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江南大学2016年大作业

江南大学2016年大作业

江南大学2016年大作业
江南大学2016年大作业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6年上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税收筹划》

大作业题目(内容):(一共5个题,每题20分,共100分)

一、某房地产公司A在海南开发热中大获成功,鉴于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于1995年撤回内地,在某市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今年,鉴于对该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情况不了解,A公司打算先与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B合作,以获取该市房地产市场开发信息和经验。

A公司由于前期积累,拥有一定资金实力,而B公司在该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拥有较丰富的开发经验,并且拥有土地资源和商住楼项目,目前急需开发资金。

现在A公司拟投入资金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A公司采取什么方式与B公司合作,对该公司今后取得收入的纳税活动有决定性的影响。为此,A公司老总聘请了税务顾问,税务顾问认为,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与B公司合作。

第一,A公司出资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

第二,A公司可通过银行,把300万元出借给B公司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第三,A公司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现假定A公司1年以后中途退出该商住楼开发项目,经与B公司协商,除收回本金外另分得现金60万元。上述三种方案孰优孰劣?

答:方案一、A公司出资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

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1年后所得为60万元,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A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60万元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商住楼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了B公司,转让价格为 360万元。转让收入需缴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为18万元(360×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8万元,企业所得税10.05万元,税后收入 30.15万元。

方案二、A公司可通过银行,把300万元出借给B公司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假设A公司通过银行将300万元借给B公司,利率为20%。1年后A公司同样收回60万元,其作为利息收入,应缴金融业营业税3.0万元,附加0.3万元,企业所得税 14.18 万元,税后利润42.52万元。

方案三、A公司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由于A、B两个公司税率相同,公司60万税后利润不需补税,即A 公司所获经济利益为60万元,同时,A公司投资入股参与该商住楼项目开发,获得了开发经验。

三种方案从节税角度看,第三种方案为最佳,但其缺点是A公司要承担经营风险,且被投资方不负责还本。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第三种方案应持谨慎态度。第一种方案与第二种方案相比,第二种方案税负较轻,但缺点是难以取得开发经验。第一种方案的优点是 A 公司能够直接参与项目开发,获取开发经验,因此税收顾问建议该公司老总采纳第二种方案,但是,在合同中注明,以监督资金使用为由,参与B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甲商场为扩大销售,准备在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为促销欲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让利(折扣)20%销售商品,即企业将1000元的商品以800元价格销售,或者企业的销售价格仍为1000元,但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反映折扣额为200元。

(2)赠送商品,即企业在销售1000元商品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00元的商品。

(3)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00元商品的同时,向顾客赠送200元现金。

以销售1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参与该次活动的商品购进成本为含税价600元(即购进成本占售价的60%)。经测算,公司每销售1000元商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0 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促销活动期间顾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甲商场代付。)

答:方案一:让利 (折扣)20%销售商品,即企业将1000元的商品以800元价格销售,或者企业的销售价格仍为1000元,但是,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反映折扣额为200元。

应纳增值税额 =[(800--600)÷(1+17%)]× 17%=29.1(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9.1×(7%+3%)=2.91(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00-600)÷(1+17%)-60 -2.91]×25%=27.01(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 =(800-600)÷(1+17%)-60 -2.91-27.01=81.02(元)

方案二:赠送商品,即企业在销售1000元商品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00元的商品。

公司销售1000元商品时,

应纳增值税=[1000÷(1+17%)]× 17%-[600÷ (1+17%)]×17%=58.12(元)

赠送200元的商品,按照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

应纳增值税 =[200÷ (1十 17%)]× 17%-[120 ÷(1+17%)]× 17%= 11.62 (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 =58.12+11.62=69.74(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69.74×(7%+3%)=6.974(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600+200-120)÷(1+17%)-60 -6.974]×25%=85.8206 (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 =(1000-600-120)÷ (1+17%)-60 -6.974-85.8206=86.5216(元)

方案三:返还 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00元商品的同时,向顾客赠送200元现金。

应纳增值税额 =[(1000-600)÷(1+17%)]× 17%=58.12 (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8.12×(7%+3%)=5.812(元)

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 =[200÷(1-20%)]× 20%=50(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600)÷(1+17%)-60-5.812]×25%=69.02 (元)

(注:企业代付的个人所得税及返还的现金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的税后利润 =(1000-600)÷(1+17%)-60-200-5.812-50-69.02= -42.95 (元) 由此可见,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二最优,方案一次之,方案三最差。

三、甲手表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某款手表每只10000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的规定,该手表正好为高档手表。该厂财务主管提出建议:将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为每只9900元。请说明该方案是否可行。若可行还有多大的降价空间?

答:1、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10000+10000×17%=11700(元)。应纳增值税10000×

2

缴纳。《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对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其计算方法又分两种情况:第一,分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稿酬收入,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第二,合并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明确:(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版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崔华生平时自由投稿,则稿酬的个人所得税应分次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80元[即(1 000元-800元)×20%×(1-30%)×10]。

如果崔华生将自己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连载,并且假设十篇(一个月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单元,应将十篇稿件的稿酬合并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崔生华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 120元[即10 000元×(1-20%)×20%×(1-30%)]。

(三)劳务报酬

如果崔华生与报社签署写作合同,每月定期按报社的要求提供10篇每篇字数在3 000左右的稿件,报社以每月10 000元作为劳务报酬,则该活动有劳务服务的性质,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应该按劳务报酬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该公司进行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

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这样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180万元,第二年亏损额为120万元,第三年亏损额为70万元,第四年亏损额为30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

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一H 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9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20万元、250万元、160万元、10万元、—150万元。

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

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

以上三个方案哪一个对集团更有利?

答: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因子公司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按其应纳所得税额独立计算。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900×15%+320×25%=215 万元

900×15%+250×25%=197.5 万元

900×15%+160×25%=175 万元

900×15%+10×25%=137.5 万元

总纳税额为:215+197.5+175+137.5=725 万元

方案二、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900×15%-180×15%+320×25%=188 万元

900×15%-120×15%+250×25%=179.5 万元

900×15%-70×15%+160×25%=164.5 万元

900×15%-30×15%+10×25%=133 万元

总纳税额为:188+179.5+164.5+133=665 万元

方案三、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

900×15%+320×25%-180×25%= 170 万元

900×15%+250×25%-120×25%=167.5 万元

900×15%+160×25%-70×25%=157.5 万元

900×15%+10×25%-30×25%=130 万元

总纳税额为:170+167.5+157.5+130=625 万元

所以,应选方案三,对集团更有利。

5

相关文档