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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附表

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

工商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经征询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座落于

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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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个体户经营者;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

(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户盖章或签字。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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