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附表
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
工商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经征询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座落于
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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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个体户经营者;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
(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户盖章或签字。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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