9.0≥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资料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类别名称建设规模 (人) 体育用地㎡ /生 校舍建设用 地㎡/生 成片绿地㎡ /生 校园总用地 ㎡/生 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院校>5000 9 25 5 39 1000--5000 12 28 5 45 <1000 12 32 5 49 工业、农业、林业、医、药类学校>5000 9 37 5 41 1000--5000 12 30 5 47 <1000 12 33 5 50 体育类院校 >2000 16 41 5 64 500--2000 25 48 5 78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类别名称建设规模 (人) 体育用地㎡ /生 校舍建设用 地㎡/生 成片绿地㎡ /生 校园总用地 ㎡/生 工、农、林业、医、药类中专学校<1500 12 25 5 42 1500--5000 10 24 5 39 >5000 9 21 5 35 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学校<1500 12 22 5 39 1500--5000 10 20 5 33 >5000 9 19 5 33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 规模(人)用地面积(㎡/生) 500以下15 500以上13 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土地用地规划条件完整版

土地用地规划条件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地用地规划条件 一、用地情况 (一)用地位置: ---------。 (二)总用地面积: M2 其中:建设用地(净用地)面积: M2 代征城市道路面积:―― M2 代征绿地面积:―― M2 (三)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用地性质 (一)建设用地性质:用地代码:。 (二)可兼容使用性质:。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一)容积率: (二)建筑密度: (三)建筑高度:建筑层数― 限高:。 四、绿地配置:绿地率:。 五、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一)建筑退让距离: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退让建筑红线距离: 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退让河道距离:距离河道上口不小——米。(二)建筑间距: (三)建筑空间布局 (四)建筑色彩: (五)建筑亮化: 六、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一)出入口: (二)停车泊位: 设置要求: (三)交通组织方式: 七、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一)公建配套设施:

(二)竖向设计: (三)管线接入口: (四)其他要求: 八、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他设施: (二)配建要求 九、其他要求 (一)本规划条件是办理建设用地及审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用于土地出让时,有效期----年,逾期需重新核定。 (二)如设计方案在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使用强度等方面超出本规划条件要求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政府批准后再行申报。 (三)项目建设时,除满足本规划条件所列要求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国家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的要求,满足环保、消防、人防、园林、环卫、市政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因涉及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取得部门的意见。 (四)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划条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审方案不少于套。 ----------------- 年月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人口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是建设用地四项重要的控制指标,它衡量的是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和用地环境情况,对这四项指标进行合理的控制,就能保证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和城市公用设施协调统一。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原有建设用地面积及新征 占 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的面积。单位:公顷(万平方米)。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包括代征道路用地面积、代征绿化用地面积、代征其他用地面积三项,单位:平方米。 )人口密度 人口毛密度 居住区总人口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人 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 居住区总人口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人 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 )容积率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 ,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

的值。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地上) 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绿地率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单位:%。 各类绿地:公共绿地、 宅旁绿地 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绿地率= 各类绿地之和 建设用地总面积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指标》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xx的办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受理范围 1、xx、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三、办理总程序 1、送审规划设计方案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xx》 四、送审规划设计方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按我局规划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5、建设单位与土地现使用单位的土地出让意向书及上级部门意见。 1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由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根据拍卖地块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送审规划设计方案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查完毕(不含市政府审查、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 2、如无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 七、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xx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原件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1)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潭九规条号 一、规划用地范围 该宗用地位于九华示范区标致东路以北,富强路以西(详见规划用地图)。 二、规划用地面积 总用地面积:103103平方米,合154.65亩 其中,分摊城市道路面积:4038平方米,合6.05亩 建设用地面积:99065平方米,合148.60亩 三、规划用地性质 教育用地 四、用地使用强度 1、容积率:≥0.7。 2、建筑密度:≤32%。 3、绿地率:≥30%。 五、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1、学校拟按40个班(45人/班)控制。 2、校园内建筑、道路、设施等均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湖南省相关中小学规划设计要求。 六、建筑退后距离 1、南向退后标致东路道路红线10米以上进行建设。 2、东向退后富强路道路红线10米以上进行建设。 3、西向、北向退后用地红线6米以上进行建设。 4、退后标致东路与富强路道路交叉口红线30米以上进行建设。 5、用地内外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要求,应满足《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 6、建筑退界应根据建设规模及高度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退让。 具体详见规划用地附图。 七、围墙界线 1、沿城市道路部分退后道路红线2米以上进行建设; 2、西向、北向沿用地红线进行建设;

3、退后标致东路与富强路道路交叉口红线26米以上进行建设; 4、围墙临道路部分如需利用挡土墙、护坡等方式进行高差处理,围墙位置需进行相应退后。 具体详见规划用地附图。 八、建筑间距 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均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及《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九、交通出入口方位 合理开设出入口,满足出入口距离用地外围道路交叉口切点70米的要求。 十、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1、管线全部采用地埋的形式,做好场地内管线预埋预设,电力、燃气、自来水、电讯等管线接口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必须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系,生活污水须进行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放,集中进入道路预留污水井,雨水进入道路预留雨水井。 3、合理配建地面停车位及其它配套设施。 十、遵守事项 1、本通知书是设计、建设的依据,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方案的依据。 2、规划方案应将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附图附注其中。 3、规划设计方案内容:详见《九华示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管理规定》。 4、文本中还应明确以下内容:建筑风格、建筑群外墙及屋顶色彩基调、停车位的指标及布置情况。 5、方案评审时,规划方案图纸装订成A3规格(八套),并提供所有设计资料电子文件,届时由我局通知你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方案评审。 6、方案评审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并将所有设计资料提供电子文件送规划分局存档备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用地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条件通知书

郴州市规划局 _________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委办会议或局业务例会纪要精神,经审查,我局原 则同意_________地块按以下要求下达规划条件: 一、用地规划要求 1、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约:平方米。 2、代征地面积约:平方米(不参与各项指标平衡)。 其中代征绿地面积平方米(不参与各项指标平衡)。 3、用地使用性质:可兼容: ____%____平方米 4、用地使用强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二、建筑规划要求 1、建筑高度: 米层数: 2、建筑间距及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应满足《郴州市城乡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控规对地块的有关要求。具体:东___、西___、南___、北___。 3、新建建筑和对周边现状建筑的日照须满足《郴州市城乡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并将日照分析结论明确标注在总平面图上。 4、竖向设计:建筑布置应因地制宜、依山就势,不要大填大挖、 破坏山体和植被,不得引起邻近地块和建(构)筑物的安全事故。

三、交通规划要求 1、交通出入口方位: 机动车出入口:临用地___侧___米规划道路设置,主入口车行道宽度不大于9米,次入口车行道宽度(双车道不大于6 米、单车道不大于米),开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不小于70米。 2、停车数量:根据项目性质,依据《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指标要求。 四、绿化环境规划要求 1、绿地率: 2、主要绿地位置及面积: 五、城市设计要求 1、现代建筑风格,色调明快,规划方案应考虑建筑群体的空间布局及景观环境设计。 2、建筑外墙上的空调室外机及管线应隐蔽设置,装饰遮挡。 3、临城市道路的开放空间应提供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图,含大门、建筑小品、园林绿化及竖向设计及大样效果图。 4、临城市道路和重要节点建筑应做夜景亮化设计。 5、临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节点的项目需提供不少于两家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多个方案进行比较。 6、规划方案需报送A3幅面效果图(要求实景嵌入,反映周边建筑或环境的关系)。 六、市政要求 1、落实水、电、气、信等各项市政配套设施。 2、用地内污雨水排放系统按分流制进行设计并接入城市排水管道,化粪池不得临道路设置或占用城市公共空间。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

北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 设计说明: 1.本图依据长春市测绘院测绘的1:500地形图测绘。 2.交通出入口方位详见附表一。 3.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 4.市政设施: 给水--引自乙三路规划给水管网; 排水--排入甲三路规划污水管网; 供热--利用热电三厂集中供热; 燃气--引自乙三路规划燃气管网; 电力--引自乙三路规划电力线路; 电信--引自乙三路规划通信线路。 5.规划道路中心线由城市坐标确定。 6.规划建筑日照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同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居住组团不小于0.5㎡/人,居住小区不小于1㎡/人。 8.规划停车泊位数量按照《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执

行。 9.居住用地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6%-8%(地下建筑面积、地上车库及非经营性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10.保障房配建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要求,按照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要求办理。 11.本规划用地内须独立设置幼儿园一处,具体规模应根据本规划小区实际人口数进行计算。 12.用地内现状66 KV高压架空线路规划远期改线,如近期不拆除,线路两侧应各控制不小于12.5米高压线走廊。 13.规划用地界线内建筑物,构筑物除特殊标注外全部拆除。 14.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标明的现状地下管线及构筑物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详细调查并协商解决。 15.本规划条件图中所标注的建筑控制线为规划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在详细规划时必须同时满足国家及地方关于日照间距、用地公平性等方面的规定。 16.因地块周边用地情况的复杂性,建设方案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影响,本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因此,在项目测算中应予以考虑。同时,本规划条件未尽事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执行。 17.本图纸须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配合共同使用。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简化版)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简化版) 一、一般规定 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二、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人内确定。 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三、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的规定。 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5.5m2/人。 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 于8.0m2/人。 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 四、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的规定。 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 地面 积的 7%。 严禁 在工 业项 目用 地范 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 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 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 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 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建设用地规划办理程序范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承办单位 注:有关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的数量、位置等具体事项,由市规划局与市房产局在方案审查时商定。 规划综合技 术服务机构 市规划局 市行政服 务中心 市国土局 市房产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环境评价意见 5、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用地范围图 6、规划建筑方案 7、营业执照 8、转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三、办事程序 报件转规划科、测绘科或村镇科审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一、必备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试行) 一、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 (一)车站等级划分 表1 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 (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2。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表 2 单位:m2/百人次 二、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 表3

(二)建设用地指标(公顷)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45%~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 表 4 单位:公顷 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101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定。 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单位:万立方米)分为以下四类: 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吨/天)分为下列四级: 表5 注:以上规模分级ⅡⅢ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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