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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绪论

1、教育法治化的内容?(简答-P2)

(1)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教育法制化首要任务和重要内容。只有有了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才能使教育事业在建设和发展中有法可依。

(2)教育执法。教育执法是教育立法的实施指向,通过教育法律法规去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3)教育守法。教育守法是教育法治化的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只有在被教育主体遵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规范和引导作用。

2、教育法制化具有以下特征(简答-P3)

(1)教育法制的权威化

(2)教育治理的法律化

(3)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4)教育法制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3、为什么教师需要法治素养?(论述题P8-P10)

(1)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

A、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B、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2)教师法治素养与知法、守法、用法

教师的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3)教师素养提升的路径

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4、法治是以良法为前提条件,以严格依法办事和司法公正为基本要求,以权力制约为内在机制,旨在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从而确保人权的制度框架及其合理运作而达到的理想状态。

5、教育法治化概念: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

法治化、制度化。

6、教育法颁布实施时间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高等教育政策总论

1、双一流建设目标(简答—P30)

分三步走: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强国。

2、双一流建设重要任务(P30-了解)

5项建设任务:1)建设一流师资队伍;2)培养拔尖创新人才;3)提升科学研究水平;4)传承创新优秀文化;5)着力推进成果转化

5想改革任务:1)加强和改进党对高校的领导;2)完善内部治理结构;3)实现关键环节突破;4)构建社会参与机制;5)推进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节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

1、我国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P36-简答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政策

1、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P57-简答: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2、学术不端行为有哪些?--选择题(P65):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为什么说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社会主义性质?(P86-论述题)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其具体内涵如下:

1)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胡锦涛学说、习近平重要讲话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教育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3)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导向(四个加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教育)。4)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领导核心和保证,也是教育事业顺利发展和成功的根本所在。

2、我国教育的目标是什么?(P87)

教育本质是培养人才,为社会服务,教育目标则体现培养人才的方向和规格。

(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服务。(2)人才培养是教育的重心,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1)培养可靠的接班人,即培养的人才应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2)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3)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4)培养的人才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教育的内在使命,而实践能力是教育效果的现实展现和最终落脚点。

3、教育舞弊—案例分析题P85-P93-P113

《教育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材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教育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组织或者帮助考试舞弊。

《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组织作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包括哪些内容?P97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是学校及教育机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独立性的体现)

2)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权是学校的核心权利)

3)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招生权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五种)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8)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P104

定义和内涵: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法定原因和通过法定程序不能剥夺;国家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受教育权实施的义务相对人,为受教育者提供实现权利保障和条件和措施;受教育权是公民通过学习知识和技能,自我成长和自我完善,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

包含以下内容: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和学业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5、受教育者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内部管理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对学校、教师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侵权行为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开除学籍或退学,学校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受教育

者的受教育机会,属于行政处罚,可提起行政诉讼

内部管理关系—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等处分属于内部管理,可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高校的法律地位:指高校在教育活动中的地位和资格P118

2、高校章程的法律地位,即高校章程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下位法”,同时又是一校之内效力的“最高法”,谓之高校“宪法”129

3、章程内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130

4、章程制定程序:章程的制定准备;章程草案审议;章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章程的审核和公布131

5、公立高校章程的决策者是国家或政府,实施主体是高校,再具体的制定层面,参与其中的则包括党委会、章程起草小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人员和部门。

6、高校章程制定程序(简答-P131)章程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章程制定准备、章程草案审议、章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章程的审核与公布

7、什么是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特征?134

聘任制,又称聘请制或合同聘任制,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制度。

高校教师聘任制度,即高校按照工作任务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以岗位任职要求选择合适的任职人选,按岗位聘任签约,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受聘岗位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享受相应的待遇;而用人单位则按约管理,对聘任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特征:主体的自主性(岗位过程自主选择的权力)、关系的合同化(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形式的可选性(全职聘任、兼职聘任、长期聘任、短期聘任)

8、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材料题P140-P141

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由高校所处的法律地位决定,如果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

是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退学处分,不予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决定,及其他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成立行政法律关系,高校行为受到司法审查,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发挥有利作用。

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处于平等地位,即两者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包括课高校与学生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如因学校建筑、设备的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侵权问题,因教师教学活动发生的侵权问题,因高校泄露学生隐私发生的侵权问题等。在这些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对学生没有支配、命令的权利,学生也无容忍义务,由此引发的争议适用民法和民事讼诉法调整。

第四节高等教育权利救济制度(重要P144)

1、权利救济概念:是指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合法权益恢复至受侵犯前的状态。(0

2、11简答,03,05,08论述)P144名词解释

2、高等教育领域的权利救济可以分为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司法救济又称为诉讼救济,是指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为受害人提供的救济,主要包括行政讼诉救济和民事诉讼救济;非司法救济是指通过诉讼程序以外的途径由行政机关和学校提供的救济,主要包括申诉和行政复议。P145

3、教育申诉制度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后所能寻求的申诉包括两类:一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诉,可简称为校内申诉;二是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可简称为行政申诉P145

校内申诉的受案范围: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4、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

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5、校内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再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复查。

4)复查决定的做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无权直接变更(包括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只有变更的建议权,是否变更的决定权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6、行政申诉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如果对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该款规定可解释为:校内申诉是向教育行政机关行政申诉必经的前置程序,不能未经校内申诉直接提出行政申诉。

行政申诉的一般程序是

7、教育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的法律制度。

8、教育行政讼诉,它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司法救济,相对而言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最终性。行政诉讼是最终的救济,行政相对人一旦提起行政诉讼,便不能再申请校内申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9、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决策,校长负责”)。

10、等学校学生的处分(每年案例题)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①处分的种类: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②开除学籍处分包括:代人替考,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剽窃抄袭他们的研究成果;违纪屡教不改;违宪、刑事犯罪。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③处分要求: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不能加重处罚,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④处分判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⑤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书面送交本人,开除学籍要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⑥学校要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处分有异议,5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书面申诉30日内应当给予处理和答复

⑧法律/权力救济: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10、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

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简述教师权利的主要内容

1)教育教学权(最基本的权利)。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教师的科学研究权。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学生管理权。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报酬待遇权。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其他地方培训的权利

2、简述教师义务的主要内容

1)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宪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教师负有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教师应当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如何理解教师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其归属

(1)教师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教师享有,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产品。比如,教师上课的讲义、课件。

(2)由学校组织,根据学校的意志创作,并有所在学校承担职责的职务作品,学校视为作者。著作权由教师所在学校享有。教师作为事实作者,仅享有依聘用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而不享有该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3)主要是利用学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教师作为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学校可以给完成作品的老师适当奖励。

4、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

专利权指发明创造人或权利继受人依法获得的一定时期独占使用其发明创

造的权利。

5、如何理解教师的职务作品的专利权及其归属

(1)如果教师为执行所在学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则为

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该学校,如该申请获得批准,该学校为专利权利人。

(2)如果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是执行学校任务,但教师是利用本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则该发明创造仍为职务发明创造。

(3)虽然教师利用学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但是学校

与教师订有合同,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教师的,该约定合法有效;没有约定的,则为职务行为,相关权利归学校。

(4)不属于上述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及获批准后的专利权,当然

归属教师。

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度本法。

6、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

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受法律限制禁止取得的人,若已取得则丧失(永久);

撤销者5年内不可申请。

此外,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教师资格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的聘任制度是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协议而形成的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

聘任形式有:招聘、续聘、解聘(单位主动)、辞聘(教师主动)。

颁布实施时间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职业学校教育的基本形式—内涵P195—选择题

(1)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2)初等职业学校教育由初等职业学校实施,主要是在农村初中、农村职业中学或农村职教中心进行。

(3)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相当于普通高中的教育层次,目前是我国职业教育的主体),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包括中等专业学校-中专、职业高级中学-职高、中等技工学校-中技三类

1)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主要培养幼儿教师和小学教师;中等技术学校则主要培养各职业门类的中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职业高级中学:招收生产服务一线的操作人员,如专业课教师、实训教师、实习设备、实习车间及部分经费等。

3)中等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学校,还承担其他培训,如在职培训、就业前培训、专业培训等。

(4)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2、职业培训的形式—P197

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其他职业性培训

3、职业教育实施的经费保障

(1)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2)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经费。(3)开征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4)适当收取学费。(5)其他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1)各级人民政府的技术开发费、推广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2)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3)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4)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分类管理的定义、内涵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就是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对两类学校的登记、收费、政府扶持、税收优惠、学校用地、剩余财产处理等均采用不同的管理标准。

内涵:实施分类管理,1)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2)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3)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

2、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

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3.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原则:(08,10简答)

①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国家规定提取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③鼓励保护原则,政府给予一定

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其发展和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等纳入规范化的道路;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16.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评判教育或者纪律处分。”(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条件)第53条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处分的程序:

第55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56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57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58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59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60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61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62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

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63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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